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1期
《電子書刊》
北京隆安(沈陽)律師事務所? ?王會森
商場在何種情況下對商鋪銷售有
質量問題產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型商場通過商鋪招租的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已經成為我國常見的大市場經營模式。一般而言商場本身并不直接銷售商品,但其除了承擔管理職能外,也通過收取各種服務費用的方式間接地從銷售者處獲取商品銷售的利潤,因此,其理應對其管理商戶的合法誠信經營擁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義務,理應負有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及知識產權人等社會公眾利益的義務。
A作為某品牌商,極其注重維護其品牌的市場形象。其曾在B商場內的商鋪C購買到仿冒其品牌的產品,A隨即通知了B商場,要求其對商場內的商鋪合法經營、制假售假行為嚴加管理。但是在六個月后,A再次在B商場的D商鋪購買到仿冒其品牌的產品。A隨即將B、D告上法庭,法院判決B商場、D商鋪因侵權給A品牌商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商場作為管理方并非產品直接銷售方,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所持發票或收據雖以商場名義出具,但實際上商場只是根據與稅務機關簽署的代征稅款協議為商場內的承租商鋪提供代為繳稅服務,從這種意義上說,商場并非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的相對人,也并非產品侵權的直接行為人。
但商場作為管理方應對商場內承租商鋪出售質量問題產品承擔法律上及合同上的管理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商鋪進行監督、管理。若商場明知或應知商鋪銷售侵權產品而不加以制止規范,放任侵權行為的繼續實施,實際上是對侵權商鋪的幫助行為,構成間接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賠償責任。
據此可知,商場的侵權責任為過錯責任,即商場的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商戶銷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產品時,才承擔侵權責任。然而,明知或應知屬于主觀范疇,法院很難判斷,通常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通過兩種方法確定商場存在主觀過錯,一是侵權通知,權利人已將商鋪銷售問題商品的行為告知賣場提供者,此時賣場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權,便可認定具有主觀過錯。二是紅旗規則,當侵權事實十分明顯,像一面鮮艷的紅旗,以至于普通人都應知道或注意到時,此時賣場若不采取措施,法院便推定其具有主觀過錯。
代為繳稅服務,從這種意義上說,商場并非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的相對人,也并非產品侵權的直接行為人。
但商場作為管理方應對商場內承租商鋪出售質量問題產品承擔法律上及合同上的管理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商鋪進行監督、管理。若商場明知或應知商鋪銷售侵權產品而不加以制止規范,放任侵權行為的繼續實施,實際上是對侵權商鋪的幫助行為,構成間接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賠償責任。
據此可知,商場的侵權責任為過錯責任,即商場的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商戶銷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產品時,才承擔侵權責任。然而,明知或應知屬于主觀范疇,法院很難判斷,通常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通過兩種方法確定商場存在主觀過錯,一是侵權通知,權利人已將商鋪銷售問題商品的行為告知賣場提供者,此時賣場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權,便可認定具有主觀過錯。二是紅旗規則,當侵權事實十分明顯,像一面鮮艷的紅旗,以至于普通人都應知道或注意到時,此時賣場若不采取措施,法院便推定其具有主觀過錯。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回顧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
分居滿二年,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判決離婚?
北京隆安(沈陽)律師事務所? ?王蕾
經常有當事人咨詢,分居滿二年,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判決離婚?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從來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需經法定程序。同時未辦理離婚手續與第三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將涉嫌重婚罪。那么,分居多久才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以什么為標準呢?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但經調解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或者法官認為雙方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也不必然導致離婚。
法院對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認定,主要從夫妻雙方分開居住的原因和時間來判斷。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不是因為學習、工作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分居且分開居住的時間須連續不斷達到兩年以上,而非累加計算。如果夫妻雙方確實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分居即使未達到兩年,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離婚。
一、法院對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認定
二、如何證明雙方分居滿兩年且感情不和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證據的描述,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建議在訴訟中提供以下資料:
1? ?雙方在同一居所地分屋不分家,不能定義為分居,因此一方需提供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能顯示出租期不間斷的兩年;
2. 雙方簽字蓋章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建議在簽訂時同步錄像;
3.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并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
4. 能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5. 可以提供人證,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
2? ?雙方簽字蓋章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建議在簽訂時同步錄像;
3?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并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
4? ?能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5? ?可以提供人證,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 ?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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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單位比較常見的“裁員”方式。那么這種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呢?律師介紹,末位淘汰制度違反勞動合同法,公司僅因績效考核倒數而辭退員工也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某甲于2022年3月1日入職A公司,2022年7月1日,A公司通過快遞向某甲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通過微信告知某甲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記載:“我公司與你于2022年3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至今,你從未轉化客戶成功,每月業績考核成績均未達到60分,視為不合格,且在公司培訓中成績均為倒數,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公司決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以某甲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末位不等于不能勝任。在公司不能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公司曾對某甲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的相關證據的情形下,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明顯違法,A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須先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且根據司法實踐,培訓或調崗應具有合理性。調崗后,員工如果認為調崗不合理,建議員工在去新崗位報到的同時申請勞動仲裁,由裁判機構來認定調崗是否合理,而不能采取曠工等方式消極應對,不然會面臨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在該公司因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A公司以某甲業績考核不及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認為
1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2
用人單位因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經濟補
償金??
律師分析
律師建議
工傷賠償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 ?楊威
生活中工傷賠償私了的情況很多,發生工傷事故后,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快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糾紛,于是積極促成工傷私了。而且,大多數打工人也不愿經歷漫長的仲裁和訴訟程序,都希望一次性拿到補償,只要用人單位給的賠償過得去,就會選擇私了。但不少勞動者簽訂賠償協議后,往往又會以協議賠償數額過低為由,請求撤銷協議。那么,原來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能否被撤銷呢?
本案爭議焦點的核心問題在于小葉與物業公司達成的協議書應否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以該行為成立時為判定時點。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小葉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兩類:一是與傷殘等級無關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工資;二是需以評定傷殘等級為前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案涉協議書的內容是否顯失公平還應針對上述兩類不同工傷保險待遇加以區分認定。從客觀結果分析,簽訂協議書時,案涉協議書的內容并未造成雙方就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這四項工傷保險待遇權利義務分配得過分不公平;但是物業公司利用小葉對于工傷致殘鑒定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相關常識并無經驗的劣勢,明知小葉對于案涉協議書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公平合理缺乏判斷能力,仍與小葉簽署協議書,致使協議書載明的賠償金額與小葉依法應享有的上述三項一次性補助金的合計金額相差懸殊,雙方權利義務在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的分配上顯著失衡。因此,案涉協議書中物業公司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中涉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部分內容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小葉主張撤銷協議書中該部分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葉主張撤銷協議書中涉及醫療費、伙食補助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的部分內容,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小葉經人介紹到某物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2021年10月,小葉在工作中摔傷,被送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出院后,小葉與公司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協議約定公司將支付小葉一次性賠償費(含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后續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相關人身損害損失賠償的全部費用)共計5萬元。一次性賠償費為雙方自愿協商數額,與法定數額存在出入部分系雙方自愿對合法權利進行的恰當處分。簽訂協議后,小葉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勞動、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事宜向公司主張任何其他賠償費用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收到賠償金后,小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小葉的傷殘程度為九級,無生活自理障礙。本案歷經仲裁、訴訟程序后,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賠償協議中涉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內容,公司另需向小葉支付67678.74元。
案情介紹
本案爭議
律師在這里提醒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又是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有效方法,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出現工傷事故與勞動者協商賠償金額時,盡量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以后進行,否則很可能會因顯失公平被撤銷。
賠償金額與小葉依法應享有的上述三項一次性補助金的合計金額相差懸殊,雙方權利義務在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的分配上顯著失衡。因此,案涉協議書中物業公司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中涉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部分內容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小葉主張撤銷協議書中該部分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葉主張撤銷協議書中涉及醫療費、伙食補助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的部分內容,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作出前,與勞動者達成工傷賠償協議,若該協議的賠付款項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一般應認為是顯失公平的協議。理由在于:在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尚未作出,勞動者并不清楚其能夠獲得賠償的情況,在主張賠償的問題上顯然缺乏經驗和底氣,加之受到傷害后,勞動者的經濟狀況大多比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了較為顯著的優劣勢對比;且工傷賠付協議約定的賠付金額顯著低于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系對勞動者利益的重大損害,使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從中受益,違背了公平原則。
溫馨提醒
“關于藝人要賠多少錢,通常應賠償品牌方由此導致的全部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實踐中,考慮到損失計算存在一定難度,很多代言合同里會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如果藝人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紀玉峰說道。
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浦蕾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品牌為藝人進行培訓、包裝、擴展、營銷、公關過程中為藝人支付的費用,品牌方在合同履行剩余期間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
李易峰們涉違法被拘后,
代言品牌能索賠多少?法院已有判例
李易峰因涉多次嫖娼被行拘,昔日代言品牌紛紛聲明終止合作。品牌方能否因此提出索賠?如何索賠?
北京警方在偵破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中,將演員李某某(男,35歲)查獲,該人對多次嫖娼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經總臺央視記者與相關部門核實,演員李某某系李易峰。
警方通報后,多個品牌紛紛宣布終止與李易峰的合作關系,包括蒙牛旗下的真果粒、京都念慈菴、從葛蘭素史克分拆的赫力昂(Haleon)旗下品牌舒適達、六福珠寶、鴨鴨羽絨服、康巴赫、王力安防(605268)等。Prada(普拉達)、HONMA高爾夫、Panerai(沛納海)、Rémy Martin(人頭馬)等奢侈品品牌也迅速發布聲明,終止與李易峰的合作關系。
代言人“翻車”,品牌方有權解約并索賠
明星代言人“翻車”“失德”甚至違法犯罪,對合作企業有什么影響?企業如何進行解約以及索賠?
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紀玉峰表示,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如果滿足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品牌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不明,則需要根據合同目的來判斷是否達到法定解除條件。品牌方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是利用明星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評價增加自身的商業利益,換言之,明星的正面社會形象和社會評價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基礎。如果明星的社會形象轉為負面,必然影響品牌方的商業利益,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此情況下,品牌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藝人返還代言費用并賠償損失。
會形象和社會評價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基礎。如果明星的社會形象轉為負面,必然影響品牌方的商業利益,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此情況下,品牌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藝人返還代言費用并賠償損失。
具體賠償條款能否寫進合同?
盡管從法律層面來看,品牌方有權要求失德藝人賠償相應損失,但企業通過訴訟渠道向藝人方進行索賠的情況并不常見。
此次受到波及的某企業公關部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在與明星合作的合同約定上,一般會加注一條:如果明星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形象受損,影響到品牌,要如何賠付。“有些公司會提很具體的(賠付條件),但有些公司可能簡單一點,比如合作標的的百分之多少。”該工作人員說。
“但是通常情況下,就算明星有這樣的事情后,公司可能也不會真的去索賠、提起訴訟。”該企業工作人員坦言,很多公司首先并不想牽扯進這樣的負面輿情,而一旦公司尋求訴訟渠道,往往曠日持久。
“最重要的是,牽涉的利益方很多,一般agency(指明星工作室等機構)通常會給它(企業)下次談一個別的明星,可能在資源上有一些置換。”這位工作人員表示。
澎湃新聞記者從相關企業了解到,明星是否違約,要看和明星的代言合同是怎么約定的。“一般企業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如果明星違反法律,被刑事處罰的,屬于違約。”該企業法務部工作人員表示。
“你要去簽頂流,頂流都喜歡國際大牌,國貨姿態低,在條款上應該都是劣勢的。”前述企業公關部工作人員坦言。“明星一般都會比較強勢,不接受在合同里設置賠償條款,企業最后可以嘗試通過打官司追回損失。”前述企業法務部工作人員稱。
不過,某國際奢侈品品牌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一般而言,代言合同上都會涉及代言人不當言論行為造成對企業影響,企業有權理賠或是協商溝通解決。
“不過,具體賠償條款應該很難寫在合同里,不然人家不給簽呀。”該奢侈品品牌工作人員表示,企業與明星合作時“都是一心只想促成合作”。
某快消品企業媒介部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一般簽約的合同書中都會規定這種不良事件發生后責任如何劃分,對明星有約束,對品牌同樣也有約束、具體的賠償價格都是簽約合同前商定的。一旦品牌出現負面也需要賠付明星,明星出現負面也會賠付品牌,但一般后續都會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從此前的判例來看,企業申請對劣跡藝人相關公司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往往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21年,某企業向法院申請對某吳姓劣跡藝人相關企業申請價值1775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該申請獲相關法院裁定準許。同年,另一家企業也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對某吳姓劣跡藝人相關企業進行財產保全。相關法院裁定凍結涉事公司1332余萬元,凍結期限一年。
會真的去索賠、提起訴訟。”該企業工作人員坦言,很多公司首先并不想牽扯進這樣的負面輿情,而一旦公司尋求訴訟渠道,往往曠日持久。
? ? ? ?“最重要的是,牽涉的利益方很多,一般agency(指明星工作室等機構)通常會給它(企業)下次談一個別的明星,可能在資源上有一些置換。”這位工作人員表示。
從此前的判例來看,企業申請對劣跡藝人相關公司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往往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21年,某企業向法院申請對某吳姓劣跡藝人相關企業申請價值1775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該申請獲相關法院裁定準許。同年,另一家企業也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對某吳姓劣跡藝人相關企業進行財產保全。相關法院裁定凍結涉事公司1332余萬元,凍結期限一年。
影視投資公司向失德藝人索賠已有先例
除了與藝人合作代言的品牌方之外,失德藝人所參與的影視作品投資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該藝人賠償相應損失賠償違約金或承擔相應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李易峰出生于1987年,系中國內地男演員、流行樂歌手、影視制片人。2007年李易峰通過選秀出道,曾參演《古劍奇譚》《青云志》《老炮兒》《動物世界》等影視作品。
截至發稿,QQ音樂、網易云音樂、酷狗音樂等平臺已下架李易峰的音樂作品。影視方面,愛奇藝、騰訊視頻、優酷等平臺上李易峰的相關作品仍可見,芒果TV、咪咕視頻已無法搜索到李易峰相關作品。
據了解,李易峰目前已確定的待播作品僅有一部電影《操場》,此前消息稱其可能參與電影《黑金誘惑》《動物世界2》以及劇集《云上之刃》。目前上述作品在各平臺的演職人員表均已將李易峰除名。
由于影視項目制作周期長、投資總額大的特性,因相關藝人失德導致項目擱置的影視公司往往承擔了比消費品品牌更大的風險和損失,影視作品投資方要求失德藝人賠償相應損失的情況已有先例。
演員高云翔曾于2018年爆出“性侵丑聞”事件,盡管事后被當地法院認定罪名不成立,但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300426.SZ,唐德影視)在2022年5月5日回復深交所問詢函公告中表示,《阿那亞戀情》受主要演員高云翔負面事件影響暫未能發行,公司已經更換男女主演進行修改制作。
唐德影視在2018年對高云翔提起訴訟。2022年1月16日晚間,唐德影視公告稱已收到一審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高云翔需向唐德影視賠償損失4885萬元及利息損失,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律師費42萬元。北京藝璇文化經紀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唐德影視在公告中表示,目前該案尚在二審審理中,公司預計勝訴可能性較大,若公司勝訴且收到案件執行款,則該項目未來發行款能夠覆蓋扣除收取案件執行款后的成本,項目虧損的可能性較小,因此該項目無需計提減值準備。
險和損失,影視作品投資方要求失德藝人賠償相應損失的情況已有先例。
演員高云翔曾于2018年爆出“性侵丑聞”事件,盡管事后被當地法院認定罪名不成立,但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300426.SZ,唐德影視)在2022年5月5日回復深交所問詢函公告中表示,《阿那亞戀情》受主要演員高云翔負面事件影響暫未能發行,公司已經更換男女主演進行修改制作。
唐德影視在2018年對高云翔提起訴訟。2022年1月16日晚間,唐德影視公告稱已收到一審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高云翔需向唐德影視賠償損失4885萬元及利息損失,并支付違約金15萬元、律師費42萬元。北京藝璇文化經紀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唐德影視在公告中表示,目前該案尚在二審審理中,公司預計勝訴可能性較大,若公司勝訴且收到案件執行款,則該項目未來發行款能夠覆蓋扣除收取案件執行款后的成本,項目虧損的可能性較小,因此該項目無需計提減值準備。
保價八千黃金丟失賠兩千上熱搜,
快遞保價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
保價8000元的黃金丟了只賠2000元?這一事件日前登上熱搜榜首,引發了網友對快遞保價規則的爭論。對于快遞丟失或損壞,快遞公司目前有三種賠付“方案”,但在面對消費者實際索賠時,快遞公司的計算方式卻超乎了索賠者的預計。
快遞保價糾紛再上熱搜
9月10日,杭州蕭山的小劉通過順豐同城業務寄送了價值8000元左右的20克黃金,并購買了價值8000元的保價服務。隨后,小劉被告知該快件丟失。買了全額保價的小劉本應收到快遞公司的全額賠付,但次日順豐客服卻表示只能賠付2000元。
明明購買了足額的保價服務,卻只賠償不到四分之一的錢,而且說不出如此賠償的理由,這讓當事人表示難以接受。
不過,此事發酵并登頂熱搜后,順豐同城9月13日回應稱,其已第一時間協助客戶報警,13日已按照8000元的保價金額全額先行賠付到賬。經過警方調查尋找和各方配合努力,客戶遺失的黃金已經找到。
此事引發的熱議卻沒有因此平息。有網友表示,快遞員在知道物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自行拿走,是不是也只需要基于運費進行少量賠付?有網友調侃稱,這不是寄快遞,是快遞公司來“進貨”。更有網友質疑,是不是事情不鬧上熱搜就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那快遞保價與否又有何意義?
記者了解到,近期,有多件用戶寄遞高價值物品,遭遇快遞丟失或損壞只能獲得少量賠償的事件發生,再加上小劉的經歷,讓網友紛紛質疑起快遞保價賠付制度的合理性。
對于整個快遞行業來說,如果不能及時解決丟件賠付問題,無疑會對其信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于快件丟失或損壞的賠付方式,不少快遞公司都寫到了自己與客戶的《快遞服務協議》中。記者梳理發現,對于快件丟失或損壞的賠付,目前快遞公司有三種賠償“方案”。
首先就是寄遞快遞的用戶并沒有購買保價服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快件丟失,向快遞公司追償,后者一般會以快遞費的3到5倍進行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一些價值金額不高的快遞,部分快遞公司會全額賠付;也有快遞公司嚴格按照條款中約定賠償比例執行。
對于購買了保價服務的用戶,一些公司的政策則不盡相同。記者查詢了順豐、圓通、中通、申通、韻達和EMS等主流快遞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各家對保價快件的賠償方式均有明確規定,賠償部分有足額保價賠償和未足額保價賠償兩種情況。
總的來說,大多數公司執行的是“如快件丟失、損壞、短少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快件的保價金額”,少數公司在此基礎上會額外退還保價費。這比較符合普通大眾對“保價”的理解。
在未足額保價賠付的問題上,順豐與其他快遞公司的規定略有不同。記者查詢發現,在順豐的條款中,涉及保價快件賠償的表述為:“破損、短少時順豐將按照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比例向您賠償”。此前有用戶寄價值98萬元的醫療器械,保價2萬元,最終因為寄遞過程中損壞,維修花了1萬多元,本以為保價可以全額承擔,但最終快遞公司只愿賠250余元。按照當時給的解釋,其未全額保價物品損失的賠償計算公式為——賠償額=(保價費/物品實際價格)×維修費用。出乎追償消費者預料的低價讓這類糾紛頻頻鬧上法庭。
丟失或損壞只能獲得少量賠償的事件發生,再加上小劉的經歷,讓網友紛紛質疑起快遞保價賠付制度的合理性。
行業內有三種賠償“方案”
您賠償”。此前有用戶寄價值98萬元的醫療器械,保價2萬元,最終因為寄遞過程中損壞,維修花了1萬多元,本以為保價可以全額承擔,但最終快遞公司只愿賠250余元。按照當時給的解釋,其未全額保價物品損失的賠償計算公式為——賠償額=(保價費/物品實際價格)×維修費用。出乎追償消費者預料的低價讓這類糾紛頻頻鬧上法庭。
律師解讀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對于快遞保價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民法典》等。其中,《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不過,在第四十七條中也明確“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保價條款性質有兩種不同觀點
實際上,不少快遞公司在用戶下單前則需要用戶勾選與該公司的《快遞協議》,在這份協議中,對于快遞保價、賠償的規則,快遞公司有自己的方式。用戶如果不同意“保價條款”就不能寄快遞,一旦勾選協議,則表示同意全篇協議內容。
對此,有律師認為,對于保價條款的性質,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義務,排除了寄件人獲得全額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保價條款屬于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如果快遞公司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而且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排除適用情形,應認定保價條款有效。在實際中,承運人將保價條款內容分別進行了加黑、加粗,一般就會認為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
不論是哪種情況,正如發表的評論稱,快遞公司賠償金額明顯低于保價金額,導致部分消費者對快遞行業失去信任,繼而損害了行業利益。快遞保價規則應該是公平、公正的規則,符合快遞公司和消費者雙方利益,不能成為企業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