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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普法》電子書刊2021年第5期

《遼寧普法》
電子書刊

遼寧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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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期

舅舅醉酒害外甥? 傷了親情難補救

都是錢款惹的禍? 致人重傷判無期

懷疑妻子被強奸? 沖動報復陷牢獄

感情問題生口角? 言語相激食惡果

化解社會矛盾普法案例

05

不堪重負害病夫? 自殺未遂終獲刑

案情概要

2017年1月26日晚,陳某(被害人,男,歿年24歲)帶著酒菜去陪獨自居住的舅舅楊某過年。醉酒后,楊某在其住處用電飯鍋等物擊打外甥陳某的頭部等部位,造成陳某重度顱腦損傷及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當場死亡。次日6時許,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關于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關于醉酒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刑法中的規定主要指的是生理性醉酒,應承擔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原則上視同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歷史,預見到自己飲酒后會實施攻擊行為,故意飲酒造成危害結果,或者由于飲酒過失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也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楊某案發時處于普通生理性醉酒狀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承擔刑事責任。

舅舅醉酒害外甥 傷了親情難補救

1.關于定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楊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例點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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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楊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楊某故意殺人并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嚴重,鑒于其與被害人系親屬關系,在飲酒后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 為,系偶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充分考慮了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故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適當。

酒雖好,切不可貪杯,以免給他人、給自己、給家人造成悲劇。
本案中,外甥專程來陪舅舅過年,本是歡聚,卻因為醉酒而引來如此禍事,害了兩家人。
本案提醒我們,要文明飲酒、科學飲酒、健康飲酒,切忌因醉酒釀成慘劇。

都是錢款惹的禍 致人重傷判無期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5月11日12時許,因錢款糾紛駕車來到某小區,將曹某(被害人,男,時年58歲)所駕的車輛別住,二人發生爭執。張某遂持事先準備的三棱槍刺猛刺坐在駕駛室內的曹某的胸、臂、腿等部位數下,曹某受傷后爬出車外摔倒在地,張某又上前繼續用三棱槍刺刺扎曹某胸、腹等部位數下。經鑒定:曹某腹部外傷后致小腸破裂并行修補術,構成重傷二級,評定為十級傷殘;其胸部受傷后致2根肋骨骨折、胸腔積氣、積血,肺組織壓縮到50%以上,構成輕傷一級;其體表創口累計25.8厘米,構成輕傷二級;其體表挫傷面積未達到體表6%以上,屬于輕微傷。案后,張某逃離現場,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經查,張某1981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1月27日刑滿釋放。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區分關鍵就在于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

1.關于定罪

三棱槍刺刺扎曹某胸、腹等部位數下。經鑒定:曹某腹部外傷后致小腸破裂并行修補術,構成重傷二級,評定為十級傷殘;其胸部受傷后致2根肋骨骨折、胸腔積氣、積血,肺組織壓縮到50%以上,構成輕傷一級;其體表創口累計25.8厘米,構成輕傷二級;其體表挫傷面積未達到體表6%以上,屬于輕微傷。案后,張某逃離現場,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經查,張某1981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1月27日刑滿釋放。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期徒刑,剝奪政治權身。

案例點睛

案情警示:

(1)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 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張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1月27日刑滿釋放。現2016年(五年內)再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應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張某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張某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人手段殘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適當。

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本案中,張某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應當明知加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持械刺扎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從其事先準備兇器、兇器的種類、刺扎的部位、刺扎的力度以及其作案當時的語言表示看,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張某因故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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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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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要債的時候,一定要冷靜,不要像張某一樣,使用了錯誤的方法,既害了他人,也將自己的后半輩子搭進去了。
如果張某能夠通過與曹某協商要回屬于自己的錢,自然是最好的;但如果要不回,也可以選擇報警處理,或者通過打官司的途徑將錢要回。總之不能做違法的事,那樣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此案也警示人們應學法、知法、守法,法律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最佳途徑。

案情警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龍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利,構成故意殺人罪。

懷疑妻子被強奸 沖動報復陷牢獄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龍于2016年4月與前妻李某梅離婚,因懷疑李某(被害人,男,歿年42歲)曾經強奸李某梅,并且認為此事是導致他們夫妻離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對李某產生報復之心。2017年9月30日23時許,李某龍以請李某吃飯為由,將李某約至某小區6號樓附近的路面上,用隨身攜帶的卡簧刀向李某扎刺數刀,致李某當場死亡。經法醫學鑒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銳性物體刺中胸腹部致肺臟、肝臟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李某龍當場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由于李某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李某森、孟某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1272.5元。法院判決,李某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森、孟某花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1272.5元。

關于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龍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被告人李某龍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適當。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家屬李某森、孟某花所受損害與李某龍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李某龍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的經濟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案例點睛

"

被告人宮某與王某(被害人,男,歿年60歲)系夫妻關系。2016年5月6日10時許,宮某因王某患病不能自理、房屋失火等生活挫折對人生失去希望,產生了輕生念頭,為給兒女減輕負擔,在女兒王小某家中,先用手扼住王某頸部數分鐘,后用菜刀砍其手腕,致被害人王某當場死亡,后宮某當場自殺未遂。當日被告人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系因口周部及頸部遭鈍性外力作用、右手腕及手背遭銳器砍擊導致機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院判決,被告人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概要

1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宮某因生活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李某龍因懷疑李某曾經強奸前妻而將其殺害,一條人命沒了,而自己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最終的結果即便不是一命償一命,他大半輩子也將在監獄中度過。
所以說,沖動是魔鬼!在懷疑自己及家人的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首先應查明真相,然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要采用極端方式。希望大家以此警示,遇到事情要冷靜地想一下,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堪重負害病夫 自殺未遂終獲刑

關于定罪

2

(1)本案中,宮某雖然不堪生活重負,但不能成為殺害與其生活多年丈夫的理由,王某系無辜被害。宮某以手扼頸部、菜刀砍擊手腕的方式,殺害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某,不屬于“情節較輕”。

關于量刑

案例點睛

案情警示:

生命是不可復制的,我們都要珍惜珍愛自己的生命同時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即使是夫妻,也不能被另一方剝奪生命,哪怕如王某這般生活不能自理,他同樣享有活在這個世上的權利。而宮某作為王某的妻子,應該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王某履行扶養義務。然而,宮某卻為了減輕兒女的負擔,竟然想殺死癱瘓丈夫后再自殺,實在可悲。但是,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通過該案提示我們:身患病癥的老人以及身處困境的老人,很容易產生絕望的情緒,嚴重的甚至會引發輕生的念頭,這時家人應該開導老人,多陪陪老人,以免老人產生過激行為。

(2)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就屬于自動投案。本案中,宮某因受傷及服藥等原因客觀上已經喪失主動離開現場的條件,其殺死被害人后長時間沒有主動報警并試圖自殺等行為,可反映出其主觀上并無主動接受司法機關審判的意愿,其行為不符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的情形;同時,根據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報警情況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及證人王小某的證言等證據,亦不能證實王小某在報案當時具有使其母親宮某有效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并承擔相應 法律后果的主觀意愿。宮某既沒有主動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被家屬送去投案的行為,并非主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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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示:

性不深,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等情節及案件起因,對宮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適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人宮某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及其系初犯,主觀惡

感情問題生口角 言語相激食惡果

案情概要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郭某與被害人孫某因情感糾葛發生口角而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1.關于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郭某故意殺人且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系因情感矛盾所引發,郭某到案后坦白的 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適當。

2.關于量刑

案例點睛

被告人郭某與孫某(被害人,男,歿年63歲)自2013年4月起同居生活,2015年8月分手。2016年1月30日二人又再次聯系。同年2月3日18時許,郭某在孫某的家中,與孫某飲酒后發生口角,郭某因孫某欺騙自己且對其進行言語刺激而激憤,遂從衛生間取出一把錘子砸向孫某頭部,進而二人發生廝打,廝打中,郭某多次用錘子擊打孫某頭面部,后又多次持客廳內的石英鐘擊打孫某頭面部、胳膊等處,致孫某因頭面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郭某隨后逃離現場。同年2月5日,公安機關在郭某的鄰居家中將其抓獲。郭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家屬孫小某、張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喪葬費28574元、尸體美容費13500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4291元,合計人民幣48365元。后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小某、張某人民幣4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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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孫小某、張某所受損害與郭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郭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孫小某、張某造成的喪葬費人民幣48365元等經濟損失。

3.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現今社會因感情糾紛失去理智,釀成大禍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不僅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惡果,還會給自己套上一個枷鎖。

本案中,郭某因孫某欺騙自己感情,在受到言語刺激后,走向殺人犯罪的極端,令人嘆息。如果郭某在情緒失控前安撫自己,保持平和的心態,沒有讓憤怒沖昏了頭腦,就不會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我們在感嘆因愛成恨的悲劇時,也提醒處在愛情中的人保持理智,遇事多思考,想想事情的后果,認真對待感情,慎重處理情感問題,將痛苦、煩惱、憂愁等不良情緒,轉化為積極有益的行動。

案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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