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恢復速度不斷加快。但同時國際疫情快速擴散蔓延及國內輸入性疫情風險的增加,給國內疫情防控、社會生活、經濟發展以及我們的個人生活也會帶來新的挑戰。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不論個人日常生活、企業及社會組織行為,還是政府職能和國家治理,都必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遼寧省司法廳和網易遼寧共同推出《法治易讀》專欄,應對國內外疫情防控和經濟形勢階段性新變化的特點,結合我們身邊的典型實發案件和熱點事件,為您講解法律知識,介紹法律常識,解答法律疑難問題。目的就是能讓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維護我們社會生活環境的公平正義,學會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2?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3
//liaoning.news.163.com/special/S1574040376364/
近期,全國各地針對境外回國人員相繼出臺了嚴格管控措施,境外回國人員應給予積極主動配合,對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及親屬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4?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5
202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某小區住戶趙某、莎某,3月7日從土耳其經阿布扎比乘飛機入境時,與鄭州確診患者郭某鵬有密切接觸,趙某、莎某返呼后故意隱瞞出境史,期間多次在小區內自由活動并外出到飯店就餐,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造成傳播危險,現已被立案調查。
2020年3月13日,敏某某、張某某被臨夏市確診為境外輸入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經查,敏某某、張某某于3月12日從某國回國未按規定向臨夏市居住地的相關機構、部門如實報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已依法對上述二人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敏某光、敏某麗、蘇某明知敏某某、張某某從國外返回國內,未按規定向臨夏市其居住地的相關機構、部門如實報備,私自將敏某某、張某某接到臨夏市家中,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對敏某光、敏某麗、蘇某三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對于上述案例提及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觸犯此罪又應受到什么樣的法律制裁呢?下面由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的王珂律師、李麗律師給您進行解讀 。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新冠肺炎已被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控,同時也被納入《國境衛生防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入境人員入境后若有隱報、瞞報不實行程的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等行為,從而引起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傳播或有嚴重危險的,應按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了更好的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3月16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細化了六類可能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六類妨害國境衛生一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6?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7
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于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以上案例中入境人員的行為有可能同時觸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兩種罪名,擇一重罪處罰,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疫情期間,境外入境人員要保持良好心態,積極配合防疫機構的檢查,如實登記、申報,需要隔離觀察的人員應遵守隔離期間的規定。為了嚴格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風險,我國對一些罪名的具體犯罪行為也再逐步不斷細化,以保證正確實施法律行為。入境人員也要及時了解我國政策和法律規定,避免您不小心觸犯了我國的法律。
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新增確診病例以及新增疑似病例,一直備受全國關注。然而,就在全國抗疫形勢一片大好的情況下,鄭州“毒王”郭某鵬的確診,使9600萬河南人的努力付諸東流,使鄭州的防疫工作再次進入緊急狀態。
經相關部門通告可知:郭某鵬自3月1日前往意大利至3月7日歸鄭,七天四國五城,行程累計2.4萬多公里。歸鄭后,郭某鵬隱瞞出境史,不如實報告往來真實情況,不按要求配合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更是于3月8日、9日,乘坐地鐵上、下班。3月10日相關部門找到郭某鵬并將其送往集中隔離點進行隔離,3月11日郭某鵬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本期欄目邀請遼寧弘鼎勝律師事務所楊亭律師進行解讀。
廣大市民一定要積極相應各項防控措施,盡量不要到人員密集區逗留,勤洗手、室內勤通風;已經復工復產的企業職工,應做好上下班途中的自我防護,避免跨省、市行程,出行后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并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
抗擊疫情的全面勝利不僅要依靠國家、政府以及白衣天使的努力,更加要依靠我們每一個人,切莫讓“剛出病房、再入牢房”的事情重現。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8?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09
疫情期間,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三個方面。
郭某鵬隱瞞境外旅居史,不如實報告往來真實情況,不按要求配合落實隔離觀察措施,造成多人被隔離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現已經被刑事立案,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郭某鵬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賠償金。因郭某鵬瞞報導致多人被隔離,郭某鵬的行為已經侵害到被隔離人的民事權益,因郭某鵬導致被隔離的人員均可以依法要求郭某鵬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雖不涉嫌刑事犯罪,但仍可能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例如河北廊坊張某、張某某因刻意隱瞞韓國旅居史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淺談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0?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我們發現疫情防控相關用品都比原來貴了很多,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管理,遼寧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用品的價格監督檢查力度,查處多起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案件。
那么法律規定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趙艷哲律師進行解讀。
1月29日,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1月24日以1元/個價格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100個,對外銷售價格10元/個,該行為涉嫌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已對其立案調查,并將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1月27日,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丹東市元寶區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所銷售的3M口罩未進行明碼標價,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立案調查,并將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那么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呢?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一?
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2?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3
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
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4?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5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 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經營者應依法經營,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進行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將會面臨行政處罰,如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6?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7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發布(2020)33號函件,函件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在疫情期間書面勞動合同不方便訂立的情況下,電子勞動合同一躍成為新的熱點話題。但是,有的企業和HR會認為,這不是什么新的話題,單位在疫情之下早就通過微信、釘釘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通過這種方式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和人社廳函件中所述電子勞動合同是一回事嗎?本期欄目邀請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張賢律師進行 解讀。
電子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確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什么是電子勞動合同?
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0〕33號回函指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因此,只要符合《電子簽名法》有關電子簽名的要求,確保電子簽名做到真實身份、真實意愿、簽名未改、原文未改,就能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屬于書面的合同?
《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書面”是否僅限于紙質的載體,勞動法律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8?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19
2019年4月23日,《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所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視為符合書面形式。
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簽署電子勞動合同?
〔2020〕33號回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如勞動者因操作不便,或對電子合同流程不熟悉,不方便保管為由拒絕簽署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采用這種方式的,因為電子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協商一致的行為。當然,為了規避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在簽署電子勞動合同前以微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征詢勞動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哪一個效力更高?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使用電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通過國家認可的電子簽名平臺,電子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條款,要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后,同時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得到勞動者認可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給電子勞動合同加一層防火墻。
無法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怎樣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有些企業因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前期人力、財力或技術投入太多而望而卻步,在此情形下如何訂立或續簽勞動合同呢?企業或先通過電子郵件或微信方式,將電子勞動合同全文向員工送達,而不是以附件的形式,進而得到員工同意簽署的書面回復,此后,企業可將與電子版合同內容一致的紙質合同郵寄給員工,在疫情過后,雙方再行以書面勞動合同形式追溯電子合同內容,繼而降低企業未訂立書面的法律風險。
疫情無情人有情,希望勞資雙方能在疫情之下,互相配合、互相理解,有序復工復產,共克時艱!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0?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1
洶洶疫情,蕓蕓眾生。疫情之下,許多門店、商鋪紛紛歇業,房屋租金成為了許多中小企業主十分頭疼的事,租賃費用到底應不應當交?疫情的影響到底是不是可抗力?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張猛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
區分的意義在于:二者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適用不可抗力,則可以解除合同、免除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內的責任;若使用情勢變更,則更趨向于變更合同、公平處理,解除合同只是例外之策。
日前,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員表示,本次疫情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應當適用情勢變更來解決更為妥當,一些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也表示,傾向于適用情勢變更。而《民法總則》與《合同法》中對于不可抗力的表述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了極少數醫療衛生系統人員以及“吹哨人”之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對于全國人民來說,完全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的,個人更無法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定義。如此說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當真確屬于不可抗力么?
答案是不一定。認定肺炎疫情屬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除了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條件外,還需要一個大前提。就是《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所規定的的,必須要“不能履行民事義務”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這樣才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所謂“不能履行”是一個客觀概念,應當指客觀上因條件不滿足而無法做到,而非主觀上不去做。例如對于工廠供貨合同來說,受肺炎疫情影響,工人無法返崗,生產無法繼續,原定的供貨日期無法供貨,那么這就屬于典型的人
首先,區別一下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于租賃合同來說,到底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2?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3
“不能履行合同”;再如,因封城車輛無法出城,貨運運輸合同不能履行,也屬于典型的“不能履行合同”,對這樣的情形來說,確屬不可抗力,應當免責。但對于另外一些合同來說,比如借款合同,則一般不存在受疫情影響的問題,借款人不存在“不能履行”的客觀因素,無法以疫情為由不履行還款義務。疫情的影響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要看疫情是否對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了客觀上的“不能”的影響。
嚴格說來,房屋租賃合同處于履行過程中,出租方已經完成了交房義務,履行合同對出租人來說不構成履行不能,而承租人的義務是支付租金,當下租金支付多使用網銀轉賬的方式支付,即使雙方不見面也不構成支付障礙,故對于承租人來說,也不能構成不能履行。既然對雙方來說,均不構成不能履行,那么對于商業地產租賃來說,疫情就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了。事實上,對于疫情期間的租金,承租人只是“不想付”“不愿意付”而已,并非“不能付”。但若這樣操作,顯然對承租人十分不友好,承租人做了十足的冤大頭,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促進交易,促進公平,不能鼓勵這樣的事情發生的,所以我們需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因疫情影響,一些特定行業如商場、酒店、KTV、餐館、景區等等,政府明令不得開門營業,可以認為在租賃法律關系中,是出租方中止了向承租方提供房屋,盡管這絕非是出租方的本意。但從法益衡平的角度,承租人無法使用房屋的風險,與其讓承租人來承擔,不如讓房屋的更高層級管理人(所有人)即出租方來承擔,畢竟出租方抵御風險的能力一般來說會更高一些,對房屋的管理和收益也更加直接,這也體現了法律應當適當傾向于弱勢一方,促進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
所以,認為合同是中止履行,對于承租人來說,出租人沒交付房屋,故無需支付這期間的租金,但沒交付房屋又不是出租人的問題,所以也不能向出租方主張不能交房的違約責任和損失。中止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疫情,不能歸屬于任何一方,中止合同應當認為客觀上不能履行,此時疫情應當屬于不可抗力。
故對于此種情況,承租人疫情期間的租金,應當予以免除。但如果疫情持續時間過長,如持續數月乃至更長時間的,全部免除租金對出租人來說,亦不公平,也不利于促進商業交易,承租人亦應承擔一部分損失。總體言之,應視疫情持續時間長短,以免除租金為主,以承擔少部分租金為輔。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4? ? ? ? 《法治易讀》普法專欄/25
對于一些超市以及提供基礎商業服務的行業來說,這類不屬于政府明令不得營業的行業,疫情期間是可以繼續經營的,無法構成“不能履行”,不應屬于“不可抗力”。但疫情期間,人們減少外出、購物,這些業態的經營也必然受到影響。此時若要求承租方按照正常標準支付租金,顯然也并不公平,很多承租方疫情期間的營業額完全趕不上租金,甚至差得很遠,乃至于即便疫情宣告結束,但疫情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必然會有一定的滯后性,在疫情結束后的若干時間里,經營依然會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故此時,應當認為疫情對這些業態的影響,屬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但又不是不可抗力的重大變化,即《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所確立的“情勢變更”。對于這種情況,承租方可以請求將租金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但并不應完全免除。
而對于一些在疫情期間反而經營大好的承租方,比如生鮮超市,比如火鍋商店等,因餐館不能營業人們只好全部在家就餐,故這類商業疫情期間十分火爆。對這類并不受疫情影響甚至還得益于疫情的商業承租方,就沒有認定為情勢變更從而減免租金的適用空間。
那么,如果涉及到減免租金,減免多長時間為宜呢?這就需要租賃雙方友好協商確定了,按照目前商業地產租賃的情況,萬達、龍湖、華潤等多家商業地產的出租方均主動減免租金2-3個月不等,這樣的標準可以供雙方參考。實在協商不成的,就只好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