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書刊名稱:《法治易讀》普法電子書刊第6期
發布作者:遼寧省司法廳
發布時間:2022-01-07
閱讀次數:1474
書刊簡介: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恢復速度不斷加快。但同時國際疫情快速擴散蔓延及國內輸入性疫情風險的增加,給國內疫情防控、社會生活、經濟發展以及我們的個人生活也會帶來新的挑戰。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不論個人日常生活、企業及社會組織行為,還是政府職能和國家治理,都必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他信息:《《法治易讀》普法電子書刊第6期》電子宣傳畫冊作品由遼寧省司法廳于2022-01-07制作并發布于FLBOOK電子雜志制作平臺。FLBOOK是一款HTML5電子雜志、電子書刊、電子畫冊制作平臺,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發布電子書刊作品。
閱讀3D版
疫情期間入境信息瞞報謊報,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是否可拒絕或減少支付撫養費?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權?
疫情期間,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的適用問題研究。
? ? ? ?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恢復速度不斷加快。但同時國際疫情快速擴散蔓延及國內輸入性疫情風險的增加,給國內疫情防控、社會生活、經濟發展以及我們的個人生活也會帶來新的挑戰。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不論個人日常生活、企業及社會組織行為,還是政府職能和國家治理,都必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 ? ? ?遼寧省司法廳和網易遼寧共同推出《法治易讀》專欄,應對國內外疫情防控和經濟形勢階段性新變化的特點,結合我們身邊的典型實發案件和熱點事件,為您講解法律知識,介紹法律常識,解答法律疑難問題。目的就是能讓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維護我們社會生活環境的公平正義,學會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liaoning.news.163.com/special/S1574040376364/
? ? ? ?近來,隨著新型冠狀肺炎全球迅猛擴散,現中國國境以外已經確診超過64萬人。由于疫情的不斷擴散,全球各個國家開始根據疫情嚴重程度逐漸出現“封國”的情況,此處的“封國”即附條件的不再允許部分非本國人入境。
? ? ? ?美國當地時間2月29日,為應對新冠肺炎,美國政府宣布將禁止在過去14天有過伊朗旅行史的外國人入境。3月28日中國外交部也發布聲明,聲明包括了“自2020年3月28日期暫時停止外國人持目前有效來華簽證和居留許可入境”、“暫停外國人持APEC商務旅行卡入境”、“暫停口岸簽證24/72/144小時過境免簽”等內容。
? ? ? ?在廣東省疫情防疫指揮部發布了對所有經廣東口岸入境的人員(包括港澳臺地區,含中轉旅客)實行檢測,并且要醫學隔離14天的通知后,有些人就發表類似于:“這些入境的人包括港澳臺人員,這不就是把港澳臺沒有劃分在中國境內,作為外國人來看待了么”的言論,由于對法律術語的不了解,此類言論下面往往有一些跟風附和者。
舉例2
? ? ? ? 隨著各國對出入境的管控,社交網絡上出現了一些錯誤導向性的言論。
? ? ?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錦連律師事務所黃秋瑋律師進行解讀。通過上述舉例,出現了兩個法律上須嚴謹使用的詞匯:“國境”、“入境”,由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出“出境、關境”兩個詞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國境為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從國境的角度來講,港澳臺屬于境內;關境是指同一海關法或實行統一
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從關稅的角度來講港澳作為單獨的關稅區相對于內地為“境外”。由此可見在不同的詞語意義上,對港澳臺的定位有所不同。
? ? ? ?通過以上解釋,我們可以知道在不同的語言環境的“境”代表的含義不同,而隨便在網上發表此類言論或者跟風進行發表,則可能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違反國家《反分裂國家法》的表現,嚴重時甚至會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不僅是在疫情期間,在任何時候,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當堅定不移的維護國家統一與國家安全,關注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拒絕在網絡上跟風發表言論,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 ? ? ?2020年以來新冠肺炎大肆蔓延,當前我國防控新冠疫情重點已經轉為防境外輸入。為此,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 ? ? 近期,一些入境人員懷著僥幸心理,采取各種手段隱瞞病情、不服從隔離管理、影響疫情防控。依照《刑法》第332條規定,結合剛剛出臺的《意見》,上述行為可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本期欄目邀請遼寧天維律師事務所董相輝律師,以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些問題:
? ? ?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意見》中的“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的規定,存在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危險,可以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此外,國境衛生檢疫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對每位進出境人員進行檢疫的行為是執行公務的行為,李某暴力阻礙檢疫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該數罪并罰。
? ? ? ?李某在國內經營餐館業務,其在A國旅游期間該國爆發新型冠狀病毒,于是李某便匆忙回國。在過關時由于要接受衛生檢疫檢查,李某擔心要是被查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會影響餐館的生意,試圖從檢疫室中沖出去。當被檢疫人員阻攔時,李某便開始對檢疫人員進行毆打,還砸壞了部分檢疫設備。經檢查,李某確已染上新型冠狀病毒。
? ? ? ?在戰“疫”最關鍵的時刻,我們作為中國公民應以身作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國內的實踐已經證明,新冠肺炎在很多地區的治愈率可以達到95%以上,早申報、早發現、早治療,能夠有效防治傳染病。所以,對于入境人員來說,沒有隱瞞的必要。懷著僥幸心理逃避海關檢疫,影響疫情防控工作,不單單延誤自己病情,也可能禍及他人健康。而且不僅要承受輿論譴責,還會面臨法律追懲,終究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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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間,是否可拒絕或減少支
付撫養費?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權?
? ? ? ?2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徐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案進行了網絡庭審,并探索嘗試了通過網絡庭審進行“云探望”,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順利在云端調解結案。
? ? ? ?據了解,在收到案件后,法官第一時間通過電話聯系了當事人。男方徐某向法官訴說,其因更換工作,疫情期間又無法正常復工,薪資大幅減少,已無力承擔高額撫養費,請求酌減。就此情形,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相互交換了證據材料。
? ? ? ?為了能讓徐某與孩子相見,法官在2月11日啟動網絡庭審時,利用線上云端為徐某與孩子搭建起一座溫暖的心橋。
? ? ? ?春節期間,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肆虐使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面臨空前的挑戰,眼下,國內疫情態勢轉好,但是依舊面臨境外輸入病歷的風險。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到以往仍需要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未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主張因沒有收入或收入減少而拒絕或減少支付撫養費?是否可行使子女探望權?針對此問題,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王金兵律師為您作出解釋和回答。
【對未成年的子女進行撫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要求給付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 ? ?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疫情期間,不能主張因沒有收入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因疫情嚴重影響非直接撫養一方的勞動能力,
致其收入減少,甚至導致其喪失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主張降低撫養費的,原則上可得到支持】
?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 ? 所以,疫情期間因收入減少或喪失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主張降低撫養費在原則上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減少撫養費后,一旦恢復或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以免此項權利被濫用。
【行使探望權,無論在時間還是方式上,
都應該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
? ? ? ?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 ? 眾所周知,新冠肺炎疫情感染性極強,當下依舊是輸入病例防范的高風險時期,在此情況下探望子女有可能將病毒傳染給子女,威脅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應當中止現場探望,若該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恢復探望。當然,在現場探望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有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協助另一方以”云探望“的形式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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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疫情無情人有情,隔離病毒不隔愛。夫妻離婚,不能給孩子完整的家,但要給孩子完整的愛。
疫情期間,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的適用問題研究
? ? ? ?本期法治易讀欄目邀請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悅律師進行解讀。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0年2月7日聯合發布針對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的三個公告受到了抗“疫”全民的極大關注,其中2020年第8號《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8號公告”)中針對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經營行為規定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但我個人認為“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
退稅”政策能夠增加企業的現金流,是能給企業帶來最直接、最可見資金支持的政策。
? ? ? ?在此特殊時期針對“8號公告”的適用及疫情結束后針對“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能否繼續適用、在哪些行業、在什么期間適用、如何適用等問題,具體解讀如下:
? ? ? 現行有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主要政策公告與通知文件共計16份,該退稅政策并非在疫情期間首次發布。
? ? ? ?經檢索,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尚未出臺法律、行政法規,現行有效的政策均為部門規章,發文主體涉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其中截止至2020年2月12日,2017年及2017年以前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計3份、2018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計5份、2019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計5份、2020年生效的政策文件共計3份。
? ? ? ?經研讀此16份文件可知,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聯合做出的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具有里程碑意義,將“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在全行業首次實施意義重大,獲得諸多稅法研究學者的一致向好評價。由此可見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是指導全行業企業合理、合法退稅的主要政策依據。
? ? ?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文件的比較
? ? ? ?本部分將以財政部、國稅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財政部、國稅總局2019年第84號公告、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三個文件作為比較對象,進行比較分析。
適用期間不同
? ? ? “8號公告”規定了公告實施期間為自2020年1月1日,截止日期并未明確,而是規定“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終會結束,可見該政策系針對疫情防控此特殊期間實施的階段性政策。“84號公告”并未明確公告實施期間,但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
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可知該政策實施自2019年6月1日起,而其他相關規定按照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公告執行。“39號文件”明確規定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并未規定截止日期,那么在發文機關未做出此文件修改或廢止決定之前應持續有效。
適用行業不同
? ? ? “8號公告”僅適用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而 “84號公告”僅適用于“部分先進制造業企業”,“39號文件”適用于全行業企業。
適用條件不同
? ? ? ?“39號文件”明確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 ? “84號公告”規定的條件與“39號文件”略有差別,其中第2至第5項內容一致,主要針對納稅人的信用等級、合法規范納稅情況及“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享受情況的要求,而為鼓勵“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84號公告”放寬了關于“增值稅留抵稅額”連續增量及增量數額起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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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相比上述兩文件,“8號公告”并未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此退稅政策做出人任何條件要求。
“增量留抵稅額”產生的參考值不同
? ? ?“8號公告”明確規定: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84號公告”與“39號公告”規定“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因退稅將使國家稅收逆向流動,若企業可追溯退回此前全部留抵稅額將對國家財政造成一定壓力,因此三個稅收文件均明確規定了留抵稅額“增量”產生的比較時間點。
退稅比例不同
? ? ? ?依據“8號公告”規定可知,針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申請全額退回增量留抵稅額;依據“84號公告”,針對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而依據“39號公告”對其他企業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為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退回稅額計算公式的60%。這也顯示了稅收部門對特殊時期、特殊行業的政策傾斜。
針對“8號公告”的特殊提示
? ? ? ?“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也就是說只有進入名單的企業方可享受“8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名單的確定機關為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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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截止2020年3月2日經互聯網查詢云南省、河北省、黑龍江省主管機關已發布第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利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8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工作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
何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 ? ?2020年2月7日,武漢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險決字(2020)第0100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文亮作為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經搶救
救無效去世,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 ? ? ?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出臺《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 ? 李文亮工傷認定案件是媒體公開的第一例因新冠肺炎而進行工傷認定案件,進入到3月以來,遼寧已有序恢復生產生活,大部分企業也已有序開展復工復產。當下,省內疫情態勢轉好,但是依舊面臨境外輸入病歷的風險。復工后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呢?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中的“相關工作人員”又是指哪些人員呢?針對以上問題,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張賢律師為您作出解釋和回答。
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在何種情況下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認定工傷?
? ? ? ? 2020年3月3日,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發布《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8號),該文件第二條指出社區工作者認定工傷或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兩種情形。
? ? ? ? 1、城鄉社區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情形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
? ? ? ?2、對于因履行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鄉社區工作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中的“相關工作人員”
又是指哪些人員呢?
? ? ? ?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因此,可以理解為凡是從事疫情防控工作,或者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都屬于相關人員。
? ? ? ?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五)項情形,即普通勞動者存在“因履行工作職責”或“因工外出期間”的情形感染新冠肺炎,也有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
? ? ?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減少勞資糾紛發生,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勞動者可能是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企業應當積極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一
方也需主動保存好
相關信息及病歷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