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2期
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王海婷
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的相關法律問題
王某某與張某系多年好友,平日兩人相交甚好。2020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找到張某,說自己想購買一輛車,但因王某某有其他民事糾紛在身,擔心以自己名義購買日后會對車輛有影響,便同張某商量以張某的名義購買,由王某某實際出資并償還貸款。張某表示同意,但是要求王某某必須按期還款。隨后,兩人來到4S店并于當日以張某的名義支付了車輛定金。三日后,王某某將二十萬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張某,王某某和張某于當日到4S店以張某的名義簽訂車輛銷售合同,首付款及相關稅費均系王某某實際出資,但提車后車輛并未由王某某使用,而是張某以其最近出門頻繁需要車輛為由將車輛開走,王某某不好意思拒絕默認同意,車輛在張某手里使用了三個多月之久,期間一直由王某某償還銀行貸款。不久后王某某聽說案涉車輛在張某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了事故,于是王某某找到張某,稱自己不想再要這個車,讓張某將自己實際出資的首付款及三個月的貸款償還給自己,張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款項。
眾所周知,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現實生活中會因各種原因造成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的情況,一旦車輛實際出資購買人與登記人不一致,案涉車輛發生爭議時容易引發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問題。
立案時法院爭議本案的具體案由,在多方研究之后,最終以合同糾紛予以立案。審理中,法院依據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推定張某是案涉車輛的所有人,但是王某某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首付款和三個月貸款系由其實際出資,因而判定車輛歸張某所有,張某將王某某出資部分款項償還給王某某。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隨即提起上訴。
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存在很多隱患,律師建議不要為了蠅頭小利或者為了達到其他目的冒險為之。對于實際出資人的風險,可能是車輛和出資款項全失,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無法證明車輛是自己的,如果無法提供自己實際出資的證據、代購買協議等,真正發生糾紛后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對于登記人的風險,可能是一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貸款未按期償還,必然會牽扯到登記人,對登記人的信譽、財產等影響很大。
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的法律風險不僅限于以上所述,背后還存在更多未知的隱患,因此能不為之即不為之,既是維護社會秩序也是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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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院裁判
律師解讀
喪葬費、撫恤金屬于遺產嗎?
北京隆安(沈陽)律師事務所? ? 武新路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不可避免的自然規律,在發生死亡的那一刻,遺產繼承問題就隨之產生,遺產是逝者給親屬留下的慰藉。遺產有時也會成為家庭矛盾產生的根源,因為遺產分配不合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親屬間對簿公堂的現象并不鮮見,那么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屬于遺產嗎?
李甲夫婦在當地擁有一套住房,育有李乙李丙一對子女,李甲愛人在2018年因病去世,李甲因傷心過度于次年離世。李甲在去世前有自書遺囑,將李甲所有的及從愛人處繼承的房屋份額給李乙,股票、基金一并給李乙,現金存款由李乙李丙二人平分,其他未做約定。在李甲的葬禮結束后,李乙在李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李甲的喪葬費及撫恤金領走,經多次協商無果后,李丙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喪葬費、撫恤金。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在支付二人辦理喪葬的費用后予以均分喪葬費,死亡撫恤金由二人均分。
案情概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98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性質不得繼承的額遺產,不得繼承。
律師評析
喪葬費及死亡撫恤金是在自然人死亡后產生的,不是在人死亡時遺留的,所以不是遺產。撫恤金是對死者親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撫慰,在分配時,一般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同時綜合考慮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的撫養或贍養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以確保撫恤金分配的公正、合理。
小區更換物業后,
業主預交的物業費如何處理?
北京隆安(沈陽)律師事務所閆璐
2003年12月28日,某小區的業主呂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等內容。2017年5月28日呂某交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費1043元。2017年9月1日該物業公司撤出某小區,停止服務。呂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退還2017年度物業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小區物業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牽動著廣大居民的幸福感,也是糾紛多發領域。服務企業收取物業費大多采用預交年繳制,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一旦更換,老物業公司不再提供物業服務,新物業公司開始收取物業費,那么業主向原物業公司預交的物業費應如何處理呢?
案情簡介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呂某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返還呂某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
律師提示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業主預交的物業費的交接問題屬于新舊物業公司之間的交接工作范圍。當業主向原物業預交了物業費,原物業未繼續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業主可以向原物業公司主張返還,可以書面授權業委會或者新物業公司向原物業公司進行結算、追索,以免除在此過渡期間業主向已開始提供物業服務的新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律師提示,業主在交納物業費時詢問清楚所交物業費對應的服務期間,按照服務時間進行交費,并索要正規發票,以防范未來發生爭議時業主無任何憑證。物業公司應當移交相關設備、設施、物業用房、相關資料檔案、轉向維修基金以及預交的物業費、水電費等,并簽訂書面交接明細。
你的試用期工資報酬合法嗎?
北京隆安(沈陽)律師事務所楊健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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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5000元。
張某入職工作3個月后因故辭職,同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2個月試用期工資差額4000元,以及超出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差額3000元。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一、試用期:是特指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張某與A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A公司對張某的試用期時長已經超過了法定使用期限,屬于違法行為,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三個月的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差額3000元;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張某的試用期工資應當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張某與A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額4000元。
相關法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張某與A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A公司對張某的試用期時長已經超過了法定使用期限,屬于違法行為,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三個月的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差額3000元;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張某的試用期工資應當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張某與A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額4000元。
本案張某與A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A公司對張某的試用期時長已經超過了法定使用期限,屬于違法行為,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三個月的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差額3000元;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張某的試用期工資應當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張某與A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每月2000元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故A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給張某第一個月和第二個月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額4000元。
男方婚前貸款購房,女方用婚前公積金還貸,
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遼寧品行律師事務所? ?楊亭
男方婚前貸款購房,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雙方婚后采用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以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分割。但是若一方采用個人婚前財產償還貸款的,此種情況下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該如何認定呢?
王某、劉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二人登記結婚之前,王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向銀行貸款4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二人登記結婚之后,除夫妻共同為該房產還貸外,妻子劉某還提取了個人婚前的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于償還該房產的貸款本金。
2021年,王某與劉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劉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雙方就案涉房產的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經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前述房產中由劉某使用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還貸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為37萬元,雙方對劉某投入的8萬元及對應增值部分37萬元的歸屬各執己見。
王某認為,劉某自愿將其個人婚前財產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應視為自愿贈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相應增值部分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即便沒有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依法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則認為,這37萬元是其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所產生的增值,全部45萬元理應歸其所有。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劉某的主張,判決由王某就案涉房產向劉某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王某認為,劉某自愿將其個人婚前財產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應視為自愿贈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相應增值部分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即便沒有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依法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則認為,這37萬元是其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所產生的增值,全部45萬元理應歸其所有。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劉某的主張,判決由王某就案涉房產向劉某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那么,人民法院支持劉某主張的理由是什么?
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就其主張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主張劉某于婚后提取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于償還王某婚前房產按揭貸款的行為系贈與,但其并未能舉證證明劉某就該款項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劉某明確否認贈與,因而該部分款項依法仍為劉某個人所有。
至于王某認為“8萬元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37萬元產生于婚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主張。因房屋的增值在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的自然性增長,有別于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故房產增值屬于自然增值。本案中劉某使用其個人婚前財產用于償還王某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亦為自然增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中,劉某投入的婚前財產8萬元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37萬元應為劉某個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劉某的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款項還貸部分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均歸劉某個人所有,王某應就案涉房產向劉某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主張。因房屋的增值在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的自然性增長,有別于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故房產增值屬于自然增值。本案中劉某使用其個人婚前財產用于償還王某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亦為自然增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中,劉某投入的婚前財產8萬元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37萬元應為劉某個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劉某的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款項還貸部分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均歸劉某個人所有,王某應就案涉房產向劉某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