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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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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公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1、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履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定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2、強化網絡暴力信息預防預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征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3、規定信息和賬號處置制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涉網絡暴力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處置義務,以及對相關賬號的處置措施;4、建立用戶保護機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完善私信規則,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
國務院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5章2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是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
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
《八條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強化科創板“硬科技”定位。
二是開展深化發行承銷制度試點。
三是優化科創板上市公司股債融資制度。
四是更大力度支持并購重組。
五是完善股權激勵制度。
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不當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情形,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得出臺。
五是強化監督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開展督查。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規定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并對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新舊法律適用、立體追責、行刑銜接等與行政處罰裁量相關的事項作出規定。
《裁量基本規則》的出臺,有利于規范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
六是完善交易機制,防范市場風險。
七是加強科創板上市公司全鏈條監管。
八是積極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八條措施》針對市場反映較為集中的新股發行高價超募、活躍并購重組市場、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等問題,作出了相應安排,既積極回應市場關切,也為下一步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
5月28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為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游戲服務時消費行為所產生的一系列糾紛給出了規范意見。
標準明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監護人等過錯方應當根據各自過錯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監護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各自責任。
該標準是游戲行業首個完整的消費管理規范。相關人士表示,全新發布的團體標準填補了業界空白,將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鞏固防沉迷成果,助力游戲行業健康發展。
歐盟發布生成式AI數據保護指引
當地時間6月3日,歐盟的獨立數據保護監督機構(EDPS)發布了關于生成式AI與數據保護的指引,旨在為歐盟各機構在使用生成式AI時提供實用建議,以確保個人數據的處理符合歐盟數據保護法特別是法規(EU)2018/1725的規定。該指引包括對生成式AI的定義、歐盟機構使用此類AI系統的要求、數據保護官(DPO)在生成式AI的開發和應用中的作用、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評估在生成式AI應用過程中個人數據處理的合法性、最小化和數據準確性原則等。此前,歐盟委員會曾因使用Microsoft 365違反數據保護法被EDPS責令整改。本次發布的指引并未包含歐盟新頒布的《人工智能法案》,歐盟稱將針對該法案另行制定單獨的戰略。
廣東游戲ICP出版備案新規:凡經中介代辦,一經查實將取消
6月14日,廣東省游戲產業協會發布了《關于規范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 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的申報和加強中介風險防范的提示》。
該規范提示中稱,近來接到投訴舉報,有不明中介以進行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 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申請、續期、續證可以加急加快審批為幌子,或是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單位委托名義,誘導游戲企業通過其進行申請、續期、續證等,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高額中介費,影響正常的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 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申請、續期、續證等流程和周期。
而針對此現象,為了避免更多廠商上當受騙,該規范提示中著重聲明了如下三項內容:一、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申請、續期、續證業務從未授權或與中介機構有過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不接受中介機構提交的任何項目申報材料或代為填報,企業應該通過正規途徑向省新聞出版局進行申報。
二、凡是交由中介機構全程代理(包辦)的申請項目,一經查實將停止受理申報或取消前置備案審核申請、續期、續證;企業與中介機構私下交易產生的糾紛,概不負責。
三、業務主管部門每年不定期對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 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申請、續期、續證等情況進行抽查,游戲企業應嚴格規范申請流程和管理,安排專人做好申請、續期、續證等工作;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虛報、挪用、隱瞞、轉移和改變申請、續期、續證的,撤消前置備案資格。此外,協會還附上了網絡文化經營(游戲類)ICP 申請出版前置備案審核的申報所需材料。
2023年上海獲批游戲版號占總量27%,居全國首位
6月20日,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指導,上海市網絡游戲行業協會主辦,伽馬數據(CNG)承辦的“2024上海游戲精英峰會暨游戲出版產業報告發布會”在上海舉辦。本屆峰會以“構建游戲新生態”為主題展開探討,并發布《2023—2024上海游戲出版產業報告》,2023年上海獲批游戲版號占總量27%,居全國首位。廣東、北京分別位居第二、第三,分別占比18.4%、12.8%。另一方面,上海游戲企業的版號多端申請趨勢顯著,獲批版號中多端產品占比由2022年的2.7%增長至2023年的10.9%。
工信部通報零點手游等22款App(SDK)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
6月19日,工信部對22款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及SDK予以通報。通報名單顯示,廣州眾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零點手游存在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權限的問題,成都釋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優購U品存在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的問題。此外,還有多款App及SDK也存在不同的問題。工信部通報中提到,相關App及SDK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整改,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工信部將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第三批15款進口游戲獲批版號
6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署更新了2024年進口網絡游戲審批信息,新增15款游戲,其中包括1款客戶端游戲、3款游戲機(Switch和復合載體)游戲,其余11款均為移動游戲。這是今年以來發放的第三批進口游戲版號,截至目前已經下發61款,數量超過去年同期。2023年上半年,下發兩批共27款進口游戲版號,全年下發數量為98個。
游戲巨頭再起紛爭!韓國游戲《傳奇2》版權之戰重燃,法院裁定依中國法律重審!
韓國大法院近日判決稱,鑒于WeMade與中國公司之間的授權涉及在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關于《傳奇2》在中國市場的版權糾紛應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審理。這一裁定將案件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進行重審,并要求首爾高等法院在重新審理過程中遵循中國法律。
這一裁定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韓國和中國都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規定,“版權保護的范圍以及提供的救濟方法完全由被請求保護國法決定”。韓國大法院的裁定充分反映了這一原則,強調了版權糾紛在跨國環境中需依據相關國家的法律進行審理。
此次大法院的裁定,不僅影響了WeMade與Actoz Soft在中國市場的版權利益,也為未來類似的國際版權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對于WeMade和Actoz Soft而言,這一裁定意味著雙方需重新審視各自的國際授權策略,以應對復雜的法律環境和市場變化。
此外,這一案件也凸顯了《伯爾尼公約》在國際版權保護中的重要性。隨著數字化和全球化的加速,國際版權保護面臨的挑戰日益嚴峻。此次案件的裁定,為全球范圍內的版權持有人提供了一個有益的示范,即在跨國版權爭議中,應充分考慮各國法律的差異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廈門3733網絡公司套用游戲版號被處罰
近日,廈門3733網絡公司因套用游戲版號被處罰。據悉,當事人廈門三七三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是網絡游戲運營,主要渠道是“3733游戲盒”APP。
2024年2月16日,當事人和廈門游犀公司開始聯合運營無版號游戲“像素小精靈”,但在該游戲登錄界面標明的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需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信息,均為游戲“魔盒之戰”的相關審批信息。
相關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27條之規定。另查明,當事人運營游戲“像素小精靈”的違法經營額為5568.61元。
“四件套”全新升級,騰訊防沉迷再加碼
近日,騰訊游戲官宣了全新升級的“防沉迷四件套”管理工具,涵蓋“一鍵禁玩禁充”、“自我賬號管理”、“綠色手機上報”以及“一鍵屏蔽陌生人”四大功能。
這也是騰訊游戲在實名認證、限時限充、人臉識別等防沉迷舉措之外,從消費、社交等多個維度為家長用戶提供的個性化工具,可以協助家長更便捷地管理孩子的游戲行為,培養孩子健康自律的游戲習慣。
據官方公布的信息,“一鍵禁玩禁充”功能開啟后,可一鍵禁止賬號登陸游戲和賬戶充值。
“自我賬號管理”模式支持家長自定義限制自己賬號的游戲時長/消費,避免未成年人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過度使用家長設備玩耍。同時,使用自我管理功能也可幫助家庭培養自律習慣。
為預防孩子冒用親友等他人賬號玩游戲,家長還可以通過“綠色手機上報”功能提前上報相關賬號。在規定時間外進行游戲,可能觸發人臉識別等驗證,驗證通過后才能進行游戲。
還有“一鍵屏蔽陌生人”功能,可以直接屏蔽陌生人組隊、私聊等。目前,《王者榮耀》《和平精英》《元夢之星》《QQ飛車》都已經完成了防護功能的部署。
守護成長,共筑綠色游戲環境
?——愷英網絡積極參與未成年人網游團標意見征求
5月28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游戲行業首個未成年人消費管理和退費規范。針對廣受關注的未成年人游戲退費問題,團標中明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監護人等過錯方應當根據各自過錯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監護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各自責任。團標的發布填補了業界空白,強調厘清游戲退費過程中各相關方的相應責任,將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鞏固防沉迷成果,助力游戲行業健康發展。團標適用于指導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調解機構等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及調解,也可以為相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提供參考。
愷英網絡作為國內知名的互聯網游戲上市公司,同時又是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員以及上海市網游協會會員,在團標發布后即積極組織力量對其進行認真研究。法務部基于公司業務實際以及處理相關訴訟、投訴的實務經驗,立足于公司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社會責任,在向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后,針對性地提出9條修改意見。6月25日,上海市網游協會知產專委會就團標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專項研討會,愷英網絡提出的大部分修改意見均被收錄到知產專委會反饋意見匯總中。
愷英網絡提出的修改意見具體如下:
序號 |
條文 |
修改意見內容 |
修改意見說明 |
收錄 |
1 |
3.2 |
原文:監護人 guardian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根據法律規定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建議擴大監護人范圍,將由監護人指定的起臨時監護作用的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納入監護人的范圍。
|
除了本條列舉的父母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冊游戲,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罕見,甚至是未成年人消費的重災區。我們認為行業標準中對監護人的限定不用局限于民法典相關規定,可更貼近于實際工作的需要。 |
已收錄 |
2 |
3.4 |
原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 online game provider
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包括網絡游戲開發者、網絡游戲運營者、網絡游戲推廣渠道等。
建議明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含義,我們建議將網絡游戲運營過程中負責實名認證和防沉迷措施以及收款的一方定義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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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網絡游戲開發者往往不參與游戲運營,且游戲運營方往往會將游戲放在微信、華為、b站等平臺(即本條中的網絡游戲推廣渠道)聯合運營。此情況下,平臺方既是游戲服務消費的實際收款方,往往也是防沉迷實名認證、未成年人保護的設置方。如出現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情況,應當向渠道平臺方主張退款,而不宜向不掌握玩家的實名信息的游戲開發者和運營者主張退款。將網絡游戲開發者、網絡游戲運營者、網絡游戲推廣渠道籠統地都認定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與實踐情況不符,也容易導致開發者、運營者和平臺方之間權責不等,容易出現互相推諉責任的困境。 |
已收錄 |
3 |
5.3 |
原文:未成年人消費金額管理要求如下:
a)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付費產品與服務應符合未成年人保護及網絡產品和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消費上限的規定,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月累計消費數額;
b)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應向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付費服務;
c) 針對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同一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
d) 針對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同一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建議明確消費限額是指同一款游戲的消費額,還是指同一公司主體提供的多款游戲的消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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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不得超過限額,是指同一個公司主體運營 的多款游戲累計計算,還是單指一款游戲,建議對此予以明確。 |
已收錄 |
4 |
5.5.1 i)1) |
原文:若監護人委托他人代為發起投訴或申請退費的:1)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在處置相關投訴申請時,應核驗授權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申請人出具授權證明材料等;
建議在核驗授權有效性的材料中增加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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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除授權證明材料以外,身份證明材料也是必要的核驗材料。除了本條列舉的父母外,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使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冊游戲,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罕見,甚至是未成年人消費的重災區。我們認為行業標準中對監護人的限定不用局限于民法典相關規定,可更貼近于實際工作的需要。 |
已收錄 |
5 |
5.5.2 a) |
建議在本條款中增加兩種情況作為5)和6),具體如下:
5)若用戶在游戲內的聊天發言與該年齡的未成年人通常具有的語言表達能力、表達方式、語言風格存在較大差異,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核查原因并評估合理性;
6)若申請人在主張系未成年人消費要求退款之后并未減少游戲時間,反而繼續進行了充值消費,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核查原因并評估合理性。 |
1.在實踐中,游戲內聊天發言的內容對玩家身份識別有著重要意義。如一名5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可能在游戲內聊天頻道中說出某游戲活動規則屬于等差數列、明天上班了等與未成年人通常具有的語言表達能力、表達方式、語言風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話語。
2.在實踐中,會將投訴后的游戲、消費行為表現作為評估依據之一。通常來說,未成人投訴后家長會阻止未成年人繼續進行充值,若投訴后繼續充值的,則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申請退款的可能性較大。 |
已收錄 |
6 |
5.5.2 b)2) |
原文: 若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表示監護人知悉相關消費,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評估相關陳述是否構成監護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建議將本條修改為“若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表示監護人在消費前或消費時知悉相關消費,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評估相關陳述是否構成監護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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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知悉相關消費”表述存在歧義,可理解為:1.在充值之前或當時,監護人就知悉相關消費,那么就表明其明示或默示同意該消費,不具有退款的合理性;2.監護人在充值后才知悉消費的。第二種理解所涉情況已包含在5.5.2 a)條之內,實無再單獨列舉的必要。 |
已收錄 |
7 |
5.5.2 h)3) |
原文: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繞過防沉迷限制等監護人過錯情形的,就相關未成年人超額充值部分,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 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礎上相應調整,監護人承擔剩余責任。
建議在監護人存在重要過錯情況,適當降低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上限,我們建議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比例調整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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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5.5.2 h)4)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責任的情形相比,監護人故意幫助未成年人繞過防沉迷限制的情況顯然監護人的過錯更大,應適當增加監護人的責任比例,以和5.5.2 h)4)相區分。 |
已收錄 |
8 |
5.5.2 h)5) |
原文: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或監護人重復進行多次過錯行為、同時存在多種過錯情形或存在其他加重情節的,則相關過錯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更高的責任比例,若對方無顯著過錯,則過錯方可能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注:重復進行多次過錯行為、同時存在多種過錯情形或存在其他加重情節,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幫助繞過人臉識別等核驗手段、放任未成年人長時間持續消費、因同一未成年人重復消費或同一家庭其他未成年人消費而申請退費、長時間怠于履行監護責任和注意義務,如所涉消費發生時間距申請退費時間超過一年等情況。
建議將“所涉消費發生時間距申請退費時間超過一年”修改為“所涉消費發生時間距申請退費時間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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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a)中要求針對消費者的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保存不少于180天;一年時間內都未發現未成年子女與其年齡不符的消費的,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從有利于標準體系性以及各條款銜接的角度,建議調整申請退費最長時限,將其與充值及消費記錄的保存期限相符。? |
已收錄 |
9 |
6 c) |
原文: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工作委員會或平臺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發現是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名義發起退費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建議進一步明確本條中“平臺”的含義,此條款中的“平臺”是否指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名下的游戲運營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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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錄 |
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近年來發展迅速,在經歷了野蠻生長后,隨著私募基金逐漸成為重要的金融力量之一,強監管隨之而來。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中的各個主體如何評估并規避風險,以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成為核心議題。「星瀚私募洞察」專欄將從各個視角為大家帶來專業解讀,與從業者共同探討私募基金的發展趨勢、風險管理,敬請關注!
私募基金,不論其為公司型、合伙型還是契約型,其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合同(為免繁瑣,以下統稱為“基金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基金清算程序開始的前提條件(下稱“清算事件”),例如基金到期、虧損達到止損線、管理人或托管人出現經營異常等。此外,基金的組織形式所對應的法律法規(《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還會規定一些法定的清算事件。清算事件發生后,管理人有義務組建清算組,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并將結算后的余額(如有)分配給投資人。站在投資人的視角,其至少要面臨“基金從投資標的退出”、“投資人從基金退出”這兩步流程,才有機會獲得分配。
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中,退出流程是與投資人切身利益極為相關的程序。通過投資行為,投資人將自身資金轉化為基金份額,此后無論基金所投標的是漲是跌,理論上均不直接對投資人自身財產構成影響。只有經過退出程序,基金份額重新轉化回投資人財產,盈虧方有定論。實踐中,投資人最為擔憂卻又十分常見的情況是所投基金的退出進度不符預期,資金被套牢。本文中,筆者結合相關業務經驗,探討相關情況下投資人可行的應對思路。
實踐中,部分基金發生了清算事件,管理人卻故意不啟動清算程序,如:基金所投項目虧損較大,管理人擔心變現后面臨投資人追責,故拖延時間不推進清算;管理人成立了清算組,卻未進行實質性工作,拖延退出;管理人“失聯”或核心人員離職,無人或無能力清算等情形。
這些情形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為投資人規定了若干種可能的退出途徑(減資退出、退伙退出等),但筆者在實務中發現,大部分途徑在管理人不配合的情況下都不易實施。以下列舉幾種在管理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可行的思路:
強制清算的實質是,如果私募基金因符合清算事件而不自行清算的,投資人通過書面申請,使得法院指定清算組,推進清算工作。這種思路比較適用于管理人正常存續、但投資人對其專業能力/職業道德不信任的情形。筆者自身即作為第三方清算組處理過一些基金的清算業務,對其中利弊有所體會。
對于公司型基金,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規定,法院固然可以指定公司董監高、股東組成清算組,但實踐中因為投資人往往已對管理人不再信任,以法院隨機搖號指定第三方機構擔任清算組的情況居多,也存在各方認可后由第三方機構及股東指定人士共同組成清算組的情況。對于合伙型基金,其適用情況類似。
對于契約型基金,因其基金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無法適用法定的強制清算制度。
對于投資人而言,強制清算的優勢在于,原則上可以信賴第三方機構與管理人無利害關系、且有動力運用其專業能力推進投資項目的退出、變現(因變現金額與清算組報酬相關);其主要局限性在于:第一,強制清算程序的啟動以觸發清算事件且基金無法自行清算為前提,這兩個前提的舉證責任主要在投資人,不滿足前提則法院可能不會受理;第二,強制清算只是把“基金如何退出被投項目”的難題拋給了第三方清算組,是否能夠退出仍有賴于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被投項目的客觀情況,尤其是對于管理人“失聯”的私募基金,即使法院指定第三方清算組,如果清算組無法交接到基金的財務賬冊、對外投資文件等相關材料,其退出被投項目的進度仍會受阻。
能夠徑行解除基金合同,直接要求基金退回投資款,應該是許多困頓于“退出難”的投資人夢寐以求的退出方式,但是這種方式需要符合比較嚴格的前提條件。在筆者看來,行使解除權退出,對于公司型基金及合伙型基金尤其不易適用。
其原因在于,除了根據《民法典》《九民紀要》關于違約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限定條件外,投資人解除權所可能面臨的更重要挑戰在于,公司型基金及合伙型基金的組織形式下,投資人經工商登記為股東或合伙人,其個人財產已經通過投資行為轉化為基金財產,屆時即使管理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投資人也將受限于“不得抽逃出資”的法律約束,未經清算不得任意取回其出資款。而契約型基金因為不存在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收取投資款,故不存在前述“抽逃出資”的法律限制(但不排除存在基金合同的限制)。
通過研究行使解除權成功的少數案例也可得知,這些案例中除了基金管理人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外,另一個重要因素在于投資人的錢款并未作為投資款支付給“基金”本身,而是支付給了管理人或其他主體,又或是投資人并未工商登記為基金股東/合伙人,其投資款尚未完成轉化。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終123號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沈某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中,法院除認定管理人存在未對基金進行備案等根本違約行為外,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投資款實際付給了管理人,而管理人未能證明投資款被真實地投入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中,故法院最終支持解除合同并由管理人返還出資款、賠償損失的訴請。
與之類似的思路還有諸如基于管理人欺詐行為行使合同撤銷權、基于保底條款主張合同無效等,投資人期望通過這類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追責、或取得投資款的返還,屬于一種“釜底抽薪”的思路。這類方式背后有較為復雜的認定標準及司法觀點爭議,需要結合個案分析。
(三)通過派生訴訟或代位權訴訟代替管理人推進基金退出
派生訴訟和代位權訴訟是法律賦予投資人的維權方式,適用于公司型基金與合伙型基金。派生訴訟依據的是《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投資人在確認管理人應履職而怠于履職時(例如:私募基金對于被投企業的回購事件觸發但管理人未推進回購),有權經法定程序“代表”私募基金的利益向第三方主張權利。但這種主張所取得的財產只能歸于基金財產,而不能直接歸屬于投資人所有。派生訴訟的途徑經公報案例(2016)最高法民終19號等司法案例確認,具有較好的可操
作性,但是投資人無法通過派生訴訟直接取回投資款,款項回到基金賬上后仍需通過清算等法定程序分配給投資人,問題還是沒有得到一次性地徹底解決。
由此,一些投資人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考慮采取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方式,通過主張管理人怠于履職,使基金的債務人(例如:承擔回購義務的被投企業創始股東)直接向投資人償付款項。這種途徑看似美好,但其最大的問題通常不在于證明基金對于被投企業(或相關方)的債權,而在于證明投資人對于基金的債權。在大部分司法案例中,僅憑投資人的股東/合伙人身份是不能被認定對基金享有債權的。僅在諸如投資人通過積極舉證使得裁判機構支持其行使合同解除權、又或通過證明“名股實債”還原其與基金間真正的法律關系等特殊情況下,投資人才有機會通過行使代位權取回投資款。
在本文所探討的情形下,直接向管理人追責的難點在于解決“投資人損失如何在基金未清算完成的情況下得以確定”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核心思路是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投資人通過舉證證明管理人惡意不啟動清算程序,從而主張參照投資本金、保底收益、業績比較利率等確認其損失金額,在實踐中部分案例被裁判機構所認可。如(2019)渝01民終9099號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貴州)有限公司與華某、貴州某公司合同糾紛中,法院即認可因管理人怠于清算導致投資人可得分配金額無法確定,故參考“投資本金+違約金+管理人承諾利息”要求管理人向投資人支付相關款項。
但是實踐中,如果管理人能夠說明已經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推進清算,只不過因客觀情況未清算完成,原則上投資人無法繞開清算程序而“憑空”主張其損失額,裁判機構將大概率駁回投資人相關訴請。
另一種思路是投資人能夠證明因管理人失聯、被注銷管理人資格等原因,清算已不可能啟動,存在部分案例中裁判機構認同參考投資本金、保底收益、業績比較利率等確認損失賠償額的情況。如在筆者團隊代理投資人辦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即根據案涉契約型基金到期后管理人失聯、且基金合同中約定了基金的業績比較標準,最終支持投資人訴請,裁決要求管理人向投資人全額支付投資款、投資收益(參考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業績比較利率)及資金占用損失(參考LPR標準)。
不同于前文介紹的故意不啟動清算,實踐中基金管理人面臨更常見的情況是十分想要盡快清算,無奈客觀情況不允許。這種情況尤常見于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差的(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
私募基金在組建時,為了給投資人一個相對確切的預期,基金合同中往往會將基金的存續期間分為“投資期”與“退出期”。投資期經過則管理人停止進行新的投資,轉而開展投資退出的工作。為了激勵管理人在退出期內推進投資退出工作,常見的方式是一方面約定基于項目投資收益的收益分成、而投資收益需要在清算完成后才能算清(正向激勵),另一方面約定投資期滿后的管理費逐期遞減(反向激勵)。
基于前述激勵方式,基金管理人常見的操作方式是在投資之初就設置好易于實施的退出方式。例如,對于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創業投資基金,其管理人往往會在與被投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中約定“對賭條款”,根據基金的退出期來要求被投企業需要在某期限內上市成功或被收購、以使得基金得以溢價退出,否則被投企業或創始股東有義務按照約定價格回購基金所持被投企業股權。還有不少私募基金會采取一種更為“簡單粗暴”的方式,即直接與被投企業約定待私募基金的投資期屆滿后,私募基金即對被投企業或其創始股東享有要求其回購股權的權利。
然而,即便管理人在投資協議中有相關退出約定,退出事項仍有可能因諸如回購義務人無清償能力等原因而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管理人有積極履職行為,前文介紹的強制清算、派生訴訟、代位權訴訟、直接要求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幾種以管理人怠于履職為前提的方式較難直接適用。投資人可以考慮如下救濟途徑:
二、 管理人啟動了退出程序并積極推進清算,仍未能如期退出,怎么辦?
“原狀分配”即對于退出困難的投資標的,通過基金直接向投資人轉讓被投企業份額(如股權)的非貨幣方式使得投資人取得分配。這種分配方式較為適合基金投資多個項目,其中部分項目退出困難,投資人希望暫時將問題擱置、先就已退出項目取得貨幣分配,而后再自行推進未項目退出的情況。這種方式減少了管理人的責任,增加了投資人自身的責任,通常不難取得管理人的配合。
原狀分配方式存在的潛在問題在于,如果基金合同中事先未對這種分配方式進行約定,則實施原狀分配相當于對基金分配方式進行了變更,需要事先經過基金決策部門(如合伙人會議、股東會等)的決策,否則相關分配面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管理人積極履職但基金退出遲遲無法推進的情況下,管理人團隊仍然存在相關的人員聘用、場地租賃等固定支出,故如基金合同未另有約定,原則上管理人仍有權繼續收取管理費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如認為基金合同約定的管理費過高,可以主動與管理人溝通,要求管理人給出明確的退出時間表,并嘗試與管理人協商根據退出時間對管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爭取雙方在利益平衡的友好狀態下推進項目退出。
除此以外,投資人仍有機會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通過前文介紹的解除合同、認定合同無效等方式退出。
實務中投資人所面臨的種種退出困境,固然其中一部分可以通過事后追責解決,但根據筆者在處理相關業務中的感受,其實不少退出問題可以通過事前預防的方式規避。例如,對于投資人而言,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對管理人進行盡調、對基金合同進行審閱,均能一定程度的提早發現問題,“花小錢辦大事”。對于管理人而言,嚴格執行適當性義務履行流程、積極跟進投后管理,一方面能一定程度減少項目“暴雷”的發生,與投資人建立良性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的減少投資人的不滿、減少相關爭議的發生。
為了解決中小股東面對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時救濟措施有限的窘境,《公司法》修訂賦予中小股東在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時請求公司回購的權利。因此,控股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是中小股東請求公司回購的前提。本文詳細分析了公司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認定方式,以供參考。
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中小股東僅能依據現《公司法》第20條請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但法院給予中小股東單次賠償救濟后,不排除控股股東后續再實施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而且中小股東因控股股東濫權行為遭受的具體損失也難以證明。
為了解決中小股東面對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時救濟措施有限的窘境,本次《公司法》修訂,新增第89條第3款,賦予中小股東在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時請求公司回購的權利。因此,控股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是中小股東請求公司回購的前提。
公司法(2018修正) |
新公司法 |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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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8修正) |
新公司法 |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收購的本公司股權,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或者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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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章總則第21條規定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但未給出濫用股東權利的定義以及如何認定股東濫用權利。筆者借鑒《民法典》關于權利濫用的規定,以此界定《公司法》下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含義。
(一)《民法典》關于權利濫用的規定
《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對于民法典第132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
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民事主體是否構成權利濫用,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認定:主觀上,行為人行使民事權利的主要目的是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結果上,行為人行使權利的后果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顯著失衡。如果行為人行使權利獲益很小,但其他當事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即所謂的違反比例原則,應構成權利的濫用。
(二)民事理論關于權利濫用的研究
梁慧星老師認為:“權利濫用,是指以損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權利或者行使權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據此可知,權利濫用包括故意損害他人和致人損失重大但自己獲益微小兩種權利行使行為。陳華彬老師認為各國曾先后以故意損害他人、沒有正當利益、以有害的方式行使權利、損害大于獲利、不顧權利存在的目的及違反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則等方面予以判定。
茅少偉老師認為,判斷是否構成權利濫用的核心考量因素可以概括為三項:行為人享有權利,且有行使權利的外觀;權利人濫用權利,即其行使權利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或者違反公序良俗;權利濫用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權利濫用做出了定義,給出了具體認定標準,有利于較為準確地識別權利濫用行為,其中筆者認可權利濫用分為兩種行為:一是行為人行使權利的目的是故意致他人受到損害;二是行為人行使權利不符合比例原則,自己獲益很小,他人卻遭受重大損失。
(三)《公司法》下,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定義
結合上述論述,筆者認為,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是指控股股東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或者行使權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如(2021)滬02民終8430號,法院認為,涉案變更股東出資期限的決議內容系僅針對小股東倪櫟言,依據查明事實,王麗煥與王松瑞系一致行動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已實繳出資,在王麗煥、王松瑞與倪櫟言享有同等出資期限利益、且目前同未實繳的情形下,王麗煥與王松瑞利用股東會多數決原則通過僅針對倪櫟言、剝奪倪櫟言一人出
「2《公司法》下,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構成要件」
(一)控股股東合法享有股東權利
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前提是合法享有股東權利。如果行為人根本不具有某項權利,但仍從事某個行為,故意損害他人權利,就完全談不上濫用權利,其行為可能屬于不正當競爭、無權處分等行為,甚至屬于犯罪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結合《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控股股東享有如下股東權利:(1)表決權;(2)轉讓股權的權利;(3)知情權;(4)利潤分配請求權;(5)優先認繳權;(6)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權利;(7)提案權;(8)符合法定情形的回購權;(9)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10)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只有控股股東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才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但從實務中來看,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限于上述列舉的權利,股東權利的范圍非常寬泛,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外延。它既表現為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也包含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股東在實務操作中利用其股東身份而享有的自由、便利和特權等。例如,(2021)京民申2737號案中,法院認為,股東周某自認將北京某公司不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移到交行離岸賬戶,再通過案外人換匯,將上述資產轉移到其本人及其愛人姚某某的賬戶,并用于理財、為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還房貸等用途,該行為已構成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資期限利益的決議,構成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該案例中,控股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僅針對個別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違反了股權平等原則,具有行使權利損害他人的故意,應構成權利濫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及相應司法解釋關于權利濫用的規定可以作為認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重要參考和依據,但也要考慮到公司組織的特殊性。劉斌老師認為,在民事權利的救濟中,其所需要權衡的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組織法上,還附加了資本多數決、公司利益等組織要素,并非簡單地權衡主體間權益。資本多數決本身即蘊含著持有多數表決權的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安排,小股東天然地難以對公司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在股東權益損害糾紛中,前述考量因素中的權利行使對象、時間、方式等因素通常并非決定性因素。
該案例中,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并不參與公司管理,但股東周某利用其控股股東身份轉移公司資產,實際上并未行使股東權利,而是利用股東身份享有的便利和特權,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權利濫用。
(二)控股股東具有行使權利的外觀
控股股東構成權利濫用,至少要具備權利行使的外觀,才能構成權利濫用。控股股東行使權利包括兩種形態:積極行使權利與消極不行使權利。
1. 控股股東積極行使權利
例如在(2014)民申字第1116號案,再審申請人海鋼集團認為,中冶公司擅自制作了《三亞渡假村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濫用股東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中冶公司發表意見和投贊成票,都是在正當行使股東依法享有的表決權,該表決行為并不構成對其他股東權利及利益的侵害。該案例中,股東中冶公司積極行使了表決權,進而被再審申請人認為構成權利濫用。
2. 控股股東消極行使權利
控股股東消極行使權利的典型情形是公司存有巨額未分配利潤,但控股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拒不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而以各種方式掏空公司利潤。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了司法強制分配。
關于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提到了以下幾種情況:(1)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2)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服務或財產,用于其自身消費或者使用,變相分配利潤;(3)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利潤;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情況。
司法強制分配的典型案例,如(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第8期公報案例》),控股股東太一工貿公司持股公司60%股權。法院認為,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的稅后利潤時,有的股東希望將盈余留作公司經營以期待獲取更多收益,有的股東則希望及時分配利潤實現投資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余分配的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的利益也不會發生根本損害,因此,原則上這種沖突的解決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是否進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當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體方案。
雖目前有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法定救濟路徑,但不同的救濟路徑對股東的權利保護有實質區別,故需司法解釋對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進一步予以明確。為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5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在該案中,首先,太一熱力公司的全部資產被整體收購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一審法院委托司法審計的結論顯示,太一熱力公司清算凈收益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雙方有爭議的款項,太一熱力公司也有巨額的可分配利潤,具備公司進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條件;其次,李某軍同為太一熱力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太一工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經公司另一股東居立門業公司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5600萬余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興盛建安公司賬戶,轉移公司利潤,給居立門業公司造成損失,屬于太一工貿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5條但書條款規定應進行強制盈余分配的實質要件。
該案例中,控股股東消極行使權利,在公司具有巨額可分配利潤的情形下,控股股東不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同時轉移利潤,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被法院認定構成權利濫用。
(三)控股股東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或不符合比例原則,造成他人遭受損失
控股股東行使權利是否構成權利濫用,雖主觀上要求控股股東具有損害他人的故意,但該主觀故意主要通過客觀行為或結果予以印證,最終落腳點還是在判斷控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后果是否違反了比例原則。
(四)控股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現《公司法》第20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兩個禁止行為:一是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二是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這兩個行為在適用前提、構成要件與責任承擔上均存在不同,例如,股東濫用權利需賠償損失或其他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后果是導致法人人格否認。因此,新《公司法》將現行《公司法》第20條分拆為兩個條文。
關于公司股東利用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如何認定,《九民會議紀要》表述為“《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因此,《九民會議紀要》第10條、第11和第12條關于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的規定,是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和股
東有限責任的細化,而非股東濫用權利的具體情形。雖控股股東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可能同時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但將《九民會議紀要》的規定理解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具體情形,是錯誤的。
如(2021)最高法民申1080號案例,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筆者認為,該案例中,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情形屬于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而非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
通知的作用在于使平臺知悉其網絡中存在他人上傳的侵權信息,而通知要起到這樣的作用,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法律法規對有效通知函的規定主要是內容層面,包含權利人信息、權屬信息和侵權事實資料,司法實踐中爭議的點還包含發送通知的方式是否適當等,不適當的通知發送方式可能會導致平臺無法知悉或及時知悉侵權情況。盡管不同的法律對通知函的內容要求有一定差異,但要實現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文認為可以參考內容要求較為詳細的規定進行處理。司法實踐中也有判決指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中的通知,有關通知的形式、內容及通知的程序可以參照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
網絡的發展和各種平臺型產品的涌現讓人人都成為內容發布者、傳播者,各種平臺提供了紛繁多樣的服務,在提供了豐富內容、便捷生活的同時也引發了大量的侵權。平臺提供者因為技術原因、成本問題等,客觀上難以實現對每位用戶發布的每個內容進行審查,為平衡平臺發展與權利保護的沖突,“通知刪除”規則應運而生,規則經歷了從最初的著作權侵權領域發展到一般的侵權領域、電子商務領域等。“通知刪除”規則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區別在于適用的主體、客體、通知要件、“刪除”要求等方面。聚焦到本文擬討論的與平臺(或稱“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判定重點關聯的幾個點,即有效通知判斷和平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在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權利人需要注意擬投訴的侵權內容是平臺上第三方用戶提供還是平臺直接提供,因現在的平臺多包含自營內容、合作內容和純第三方內容等,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前兩類內容平臺直接構成侵權,權利人可直接主張平臺侵權。當然為了提高處理侵權內容的效率,權利人也可以通知要求停止侵權。平臺收到有效通知應采取的措施,除了信網權條例是完全列舉外,其余的法律法規多為開放式列舉,也即平臺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合理的措施,實現在該平臺的停止侵權,避免侵權的擴大化。相關法律法規內容詳見下表:
《信網權條例》中“通知刪除”規則建起了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即:權利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斷開鏈接——轉通知——被投訴人反通知——平臺恢復內容——轉反通知——權利人不得再次通知——權利人承擔錯誤通知責任。
關于侵權通知的發送方式、途徑等法律法規未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信網權案件規定”)中開放式列舉了“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幾種方式,但前提也是平臺接收到通知。一般平臺的官網或移動應用的相關版塊會有投訴通知專區或者公示投訴接收郵箱,有相應的投訴資料要求并配備專門的團隊接收和處理投訴。平臺型公司業務類型的多樣化、部門構架的復雜化和專業分供化等,導致如果投訴人通過非官方渠道投訴可能會導致無法接收到投訴或者內部流轉耗時,事實上影響投訴的接收處置。建議權利人在發出通知之前在官網、產品中投訴等頁面查詢官方通知入口,避免前期為了省時省事而達不到投訴的效果,甚至在訴訟中也被認定為無效通知。如下圖是我們從抖音官網-聯系我們中查找的投訴通道,針對不同業務場景中的侵權、不同權利類型的侵權都設置有專門的投訴方式、流程及材料要求,仔細查看相關內容后能使得投訴更加事半功倍。
在樂某公司訴阿里云公司案[(2017)京73民終1194號](簡稱“阿里云案”)中,在認定阿里云公司是否構成侵權這一爭議焦點的論述中,重點分析了樂某公司是否將有效的通知送達了阿里云公司。法院分別從通知發送的方式、內容是否完整、以及是否送達進行了分析。一二審法院對于原告的幾次投訴是否構成有效通知、以及被告是否應主動聯系權利人進一步確認投訴情況存在不同的認定。本案中樂某公司的通知發送方式及內容:
第一次通知:通過阿里云網站的“工單支持”(主要為解決售后技術問題)發通知函,客服反饋了私服投訴郵箱;
第二次通知:根據工單客服提供的郵箱,將《我叫MT暢爽版》不同版本的下載地址發送至上述郵箱,未附通知函;
第三次通知:2015年10月29日,以快遞方式向阿里云公司發出通知函(無附件)。
一審法院將第一次和第二次投訴合并為一次投訴評判,認為包含了通知函及相關侵權證明,構成有效通知。第二次(上述第三次)亦構成有效通知。就阿里云公司抗辯通知不合格,法院評述認為阿里云公司完全可以通過投訴函相關聯系方式聯系權利人進一步確認相關投訴事宜。但二審法院認為第一次投訴樂某公司通過“工單支持”版塊發出通知進行投訴,若認可該通知的有效性,則可能不適當地擴大了阿里云公司的注意義務。
通知是否有效,關鍵在于能否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準確識別權利人、準確快速定位侵權內容并易于對侵權行為作出判斷。實踐中通知函中關于權利證明、侵權證明的內容各種各樣,如權利證明鏈條不完整、權利內容與投訴內容名稱有差異、權利人與投訴人不一致、侵權資料為錄制屏幕的視頻、權利內容復雜無法直接識別投訴內容是否侵權等,需要平臺就不同的資料作出有效與否的審慎判斷。
1、權利人未提供了權利證明材料,僅提供“侵權”資料
權利證明資料應該包含投訴人身份信息、對內容的權屬情況等,實踐中尤其是權屬資料,可能存在權利共有、多層轉授權、關聯方授權、無維權權利等,需要有完整的授權鏈條,否則就不屬于有效通知,投訴人沒有證明擁有權利,何來被投訴內容侵害其權利之說。本文認為此種情況下平臺可以不予處理或反饋投訴資料審核不通過并說明原因。《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權利證明資料沒有詳述,我們日常投訴可以結合投訴平臺的資料示意提供,如抖音平臺中侵權投訴指引關于著作權權屬證明的資料:
在阿里云案中,法院認為第二次通知僅有下載地址,不包含侵權證明材料,也無任何有關侵權問題的說明,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因此第二份通知明顯欠缺有效通知的必要信息。第三次通知函的內容表述未明確告知也不足以使阿里云公司意識到侵權內容存儲于阿里云服務器,不能證明樂某公司第三份通知符合有效通知的法定要件。在鄭某某訴百度公司案[(2019)粵0192民初1539號](簡稱“百度案”)中,鄭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的《律師函》僅以文字形式聲明其在經營的微博賬號“**試吃團”上發表了原創的涉案文章及圖片,而百家號“**電臺資訊”注冊用戶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了文章和圖片。除了《律師函》中的聲明之外,鄭某某沒有提交任何權屬證據材料作為附件,以初步證明百家號注冊用戶“**電臺資訊”構成侵權這一事實,該通知不應視為一個有效的通知。
2、權利人僅提供了權利證明材料,未提供侵權資料
如果僅提供權利證明資料,平臺無法識別投訴人擬投訴的對象是什么,法律也沒有賦予平臺主動排查的義務,且平臺內容數以億計也無法準確排查到可能的侵權內容,此種情形下也不屬于有效通知。
在泛某公司訴百度公司案[(2009)民三終字第2號](簡稱“泛某案”)中,原告作為音樂的權利人向百度公司投訴要求刪除侵權內容,泛某公司發出了兩種內容不同的通知,第一種通知即9份公函列明了歌曲名、詞曲內容、作者名稱和具體鏈接地址,第二種通知律師公函則沒有列出具體鏈接地址。法院認為第二種僅律師公函并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百度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刪除或斷開鏈接,對此泛某公司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3、投訴內容不完整時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主動核實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平臺有主動核實的義務,如主動溝通要求補齊資料,自查排除定位侵權內容等。根據案例中查明的情況顯示,一般情況下平臺多會反饋投訴資料不完整要求補充。本文認為主動反饋有利于暢通溝通渠道,降低平臺被訴的風險,也可將該不完整的通知轉送被投訴人以便根據被投訴人反饋進一步處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針對無效通知置之不理也不會存在侵權風險,但當權利人已經發起多輪投訴平臺對侵權有一定認知的情況下建議謹慎處理。
在阿里云案中,關于阿里云公司是否有主動聯系投訴方進一步核實投訴情況的義務,二審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僅規定了有效通知的要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的處理規則,并未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不合格、不清楚、不完整通知后應承擔聯系、核實、調查等責任。在泛某案中,原告主張其第二種未帶
侵權鏈接的投訴并非僅要求被告刪除通知中列明的具體鏈接,而是要求刪除或屏蔽與其主張權利的歌曲有關的所有侵權鏈接,被告應按照第一種通知中提示的查找侵權歌曲網址的辦法確定第二種通知中涉及的侵權歌曲的網址,被告負有查找侵權作品的義務。就此法院認為,泛某公司此前已經多次投訴,百度公司應認識到其產品中仍存在侵權以及權利人要求處理的客觀事實,不應僅因為該律師公函不符合通知的要件就對其置之不理,其有義務與泛某公司聯系協商,以得到符合條件的通知,或者其他信息使其能夠采取合理的措施停止對侵權結果的鏈接。因此百度公司對侵犯泛某公司權利的作品繼續傳播所導致的損失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4、服務提供者對投訴內容的審核尺度
結合上表中法律法規關于平臺處理措施的規定可見,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平臺應該對投訴內容的審核、審核的標準或者尺度。本文認為,平臺并非執法或司法機關,也沒有專業的能力或法定的義務去判斷投訴人的投訴是否成立,且法律法規給被投訴人也提供了抗辯和權利保護的路徑,因此平臺的審核應該是形式審查,能滿足權利人識別,侵權內容定位即可,而無需對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作出判定。對于明顯不構成侵權的,不應采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
在嘉某公司與天貓公司等侵害專利權糾紛案[(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簡稱“天貓案”)中,嘉某公司向天貓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傳了包含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征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枓,但天貓公司沒有審核通過并要求投訴人補充資料。后嘉某公司起訴,訴訟中法院認定構成專利侵權,同時認為專利侵權的判斷往往并非僅依賴表面或書面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天貓公司要求補充的“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采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法院認為前述要求并非權利人投訴通知有效的必要條件。
“通知刪除”規則中的“刪除”已經逐步演變到了“合理措施”,平臺處理被投訴內容的形式更加多樣、靈活,平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涉及到平臺是否可以免除侵權責任,而采取必要措施又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采取措施的及時性,第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也即是否滿足了“必要”的措施這一條件。必要措施的認定,應結合侵權場景和行業特
點,堅持審慎、合理、適當的原則,實現權利保護、行業發展與網絡用戶利益的平衡。在阿里云案中法院即認為,阿里云公司即使接到有效通知,亦非必須采取“關停服務器”或“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的措施,應當基于通知內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據該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斷,采取與其技術管理能力和職能相適應的措施。
1、“必要措施”的判斷
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平臺采取的必要措施受平臺服務類型、權利人主張的權利類型等綜合影響。法律法規開放式列舉了幾種必要措施的類型,但也給平臺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留下了空間。司法實踐中也并不一概要求平臺立即采取刪除、斷開等嚴厲的措施。
在天貓案中二審法院認定,原告投訴資料屬于有效通知。天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提供者,基于其對專利侵權判斷的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訴后對被投訴商品立即采取刪除和屏蔽措施,但是應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被投訴人并通知被投訴人申。在倍某公司訴某食品店、某平臺侵權案[(2021)滬0115民初76438號]中,某食品店在某平臺上經營,原告向某平臺商標投訴受理負責人郵箱發送律師函通知某食品店在某平臺網絡頁面上的內容存在商標侵權要求刪除,但平臺審核投訴資料后認為無法認定構成侵權要求補充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侵權的資料,且未將通知轉送平臺經營者,后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通知為有效有效的通知,具體到本案,平臺可轉送通知至經營者,再根據經營者的反饋決策采取必要措施。這里并非苛責平臺經營方必須立即且必須采取刪除、屏蔽、斷開涉案網頁或商品鏈接的必要措施,因為判斷涉案網店“好優佳全球購”是否真正構成對原告權利商標的侵害,可能已超出平臺方的能力和責任。
2、是否“及時”的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應根據通知的形式、準確程度、采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絡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綜合判斷采取的刪除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不同的投訴內容處理時效有一定差異,實踐中一般情況多幾個工作日內處理,投訴量較大或侵權定位有一定成本的可能會時間更長。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有效通知的投訴內容進行處理完成后,應及時書面通知權利人處理結果、提示核查并說明有問題隨時溝通。避免后續無法舉證處理侵權內容的時間,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擔責的風險。
在百度案中,鄭某某后于2019年3月21日發出了有效通知,百度公司確認其有效性并核實后于2019年3月28日刪除了被投訴內容,鄭某某認為處理時限較長不合理。法院
認為百度公司作為大型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務商,其運營的百家號上的信息發布具有數量大等特點,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要收到相關投訴后必然需要一定的研判和處理周期,一周的時間并未超出合理期限。
綜上述,本文從“通知刪除”規則的法律規定及立法目的出發,聚焦分析了規則中有效通知和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判斷。有效通知以能確定投訴人身份、享有權利和定位到侵權內容為原則,平臺對通知的審核僅限于形式審核,除非明顯不構成侵權的,否則不應苛責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判定中,及時與否受很多因素影響,尤其受到刪除侵權內容的緊迫性、數量及處理難度等影響,而合理措施方面平臺還應注意積極履行將通知轉送被投訴人,尤其是新型的平臺服務中。
在錯綜復雜的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下,中國企業“走出去”熱度未減。商務部數據顯示,2023年中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10418.5億元人民幣,較上年增長5.7%。
ODI是中國企業廣泛采用的“走出去”路徑。ODI,即境外直接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指中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近年來,中國政府對企業ODI的監管政策逐漸收緊,以引導和規范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防止非理性投資和資本外流風險。本文介紹當前的ODI監管制度,并對中國企業于該監管環境下的ODI關注事項進行分析。
自2016年以來,監管部門對ODI的監管逐步收緊,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擔憂資本外流過快。監管部門注意到,一些企業的ODI存在高負債率、高杠桿率、高溢價等風險,部分標的產生巨額虧損,可能導致資本外流過快,影響國內經濟穩定。二是擔憂一些企業和個人虛假申報資金用途,利用跨境并購轉移資產。為減少投機性投資與非理性投資,監管部門開始加強對ODI的監管,以確保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持續性。
當前中國ODI領域尚無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而是形成了以商務部、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外匯管理局(“外匯局”)三部門為主體、由多項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框架的一套監管體系。
監管主體方面,橫向上,商務與發改委主要負責ODI項目的審批和備案,外匯局負責ODI項目相關外匯監管;縱向上,國家及地方各層級監管部門根據企業性質和ODI屬性的不同進行分工監管,監管主體可能存在地域差異(見下文)。監管文件方面,當前中國規范ODI的主要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商務部: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3號令”)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
《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實施規程》(商辦合函〔2019〕176號)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完善境外投資備案(核準)無紙化管理的通知》(商辦合函〔2020〕82號)
發改委: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11號令”)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
《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
外匯局: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其他監管部門的ODI相關規定,例如:
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
財政部:《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財資〔2017〕24號)
稅務局:《關于做好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327號)
(原)保監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人民銀行、外匯局令2007年第2號)
(1)加強項目審查
根據2018年3月起施行的11號令以及發改委2021年7月發布的“境外投資核準備案常見問題解答”,落入中國政府監管范圍的ODI項目相當廣泛。11號令第2條將監管視域下的ODI定義為 “中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該定義下的各個要件均具有寬泛的外延:
“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ODI同樣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
“境外”: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或者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均參照11號令執行;
“控制”: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等情形。
具體到項目層面,企業ODI過程中為實現最終投資目標,通常需要設立多個空殼公司。這些公司是否需要備核準/備案呢?2018年1月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共同發布的《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就這一問題確立了“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實行“穿透式管理”,有利于監管部門掌握對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根據該原則,“最終目的地”指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最終用于項目建
(2)實施分類管理
商務部3號令和發改委11號令均根據投資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對ODI實施核準制和備案制兩種管理方式。其中,敏感性是判斷項目適用核準制還是備案制的主要標準。
就商務部審查而言,3號令第6條規定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管理,其他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敏感國家和地區指與中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或商務部另行公布名單上的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指涉及出口中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與商務部審查的要求相比,發改委11號令的審查分類標準更加詳細。首先,11號令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或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定義為敏感類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但不限于與我國未建交的、發生戰爭、內亂的、中國在國際條約下有義務限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則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等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政策需要限制境外投資的行業,并由發改委發布敏感行業目錄。
其次,11號令與3號令相比增加了“直接/間接”和投資額大小兩項分類標準。11號令規定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開展的敏感類項目一律核準管理,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而投資主體間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不落入核準/備案制范圍。根據11號令第42條,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非敏感類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而投資金額3億美元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根據我們的相關經驗,需要國家商務部及發改委審核,但無需進行核準/備案。
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意味著ODI核準/備案對象是最終目的地企業,而不包括為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設立的所有空殼公司。
除敏感類境外投資外,最終目的地企業的再投資原則上也不在ODI核準/備案監管范圍內。但是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需要向國家發改委報告;最終目的地企業利用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再投資的,需要向商務部報告。
欲開展ODI的中國境內企業須關注投資目的地及行業是否落入3號令及11號令的敏感性判斷范圍。企業應當持續關注中國外交部網站發布的中國未建交國家名單、聯合國網站發布的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名單,發改委的敏感行業目錄,并對目的地國的政治軍
(3)強化信息披露
監管部門要求企業提供更為詳盡的投資信息,以確保ODI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持續性。根據發改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辦理發改委手續需要披露的信息較為繁多,包括但不限于:
- 投資主體近兩年主要業務情況,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
- 投資主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兩年的信用情況;
-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ODI的情況下,路徑上所有境外企業的股權結構,包括主要股東的基本情況;
- 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須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
- 投資協議;
- 項目投融資方案,包括中外各方出資金額和股比、出資形式、合資合作方式、資金來源等。
此外,ODI項目審批通過后及進行過程中,境內投資主體還應按照“凡備案(核準)必報”的原則向為其辦理備案(核準)手續的審查部門定期報送對外投資關鍵環節信息,并通報商務部統一匯總;若發生違規情況,各部門有權聯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醒、約談、通報、將違規信息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處罰措施。
事環境、目的地國與中國的外交關系、中國的條約締結情況及國內監管趨勢進行動態分析研判。還需注意的是,同類ODI項目對應的監管部門層級在不同地域會有所差異。就地方企業的ODI備案而言,目前部分直轄市及東部、南部沿海省份或城市要求在省(直轄市)級商務廳及發改委辦理備案,其余地區在市/區級部門備案即可。
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中國各地審查機關在ODI審批的要求上有所差異。例如,一些地區審查機關對投資主體的公司成立年限有門檻要求,成立不滿一年的投資主體面臨無法通過核準或備案的風險;此外,若投資主體凈資產收益率過低或資產負債率過高,將有一定概率引起審查機關注意,并要求投資主體針對自身投資能力提供額外證明。但部分地區的審查機關的要求也可能相對寬松。
涉及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以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的ODI并非完全不能開展,但是當前監管政策對其持限制態度,須經核準方能開展。此外,《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對上述行業類型的范圍和例外進行了細致定義,可供有關企業參考。
(4)限制非理性投資
2017年8月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定義了一批“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ODI類型,包括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以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6大類。
投資主體取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后,還須通過外匯指定銀行的審核,方可成功辦理ODI資金匯出手續,這意味著外匯指定銀行可能成為ODI外匯環節中的一個關鍵否決點。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不同銀行的審核要求有所差異,投資主體在進行銀行端登記時可能因為成立年限不足等原因無法通過審核。
(5)規范資金出境
ODI外匯監管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國家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確保資金出境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投資主體獲得商務部門或發改委的核準或備案后,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并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后,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外匯局有權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總體而言,中國政府收緊ODI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引導企業進行更加理性、合規的境外投資,防止資本無序外流,同時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和全球競爭力的提升。對企業而言,中國ODI 監管政策的影響包括:
- 增加ODI難度:企業在進行ODI時,需要準備更多的材料,通過更嚴格的審查程序,這增加了ODI的時間成本和不確定性;
- 促進合規投資:收緊的政策促使企業更加注重投資的合規性,避免涉及敏感領域和高風險地區,從而更加理性地進行境外投資;
- 優化投資結構:政策鼓勵企業投資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實體經濟領域,有助于優化中國企業的全球投資布局。
中國境內企業應積極響應政策導向,調整境外投資策略,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和效益。在當前監管環境下,企業可考慮的應對策略包括:
- 關注監管動態:有意向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應當關注相關政策動態,并及時了解當地的審批政策;
- 提前合理規劃:在開展境外投資前,企業應充分規劃境外投資項目,確保投資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與監管要求;
- 加強合規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體系與制度,確保境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 尋求專業咨詢:在進行境外投資前,建議企業尋求法律、財務等專業咨詢服務機構,確保投資活動的合規性,提高審批通過的成功率。
工期條款作為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核心條款以及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工期條款往往涉及到開竣工時間的認定,承包人是否遲延履行,是否需要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停窩工責任的認定,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起算節點,竣工結算的起算節點以及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確定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在工程合同中,工期爭議經常體現為承包人在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訴訟時,發包人提起反訴或另案訴訟,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的賠償責任。基于工期條款的重要地位,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對于開始工作日期、開始現場施工日期、竣工日期等的設置,以及項目進度計劃、進度延誤條款的內容應當慎重對待。下文將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關于開竣工日期及工期順延的相關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工期條款的內容進行分析梳理。
工期條款是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必備條款,《民法典》第79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在《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與工期相關的約定集中體現在合同協議書第2條“合同工期”、通用條款第8條“工期和進度”當中。
(一)開工日期
在《2011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開工日期包含有設計開工日期和施工開工日期。而《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為更貼合工程總承包項目實際情況,將開工日期分開表述為“開始工作日期”和“開始現場施工日期”。雖然工程總
承包合同中會約定開工日期,但是在實踐當中,工程項目的履行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形屢見不鮮,建設項目前期行政審批手續的復雜性,以及工程開工條件完備性的影響,往往會導致項目的開工日期存在爭議。對此,《2021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需要關注的是,前述司法解釋對開工日期的認定主要是基于施工開工日期而言,但工程總承包模式包括了設計和施工,設計階段先于現場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開始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開始進場施工的日期,而是承包范圍中的設計工作開始的日期,即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的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二)竣工日期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鑒于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實踐當中經常出現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或者是提前完工,又或者是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因此產生了關于竣工日期認定的爭議。《2021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考慮到工程總承包模式,尤其適用于工業項目時,會存在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以確定承包商完成的工作是否滿足業主要求的情形,同時直接關系到竣工日期認定,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明確約定。
(三)工期順延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期是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做出的工期變更及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民法典》第798條
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80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因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建設單位原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變化的風險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期在何種情形下能夠順延,如何申請工期順延,可依據前述法律的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工程總承包合同時予以確定。
結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簽約過程中,需要關注工期條款可能產生的以下風險:
1. 業主存在工期設置不合理,或不合理壓縮工期的情形。在工程實踐中,“趕工期”“追效益”的情形較為常見,產生壓縮工期需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快投產快見效、效益至上”,但是壓縮工期的另一面伴隨著巨大的質量安全風險。2008年11月18日,杭州蕭山地鐵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主要原因是三年工期縮短為不到兩年。2016年11月24日,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的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整體坍塌的特別重大事故,其中就有不合理趕工的情形,7號平臺冷卻塔筒壁工期由合同中的212天被不合理壓縮為110天,導致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發生施工平臺倒塌、73人死亡的特別重大事故。某污水處理廠項目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中規定,項目建設期限為24個月,而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工期為229日歷天,即發包人并未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合理工期進行招標,而是將可行性研究確定的工期壓縮了近70%,而后發承包人果然因工期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爭議。類似的,某房產開發項目中,竣工日期明確約定以交付小業主為準,但工程是否交付小業主的工作進度更多由發包人以及其他參建方共同決定,并非完全能夠由承包商所決定,這相當于壓縮了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設的期限。這些實際存在的壓縮工期的情形隨處可見,是工期條款應當注意的重點風險。
2. 工期順延約定不合理的風險。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可順延工期的情形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發包人將工期風險過多轉移給承包人的情形。實踐中發包人為了轉移工期風險,通常會制定嚴格的合同條款,如“發包人、承包人在確定竣工日期及各關鍵節控制工期時,已充分考慮:(1)可能出現的各種規模的下雨、寒冷、高溫天氣、大
風、霧霾等不利氣候條件、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停水、停電、不利物質條件、政府行為或指令、重大會議、高考中考等各類考試、春節、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交通管制、兩會、國家慶典、揚塵治理、沙塵暴、重污染、施工場地不足等因素影響、工地及周邊環境等影響因素以及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變化對工期的影響因素;(2)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勞務市場變化的影響;(4)竣工驗收合格到竣工備案手續辦理的合理時間;(5)在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不變的情況下,關鍵節點完工日期調整及采取相應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可以看出,上述條款將工期順延的情形限縮在非常有限的范圍內,對承包人而言是存在較大風險。
3. 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點約定的風險。《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質保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中,并未禁止發承包人對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點做出另外的約定。工程項目實踐中存在將項目的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點約定為“驗收備案之日”,乃至“竣工驗收備案且交付小業主之日”,這類條款并不少見,司法實踐中也并未否認此類條款的效力。但此類條款容易引發發承包雙方產生“責任真空期”的爭議。對于已經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至竣工備案之日/交付小業主之日的這段時間,如果工程發生質量問題,在合同中沒有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很可能產生較大爭議:從發包人角度出發,工程質量責任屬于承包人;從承包人角度出發,則認為該期間按約定既不屬于缺陷責任期,也不屬于保修期。
此外,關于上述起算點的約定,司法實踐中也有合同條款前后約定矛盾,導致法院參照相關部門規章確認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的案例[2]。因此在合同簽約過程中,還應當對同一約定的前后一致性進行仔細核查。
基于上述工期條款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工期條款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 ?工程總承包合同簽訂前發承包單位,尤其是承包人應當對發包人要求的工期進行測算,了解其是否存在不合理壓縮工期的情形。我國法律、法規明確禁止
壓縮合理工期,承包人可以相關法律為依據,與發包人和政府部門就工期設置不合理的問題進行協商,避免與發包人簽訂不合理的工期條款,導致相應的工期責任風險。
2. 若發包人對于合同工期有更加詳細要求的,應在合同中約定清晰。實踐中發包人為了整體把控項目工期,防止過程中的延誤,通常會在合同中設置細化的工期節點。如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對不同的標段/單體設置工期,亦或者對于設計、施工工作設置節點工期,發包人的此類要求應當在合同協議書中列明。
3. 關注合同中約定的工期順延情形是否合理。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通常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建設單位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屬于發包人的風險,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趕工費用應當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4. 行政審批或許可影響工期的風險分配。因工程總承包項目至少包含設計和施工兩個階段,施工圖審查、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或許可流程所需的時間是否包含在合同工期中、相關行政部門審批或許可延誤對工期影響的風險分配也是承包人應重點關注的內容。《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將上述“行政審批遲延”列為第三方風險,并進一步約定:“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造成費用增加的,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這是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公平分擔各方風險的約定,是值得發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借鑒的條款。
5. 對于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點,如發承包雙方對此有特殊約定的,應當在合同文本中進行全局性的調整和安排,對關聯條款進行設計修訂,并仔細核查條款的前后一致性,最大限度地規避發承包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
自2018年以來,我國不斷強化企業合規管理。部分企業開始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對商業賄賂、安全生產、數據保護等合規風險進行積極預防與治理,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一些企業能夠依據合規管理的原則和精神,主動公開自身存在的合規問題,這不僅展示了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努力,也提高了透明度,這種做法值得肯定。最近,抖音集團發布的《2023年抖音集團反舞弊通報》便是一個展示企業合規努力與增強合規透明性的典型案例。
自2018年以來,我國不斷強化企業合規管理。部分企業開始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對商業賄賂、安全生產、數據保護等合規風險進行積極預防與治理,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一些企業能夠依據合規管理的原則和精神,主動公開自身存在的合規問題,這不僅展示了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努力,也提高了透明度,這種做法值得肯定。最近,抖音集團發布的《2023年抖音集團反舞弊通報》便是一個展示企業合規努力與增強合規透明性的典型案例。
作為一家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公司,抖音集團加強反腐敗工作,以維護企業聲譽、保障員工權益以及促進健康發展。
抖音集團認為,通過堅持反腐敗合規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推動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抖音集團以年度報告的形式披露合規問題,無疑是在給商業合作伙伴傳遞出增加企業合規透明度的信息,讓商業合作伙伴知曉政策并能夠堅定執行。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在過去的幾年中,抖音集團共查處了多起舞弊類違規案件,展現出了堅定的決心和高效的執行力。案件涉及員工數量眾多,充分暴露出企業在治理腐敗方面的挑戰。
這些案件不僅涉及到企業內部商業賄賂、職務侵占等常見的腐敗形式,還顯示出復雜性和隱蔽性等特征,如果不及時查處相關腐敗行為,持續下去勢必給公司帶來嚴重的影響。
案例 |
具體內容 |
員工汪某受賄案例 |
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員工汪某在擔任某業務線商務拓展負責人期間,收受代理商超過430萬元的好處費和豪華轎車等財物,協助代理商開展違規行為。查處:事后汪某被開除,代理商被列入黑名單。2022年4月1日: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扣押在案的人民幣38萬元及凍結銀行賬戶中的人民幣235萬元,依法沒收。 |
員工黃某峰等被指控收受賄賂 |
案情:2018年字節跳動旗下產品火山小視頻運營負責人黃某峰被指控收受賄賂,與合作方股東存在利益往來,多次接受大額行賄款及禮品。另外兩名運營員工孫某新和劉某霞違反公司利益沖突申報規定,違規操作以謀取自己或親屬成立的合作方利益。查處:字節跳動已解除上述三名員工的職務,并沒收其年終績效獎金,扣除全部期權。黃某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
員工王某迪、張某迎受賄案 |
案情:2020年5月24日,抖音內審風控部發現,員工王某迪、張某迎的熱榜操作記錄存在異常。抖音熱榜根據實時熱點結合內容審核規則生成,人工編輯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營銷炒作及過度娛樂化的信息進行干預。經查,王某迪、張某迎的操作不在此規則允許之內。經抖音內審風控部對涉事員工進行調查和約談,上述兩名員工承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給予的錢財共計58萬余元,將對方指定內容推上抖音熱榜。查處:2020年9月3日,王某迪、張某迎在抖音內審風控部的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兩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刑。 |
員工舞弊案 |
案情:2024年抖音集團共查處舞弊類違規案件177起。查處:136人因觸犯廉潔紅線被辭退,23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從抖音集團披露的反腐敗案例中,我們看到該企業不斷加強監督審查、舉報機制、教育培訓、懲治機制等機制,加強內外部監督,持續改進并形成了一個較為有效的反腐合規體系,使得企業能夠較為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腐敗行為的能力。
本文梳理了抖音集團2018年至2023年的社會責任報告,從抖音集團2018年至2023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可以看出,公司在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始終密切關注法律政策動向,展現出高度的反腐敗合規經營意識。
一是反腐敗合規教育與培訓成為常態。抖音集團不斷加強員工的合規教育和培訓,通過多樣化的培訓方式,如現場培訓、在線直播和線上自學課程,面向員工講解和分享公司重要的制度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型判例、專業文章等,確保員工對廉潔要求、保密、職場尊重等職業道德有充分的認知和理解。2021年,企業采用多樣化的形式面向全體員工開展廉潔、保密、職場尊重等職業道德類合規專項培訓數百場。企業專設的合規學習精品課,參與學習的員工達到40萬人次。北京字節跳動(2021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不斷加強員工對于廉潔要求的認知,提高禮品、禮金及利益沖突處理的合規意識建設。所有新員工入職兩周內,均需按受員工行為準則制度學習和測試。同時,企業以全員郵件的形式,通報各類違法、嚴重違規案件,對員工進行警示教育。2023年,抖音為全員提供64門線上和線下反腐倡廉培訓課程,并針對管理層開發培訓課程7門,舉辦職業道德合規文化周,通過直播、游戲等多種方式,寓教于樂,增強員工合規意識。2023年末,抖音策劃了供應商大會,在會上分享抖音集團廉潔合規制度,推廣供應商業務流程培訓,宣貫抖音集團社會責任理念。
二是持續修訂和完善管理制度。抖音集團2022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顯示,企業在《員工行為準則》中增加反欺詐、反洗錢、可持續發展等6個主題板塊,在《利益沖突管理制度》等制度中,細化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場景、業務招待執行標準、審批機制和紅線要求。通過《員工行為準則》《商業伙伴行為準則》等規章制度,明確了員工和商業伙伴的行為規范,加強合規要點及舉報渠道的內外部宣貫,增強企業運營的合規性。
三是加強合規政策的宣貫和執行。抖音集團開發了包括《反腐敗反賄賂合規提示》《利益沖突申報與回避》在內的12門職業道德合規線上專題課程,已經有超過6萬名員工完成學習。為強化管理層合規意識,有超過900名公司管理層員工參與了《管理者責任》培訓計劃。針對新修訂的《員工行為準則》進行宣貫,全員測試,要求實現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100%正確率,共計超過10萬名員工通過測試。
四是設置合規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抖音集團建立跨部門、多維度、分工協作的合規管理體系,設置了合規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業務部門作為合規管理第一責任人,通過設立規則、制度建設、系統策略等多種方式進行前置性合規風險預防。企業紀律與職業道德委員會、財務、法務、內控等職能部門對重大合規風險進行事中監督,并設置獨立的內審部進行周期性審計檢查。針對于事后環節,建立投訴和反饋渠道,針對違規行為設立專門的調查團隊,設有違規行為處理機制及業務流程整改優化措施。
五是成立獨立的反腐敗調查團隊。抖音集團針對腐敗違規事件設立了獨立客觀的調查團隊,接收舉報,合規管理組織跟進調查。調查團隊按照《舉報人保護、獎勵及反打擊報復制度》開展調查,并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公正高效處理腐敗事件,為集團反腐敗建設提供結構性支持。為了加強內部反腐敗工作,抖音集團還將內部調查團隊分拆到各個業務線中,包括商業化、電商等,與各個業務線的管理者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執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措施,以更加貼近業務運營的實際情況,便于高效開展內部審查和風險控制工作,加強業務一線的合規風險管控和審查,確保抖音集團在各個領域的運營和決策符合法律和內部紀律要求。
抖音集團強化反腐敗合規管理,不斷積累經驗,體現了對廉潔合規的承諾,為公司的穩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一,零容忍態度。零容忍的態度是反腐敗合規的基石。抖音集團將零容忍植入到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之中,不僅是對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進行查處,更是在日常運營中注重預防和監控。公司加強審計和監察工作,努力將腐敗的苗頭扼殺在搖籃之中。公司還注重加強員工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對廉潔自律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抖音集團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活動,讓員工深入了解腐敗的危害性,學習如何識別和抵制腐敗行為。這種教育不僅增強了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更讓他們從內心深處樹立起拒絕腐敗、遠離腐敗的堅定信念。
第二,持續的推進。腐敗問題不是簡單的企業內部問題,還與外部環境有關,企業規模越大,經營越久,往往會形成根深蒂固的關系,所以非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企業不能指望通過一次性的行動或短期的集中整治就能徹底解決,需要長期的堅持和不斷的努力。因此,企業治理腐敗問題,應視為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企業反腐合規管理要形成一個不斷迭代和優化的過程,要定期回顧和分析過往反腐工作的成效與不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足,總結經驗教訓,根據實際情況對現有的反腐敗機制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確保反腐工作能夠與時俱進,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在反腐工作的具體執行中,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確保業務流程的合規性,在財務管理、采購、銷售等關鍵環節,設立嚴格的審批流程和監督機制,防止權力濫用和利益輸送。同時,抖音集團還加強了對供應商、合作伙伴等外部實體的管理,通過建立嚴格的合作標準和監督機制,降低外部腐敗風險,要求合作伙伴遵守相同的道德和法律規定,共同維護公平、透明的商業環境。
第三,及時查處違規人員。對于發現的腐敗行為,抖音集團采取了果斷的措施,對涉事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包括罰款、停職、降職、辭退、移送司法機關等。對于企業員工來說,嚴厲的處罰措施能夠形成一種強有力的約束和警醒。當員工意識到違規行為的代價高昂,他們在進行日常工作時就會更加謹慎,避免觸碰紅線。這種自我約束力的提升,有助于提升員工的忠誠度和責任感,進一步鞏固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預防潛在的腐敗風險,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這種嚴厲的處罰不僅是對個人的警示,更是對企業及整個行業的警示,能夠以震懾效應凈化企業內部環境,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推動行業向廉潔和誠信的方向發展,有效遏制腐敗行為的蔓延。
第四,提升透明度。通過公開披露信息,抖音集團不僅加強了內外部監督的有效性,更在廣大公眾中建立了深厚的信任基礎。對于外部而言,公眾和媒體能夠通過透明度的提升,更加清晰地了解抖音集團的運營情況、管理決策及財務狀況,從而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或潛在腐敗問題,外界能夠及時提出質疑和批評,推動企業進行整改。對于內部而言,透明度的提升有助于員工之間的互相監督和制約,減少權力濫用和腐敗滋生的空間。員工能夠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激發責任感和使命感,從而自覺遵守規定,積極參與到公司的改進和創新中來,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管理層也能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問題所在,并根據公眾和員工的反饋意見來及時調整戰略方向、優化業務流程,從而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市場地位。
做好反腐敗合規管理是企業合規管理的核心。抖音集團自愿對外披露反腐敗事件,展示了公司在反腐敗工作上的努力和成果,凸顯了公司對于廉潔經營和合規管理的堅定承諾,體現了公司的責任擔當和透明運營的原則,不僅為自身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整個行業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基于此,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第一,建立反腐敗合規管理體系。一是搭建好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企業應該高度重視合規管理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合規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個健全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能夠促進合規部門與法務、財務、業務等部門的協作,及時發現和防止違規操作、舞弊行為以及管理漏洞,確保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二是健全合規管理制度體系。企業能夠通過制定商業行為準則來明確行為規范、職業道德標準、各項業務的合規標準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合規流程,為員工之間、員工與客戶、員工與商業伙伴的行為范式提供重要指引,降低違規風險。三是完善合規管理運行機制。企業可以建立動態的合規風險評估機制,持續監控和評估企業的業務活動,以及時發現潛在的合規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舉報機制,明確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等環節,確保員工能夠安全、便捷地進行舉報,并通過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得到嚴格保密;企業可以建立防止打擊報復機制,對惡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或打擊報復的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企業可以通過強化內部審計和違規處理機制,對企業的合規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合規工作落到實處;企業可以建立快速響應機制,以應對可能的合規事件,減少可能的損失和影響。四是持續合規文化建設。企業可以通過案例分析、主題演講、座談討論等多種形式的活動,增強員工的合規意識,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職業觀,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誘惑,保持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
第二,增加企業廉潔合規管理透明度。企業要承擔起披露合規信息的責任,按照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闡述公司在廉潔合規方面的工作。過去,有些企業可能由于擔心負面輿論、保護商業機密等原因不愿意主動披露合規管理的相關信息,對合規管理的信息披露持保守態度。然而,這種做法往往會導致公眾和外部監管機構對企業的合規狀況了解不足,削弱公眾對企業的信任,甚至可能導致法律風險和商業危機。主動披露不僅有助于公眾更好地了解企業的合規狀況,還能促進企業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有效溝通和互動。企業可以通過發布報告、公開合規政策、分享實踐案例等形式,對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解答和澄清,使廣大員工和社會公眾了解合規工作的最新進展和成果,建立一個更加透明、開放的合規管理框架,以實現更加高效和規范的運營管理。
第三,發揮道德想象力推動互聯網平臺行業合規。在當前數字化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平臺行業的合規問題愈發凸顯其重要性。企業要積極發揮道德想象力,帶動互聯網平臺產業鏈,形成合規生態。特別是行業內的領軍企業,要有責任與擔當,不僅要注重自身的合規建設,還應通過加強與供應商、廣告商、內容創作者等合作伙伴的溝通和協作,推動他們共同遵守行業規范和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行業的良好秩序。企業可以積極與外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充分利用各種宣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傳渠道,如企業內部通訊、官方網站、社交媒體等,舉辦合規知識競賽、演講比賽、主題展覽、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吸引更多關注,分享并推廣優秀經驗和做法,共同探討解決合規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挑戰,為廉潔合規提供良好的土壤,為產業鏈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形成共同抵制腐敗、維護公平正義的強大合力。
企業合規/CORPORATE COMPLIANCE
2023年8月證監會出臺的獨董新規以及各交易所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對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的日常規范運作作出了更加嚴格、細致的要求。本文結合規則及監管案例,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人員組成要求、具體職責等方面進行梳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專門委員會設置
根據規則,除審計委員會為必須設置之外,其他專門委員會(包括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戰略委員會等)均由上市公司自行根據需要設置。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作出規定,董事會應當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明確專門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委員任期、職責范圍、議事規則和檔案保存等相關事項。規則并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或工作細則,上市公司可根據公司自身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二)人員組成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為董事。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還要求獨立董事需過半數且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除應當為獨立董事外,還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各板塊對于會計專業人士的定義相同,均為“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
(二)具有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專業的高級職稱、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者博士學位;
(三)具有經濟管理方面高級職稱,且在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等專業崗位有五年以上全職工作經驗。”
上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根據規則,獨立董事辭職將導致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獨立董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辭職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上市公司應當在獨立董事提出辭職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選,確保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構成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ZGXT(000831)第八屆董事會成立于2020年3月,成員7人,含獨立董事3人,董事會下設的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均由各 5 名董事會成員構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各含 3 名獨立董事。2021 年 12 月ZGXT獨立董事李某國因任期達到六年辭任,至2023 年 4 月第八屆董事會到期換屆期間,ZGXT未再補選獨立董事,上述期間ZGXT第八屆董事會僅有 2 名獨立董事,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此期間長期存在獨立董事未占多數的情況,導致ZGXT第八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人員構成和運行不合規。
2023年12月1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ZGXT出具監管函。
規則對于戰略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占比以及召集人(主任委員)資質并無要求(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戰略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由董事長擔任)。但上市公司需注意,戰略委員會的人員設置及組成應當符合公司內部制定的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或工作細則)規定,具體可參考下述案例。
2020年8月3日至7日,山西證監局對TDHG(002360)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公司戰略委員會成員全部為非獨立董事,且召集人為副董事長,不符合公司規定(“獨立董事至少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根據TDHG2022年4月12日披露的《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公司現已刪除“獨立董事至少一名”的規定,并將“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修改為“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擔任”。
除上述要求外,還需注意根據證監會于2023年8月發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施行之日(2023年9月4日)起的一年內根據公司情況調整審計委員會成員以使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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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門委員會成員數量要求,除審計委員會有明確規定外,其余專門委員會并無明確規定。各板塊均要求審計委員會人數至少三人。其余專門委員會成員數量,規則雖未明確規定,但從市場案例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三人;戰略委員會為成員數量以三人居多,同時也存在超過三人的情況。
專門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任命,更換或增補專門委員會委員只需召開董事會審議相關議案即可(無需召開提名委員會)。關于召集人(主任委員)的產生,規則并未明確規定,大多數上市公司召集人(主任委員)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一)審計委員會
1.履行職責
審計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內外部審計協調、審核公司財務信息、監督及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等。針對審計委員會所需履行的職責提請上市公司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深主板、創業板、滬主板規定審計委員會在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因此很多上市公司會將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作為一個議案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保薦業務》“附件1:定期現場檢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檢查報告》”)中的“現場檢查事項”包括“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如適用)”,深交所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關注。
科創板未針對上述事項進行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以及公司內部制定的審計委員會工作規程履行相應職責。
(2)深主板、創業板、滬主板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現場檢查報告》中的“現場檢查事項”包括“審計委員會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如適用)”,建議深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結合上述規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
(3)深主板、創業板、滬主板規定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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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現場檢查報告》中的“現場檢查事項”包括“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如適用)”,深市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關注。
科創板規定,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應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4)深主板、創業板、滬主板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①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②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
上述事項中,深交所針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6.3.5規定:“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者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二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現場檢查報告》中 “現場檢查事項”包含“內部審計部門是否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如適用)” 。
(5)對于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上交所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滬主板規定,審計委員會、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相關責任人在審計機構進場之前,要注意與審計機構充分溝通,確定審計工作安排。在定期報告審計期間,及時溝通交流、掌握審計進度。如果出現突發事件導致審計無法正常開展的,及時溝通協調,盡快商定替代程序,確保定期報告審計工作的推進。科創板規定年報審計期間,科創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與年審會計師充分溝通,督促年審會計師勤勉盡責,對科創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并如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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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議事項
根據規定,需由審計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主要包括:
(1)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
(2)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3)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4)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5)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
除上述議案外,由于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年報中(深市規定)或在交易所網站(滬市規定)披露審計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部分上市公司會將審計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作為議案由審計委員會審議。
根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每年應當按要求披露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和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及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切實履行下列職責:……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對受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及審計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規定,較多上市公司會將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和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作為議案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
根據深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公告應當包含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關于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說明。上述規則并非表明上市公司計提減值需要經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審議,因此上市公司計提減值僅需根據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即可,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是否提交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審議。
3.監管案例
2024年3月13日,TSSC(600306)實際控制人王某等12名合計持有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約47.21%的股東提議,將公司2023年度財務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變更為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審計委員會經審議同意股東提議。根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被審計年度第四季度結束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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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選聘工作。同時,審計委員會應當對公司在資產負債日后至年度報告出具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保持高度謹慎和關注。公司審計委員會在對上述事項審議過程中會議召開程序不規范。擔任審計委員會委員的獨立董事魏某峰、劉某濤未對公司更換年報審計機構事項予以高度謹慎和關注,未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2024年3月22日,遼寧證監局決定對TSSC、魏某峰、劉某濤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對TSSC、魏某峰、劉某濤予以監管警示。
經查,XJDL(300157)審計部門僅有一人,前期審計資料未交接,亦未向審計委員會按季度報送報告。
2022年11月9日,北京證監局針對上述事項及其他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長王某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二)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并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經查,*STDW(300167)存在部分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事項未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查的情形,針對上述違規事項及其他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圳證監局于2022年8月20日決定對*STDW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要求其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制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制定、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等,并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2.制定或者變更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條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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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排持股計劃。
經查明,XJDL(300157)對董事馬某忠發放顧問費未經過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審議,2019 年 7 月至今未與馬某忠簽署勞動合同和顧問合同,對馬某忠的顧問費部分薪酬發放無書面依據。
2022年1月10日,針對上述違規事項及其他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出具監管函。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為降低董監高履職風險為董監高購買了責任險。根據規定,購買責任險并不需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來審議,但需經股東大會審議。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對董事個人進行評價或者討論其報酬時,相關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如由于回避人數較多無法形成有效決議,應當將有關議案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經查,LJGD(300269)存在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審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19年度、2020年度薪酬方案時,關聯董事未回避表決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情形及其他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圳證監局于2022年10月16日對LJGD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其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四)其他
對于其他專門委員會,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設立,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作出規定,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明確專門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委員任期、職責范圍、議事規則和檔案保存等相關事項,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公司內部制定的工作規程。
根據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對STSG(600303)進行現場檢查查明的事實,STSG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履職存在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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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提名委員未履行《LNSG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八條第四款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23〕29 號)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職責,未對 2021 年 8 月以后任命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如常務副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等)進行審核。
二是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未履行《LNSG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十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23〕29 號)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有關職責,2021 年以來未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福利標準,未對職工薪酬政策及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三是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履職不到位。董事會戰略委員會 2021 年度未召開過會議,未對購買TJMY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汽車資產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不符合《LNSG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2018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2年11月16日,遼寧證監局對上市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要求上市公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報送書面整改報告。2023年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STSG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除上述違規情形外,上市公司還存在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未及時披露資產評估報告被撤回事項,未按規定披露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時披露業績預告等其他違規事項)。
MYS(002303)于2021年3月9日披露《關于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深圳證監局指出公司個別投資事項未按照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未履行戰略委員會決策程序,不符合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關于投資項目審議程序的要求。
(一)召開次數
審計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兩名及以上成員提議時,或者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審計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關于其他專門委員會每年的會議召開次數及出席人數,規則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遵照內部制定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和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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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STHG(002504)《公司章程》對設立審計委員會未做強制要求,且審計委員會未按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每季度召開審計委員會工作會議,未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提供擔保、關聯交易、大額資金往來等事項進行一次檢查。
2022年11月15日,北京證監局針對上述違規事項及其他規范運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上市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并要求上市公司在收到決定書后30日內向北京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2022年12月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STHG出具監管函。
(二)通知時限及召開方式
上市公司原則上應當不遲于專門委員會會議召開前三日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上市公司應當保存上述會議資料至少十年。專門委員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在保證全體參會董事能夠充分溝通并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視頻、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召開。
SYD(002137)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關于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深圳證監局指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未完整記錄參會人員的發言情況;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通知發出時間不符合公司制度規定。
(三)其他要求
上市公司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按規定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反映與會人員對所審議事項提出的意見。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除會議記錄外,會議通知、簽到、表決、記錄、決議等會議資料都需要完備。
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參加并親自出席其任職的專門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并書面委托該專門委員會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
另外需注意的是,科創板對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進行了規定。科創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絕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代為履行職責。
其他板塊及其他專門委員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遵照公司內部制定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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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執行。
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架構。專門委員會較董事會人數更少,議事程序方便,并且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在特定方面具備一定的專長,所以能更有效地處理公司治理時的復雜問題。上市公司應當提升專門委員會規范運作水平,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的職能,進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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