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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84期

? ? ? ??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

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12月8日

金融證券

第 84期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一、法律資訊

1. 萬向信托近10億醫養項目被指“爛尾” 引爆萬向金融帝國信任危機(12/02)

作為“萬向系”金融版圖的重要一環,萬向信托正陷入違約漩渦,隨著投資人維權活動展開,歷經魯氏父子兩代人打造的金融帝國恐將經歷信任危機。
萬向信托被爆違約源于投資者的維權活動。11月28日,數十位投資人聚集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舉報萬向信托旗下兩個產品未能如期兌付,質疑其資金使用情況。實際上,停止兌付的產品可能還不止以上兩個。投資者提供給藍鯨的公告截圖顯示,萬向信托無法正常兌付的信托產品達數十個,風險正在累積。

2.? 科興爭奪戰背后的29億元股權交易迷案(12/02)

因為一筆股權交易,年屆65歲的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2581.SZ,下稱“未名醫藥”)前實際控制人潘愛華被指控涉嫌職務侵占罪。這宗引起廣泛關注的刑事訴訟耗時八天、連續三次開庭,至2023年9月28日在山東淄博結束庭審,目前仍未宣判。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2023年僅剩一個月,中國香港特區多個官方信息渠道預熱已久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新計劃”)細節公開在即。
除進一步“搶人才”,時隔近8年后推出的新計劃亦希望能“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以帶動金融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支持香港資產和財富管理業的蓬勃發展。”其大致框架將大致沿用原有相關安排的框架和申請資格,具體細節則將進行一系列微調。

?3. “門檻”低于新加坡!香港將重啟投資入境(12/02)

4. 基金經理“閃離” “留守”投資者叫苦 去留之間如何踐行長期投資共識(12/04)

“我還被‘關’在基金封閉期里,管理產品的基金經理卻‘半道下車’了,可我認購封閉式基金就是出于對明星基金經理的信任”。近年來,基金經理在募集期、封閉期及產品成立不久(即基金運作的關鍵期)便“閃離”的現象頻現,引發“留守”基民不滿,甚至直接影響到“長期穩健投資是最佳理財策略”的行業共識。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12月4日晚,歌斐資產發布聲明稱,公司已關注到京東集團于2023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公司的聲明,“承興618”案件事發于2019年6月,上海歌斐作為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對承興和京東等被告方發起民事訴訟,法院已于2019年受理并予以立案。
歌斐資產表示,該案件發生于四年前,并于近期開庭審理,在此司法審理的關鍵時刻,對京東集團突然發出該份情緒激烈的聲明表示不解。
歌斐資產稱,呼吁京東集團可以將自己“100%躺槍”的具體證據以合法合規的方式遞呈法院。

?5. 歌斐資產"嗆聲"京東!(12/05)

6.3000萬民間借貸遭遇非法集資騙局,法院為何不支持投資者述求?(12/05)

在民間借貸案例中,如果全國性銀行分行行長承諾由單位為借款人擔保并簽字蓋章,后續一旦出現糾紛,這種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投資者郭某起訴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銀行)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下稱光大銀行許昌分行),要求銀行履行擔保義務,賠償其損失3千萬,但最終被法院駁回。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調解協議草案查詢的公告》(簡稱《公告》)。
根據《公告》,12月5日,原告投資者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與被告各方簽署調解協議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將于12月12日召開調解協議草案聽證會,對調解協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需要12月10日24:00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網填寫參加聽證會報名表或線上提交書面異議。
12月6日,作為本案原告代表人,投資者服務中心就投資者高度關注的若干問題答記者問。

?7. 澤達易盛案最新進展!投資者必讀五問五答!(12/06)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二、監管動態

近一年來,*ST左江在股市的表現堪稱“魔幻”,截至12月1日收盤,*ST左江報收223.86元/股,是A股中最貴ST股,Wind數據顯示,年內漲幅達到71.72%。
與股價相背離的是公司基本面,業績連續三年下滑,年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可回收性無法判斷,前三季度虧損近億,DPU產品虛實難辨。交易所更是隔三差五下發問詢函/關注函,在這樣的惡劣環境下,*ST左江的股價竟然還能一路走高,堪稱年內最強“妖股”。
而就在12月1日,*ST左江(300799.SZ)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許,股價與基本面大幅背離的原因即將揭曉。

1.最強“妖股”,被立案調查!(12/03)

2. 3年虛增2億利潤!榮聯科技及公司董事長分別被罰50萬、25萬(12/07)

因連續多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榮聯科技及公司董事長等被處罰。
榮聯科技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北京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榮聯科技部分已確認收入的訂單中包含的發出商品未及時結轉成本,部分已發出并實際使用的屬于庫存商品的維修備件未及時結轉成本,導致榮聯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減成本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并分別虛增利潤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監管對內幕交易案的集中處罰力度,顯然在加大。
進入12月份不過4個交易日,內幕交易案處罰至少已11起,涉案人員既有普通員工,又有實控人、董事長及一眾高管,董事長妻子、前妻等相關人員也牽扯其中。被罰沒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過千萬。其中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前妻張某被罰沒高達3303.85萬元,欣源股份名義董事黃東被罰沒達5274.17萬元,此外還包括恒潤股份董事長承立新被拘留,卓翼科技實控人夏傳武被批捕,正處于被監管立案的高管也不在少數。
內幕交易案極易影響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主觀感受和交易情緒,周二公布內幕交易案的恒潤股份全天一字跌停,興民智通開盤重挫跌9.12%。

3.前妻住隔壁,董事長內幕交易情節堪稱劇本!惹怒監管,4天11起內幕交易案被處罰(12/07)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三、新規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2/05)

CONTENTS

01

法律資訊

02

03

04

監管動態

新規速遞

關于我們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RULES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 ? ? ?法律資訊

LEGISLATION

01

作為“萬向系”金融版圖的重要一環,萬向信托正陷入違約漩渦,隨著投資人維權活動展開,歷經魯氏父子兩代人打造的金融帝國恐將經歷信任危機。
萬向信托被爆違約源于投資者的維權活動。11月28日,數十位投資人聚集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舉報萬向信托旗下兩個產品未能如期兌付,質疑其資金使用情況。實際上,停止兌付的產品可能還不止以上兩個。投資者提供給藍鯨的公告截圖顯示,萬向信托無法正常兌付的信托產品達數十個,風險正在累積。
焦點:涉事產品存續規模近10億
據悉,28日的維權活動主要由健康教育2號和4號這兩個產品的投資者參與。資金管理報告顯示,兩個產品存續規模合計為9.834億元,募資均用于貴州六盤水紅橋醫院醫養融合項目。投資者口中的“萬向自營”指的是產品交易對手為萬向信托的控股公司。推介書顯示,健康教育2號交易對手為貴州省萬華醫療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萬華置業),天眼查信息顯示

萬向信托近10億醫養項目被指“爛尾”?
引爆萬向金融帝國信任危機

向信托持有萬華置業70%股權,另兩個股東貴州高博商務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高博商務)和四川華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泰建設)持有剩余30%股權。
作為信托項目交易對手,萬華置業在股東層面存在風險點。據天眼查數據,萬華置業股東之一華泰建設涉及兩起合同糾紛,于今年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今年6月以來,該公司法律糾紛問題頻出,能查到多條法院強制執行記錄。此外,今年8月,該公司還因紅橋醫院項目施工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
萬向信托:去年信托項目營收111億
作為此次信托違約事件主角,萬向信托近年信托業務發展平穩。公司官網展示的年報顯示,2020-2022年,公司的信托項目營收分別為120.54億元、91.13億元、111.07億元,其中,2022年信托項目凈利潤為90.67億元,同比增長約19%。
具體看各類信托項目情況,近年公司信托項目整體收益率有所上升,而已清算結束信托項目數量則明顯下降。
年報顯示,2020年萬向信托的已清算結束信托項目加權平均實際年化收益率在6.07%-6.93%區間,到2022年,該項數據為9.05%-11.11%。伴隨已清算項目收益率攀升,公司近年清算項目規模則穩步下降,從2020年清算348個項目到2022年清算規模縮水至143個項目,清算項目合計金額亦大幅下滑。此外,萬向信托員工數量也呈現下滑。2020年末員工總數為373人,到2022年末,剩311人,每年員工數量降幅在7%-10%。

02

科興爭奪戰背后的29億元股權交易迷案

因為一筆股權交易,年屆65歲的山東未名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2581.SZ,下稱“未名醫藥”)前實際控制人潘愛華被指控涉嫌職務侵占罪。這宗引起廣泛關注的刑事訴訟耗時八天、連續三次開庭,至2023年9月28日在山東淄博結束庭審,目前仍未宣判。
該案的發生要追溯到一年前。
2022年8月初,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收到投資者投訴稱,杭州強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強新”)以約29億元入資未名醫藥全資子公司——未名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原廈門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廈門未名”),獲得廈門未名約34%的股份,該事項已于同年5月18日完成工商變更。根據協議,杭州強新將向廈門未名委派一名董事。
按理說,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交易,應經過董事會同意,并公開披露信息。然而蹊蹺的是,直到深交所下發關注函后,未名醫藥才公開披露稱,2022年7月22日,岳家霖

(時任未名醫藥聯席總經理)通過第三人調取工商備案材料時,方知悉杭州強新入股廈門未名相關具體事項。
彼時,正值未名醫藥經過控制權博弈后的管理層交接期。2022年8月9日,潘愛華卸任董事長,岳家霖當選新任董事長。此前的2022年上半年,未名醫藥經歷了一波人事變動,四位高管先后離職。岳家霖上任不久,2022年8月12日,未名醫藥向公司注冊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報案。三個月后,潘愛華被刑拘。2023年5月8日,此案被移送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起訴。在開庭之前,潘愛華和本案另兩位被告人羅德順、李鵬飛均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羅德順為廈門未名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李鵬飛是杭州強新法定代表人。
據淄博市張店區檢察院2023年5月28日出具的起訴書指控,潘愛華、羅德順、李鵬飛共謀后,在明知未名醫藥內部未履行相應審議程序的情況下,仍然分別代表未名醫藥、廈門未名、杭州強新簽訂增資協議,并申請工商登記變更。變更登記后,未名醫藥持有廈門未名的股比由100%稀釋至66%,造成未名醫藥損失約4.18億元。截至案發,杭州強新始終未向廈門未名繳付任何出資款,潘愛華仍然實際控制廈門未名。
隨著調查的深入,三人又被查出其他事項。起訴書顯示,除了涉嫌職務侵占罪,潘愛華、羅德順還被指控涉嫌挪用資金罪,李鵬飛則另外被指控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及偽造企業印章罪。

因控辯雙方對杭州強新增資廈門未名一事爭議最大,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成為庭審的核心。據《財經》了解,上述三名被告以及他們的辯護人均作了無罪辯護,他們聲稱該案本屬正常商戰,其背后是有關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以及涉及中國疫苗龍頭北京科興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科興”)的利益博弈。
潘愛華在庭審中堅稱,增資是為了未名醫藥的長遠健康發展,只有保持公司控制權才能讓未名醫藥按照自己認為正確的方向發展。他和羅德順、李鵬飛一致表示,從未就侵占廈門未名財物或者損害廈門未名利益進行合謀。
讓外界熟知的是,此前,未名醫藥通過廈門未名持股北京科興。而隨著杭州強新的入局,案件走向更加撲朔迷離,更讓北京科興多年難解的管理層人事任免糾紛、企業治理問題再次擺上桌面。

03

“門檻”低于新加坡!香港將重啟投資入境

2023年僅剩一個月,中國香港特區多個官方信息渠道預熱已久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新計劃”)細節公開在即。
除進一步“搶人才”,時隔近8年后推出的新計劃亦希望能“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以帶動金融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支持香港資產和財富管理業的蓬勃發展。”其大致框架將大致沿用原有相關安排的框架和申請資格,具體細節則將進行一系列微調。
整體而言,相關微調涵蓋的范圍將包括申請人在港的投資范疇、金額要求、居留安排等方面。按照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相關官員近期對香港立法會提交的回復資料顯示:其主旨內容包括申請人須將一定金額的資產投放在香港(但不包括物業投資),投資金額要求將會倍增(或更高)等。
在此基礎上,一個備受香港金融市場業界關注的核心問題,則是新計劃所規定的投資范疇將不僅限于傳統的金融

資產,而是會增加有利于香港長遠發展的資產類別,包括創新科技領域等,香港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相關行業的新資金和人才落戶香港,并培育與周邊地區進行競爭時的一定優勢,起到“一箭多雕”的作用。
為何重啟?
2003年10月27日,中國香港特區政府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原計劃”)這一政策,其目的是讓一些合資格的人士通過資本投資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
具體而言,相關人士可通過至少投資一千萬港幣移居香港。在符合投資管理的規定和連續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即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具體到投資的資產類別,則涵蓋股票、債券、存款證、(符)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而在投資管理的規定方面,則要求如資產市場虧損無須增加資產,不能取走投資增值收益,可以在獲許投資資產中轉換,此外,其亦需要維持投資連續7年。
2010年,香港特區政府調整了相關計劃:一是將房地產投資項目剔除;二是將投資計劃的門檻從650萬元提升到1000萬元。2015年1月14日,該計劃則被暫停執行,理由之一是當時香港經濟已經復蘇,而該政策有可能會助長樓市炒風。
2022年,新一屆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后,“搶人才”“搶企業”成為其在振興經濟發展領域的政策和新考慮。在此背景下,2023年2月的《財政預算案》預告了引入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將于年內公布的消息。

如何提效?
截至目前,各方對新計劃關注的核心焦點之一,是其對投資金額的要求,是否會比原計劃要求倍增或者更多。
11月6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則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則進一步公布,將在今年內公布細節的新計劃,核心是在香港投資于股票、基金、債券等資產(房地產除外)3000萬元或以上的合資格投資者申請來港。
與中國香港特區相比,新加坡已在今年3月大幅度提高了其投資移民的門檻。在新的“全球投資者計劃”下,新加坡將為外國投資移民者提供三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根據新加坡經濟發展局發布的新條例規定:選擇方案一的外國申請人必須投資至少1000萬新元(包括繳足資本,約5800萬港幣)成立新的商業實體,或投資在已營運中的業務(較之前的標準250萬新元大幅提高)。與此同時,新投資移民政策還對所設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基礎上,選擇方案二的外國申請人則須在“全球投資者計劃”精選的基金投資2500萬新元(投資額提高至原有規定10倍);方案三是針對打算在新加坡設立家族理財辦公室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申請人必須在新加坡設立資產管理規模至少2億新元的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
在此之前,為回應香港如何通過相關政策與周邊經濟體競爭的相關問題時,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則指出:香港修訂政策、為家族辦公室提供稅務優惠,相信這方面措施與新加坡差不多。但香港金融市場深度和闊度,遠遠拋離亞洲其他國家地區,國際化水平較高。此外,香港營商環境非常友善,資金可自由進出,金融市場發達,交易及投資選擇多,部分已到其他地方投資移民的人士,最終都將資金遷回香港,相信香港

有綜合競爭。
為提升相關政策的“帶動作用”,近期香港相關業界亦紛紛對新計劃所涵蓋的投資范圍提出建議。例如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就建議,新計劃應不僅允許投資本地股債資產的基金,而且應容許投資所有證監會認可的基金,例如包括在港上市的ETF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則建議,投資移民計劃除了包括二級市場投資,應增加一些能促進綠色金融和科創融資中心發展的一級市場投資選項。
就此方面,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協會創會會長李鷹則對《財經》記者表示:新計劃有必要將投資范圍擴大到私募股權領域,尤其是有必要允許投資者投資創科行業私人公司股權以及聚焦創科行業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尤其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以便吸引更多國際資本流入。

投資全球、分散投資是超高凈值人士的絕對剛需。香港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世界金融中心之一,也是亞洲面向世界的主要窗口,是中國內地乃至亞洲投資者難以忽視的投資圣地。
重啟投資移民計劃,是香港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奔赴”。從過去的實施結果來看,重啟投資移民計劃無論對帶動本土投資、活躍金融市場,還是促進消費、提振特區經濟,亦或是提升高凈值人士資產多元化配置,優化財富管理及后代教育、傳承等,都將會是一個“雙贏”局面。

觀點解讀

04

“我還被‘關’在基金封閉期里,管理產品的基金經理卻‘半道下車’了,可我認購封閉式基金就是出于對明星基金經理的信任”。近年來,基金經理在募集期、封閉期及產品成立不久(即基金運作的關鍵期)便“閃離”的現象頻現,引發“留守”基民不滿,甚至直接影響到“長期穩健投資是最佳理財策略”的行業共識。
對于“閃離”現象,基金經理自稱有苦衷,“基金經理只是職場打工人,很想把業績做好,那些無法向投資者公開解釋的原因,往往才是主動離職的導火索。” 
被連帶“炮轟”的機構主體——公募基金也覺得“委屈”,“基金行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金融行業執業規范的雙重約束,基金公司沒辦法完全約束基金經理離職。” 近日,基金業迎來對基金經理自律管理的“最強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修訂發布自律新規,對基金經理隨意離職等多類情況進行強有力的約束,精準有力回應市場關切。

基金經理“閃離” “留守”投資者叫苦?
去留之間如何踐行長期投資共識

從業自律新規落地 增強對“閃離”的約束力 
基金經理“閃離”,作為主體機構的公募基金也被基民“炮轟”。那么,基金公司能否從內部做到完全約束?  
華東地區某大型公募機構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基金行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受到《勞動法》和金融行業執業規范的雙重約束。基金公司沒有辦法超越《勞動法》干預基金經理的去留。不過,新規發布后,基金公司可以在守法的基礎上,依靠行業自律的力量約束基金經理‘閃離’。”
該工作人員所提及的新規,是指11月24日中基協修訂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規則》)。其中,《注冊登記規則》明確14項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情形,包括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  
市場各方提出多項建設性意見 
不過,新規中部分表述待清晰之處也引發市場討論。 
例如,有投資者提出疑惑:“對基金經理來說,持有期的產品算不算《注冊登記規則》中提到的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封閉期?”對此,有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稱:“只要基金產品當下狀態處于封閉期,就都算。” 

另有投資者提問:“如果基金經理管理的是一只一年定開產品,且已管理了多輪周期,在產品處于封閉期無特殊情況下主動離職,是否離職時間也需要滿24個月(含靜默期)才能注冊為基金經理?” 上述資深業內人士表示:“只要基金經理的離職時間卡在產品封閉期,就觸發了24個月的‘門檻’(18個月的懲罰和6個月的靜默期),與其管理多少輪周期無關系,不然對投資者而言確實不公平。不過,新規發布前的相關離職情況不會按此追究。” 
除了上述對于新規細節的討論,市場還對如何更好地解決基金經理“閃離”提出了建設性的思考。其中,為“被鎖住”的投資者開設“下車”通道、產品營銷層面實現基金經理“去明星化”、薪酬與投資者收益綁定等也被市場各方提上“議程”。

05

今日晚間,諾亞財富旗下歌斐資產發布聲明稱,呼吁京東將自己“100%躺槍”的具體證據遞呈法院。
京東此前聲明:惡意起訴,推卸和轉嫁責任
今日下午,京東在微博上就諾亞財富起訴京東發布聲明,稱京東作為毫不知情的受害者,被卷入歷時四年的惡意訴訟中,公司的聲譽和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并直指諾亞財富及歌斐資產推卸和轉嫁責任,為自己尋找“替罪羊”。
歌斐資產:呼吁京東將自己“100%躺槍”的具體證據遞呈法院
12月4日晚,歌斐資產發布聲明稱,公司已關注到京東集團于2023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公司的聲明,“承興618”案件事發于2019年6月,上海歌斐作為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對承興和京東等被告方發起民事訴訟,法院已于2019年受理并予以立案。
歌斐資產表示,該案件發生于四年前,并于近期開庭審理,在此司法審理的關鍵時刻,對京東集團突然發出該份情緒激烈的聲明表示不解。

歌斐資產"嗆聲"京東!

歌斐資產稱,呼吁京東集團可以將自己“100%躺槍”的具體證據以合法合規的方式遞呈法院。
此外,歌斐資產還表示,京東聲明中“諾亞財富近年來先后發生十余起類似事件,上百億基金......”等描述嚴重失實,已侵犯了公司名譽,公司將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6

在民間借貸案例中,如果全國性銀行分行行長承諾由單位為借款人擔保并簽字蓋章,后續一旦出現糾紛,這種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投資者郭某起訴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銀行)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下稱光大銀行許昌分行),要求銀行履行擔保義務,賠償其損失3千萬,但最終被法院駁回。
而這起投資者起訴光大銀行案件的背后,更牽扯了一樁光大銀行許昌分行原行長楊念忠勾結企業人員,非法吸收當地民眾存款,金額以千萬計的大案。現有的文書資料顯示,目前楊念忠已被逮捕,但其審理結果仍未公布。
輕信銀行分行行長“擔保” 投資者三千萬打水漂
據相關文書披露,郭某住址為河南省某市。郭某陳述,2014年1月,經工商銀行的一位朋友和光大銀行許昌分行時任行長楊念忠的介紹,郭某認識了陸燦欣,后者為許昌縣瑞通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3000萬民間借貸遭遇非法集資騙局
法院為何不支持投資者述求?

郭某稱,陸燦欣打算向其借款3000萬元用于還舊貸款、批新貸款的調貸資金,楊念忠承諾由分行作擔保。其自述,2014年1月7日,郭某和陸燦欣到光大銀行許昌分行行長辦公室分別作為貸方、借方簽訂《借款合同》,楊念忠打電話通知人員來行長辦公室在《借款合同》擔保人(丙方)處加蓋了公章,楊念忠也親筆簽字。
據郭某介紹,《借款合同》約定,郭某借給陸燦欣3000萬元,期限2個月,利息為月息3分6,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光大銀行許昌分行自愿為借款人陸燦欣承擔歸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擔保責任,該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當天,郭某將3000萬元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支付至陸燦欣在光大銀行許昌分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借款到期后,陸燦欣未還款。
郭某認為,光大銀行應該對其借款本息未受清償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后,郭某在京向光大銀行、光大銀行許昌分行發起起訴,要求賠償其3千萬損失。不過,201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郭某的起訴。但郭某繼續起訴,并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23年下半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郭某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等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進行了民事裁定,但結果對郭某來說依舊“難如人意”。
背后牽扯分行行長聯手企業人員非吸大案 但審理結果未公布
為何一件看似普通的3千萬借款案,持續多年起訴沒有結果?即便申請最高法再審后,郭某依舊沒有勝訴?

據有關文書指出,經查,陸燦欣與楊念忠相互勾結,通過投資擔保公司或銀行業內人員等的宣傳介紹,承諾提前支付利息或到期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已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特征。同時,二人又利用楊念忠擔任許昌光大分行行長的身份,假意為客戶的借款(理財)提供所謂的銀行擔保,但經鑒定,相關借據、保證函、委托代理存款協議加蓋的是偽造的許昌光大分行印章,表明其主觀上并無為客戶借款(理財)提供銀行擔保的真實意思,而系以欺詐手段實施非法集資活動。
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楊念忠與陸燦欣通謀后相互配合,利用客戶對自己行長身份的信賴,在其行長辦公室等處與客戶簽訂相關的借據、擔保函和委托代理存款協議,并以行長的身份簽字、蓋章,承諾許昌光大分行將承擔還款的保證責任,系實施共同犯罪的重要一環。
而據許昌市當地檢察機關曾發布的權威信息指出,楊念忠,1966年11月出生,在職碩士研究生畢業,原任中國光大銀行許昌分行行長(2014年8月被單位開除),因涉嫌挪用資金2014年10月11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12月14日經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執行逮捕。
為何光大銀行無需擔責?法院再審指出投資者“難認定具有善意”
既然楊念忠的結局已經落定,為何法院在再審環節不支持郭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依據楊念忠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定書,應認定楊念忠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系其個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并非履行職務行為,光大銀行許昌分行并無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擔保合同對光大銀行許昌分行不發生約束力。
法院認為,依據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是法定可以經營的業務。但該規定第三條的“擔保”性質不同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約定光大銀行許昌分行提供的“擔保”性質。郭某未對光大銀行許昌分行就涉案借款是否有權進行擔保進行審查,難以認定具有善意。光大銀行、光大銀行許昌分行對于楊念忠個人的犯罪行為給郭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無過錯,對涉案債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有判例表明,銀行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提供的擔保無效,債權人對擔保無效不存在過錯;但也有判例表明,銀行總行對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授權系概括授權,分支機構可據此開展擔保業務。但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不支持郭某訴求,應當還在于表見代理的關系不成立。因為按照常理判斷,銀行分行不可能為民間企業、個人的借款提供擔保,投資者應當有此等基本認知,導致其善意相對人不成立。在這方面,投資者輕信高息陳諾,為行長的名頭所惑,也的確有責任。目前來看,投資者或許只能向陸燦欣、楊念忠等索賠。

07

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調解協議草案查詢的公告》(簡稱《公告》)。根據《公告》,12月5日,原告投資者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與被告各方簽署調解協議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將于12月12日召開調解協議草案聽證會,對調解協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需要12月10日24:00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網填寫參加聽證會報名表或線上提交書面異議。
12月6日,作為本案原告代表人,投資者服務中心就投資者高度關注的若干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為何同意調解?
對于為何同意調解,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及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調解是案件審理法定程序和結案方式之一。12月5日,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澤達易盛案特別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委托律師參加上海金融法院主持召開的調解會議。綜合各項因素,調解更有利于維護原告投資者的整體利益,投資者服務中心同意并簽署調解協議草案。

?澤達易盛案最新進展!投資者必讀五問五答!

二問: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調解協議草案中的賠償金額為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損失核定后的損失全額(扣除證券市場風險)。
對于本案的適格原告,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本案權利人范圍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被告澤達易盛的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投資者可登錄上海金融法院官網(//www.shjrfy.gov.cn)——“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代表人訴訟”模塊(以下簡稱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代表人訴訟”模塊)查詢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
不過,適格區間內的投資者不一定有損失。適格區間內的投資者經損失測算,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后,可能沒有損失,無損失時查詢結果顯示為0。
三問:不認可調解協議草案怎么辦?
如果投資者不認可調解協議草案,根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原告投資者有權對調解協議草案提出異議,有權出席聽證會向法院提交異議的具體內容及理由。
對調解協議草案有異議的原告,需要在2023年12月10日24:00前通過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代表人訴訟”模塊填寫參加聽證會報名表或線上提交書面異議。原告代表人和各被告可以根據聽證會情況對調解協議草案進行修改,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召開聽證會。

依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調解協議草案須經法院制作調解書并送達后正式生效。法院將綜合考慮當事人贊成和反對意見、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當法院準備制作調解書時,投資者依舊不同意調解協議草案,可以選擇退出。根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法院準備制作調解書時,將通知提出異議的原告,異議原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向法院提交退出調解的申請。未按期提交退出申請的原告,視為接受。期滿后,法院將制作調解書。
退出本案調解的原告投資者,視為退出本次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服務中心不再代表其訴訟。
四問:同意調解,投資者何時能拿到賠償款?
調解書經代表人和被告簽收后生效。調解書生效之后,賠償款將通過法院與登記結算機構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盡快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
五問:調解協議草案中為什么沒有被告隋田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被告隋田力,無法參與調解亦無法簽署調解協議,如不撤訴,本案調解協議草案無法達成,從而延長訴訟時間。考慮到其他被告已同意全額賠付,本案撤掉被告隋田力不影響投資者受償,且可使投資者盡快獲賠,投資者服務中心于12月5日調解會議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隋田力的起訴。
如調解不成,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再追加隋田力為被告,請法院對本案及時做出判決。

監管動態

REGULATION

01

最強“妖股”,被立案調查!

近一年來,*ST左江在股市的表現堪稱“魔幻”,截至12月1日收盤,*ST左江報收223.86元/股,是A股中最貴ST股,Wind數據顯示,年內漲幅達到71.72%。與股價相背離的是公司基本面,業績連續三年下滑,年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可回收性無法判斷,前三季度虧損近億,DPU產品虛實難辨。交易所更是隔三差五下發問詢函/關注函,在這樣的惡劣環境下,*ST左江的股價竟然還能一路走高,堪稱年內最強“妖股”。而就在12月1日,*ST左江(300799.SZ)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許,股價與基本面大幅背離的原因即將揭曉?
已經六度收函
*ST左江于2019年10月上市,主要從事網絡信息安全應用相關的硬件平臺、板卡的設計、開發、生產與銷售。
近三年以來,*ST左江業績進入下行通道,2020年營收為2.01億元,2021年和2022年相繼下滑41.04%、50.18%;2020年歸母利潤為8715.8萬元,2021年凈利潤便僅剩243.69萬元,2022年更是虧損1.47億元。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為負且營業收入小于1億元”進而觸發了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退市指標,公司股票被實施*ST。
2022年,公司還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形成保留意見的原因為,部分應收賬款大信所未能實施現場訪談,亦未能取得函證回函,因此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判斷上述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可回收性。保留意見至今仍未消除。
進入2023年,*ST左江的基本面并未改觀,前三季度歸母凈利潤-9732.73萬元,實現收入3372.21萬元,離全年1億營收差距甚遠,公司退市風險加大。
自公司被實施*ST后,監管層面對公司的關注日漸密切,*ST左江接二連三收到關注函和問詢函,今年在被立案調查之前已經是六度收函,僅三季報公布后便收到兩封問詢函。三季報的問詢函中,深交所再度要求公司說明結合本年度已實現收入、在手訂單及當前實施進度、預計確認收入時間和條件等,結合業務開展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充分提示風險。
200元神奇“生命線”
在如此業績表現和監管層面重點關照下,*ST左江依然逆勢上漲,Wind數據顯示,年內漲幅高達71.72%,區間最大漲幅達到129.6%,年內一度觸及299.8元/股的高點,年內最高價在116只風險警示股票中“一騎絕塵”。
值得注意的是,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ST左江公司總股本僅為1.021億股,在A股中排名4809位,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為64.53%,市場實際流通的公司股票不足4000萬股,是名副其實的小盤股。

DPU業務虛實待解
自2021年起,*ST左江便不斷披露“可編程網絡數據處理芯片”的研發。自2022年起,此類芯片被稱作DPU芯片。有市場聲音認為,DPU或許是*ST左江股價逆勢上漲的原因。
2022年11月,公司宣布DPU完成封裝測試工作,并在2023年的有關公告中稱“研制成功了國內首顆雙向200G全自主可控可編程網絡數據處理芯片(DPU)”。目前DPU產品的主力廠商是包括英偉達在內的芯片大廠,公司對這類產品研發的公告顯然吸引了資本市場關注,作為一種自主創新的聲音在坊間流傳。
“該芯片的應用領域包括云計算、網絡安全,以及人工智能、5G通信等場景。”*ST左江副總經理于洪濤曾表示,基于該芯片的產品,已經在公司客戶進行推廣試用。業內人士表示,200G的DPU芯片在性能上確實達到了國際領先水平,但公司的所謂DPU的真假有待觀察。
從公司的研發費用或許可以看出一絲端倪,*ST左江2020 年至2022年期間,研發費用合計僅為2.29億元,遠低于國內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并且,公司上市前主要從事網絡安全硬件產品的研發,突然轉型芯片研發,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能力亦存疑。
另一方面,公開信息顯示,迄今為止,*ST左江僅在2023年半年報問詢函回復公告中公示了其1260萬元DPU芯片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這筆訂單僅在合同簽署5日內即完成交付。此舉也引起監管層的關注,深交所在三季報問詢函(二)發出質疑,直指完成交付的合理性、客戶是否為產品終端用戶、公司高管、實控人與終端客戶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

02

3年虛增2億利潤!
榮聯科技及公司董事長分別被罰50萬、25萬

因連續多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榮聯科技及公司董事長等被處罰。
榮聯科技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北京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榮聯科技部分已確認收入的訂單中包含的發出商品未及時結轉成本,部分已發出并實際使用的屬于庫存商品的維修備件未及時結轉成本,導致榮聯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減成本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并分別虛增利潤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
北京證監局認為,榮聯科技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虛假記載行為。2021年4月28日,榮聯科技發布了《關于前次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動更正案涉會計差錯。

榮聯科技時任董事長王東輝、時任總經理張彤、時任財務總監鞠海濤對榮聯科技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未勤勉盡責,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三人是榮聯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榮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二、對王東輝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
三、對張彤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四、對鞠海濤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
此外,王東輝、張彤、鞠海濤長期對榮聯科技財務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未勤勉盡責,榮聯科技連續多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且涉案金額逐年增加,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王東輝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張彤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對鞠海濤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北京證監局宣布決定之日起,上述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公司的影響方面,榮聯科技在公告中提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9.5.2條和9.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后續進展,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03

前妻住隔壁,董事長內幕交易情節堪稱劇本!
惹怒監管,4天11起內幕交易案被處罰

監管對內幕交易案的集中處罰力度,顯然在加大。
進入12月份不過4個交易日,內幕交易案處罰至少已11起,涉案人員既有普通員工,又有實控人、董事長及一眾高管,董事長妻子、前妻等相關人員也牽扯其中。被罰沒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過千萬。其中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前妻張某被罰沒高達3303.85萬元,欣源股份名義董事黃東被罰沒達5274.17萬元,此外還包括恒潤股份董事長承立新被拘留,卓翼科技實控人夏傳武被批捕,正處于被監管立案的高管也不在少數。
內幕交易案極易影響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主觀感受和交易情緒,周二公布內幕交易案的恒潤股份全天一字跌停,興民智通開盤重挫跌9.12%。
董事長與前妻內幕交易情節堪稱劇本
福建證監局披露的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張某是美諾華董事長兼總裁姚某離婚20年的前妻,適逢內幕信息的形成期間,美諾華正推進與全球醫藥巨頭默沙東旗下子公司英特威簽訂十年戰略合作協議,在姚某推動之下,前妻張某遂開啟內幕交易。

福建證監局發現,根據張某證券交易資料顯示,案涉期間其賬戶虧損賣出持有海王生物股票和仁和藥業股票,并于2021年2月1日至10日期間,集中資金買入美諾華股票40.57萬股,且上述期間該賬戶只買入“美諾華”股票,未買入其他股票,交易資金規模較以往明顯放大。張某案涉交易行為顯示出其買入意愿十分強烈,決策果斷。
在案證據能夠反映姚某與張某具有較為密切的利益關聯,也可以證明其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
案涉期間,為照顧女兒(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在國內)等原因,2021年1月23日至28日、2021年2月6日至7日期間,張某居住在美諾華全資子公司名下房產,與姚某寧波住所在地理位置上處于同一電梯位,兩住所位于隔壁和對門。
在對待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后續對張某的生活照顧中,姚某堪稱“體貼”。婚前財產歸各人所有,姚某自愿補償張某30萬元整。張某與姚某離婚后購買登記有2套共有房產,案涉期間仍處于持有狀態。張某多次以生活費等名義要求姚某支付錢款,姚某稱其每月向張某支付約10萬元生活費。
離婚后近二十年,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姚某仍以離婚補償款的名義由周某代支付張某2500萬元。2021年2月8日至10日期間,張某證券賬戶買入美諾華股票大部分資金來源于上述資金。通過此次內幕交易,張某獲得超過千萬元收益。截至2022年11月8日,張某累計賣出40.57萬股,盈利1101.28萬元。
福建證監局決定,因內幕交易美諾華股票,美諾華董事長姚某前妻張某被“沒一罰二”,沒收違法所得1101.28萬元,并處以罰款2202.57萬元。

新規速遞
NEW RULES

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關于我們

ABOUT US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核心團隊

北京

陳雄飛??合伙人

我們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律師團隊聯合組成,長期從事金融證券領域業務,專注于上市發行、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融資、合規治理、刑民交叉、爭議解決等法律實務。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

關于我們?

核心團隊? ??

秦 韜? ? 合伙人

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寶武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平安建投和平安資管的入庫律師,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薦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張忠鋼?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上海

核心團隊? ??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深圳

黃?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陳? 琦? 律師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核心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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