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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普法》電子書刊2021年第1期

《遼寧普法》
電子書刊

遼寧省司法廳?

01

02

03

04

2021年第1期

幾句拌嘴引發慘劇“佛系情緒”未嘗不可

撫養子女起爭執? ?家破人亡太不值

精神病不是免罪牌 有些罪行也應擔責

瑣事爭吵竟傷人 沒了自由和幸福

化解社會矛盾普法案例

05

酒后吵架扎朋友 尋釁滋事被判刑

案情概要

案例點睛:

幾句拌嘴引發慘劇“佛系情緒”未嘗不可

2017年9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小區樓下與高某(被害人,男,歿年42歲)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廝打,王某用隨身攜帶的卡簧刀將高某腹部捅傷,廝打過程中又致高某頸部、手臂多處創口后逃跑,高某追趕過程中在該小區另外一棟樓下倒地,后高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系被單刃銳器刺切頸部致左頸總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王某于案發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于次日中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因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行為所遭受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幣28574.00元。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因高某被害遭受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28574.00元。

01

關于定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在主觀上須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知加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而其仍持刀刺扎被害人腹、頸等部位,從其選擇的作案工具、加害部位及使用力度看,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02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王某故意殺人并致人死亡,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因民間矛盾引發,且王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適當。

案情概要

案例點睛:

幾句拌嘴引發慘劇“佛系情緒”未嘗不可

2017年9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小區樓下與高某(被害人,男,歿年42歲)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廝打,王某用隨身攜帶的卡簧刀將高某腹部捅傷,廝打過程中又致高某頸部、手臂多處創口后逃跑,高某追趕過程中在該小區另外一棟樓下倒地,后高某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系被單刃銳器刺切頸部致左頸總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王某于案發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并于次日中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因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行為所遭受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幣28574.00元。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因高某被害遭受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28574.00元。

01

關于定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在主觀上須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知加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而其仍持刀刺扎被害人腹、頸等部位,從其選擇的作案工具、加害部位及使用力度看,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02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王某故意殺人并致人死亡,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因民間矛盾引發,且王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適當。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本案中,被害人家屬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所受損害與王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王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高某峰、劉某、高某瑋、袁某造成的經濟損失。

03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01

常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人與人相處切莫小瞧了口舌之爭。得饒人處且饒人,切莫逞口舌之快,激化矛盾釀成大禍,悔之晚矣!
本案中,王某和高某平常沒有什么大的矛盾,如果雙方相互退讓一步,就能避免慘案發生,至少不會有一人死亡的情況發生!因瑣事幾句拌嘴就引發人間慘劇,個中原因值得我們深思!
卡耐基說:“人生的道路上能謙讓三分,即能天寬地闊,消除一切困難,解除一切糾葛。”因此,保持“佛系情緒”,凡事懂得忍讓,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案件警示

撫養子女起爭執 家破人亡太不值

被告人張某與肖某(被害人,女,歿年43歲)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育有二女。2016年10月14日16時許,張某攜帶尖刀從家中出來,欲到同村肖某棣家看望次女張小某。途經劉某家門口時,與肖某及張小某相遇。張某欲帶走張小某,肖某不同意,二人因此產生矛盾并發生爭吵,期間,張某的母親也趕到并參與其中。爭吵過程中,張某拿出所攜尖刀刺扎肖某左胸部一刀并致其倒地。經鑒定,肖某系被他人用銳性致傷物刺中胸部造成肺和主動脈破裂失血死亡。隨后,張某將尖刀丟棄在路邊菜園中,攔下村民陸某駕駛的車輛,讓陸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其送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點睛:

01

? 關于定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無論實際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過失。要正確地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必須查明犯罪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擊部位和強度,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與條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現,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案件事實,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本案中,張某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明知持械刺扎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而仍持刀刺中被害人胸部。從張某選擇的作案工具、刺扎部位及使用力度看,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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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某某

案情概要

02

? ? ?關于量刑

(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 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張某案發后將尖刀丟棄在路邊菜園中,攔下村民陸某駕駛的車輛,讓陸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其送到公安機關投案。張某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張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害人有過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中,張某與肖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育有二女,二人應妥善解決情感矛盾及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對引發本案均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可以對張某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了張某具有自首情節、本案因情感矛盾引發、被害人有過錯、張某系初犯等情節,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案件警示

此案是一起因情感矛盾及子女撫養問題引起的惡性命案。當事人雙方因女兒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最終導致張某以極端方式發泄怨恨。

本案中,張某如果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就不會釀成家破人亡、不可挽回的慘劇。一時沖動,讓孩子失去了母親、父 親進了監獄,兩個可憐的孩子今后的撫養和成長教育怎么辦,心靈的創傷如何得到撫慰,都是令人痛心的現實問題。

這起案件警示我們,做事三思而后行,感覺自己很憤怒的時候,深吸一口氣,想想后果。現在是法治社會,不論大事小事,遇事找法,辦事靠法,解決問題用法是公民的首選。

案情概要

精神病不是免罪牌 有些罪行也應擔責

事實一:被告人唐某與范某(被害人,女,歿年55歲)系同村村民。2018年4月2日14時30分許,唐某攜帶鐵釬來到范某家中向范某借錢,后二人因借錢一事發生口角,在范某家門外,唐某用鐵釬擊打范某腰背部將范某打倒后,繼續用鐵釬擊打范某頭部,致范某當場死亡。經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范某系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擊打頭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公安機關于當日將唐某抓獲,并從唐某手中提取其作案時使用的工具鐵釬一把。經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另查明,唐某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劉某1、劉某2、劉某3)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人民幣31272.5元。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唐某因借錢發生口角故意持械擊打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是指針對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定的罪。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案中,唐某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 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

事實二:2018年3月31日20時至次日凌晨2時期間,被告人唐某供稱因不滿政府不作為,用事先攜帶的打火機先后在某市附近,點燃干樹葉造成山林起火,未造成樹木損失。隨后,唐某又用打火機點燃苞米秸稈,分別將某公司東邊基站空調、交換機等設備燒毀。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為人民幣21853.39元。2018年4月2日,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放火事實。經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實施放火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判決,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鐵釬一把予以沒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1、劉某2、劉某3經濟損失人民幣31272.50元。

01

? 關于定罪

案例點睛

02

關于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經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實施殺人、放火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03

? ?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放火事實,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唐某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其放火犯罪系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抓捕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構成自首,綜合評價,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適當。

04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害人范某家人劉某1、劉某2、劉某3所受損害與唐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唐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劉某1、劉某2、劉某3造成的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因唐某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其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警示

精神病患者確實是需要社會關愛的特殊群體,但他們不是有法外特權之人。被害人無辜殞命,傷人者逍遙法外,這絕對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畫面。精神疾病并不是“免罪金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實施殺人、放火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精神障礙和性格缺陷以及心理問題的人遇到外界的刺激容易沖動誘發犯罪,這類人不僅自己要特別注意防止激情犯罪,同事、領導、家屬更要增強防范意識,在他們出現情緒異常時,對他們進行疏導,助其宣泄和轉移注意力,及時將其消極情緒排解,恢復新的心理平衡。

案情概要

酒后吵架扎朋友 尋釁滋事被判刑

事實一:
2016年2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孫某與包某(被害人,男,歿年51歲)在包某家中酒后因瑣事發生爭吵,孫某用拳腳毆打包某,并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刺扎包某左胸部一刀。后孫某將包某帶至樓下路邊處,并進入附近的超市,要求敖某、郝某等人幫忙將包某送往醫院。因不滿王某留在超市內未去路邊幫忙,孫某便辱罵并持刀追打王某,后被他人攔下。后包某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包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扎左前胸,刺破左肺門動脈,造成開放性血氣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孫某與其妻子伊某感情不和并分居,后伊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孫某因此對伊某及其娘家人心生怨恨。2015年2月15日夜里,孫某帶人到伊某父母家中,將窗戶玻璃砸碎。2016年2月6日、7日,孫某兩次帶人到伊某父母家中,持刀威脅、恐嚇伊某父母伊某林、寶某。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孫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包某男)經濟損失人民幣28729元。

案例點睛

關于定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孫某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明知加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仍持尖刀刺扎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孫某因不滿王某留在超市內未去路邊幫忙,便辱罵并持刀追打王某。又因伊某到法院起訴離婚,便帶人到伊某父母家中,將窗戶玻璃砸碎并持刀威脅、恐嚇伊某父母,其行為符合“持械追逐、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情形,構成尋釁滋事罪。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1

2

3

4

追逐、攔截、辱罵、恐 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事實二: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孫某僅因瑣事便持刀刺扎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且孫某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故對孫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適當。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因此,對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案件警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念念不忘,耿耿于懷;有人因為瑣事,出言不遜,一時沖動,大打出手,釀成慘劇。尤其在喝酒后,發生惡性事件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待事后冷靜下來才發現,這一切都不值得。
本案中,孫某與包某本是朋友,只因喝了一場酒,因瑣事發生爭吵,就大打出手,孫某認為包某在跟自己“叫板”,于是拔刀行兇,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后果。另外,孫某因妻子起訴離婚,心中怨恨,便持刀威脅、恐嚇妻子的家人,更是不理智、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已觸犯了法律。
孫某故意非法剝奪包某生命的案件,發生原因有多方面,但酒精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只是為了“出口氣”“爭面子”,在酒精的“助燃”下,讓“氣”無限放大,最終毀的只有自己。歸結一句話:做事應三思,飲酒需適量,避免樂生悲!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本案中,孫某持械追逐、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犯尋釁滋事罪,故對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適當。

案情概要

瑣事爭吵竟傷人 沒了自由和幸福

被告人周某與丁某(被害人,女,歿年63歲)同居多年,共同居住某小區。2018年3月14日19時許,周某與丁某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周某被丁某用水盆和塑料搓衣板打傷,被丁某弟弟丁某謙夫婦勸止。22時許,周某與丁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丁某給丁某謙打電話,在丁某給丁某謙夫婦開門時,周某從門口的鞋柜處取出一把單面刃尖刀捅刺丁某左背部一刀,致丁某死亡。尖刀被丁某謙奪下后被公安機關扣押。案發后,周某和丁某謙均撥打了110電話。經司法鑒定,丁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刺擊左背部致胸主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當日23時許,周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是,應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被害人對激化矛盾具有責任;周某有自首情節。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案例點睛:

01

關于定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 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周某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關于周某所提丁某是回身撞到其手持的尖刀上,應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周某始終穩定供述持尖刀刺扎被害人丁某背部一節,其住所入戶門為向外推的鐵門,丁某系左背部被刺中,其雖辯解系被害人丁某開門時回身撞到其手持的尖刀,但其辯解與穩定供述及向外推門時向外使力的運動規律和生活常識不符,故不予采納。

02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周某故意殺人且致一人死亡,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害人對激化矛盾具有責任,周某有自首情節,故對周某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案例點睛:

近年來,細究因生活瑣事引發的血案,多數都是從日常瑣事吵架 打鬧發展到最后激情殺人。本案中,周某與丁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后,周某沒有心平氣和解決矛盾,而是選擇偏激、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那一刀不僅砍死了丁某,也砍掉了自己的自由與幸福,砍掉了家庭的安寧生活。?
血淋淋的教訓告誡我們,共同生活在一起應該懂得禮讓,不要事事分個對錯。有時激憤之言會無意間刺痛對方,讓原本很小的一件事變成導火索,最終導致難以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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