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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普法》電子書刊2023第8期

2023年 第8期

《電子書刊》

? ? ?在公共場所受傷 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給出答案

在各類經營場所進行休閑娛樂活動時,因安全問題而引發的糾紛,責任如何劃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典型案例,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規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公共空間日益擴大,人們在各類經營場所進行休閑娛樂活動時,因安全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行為是如何規范的?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對相關條款進行解讀,提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場所活動的特殊主體要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進而維護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氛圍。

顧客撞安全門骨折,超市被判侵權

趙某在進入超市搶購特價豬肉時,在超市感應門處摔倒。事發后,趙某親屬撥打120將其送至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經相關部門鑒定,趙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180日,營養期180日。
因與超市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費共計23萬余元。
超市認為,趙某受傷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導致摔倒受傷,并提交了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趙某奔跑進入超市入口感應門處時,與感應門發生碰撞摔倒在地,感應門無掉落、墜落現象。超市感應門入口無大量人群,趙某身后僅有一人。超市稱,此處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才能自動打開,由于趙某奔跑進入,感應門未能及時開啟。
法院審理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和管理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事發當天超市設有特價促銷的活動,但是未安排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亦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事發時在超市入口處設置有安全提示標識,故超市對趙某的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對購物環境的觀察及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就其身體所受損害,其自身亦有過錯。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超市對趙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趙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趙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經營者在基于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于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基于這種義務,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采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消費者受到潛在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趙某為搶購超市低價促銷商品跑著進入超市,超市明知其入口的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方可打開,其作為經營者應能預見到顧客為了能夠買到搶購商品會快速進入超市,進而導致超市入口感應門因反應時間不足而不能及時打開的危險,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險的發生。案件審理過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超市認為,趙某受傷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導致摔倒受傷,并提交了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趙某奔跑進入超市入口感應門處時,與感應門發生碰撞摔倒在地,感應門無掉落、墜落現象。超市感應門入口無大量人群,趙某身后僅有一人。超市稱,此處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才能自動打開,由于趙某奔跑進入,感應門未能及時開啟。
法院審理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和管理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事發當天超市設有特價促銷的活動,但是未安排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亦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事發時在超市入口處設置有安全提示標識,故超市對趙某的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對購物環境的觀察及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就其身體所受損害,其自身亦有過錯。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超市對趙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趙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趙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顧客摔倒受傷,酒店未承擔舉證責任被判擔責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經營者在基于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于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基于這種義務,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采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消費者受到潛在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趙某為搶購超市低價促銷商品跑著進入超市,超市明知其入口的感應門需要反應時間方可打開,其作為經營者應能預見到顧客為了能夠買到搶購商品會快速進入超市,進而導致超市入口感應門因反應時間不足而不能及時打開的危險,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險的發生。案件審理過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是某酒店的會員,某天她到酒店洗浴,出來后行至酒店大廳處時,不慎摔倒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李某的傷情為左股骨頸骨折及左肩關節扭傷等,李某自行支付了相關費用。經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事后,李某與酒店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余元。
李某認為,因酒店提供的拖鞋不合腳,加上地面有液體,導致自己結賬時不慎摔倒。而酒店不認可李某的說法,酒店員工出庭作證,指認李某摔傷時的位置在大廳臺階附近,挨著飲水機,李某是踩空臺階摔倒,并提交了酒店大廳的照片。但酒店未能向法庭提交事發時大廳的視頻錄像。
法院審理認為,員工與酒店存在利害關系,故對其員工的證言不予采納;酒店不能提供事發時大廳的視頻等影像資料,事后拍攝的大廳照片展示的大廳狀況不能確認;酒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完全系李某本人的過錯或者李某本人存在主要過錯。
基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的事實,結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場合時,對自身安全亦有注意義務,應小心謹慎,保護自身安全的常識,酌定酒店對李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鑒定費共計12.6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大廳中摔倒受傷,酒店作為經營者,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酒店稱因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商超過1個月,因超過視頻保管期限故無法向法庭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據此,法院認定李某的主張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員工與酒店存在利害關系,故對其員工的證言不予采納;酒店不能提供事發時大廳的視頻等影像資料,事后拍攝的大廳照片展示的大廳狀況不能確認;酒店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完全系李某本人的過錯或者李某本人存在主要過錯。
基于李某在酒店大廳摔倒的事實,結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場合時,對自身安全亦有注意義務,應小心謹慎,保護自身安全的常識,酌定酒店對李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器具費、鑒定費共計12.6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大廳中摔倒受傷,酒店作為經營者,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酒店稱因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商超過1個月,因超過視頻保管期限故無法向法庭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據此,法院認定李某的主張成立。

拴晾衣繩致人受傷,公園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

孫某在某村小公園帶孩子玩耍時,因未注意到兩樹之間拴的晾衣繩,在追孩子時不慎掛到右頸部并摔倒受傷。事故發生當天,孫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左踝關節開放性骨折脫位、左頸后神經損傷、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右小腿肌間靜脈血栓。
事發后,孫某將拴繩者周某及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村委會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經鑒定,孫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評定至傷殘評定前1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期為90日。
據了解,事發的小公園為該村開放型的免費廣場,其管理人為村委會。周某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孫某是因繩子勒到脖子而絆倒,孫某摔倒的位置離繩子較遠且平行于繩子,孫某摔倒與繩子無關;而且孫某作為成年人,應該有安全意識,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村委會則表示,晾衣繩位置很高,根據孫某的身高,不可能碰上,且孫某倒地的位置離繩子很遠。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照片及雙方陳述,可以確認兩樹之間的晾衣繩存在未系緊、中間有下垂的情況,而且孫某右頸部受傷的照片可以佐證其所述的被晾衣繩掛到導致摔倒的過程。周某和村委會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孫某所述的摔傷事實予以確認。
綜上,法院酌情確定周某對孫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孫某對自身損失承擔40%的責任,村委會在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60580元;村委會在60580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周某應當預見到在公共場所的兩樹中間系晾衣繩可能對他人產生危險,其系繩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發生顯然具備判斷和防范能力,且孫某是在追孩子的過程中摔倒,其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亦有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村委會作為涉案公園的管理者,最可能了解公園的實際情況,應預見兩樹中間系繩可能引發的危險,有義務阻止他人系繩及在發現此危險因素后及時負責清理,但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賠償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60580元;村委會在60580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 ?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周某應當預見到在公共場所的兩樹中間系晾衣繩可能對他人產生危險,其系繩的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發生顯然具備判斷和防范能力,且孫某是在追孩子的過程中摔倒,其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亦有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村委會作為涉案公園的管理者,最可能了解公園的實際情況,應預見兩樹中間系繩可能引發的危險,有義務阻止他人系繩及在發現此危險因素后及時負責清理,但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升學就業、財產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了積極回應。

聚焦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為此,本法制定了多種措施加以保障——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明確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僅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還在各章中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定,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確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平等獲得發展機遇、平等享有發展成果。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表示,這些規定包含了推進性別平等理念、消除實際存在的性別歧視兩類目標任務,特別是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基本判斷標準,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完善促進男女平等頂層設計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表示,這些規定包含了推進性別平等理念、消除實際存在的性別歧視兩類目標任務,特別是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基本判斷標準,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本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這部法律著力研究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等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痛點、難點問題,積極應對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為婦女更好兼顧生育與事業提供支持。
蔣月建議,加大勞動監察等執法力度,暢通投訴渠道,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征地拆遷不給婦女分補償款、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家中財產……針對這些現實中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訂后增加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規定,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回應了婦女權益保護中的“老大難”問題,將有力保障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訂后增加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規定,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回應了婦女權益保護中的“老大難”問題,將有力保障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

婦女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要求用人單位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
針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職責作出相應規定。違反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加強對困難婦女的關愛幫扶

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要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于細節之中凸顯了關愛幫扶困難婦女的立法導向。
比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務等。
郭林茂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為困難婦女提供必要幫扶,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
李明舜認為,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保障困難婦女權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對象更加具體明確,有利于實現精準幫扶。

建立健全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多項措施,鼓勵家庭友好型社會的形成。
比如,規定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消除生育歧視、性別歧視,需要建設更多質優價廉的托育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支持。”蔣月認為,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已婚已育員工履行家庭義務提供方便,國家可以通過減免稅負等辦法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多方共贏。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消除生育歧視、性別歧視,需要建設更多質優價廉的托育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支持。”蔣月認為,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已婚已育員工履行家庭義務提供方便,國家可以通過減免稅負等辦法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多方共贏。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酒后騎自行車到底違法不違法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 ?宋鐵軍

近日,海南海口一男子醉酒騎自行車與執勤交警爭執的報道引發了朋友圈的熱議。該男子面對交警理直氣壯地說:“酒后不開車,我就喝酒了,騎自行車你管不著。”那么,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是否違法呢?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那么海口男子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存在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即: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自行車醉酒駕駛是違法行為,需要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罰款)。這里大家可能會有一個誤區,那就是常說的醉駕入刑是指醉酒駕駛機動車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是否犯法?簡單認為酒后只是不能駕駛機動車,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沒有問題,這就是法律屬性上存在認知錯誤的一個典型誤區。

喝酒達到醉酒程度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個涉及三個具體要件,一個是“道路”,一個是“醉酒”,一個是“機動車”,缺一不可。因此,如果行為人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即便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也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公眾的理解,本身沒有錯。但是,大家對于行為人違法和行為人犯罪在認知上出現了混同,簡單的認為違法和犯罪是等同的,這就錯誤了。違反和犯罪是兩個層面的法律問題,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并不意味著不構成違法,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意味著不會受到行政處罰或不用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實踐中,各地對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理口徑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主要原因就是該行為相對醉酒駕駛機動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一般相對較小,刑法沒有將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入刑,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對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行政處罰也就規定的相對輕微。各地交警在具體執法中,最多處罰也就是不過50元罰款,有些地方甚至沒有罰款處罰,只是口頭警告教育。但這絕不意味著醉駕非機動車不違法。法律規定的嚴禁酒駕,要做廣義理解,禁的是酒后駕駛任何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在內的各種非機動車都是法律嚴禁的范圍之內。
另外在民事法律領域,如果行為人醉駕非機動車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有關人身侵權的規定向行為人主張民事侵權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個別案件中索賠金額也會很高。而一旦發生人身損害賠償,往往非機動車駕駛人都沒有投保,駕駛人面對民事賠償最終就要自己掏腰包。更有甚者會出現行為人醉酒駕駛自行車把自己摔成骨折等傷害情況,如果認定是對方無責或獨立事故,那么自己所受的傷害就要自己買單。

權的規定向行為人主張民事侵權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個別案件中索賠金額也會很高。而一旦發生人身損害賠償,往往非機動車駕駛人都沒有投保,駕駛人面對民事賠償最終就要自己掏腰包。更有甚者會出現行為人醉酒駕駛自行車把自己摔成骨折等傷害情況,如果認定是對方無責或獨立事故,那么自己所受的傷害就要自己買單。

無論開車還是騎車,無論駕駛車輛還是駕馭畜力車,凡是喝酒都要禁止。這既是對自身安全負責,也是對公共安全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你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需要我們作為交通參與者共同守法、文明出行。

律師提醒

超市購物車里放孩子,
購物車翻倒受傷,責任在誰?

超市購物時,很多父母會把孩子放在購物車里,這樣既方便購物,孩子也比較喜歡。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卻伴隨著潛在的風險。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群熙熙攘攘的商場內,突然傳來孩童的哭叫聲,眾人回頭望去,只見一名約兩歲孩童撲倒在地,下頜貼在地面,還沾有血跡。旁邊一輛超市購物車翻倒在地,輪子還在悠悠轉著。張女士神情慌張,急忙蹲下扶起孩童,商場的保安和服務人員也圍上來,快速地幫張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隨身物品。隨后,商場和超市工作人員陪同張女士帶著孩子趕赴醫院救治。經過商場監控和張女士回憶,是張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購物車的前端位置,而本應孩童就坐的折疊處放了張女士的挎包,并且張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購物車車把,在乘坐扶梯從一層下行至地下一層連接處時,購物車翻倒。
張女士和商場、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傷由誰來承擔責任產生較大爭議。商場管理方認為,作為扶梯的管理方,商場已對扶梯盡到定期檢修的責任,當時扶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且在扶梯周邊張貼了注意事項、溫馨提示等警示標識;在孩童受傷后,工作人員亦陪同前往醫院治療。因此,商場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管理方同樣認為,在提供給張女士使用的購物推車內粘貼了安全使用指示圖標,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對此不認同,強調商場、超市未提供兒童購物推車且無工作人員在場提示,要求商場、超市管理方賠償經濟損失。

案情回顧

車內粘貼了安全使用指示圖標,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對此不認同,強調商場、超市未提供兒童購物推車且無工作人員在場提示,要求商場、超市管理方賠償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物業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確保管理場所內的設施能夠正常使用,對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對消費者采取說明、警示等方式進行提示,以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依法負有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違反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父母的監護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代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商場和超市管理方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作為孩童的監護人,未按照購物車安全指示標志使用、未盡到保護和監護職責及合理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其作為監護人應當對事故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家長: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只有在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在公眾場合,家長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標語,不要心存僥幸。

遇到“帶貨主播”虛假宣傳,如何維權?

某平臺“帶貨主播”小高在直播間售賣一款旅游卡,聲稱購買該卡可享受“下飛機都是名牌車接”,并且“一定是純玩團,沒有強制消費”。小明購買了旅游卡,參團游玩過程中,小明發現接送游客的是面包車而非“名牌車”,旅途中還出現多次強制購物。遇到虛假宣傳的小明可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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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小明購買旅游卡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請求旅行社返還;小明參團游玩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有過錯的旅行社等賠償。

以案釋法

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小明購買旅游卡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請求旅行社返還;小明參團游玩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有過錯的旅行社等賠償。

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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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當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本文就此問題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及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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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規則

電動自行車車主違規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訴陶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電動車主違規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侵權人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剮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栗某訴楊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侵權人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剮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受害人在散步的過程中,與他人成排并行,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行駛,追尾人力三輪車,造成受害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行為人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唐某訴陸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行駛,追尾受害人的人力三輪車,造成受害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行為人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不一致,實際用車人因自身駕駛過錯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阿婆訴董某、保險公司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不一致,實際用車人因自身駕駛過錯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 ?【案例要旨】侵權人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剮蹭到受害人致使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受害人在散步的過程中,與他人成排并行,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

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行,將受害人撞成重傷,受害人的各項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許某訴殷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行,將受害人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行為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行為人系未成年人,對受害人的各項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人民法院

侵權人事發時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地點,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侵權人對其造成的侵權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白某與鄭某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方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發時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地點,侵權人上班路線的選擇、時間控制亦不受雇主的管理和支配,故交通事故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侵權人對其造成的侵權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在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劉某與郭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在無充分證據足以推翻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情形下,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在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

【案例要旨】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在無充分證據足以推翻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情形下,法院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在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物業公司對所服務的小區承擔著管理和維護責任,如果因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未及時消除設施設備安全隱患,致使業主不慎摔傷,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誰該為此負責?

錢某居住在花園小區,該小區由金海物業提供物業服務。2022年2月19日,錢某在花園小區5號樓3單元沿安全樓梯步行時,被損壞的臺階露出的鋼筋絆倒而摔傷。錢某當即打電話報警,金海物業也派人到現場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車送至醫院救治,共住院四天,錢某個人支出醫療費4000元、陪護費400元。錢某認為,金海物業未盡到物業服務的責任,沒有對破損的臺階及時進行維修,致使自己摔傷,物業公司應當賠償自己因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故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金海物業賠償醫療費400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2000元。
金海物業辯稱,第一,金海物業是新入駐花園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因前物業服務企業的不配合及小區沒有業委會等原因,一直無法完成花園小區物業公司登記備案,因而無法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對案涉小區公共部位進行維修,小區公共設施不能及時修繕,并非金海物業的原因導致。第二,錢某作為意識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觀察導致其摔倒,其應當自行承擔行為后果,樓梯損壞與原告摔倒受傷并無直接的關聯關系。

案情回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誰應當對錢某的損害承擔責任?
槐蔭法院認為:錢某在小區內,被臺階上裸露在外的鋼筋絆倒,事實清楚。事故發生地為案涉小區業主出行必經的安全樓梯處,該處系危險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金海物業作為事故發生地的物業管理公司,有必要對裸露的鋼筋采取及時、合理措施以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金海物業辯稱,因接收時間短無法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對案涉小區公共部位進行維修等系其內部承接、管理問題,不能作為免除法定義務的理由,金海物業作為物業管理人,未及時對該樓道進行修理、維護,屬于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
另外,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在下樓梯的過程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摔傷,自身也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對于錢某的損失,應由錢某和金海物業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
據此,綜合雙方提交證據,對錢某因傷產生的合法損失,槐蔭法院依法確認如下:一、關于醫療費,錢某個人實際支出4000元,金海物業應賠償50%即2000元。二、關于護理費,錢某實際支出400元,金海物業應賠償50%即200元。三、關于誤工天數,經審查,錢某實際住院4天。因錢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實際收入狀況,應參照2021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天計算,4天共計516元,金海物業應賠償50%即258元。

法院
審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盡職盡責履行管理義務,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導致業主遭受人身損害,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業主損失。但是,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摔倒了,物業公司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擔責。
因此,物業公司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動的組織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區域的場所狀況,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害,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努力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導致他人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們也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范,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綜上,槐蔭法院判決:金海物業向原告錢某賠償醫療費2000元、護理費200元、誤工費258元,駁回錢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金海物業不服,提出上訴。濟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際收入狀況,應參照2021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天計算,4天共計516元,金海物業應賠償50%即258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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