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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易讀》電子書刊第二期

《法治易讀》
普法專欄

遼寧省司法廳? ?網易遼寧共同推出

2020年第2期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 ? ? 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恢復速度不斷加快。但同時國際疫情快速擴散蔓延及國內輸入性疫情風險的增加,給國內疫情防控、社會生活、經濟發展以及我們的個人生活也會帶來新的挑戰。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不論個人日常生活、企業及社會組織行為,還是政府職能和國家治理,都必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 ? ? ?遼寧省司法廳和網易遼寧共同推出《法治易讀》專欄,應對國內外疫情防控和經濟形勢階段性新變化的特點,結合我們身邊的典型實發案件和熱點事件,為您講解法律知識,介紹法律常識,解答法律疑難問題。目的就是能讓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維護我們社會生活環境的公平正義,學會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治易讀》網絡鏈接:

//liaoning.news.163.com/special/S1574040376364/

前? ?言

目? ?錄

1.物業企業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常法律問題。

2.被他人傳染了新冠肺炎,可以向傳播者索賠嗎?

3.因疫情導致企業停產停工超過一個月,“一個 工資支? ? ? ? ?付周期”該如何理解?

4.新冠病毒致使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法律分析。

5.非常時期在微信朋友圈賣口罩究竟行不行?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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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易讀》專欄/03

《法治易讀》專欄/02

物業企業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常見法律問題

? ? ? ?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各小區物業企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防范。對當前緊急情況下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邀請到遼寧智庫律師事務所陳茹律師、趙煒律師對此進行解答。

問題一

業主不配合物業企業進行疫情防控、查,物業企業是否有權采取強制手段?

? ? ? ?物業企業無權強制業主配合。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賦予物業企業對業主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因此,物業企業無權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業主采取強制措施,應報疫情防控指揮部處理。

問題二

物業企業是否有權收集業主個人信息?

? ? ? ?根據遼寧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關于做好全省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遼住建房〔2020〕1號)第二條:“各物業企業要按照屬地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門的指導和要求,配合社區等部門做好聯防聯控工作。一是做好管理區域內疫情信息收集、排查工作,一旦發現疫情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如實上報。二是積極配合開展宣傳引導,及時將政府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和疫情防控指引通過微信公眾號、業主微信群、小區宣傳欄等途徑進行推送,引導業主科學防控。三是做好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對來訪人員和車輛的登記管理,有條件的可在主要出入口設置體溫測量儀。”
? ? ? ?因此,物業企業只可以疫情防控為目的,收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業主個人信息(比如近期是否去過疫區,是否接觸過確診或疑似感染病人等),但對業主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法治易讀》專欄/04

《法治易讀》專欄/05

疫情防控期間,物業企業垃圾無害化處理義務。

問題三

? ? ? ?根據遼寧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關于做好全省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遼住建房〔2020〕1號),在疫情防控期間,物業企業應加強衛生整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因此,物業企業在處理垃圾時,一定要將垃圾排放至指定地點。尤其是口罩,確診、疑似病人使用過的物品一定要做好無害化處理,避免造成污染,甚至觸犯刑法。

問題四

物業企業可否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向其
提供疫情防護服務?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物業企業不可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為其提供疫情防治服務。在緊急情況下,疫情防護是每一個公民、每一個企業、組織共同的義務。

被他人傳染了新冠肺炎,可以向傳播者索賠嗎?

? ? ? ?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增加,國家也正在積極出臺防控政策,遏制疫情蔓延。
? ? ? ?人吃五谷雜糧,自然有可能患病,不僅可能包括新型冠狀病毒,也包括其他疾病,但如果并非自己患病,而是被他人傳染患病,能否要求賠償呢?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董毅律師來為我們進行解析。
? ? ?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人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同時滿足有以下幾個條件:

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

? ? ? ?這里的侵權行為不僅包括公眾所理解的加害行為,也包括非肢體接觸的侵權,比如通過辱罵侵犯名譽權、通過曝光侵犯隱私權、通過冒用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權,甚至也包括本文討論的傳染,也屬于侵權行為。

《法治易讀》專欄/06

《法治易讀》專欄/07

被侵權人存在損害結果

? ? ? ?這里的損害結果包括一切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比如人身受到損害即受傷,比如精神受到損害,同時也包括本文所討論的,身體患病,也屬于損害結果的一種。

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 ? ? ?這一點才是本文所討論的重點之一,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也是最難證明的問題。就本文討論的被他人傳染疾病而言,如何證明他人患病與被侵權人患病存在因果關系,將是維權的難點。比如你去了某地,侵權人在此地,你與侵權人發生了接觸,那么就可以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嗎?顯然不能,實踐中,只能通過醫學鑒定來認定是否系傳染所得,至于是否是侵權人傳染所得,恐怕就需要經驗豐富的法官來認定了。

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

? ? ? ?這一點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之一,傳染疾病,如何認定侵權人存在過錯。比如某人得知自己患某種傳染性疾病,但并沒有采取任何避免他人傳染的措施,依舊到公共場所與他人接觸,那么此人就存在過錯。如果情節更嚴重一些,某人得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為了報復不特定人群,故意去賣淫、嫖娼,那么此人就不僅僅是侵權,更涉嫌傳播性病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借鑒傳播性病罪就可以看出,主觀存在過錯,確實是認定侵權的關鍵要素,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患病,那么到公共場所接觸他人導致他人被傳染,就不應當追究其責任。

? ? ? ?比如侵權人在傳染他人前曾確診,或者被隔離但未履行隔離義務,又或者有比較顯著的患病特征,依然選擇與他人接觸,都是過錯的表現形式。
? ? ? ?普通侵權案件中,認定過錯大小,往往由國家機關來幫助認定,比如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認定責任,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認定責任,加害行為,由公安機關出警調查,方便法院認定責任。此類傳染侵權案件,需要當事人自己搜集證據,實踐中想完全成立,還是比較困難。

實踐中,如何認定這類案件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呢?

? ? ? ?大家還是保重身體,盡量少去熱鬧的公共場所,平時佩戴專業醫學口罩,勤洗手,相比較被傳染后如何維權,降低自己被傳染的幾率更為重要。

給您提個醒

《法治易讀》專欄/08

《法治易讀》專欄/09

因疫情導致企業停產停工超過一個月,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該如何理解?

? ? ? ? 面對疫情導致企業不能及時復工復業的境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20年2月7日聯合多部門,組織發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旨在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動員廣大勞動者凝心聚力共克時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

? ? ? ?該意見第三條第(四)款指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 ?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

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 ? 那么,這里涉及到停工停業超過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到底該如何理解?參考北京市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馬趣律師將其歸納為以下三種觀點:

1

? ? ? ?按照自然月理解(自然月是指每個月1號到該月的最后一天),即僅指停工停產的當月處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下月屬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 ? ? ?從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一個月(最多30日),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2

3

? ? ? ?按照單位實際結算月工資的具體時間段來理解,如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為單位實際計薪周期,自企業停工停產第一天開始起算,至停工停產后出現的第一個計薪周期結束,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法治易讀》專欄/10

《法治易讀》專欄/11

? ? ? ?比如某單位2020年1月23日開始放假,國家規定的春節調休日截止2月2日,從2月3日起一致未復工。按照前述三種觀點理解分別為:

1

三種
觀點

2月3日至3月3日屬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2月3日至28日屬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2月3日至2月25日屬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2

3

? ? ? ?馬律師經過對比發現:停工停產超過一個月的情形下,按照觀點一或觀點三來計算,停工停產期間,支付正常工資的天數是動態的,而按照第二種觀點則是靜態的,即月薪制下都是一個月。所以其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 ? ? ?“工資支付周期”與“計薪周期”是不同的概念。“計薪周期”是指用人單位計算工資的起止時間。“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采用的是“支付周期”的概念,觀點一和觀點三實際上用“計薪周期”取代了“支付周期”,本質上是同一種觀點,且不符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

? ?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語境下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僅跟工資制度的類型有關。即根據工資制度的不同,用“一個月”、“一周”或“一日”來取代和理解。

? ? ?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是如何適用的呢,我們一起來看三個相關案例。

案例一

? ?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京02民終12553號張增波與北京中航空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載明:關于張增波主張的中航空港公司支付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間拖欠的工資,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核查工資明細表的具體工資發放數額,其中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間,應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中航空港公司對于不足部分應補足,具體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

? ? ? 【歸納:10月11日停工三十天內按照正常工資計算,第31日起按照生活費標準計算】

《法治易讀》專欄/12

《法治易讀》專欄/13

案例二

? ?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粵01民終23083號侯志恒、廣州廣信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侯志恒自2018年11月26日開始放假,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期間,廣信公司應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10170元支付侯志恒工資,2018年12月26日起按1680元的標準支付侯志恒生活費,廣信公司已經按照上述工資標準向侯志恒支付了2018年12月1日至25日的工資8475元和2018年12月26日之后的生活費28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 ? ? 【歸納:11月26日停工三十天內按照正常工資計算,第31日起按照生活費標準計算】

案例三

? ?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豫01民終24360號鄭州瑞卡福醫用氧有限公司、韓常閣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載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根據原告在拖欠工資表中確認的數額,被告2018年4月以及6月1日至12日拖欠工資數額為5768.76元。? 被告自2018

? ? ?【歸納:6月停工當月按照正常工資計算,7月起按照生活費標準計算】

年6月12日開始待崗,故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7月至12月的生活費。按照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計算生活費,被告待崗期間生活費共計為6516元。以上拖欠工資及生活費共計為12284.76元,應由原告支付給被告。

? ? ? ?通過案例檢索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對該問題的法律適用也分兩種類型,前一個案例的理解是從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一個月(最多30日),而后一個案例的理解卻是按照自然月計算。所以,對于這個問題還是沒有統一結論,但筆者(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周拓夫律師)認為,主流意見的計算方法還是按照順延30天計算比較符合公平原則。

《法治易讀》專欄/14

《法治易讀》專欄/15

新冠病毒致使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法律分析

? ? ? ?2019年12月開始,由武漢始發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十分嚴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衛健委的相關部署和要求,全國多省份針對本次疫情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各地區各企事業單位紛紛宣布推遲復工時間,公、檢、法系統實行彈性工作制,各看守所暫停會見。疫情時間的持續,在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同時,對部分民事主體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尹曉英律師、鄭佳律師進行解答。?

? ? ? ? 根據《民法總則》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因此,在本次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下,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針對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理解情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發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離等情形,根據《民法總則》194條規定,如上述情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 ? ? ? 因此,本次疫情要認定導致債權人訴訟時效中止必須滿足兩個實體中的必要條件:一、提出訴訟時效中止的主體要求:僅限于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離的債權人。二、提出訴訟時效中止對于債權的時間要求:受本

次疫情影響的債權期間必須滿足訴訟時效期間在最后六個月內,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并且在程序申請時因新冠病毒肺炎住院或被隔離的債權人在被收治住院或隔離期間,應保存好被收治隔離的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隔離開始及結束的證明、交通管制的相關政府文件公告等證據,在延期起訴時作為申請時效中止的證據提供給法院認定。

? ? ?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溫床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制度的設定理念是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因此,本次疫情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作出了嚴格的把控和認定,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本次假期延長,復工時間的推遲其實并不必然導致所有民事債權糾紛訴訟時效的中止,作為本次疫情中普通的債權人,各省份各地區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呼吁普通債權人通過訴服及微法院網上立案、郵寄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種途徑保障民事主體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能夠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維權。

《法治易讀》專欄/16

《法治易讀》專欄/17

非常時期在微信朋友圈賣口罩究竟行不行?

? ? ?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讓口罩成了緊俏物資,短時間內,一“罩”難求成了疫情下的真實寫照。看到了“商機”的微商們也開始躍躍欲試,紛紛在朋友圈里“花式”賣口罩。那么問題來了,沒有營業執照等證件的他們,這么賣口罩違法嗎?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 ? ? 吳曉麗(化名)是一名普通上班族,疫情期間,口罩價格飆升,周圍藥店、超市等口罩都售罄,她覺得這是掙錢的好機會,于是四處打聽,終于在朋友那進來一批醫用口罩,并打算在朋友圈中售賣。但好景不長,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人找上了門,曉麗不明白,為什么自己賣的口罩是正品,有合格證且價格合理,只是沒有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怎么就違法了?

屬于違法行為。而且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規定,曉麗賣的醫用口罩屬于國家第二類醫療器械,需要依法進行備案。具體操作流程:經營者向所在地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要求條件的相關證明資料。若需要在網上銷售,還要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網絡交易的備案。備案不是許可,所以并不難,只要按流程走就可以了。
? ? ? ?曉麗的行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呢?對于無照經營的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未依法備案的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未依照本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告未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可見,違法的成本在提高,切勿以身試法。案不是許可,所以并不難,只要按流程走就可以了。

? ? ?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晟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宋鐵軍律師進行解答。為規范市場管理秩序,保證消費者權益,針對電商,專門出臺了《電子商務法》。該法在第9條和第10條明確了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且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所以曉麗在朋友圈賣口罩,雖然沒有哄抬價格,口罩也有合格證,但是沒有《營業執照》前提下賣口罩

? ? ? ?微商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的,不要盲目跟風,別人發朋友圈賣東西也許早已證件齊全,千萬不

給您提個醒

要存在僥幸心理,無證賣貨是違法的,現在沒被查處也只是暫時的,一旦被發現,將會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嚴重的話會面臨刑事處罰,要盡量避開“瞎折騰”、“白折騰”、“還倒貼”的錯誤做法。

《法治易讀》專欄/18

《法治易讀》專欄/19

《法治易讀》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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