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書刊名稱: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83期
發布作者: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
發布時間:2022-12-04
閱讀次數:345
書刊簡介: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20231203
其他信息:《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83期》電子宣傳畫冊作品由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于2022-12-04制作并發布于FLBOOK電子雜志制作平臺。FLBOOK是一款HTML5電子雜志、電子書刊、電子畫冊制作平臺,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發布電子書刊作品。
閱讀3D版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12月3日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8日,恒大物業發布公告稱,有關本集團約人民幣134億元存款質押被相關銀行強制執行一事,全資附屬公司金碧物業對深圳啟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貴州廣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恒大地產集團貴陽置業有限公司、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恒大集團(責任方)就約20億元存單質押擔保被銀行強制執行的追償事宜,已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恒大物業方面要求責任方償還款項約19.96億元以及暫計利息約1.52億元,集團已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正式接受立案的通知。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支持民營經濟的25條具體舉措。
《通知》明確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目標和重點。強調要從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出發,著力暢通信貸、債券、股權等多元化融資渠道。《通知》提出,要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財政獎補和保險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9日晚,中國人壽、新華保險同步公告了相關信息:擬各出資250億元共同發起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新華資產與國壽資產分別出資 500 萬元共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人,擔任上述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險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私募基金,是險資直接參與股權投資的一個積極信號,上述兩家保險公司在管理、資源等方面可各自發揮差異化優勢,共同尋找到合適的優質資產,不斷增厚投資收益。
?3.合計出資500億元!兩大保險巨頭宣布設立私募基金公司
4.資本管理新規即將實施!輕資本經營將成銀行業主流模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則《資本辦法》實施后,將對銀行業產生哪些重大影響?是否會加大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4日,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日,北京華軟新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發投資風險后,社會高度關注。
證監會十分重視,迅速行動,組織證監局、基金業協會等開展核查。初步判斷,相關人員控制杭州瑜瑤、深圳匯盛等多家機構,多層嵌套投資,存在虛假宣傳、報送虛假信息、違規信披等情形,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另據了解,公安機關已經介入,控制涉案人員。證監會將做好溝通銜接,積極穩妥推進風險處置。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促進行業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兩個“蘿卜章”騙了300億 “羅靜案”再生枝蔓:諾亞起訴京東等連帶賠償35億
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諾亞財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歌斐”)與上海自言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訴京東、“承興系”公司、蘇州晟雋等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該案此前案由為保理合同糾紛,后原告方諾亞改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要求京東等公司連帶承擔其在“承興系”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全部損失35億余元。不過,對“新一季”劇情,眾說紛紜,盡管有部分諾亞財富相關投資者認為,一審判決已經顯示京東與詐騙案無關,諾亞財富民訴只是借口和對外說辭。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就“公安部網安局”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成都網警破獲一起編造傳播證券市場網絡謠言案》的一事,11月24日,證監會指出,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傳播資本市場虛假信息和謠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機關以及相關地方公安機關迅速部署,證監會密切配合,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教育制止、傳喚警告、拘留處罰等措施堅決查處。證監會強調,一直以來,證監會堅決反對并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資本市場虛假信息以及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呼吁各方面真實、客觀傳播信息,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共同維護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共同維護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生態環境。
3.打擊資本市場“造謠者”!證監會配合公安機關重拳出擊
4.要案速遞|發布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這家科創板上市公司構成虛假陳述嗎?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因上市公司業績預告與實際披露年報數據發生差異引起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合議庭對案涉財務預測信息發布過程進行了全面審查,在查明信息披露內容已充分揭露風險、信息披露的財務基礎沒有明顯不合理且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情況下認定誠實合規的發行人免于承擔民事賠償,明確了安全港原則的應用范圍及司法審查標準,對司法解釋規定的存在重大差異的預測信息披露與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區分做了實踐探索。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9日晚間公告顯示,由于萊克電氣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高盛國際向法院申請執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萊克電氣銀行存款3.32億元及相應利息。
5.遭強執3.3億!這家A股公司怒了,狀告高盛:追加索賠近4億!
11月24日晚間,上交所網站披露一則紀律處分決定書。華寶證券因資產證券化發行承銷業務違規,被上交所采取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同時華寶證券5位相關責任人員則分別被處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接受其簽字材料的紀律處分。
6.又有券商被罰!因ABS發行承銷違規,一年不受理其新申請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為規范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指引》”)。《指引》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研發人員的認定,規定了研發人員定義、主要范圍、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研發人員聘用形式等內容;
二、研發投入認定,規定了研發投入計算口徑,以及研發人員職工薪酬、共用資源費用、國撥研發項目支出、受托研發支出等計入研發投入的要求;
三、為相關內控要求,規定了發行人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相關內控制度;
四、核查要求,規定了中介機構在發行人研發活動和研發人員認定、研發投入計算口徑、研發投入歸集、研發相關內控制度方面的核查要求;
五、信息披露,規定了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相關內容。
?1.重磅!IPO新指引,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明確11項核查要求
關于我們
物業公司告母公司,這一次的主角是恒大物業,相關事件又有新進展。11月28日,恒大物業發布公告稱,有關本集團約人民幣134億元存款質押被相關銀行強制執行一事,全資附屬公司金碧物業對深圳啟航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貴州廣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恒大地產集團貴陽置業有限公司、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恒大集團(責任方)就約20億元存單質押擔保被銀行強制執行的追償事宜,已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恒大物業方面要求責任方償還款項約19.96億元以及暫計利息約1.52億元,集團已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正式接受立案的通知。其實,“134億存款被質押”發生在恒大物業審核2021年度財務報告的過程中。根據此前“134億存款質押”事件獨立調查結果,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間,恒大物業的6家
附屬公司通過8家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為多家第三方公(作為被擔保方)融資提供該質押,相關的資金透過部分被擔保方及多家通道公司(扣除費用后)劃轉至中國恒大。該質押的目的,是繼續利用專項融資業務,為集團其他營運及財務需要獲得資金,包括支付在2021年不同時間點到期的負債或應付款。
據悉,自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因質押擔保期限屆滿,觸發質權實現條件,被銀行強制執行的恒大物業附屬公司存單質押的總計價值為134億元。根據此前恒大物業所發布的公告,其質押的存款分為三組,第一組存單質押擔保20億元,第二組存單質押擔保27億元,第三組存單質押擔保87億元,此次恒大物業向中國恒大追討的是第一組存款。
在業內人士看來,由于中國恒大身陷困境,恒大物業要追回這筆款項的難度較大。今年8月,恒大物業曾表示,其暫未與恒大集團達成償還方案,管理層評估了這筆款項的可收回性,對134億元應收款項進行全額撥備。此前,恒大物業表示,自知悉該買押擔保后,立即開展內部監控檢討、人員培訓及調整等補救措施,并接受獨立調查委員會建議,積極落實各項救濟措施,持續向第三方及恒大集團開展追償工作。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引導金融機構樹立“一視同仁”理念,持續加強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全國工商聯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支持民營經濟的25條具體舉措。
《通知》明確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目標和重點。總量上,通過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提高服務民營企業相關業務在績效考核中的權重等,加大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營企業貸款占比。結構上,加大對科技創新、“專精特新”、綠色低碳、產業基礎再造工程等重點領域以及民營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通知》強調要從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出發,著力暢通信貸、債券、股權等多元化融資渠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首貸、信用貸支持力度,積極開展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服務,主動做好民營企業資金接續服務,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同時抓好促發展和防風險。優化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機制,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作用,擴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規模。鼓勵和引導機構投資者積極科學配置民營企業債券,加大對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并購重組,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股權投資基金對民營企業的支持服務作用,擴大優質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規模。加大外匯便利化政策和服務供給,通過提升經常項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政策、優化跨境金融外匯特色服務,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引進來”。
《通知》提出,要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財政獎補和保險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加強部門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資擔保、便利票據貼現、應收賬款確權、稅收等配套政策和機制,增強民營經濟金融承載力。金融機構要加強宣傳解讀,主動將金融支持政策、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推送至民營企業。各地金融管理、發展改革、工信、財稅、工商聯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強化督促指導,提升政策實效。
合計出資500億元!
兩大保險巨頭宣布設立私募基金公司
11月29日晚,中國人壽、新華保險同步公告了相關信息:擬各出資250億元共同發起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新華資產與國壽資產分別出資 500 萬元共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人,擔任上述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中國人壽表示,公司和新華保險作為大型壽險公司,通過共同設立基金形式長期投資于優質上市公司,可以發揮雙方投資優勢,是進一步提升資產負債管理、優化投資方式的一種創新和嘗試。同時,這也有利于發揮好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拓展保險資金參與資本市場的廣度、深度,實現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共同發展。
新華保險稱,本次投資事項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以及未來公司整體戰略發展方向,進一步增加符合公司投資策略的長期投資資產,優化保險資金資產負債匹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
基金雙層架構設立
新華保險在公告中披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暫定名為“鴻鵠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準)。基金管理人公司暫定名為國豐興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準)。
東吳證券在點評報告中表示,基金管理人為國豐興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取名意向來看,體現了國壽與新華作為共同管理人的合意。同時,古人常以“鴻鵠之志”來形容志向遠大,這里的“鴻鵠”是指天鵝。
信號意義明顯
在業內人士看來,保險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私募基金,是險資直接參與股權投資的一個積極信號,上述兩家保險公司在管理、資源等方面可各自發揮差異化優勢,共同尋找到合適的優質資產,不斷增厚投資收益。
兩大險企共同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的形式,這與以往險資參與股權投資有哪些最大的不同?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以往的基金管理人更多是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險資認同其管理理念、管理經驗或管理標的,作為管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參與。而險資直接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應由險資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運作,更能發揮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則,推動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水平,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其中,關于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調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過渡期安排等相關規定引發廣泛關注。
《資本辦法》實施后,將對銀行業產生哪些重大影響?是否會加大銀行補充資本的壓力?銀行業又該如何進一步夯實資本實力?圍繞這些問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興業研究公司金融監管高級研究員陳昊。
資本管理新規即將實施!輕資本經營將成銀行業主流
模式
11月24日,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日,北京華軟新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發投資風險后,社會高度關注。
證監會十分重視,迅速行動,組織證監局、基金業協會等開展核查。初步判斷,相關人員控制杭州瑜瑤、深圳匯盛等多家機構,多層嵌套投資,存在虛假宣傳、報送虛假信息、違規信披等情形,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另據了解,公安機關已經介入,控制涉案人員。證監會將做好溝通銜接,積極穩妥推進風險處置。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促進行業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回溯11月14日,一則“杭州私募造假跑路,引發百億FOF私募華軟新動力踩雷”的信息,在私募圈掀起巨浪。當日晚間,華軟新動力發布聲明稱,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的最終實際投資至深圳匯盛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因匯盛私募發生違約行為導致兌付困難。為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針對匯盛私募的重大違約行為,公司將持續向相關基金產品的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
并針對匯盛私募以及相關環節采取法律手段,盡最大努力實現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在前述聲明中,華軟新動力并未提及杭州瑜瑤,但此前資管圈各微信群中的截圖顯示,華軟新動力投資了深圳匯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瑤,再下投磐京,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業績全是假的。
有知情人士稱,深圳匯盛、杭州瑜瑤均與此次“私募跑路”事件有關。兩家公司的幕后操盤人,均為磐京投資的實際控制人毛崴,目前毛崴和杭州瑜瑤的大股東楊澤斌,都于近期被公安機關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匯盛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1000萬元,公司目前有7名全職員工,管理規模在10億~20億元。注冊地為廣東深圳,而其實際辦公地區為杭州濱江。
杭州瑜瑤的業務類型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類FOF基金,管理規模為20億-50億元,于去年6月13日曾被浙江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且存在異常經營、查詢賬號開立率過低等風險信息。
兩個“蘿卜章”騙了300億?
“羅靜案”再生枝蔓:諾亞起訴京東等連帶賠償35億
曾經轟動一時的“承興系”詐騙案,像一出“狗血”連續劇,又迎來全新一季。
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諾亞財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歌斐”)與上海自言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訴京東、“承興系”公司、蘇州晟雋等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
該案此前案由為保理合同糾紛,后原告方諾亞改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要求京東等公司連帶承擔其在“承興系”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全部損失35億余元。假公章、假合同、假員工、假簽約,“承興系”詐騙案的“好戲”以及后續引發的連鎖反應,還在接連不斷上演。而這出好戲的“導演”,正是曾有“商界木蘭”之稱的女老板羅靜,其手握多家上市公司,被稱為“承興系”。
記者了解到,承興系公司與京東、蘇寧有供應鏈貿易等業務上的往來,簡言之,就是承興系公司先墊資將貨品采購過來,京東、蘇寧后續再與其結賬,承興系作為中間商賺取差價。該項
業務會導致承興系公司出現較多應收賬款,而應收賬款又是可以拿來進行融資的。于是,一場價值300億元的騙局正式拉開帷幕。
公開資料顯示,承興系公司在羅靜等人的安排下,利用與供應鏈企業京東、蘇寧的業務合作背景,私刻京東、蘇寧公司印章,由被告人承興系公司的梁志斌等人提供偽造的購銷合同等融資所需材料,虛構應收賬款,先后與多家機構簽訂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協議等合同,以此騙取融資款。除上海歌斐損失34億余元外,摩山保理損失27億余元、湘財證券損失9億余元、云南信托損失15億余元,安徽眾信損失0.99億元等。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造假過程中,羅靜委派數人使用假工牌、訪客證,混進京東、蘇寧,冒充其員工與諾亞調研人員會面。據稱,京東走賬的公司為網銀在線(北京)有限公司,承興系公司羅靜便注冊了網銀在線廣東公司,租服務器,造假數據庫,制作插件假冒京東供應商系統平臺,修改賬期、紅字通知單等。而到了書面確認環節,諾亞發函至京東,羅靜委派相關人員買通EMS快遞員將郵件攔截并蓋上假章。
判決書也顯示,“承興系”詐騙案造假過程,京東等公司并無工作人員參與或知情,發生在京東公司內的相關詐騙行為,也均系承興系人員通過全程造假方式所為。
關于表見代理認定標準案例摘選如下:?
裁判規則1 即使合同在被代理人經營場所、且在工作時間內簽訂,在認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時,也需要同時考慮代理人權限、交易的合理性來綜合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2 相對人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是認定表見代理的關鍵因素。相對人不僅應審查行為人的授權依據,更應當詳細地核實行為人具體的授權權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3 相對人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是認定表見代理的關鍵因素。相對人不僅應審查行為人的授權依據,更應當詳細地核實行為人具體的授權權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書)
就本案而言,(1)從表見代理的認定標準來看,僅憑簽約地點的鏈接及虛假印章的材料并不足以認定構成表見代理,也就是京東公司并非相關合同的實際行為人以及被代理人;(2)從社會效果上來看,如果僅憑簽約地點的鏈接即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則各大企業都將處于人人自危的境地,要時時防范被碰瓷,從而加大安保成本,但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并非被碰瓷企業采取適當措施就可以防范到位的。
打擊資本市場“造謠者”!
證監會配合公安機關重拳出擊
就“公安部網安局”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成都網警破獲一起編造傳播證券市場網絡謠言案》的一事,11月24日,證監會指出,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傳播資本市場虛假信息和謠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機關以及相關地方公安機關迅速部署,證監會密切配合,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教育制止、傳喚警告、拘留處罰等措施堅決查處。
證監會強調,一直以來,證監會堅決反對并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資本市場虛假信息以及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呼吁各方面真實、客觀傳播信息,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共同維護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共同維護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生態環境。
要案速遞|發布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
重大差異,這家科創板上市公司構成虛假陳述嗎?
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盈利預測、業績預告、發展規劃等預測性信息如有不實,可能產生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但預測性信息與客觀存在且確定已發生的事實有所不同,具有內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2022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干規定》)明確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不構成虛假陳述,但存在“三個除外”情形:(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二)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三)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隨著對上市公司規范披露預測性信息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與現實情況發生重大差異的預測信息披露是否構成虛假陳述,特別是在發行人未被行政處罰而僅受到紀律處分的情況下,其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為較難判別的司法問題。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一起因上市公司業績預告與實際披露年報數據發生差異引起的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合議庭對案涉財務預測信息發布過程進行了全面審查,在查明信息披露內容已充分揭露風險、信息披露的財務基礎沒有明顯不合理且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情況下認定誠實合規的發行人免于承擔民事賠償,明確了安全港原則的應用范圍及司法審查標準,對司法解釋規定的存在重大差異的預測信息披露與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區分做了實踐探索。
遭強執3.3億!這家A股公司怒了,
狀告高盛:追加索賠近4億
11月29日晚間公告顯示,由于萊克電氣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高盛國際向法院申請執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萊克電氣銀行存款3.32億元及相應利息。
糾紛起因
萊克電氣是一家主要從事吸塵器等清潔電器產品研發制造的企業,其產品以外貿出口為主,經營業績常受匯率波動影響。
萊克電氣與高盛的糾紛起源于5年前。據萊克電氣公告自述,2018年2月初,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盛亞洲”)人員到萊克電氣蘇州總部拜訪,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為由,推介遠期結售匯衍生金融產品。
2018年3月15日,萊克香港由高盛亞洲安排,與高盛國際簽訂了遠期結售匯衍生金融產品的框架主協議。萊克電氣準備了相應的材料,用于向外匯管理部門商詢有關公司提供擔保的審批備案。
強制執行
在此后的仲裁過程中,萊克公司曾陳述多條意見,其中包括稱高盛國際、高盛亞洲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我國金融監管規定,未經境內的金融監管機構批準和許可,在境內向萊克公司推廣銷售內地明令禁止銷售的案涉金融產品,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不過,相關陳述意見未被法院采納。萊克電氣今年11月8日披露的公告顯示,蘇州中院民事裁定書((2021)蘇05認港1號之一)認可上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裁決。
萊克電氣索賠近4億元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完結。萊克電氣、萊克香港起訴高盛亞洲的訴訟仍在推進中。早在2019年7月,萊克電氣、萊克香港就起訴高盛亞洲侵權,請求判令高盛亞洲賠償公司經濟損失5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441萬元)及人民幣本金482萬元。
萊克電氣認為,高盛亞洲在進行產品推介和提供咨詢服務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嚴重的違法金融活動,其侵權行為是導致公司發生相應損失的根本原因。
又有券商被罰!
因ABS發行承銷違規,一年不受理其新申請
11月24日晚間,上交所網站披露一則紀律處分決定書。
華寶證券因資產證券化發行承銷業務違規,被上交所采取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同時華寶證券5位相關責任人員則分別被處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接受其簽字材料的紀律處分。
對此,華寶證券向證券時報·券商中國回應稱,公司對此事件高度重視,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對相關違規問題積極整改。公司將全面梳理各項內控制度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流程控制的嚴密性,切實加強對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各業務操作環節,嚴格執行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日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重磅!IPO新指引,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明確11項核查要求
?為規范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指引》”)。《指引》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研發人員的認定,規定了研發人員定義、主要范圍、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研發人員聘用形式等內容;
二、研發投入認定,規定了研發投入計算口徑,以及研發人員職工薪酬、共用資源費用、國撥研發項目支出、受托研發支出等計入研發投入的要求;
三、為相關內控要求,規定了發行人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相關內控制度;
四、核查要求,規定了中介機構在發行人研發活動和研發人員認定、研發投入計算口徑、研發投入歸集、研發相關內控制度方面的核查要求;
五、信息披露,規定了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相關內容。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等規則,規定了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指標要求或披露要求。為規范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核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研發人員認定
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以及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主要包括:在研發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中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和經驗,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等。發行人應準確、合理認定研發人員,不得將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人員,如從事后勤服務的文秘、前臺、餐飲、安保等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
1.關于非全時研發人員
對于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于50%的,原則上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如將其認定為研發人員,發行人應結合該人員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2.從事定制化產品研發生產或提供受托研發服務(以下簡稱受托研發)的人員
發行人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受托研發,除有充分證據表明履約過程中形成發行人能夠控制的并預期能給發行人帶來收益的研發成果外,原則上單純從事受托研發的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
3.關于研發人員聘用形式
研發人員原則上應為與發行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勞務派
遣人員原則上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發行人將簽訂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的,應當結合相關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研發人員聘用形式的計算口徑,應與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 號——招股說明書》第四十二條披露的員工人數口徑一致。
二、研發投入認定
研發投入為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通常包括研發人員職工薪酬、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等。發行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通過“研發支出”科目準確核算相關支出。
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應當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為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計算口徑原則上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
1.研發人員職工薪酬
發行人存在非全時研發人員的,應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屬于從事研發活動的薪酬準確、合理分攤計入研發支出。發行人將股份支付費用計入研發支出的,應具有明確合理的依據,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調節研發投入指標的情形。
2.共用資源費用
發行人研發活動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共用設備、產線、場地等資源的,應當準確記錄相關資源使用情況,并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工時占比、面積占比等標準進行合理分配,無法合理分配或未分配的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3.承擔由國家或指定方撥付款項的研發項目(以下簡稱國撥研發項目)支出
發行人承擔國撥研發項目的,發行人應結合項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權歸屬等,判斷從政府取得經濟資源適用的具體會計準則,準確核算發行人的研發支出金額。
發行人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支出原則上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發行人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如發行人采用凈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在計算研發投入指標時,可以按照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4.受托研發支出
發行人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受托研發,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支出,若發行人無法控制相關研發成果,發行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合同履約成本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最終計入營業成本,相關支出原則上不得計入研發支出。若綜合考慮歷史經驗、行業慣例、法律法規等因素后,發行人有充分證據表明能夠控制相關研發成果,該成果預期能夠給發行人帶來經濟利益,且發行人會計基礎和內部控制能夠確保準確歸集核算該成果相關支出的,可以將相關支出計入研發支出;不能準確歸集核算的,相關支出應計入合同履約成本,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5.委外研發
發行人存在委外研發的,應簽訂委外研發合同,相關研發項目應與發行人的研發項目或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委外研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發成果歸屬于發行人,不存在通過委外研發將與研發無關的成本費用計入研發支出或虛
構研發支出的情形。
6.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發行人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發行人應準確歸集核算有關產品或副產品的成本,并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 號》等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原則上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得計入研發投入。
三、相關內控要求
發行人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相關內控制度,包括研發活動和研發人員認定制度、研發業務流程、研發項目管理、研發人員管理等,明確研發支出的開支范圍、標準、審批程序。同時,應按照研發項目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支出,準確記錄員工工時、核算研發人員薪酬、歸集研發領料用料和資產攤銷等。
四、核查要求
(一)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通常應關注并核查以下方面,并發表明確意見:
(1)研發活動認定是否合理,與同行業企業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2)研發人員認定是否合理,與同行業企業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對于研發人員數量在報告期內,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異常增長(包括臨時招募、從其他部門調崗等)、非全時研發人員占比較高、研發人員專業背景和工作經歷與發行人研發
活動不匹配等情形,應重點關注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從事研發活動的能力,是否真正從事研發活動并作出實際貢獻,是否屬于發行人研發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員,發行人研發人員數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業特點;研發人員學歷、專業、從業和任職年限、全時與非全時分布等是否符合行業特點;研發人員普遍任職年限較短的,應關注原因及對發行人研發能力的影響;研發人員主要由非全時人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人員構成的,應關注其合理性;
(3)研發投入計算口徑是否合理;研發投入的歸集是否準確;研發投入相關數據來源是否可驗證;
(4)研發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發行人是否建立研發項目的跟蹤管理系統以及與研發項目相對應的人財物管理機制,有效監控、記錄各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
(5)是否已明確研發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建立研發支出審批程序,并得到有效執行;
(6)報告期內研發支出核算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嚴格按照研發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據實列支;是否按照研發制度準確記錄員工工時、核算研發人員薪酬、歸集研發領料用料等;是否存在將與研發無關的支出在研發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7)報告期內,研發投入金額、占比或構成發生顯著變化的,應重點關注變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變動趨勢;
(8)報告期內發行人委外研發支出金額較大或占研發投入比例較高的,應重點關注委外研發的真實性、必要性和交易價
格公允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委外研發主要成果及其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具體貢獻,主要受托方及其研發能力;是否存在通過委外研發虛構研發支出的情形;是否存在發行人自身研發能力較弱的情形;
(9)發行人研發投入中包括股份支付費用的,應充分關注:股份支付的背景,具體授予對象及其職務、職責;授予權益工具的數量及確定依據、與授予對象的貢獻或職務是否匹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及確認方法、等待期及費用分攤方式等是否合理;
(10)發行人開展受托研發業務的,是否存在將受托研發人員或支出認定為發行人研發人員或研發投入的情況及其合理性;
(11)發行人研發投入計算口徑與下列口徑的差異情況: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向稅務機關申請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研發費用。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充分關注差異原因及合理性。
(二)發行人律師應對研發人員聘用形式的計算口徑與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員工人數口徑是否一致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對發行人存在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情形的,還應對該等人員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質、工作內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五、信息披露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中披露研發人員尤其是非全時研發人員認定口徑;報告期各期研發人員數量、占比、學歷分布情況;
在“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中披露研發投入的計算口徑;
報告期各期研發投入的金額、明細構成(包括研發人員職工薪酬、直接材料、資產攤銷、委外研發等);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及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發行類9號從研發人員認定和研發投入認定的角度,規范了發行人的發行申報披露口徑,對其他三個口徑的判斷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鑒作用,但四類口徑并行,對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和合規運營無疑將是更高的要求和挑戰。財政部辦公廳于2023年10月7日發布了《關于征求<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3〕23號),隨著全面內控評價和全面內控審計時代的到來,發行人如何完善治理、健全內控、提升規范運作水平,已成為申報發行最為重要的必修課程。??
ABOUT US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我們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律師團隊聯合組成,長期從事金融證券領域業務,專注于上市發行、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融資、合規治理、刑民交叉、爭議解決等法律實務。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
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寶武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平安建投和平安資管的入庫律師,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薦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聯絡團隊:chenkj@dehenglaw.com
德恒北京電話:+86 10 5268 2888傳真:+86 10 5268 2999地址: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十二層
德恒上海電話:+86 21 5598 9888
傳真:+86 21 5598 9898
地址: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上海白玉蘭廣場23層
德恒深圳電話:+86 755 8828 6488
傳真:+86 755 8828 6499
地址:福田區金田路4018
號安聯大廈B座11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