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組數字帶你學習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是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強化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了審議。2019年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0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讓我們通過20組數字,來了解這部法律。
第四章 政務處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二章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三章 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包括6類人員,有政務處分權的機關、單位包括2類
(一)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一)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的領導是政務處分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一切工作,黨管干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批準手續。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準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
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務處分工作同樣要遵循這一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據以定案的事實,必須以收集到的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測、個人意志等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尺度來衡量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堅持這些原則,就要在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時,在準確判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的基礎上,全面考慮、統籌兼顧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恰當地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政務處分種類。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性大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政務處分;反之,則應當給予相對較輕的政務處分。總之,就是要做到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懲治與教育相輔相成,懲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違法公職人員的一種手段。對違法的公職人員,既不能一味姑息、失之于寬,也不能片面從嚴,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既嚴明法律、又團結同志的目的,才能充分發揮政務處分的教育、指引和監督作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政務處分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二十四字”方針,是依法正確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指引,也是長期執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事實清楚,要求政務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查清,即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事實是定案的基礎,事實清楚是對政務處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證據確鑿,要求政務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法事實,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證據定案是政務處分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不確鑿的,不能認定違法事實和給予政務處分。定性準確,要求依法準確認定違法問題性質。定性是調查、審理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判斷是與非、正確與錯誤、此違法與彼違法界限的過程,定性不準必然導致對案件的錯誤處理。處理恰當,要求根據違法事實和性質,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恰當的處理。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要求根據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來作出政務處分。在“二十四字”方針中,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證據確鑿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定性準確是正確給予政務處分的關鍵,處理恰當是結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是處理恰當的制度保證。“二十四字”方針是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衡量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標準,是在政務處分工作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正確運用法律的重要保證。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必須依法實施。這一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護公職人員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擔當、不作為。
這一要求包含兩個方面:
一方面,據以作出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應當法定,無法定事由不受政務處分。對違法行為的處分幅度,也應當以法定幅度為準,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變、突破;
另一方面,對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政務處分活動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政務處分決定無效。只有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務處分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武斷、偏見和擅權,才能促進依法開展政務處分,保護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以上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7種情形;予以開除的5種情形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五)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八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
(四)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
(五)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六)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七)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予以開除。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七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下列4種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
第四十四條 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下列4種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確有應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政務處分決定權限,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后,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
(四)被調查人涉嫌其他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的印章。
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相關的機關、單位。
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調查人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查、處理的其他情形。
監察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監察機關決定;其他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
監察機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發現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予以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確有錯誤的;
(三)政務處分不當的。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行政務處分決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調查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二)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三)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四)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的;
(七)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八)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九)違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復審、復核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制定政務處分法的必要性
(一)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由于所有“政紀”均已成為國家法律,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紀處分”,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制定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
(三)推進政務處分的法治化、規范化
政務處分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政務處分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制定政務處分法,明確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權限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于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20組數字帶你學習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