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6月23日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6月17日-6月23日)
3.新潮能源,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案金額25億
2.疑似券商前總經理炒股21年卻虧損,更有管理層違規炒股虧百萬!警惕“好心幫炒股”
上海證監局發布公告,國泰君安、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所長黃燕銘、國泰君安固收首席分析師覃漢同日被罰。近期,各地證監局披露了多張與研究報告合規問題相關的罰單,券商研究的合規問題需要券商加強重視。
根據安徽證監局日前開出的一份罰單,華安證券前員工楊愛民違規炒股21年,累計交易金額高達近10億元,可在扣除相關稅費后,交易卻虧損。
首先,按照規定,券商從業者既不能自行炒股,也不可代客炒股。其次,即使有券商人敢于違規“幫忙炒股”,你的真金白銀一樣可能會付諸東流。上述華安證券前總經理炒股,罰單中僅說明其虧損而未列出具體金額,實踐中,券商從業者炒股大額虧損的并不鮮見,而且幾乎年年都有多起新案例曝光,甚至虧損多者可超百萬元。而這些炒股虧損的券商人則分布在多個“看起來炒股具有便利性、應該很會炒股”的業務條線。
6月19日晚間,新潮能源(600777)發布公告稱,新潮能源就公司因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起訴案件遭受損失事項,針對相關責任人員涉嫌刑事違法行為向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并于近日收到煙臺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該案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偵查。
新潮能源表示,將積極配合煙臺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目前,新潮能源并未披露上述報案的詳細情況,也未公布相關涉案人信息。
1.頭部券商研究所被罰,事涉研報合規問題!近期還有這些券商也被罰?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6月17日-6月23日)
6月21日,*ST宋都(600077.SH)發布公告稱,因控股股東未按期還款,其子公司存單累計被銀行劃扣15.71億元。
公告顯示,由于*ST宋都的控股股東——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宋都控股”)未能按期償還銀行借款,作為擔保方的公司全資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宋都集團”)其名下存單已被債權人行使擔保權利,累計被銀行劃扣15.71 億元。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6月17日-6月23日)
易會滿日前在陸家嘴論壇上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監管,將持續加強市場交易行為監測監管,做好對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蹤分析,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切實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生態。
2.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資央企9名管理人員被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21日披露,日前,國資央企9名管理人員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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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包含總體要求、招標發行規范、簿記建檔發行規范、包銷業務規范、自律管理、實施安排等六章,共25條規范內容。
2.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證監會6月21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債券注冊制改革指導意見》),以及《關于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
證監會表示,將扎實推進債券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加快完善公司(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持續推進審核注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透明化,強化債券全鏈條監管和風險防范,全面深化債券市場功能,更好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大項目建設,助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6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了64張罰單。其中,涉及北京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渣打銀行、興業銀行、中國銀行、漢口銀行和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等多家銀行機構及個人。
?2023年6月14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該法是國資委2022年8月頒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直接影響千千萬萬中央企業,對央企之外的其它各類企業的法律管理也有重要借鑒引導意義。《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全文 |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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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券商研究所被罰,事涉研報合規問題!近期還有這些券商也被罰?
上海證監局發布公告,國泰君安、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所長黃燕銘、國泰君安固收首席分析師覃漢同日被罰。近期,各地證監局披露了多張與研究報告合規問題相關的罰單,券商研究的合規問題需要券商加強重視。
研報不合規,國泰君安遭監管處罰
周一,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對國泰君安以及黃燕銘等人的罰單。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發現國泰君安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制度規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未對某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敏感信息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國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被處罰的還有國泰君安研究所所長黃燕銘。上海證監局在公告中表示,黃燕銘作為研究所所長,對于國泰君安研究所存在的問題負有管理責任。黃燕銘因此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多家券商近期遭受處罰
近期,與券商分析師、券商研報有關的罰單頻發。據記者不完全統計,5月以來,僅上海證監局轄區,已經有申萬宏源、申港證券、野村東方、民生證券、國泰君安等多家券商和相關分析師因研報發布的違規問題受到監管處罰。
(來源: 券商中國公眾號)
疑似券商前總經理炒股21年卻虧損,更有管理層違規炒股虧百萬!警惕“好心幫炒股”
散戶炒股易虧損,把賬戶悄悄交給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打理就靠譜嗎?疑似華安證券原總經理炒股21年被罰
根據安徽證監局日前開出的一份罰單,華安證券前員工楊愛民違規炒股21年,累計交易金額高達近10億元,可在扣除相關稅費后,交易卻虧損。而從罰單披露的任職時間等信息來看,這位被罰的楊愛民與華安證券前總經理楊愛民高度重合。
券商從業者“幫忙炒股”不靠譜
對于大多數普通個人投資者來說,由于精力有限且專業知識相對不足,炒股面臨著較大的虧損風險。如果把賬戶交給券商從業人員私下打理,靠譜嗎?
首先,按照規定,券商從業者既不能自行炒股,也不可代客炒股。其次,即使有券商人敢于違規“幫忙炒股”,你的真金白銀一樣可能會付諸東流。
上述華安證券前總經理楊愛民炒股,罰單中僅說明其虧損而未列出具體金額,實踐中,券商從業者炒股大額虧損的并不鮮見,而且幾乎年年都有多起新案例曝光,甚至虧損多者可超百萬元。而這些炒股虧損的券商人則分布在多個“看起來炒股具有便利性、應該很會炒股”的業務條線。
比如,普通個人投資者日常接觸最多的營業部。
6月5日,新疆證監局披露一份針對華龍證券前營業部員工趙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0月-2022年9月,趙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使用客戶賬戶交易19只股票,共計虧損14.48萬元;2017年1月-2022年9月,趙某使用客戶股票期權賬戶下單交易個股期權,累計虧損近20萬元。
比如,普通個人投資者日常接觸最多的營業部。
6月5日,新疆證監局披露一份針對華龍證券前營業部員工趙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0月-2022年9月,趙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使用客戶賬戶交易19只股票,共計虧損14.48萬元;2017年1月-2022年9月,趙某使用客戶股票期權賬戶下單交易個股期權,累計虧損近20萬元。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公眾號)
6月19日晚間,新潮能源(600777)發布公告稱,新潮能源就公司因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起訴案件遭受損失事項,針對相關責任人員涉嫌刑事違法行為向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并于近日收到煙臺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該案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偵查。
新潮能源表示,將積極配合煙臺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目前,新潮能源并未披露上述報案的詳細情況,也未公布相關涉案人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近日,新潮能源還發布過一則回復上交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透露出2022年上市公司一批價值近6000萬元的開國盛世茅臺酒不翼而飛的“奇事”,并導致2022年度新潮能源計提信用減值損失2742萬元。
對于新潮能源與廣州農商行之間的司法案件,那還要追溯到2017年,涉及金額高達25億元。2017年6月27日,廣州農商行、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華翔投資)分別與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通信托)簽訂《國通信托·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信托合同》(簡稱信托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上述合同約定,國通信托受托管理廣州農商行25億元的信托資金(具體數額以實際交付為準),將信托資金用于向華翔投資發放不超過25億元的信托貸款,貸款專項用于華翔投資補充流動資金,信托期限為48個月。同日,新潮能源與廣州農商行簽訂《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廣州農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約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還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終止日)未能足額收到信托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新潮能源應向廣州農商行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但直到規定時間,華翔投資仍未歸還這筆信托貸款,最終廣州農商行提起訴訟。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初2011號《民事判決書》(簡稱一審判決),廣州中院判令新潮能源與其他兩家公司(中捷資源及伊立浦)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798萬元范圍內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2023年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據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廣東高院撤銷了一審部分判決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資源分別在9.51億元的范圍內,對華翔投資不能清償判決第一項債務的部分向廣州農商行承擔賠償責任。此后,新潮能源不服上述一審判
決及二審判決,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廣州中院及廣東高院相關判項,改判駁回廣州農商行一審對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訴訟請求。6月13日,新潮能源公告披露,已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師轉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該實施公司的再審申請已獲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審查。鑒于案件尚處于再審立案審查階段,最終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新潮能源暫無法判斷對上市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對于該事件的后續進展,新潮能源認為,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向上海公安機關進行了刑事報案。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并已正式立案,正處于刑事偵查階段。
(來源:券商中國公眾號)
6月21日,*ST宋都(600077.SH)發布公告稱,因控股股東未按期還款,其子公司存單累計被銀行劃扣15.71億元。
公告顯示,由于*ST宋都的控股股東——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宋都控股”)未能按期償還銀行借款,作為擔保方的公司全資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宋都集團”)其名下存單已被債權人行使擔保權利,累計被銀行劃扣15.71 億元。
具體來看,2021年5月27日,宋都控股、*ST宋都實際控制人俞建午承諾及時清償對應借款,承諾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資產變現,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徹底消除與公司之間以存單形式的互保情形。
其中2021年、2022年下降存單質押擔保承諾均已經完成,但尚有21.64億元未解決,因此導致擔保方宋都集團存單被銀行劃扣2.50億元。截至目前,因宋都控股及其關聯方未及時清償貸款,宋都集團的存單累計被銀行劃扣資金15.71億元,占*ST宋都凈資產202.97%。
公告還稱,截至目前宋都控股尚有6.02億元借款尚未到期,結合控股股東目前資信情況,可能存在后續其他借款到期未能償還而導致公司資金被進一步占用的風險。
不過*ST宋都稱,上述金額已經在2022年財報中予以計提,上述情形尚不會對公司目前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同時,*ST宋都將采取發函催告、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等方式進行積極應對,盡全力保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會及時披露相關進展。
值得注意的是,6月13日,*ST宋都收到上交所監管函,稱公司將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監管函顯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3日,*ST宋都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2 月修訂)》(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已經觸及終止上市條件。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ST宋都股票自2023年6月14日開市起停牌。上交所在15個交易日內召開上市審核委員會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并根據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相應的終止上市決定。
針對上述不規范行為,上交所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他們分別是:*ST宋都董事長兼總裁俞建午、*ST宋都執行總裁汪慶華、*ST宋都副總裁兼財務負責人陳振寧、*ST宋都董秘鄭羲亮。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公眾號)
近年來,以注冊制改革為牽引,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不斷完善,資本市場運行生態顯著優化。
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日前表示,證監會將繼續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市場亂象,著力加強全面實行注冊制后的市場秩序維護和生態塑造。專家建議,下一步,應更加精細化、科學化、合理化地打磨現有制度,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制造信息壁壘的企業,減少信息不對稱、披露不及時等情況發生。
全面注冊制下資本市場基礎法規制度不斷夯實
今年2月,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發布實施,注冊制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步入了新的階段。“全面注冊制是資本市場一場全方位、根本性的變革,是中國資本市場進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新階段的‘成人禮’。”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近日在首屆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表示。
在焦津洪看來,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呈現出三方面轉變:由借鑒、移植境外規則為主向更加注重與中國實際相結合轉變;由試點、試驗性的規則向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轉變;由“紙面上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轉變。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措并舉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
中國結算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4月底,我國投資者總數近2.18億,其中A股投資者近2.17億。全面注冊制下,更需要在保障投資者權益方面作出更加精細化的制度安排。
作為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重要一環,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不斷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去年,“康美案”判決,5.2萬名投資者依法獲賠24.59億元,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了實實在在的保護。今年,紫晶存儲欺詐發行案的中介機構主動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償投資者損失,成為當事人承諾制度的首個實踐。
依法從嚴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著力鍛造良性市場生態
數據顯示,證監會去年辦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報線索123件,案件查實率達到90%。案發數量持續下降,“嚴”的監管氛圍進一步鞏固,市場生態進一步凈化。
易會滿日前在陸家嘴論壇上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監管,將持續加強市場交易行為監測監管,做好對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蹤分析,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
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切實維護良性健康的市場秩序和生態。
“健全、高水平的信息披露機制能夠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作用、提升公司內在價值,是資本市場良性生態建設的關鍵。”孫立堅認為,應當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含金量,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制造信息壁壘的企業,減少信息不對稱、披露不及時等情況的發生。此外,隨著退市機制常態化發展,資本市場“新陳代謝”節奏加快、“換血功能”不斷完善,也有助于鍛造資本市場良性生態。
(來源:上海證券報)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21日披露,日前,國資央企9名管理人員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現通報如下:中國融通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國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國融通紀檢監察組和青海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石化催化劑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陳遵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國石化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鞍鋼董事會辦公室原專職董事、監事韓兆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鞍鋼紀委和遼寧省鞍山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移動廣東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葛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國移動紀檢監察組和廣東省廣州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電子政務與信息化處處長朱占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和河南省洛陽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三峽集團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團溇水水電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楊太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委和湖北省恩施州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東方電氣集團國際合作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黨支部書記、部長任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東方電氣集團紀檢監察組和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通用技術集團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物資公司原副總經理顏松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通用技術集團紀檢監察組和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南方電網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副總經濟師趙家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德宏供電局紀委和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中國證券報公眾號)
近日,針對銀行間債券市場長期以來的發行亂象,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文進一步明確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操作規范。
6月20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包含總體要求、招標發行規范、簿記建檔發行規范、包銷業務規范、自律管理、實施安排等六章,共25條規范內容。
整體來看,交易商協會主要針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定價不審慎、低價包銷換取市場份額、未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利率區間等亂象進行規范。業內人士表示,發行利率非市場化、低價包銷等主要是市場過度競爭導致的。
銀行業監管力度和勢頭不減。
6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了64張罰單。其中,涉及北京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渣打銀行、興業銀行、中國銀行、漢口銀行和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等多家銀行機構及個人。
從處罰信息來看,貸款業務、票據業務等仍是銀行機構業務違規“重災區”。業內人士認為,貸款一直是銀行被罰的“重災區”,今年面對貸款需求轉弱,市場競爭更為激烈的環境,更應嚴守合規紅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兩張上千萬的巨額罰單。一張罰單對機構及個人合計罰沒5997.8萬元,另一張合計罰沒4890萬元;還有兩名工作人員被禁業。而根據法詢智庫大額罰單統計,2022年至今,銀行業收到的1000萬元以上的罰單數為16張。
整頓“內卷”, 規范發行利率市場化《通知》指出,發行人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有通過綜合業務合作等方式干擾發行定價、違背市場化原則違規指定發行利率(價格)等情形。
針對市場化利率價格,《通知》要求發行人、主承銷商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在充分詢價基礎上,參考國債、開發性金融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機構債券、其他可比市場利率等,充分考慮發行人信用溢價、期限溢價、流動性溢價等因素,規范確定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
規范低價包銷,規范簿記建檔細節
低價包銷是指以銀行為代表的主承銷商,在債券一級發行時,以顯著低于二級市場收益率的票面利率發行債券。針對低價包銷現象,《通知》要求承銷機構開展余額包銷應當報價公允、程序合規,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余額包銷利率。余額包銷規模不得擠占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余額包銷申購利率不得低于投資者有效申購利率上限。
最高檢發布的此次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犯罪,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對化解金融風險、加大私募監管更為嚴格的態度。基金發行機構、銷售機構應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避免發行、管理過程中出現變相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徑,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規則、投資人信息、資金實際去向等重要內容進行必要的流程合規化和管理專業化,依法依規發行、銷售及管理私募基金。
上述負責人認為,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關鍵要點是,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募集資金過程中同時有上述禁止性行為的,既違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關法律規定,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關于禁止非法集資的規定,已經不是“私募”行為,而是非法集資,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2023年6月14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該法是國資委2022年8月頒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直接影響千千萬萬中央企業,對央企之外的其它各類企業的法律管理也有重要借鑒引導意義。《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當前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立足時代背景,有很多亮點和創新,比如:界定了向國資委備案報告的重大案件的范圍,鼓勵企業內部法務人員直接代理案件,要求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鼓勵中央企業之間糾紛協商解決(可上報協調),強調同一央企內部糾紛可以調解解決等等。
以下是《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加強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仲裁等(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持續加強案件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積極主動維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機制,及時發現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提質增效、穩健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監督、追責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案件處理、備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六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 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第八條 中央企業法務管理部門負責擬訂案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案件應對,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提出完善建議,選聘和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與法務管理部門溝通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證據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針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鼓勵法務人員參與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職責范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分類制定防控策略,完善應對預案,有效防范案件風險。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全面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等工作,規范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國際化經營實際,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加大涉外案件處理力度,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同一中央企業所屬單位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預警機制,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潛在后果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動態跟蹤進展情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解決。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處理完畢的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所屬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實時監測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健全管理指標體系,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增強案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明確重大案件標準,完善案件應對機制,加大處理力度,推動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一)涉案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
(二)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重大案件報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等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報備的重大案件處理完畢、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國資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所屬單位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的重大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工作進展等信息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所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
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完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科學確定選聘方式,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各項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權限和程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對有關人員在案件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令整改;對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
國資委辦公廳
2023年6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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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從規章的層面規定了制度建設、風險排查、案件處理預警機制、管理改進、考核評價等全鏈條、全流程的內容,充分體現和強調了監管部門的重視程度,除了對常規機制運行進行規定外,《辦法》中還特別強調了國際化經營中涉外案件的管理機制,回應了當前國際競爭中中央企業面臨的涉外風險加劇的情況。針對央企的歷史遺留案件,《辦法》要求企業積極推進加快解決,對此各企業應該及時作出合理判斷和處置,提出方案,要求企業應當想方設法盤活資產或者依法合規化解。
此外,《辦法》中明確了可以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多元化機制包含了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回應了目前若干涉及中央企業的案件中管理團隊不敢調、不想調的決策顧慮。但需要注意的是,《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這也將對未來的涉央企法律服務帶來一定影響。
證監會6月21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債券注冊制改革指導意見》),以及《關于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
證監會表示,將扎實推進債券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加快完善公司(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持續推進審核注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透明化,強化債券全鏈條監管和風險防范,全面深化債券市場功能,更好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大項目建設,助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債券注冊制改革指導意見》按照《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做好融資統籌規劃,防范高杠桿過度融資,實施發行人分類監管,提高優質企業融資便利性,健全以發行人質量和償債風險為導向的中介機構盡職調查體系,提升盡職履責有效性,暢通違約債券出清渠道,持續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持續優化債券市場發展生態。
具體看,在優化債券審核注冊體系方面,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突出重要性、強化針對性;建立分工明確、高效銜接
的審核注冊流程,證券交易所等承擔公開發行債券審核主體責任,證監會根據證券交易所等審核意見履行注冊程序,并重點關注“六個重大”情形;完善全鏈條監管制度安排,強化“受理即納入監管”要求,健全與注冊制相適應的事中事后持續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等發行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證券交易所等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和廉政監督機制。
在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方面,發行人應當嚴格履行本息償付義務,做好融資統籌規劃,防范高杠桿過度融資;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管理,規范募集資金使用,嚴禁挪用募集資金等行為;按照扶優限劣原則,進一步提高優質企業融資便利性,對弱資質企業加強把關,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項目建設;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健全債券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完善中介機構執業能力評價體系,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在依法打擊債券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加大對債券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落實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精神,構建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推動對債券違法違規主體依法進行民事和刑事追責,形成司法震懾;完善適應不同債券類型和風險特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服務,健全債券受托管理、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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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我們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律師團隊聯合組成,長期從事金融證券領域業務,專注于上市發行、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融資、合規治理、刑民交叉、爭議解決等法律實務。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
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寶武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平安建投和平安資管的入庫律師,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薦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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