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8期
近年,“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室內娛樂項目成為不少青少年朋友聚會的選擇。隨著此類新型娛樂項目的火爆,相關糾紛和訴訟也逐漸增多。
“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新型室內娛樂項目
法律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實際經營中,“劇本殺”“密室逃脫”等項目為了迎合客戶需求會設計一些黑暗、恐怖類的場景,在此類環境下游戲參與者的視線通常會模糊不清,因此他們往往會因為無法看清場地中一些“道具”“關卡”而發生危險,造成人身損害。相關經營者應認真管理經營場所內的環境安全,定期檢修“道具”“機關”等設備,對涉及攀爬、狹窄、墜落等較為危險的項目要做到全員風險告知和全程安全提示。
律師提示經營者,不要迷信“免責條款”,認為消費者簽下了“風險自負”就可以不負責。根據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條及五百零六條的相關規定,此類免責條款在實際訴訟中極大可能被認定為是格式條款從而依法無效。因此經營者不要心存僥幸,和判決書中幾十萬、數百萬的損害賠償費用及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相比,聘請專職人員認真進行安全保障及風險提示要“劃算”得多!
同時,廣大消費者應當對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負責,參與活動前應主動核實自己及家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是否屬于不適宜參與的人群,如不適宜可以更換其他項目,不要隱瞞,更不要在活動中做出故意不聽從風險提示,毀壞設施甚至傷害工作人員的行為。
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 ? 李天麗
01
商家應主動意識到自身所肩負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02
商家對于涉及未成年消費者的項目內容應嚴格審查,對有年齡限制的項目應嚴格把關。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部分未成年消費者存在好奇心重,對恐怖、黑暗的環境的身心耐受力不穩定,風險預見能力弱等特點,是侵害多發人群。對一些危險系數大、主題不適宜的項目,經營者不論是從避免自身糾紛和賠償風險,還是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都應該認真審核參與人的年齡。此處結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實際案例,律師建議經營者不宜引導未成年消費者獨自處于光線不好,特別是有突然性恐怖情節的項目或劇本,部分未成年消費者可能會因驚嚇而產生心理疾病導致需要長期治療,從而產生后續糾紛。
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 ? ? ?部分未成年消費者存在好奇心重,對恐怖、黑暗的環境的身心耐受力不穩定,風險預見能力弱等特點,是侵害多發人群。對一些危險系數大、主題不適宜的項目,經營者不論是從避免自身糾紛和賠償風險,還是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都應該認真審核參與人的年齡。此處結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實際案例,律師建議經營者不宜引導未成年消費者獨自處于光線不好,特別是有突然性恐怖情節的項目或劇本,部分未成年消費者可能會因驚嚇而產生心理疾病導致需要長期治療,從而產生后續糾紛。
03
不要“迷信”免責條款。
北京市京師(沈陽)律師事務所? ?劉慶豐
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的認定
依托于互聯網+模式的新經濟形態,各種生產要素與互聯網相結合,催生了許多新的就業形態以及就業平臺,如外賣配送平臺、網約車平臺、家政平臺等。新的就業方式一方面拓寬了勞動者的就業道路,提供廣闊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立法存在空白,該種形態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認定成為新話題。
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關系復雜多樣,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直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平臺企業給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接受平臺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平臺企業對勞動者接單的數量和時間做出規定,勞動者服從平臺的安排。在此種情形下,雙方自然成立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遣到平臺企業工作。在此種情形下勞動者與派遣公司成立勞動關系,與平臺企業形成實際用工關系。
(三)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達成某種協議,勞動者注冊成為平臺的“會員”,可以隨時在平臺接單不受限制,得到報酬后與平臺分成。此種情形下勞動者與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以意思自治為基礎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關系,例如勞務、承攬等合同關系。
一、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關系復雜
臺分成。此種情形下勞動者與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以意思自治為基礎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關系,例如勞務、承攬等合同關系。
二、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
判斷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最直觀的要素就是勞動合同。但是,雙方沒有簽勞動合同并不表示一定不存在勞動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要素綜合判斷,以更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總結為勞動關系具有有償性、組織性、從屬性三個特征。
有償性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組織性是指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支配和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從屬性是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甲公司是乙微信公眾號的實際運營者,高某經中介介紹入職到甲公司任保潔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根據保潔訂單的類型和數量決定,每月另有住房補貼和話費補貼。高某的工作區域由其本人向甲公司提出申請,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將圖片上傳至微信公眾號,并告知甲公司的員工;沒有訂單時,高某可以自由支配時間,但需要隨時待命。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約定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并委派到甲公司進行保潔工作。高某從事保潔服務的接單數量和時間自由,可根據個人情況和主觀意愿決定是否承接任務,可就工作區域和時間要求甲公司調整。2018年6月8日高某被甲公司口頭辭退,高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法院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涉互聯網平臺用工這一新型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綜合審查各個要素。第一,高某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從工資構成來看,高某的工資均按工單數量乘以每單對應的單價計算;第三,高某的保潔任務雖來源于甲公司運營的互聯網平臺,但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可調整或拒絕派單任務,有一定的自主性;第四,本案證據沒有反映出平臺經營者甲公司對保潔員的接單量、在線時長有明顯的限制或要求。綜上,從高某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內容來看,其僅需根據接到的保潔訂單提供勞動,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上報,并根據工作成果取酬,在沒有保潔派單時,可以自由安排時間,總體工作模式相對靈活;從微信聊天內容來看,保潔人員與甲公司之間就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等問題能夠進行充分溝通,并據此加以調整;另高某獲取報酬的方式為由丙公司代發勞務費。由此可見,甲公司與高某之間并非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外,由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可見,甲公司在用工時,并無與保潔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綜上,高某與甲公司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故高某關于確認雙方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的工作模式和工作內容由高某自己決定,雖然高某從甲公司運營的乙平臺接單,但是高某有權決定是否接單、什么時間接單,并且在沒有訂單時高某可以自由支配時間,由此可見高某與甲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性,因此高某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司法案例指導
法院
審理
本案系涉互聯網平臺用工這一新型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綜合審查各個要素。
第一,高某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從工資構成來看,高某的工資均按工單數量乘以每單對應的單價計算;
第三,高某的保潔任務雖來源于甲公司運營的互聯網平臺,但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可調整或拒絕派單任務,有一定的自主性;
第四,本案證據沒有反映出平臺經營者甲公司對保潔員的接單量、在線時長有明顯的限制或要求。綜上,從高某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內容來看,其僅需根據接到的保潔訂單提供勞動,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上報,并根據工作成果取酬,在沒有保潔派單時,可以自由安排時間,總體工作模式相對靈活;從微信聊天內容來看,保潔人員與甲公司之間就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等問題能夠進行充分溝通,并據此加以調整;另高某獲取報酬的方式為由丙公司代發勞務費。由此可見,甲公司與高某之間并非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外,由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可見,甲公司在用工時,并無與保潔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綜上,高某與甲公司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故高某關于確認雙方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的工作模式和工作內容由高某自己決定,雖然高某從甲公司運營的乙平臺接單,但是高某有權決定是否接單、什么時間接單,并且在沒有訂單時高某可以自由支配時間,由此可見高某與甲公司之間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性,因此高某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四、小結
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勞動關系與其他用工關系最顯著的區別。但要認定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還要綜合考慮書面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中規定的其他要素。
和工作內容來看,其僅需根據接到的保潔訂單提供勞動,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上報,并根據工作成果取酬,在沒有保潔派單時,可以自由安排時間,總體工作模式相對靈活;從微信聊天內容來看,保潔人員與甲公司之間就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等問題能夠進行充分溝通,并據此加以調整;另高某獲取報酬的方式為由丙公司代發勞務費。由此可見,甲公司與高某之間并非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外,由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可見,甲公司在用工時,并無與保潔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綜上,高某與甲公司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征,故高某關于確認雙方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共享單車擅入高速公路釀慘劇 誰擔責?
在交通發達的今天,行人、非機動車等嚴禁進入高速公路是最基本的生活常識。那么,如果行人或非機動車擅入高速公路,發生嚴重后果將由誰來擔責?
日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駕駛共享單車駛入高速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1年9月18日,重慶某職業學院學生王某想要回外地老家,遂向學校請假,并買了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從重慶北站到外地某縣的火車票。想著還有一晚上時間,王某竟突發奇想,準備在18日晚上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從江津雙福到重慶北站,然后在北站找個網吧玩通宵,第二天早上直接坐火車回家。
同寢室的同學聽說后,均勸說騎車上高速很危險,但固執的王某不聽勸阻。當晚,王某騎行租來的電動自行車,偷偷地從重慶市江津區雙福北收費站ETC通道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后,走出收費室追趕王某未果,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高速公路巡檢部門反映,并向交警報告。
22時30分許,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在高速公路超車道上,被朱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王某經急救人員搶救無效身亡。
案件分析
事后,王某的父母以重慶繞城高速運營者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在王某誤入高速公路情況下,未能采取報警、攔截等有效管理措施為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約39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重慶高速集團在收費站入口設置有摩托車等禁止駛入的警示牌,王某在夜間騎行電動自行車,從雙福北收費站利用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后及時采取追趕制止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高速公路屬于相對封閉的區域,被告的處置措施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
法律明文規定行人、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依據一般常識即可知曉進入高速公路的行為極易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況下,王某仍選擇騎行電動自行車,且在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自愿選擇危險的出行方式,將自身安全置于危險境地,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此隕落,令人痛心。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經營管理者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對受害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對于經營者是否有過錯,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其中,過失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并且具有預見的可能,但因疏忽或懈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以本案為例,重慶高速集團在收費站入口設置警示牌,收費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采取追趕、上報等措施。我們不能苛求在王某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后,其繼續采取追尋、提醒等措施,以達到幫助王某防范安全風險的效果,故綜合可認定重慶高速集團并無過錯,已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
可以看出,經營管理者負有管理職責,但職責范圍的確定、承擔的責任不應無限制擴大,應限于客觀條件尚可控制能力范圍之內,不應將“只要是在管理范圍內發生的一切損害,管理者都理應賠償”作為管理者是否履行應盡義務的評價標準。
本案依據民法典有關公平責任立法精神,杜絕結果責任主義價值導向,旗幟鮮明地宣示,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本案判決結果,彰顯了遵紀守法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態度,告誡社會公眾遵守規則,樹立規則意識,弘揚公正、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新風尚。
鄰居家空調外機正對自家臥室吹熱風,
法院這樣判
炎炎夏日,鄰居家車庫的空調外機正對著自家臥室,機器產生的噪聲和熱氣讓家住一樓的陳某備感煎熬,與鄰居多次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
案例回顧
陳某家住在某小區一樓,鄰居楊某的車庫位于陳某家樓下,楊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車庫內。2021年夏天,楊某為車庫安裝了空調,并將空調外機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車庫屋檐上,靠近陳某的臥室窗戶。空調外機產生的熱氣和噪聲使陳某不堪其擾,陳某多次與楊某協商更換空調外機位置,但楊某均未同意。無奈之下,陳某只得起訴至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改變涉案車庫用途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即該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雖然楊某辯稱,小區里絕大多數業主都將車庫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顯然不能成為國家認可的所謂習慣。楊某安裝的空調外機距離陳某家臥室窗戶不足50厘米,該空調運行時必然產生振動、噪聲。即使楊某安裝的空調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但對陳某的生活仍產生了相關影響和一定程度的妨礙,且超出了相鄰關系容忍義務的范圍。據此,法院判決楊某拆除空調外機。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相鄰關系與容忍義務實為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只要是相鄰關系,就必然有容忍義務。容忍義務旨在協調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利益,維持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獲得有效的平衡,這種平衡并不要求一方無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內容忍。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楊某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鄰居臥室窗戶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聲和熱風給鄰居陳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損害了陳某的權利,超出了陳某在相鄰關系中應負的容忍義務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相鄰關系與容忍義務實為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只要是相鄰關系,就必然有容忍義務。容忍義務旨在協調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利益,維持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獲得有效的平衡,這種平衡并不要求一方無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內容忍。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楊某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鄰居臥室窗戶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聲和熱風給鄰居陳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損害了陳某的權利,超出了陳某在相鄰關系中應負的容忍義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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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夫妻離婚只有一套房產,
都想要,怎么判?
房子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重要內容,兩人只有一套房子,離婚時都想要,怎么辦?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雙方都請求法院把兩人名下唯一一套價值160萬元的住房判給自己,自己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時相識并戀愛。2004年,雙方在如皋結婚登記。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兩人在2008年共同收養一女。2018年1月,雙方共同購買了如皋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并裝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長期在外地務工,潘女士則留在如皋當地,兩人聚少離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潘女士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此后,雙方關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
審理
案件審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兒隨其共同生活,女兒亦書面表示愿意繼續隨母親,倪先生則表示尊重女兒的選擇。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兩人名下唯一房產現價值共計160萬元。
庭審中,兩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給付另一方差價。但倪先生僅同意折價補貼潘女士70萬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萬元則放棄房子的所有權。潘女士則愿意按房屋實際價值折價對倪先生進行貨幣補償。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倪先生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雙方夫妻關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現另行起訴離婚,審理中雖經調解但雙方確無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審中也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潘女士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養女長期隨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審中其本人亦書面表示愿意繼續隨母親共同生活,倪先生對此亦不持異議,故潘女士、倪先生離婚后女兒仍隨潘女士共同生活為宜。結合潘女士、倪先生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負擔子女生活費900元,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由兩人各半負擔。
離婚后,兩人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對涉案共同房產的分割,在雙方均主張該房屋的前提下,應按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處理,且潘女士競價出價遠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歸并潘女士所有為宜,由潘女士折價補償倪先生80萬元。
法庭上,倪先生辯稱,婚姻期間,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異性朋友,在家里也發現該男子的多個物品。其認為潘女士和該男子之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同居關系,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誠的義務,潘女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嚴重過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少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倪先生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對此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離婚財產分割應盡量不損害財產效果和經濟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條是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則的規定。與其他的民事權利行使規則相同,在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上,同樣以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分割方案優先,最大限度地尊重雙方對私權事務的意思自治。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本案中,雙方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潘女士長期在當地生活,離婚后女兒也隨其一起生活,同時雙方對房產實際價值認識一致,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且潘女士競價出價明顯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將房產判歸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給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萬元。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孫國祥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除了遵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外,還要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性質和用途等屬性,盡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果和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