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2024年6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頂層設計,結合我國國情實際,對接政府采購國際規則,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以“整、建、促”為工作主線,聚焦重點、多措并舉,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著力解決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更加規范,政府采購制度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建立健全促進現代產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體系。
6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寧夏國投”)高級顧問趙其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趙其宏從2018年9月開始擔任寧夏國投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職,直至2024年1月被調崗。在此之前,趙其宏曾歷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府市長助理、中國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寧夏銀行副行長。2013年10月,趙其宏升任寧夏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直至五年后赴任寧夏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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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歐盟微調中國產電動汽車反補貼稅率 距終裁尚有四個月窗口期(07/04)
7月4日,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發布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報告,認定中國電動汽車及產業鏈受益于補貼,對歐盟電動汽車企業造成威脅。自7月5日起,歐盟將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加征臨時反補貼關稅。
歐委會微調了6月12日預披露的加征關稅稅率。對上汽集團(600104.SH)加征稅率從38.1%下調至37.6%,吉利汽車加征稅率從20%降至19.9%,比亞迪(002594.SZ)稅率不變,仍為17.4%。歐委會還決定,對其他未被抽樣但配合調查企業的加征稅率從21%降至20.8%,對未配合調查企業的加征關稅稅率也從38.1%降至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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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家天能因信息披露違規被出具警示函(07/02)
2.中信建投因未能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收到監管函(07/03)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7月1日發布《關于對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稱萬家天能存在以下問題:一、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二、公司前十大股東之一的北京泰萬堂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司掛牌以來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三、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財務資料和信息披露資料的情況,導致部分文件無法查找,內部控制不完善。四、公司存在董監高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時披露,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雷志輝不配合主辦券商工作,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3號)查明的事實,中信建投作為云鼎科技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未能持續督導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規范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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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順股份相關責任人因關聯方資金占用違規收監管函(07/03)
4.因女兒短線交易違規 運機集團副總經理被警示(07/04)
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丁治平、馬新平的監管函。新疆天順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股份”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丁治平和天順股份運營總監、子公司新疆天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新平因對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違規事項負有責任,收到監管函。
運機集團(001288.SZ)發布公告稱,公司副總經理劉順清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劉順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公告,經查,劉順清自2024年4月至今擔任運機集團副總經理。劉順清的女兒劉某麗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運機集團股票合計19500股,買入金額共計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69627.88元,扣除手續費后收益505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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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計法修改!重罰財務造假,最高罰10倍(06/28)
三、新規速遞
新修改的《會計法》于6月28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法》大幅提高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其中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未設單位罰款的具體數額上限,而是規定最高為違法所得的10倍罰款。
此前《會計法》規定,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上述財務造假行為,新《會計法》加大了處罰力度,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且設置了處罰梯度。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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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規速遞
2023年上半年的新一輪機構改革,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新成立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6月28日,金監總局、央行、證監會發布《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制定、投訴、信訪舉報等方面的分工。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扎實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推動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務能力、強度和水平,為各類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全鏈條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精準支持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未來產業布局、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基礎再造、國家和區域科技創新高地建設等重點領域。
2024年6月25日,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6月28日,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外發布,再次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意味著,中國高風險金融機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正漸行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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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辦: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實現“誰采購、誰負責”(06/29)
三、新規速遞
2024年6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通知要求,研究完善貨物服務招投標、非招標采購、信息發布和質疑投訴等部門規章,研究將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創新采購等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逐步構建覆蓋需求管理、信息公開、采購方式、合同履約、救濟機制等系統完備、操作規范、運行高效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以項目績效為目標、以采購全鏈條管理為抓手,推動采購人加強內控管理,落實權責對等要求,實現“誰采購、誰負責”。完善采購交易機制,根據采購需求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原則,建立適應采購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勵創新的交易制度。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大對科技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預留份額、評審優惠、需求標準發布等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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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規速遞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此次修訂涵蓋調整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為存量公司設置過渡期等多個亮點變化。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07/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4]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根據公司法條文修訂情況,區分實質性修改、新增規定和具體細化規定等不同情況,列舉了溯及適用的具體條文。全文共計八條,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時間效力的一般規定及有利溯及規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有利溯及規則、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規則、新增規定的空白溯及規則、細化規定的溯及適用規則、清算責任的法律適用、既判力優于溯及力規則、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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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頂層設計,結合我國國情實際,對接政府采購國際規則,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以“整、建、促”為工作主線,聚焦重點、多措并舉,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著力解決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更加規范,政府采購制度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建立健全促進現代產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體系。
要點如下:
持續開展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財政部牽頭組織,探索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針對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采購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開展專項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
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落實扶持政策。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要全面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至2026年底。
升級改造中央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完善信息發布和查詢功能,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完整性、準確性,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1.制定出臺面向綠色產品的政府采購支持政策。對獲得綠色產品認證或符合政府綠色采購需求標準的產品實施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促進綠色低碳發展。2.擴大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由48個城市(市轄區)擴大到100個城市(市轄區),要求醫院、學校、辦公樓、綜合體、展覽館、保障性住房以及舊城改造項目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強制采購符合標準的綠色建材,并適時研究進一步擴大政策實施范圍。加強對政策實施城市的考核督導,確保政策要求落到實處。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健全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記錄歸集和發布機制,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及時向中國政府采購網完整準確上傳失信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實時共享,為采購人開展相關資格審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關失信行為糾正后信用修復機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引導采購人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研究完善針對供應商履行合同時重大違約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誠信履約。
助力中小企業“政采貸”。建立與金融機構共享中央本級政府采購信息的渠道,向商業銀行及時提供中央部門政府采購合同等相關信息。各地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政采貸”工作機制,推動實現與金融機構相關系統對接,為金融機構、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融資提供便利。
6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寧夏國投”)高級顧問趙其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趙其宏從2018年9月開始擔任寧夏國投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職,直至2024年1月被調崗。在此之前,趙其宏曾歷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府市長助理、中國城鄉建設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寧夏銀行副行長。2013年10月,趙其宏升任寧夏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直至五年后赴任寧夏國投。
寧夏國投是經寧夏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于2016年11月組建設立的區屬國有獨資公司,注冊資本30億元人民幣,目前已形成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融資擔保、股權運作、平臺服務等五個業務板塊。目前寧夏國投旗下有寧夏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寧夏金資”)(地方AMC)、寧夏國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寧夏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征信有限公司、吳忠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寧夏國投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寧夏農業綜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寧夏農投融資擔保公司等子公司;其中,寧夏金資是寧夏國投非常重要的核心控股子公司。
3.歐盟微調中國產電動汽車反補貼稅率 距終裁尚有四個月窗口期(07/04)
7月4日,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發布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報告,認定中國電動汽車及產業鏈受益于補貼,對歐盟電動汽車企業造成威脅。自7月5日起,歐盟將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加征臨時反補貼關稅。
歐委會微調了6月12日預披露的加征關稅稅率。對上汽集團(600104.SH)加征稅率從38.1%下調至37.6%,吉利汽車加征稅率從20%降至19.9%,比亞迪(002594.SZ)稅率不變,仍為17.4%。歐委會還決定,對其他未被抽樣但配合調查企業的加征稅率從21%降至20.8%,對未配合調查企業的加征關稅稅率也從38.1%降至37.6%。
歐盟現有汽車進口關稅稅率為10%,這意味著中國產電動汽車進入歐盟總關稅稅率將達到27.4%、29.9%、30.8%和47.6%不等。特斯拉中國提出特別申請,它的最終加征稅率將單獨核算。
2023年10月,歐盟正式啟動對中國產電動汽車的反補貼調查。調查需在13個月內完成,歐委會有權在調查開始后九個月內征收臨時關稅。歐委會還在尋求在四個月后將其轉為正式關稅。歐盟反補貼關稅加征期限為五年,屆時歐委會將進行“日落復審調查”,即歐委會如果認為有必要,關稅措施可以再延期五年。(詳見《財新周刊》報道《中歐角力電動汽車》)
歐委會7月4日稱,歐委會執行副主席兼貿易委員東布羅夫斯基斯(Valdis Dombrovskis)和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交換在6月22日意見后,歐委會與中國政府的磋商有所加強。雙方將繼續在技術層面進行接觸,以期達成一項符合世貿組織的解決辦法,充分解決歐洲聯盟提出的關切。
歐委會還稱,任何通過談判達成的結果都必須能有效解決所查明的補貼損害問題。
在7月4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何亞東稱,中歐雙方商定基于事實和規則兩大支柱,就妥善處理中國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案啟動磋商。截至目前,中歐已在技術層面舉行多輪磋商。
何亞東稱,目前距終裁還有四個月窗口期。希望歐方同中方相向而行,展現誠意,抓緊推進磋商進程,基于事實和規則,盡快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相關企業還不需要實際繳納臨時關稅,最終是否繳納以及按什么稅率繳納取決于歐委會最終決定。但從7月5日起,歐盟海關會要求中國出口企業提供銀行擔保,以確保企業有足夠資金覆蓋加征的關稅。
7月4日,歐委會還發布了對中國產電動汽車反補貼調查的詳細報告。內容包括:中國政府和金融機構等如何提供補貼、扶持電動汽車及供應鏈發展;調查如何確定抽樣企業,調查及企業抗辯過程,為何認定上汽集團未配合調查等。
當地時間7月3日,德國汽車工業協會(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下稱“VDA”)發布長篇聲明,反對歐委會加稅。VDA稱,中國產電動汽車不會威脅歐洲汽車工業,標普預計到2030年,中國車企在歐洲乘用車市場的份額將穩定在5%-10%之間。VDA還稱,與光伏產品不同,消費者對汽車品牌的忠誠度要強得多。同時,歐盟加征關稅也不會增強歐洲汽車工業的競爭力。
VDA擔憂,加征關稅措施會損害歐盟和德國企業利益。比如,中國出口到歐盟的車輛中,很大一部分來自歐洲和美國車企。這些企業利用中的國供應鏈優勢在華生產整車,再交付全球其他市場。另一方面,一旦歐盟加征關稅引發中國報復,德國企業將蒙受較大損失。
1. 萬家天能因信息披露違規被出具警示函(07/02)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7月1日發布《關于對北京萬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稱萬家天能存在以下問題:一、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二、公司前十大股東之一的北京泰萬堂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司掛牌以來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161號、第190號、第212號)第三條的規定。三、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財務資料和信息披露資料的情況,導致部分文件無法查找,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四、公司存在董監高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時披露,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雷志輝不配合主辦券商工作,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認為:萬家天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雷志輝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六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雷志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做到忠實勤勉盡責。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3號)查明的事實,中信建投作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鼎科技)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9月8日,云鼎科技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8.68億元。2022年10月28日,募集資金由募集資金專戶轉出,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云鼎科技存在相關制度不健全、使用不規范的情形。公司作為該項目的保薦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未能持續督導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規范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12.1.2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保薦業務》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2.中信建投因未能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收到監管函(07/03)
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丁治平、馬新平的監管函。新疆天順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股份”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丁治平和天順股份運營總監、子公司新疆天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新平因對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違規事項負有責任,收到監管函。
監管函稱,經查明,2022年至2023年,天順股份存在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違規行為,涉及占用金額33,474.57萬元,已全部償還。深交所于2023年9月8日對天順股份及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根據新疆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丁治平作為時任天順股份董事長、總經理,馬新平作為時任天順股份運營總監、子公司新疆天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對上述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違規事項負有責任。丁治平未能恪盡職守,涉嫌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4.3.1條、4.3.5條的規定,馬新平未能恪盡職守,涉嫌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
深交所希望天順股份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并提醒天順股份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3. 天順股份相關責任人因關聯方資金占用違規收監管函(07/03)
運機集團(001288.SZ)發布公告稱,公司副總經理劉順清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劉順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公告,經查,劉順清自2024年4月至今擔任運機集團副總經理。劉順清的女兒劉某麗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運機集團股票合計19500股,買入金額共計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69627.88元,扣除手續費后收益5051.77元。
劉某麗買入、賣出運機集團股票的間隔不足六個月。四川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劉順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四川證監局同時要求劉順清及親屬加強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行為。
公開信息顯示,運機集團主營業務為以帶式輸送機為主的節能環保型輸送機械成套設備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4月19日,運機集團發布2024年一季度業績報告,當期營業收入2.64億元,同比增長33.55%;歸母凈利潤3054萬元,同比增長11.85%;資產負債率38.64%,同比上升11.67個百分點。
4. 因女兒短線交易違規 運機集團副總經理被警示(07/04)
1. 會計法修改!重罰財務造假,最高罰10倍(06/28)
新修改的《會計法》于6月28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法》大幅提高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其中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未設單位罰款的具體數額上限,而是規定最高為違法所得的10倍罰款。
中國現行《會計法》于1985年制定,1993年、2017年兩次進行修正,1999年進行了修訂。此次修改在2024年4月和6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據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此次《會計法》修改在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的基礎上,著力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會計監督,完善會計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為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前《會計法》規定,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上述財務造假行為,新《會計法》加大了處罰力度,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且設置了處罰梯度。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目前對財務造假,證監會依據《證券法》,財政部按照《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分別來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相比此前《會計法》最高僅10萬元罰款,《注冊會計師法》罰金更重,可“沒一罰五”。新《會計法》未設置罰款數額上限,而是規定對單位“沒一罰十”,即沒收違法所得并最高處以違法所得的10倍罰款,力度明顯的加大。
新《會計法》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10類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提高。此前《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也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就以下罰款。此次修改為,對單位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對單位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100的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法》對單位設置了最高100萬元罰款,較一審稿的了最高200萬元罰款下調。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等違法行為,可以并處20了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比此前最高5萬元罰款,處罰力度大大增加。
此前2024年4地月一審的《會計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款,實施會計監督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經批準可以了采取查詢有關個人資金情況、凍結或查封涉案財產、阻止有關人員出境等措施。據財新了解,由于各方對這些措施有財政則部門實施是否確有必要存在分歧,且措施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權益影響較大,這一條款在最終通過的《會計法》中予以刪除。
2023年上半年的新一輪機構改革,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新成立的國家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6月28日,金監總局、央行、證監會發布《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制定、投訴、信訪舉報等方面的分工。
一是政策制定方面,由金監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等。金監總局與央行、證監會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
二是接收辦理金融消費者反映投訴事項方面,由金監總局統一接收轉辦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含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投訴事項,央行接收轉辦金融消費者對非銀行支付機構、征信機構的投訴事項,證監會接收轉辦證券期貨基金業的投訴事項。
三是對于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反映的信訪、舉報,由金監總局、央行、證監會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監管權限分別接收辦理。
“金融機構應認真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充分尊重和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及時穩妥處理與金融消費者的爭議糾紛,強化源頭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斷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公告》指出。
此前,三部委于金監總局掛牌不久后的2023年5月30日發布過《關于金融消費者反映事項辦理工作安排的公告》:一是金融消費者反映信訪、舉報、投訴事項的渠道、辦理方式、告知等暫保持不變: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電話、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電話、12386投資者服務平臺服務范圍不變;二是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2023年11月,金監總局“三定”方案發布,明確金監總局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同時,方案明確了總局與其他部委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的職責分工:一是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二是總局統籌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工作,央行、證監會予以支持配合;三是總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流程和標準體系。
此外,金監總局、央行、證監會按分工落實或督促相關機構落實投訴舉報處理主體責任,依法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扎實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下稱《工作方案》),推動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務能力、強度和水平,為各類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全鏈條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精準支持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未來產業布局、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基礎再造、國家和區域科技創新高地建設等重點領域。
科技金融內涵豐富,包括引導和促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等各類資本,為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由于中國直接融資市場發展不夠健全,融資結構仍以銀行信貸等間接融資為主,而一般科創企業由于規模小、資產輕、增信手段有限等特點,難以滿足銀行的傳統風控邏輯,導致商業銀行“不敢貸、不愿貸”。
圍繞培育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市場生態,《工作方案》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工作舉措,包括全面加強金融服務專業能力建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科技金融專屬組織架構和風控機制,完善績效考核、盡職免責等內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業債券發行綠色通道,從融資對接、增信、評級等方面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債融資。
同時,《工作方案》提出強化股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等服務科技創新功能,加強對科技型企業跨境融資的政策支持;將中小科技企業作為支持重點,完善適應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貸、保險產品,深入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試點,豐富創業投資基金資金來源和退出渠道。
《工作方案》還提出打造科技金融生態圈,鼓勵各地組建科技金融聯盟,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科技中介服務組織等交流合作,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融資”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務。
針對科技金融運行全過程,《工作方案》提出強化相關基礎制度和機制建設,優化激勵引導政策體系,完了善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支小再貸款、科技創新專項金融債券等政策工具,建立科技金融服務效果評估機制,充分了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標準體系和統計制度,完善常態化投融資對接、信息共享、創新試點、風險分擔和地防控等配套機制,增強金融支持精準性和可持續性。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與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了政策協同,深入開展科技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專項行動,搭建經驗交流和研討平臺,推動《工作方案》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全力則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引導金融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以高質量科技金融服務助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2024年6月25日,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6月28日,金融穩定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外發布,再次向社會征求意見。
這意味著,中國高風險金融機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正漸行漸近。2022年4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征求意見稿”),標志著統一、有序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建立的開始,意在打破現行法律體系中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條款分散、行政化色彩較濃的局面(參見《財新周刊》2022年第15期《金融穩定立法》)。
2022年12月27日,金融穩定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此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金融穩定法草案作出修改,提出金融穩定法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二審稿”)。
與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比,二審稿的一個明顯變化在于,刪去了關于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相關內容,同時提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金融領域重大方針政策,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其他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和二審稿的主要內容差別不是很大。總體而言,金融穩定法草案完善了關于金融風險防范處置相關規定:一是加強金融監管,明確規定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和監管問責,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協同水平;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是強化金融風險防范,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完善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預警和早期糾正。三是壓實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進一步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
近年來,決策層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突出位置。但過去多年,中國一直未能真正建立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從20多年前的海南發展銀行倒閉到近期的包商銀行接管處置,主要采取行政主導方式,一行一策、一事一議,以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兜底。這種做法雖也能定點解決問題,但也有諸多后遺癥,包括風險處置時間和預算缺乏硬約束,缺乏事前防范機制,可能也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等。
5.國辦: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實現“誰采購、誰負責”(06/29)
2024年6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通知要求,研究完善貨物服務招投標、非招標采購、信息發布和質疑投訴等部門規章,研究將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創新采購等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逐步構建覆蓋需求管理、信息公開、采購方式、合同履約、救濟機制等系統完備、操作規范、運行高效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以項目績效為目標、以采購全鏈條管理為抓手,推動采購人加強內控管理,落實權責對等要求,實現“誰采購、誰負責”。完善采購交易機制,根據采購需求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原則,建立適應采購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勵創新的交易制度。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大對科技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預留份額、評審優惠、需求標準發布等支持措施。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此次修訂涵蓋調整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為存量公司設置過渡期等多個亮點變化。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07/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4]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根據公司法條文修訂情況,區分實質性修改、新增規定和具體細化規定等不同情況,列舉了溯及適用的具體條文。全文共計八條,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時間效力的一般規定及有利溯及規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有利溯及規則、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規則、新增規定的空白溯及規則、細化規定的溯及適用規則、清算責任的法律適用、既判力優于溯及力規則、生效時間。
? ?金融證券業務先鋒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團隊強強聯合組成。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大型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業務領域涵蓋金融證券合規、風險處置、爭議解決及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寶武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平安建投和平安資管的入庫律師,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薦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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