內容簡介
書刊名稱: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47期
發布作者: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
發布時間: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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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刊簡介: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20230326
其他信息:《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47期》電子宣傳畫冊作品由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于2022-03-26制作并發布于FLBOOK電子雜志制作平臺。FLBOOK是一款HTML5電子雜志、電子書刊、電子畫冊制作平臺,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發布電子書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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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3月26日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一、法律資訊
? 1. 硅谷銀行引發的擔憂 美國近200家銀行有爆雷風險
? 2. 上交所自律委建議:合規理性參與詢價、實施定價
二、監管動態
? 1. ?財政部對德勤和華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德勤被罰沒2.1億??
? 3. “港股實名制”正式落地,資本市場透明度提升助力穩健發展
3月17日,財政部對德勤與華融進行行政處罰。其中德勤被罰沒2.1億,北京分所暫停營業3個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的2名注冊會計師被吊銷執業執照。財政部調查結果顯示,德勤沒有充分關注華融多項經濟業務實質,未穿透審計底層資產真實狀況,對重大投資事項忽略審批合規性。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隨著美國硅谷銀行流動性風波發酵,據央視新聞援引《華爾街日報》報道,最新研究顯示,美國目前有多達186家銀行有可能存在與硅谷銀行類似的風險。
3月20日,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正式推出。根據安排,投資者若未及時回復開戶券商同意其轉交個人身份信息的要求,后續其交易行為將受到限制,只能賣出而不能買入股票。
近日,上交所第一屆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簡稱“自律委”)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討論了科創板自律委行業倡導建議的銜接安排。
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可轉債作為一種獨特的新興資產,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市場參與者關注。在全面注冊制背景下,證券市場迭代更新,市場參與者需專業地對可轉債價值進行投研,客觀、理性地看待可轉債的信用風險。
? 2. 法院裁判|偽造資料開戶后 起訴券商賠償損失能否得償?
近日,河南證監局發布了多起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其中1例引發關注。在該案例中,投資者通過墊資、偽造材料等方式成功開立了新三板股票交易賬戶。之后,投資者竟然反手將券商告上了法庭,稱券商沒有履行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滬深交易所官網最新顯示,3月17日,滬深交易所下發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交易系統接入服務應用管理,將最新對包括券商在內的相關單位規范部署、配置和使用交易所交易、行情接收服務、有效防范系統接入風險的情況進行檢查。
? 3. “繞道搶跑”接入行情該停了 違規者或被終止提供行情信息
三、新規速遞
北交所發布并施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3號——申報前咨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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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主辦發布了《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基金專戶子公司分類監管正式啟動。近日,這一方案或正逐步落地。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5. “勝通債”虛假陳述案一審宣判 揭露日認定引發熱議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通集團”)相關債券的虛假陳述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相關中介機構均被判按比例承擔連帶責任。
6. 推動監管規則與國際接軌 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
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3月18日在全球財富管理論壇2023年會上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北交所3月21日晚發布消息稱,為踐行“透明審核、便企惠民”理念,提高發行上市審核公開透明度,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3號——申報前咨詢溝通》(以下簡稱《申報前咨詢溝通指南》),于3月21日發布并施行。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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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銀行引發的擔憂?
美國近200家銀行有爆雷風險
本次硅谷銀行事件直觀地反映出,對新產品或者新業務類型的監管常常滯后:在出現危機后,監管部門才會研究、制定相應的法案。而硅谷銀行的倒閉同樣也是一個“多頭監管困境”的鮮活案例,即各監管機構只關注自己的監管領域,從而忽視了其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
隨著美國硅谷銀行流動性風波發酵,據央視新聞援引《華爾街日報》報道,最新研究顯示,美國目前有多達186家銀行有可能存在與硅谷銀行類似的風險。而自硅谷銀行內部崩潰以來,美國監管機構受到抨擊。有觀點認為,監管對硅谷銀行的盲目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美國支離破碎的監管結構,這經常導致問題出現在部門裂縫之間。“對新產品的監管”是另一個常被提及的監管空白。
日本媒體及專家認為,美歐緊縮貨幣政策給全球金融系統埋下巨大隱患,市場恐慌情緒仍在蔓延,日本也無法置身事外。
高盛集團估測,截至今年1月中旬,美國民眾已經花掉新冠疫情期間儲蓄的35%。到今年底,剩下65%的儲蓄也可能將被耗盡。
“在硅谷銀行因擠兌倒閉后,目前美國眾多民眾與企業猶如驚弓之鳥,都不敢將錢存入區域銀行。究其原因,一是他們擔心美國未必對所有區域銀行儲戶全部存款提供安全保障;二是區域銀行在美國國債與封閉期HTM貸款抵押支持證券的巨額潛在虧損,仍可能威脅他們的存款安全。”一位華爾街對沖基金經理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
根據美國全國廣播公司的分析報道,一旦大量銀行收緊貸款,也會給很多儲蓄正在縮水的美國民眾帶來更大的壓力。
為促進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下企業平穩發行,防范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自律委建議借鑒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復制推廣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倡議安排,適用于主板、科創板證券發行承銷活動,并提出行業倡導建議。
一是合規理性參與詢價、實施定價。采用詢價方式發行的,建議初步詢價結束后,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部分的比例不超過3%,也不低于1%;建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綜合考慮企業基本面、詢價報價情況、市場與行業環境、承銷風險等,審慎評估定價是否超出網下投資者報價“四個值”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超出幅度不高于30%;建議網下投資者深化專業研究、獨立客觀報價,主承銷商提高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質量,不斷提升承銷執業水平。
議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低于8000萬股(份)且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不足15億元的發行人不采用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不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建議主承銷商參照《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戰略配售資格核查披露要點》,勤勉盡責開展核查工作、發表專業意見,協助發行人自主理性實施戰略配售、提升內在價值。
三是發揮組織市場能力,規范收費行為。自律委建議發行人股東合理安排持有的首發前股份,鼓勵原則上將前述股份全部托管在為發行人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人,并由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對發行人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交易委托進行監督管理;建議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規范收費標準,合理控制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二是結合發行實際,規范實施戰略配售等安排。自律委建
“港股實名制”正式落地,香港資本市場透明度提升助力穩健發展
3月20日,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正式推出。根據安排,投資者若未及時回復開戶券商同意其轉交個人身份信息的要求,后續其交易行為將受到限制,只能賣出而不能買入股票。公告顯示,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香港的資料私隱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券商等中介機構須向個人客戶取得明示同意,以便向香港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提交相關的客戶身份信息。有關信息會以加密方式儲存在數據資料庫內,只有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的獲授權人員方可查取。
在新制度下,相關券商須逐一為現有參與港交所上市證券場內外交易的客戶編配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每個券商客戶編碼應與其客戶的識別信息配對。根據要求,相關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須確保在指定時間或之前將相關客戶最新的識別信息,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并提交至港交所。
港股實名制落地后,過去“一人多戶打新”的漏洞將被堵上,從而進一步加強香港金融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實名制政策也會讓證券交易行為更加透明、規范。
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可轉債作為一種獨特的新興資產,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市場參與者關注。在全面注冊制背景下,證券市場迭代更新,市場參與者需專業地對可轉債價值進行投研,客觀、理性地看待可轉債的信用風險。由于可轉債相對較高的發行門檻以及可轉股退出的路徑,可轉債成為債券市場上信用風險表現較好的一個品種,可轉債一度受到市場追捧。自可轉債市場擴容以來,新發轉債逐年增多,雖然大部分轉債成功轉股退市,但仍有越來越多的轉債將進入回售期或即將到期,發行人面臨著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在全面注冊制的背景下,市場每年退市股票數量也在變多,正股可能存在的退市風險將導致轉債轉股退出路徑堵塞。若在可轉債存續期間上市公司因退市失去上市資格,會導致轉債無法以轉股的方式退出,而最終上市公司需要對可轉債進行兌付,可轉債的信用風險就此凸顯出來。當前市場上時有出現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因
經營不善被風險警示的現象,若相關公司后續經營未能改善,最終出現退市情形,則相關轉債也將面臨無法通過轉股退出而存在的信用風險。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不斷擴大的同時,各類債券糾紛案件也層出不窮,為規范行業發展,證監會及各證券交易所分別頒布了一系列的監管/自律規則。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2022年7月29日,在證監會統籌指導下,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進一步防范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風險,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強化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3月17日,財政部對德勤與華融進行行政處罰。其中德勤被罰沒2.1億,北京分所暫停營業3個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的2名注冊會計師被吊銷執業執照。財政部調查結果顯示,德勤沒有充分關注華融多項經濟業務實質,未穿透審計底層資產真實狀況,對重大投資事項忽略審批合規性。
對已識別的異常交易未恰當發表審計意見,未能客觀評價企業資產狀況,未能準確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參數的合理性,在提供審計服務期間,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未有效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存在嚴重審計缺陷。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強化監管,保持“零容忍”執法高壓態勢,而審計機構作為“看門人”責無旁貸。所以,“看門人”一定不能睡著。
法院裁判|偽造資料開戶后 起訴券商賠償損失能否得償?
近日,河南證監局發布了多起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其中1例引發關注。在該案例中,投資者通過墊資、偽造材料等方式成功開立了新三板股票交易賬戶。之后,投資者竟然反手將券商告上了法庭,稱券商沒有履行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義務,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投資者L在A證券公司開立新三板賬戶后,以“A公司未發現其開戶時提供的資金證明為墊資,提供的會計證為偽造”為由,向法院起訴A公司未履行適當性責任,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由于新三板開戶門檻較高,最早的新三板開戶門檻需要滿足有500萬的資產,后來門檻有所降低,但即便是新三板精選層,也需要有100萬的資產門檻。較高的門檻,使得一部分人滿足不了條件。
投資者L就是墊資、偽造材料開的新三板股票賬戶。
面對投資者的起訴,A券商向法庭提交了投資者開戶時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會計證及其查詢截圖,證明其履行了適當性管理職責。另提交了《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協議》,證明投資者保證向其提供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投資者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以及會計證足以證明其滿足新三板賬戶開戶要求,符合開通交易權限條件,A券商通過核對、查詢等方式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開戶行為無違法之處。
案例分析稱:“投資者有義務向主辦券商提供真實的資料,本案投資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于是,個別投資者就尋求其他辦法借錢墊資,偽造相關資料等用于開戶。曾經有一段時間,墊資開戶甚至成了一門產業。交易所稱,要嚴查嚴打墊資開戶。
監管再度出手!“繞道搶跑”接入行情該停了?
違規者或被終止提供行情信息
滬深交易所官網最新顯示,3月17日,滬深交易所下發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交易系統接入服務應用管理,將最新對包括券商在內的相關單位規范部署、配置和使用交易所交易、行情接收服務、有效防范系統接入風險的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技術要求的情況,可依據有關規則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包括對交易所授權行情機構采取終止提供行情信息、解除許可合同等措施。面對少數券商“繞道搶跑”接入行情的現象,滬深交易所在強化自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包括券商在內的會員單位發起了新一輪的檢查工作。維護行業交易公平的規范管理持續進行。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72條的規定,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但該紀要第78條亦規定了,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適當性義務雖然是投資者的保護傘,但法律對權利的保護是有邊界的,投資者不能將所有的投資風險一味的歸咎于賣方機構。本案就很好的說明了賣方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邊界性。
今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主辦發布了《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基金專戶子公司分類監管正式啟動。近日,這一方案或正逐步落地。目前,專戶子公司的分類監管分為A類、B類、C類、D類四檔,不同的分檔可從事業務類型不同,A類或可從事非標、ABS等多種業務,而B類和C類不能參與ABS等業務,而D類公司風險隱患較大、持續經營能力不足,恐面臨被動退出。
《通報》中明確表示,在綜合考量合規風控水平、存量風險狀況、持續經營能力等指標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了專戶子公司分類監管機制,分類監管的大原則。業內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行業啟動分類監管,有利于“扶優限劣”,限制甚至是禁止個別風險問題突出、治理結構或內控體系缺陷的子公司開展業務,能夠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促進行業更加健康、穩健地發展。
“勝通債”虛假陳述案一審宣判
?揭露日認定引發熱議
2013年至2017年,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15億元,虛增利潤119億元。2018年,勝通集團及其子公司多筆到期債務違約,其資金鏈斷裂,償債能力惡化,于是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據悉,此次一審判決與此前類似債券行業虛假陳述案件判決存在較大不同。例如,該案判決在充分考察案涉債券的價格、交易量變化后,突破性地認定發行人“澄清公告”發布日為揭露日,并且該案酌定扣除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比例40%,這些判決結果引發了市場人士熱議。中介機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并不令人意外。此次判決中,對于一個日期的認定引起了爭議。
該案一審判決認定發行人“澄清公告”發布日為揭露日。判決書認為,勝通集團于2018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網站發布《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有關媒體報道的澄清、
公司涉訴、債務逾期情況及公司債券復牌的公告》及截至當天收盤價,認為“通過市場的強烈反應,可知市場投資者已廣泛知悉該集團的虛假陳述”,從而認定2018年12月25日為揭露日。所謂揭露日就是虛假陳述行為被首次公開揭露并為證券市場知悉的日子,一位資深律師解釋稱:“揭露日的法律意義在于,滿足在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買入的投資者,有權要求投資損失賠償。”
一位法律界人士則認為,揭露日的認定在虛假陳述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應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客觀認定,不宜僵化、機械地一味堅持以立案調查或發行人更正公告為揭露標志。本案判決充分考察債券價格、交易量走勢,突破性地結合權威媒體深度報道、發行人澄清公告認定揭露日,實事求是,頗具借鑒意義。
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3月18日在全球財富管理論壇2023年會上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關于穩步擴大銀行業保險業制度型開放,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與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對標對表,進一步提升中國金融業的制度型開放水平。中國與14個國家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已于去年正式生效,該協定代表了目前中國金融領域開放承諾的最高水平,為擴大制度型開放打下了良好基礎。接下來,將主動對照《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經貿協議規則,進一步提升開放水平。
其次是推動監管規則與國際接軌,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近年來,銀保監會主動對接國際監管規則新標準,開展銀行業保險業資本監管改革,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健性。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II已經發布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未來,還將在氣候變化、綠色金融、數字經濟等領域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
最后是進一步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將在內外資一致的基礎上,主動回應外資金融機構訴求,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保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激活在華外資機構的發展動力,促進中外資銀行保險機構共同發展。
北交所發布并施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3號——申報前咨詢溝通》
北交所3月21日晚發布消息稱,為踐行“透明審核、便企惠民”理念,提高發行上市審核公開透明度,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3號——申報前咨詢溝通》(以下簡稱《申報前咨詢溝通指南》),于3月21日發布并施行。
北交所表示,北交所開市以來,一直堅持開門辦市場、為市場主體辦實事,建立了審核全鏈條咨詢溝通機制,并在實踐中不斷優化,對提高申報與審核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發布實施《申報前咨詢溝通指南》,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1號—申報與審核》關于申報前后咨詢溝通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前期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申報前咨詢溝通的具體做法,明確市場主體預期。
北交所介紹,在全面實行注冊制背景下,北交所對申報前咨詢溝通機制進行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有助于更好消除信息不對稱,便利市場主體順暢、高效申報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為便利企業充分用好申報前后的咨詢溝通渠道,北交所將通過電子郵件向進入北交所發行上市輔導階段的各企業發送《北交所關于申報前咨詢溝通的溫馨提示》,告知申報前咨詢溝通渠道,并提醒廉政要求。保薦機構為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后,將在業務支持系統收到一份《受理溫馨提示》,包含申報后溝通咨詢渠道、審核流程、廉政提醒等內容。
對于申報前咨詢溝通階段溝通交流問題的整改規范、核查和披露情況,北交所將在后端審核問詢環節統籌考慮。通過申報前咨詢溝通、直聯審核等服務機制,有助于夯實北交所高效審核基礎,打造預期更明、效率更高的上市服務品牌,更好服務創新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上市發展。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我們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律師團隊聯合組成,長期從事金融證券領域,專注于上市發行、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融資、合規治理、刑民交叉、爭議解決等法律實務。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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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寶武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平安建投和平安資管的入庫律師,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薦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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