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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普法》電子書刊2021年第4期

《遼寧普法》
電子書刊

遼寧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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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4期

電改費用起爭執? 一把鐵錘毀兩家

離婚后仍同居? 三角關系終悲劇

多次毆打欠款人? 傷害致死釀慘劇

情感沖動瞬間? 給理智留點時間?

化解社會矛盾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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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界畔起矛盾? 鬧出人命悔莫及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21日8時左右,于某(被害人,男,歿年69歲)到被告人孫某家收取電線改造費用,二人發生爭執,孫某隨手拎起家中鐵錘,連續擊打于某的頭部、胸部,致于某倒地并當場死亡。經鑒定,于某系因頭面部、前胸部被鈍性物體打擊,造成蛛網膜下腔廣泛性出血、左肺破裂、左肺動脈破裂,終因小腦扁桃體疝及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案后,孫某撥打電話給其父親孫父,讓孫父陪同自己去公安機關投案,孫父到達現場后,撥打110報警。當日9時許,公安機關將在案發現場等待的被告人孫某抓獲。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系被害人于某之妻,其因孫某的犯罪行為,遭受的直接物質損失為喪葬費人民幣28574元。關于辯護人所提“孫某案發前存在精神障礙”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但經鑒定,孫某案發時為完全責任能力。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孫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8574元。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本案中,孫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后,持械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關于孫某案發前是否存在精神障礙問題,經市某醫院精神疾病法醫司法鑒定,孫某 案發時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孫某作案后委托其父親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后公安機關將在案發現場等待的孫某抓獲。其行為符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的情形,屬于自動投案。且孫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成立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關于定罪

關于責任能力

關于量刑

案列點睛

電改費用起爭執 一把鐵錘毀兩家

(2)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是酌定量刑情節。本案中,孫某一向表現良好,系初犯,表明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較小。因此,孫某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3)犯罪手段,是酌定量刑情節。本案中,孫某僅因瑣事即持鐵錘擊打被害人頭、胸部,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因此,孫某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根據孫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鑒于孫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無期 徒刑,量刑適當。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害人于某妻子張某所受損害與孫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孫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張某造成的喪葬費等經濟損失。

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不可避免,“處世讓一步為高、待人寬一分是福”。凡事發生,尋求理性解決途徑才是正道,動輒用拳頭“說話”,只會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僅因收取電線改造費用這樣一件小事就能引發命案,值得人們反思。一把鐵錘終結了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從此,受害人于某與家人陰陽兩隔;孫某也因一時沖動,將自己送上了不歸路。

瑣事致命案警示我們“和為貴”。人和人之間如果按照禮來處理事情,各種關系就能夠恰到好處,就能夠調解適當,使彼此都能融洽。和睦的人際關系,和諧的社會環境,對于人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如果我們遇到矛盾和糾紛,能互相理解,包容他人,不但能息事寧人,還能提升自身修養,甚至能夠化“敵”為友,那樣,自己更快樂,社會也會更和諧。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警示

被告人單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5月離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和生活。案發前,單某因懷疑張某與王某(被害人,男,歿年46歲)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而對王某產生不滿,并到王某經營的寵物會館內對其進行過警告。2017年10月19日17時許,單某在法院開庭審理張某要求解除與其同居關系一案后,再次至王某經營的寵物會館內,趁王某不備,使用店內的剪刀刺扎王某頭部等處數下后,返回自己駕駛的卡車內欲駛離現場,王某從店內追出并持鐵棍擊碎單某的卡車擋風玻璃。單某下車后持卡車內的尖刀與王某發生廝打。廝打中,單某持刀刺扎王某胸、腹部等處數下,致被害人王某因全身多處臟器損傷及腹主動脈血管半離斷導致大失血死 亡。事后,單某駕車逃離現場,于當日在親屬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判決,被告人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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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單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區別關鍵在于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無論實際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過失。本案中,案發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單某供述,可證實單某先在王某經營的寵物店內使用剪刀刺扎被害人頭部,后又在寵物店外使用尖刀刺扎王某胸部、腹部數下,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均系尖銳鋒利的兇器,刺扎的部位均系人體要害部位,足見單某主觀上積極追求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后果,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情概要

1.關于定罪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關于自首的投案時間,要求在犯罪實施后,被動歸案前,無論是否逃跑過,只要在被動歸案前主動將自己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就是自動投案。關于投案方式,沒有限制,親屬陪同投案,視為自動投案。本案中,單某作案后,雖然駕車逃離現場,但于當日在親屬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屬于自動投案。因此,單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關于量刑

案列點睛

離婚后仍同居 三角關系終悲劇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單某因懷疑與其同居的張某和被害人王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持械刺扎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且致一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單某具有自首情節,對單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適當。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想贏回昔日愛人的心、想留住即將遠去的感情,當面對復雜的感情糾葛時我們該如何去面對,這是值得用心思考的問題。沖動、偏激永遠都不會是正確的處理方式,一時抉擇的錯誤,帶來的是無盡的悔恨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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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及女友李某曾與韓某(被害人,女,歿年29歲)及其丈夫于某共同租房居住。2017年9、10月份左右,四人搬至韓某名下的房屋。在共同居住期間,張某因瑣事多次持拖把等工具毆打韓某背部等處。2017年11月開始,張某因于某外出多日未歸、于某和韓某夫婦欠其債務未還而開始限制韓某進食。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張某在其駕駛轎車內,持水果刀將韓某手部等處劃傷。2017年11月23日23時許,張某又因上述事由在房屋內持甩棍多次猛力擊打韓某四肢。次日10時許, 韓某被發現死亡。經鑒定,韓某因生前較長時間內多次遭受暴力作用造成全身大面積挫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當日張某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因其上述行為造成被害人韓某家屬喪葬費損失人民幣31272.50元。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韓某家屬韓某君、劉某、于某)喪葬費人民幣31272.50元。

案情概要

多次毆打欠款人 傷害致死釀慘劇

案件警示

? ? ? ?人的一生不可能一直順風順水,遇到情感糾葛時,每個人都應該用成熟、健康的心態去面對,能夠及時地調整自己,不能心胸狹窄鉆牛角尖,掉入錯誤的思想旋渦不能自拔。

本案中,如果單某能夠冷靜地面對前妻開始新戀情的事實,就不會釀成今天的慘劇;如果張某能夠多花點心思妥善解決自己與前夫之間的感情糾葛,妥善處理三人之間的關系,也不會最終導致王某被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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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出于過失,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本案中,張某因瑣事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日常生活中,因錢款糾紛發生的事故并不少見。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對法的認知不夠,不能通過正確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案中,韓某夫婦欠張某債務不還,固然有錯,但張某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緒,沒有通過正確方法討債,而是對韓某進行多次毆打,最終傷害致死,實在可悲。
如果張某心平氣和地找韓某協商還款事宜,或者選擇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恃強凌弱,暴力解決,就不會釀成慘劇。

關于定罪

2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張 某在案發當日主動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具有自首情節,故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因瑣事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應依法嚴懲。鑒于張某有投案自首情節,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適當。

3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害人韓某家屬韓某君、劉某、于某所受損害與張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張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韓某君、劉某、于某造成的喪葬費等經濟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案列點睛

案件警示

這起惡性案件提醒我們:要理性看待糾紛,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切勿做出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

案情概要

被告人雍某生與雍某彪(被害人,男,歿年46歲)系同村村民,兩家的耕地相鄰。2013年至案發,兩家因耕地問題曾發生爭執。2018年5月25日中午,雍某生的妻子王某在種地時又與雍某彪的妻子李某發生爭執,派出所警察到場調解。當日14時左右,李某感覺受到了欺負,就打電話找回雍某彪,要求雍某彪回家與雍某生理論此事。雍某彪與朋友黃某一同開車回到村里,李某在村子路邊等候雍某彪。后李某步行,雍某彪駕車拉載黃某,三人到雍某生母親家。李某跟雍某生說雍某生家的地種錯了,讓雍某生去地里看看。當日15時許,雍某生在家門口與雍某彪、黃某相遇。隔著汽車車窗玻璃,雍某彪與雍某生發生口角,后黃某下車辱罵雍某生并打了雍某生幾拳。雍某生回到院子里,取來尖刀藏在身上,并手持木棒,在其家門口毆打黃某,這時雍某彪也下車與雍某生廝打。雍某生被雍某彪、黃某打倒在地上,二人踢雍某生幾分鐘,后停止踢雍某生。這時雍某生起身用尖刀刺扎雍某彪頸部等部位數刀。雍某彪倒地后被李某、黃某送醫院搶救,后死亡。在此過程中,黃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當日16時許,雍某生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雍某彪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扎頸部造成甲狀腺下動脈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判決,被告人雍某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尖刀一把、木棍一根,依法予以沒收。

01

關于定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雍某生持尖刀刺扎他人身體,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02

關于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雍某生在其母親家院門前與雍某彪發生口角、被黃某拳打后,返回院內取來尖刀、木棍,并 持木棍追打黃某,此期間雍某彪、黃某并未進入院內且未對雍某生進行不法侵害;在黃某被雍某生持木棍追打的過程中,被害人雍某彪方才下車參與廝打,雍某生被打倒在地后,在黃某、雍某彪均已停止踢打且均未攜帶和使用兇器的情況下,持尖刀直接捅刺被害人頸部等部位數刀,之后未積極采取搶救措施而離開現場,造成被害人甲狀腺下動脈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雍某生在行為實施的過程當中,具有積極加害對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具有防衛的性質和情節,依法不構成防衛過當,且從其對兇器的選擇及刺扎的部位、刀數和強度等考慮,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列點睛

耕地界畔起矛盾 鬧出人命悔莫及

03

關于量刑

(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案中,雍某生作案后雖未潛逃,但其作案后沒有撥打報警電話,也未委托他人報警,在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也沒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依法不能認定其為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2)被害人有過錯、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及犯罪后的態度,均是酌定量刑情節。本案中,被害人雍某彪因處理自家與雍某生家種地糾紛一事,與雍某生發生口角,其間,隨被害人一同前往的黃某率先拳打雍某生,引起雍某生不滿導致案件發生,被害方在案件起 因上確有過錯,應負有一定責任。另查明,雍某生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因此,雍某生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雍某彪和黃某到雍某生家院外后,黃某實施了用拳頭打雍某生的行為,在雍某生回院后,二人并未進入院內追打雍某生,而雍某生取來兇器實施報復行為,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大,犯罪后果嚴重,后未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亦未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且雍某生不具備法定從輕、減輕情節,雖然具有“被害人過錯”這一酌定從輕情節,但程度有限。故對雍某生判處無期徒刑的量刑適當。

古人云:“千里捎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鄰里之間因為耕地問題長期鬧矛盾,爭一時之氣,逞一時之快,給兩個家庭帶來嚴重打擊,造成一方死亡,一方入獄的悲慘結局,著實讓人痛心。
本案中,面對耕地問題如果兩家各退一步,雍某彪無須死亡,雍某生也不用坐牢;各退一步,互相謙讓,是為自己好,也是為家人好。也許,當時他們根本不會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但最終卻實實在在地發生了。悔也罷,恨也罷,一切都已經晚了。這個世上沒有后悔藥可買。?
這個案件實實在在地告訴我們:退一步海闊天空。

案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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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丁某在租住的房間內,因懷疑同居女友魏某(被害人,歿年40歲)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發生爭吵并廝打。廝打中,丁某用胳膊扼住魏某頸部致其死亡。事后,丁某用保鮮膜將魏某尸體纏裹后放入冰柜,并將魏某的四張銀行卡、OPPO手機一部、黃金及鉑金飾品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丁某在廝打中用胳膊扼住魏某頸部致其死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丁某殺人后竊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案情概要

1.關于定罪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首是自動投案,自動性的時間要求在犯罪實施后,被動歸案前,即在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動投案。本案中,丁某雖然在殺害女友并竊取財物后逃走,但將贓款揮霍一空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屬于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

2.關于量刑

竊走。丁某通過轉賬、支付、提現等方式,共計竊取魏某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賬戶內人民幣230622.75元,其竊走的手機、首飾等物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9563.94元,贓款均被丁某揮霍。2017年12月30 日,丁某自殺未果,于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被害人魏某應系因頸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另查明,由于被告人丁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魏某之母李某、之女張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人民幣31272.5元。法院判決,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對被告人丁某限制減刑。責令被告人丁某退賠盜竊所得贓款人民幣250186.69元給附帶民

案列點睛

情感沖動瞬間 給理智留點時間?

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張某。被告人丁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12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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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人與人之間的社交關系也變得更加復雜,人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對嚴肅的感情問題看得草率,放松了對自己行為的道德要求,為命案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本案是一起因懷疑同居女友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引發殺人行為的 惡性案件。如果丁某在懷疑女友與他人發生關系后,能夠在情感沖動瞬間留給理智一點時間,妥善解決倆人之間的感情問題,或許一切都不會是現在這樣。?
因此,為了預防類似命案的發生,我們每個人都要擁有正確的婚戀家庭觀,正確對待感情。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道德水平,從根本上克服消極因素。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丁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殺人后竊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又構成盜竊罪,應數罪并罰。丁某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判處死刑。但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丁某具有自首情節,對丁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鑒于丁某主觀惡 性較深,人身危險性大,應對其限制減刑。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對其限制減刑的量刑適當。

3.關于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本案中,李某、張某所受損害與丁某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丁某應賠償其犯罪行為給李某、張某造成的喪葬費人民幣31272.5元等經濟損失。

深,人身危險性大,應對其限制減刑。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對其限制減刑的量刑適當。?

案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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