愷英網絡法務部
后申請注冊商標憑借在先商標取得延
續性注冊的考量因素
員工越權訪問機密數據被判刑,
大數據告訴你計算機類舞弊行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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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決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廢止《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標準》《專利數據元素標準第1部分:關于用XML處理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無效請求審查決定和司法判決文件的暫行辦法》《專利數據元素標準第2部分:關于用XML處理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文獻數據的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并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部門規章進行了修改。
市監總局決定廢止《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等部分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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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在上海銀保監局和上海市經信委的指導下,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發布了國內首個網絡安全保險行業團體標準《網絡安全保險服務規范》。
《網絡安全保險服務規范》對保險公司開展網絡安全保險業務在承保、風控、理賠服務等各個環節制定了統一標準要求,特別是針對承保前風險評估服務、承保中風險管控服務、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置服務以及保險理賠服務明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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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賀榮在北京談及中國法院保護知識產權的下一步工作時說,將推動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她同時強調,要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機制銜接,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
最高法:將推動健全大數據、基因技術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據統計,2013年以來,中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273.8萬件,年均增長24.5%。賀榮介紹說,官方出臺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保護、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依法保護發明創造和創新主體合法權益,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犯罪,促進種業自主創新。她提到,法院依法審理電商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案件,不斷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數字經濟、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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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等單位研究起草了《數據資產確認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標準為首次針對數據資產確認制定的推薦性地方標準。標準的第三章術語和定義, 給出了數據資產確認相關的術語和定義。術語的出處來自國家標準及會計資產行業用語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修改確定。該標準的制定及實施將促進數據資產化進程,為浙江省國有數據資產管理辦法的出臺提供標準配套服務,在數據資源開發、數據要素市場化和產業化進程中強化標準實施應用,推進以標準為依據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管。有利于破解數據資產確認難題,促進數據資產管理活動的協調一致,挖掘和實現數據資產的價值,助推數據資產公共服務,促進數據資產交易流通,為加快數據資源開發提供標準化手段,為健全數據資產管理機制建設提供標準技術支持,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提供標準技術支撐,有利于激活數據要素潛能。
浙江市監局發布《數據資產確認工作指南》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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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正式發布14項網絡安全國家標準(清單詳見下圖),均將于2023年5月1日起生效。
信安標委發布汽車數據處理、個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等14項網絡安全國家標準?
本次發布的14項國家標準,涵蓋生物識別數據安全要求、個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汽車數據處理安全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數據安全要求等多個重要領域,如: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規范了網絡產品和服務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強化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個人信息安全工程理念,預防侵害用戶個人信息權益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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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值得關注,《指導意見》增加了“首違不罰”的規定,同時將“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列為不予處罰情形,體現寬嚴相濟。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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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書中就信息網絡傳播權管轄問題做出重要裁定:“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島中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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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消息稱,今年8月以來,按照“清朗·打擊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專項行動統一安排,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會同網絡綜合治理局,聚焦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民生領域,以舉報中心主辦的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為依托,組織微博、抖音、百度、騰訊、快手、小紅書、嗶哩嗶哩、360、知乎、豆瓣、UC瀏覽器、鳳凰網等12家網站平臺,開展網絡辟謠標簽工作,全面梳理存量謠言樣本3342個,對8萬余條存量謠言標記辟謠標簽。
10月5日,中央網信辦發布通報曝光第二批網絡謠言溯源及處置典型案例,并表示截至目前,抖音、微博、騰訊、快手、百度、嗶哩嗶哩、小紅書、知乎、豆瓣等重點網站平臺共處置傳播網絡謠言賬號2800余個。
中央網信辦深入推進“清朗·打擊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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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視用戶權益保護工作,持續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為鞏固治理成效,營造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良好環境,近期工信部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整治“回頭看”,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違規推送彈窗信息、APP過度索取權限等問題進行重點抽測,共發現快看等38款APP存在問題,現予以通報。上述APP應在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信部將依法依規處置。
工信部信管局通報APP侵害用戶權益整治“回頭看”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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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網信辦發現,某科技公司在處理政務類數據時違規操作,且未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導致數據存在泄露風險。上海網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對該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海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數據安全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上海網信辦將針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履行不力,造成重要數據泄露風險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和執法,進一步營造安全穩定的網絡環境。
上海網信辦:某科技公司違反《數據安全法》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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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網絡科技公司開發帶有賭博游戲功能的視頻/語音聊天軟件,并對軟件提供維護、后臺支撐、數據查詢等服務,收取服務費,同時,該公司在軟件內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并且抽取手續費。其開發的軟件中,用戶可以通過充值的方式獲取平臺內游戲幣,該游戲幣可用于參與賭博游戲。用戶需要提現時,可以向平臺房間代理或主播刷禮物,再由代理或主播向平臺兌換為人民幣,再將人民幣返給用戶,這樣用戶就完成了平臺虛擬貨幣到人民幣的提現。在這一過程中,平臺還會從中賺取差價。本案中,代理、主播及平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軟件開發公司因為明知其開發的軟件屬于賭博軟件,還為軟件運營者提供軟件開發、服務器托管、網絡儲存、支付結算等幫助,并且從中抽頭漁利,構成幫信罪與開設賭場罪的想象競合,最終以開設賭場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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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宿城法院采取遠程視頻和現場相結合的方式,公開宣判了這起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年底,被告人段某等6人以盈利為目的,商量合作開發《大話西游》網絡游戲“私服”,并聯系被告人陳某提供技術支持,雙方約定被告人陳某分得游戲利潤的30%,被告人段某等6人分得游戲利潤70%(后將利潤的60%分給游戲代理)。后被告人段某等6人共同出資從網上購買《大話西游》的人物、地圖、寵物等素材資源發送給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陳某安排被告人宋某等3人負責“私服”游戲的開發與維護、升級,并命名為《遮天西游》,被告人段某等6人負責游戲的日常運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并運營“私服”游戲,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50萬元;其余被告人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其中14名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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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伽馬數據發布了《2022年第三季度(7—9月)游戲產業報告》。2022年7—9月,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597.03億元,環比同比均下降,環比下降12.61%,同比下降19.13%,環比增長率降幅較第二季度略有收窄,同比增長率相較于去年同期的正增長轉為負增長。移動游戲表現不佳是本季度市場規模負增長的主要原因,客戶端、網頁等終端相對平穩。
《2022年第三季度(7—9月)游戲產業報告》發布
2022年7—9月,在流水TOP50移動游戲中,客戶端IP改編的移動游戲流水份額和數量均有提升,主要得益于《英雄聯盟手游》及本季度新品《暗黑破壞神:不朽》帶來的流水增量;另外,較去年同期新增網頁游戲IP改編產品《奧比島:夢想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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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以勒索攻擊為代表的網絡攻擊危害持續加深。為強化勒索攻擊防范應對,近日,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制定了《勒索攻擊安全防護要點》,旨在聚焦風險化解重點環節 ,夯實風險防范基礎,切實加強勒索攻擊應急處置、安全加固等重點工作。
在主播猝死案中,女主播駱優優在直播時猝死,其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駱優優所在的MCN機構咔吧咔吧公司進行賠償,最終法院確認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定駱優優在直播期間猝死系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有權主張工亡待遇,咔吧咔吧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駱優優的近親屬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內共計一百萬元。在該案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問題就是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究竟是屬于勞動關系還是經紀合同關系。
在劇中,法官在考慮主播猝死案時提及“要是判定駱優優與咔吧咔吧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就是在挑戰現有的司法實踐”,也就是說,在過往案例中,法院傾向于將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經紀合同關系。
近日,法治題材電視劇《底線》熱播,該劇中的案件多改編自現實中的重大輿情案件,對當下的熱點法律問題進行了回應。其中,主播猝死案實際上涉及的就是在當前蓬勃發展的網紅經濟背景下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現實中,MCN機構與主播之間通常簽署的是類似于“經紀合作協議”的合同,從外觀上來看,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基于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若存在下列情形,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成立經紀合同關系,如在(2019)京02民終13981號案例中,法院認為雙方簽署的《經紀合作協議》是“關于主播進行網絡直播等演藝事業的多種權利義務關系相結合的綜合性合同,其內容包含了委托、行紀、居間、勞動、著作權等多種法律關系,屬于具有綜合屬性的直播演出經紀合同”:
- 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人身從屬性較弱:主播有權自行決定工作的相關事宜,包括內容、形式、時長、場所等,MCN機構對此不進行干預或限制。
- 主播的收入來源不具備“工資”的特征: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第三方平臺的粉絲打賞或分紅,而非直接來自于MCN機構。
- 主播的工作內容不是MCN機構業務的組成部分:MCN機構僅提供經紀中介服務,為主播推廣營銷、培訓、對接演藝活動等,MCN機構自身并沒有直播業務
但正如在劇中法官所言“新生事物肯定會出現新生的問題,一味的按照以前的老案子機械地判,不能從根上解決問題”,在主播猝死案中,法官采取了與過往案例不同的做法,認定勞動關系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有可能采用不同于主流的觀點,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認定MCN機構與主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MCN機構與主播之間具有人身從屬性:MCN機構對主播進行勞動管理(如打卡考勤、獎懲等),MCN機構為主播提供工作的場所和設備,MCN機構對主播的工作時間和場所有明確的限制等。
- MCN機構為主播發放報酬:從第三方平臺獲得的收入直接歸屬于MCN機構,再由MCN機構為主播發放報酬。
- 主播的工作內容是MCN機構業務的組成部分:MCN機構自身涉及直播相關的業務。
對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法律關系的不同認定,對雙方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主要包括:
1. 若為經紀合同:
合同內容:雙方可以就違約金數額、賬號歸屬、知識產權歸屬、收益分配、是否獨家、是否為經紀全約、經紀約的地域范圍等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全方位的約定,受限較小。
管理約束:MCN機構較難對主播進行管理和約束,主播可以自行決定工作相關的事宜。
2. 若為勞動關系:
合同解除:主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時解除合同,但MCN機構解除合同時將受到《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
違約金條款: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僅在違反服務期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除此之外,MCN機構不得要求主播承擔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條款可能難以適用。
福利待遇:MCN機構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主播可以享受作為員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享受年休假、最低工資保障和工傷待遇,有權主張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等。
勞動管理:MCN機構可以對主播的工作時間和場所進行限制,要求主播考勤打卡,約定試用期條款、服務期條款及競業限制條款等,針對主播制定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
隨著行業發展的不斷深化,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具體合作模式也愈發多樣,雙方在選擇具體合作模式時,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選擇適合自身的合作模式,界定明確的法律關系,約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進而促進雙方共同產出更為優質的內容,滿足雙方的需求,最終實現共贏。
本次檢索使用 Alpha 司法觀點庫,檢索關鍵詞“混同”,檢索時間 2022 年 9 月 8 日,在司法觀點庫商事卷中一共檢索出 64 個案例進行逐一整理形成本報告。
公司法人獨立原則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逐漸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典》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縱向混同”,到第十五號指導案例“徐工集團案”確立的“橫向混同”,以及( 2020 )最高法民申 2158 號案件總結的“逆向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已經能夠從多個維度,全方面的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為了進一步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本文將研究對象聚焦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對商事卷有關混同的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進行整理,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形認定與舉證責任,望能對相關法律研究和實務有所幫助。
1、舉證責任分配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商事卷一共有四則司法觀點且比較統一,都是認為一人公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非一人公司由債權人初步舉證達到合理懷疑以后,舉證責任再有條件的轉移給被訴股東。其中有一則司法觀點值得關注就是其他案件認定混同,本案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
【司法觀點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然適用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民商事增補卷 IV 》 第 1850 頁
司法觀點節選:在債權人用以證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證據令人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前提下,將沒有濫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訴股東,而不是當然的舉證責任倒置。
【司法觀點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不當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69 頁
司法觀點節選:實際上,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除一人公司外,并不適用完全的舉證責任倒置,而是先由原告舉出蓋然性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了損害的結果,對此應當注意。
【司法觀點三】: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債權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但因公司經營情況的證據由公司掌握而無法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進一步證明是否存在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的舉證責任由公司或股東承擔。
【司法觀點四】:生效判決確認人格混同的,除非當事人舉證予以推翻,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68 頁
司法觀點節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十條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海灣公司對已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萬通公司與冶化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并損害冶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事實,無須舉證證明,除非萬通公司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2、過度控制
實踐當中關于被訴股東過度控制公司比較難以舉證,比如挪用貸款,資金隨意支取,控制人事任命權(股東會、董事會形骸化)等。相關司法觀點都涉及了集團化管理,一體化管理等情形,司法觀點普遍認為一體化的管理和否認公司人格之間沒有必然關系。
【司法觀點五】:不應以控股公司對子公司實行一體化管理或者母子公司合并報表而簡單認定存在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59 頁
司法觀點節選:不能簡單認為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一體化管理必然會導致子公司喪失獨立法人人格。
【司法觀點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隨意處置、混淆各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各公司人員、財產等無法區分的,構成法人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54 頁
司法觀點節選:李彤利用自己在兩個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操縱哈爾濱天博行將其本應償還歐曼汽車廠的貨款挪用于黑龍江天博行,黑龍江天博行和哈爾濱天博行顯然也已經構成財產的混同。
【司法觀點七】: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32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不設或虛設股東會或董事會,由控股股東直接控制公司決策。
【司法觀點八】:股東會表決過程中,股東是否濫用股東權利通過資本多數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34 頁
司法觀點節選:盡管大股東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鄒健同時擔任渡假村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長,但此“雙重職務身份”并不為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
【司法觀點九】: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與股東或不同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具體交易行為不單獨進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東或同一董事會指揮、支配、組織;公司集團內部實施大量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的需要為準,根本無獨立、自由競爭可言,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隨意流動;公司對業務活動無真實記錄或連續記錄等。
3、人員混同
實踐當中原告舉證被告人員混同相對容易,但是司法觀點關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兼職”,雙重職務,一人多職的證明效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究其本質在于被訴股東構成人格混同屬于綜合性的認定,人員混同不必然證明人格混同。
【司法觀點十】: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20 頁
司法觀點節選:法定代表人同為鄭雄彪,鄭雄彪同時在兩家公司各擁有 90% 股權,且兩家公司同時任用黃麗敏為該工程財務人員,可以認定兩家公司構成人員混同。
【司法觀點十一】:一人分任多職的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不能僅以此認定為人員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14 頁
司法觀點節選:一人分任多職的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司法觀點十二】:雖存在人員兼職等情形,但尚未達到嚴重混同、重疊的程度,不足以認定為人員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13 頁
司法觀點節選:在人員方面,標志服廠和標志服公司雖存在法定代表人互相兼職,以及標志服廠的部分職工下崗后到標志服公司工作,但二者尚未達到人員嚴重混同、重疊的程度,不足以認定為人員混同。
【司法觀點十三】:公司人格否認除須具備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條件外,還須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08 頁
司法觀點節選:本案中,元鑫礦業所稱韻建明為明興發煤業、遠宏煤業、潤發煤業的實際控制人、三公司存在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的情形以及遠弘煤業代明興發煤業支付相關承兌匯票時未背書,均與韻建明與明興發煤業是否人格混同無關。
【司法觀點十四】:雙重職務身份并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不應僅以認定其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65 頁
司法觀點節選:此外,兩公司人格獨立還表現為其財產狀況的獨立和明晰,在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下,此類“董事長同一”并不自然導致“法人人格否認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據此得出中冶公司的表決行為損害了渡假村公司及其股東海鋼集團利益的結論。
【司法觀點十五】:多個公司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財務報表和賬戶,管理層和基本職能機構相同,構成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42 頁
司法觀點節選( 1 ):母子公司結構之下,控制公司對其下屬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是一種經常性的狀態。比如,在人員方面,集團公司會向下屬公司派遣管理人員;在業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對下屬公司制定統一的業務規范,下達統一的生產經營計劃,進行統一考核;在財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等。我們認為,這種統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圍內,在控制公司沒有濫用權利、侵犯下屬公司獨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屬于人格混同。
司法觀點節選( 2 ):三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員亦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械公司決定的情形。
【司法觀點十六】:多個公司法人表面上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38 頁
司法觀點節選:金租實業公司系由金融租賃公司控股 50%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曹建希及其財會人員等均由金融租賃公司職員兼任。金租實業公司成立后,除對通信公司辦理了兩項租賃業務外,未進行其他經營活動。金租實業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鑒等在因本案所涉有關合同的履行由金融租賃公司交付通信公司前,均由金融租賃公司負責保管。
【司法觀點十七】: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32 頁
司法觀點節選:從人員構成看,段曉虎身兼萬佳百貨公司、萬佳物業公司、萬佳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系上述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龍江、肖常華則同時擔任了三公司的高管。三公司存在人員混同。
【司法觀點十八】:認定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 I 》 第 630 頁
司法觀點節選:從工商登記資料及身份證明上看,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 2007 年 11 月 18 日變更為岳躍,岳躍系該公司兩股東岳修寬與張淑芬之子。岳賢系昆通公司監事,楊瓊華系昆通公司工作人員,孔麗菠系
昆通公司財務人員。而興通達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興通達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申請設立登記。岳賢同時為興通達公司的股東,楊瓊華擔任興通達公司的監事,孔麗菠也擔任興通達公司的財務人員。上述證據說明,興通達公司在財務人員、主要工作人員以及股東的構成上,存在相互交叉或者相互重合的情形。
【司法觀點十九】: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實踐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等均屬于人格混同的情況。
【司法觀點二十】:雖存在人員兼職等情形,但尚未達到嚴重混同、重疊的程度,不足以認定為人員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商事增補卷III》 2018 年 10 月版第 1013 頁
司法觀點節選:在業務方面,雖然二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部分重合,但并無證據證明二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同種業務行為,且名稱互用達到使交易對方無法區分的程度,不足以認定為業務混同。
4、業務混同
業務混同往往發生在股東是法人以及橫向混同的情形,由于公司業務需要對外開展,所以比較容易舉證。但是司法觀點關于業務混同的認定比較嚴格,一般要求業務完全一致(業務相同、業務范圍交叉、覆蓋等都不等于混同)并且達到市場難以區分的證明程度。
【司法觀點二十一】: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20 頁
司法觀點節選:奎業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發包鳳建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表明兩家公司的實際經營內容一致,可以認定兩家公司構成業務混同。
【司法觀點二十二】:公司經營范圍相同并不等于業務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15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經營范圍相同并不等于公司業務混同。
【司法觀點二十三】:多個公司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財務報表和賬戶,管理層和基本職能機構相同,構成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42 頁
司法觀點節選( 1 ):兩公司在本案中涉及的業務范圍均包括鋼材買賣,但根據營業執照記載,源豐公司另有經營范圍為廢舊物資回收,昆和公司另有經營范圍為加工。
司法觀點節選( 2 ):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務,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
5、財產混同
財產混同相對于人員混同,業務混同等其他要素而言明顯是否認公司人格訴訟的核心要素,也是風險最高發的地方。
【司法觀點二十四】: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民商事增補卷III》 第 1020 頁
司法觀點節選:奎業公司以自己名義在二十二局四公司支取工程款項,鳳建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且兩家公司在該工程中均由財務人員黃麗敏對外辦理業務,可以認定兩家公司構成財務混同。
【司法觀點二十五】:不應僅因為自然人股東代收法人賬款即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66 頁
司法觀點節選:在訴爭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合作過程中,謙娜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銷售房屋,而非以趙兵的名義銷售房屋,不存在謙娜公司與趙兵的
業務混同;雖然趙兵以個人名義收取房款,違反了公司的財務制度,但并不會導致賬目混同。如僅因為自然人股東代收法人賬款即刺破公司面紗,判令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整個公司法的視角下,有違其基本精神和規則。
【司法觀點二十六】:即使公司接受了股東的財產,也不構成對股東的債務共同承擔責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63 頁
司法觀點節選:即使公司接受了股東的財產,也不構成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的理由。
【司法觀點二十七】:子公司的財產財務等均未與母公司混同的,不適用法人人格否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58 頁
司法觀點節選:雖然集團公司將其 300 平方米的營業場地交給糖業公司長期無償使用,但產權仍歸屬于集團公司,且糖業公司的賬目與集團公司的賬目相互獨立,財產歸屬明晰,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雖然糖業公司在經營中所需資金由集團公司向商業銀行統一借貸,再由集團公司發放給糖業公司使用,但集團公司并非是無償劃撥,而是以借貸的形式進行,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且歷年的往來賬目中對糖業公司欠集團公司的款項均有記載。故不能據此認定糖業公司無權獨立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及自主經營。
【司法觀點二十八】:多個公司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財務報表和賬戶,管理層和基本職能機構相同,構成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 商事卷 I 》 第 642 頁
司法觀點節選( 1 ):財產混同,指關聯公司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關聯公司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調用,等等。
司法觀點節選( 2 ):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沖賬。需要注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司法觀點節選( 3 ):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
【司法觀點二十九】: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I》第 632 頁
司法觀點節選( 1 ):從資產流轉情況看,1997 年 8 月,萬佳百貨公司出資設立了萬佳物業公司,由萬佳物業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由萬佳百貨公司投資興建的萬佳市場,承擔相關債務。此后萬佳物業公司替萬佳百貨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243.42 萬元及違約金。在 1993 年萬佳市場被強制拆除后,根據萬佳物業公司的申請,宜昌市人民政府將拆除萬佳市場的補償款給付萬佳物業公司,并被萬佳物業公司用于購買宜昌市夷陵路 95 號土地使用權。2004 年 3 月 28 日,段曉虎等人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即以宜昌市夷陵路 95 號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資設立了萬佳實業公司。2005 年 9 月,經宜昌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萬佳實業公司又以零對價將宜昌市夷陵路 95 號全部土地使用權變更至自己名下。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萬佳實業公司代萬佳物業公司償還宜昌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欠款 2353.6 萬元。2008 年 5 月,萬佳實業公司承諾與萬佳物業公司共同償還萬佳物業公司對宜昌兆豐工貿有限公司的欠款 65 萬元。三公司之間存在資產混同。
司法觀點節選( 2 ):從公司工商登記地址看,萬佳物業公司成立時登記地址為宜昌市西陵二路 46 號,與萬佳百貨公司地址相同。后萬佳物業公司將地址變更至宜昌市夷陵路 95 號,又與之后設立的萬佳實業公司地址相同。三公司存在地址混同。
【司法觀點三十】:認定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I》第 630 頁
司法觀點節選:2009 年 7 月 18 日和 2009 年 9 月 20 日昆通公司與興通達公司簽訂的兩份租賃協議可以證明,雖然雙方系通過租賃合同的形式由興通達公司承租昆通公司的辦公用房及貨場和料場,但從其租金約定的數額畸低這一事實來看,雙方實際上存在著辦公地點、經營設備、生產場地混同的情形。
【司法觀點三十一】: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25 頁
司法觀點節選( 1 ):至于僅僅公司賬目混亂是否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賬目混亂并未導致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成員和其他公司財產的混合,則不能適用。
司法觀點節選( 2 ):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資本或財產移轉為非公司使用;公司與股東或一公司與他公司利益一體化等,從而使股東自己即可將公司的盈利當作自己的財產隨意調用,或轉化為股東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公司的。
6、其他相關司法觀點
除了前述幾個常見規則,司法觀點還有一些其他觀點,比如送達給橫向混同的公司視為關聯公司全部送達,也值得關注。
【司法觀點三十二】: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是否屬于人格混同,應當全面查清在經營、財務、資產等方面是否實際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商事增補卷 III 》 第 1019 頁
司法觀點節選:不應以控股公司對子公司實行一體化管理或者母子公司合并報表而簡單地認定其存在人格混同,合并報表僅表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并不能以此得出子公司喪失獨立法人人格的結論。
【司法觀點三十三】:擔保人與關聯企業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債權人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通知由關聯企業法定代表人蓋章,可以視為擔保人收到并同意履行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V 》第 2488 頁
司法觀點節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在借款擔保合同關系中,擔保人與另一企業法人系關聯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此時債權人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通知由其關聯企業蓋章,并加蓋兩關聯企業共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名章,且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可以認定兩關聯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則該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簽章可以視為擔保人收到債權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證責任。
【司法觀點三十四】: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 I 》 第 632 頁
司法觀點節選:公司沒有財務賬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財務賬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情況的,可以視為公司法人與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
【司法觀點三十五】: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 商事卷 I 》 第 625 頁
司法觀點節選:那些不作為的消極股東即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利的或者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東,不能成為被告。
據《2020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顯示,2020年,中國游戲產業收入達2786億元,同比增長20.71%。同時據《2021年1-6月中國游戲產業報告》顯示,2021上半年,中國游戲用戶達到6.67億,同比增長1.38%;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1504.93億元,同比增長7.89%。游戲行業強勁的發展勢頭,正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游戲廠商入局,并推動整個產業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與電子游戲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糾紛的數量也迅猛增長、標的額早已突破了千萬大關。特別是在電子游戲著作權糾紛領域,類型繁多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游戲抄襲、游戲外掛等;實務界、理論界爭議的焦點也此起彼伏,如電子游戲畫面的保護模式、電子游戲直播行為的界定等。其中,“換皮游戲”作為“新興的無序競爭行為”(參見何培育、李源信:《“換皮游戲”司法規制的困境及對策探析》,載《電子知識產權》,2020年第9期,第17頁),通過模仿、抄襲已發行熱門游戲的核心地圖設計,替換其中的美術、角色形象等素材,形成了所謂新的游戲。該種行為不僅影響了相關權利主體的版稅創收,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游戲產業產生了不小的沖擊。但是,以“換皮游戲”作為主題詞在知網、北大法寶及Westlaw International法律數據庫上進行檢索,可發現相關的
理論研究大多數聚焦于“電子游戲規則”與“電子游戲畫面”的著作權保護與規制路徑探索,而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在原有電子游戲地圖的基礎上更換附加設計元素的新型“換皮”行為,大部分觀點只是將它作為電子游戲規制侵權行為的一種,卻忽視了其不同于一般游戲規則設計的特殊性。所以,“電子游戲地圖作為電子游戲的核心構成要素之一”(參見祝建軍:《網絡游戲地圖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載《人民司法》,2018年第10期,第25頁),其是否具有獨創性、可以構成何種作品以及侵權判定的方法和標準等問題,均是目前理論屆與司法實務中亟需探討解決的難題。
1、電子游戲地圖不同于傳統地圖
傳統地圖通常用于反映現實生活中的自然地理景觀和社會經濟現象,雖有不同類型:二維紙質版地圖、三維電子版地圖等,但本質上要求具有真實性。而電子游戲地圖則不同,它所描述的對象為虛擬的地理信息空間,玩家通過觀察地圖,將其中的空間信息、場景信息以及文字提示信息等轉化為游戲理解,進而更好地進行游戲操作,完成游戲要求的故事情節或競技要求。雖然電子游戲地圖的創作不可避免的會對一些現實因素進行參照,如城鎮房屋的布局、山谷河流道路的構造等,但服務于游戲的核心玩法,實現游戲主題,才是其創作之時的本質考量,而上述因素往往是虛擬構造的。
電子游戲地圖不同于其他的游戲素材片段,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體現在電子游戲地圖的創作過程中,出于對電影制片技術、數字建模技術以及互動媒體技術等不同領域的創作手段的揉合,電子游戲地圖本身具有多重屬性;另一方面又因為電子游戲本身的種類繁多,那么在不同類型的電子游戲中,電子游戲地圖所起到的作用與所具備的構成要素也不盡相同。所以,對于電子游戲地圖的概念界定須基于其創作背景與適用情景的不同而具體適用。
2、電子游戲地圖屬于但不同于電子游戲畫面
電子游戲畫面是由多種素材綜合創作出的視聽表達,是在計算機軟件程序和用戶操作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而電子游戲地圖與游戲畫面的創作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首先,用戶的交互性操作是構成整個游戲畫面的創作行為之一,正是由于玩家的不斷操作,才會使屏幕上顯示出“連續動態的畫面”;但是玩家的交互性操作行為卻只是推動某些游戲地圖變換和游戲情節發展的指令,游戲地圖在用戶操作之前就已創作完成。所以,雖然電子游戲畫面與電子游戲地圖均具備交互性,但該性質在二者當中所涵攝的范圍并不完全一致。其次,“指示性”是電子游戲地圖區別于一般電子游戲畫面的本質區別,與追求美觀性及情節性的其他電子游戲畫面不同,使玩家根據屏幕上的場景布局與空間構造進行具有方向性或目標性的操作,是電子游戲地圖的獨有的功能,也是其特殊性的主要表現。同時,無獨有偶,國外一些觀點在分析電子游戲組成要素時,也會將游戲動畫畫面與精心設計的地圖元素進行并列列舉,以表面二者并不完全為同一事物。
3、電子游戲地圖是電子游戲規則的表現形式之一
電子游戲規則是創作者創作意圖的體現、是各項電子游戲組成元素設計的基礎,電子游戲規則具像化的結果就體現在圖形構造、文字音樂及美術動畫效果等具體的視聽元素之上。所以,電子游戲地圖僅為電子游戲規則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其本身不僅包含為實現游戲主題、體現游戲玩法的功能性設計要素,也會具有其他呈現藝術性的裝飾性設計要素,以及一些要求準確性的指示性設計要素,所以異于其他表現形式。因此,若只是將電子游戲規則的保護模式直接套用在游戲地圖的保護上,可能會導致水土不服。綜上,電子游戲地圖的概念應界定為:由策劃者設計的,體現創作者設計意圖的,具備實現游戲規則的功能性設計要素、體現藝術性的裝飾性設計要素及具備準確性的指示性設計要素的交互性虛擬表達。
1、電子游戲場景地圖
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創作過程一般需要經歷七個階段:確定游戲地圖的核心玩法與主要構成要素——制作2D平面設計圖——制作“白盒”模型(虛擬地圖3D模型、功能性設計元素與指示性設計元素)——“白盒”調試迭代階段——“白盒”美化階段(添加裝飾性設計元素)——玩家測試階段——最終優化階段。整體上經歷了從二維平面設計到三維建模及貼圖的過程,其中3D建模階段為核心階段,決定著電子游戲場景地圖創作的成功與否。電子游戲場景地圖可分為靜態畫面與動態畫面:靜態畫面是指電子游戲場景地圖中的某一個具體的場景片段,類似于游戲運行過程中的“截圖”,通常是由電子游戲中的各種裝飾性視覺元素組成;動態畫面則是指通過玩家的操作,在屏幕上呈現出的由各種視聽元素組成的連續動態畫面。當游戲場景圖整體具備指示性功能之時,就已經不同于一般的互動性、美觀性的游戲畫面,將其單獨擇出并予以分析,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因此可根據電子游戲場景地圖在不同類型的電子游戲中所起到的指示性功能強弱不同,由弱到強可分為:RPG類游戲、橫版闖關游戲——MOBA類游戲——FPS類游戲。此處引用電子游戲場景地圖,是根據電子游戲地圖的不同功能屬性而進行的類型劃分。其中,場景設計包含且大于地圖設計的范圍。
目前關于電子游戲地圖的分類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其一,根據呈現形式不同可分為大地圖與小地圖,其中大地圖是游戲場景地圖,指供玩家進行游戲的整體空間及空間中設計的功能性、裝飾性、指示性等構成元素組合形成的空間布局結構。而小地圖是游戲平面縮略地圖,通常是指對游戲場景地圖的空間布局結構以俯視圖視角進行簡略描述的平面圖形;其二,根據游戲構建維度不同分為三維地圖與平面地圖;其三,根據游戲類型不同分為消除類游戲、RPG類游戲、FPS類游戲及MOBA類游戲等。上述分類方式中,方式一和二基本相同,所以分類的標準即在于形式與類型這二者之間。但是應當注意,并非所有類型的游戲場景圖均可被認定為“地圖”,也并非所有種類的游戲中包含游戲縮略地圖。比如消除類游戲中的場景圖更多起到裝飾性效果而不具有指示性,不屬于電子游戲地圖。所以應是基于電子游戲地圖的制作方法與制作基礎,并結合不同游戲類型進行綜合分類,可分為:
2、電子游戲縮略地圖
電子游戲縮略地圖的創作過程則是通過比例尺的方式,將游戲場景地圖中的實際物體位置及布局構造以俯視圖的視角按比例標示在平面縮略圖上,上面也會標示游戲中的主要元素,使玩家可以對整個游戲空間及布局結構一目了然。電子游戲縮略地圖在游戲中所起到的指示和認知功能,與地圖的指示性功能相同,并且不因游戲類型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強弱之分,但由于其對于游戲場景地圖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所以也可按照RPG類游戲、MOBA類游戲和FPS類游戲的類型予以分類。
應當認為,電子游戲地圖的作品屬性的認定包含兩個部分:其一,是否具有獨創性;其二,屬于何種作品。
獨創性是成為作品的必要條件,關于獨創性的認定標準也頗具淵源,既有以洛克“勞動財產”為主要理論基礎的、注重于保護作者財產利益的、英美法系的“額頭流汗”標準,也有以黑格爾“精神產品”為哲學基礎的、側重于保護作者人身權利的、大陸法系的“嚴格獨創性”標準。為了避免作品類型的泛濫、侵犯到公共利益,英美等普通法學國家不再堅持以往較低的獨創性認定標準,而是同法德等國一致,認為作品應當具有“最低程度”的獨創性要求,特別是要“具備有形的表達媒介”,但與之而來的是獨創性標準判定的不確定性與抽象性。我國對于獨創性的判定也同樣遭遇到上述問題,有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個案認定”與“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來提升確定性,也觀點認為可以通過結合作品的經濟、社會價值綜合判斷分析,但應當認為,較為可取的方式是通過對作品的存量要素與增量要素的分析,存量要素是作品中既有知識要素,而增量要素是作品中新增的“創造性”知識要素,構成作品的“原質”。
(一)電子游戲地圖獨創性的判定標準:對作品“增量要素”的認定
具象于電子游戲場景地圖,增量要素對應是其所具有的圖示性設計、裝飾性設計與指示性設計:對于FPS類游戲而言,“白盒”設計是設計師關于掩體位置、視線、通道、窗口、路線及空間等的抽象化的三維模型設計,通過對掩體的設計,來引導玩家游戲路線、選擇不同的戰斗方式,進而實現預設目標,而地圖上的美術資源則是在“白盒”上可任意附加的美觀設計效果。所以,當整個游戲畫面運作起來之時,游戲地圖更多的是服務于游戲核心玩法的實現(如爆破模式是為了更好地安裝C4炸彈、人質模式是為了更好地解救人質等),同時玩家的關注重點不再是地圖場景表面的美術效果,更多的是感知整體輪廓造型、游戲場景內部元素的形狀、組合與安排,此時整個游戲地圖的空間結構與布局安排就是其不同于其他游戲畫面的本質增量。但若將游戲畫面靜止之時,此時由于視覺空間的限制,靜態游戲地圖更多呈現的是視覺上的感官、空間構造的美感,即裝飾性設計成為此時的本質增量;對于MOBA類游戲而言,無論是最初的Aeon Of Strife的地圖,還是之后的DOTA地圖、LOL地圖,固定了“對角基地、三條路線、中間河流、大小龍及紅藍buff、正方形地圖”的基本框架,這部分屬于公有領域部分,為作品中的存量要素。但是在不同款游戲之間,對于地圖當中空間布局(也稱“野區”)的細節安排并不一致,如下圖所示,DOTA游戲地圖與LOL游戲地圖相比,二者在野區中的資源安排點、草叢設立位置及墻體開口方向等均有較大程度的不同,體現在游戲畫面運行過程中即為不同的“白盒”設計模型,但在游戲地圖的靜態呈現上,應當認為,MOBA類游戲與射擊類游戲對于增量元素的認定基本相同。對于電子游戲縮略圖而言,其增量要素在于地圖作品中追求簡潔美觀的設計性要素與進行指示描述的信息匯編性要素,二者均為本質增量要素。
綜上,動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核心增量因素為“白盒”模型設計(功能性與指示性設計模型),靜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核心增量因素應為美術效果設計,而電子游戲縮略圖的核心增量則是裝飾性要素與指示性要素。核心增量要素是判定電子游戲地圖是否具有獨創性的主要對象,增量要素越多、給予公眾的創作余地越大,那么該作品的獨創性就越強、就更具有獨創性與可版權性。
司法實踐中關于電子游戲地圖的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類型:
1、整體訴訟
整體訴訟,是指就電子游戲畫面整體提起訴訟,典型案例包括:國內首例將電子游戲畫面整體認定為“類電作品”予以保護的——“《奇跡MU》訴《奇跡神話》案”(參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90號民事判決書),以及“《DOTA2》訴《刀塔傳奇》案”(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8558號民事判決書)等等。這些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均是將電子游戲畫面整體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而單獨將游戲地圖認定為美術作品。
2、專門訴訟
專門訴訟,是指單獨就電子游戲地圖控訴侵權,典型案例包括:國內首例MOBA類電子游戲地圖版權侵權案——“《王者榮耀》訴《英雄血戰》案”(參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14587號民事判決書)、國內首例FPS類電子游戲地圖著作權侵權案——“《穿越火線》訴《全民槍戰》案”(參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初559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763號民事判決書)。在這些案件中,法院有著不同的認定:在MOBA類游戲中,法院認為游戲場景地圖通過搭建、修改與美化裝飾等方法,將道路、草叢、基地、河流、山谷及其他障礙物,進行藝術化、美觀化的空間構造與位置設計,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屬于美術作品。而游戲縮略圖則是通過以線條設計為主體,并結合裝飾性元素的點綴,使玩家了解到游戲場景地圖的空間結構與內部構造,屬于圖形作品中的示意圖;但在
FPS類游戲中,法院認為射擊類游戲場景地圖除上述特征之外,還具備“認知性”作品的特征,使該地圖如同產品設計圖一般讓玩家認知到整體構造與內部組合結構,應當被認定為圖形作品而非美術作品。而射擊類游戲縮略地圖雖然可符合示意圖的作品構成要件,但由于是對于游戲場景地圖的“自動化”再現,反映同一獨創性要素,不應“重復保護”。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針對電子游戲地圖作品類型的認定具有不同的選擇與爭議。
應當認為,電子游戲地圖由于其復雜而又精美的設計,無論是在理論屆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認可其本身所蘊含的獨創性。但是又由于不同的作品類型所要求的獨創性內容不同,同時電子游戲地圖本身又具備多重功能屬性,所以如上述案例所示,電子游戲地圖的作品屬性并不具有唯一性,應當分類別予以討論:
1、動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為實用性立體作品
功能性與指示性設計要素作為動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實質增量要素,決定其作品類型應當屬于實用功能性作品,而非追求藝術美感的美術作品和要求故事情節性的電影作品及類電作品。應當注意,此處的功能性是指“事實上的功能性”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功能性”,“白盒”設計作為線條、圖形與光影的組合,通過對游戲構圖的整體布局,將抽象的游戲主題、游戲核心玩法與創作者思想進行具體化表達,從而在事實上實現產品的功能。
根據上述性質,有觀點認為動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屬于“示意圖作品”。但需注意,根據《著作權法》對圖形作品內涵的規定,示意圖一般需要具備“科技信息內容”與“二維平面表現形式”,而“白盒”設計模型雖然不為傳統意義上的實體三維立體模型,但作為“虛擬的三維空間構建物”,其所表達的方式更多是通過3D動態展示,玩家及用戶也是更多地通過“空間感”去感知,所以將其作為二維圖形作品予以保護,并不妥當。
因此,結合地圖電子游戲地圖的圖示性特征與三維屬性,將其歸類于“實用性立體作品”更合適。當然,目前在我國著作權客體類型尚未包含“立體作品”的情形下,有關法院將“圖形作品”擴大解釋包含三維立體模型,也未嘗不可。
2、靜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為美術作品
裝飾性設計元素作為靜態電子游戲地圖的本質增量,以其色彩、線條的構造,提升玩家體驗,具備一定程度的美觀性與藝術性,因此可以被認定構成美術作品。
3、電子游戲縮略圖為示意圖或美術作品
電子游戲縮略圖的作品屬性并無定式,需根據其具體呈現的畫面特征來認定,如下圖一,此時小地圖所展示的更多是對大地圖空間布局的俯視視角的展示,其本身具備的裝飾性設計元素不多,應被認定為示意圖;如圖二,此時小地圖的指示性較弱,只是為了更好地介紹游戲背景故事梗概,具有一定程度的審美意義,應被認定為美術作品。
電子游戲地圖的著作權保護包含兩個維度:其一,應采取的保護模式;其二,認定侵權的方法。具體而言:
由于電子游戲地圖是電子游戲畫面的主要構成部分之一,所以只針對電子游戲地圖的專門保護模式的討論較少,多是基于電子游戲畫面的整體保護路徑,再分情形具體適用于游戲地圖。而在目前著作權客體理論框架下,針對電子游戲畫面整體的保護模式主要有匯編作品說、視聽作品說及獨立作品保護說,若將這些保護框架聚焦于電子游戲地圖,應當認為,可以分為:整體保護模式與專門保護模式:
1、整體保護模式
電子游戲地圖的整體保護模式是基于電子游戲畫面的視聽作品保護模式或獨立作品保護說模式,將電子游戲作品整體認定為視聽作品或獨立作品,對其進行整體保護的同時,對電子游戲地圖附帶保護。特別是在視聽作品保護模式下,大部分觀點認為如游戲地圖、游戲人物及游戲背景音樂等單獨設計元素,本身雖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可單獨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是組合在一起可以更好地體現電子游戲畫面的整體視聽效果。同時由于視聽作品寬泛的概念內涵包含及擴大了原有的電影作品及類電作品的覆蓋范圍,將游戲畫面整體認定并予以保護并不會突破現有的著作權客體法定類型框架,從而破壞著作權客體體系的穩定性。
2、專門保護模式
專門保護模式是指將電子游戲地圖作為單獨的作品予以保護,專門檢驗其本身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認為,這種保護模式是基于電子游戲畫面的匯編作品保護模式,將電子游戲地圖與電子游戲畫面進行二分考量。匯編作品保護模式,是將電子游戲畫面的內容與畫面二分,具體而言是將電子游戲畫面中的故事情節、文字讀白、美術設計及地圖框架等非畫面內容從整體當中分離出來,單獨審視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可獨立獲得著作權;而電子游戲畫面整體的獨創性認定則取決于對于上述素材的個性化的選擇、編排與制作,也即“過程事件的可視化”,并非只聚焦于素材本身。整個制作過程當中,內容素材與最終畫面的相互關系通常為改編或匯編關系,那么素材與畫面的獨創性的認定本質上并不為同一方面,從這一角度講,即使電子游戲畫面整體被認定為視聽作品,也并不意味著對其組成要素(如電子游戲地圖)進行專門保護的模式沒有必要。
3、電子游戲地圖應采取專門保護模式
目前一些國家在判斷視聽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標準上,是不同于一般靜止畫面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的,這就導致大多數觀點在對視聽畫面的獨創性判斷時,都會強調“畫面的情節性”為重要的參考因素,認為“故事情節性”是視聽作品不同于其他無個性化的視聽畫面的本質區別,甚至有觀點認為“劇情性是判斷電子游戲場景地圖是否構成類電作品的核心”。但對于MOBA類游戲及FPS類游戲而言,電子游戲地圖本身對于故事情節方面的展示并不多加強調,更多的是通過戰略資源點的設置、雙方進攻路線的規劃及墻體掩體等的布局,給予玩家一定的指示與標示,從而控制游戲難度、維持對戰雙方平衡,進而實現游戲主題與保持游戲吸引力,所以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核心在于其指引性的功能,將視聽作品的“劇情性”標準予以衡量游戲地圖的獨創性并不適合,采取電子游戲地圖專門的獨創性認定與保護模式更具合理性。
“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是判定著作權侵權的主要原則,對于電子游戲地圖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廣泛的公開性,所以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核心就在于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那么對于“實質性相似”的判定一般具有兩種標準:“整體比對法”與“部分比對法”,其中“整體對比法”是從作品整體的視角進行比對、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而“部分對比法”則是先將“思想”部分剔除之后,再比對可版權性表達部分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具象于電子游戲地圖,由于其本身具備一定的實用功能性,是功能性與藝術性的結合,所以應當認為,對其獨創性的判定采取“抽象分離法”是更合適的選擇。
1、第一步:抽象
所謂“抽象”,即是對電子游戲地圖的設計要素從具體到抽象,層層剝繭,直至達到臨界點,從而確定出思想與表達的分界線。一般而言,電子游戲元素的設計包括兩個層面:內部基礎部分、外部表現部分,其中內部基礎部分主要包括游戲的核心玩法規則與為實現上述規則而設置的算法程序等,而外部表現層面不僅是包含玩家直接接觸的游戲界面、UI界面等視聽效果,還應當包含制作這些外在表達的內部模型,如上所述,動態電
子游戲場景地圖的構成應為:內在“白盒”設計模式+外在裝飾性設計要素。而無論是內部模型還是模型之外的視聽畫面,都是游戲核心思想、核心玩法的外部表達,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它們都可作為版權所保護的客體,而在某種程度上,虛擬的內部模型甚至可以作為電子游戲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因為若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抽象,則會進入作品中的“公有領域”。本質上,該步驟是對于電子游戲地圖中“存量因素”的去除。
2、第二步:過濾
即使去除了“存量因素”,電子游戲地圖中的“增量因素”仍會具有一些公共知識的部分,所以應當剔除增量元素中的公共知識部分。如果說“抽象”是通過事實判斷的方式進行分界,那么“過濾”則是利用價值判斷來確定保護作品范圍。
3、第三步:比對
第一,比對內容的確定。經過抽象、過濾之后,比對的內容基本上為電子游戲地圖作品的增量部分,但是游戲地圖的增量部分本身會包含著許多設計元素,而且如今的“換皮游戲”及其他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倘若只是比對表面增量部分(如動態電子游戲場景地圖的裝飾性設計元素),則很有可能會得出不侵權的結論。因此,比對增量部分的核心部分,也即本質增量部分(“白盒”設計),才能更好地明確作品的保護邊界。
第二,比對視角的選擇。比對視角包括一般觀察者、目標受眾與具有專業知識的受眾,三個判斷主體的辨別能力依次增高,而且應適用的情形也可不相同。就電子游戲地圖而言,應根據不同的作品屬性來確定不同的比對視角,即:當電子游戲地圖被認定為美術作品時,此時判斷主體應為一般觀察者。而當電子游戲地圖被認定為示意圖、實用性立體作品之時,由于其具備一定的功能性,所以需要具備一定經驗的目標受眾群體(通常為該類型游戲的玩家)進行辨認,判斷是否相似及相似部分是否屬于“公有領域”,進而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綜上,利用上述“抽象——過濾——比對”三步驟,結合電子游戲地圖的本質增量,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隨著電子游戲產業的不斷發展,與之相關的案件數量正逐年增加,特別是近年來有關電子游戲地圖的新型“換皮”行為,使得電子游戲地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凸顯了出來。應當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應包含三個層面:
其一,性質層面:電子游戲地圖作為集功能性設計元素、裝飾性設計元素與指示性設計元素為一體的虛擬表達,不同于一般的電子游戲畫面,實用功能性是其特殊之處;
其二,作品屬性層面:“白盒”設計作為電子游戲地圖實現自身功能的本質增量要素,決定了其具有可作為實用性立體作品、示意圖作品的獨創屬性;
其三,權利保護層面:在專門獨創性認定與保護模式下,通過采取將作品的存量要素進行抽象過濾、對作品增量要素的核心部分進行比對判定的方式去認定侵權,進而綜合保障策劃開發者的版權利益,以達到鼓勵創新的目的。
一、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從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和圖形的構圖、設計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誤認為標準。本案中,訴爭商標由英文“Royal”構成,引證商標一、九、十的顯著識別的英文部分及引證商標二、三、四均包含與訴爭商標相同的英文“ROYAL”,引證商標五、六、七、八的漢字部分“皇家”與訴爭商標的中文翻譯相同,上述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及含義方面相近,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認為該商品系來源于同一主體,或提供主體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在已注冊商標基礎上的保護性延伸注冊新商標不應當破壞已經形成的商標注冊秩序,特別是不應當和他人已經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如果在后申請注冊商標想憑借在先商標取得延續性注冊須滿足以下要件:一、基礎商標在引證商標申請日前注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與基礎注冊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致使基礎注冊商標的商譽沿襲到在后申請注冊商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二者聯系起來;三、引證商標未持續使用并產生一定知名度。本案中,不能僅憑皇家珠寶公司主張存在基礎商標且有一定知名度就必然使訴爭商標獲得延續性注冊。
后申請注冊商標憑借在先商標
取得延續性注冊的考量因素
一審案號 |
(2021)京73行初11795號 |
二審案號 |
(2022)京行終4647號 |
案由 |
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
二審合議庭 |
審判長 劉 嶺 / 審判員 閆永廉? 王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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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李 佳 |
書記員 |
宋 爽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原告):香港皇家珠寶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上環皇后大道中346-348號金煌行13樓B室。法定代表人:葉建華,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軍,北京中細軟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卓慧,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
一審裁判結果 |
駁回皇家珠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游戲代充是網絡游戲行業中的黑灰產業,通常是指一些未經游戲廠商授權的代充商家,以低于游戲廠商設定的價格,向玩家提供游戲貨幣充值服務。在淘寶、拼多多、虎牙等電商或直播平臺上的游戲代充商品屢見不鮮,筆者在淘寶網上以關鍵詞“游戲代充”進行搜索,顯示大量不同游戲的代充商品,且大多商品宣傳圖標注了“正規白卡充值”“安全秒充”“不倒扣”等字眼。
今年3月份,一犯罪團伙通過游戲代充非法獲利70余萬元,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批準逮捕,“游戲代充”再度引發游戲行業關注。
許多游戲廠商都對恣意橫生的游戲代充現象感到如鯁在喉,但卻因對游戲代充了解得不夠充分而無從下手。本文將從游戲代充的定義及商業模式入手深度剖析,并對游戲代充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最后分享一些游戲廠商打擊游戲代充的實務經驗。
然而,游戲代充真的如其所言般正規安全嗎?我們需要先了解游戲代充的商業模式。
在一般玩家認知中,游戲代充是玩家以低價委托代充商家實現原商品充值。例如官方出售面值648元的游戲貨幣,代充僅需花費400-600元不等,這對于在游戲內有著大額充值需求或消費能力較低的玩家,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
如游戲代充是按照上述游戲代充流程實現,代充商家并沒有盈利空間,然而游戲代充現象卻從來屢禁不止,甚至伴隨著一款游戲的全生命周期,說明游戲代充并非無利可圖。究其根本,在于游戲代充背后的商業模式能給代充商家帶來經濟利益。關于游戲代充的商業模式,筆者主要介紹以下四類:
(一)利用App Store的退款機制進行惡意退款
對于在iOS渠道發行的游戲,玩家發起充值時,充值款的流向是——玩家先向蘋果方支付,蘋果方再按照結算周期向游戲廠商支付充值款項。而根據在App Store上架游戲的游戲廠商需要簽署的一份《付費應用程序協議》,玩家可以在游戲內充值后的90天內向蘋果方發起退款,且在蘋果方同意退款后,該筆退款由游戲廠商承擔。在這個過程中,游戲廠商處于一個被動的狀態,因此,不少代充商家利用這個退款機制,非法創建或購買大量蘋果ID賬號,在游戲中充值后又發起退款,實現無本充值。
(二)利用支付憑證庫存進行代充
部分代充商家通過非法獲取游戲應用的支付憑證,轉而提供給游戲玩家的方式實現代充。其非法獲取支付憑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攔截他人的成功支付憑證,而向游戲服務器發送錯誤數據而中止該支付流程,利用攔截下來的支付憑證實現充值,如“SS庫存”;
另一種是通過插件修改放棄付費的支付憑證并發送至游戲客戶端,被修改過的游戲客戶端將該支付憑證識別為支付成功憑證從而實現充值,如“IOS6666插件”。
(三)利用盜刷/黑卡進行代充
還有一部分代充來源于盜刷信用卡以及使用來歷不明的信用卡(俗稱“黑卡”)。這些信用卡額度被套現后,代充商家無成本獲利,卻給金融機構和游戲廠商留下了一大筆壞賬。
(四)利用匯率差進行代充
由于不同貨幣匯率實時變化,而蘋果商城中商品的價格卻相對固定,代充商家將Apple ID切換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后,使用外幣購買App Store禮品卡或者進行充值,再登錄游戲給玩家提供游戲內充值,利用貨幣間匯率的高等差來賺取利益。
(一)涉嫌構成著作權、商標權侵權
如淘寶網上展示的游戲代充商品所示,其商品標題、商品介紹、商品宣傳圖或多或少地使用了相關游戲的游戲名稱、icon圖標、美術素材等元素。一般來說,網絡游戲的icon圖標、美術素材等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可被認定為美術作品,游戲代充商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權。而若游戲名稱或icon圖標被注冊為商標,或者是未注冊但有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則游戲代充商家未經許可使用可能侵犯商標權。
(二)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游戲代充商家作為市場中的經營者主體,其高度依附游戲廠商運營的游戲產品,在提供游戲代充服務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與游戲廠商爭奪交易機會、損害游戲廠商競爭優勢的結果,與游戲廠商之間形成此消彼長的利損關系,這意味著游戲代充行為可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的調整范圍。而前述商業模式下的游戲代充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進一步分析。
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直接針對游戲代充行為進行規定,但從游戲代充的上述商業模式看,游戲代充商家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成民事侵權,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具體分析如下:
部分代充商品使用相關游戲的游戲名稱、icon圖標、美術素材等元素進行宣傳,如該部分元素通過游戲廠商的推廣運營,形成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則游戲代充商家使用該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可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不恰當地利用了游戲廠商的商譽,造成游戲玩家的混淆誤認,影響游戲玩家選擇正常的游戲充值路徑,掠奪游戲廠商的交易機會,構成反法第六條規定的混淆行為,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筆者在搜索游戲代充商品時發現,不少商品宣傳時使用“正規官方充值”“無封號風險”“官方直充”等字眼,但大多數游戲廠商并未授權這些商家提供充值服務。游戲廠商基于對游戲享有的運營權向游戲玩家進行收費,形成一種排除他方利用的經營資源。游戲代充商家利用該經營資源,作出與自身商品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足以使游戲玩家產生了“代充商品來源于游戲廠商”“使用代充服務后不會產生負面影響”的誤解,從而提高了游戲玩家選擇代充商品的概率,可能造成游戲廠商交易機會減少、甚至商譽貶損的后果,還可能對游戲玩家造成損害,構成反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游戲代充可能違反反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
游戲代充商家依附于游戲廠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是游戲行業內的寄生經營者,應當遵守游戲行業一般的商業道德,即不得干擾游戲廠商正常的經營行為,亦不得影響游戲玩家對游戲服務的正常使用。然而,游戲代充利用上述商業模式中的不法手段進行牟利,不僅可能引發網絡服務器被干擾、游戲公平性被破壞、游戲玩家流失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游戲廠商對游戲的正常運營;還可能導致個人信息被泄漏、賬戶被盜號、信用卡被盜刷、未成年人防沉迷規則被破壞等不良后果,侵害游戲玩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況且,游戲代充商家作為寄生經營者,應當比一般經營者對其經營行為的正當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基于對游戲產品了解的必要,游戲代充商家應當明知游戲廠商通過《用戶協議》或游戲公告所表明出的對游戲代充行為的堅決抵制態度(詳見表1);同時作為相關平臺的經營者,也應當知曉相關平臺對游戲代充商品的管理規定,如《淘寶網數字娛樂行業管理規范》第二條、《淘寶網須提供官方授權的虛擬類商品目錄》第43項、
《虎牙用戶服務協議》第3.2條等,但仍然提供游戲代充服務,甚至故意采取手段規避游戲廠商對代充行為的監測,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基于以上分析,游戲代充行為可能不正當地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從而違反了商業道德,亦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筆者認為,游戲代充行為可能違反反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涉嫌刑事犯罪
筆者查詢了與游戲代充有關的刑事案例,主要涵蓋盜竊罪、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名。
例如,有的犯罪團伙聲稱提供游戲代充服務,在玩家向其提供游戲賬號密碼之后,利用其賬號給他人提供代充服務,涉及金額數千元,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有的犯罪團伙打著代充的名義,直接騙取玩家大量錢財,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同時,玩家游戲賬號可能包含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游戲代充行為也可能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再如,攔截或偽造支付憑證模式下的游戲代充行為可能會影響游戲服務器的正常運行,破壞游戲廠商的網絡環境安全,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部分案例信息如下表2所示)
除此之外,游戲代充還可能危害相關社會管理秩序的穩定,構成其他刑事犯罪。例如部分代充商家盜刷信用卡以及使用黑卡,不僅涉嫌構成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還可能牽涉到妨害金融機構對信用卡的管理;部分代充商家利用匯率差提供代充,可能違反《外匯管理條例》,嚴重的可能構成相關刑事犯罪……還有不容忽視的一點是,代充商家將資金的流轉帶入到這個看似正常的交易中,借游戲代充之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涉嫌構成洗錢罪。
(一)完善游戲防黑產技術,修復可被游戲代充利用的漏洞
游戲代充商家的有利可圖很大程度來自于利用游戲充值環節中存在的各類技術漏洞,因此,游戲廠商可通過技術的手段從根本上遏制游戲代充。例如,提高對代充設備或代充賬號的識別精確度,對代充商家正在發起或可能發起的代充行為進行及時地阻止;或完善對支付憑證的保護與驗證系統,保障玩家在充值過程中的交易與賬號安全。
(二)構建游戲產品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游戲廠商根據自身需求,考慮構建游戲產品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首先,游戲廠商可將游戲名稱、icon圖標等可能成為商業標識的元素申請注冊為商標,如有必要也可注冊一系列防御性商標。其次,對于游戲icon圖標、人物形象、宣傳圖等獨創性較高或與游戲關聯度較高的美術作品,建議游戲廠商保存好美術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等相關材料,必要時可考慮進行美術作品登記。
(三)完善游戲《用戶協議》,發布游戲代充打擊公告和懲罰名單
游戲廠商應當完善游戲《用戶協議》的相關條款。首先,游戲廠商對游戲享有合法運營權,其中包含對游戲內付費項目定價的權利。因此,游戲廠商可在游戲《用戶協議》中約定用戶必須根據既定的定價購買游戲內付費項目進行充值。其次,對于使用游戲代充服務的玩家,游戲廠商往往會采取扣除充值游戲道具、封停賬號等處罰措施加以懲戒,這部分權利也須來自《用戶協議》的有效約定,否則游戲廠商在后續可能引發的玩家糾紛中會處在非常被動的地位。
同時,游戲廠商可通過游戲公告、官網公告等方式,嚴厲禁止用戶使用第三方代充渠道為游戲進行充值,并充分說明發現代充時將采取的措施;也可定期發布用戶懲罰名單,但要注意將用戶身份信息進行適當地加密處理。
(四)采取行政投訴、民事起訴、刑事報案“三維一體”的綜合法律措施維權
游戲代充多發于電商/直播平臺。首先,游戲廠商可以利用關鍵詞檢索對各平臺上的代充鏈接進行定期排查,或讓經核實使用了代充服務的玩家提供對應代充商家的鏈接,然后與代充商家進行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必要時可以向其發送律師函,也可利用公安打擊游戲代充的新聞報導或司法案例輔以勸誡。其次,可以根據平臺規則(具體平臺規則可能存在差別)要求平臺方承擔平臺責任,及時屏蔽、刪除侵權鏈接。再次,如游戲代充行為影響極為惡劣,游戲廠商可考慮收集證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報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經判斷可能存在證據滅失的風險,則建議游戲廠商在采取維權行動之前,可以先通過時間戳或公證等方式對現存的侵權情況進行取證。
游戲代充可謂是游戲行業堤堰下的蟻穴,看似微小的侵蝕可能帶來致命的潰決。當游戲玩家不了解游戲代充,他們就只能看到游戲代充的經濟性,而無法看到游戲代充背后所隱藏的游戲賬號被盜取、錢財被詐騙、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作為游戲廠商,無論為保護自身權益,還是為保護玩家利益,我們都應該采取行動杜絕游戲代充現象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光靠游戲廠商是不夠的,我們需要在游戲運營過程中不斷培養玩家的自我保護意識,在必要時尋求公權力的救濟,協同創造一個清朗的網絡游戲環境生態。
員工越權訪問機密數據被判刑,
大數據告訴你計算機類舞弊行為的特點
今年4月,一則華為員工利用公司系統Bug越權訪問機密數據被判刑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二審裁定書[1]顯示,2010年12月,易某從華為公司線纜物控部調任后,未按華為公司的要求將ERP賬戶線纜類編碼物料價格的查詢權限清理,至2017年底,易某違反規定多次通過越權查詢、借用同事賬號登錄的方式在ERP系統內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2017年以后,易某發現ERP系統中的POL采購小程序存在漏洞,能通過特定操作繞過權限控制查看系統數據,便以此方式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計算機類舞弊行為主要涉及三種罪名,除了上述提及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還包括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生活工作方式的改變,計算機類舞弊行為也成為了舞弊犯罪中的常見罪名。在《2020年度中國企業員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數據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星瀚企業內控與反舞弊法律中心共篩選該三類罪名中與內部員工舞弊有關的案件28例,被告人74人,我們發現該類罪名呈現出以下特點:
經統計,計算機類舞弊犯罪判例絕大多數都在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其他涉及的行業有建筑業、批發零售業、制造業和商務服務業。這與該罪名的特性相符。同時,計算機類舞弊案件被查處的情況,與該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也有一定關系。
計算機類舞弊犯罪人員文化程度較為平均分布,在能夠統計學歷的64名犯罪人員中,初中及以下文化17人,高中文化17人,大專13人,本科16人,碩士及以上1人。這反映了計算機類舞弊犯罪并不一定需要系統學習專業知識。
同時,根據檢索到的案例,有明確崗位信息的共有70人,其中14人為技術人員,46人為管理人員,9人為銷售崗員工,財務和人事崗分別有1人。如前文提到的計算機類舞弊案件所呈現出的特點,從判例情況來看,進行計算機類舞弊的人員,并不一定需要專業知識,管理人員反而是該類罪名高發的崗位,這與大眾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究其原因,管理崗位人員雖然可能不具備計算機專業知識,但由于其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有調閱、獲取、更改公司收集的用戶信息等權限,抑或是技術類崗位人員調任管理崗,其對公司的信息系統更加熟悉。
計算機類舞弊犯罪中,員工的犯案手段多種多樣。其中最多的行為手段是修改數據,共有23人,占全部可統計案例數的32.86%。這可能是因為此類手段較為隱秘,不易被發現,且能夠快速達到行為人的犯罪目的。
此外,破壞、控制、侵入計算機系統、盜取賬號的犯罪手段在計算機類舞弊犯罪中也有一定數量,還包括截取、刪除、出售數據,倒賣個人信息,開設賭場,盜竊數字貨幣,數據爬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
結合報告反映的現象及該案例,我們建議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內控建設:
規范內部崗位流轉及離職流程
在華為案中,易某從原部門調任后,未按要求將查詢權限清理,從而埋下了舞弊的種子,易某的舞弊行為持續時間長達7年,可見是沒
有設立完善的員工崗位流轉手續和流程。相應的,我們在一些案例中也會發現“吃空餉”的舞弊行為,這也是因為離職時的手續和流程不夠健全所導致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的員工退出、轉任機制,明確退出、轉任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員工退出、轉任機制得到有效實施。對于轉崗、離職員工而言,也應該做好相關記錄和備案,在審查時也 “有據可查”。
明確授權審批,加強員工內控意識
易某通過多次越權查詢、借用同事賬號登錄的方式在ERP系統內獲取線纜物料的價格信息的整個過程,都通過公司的信息系統完成,除了系統本身存在bug外,在實施過程中也似乎沒有相應的內部牽制或制衡,抑或是需要獲得某種特定的審批。可見,公司信息系統及管理流程上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同時,員工私自出借賬號的行為顯然也是缺乏合規意識的體現。公司應當通過優化信息系統,完善內部管理流程,特別關注賬戶安全以及后臺異常數據,設置合理的分級審批權限,加強業務監督力度以及定期開展反舞弊教育培訓,有效保證公司的信息安全。
加強技術防御,善用電子取證手段
華為案中,易某在多年舞弊并未發現的情況下,發現了采購程序的bug,并進一步“升級”了自己的犯罪手段,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大問題。對于高度依賴信息技術、互聯網化的企業而言,定期檢查、升級系統,發現問題及時修補是重中之重。
另一方面,從實踐中,計算機類舞弊行為確實存在定案可能性低,取證難度大等困難,但雁過留痕,證據在計算機內、網絡上必然會留下蛛絲馬跡,利用齊全的技術發現這些痕跡在事后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建議企業采取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取證程序,及時對涉案的任何電子設備(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進行固定、封存,以備司法訴訟階段調取質證;若涉案系統或計算機被破壞的,應當及時對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費用做好統計。
現如今,我們的工作生活學習都離不開互聯網的發展,企業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企業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不僅要不斷優化信息技術,更需要進一步提升自身的安全防御政策與措施,全面提升員工的合規意識,加強監督和管理。
資產梳理的主要工作包括了通過試用目標企業的產品,測試企業前端實際收集的信息,以及通過瀏覽目標產品的隱私政策,梳理相關個人信息的處理情況。同時,針對不同的目標企業制作數據資產表(數據資產表包括但不限于用戶數據、公司管理數據、業務運營數據等)供企業自主填寫。這一數據資產的梳理步驟除了可能需要律師對企業業務深入了解外,還需要律師以及企業法務、技術同學之間的配合,互相查漏補缺,才能更好的梳理企業數據資產。
目前,相較于律師的人力投入,市面上亦有相關可布局本地化的數據資產梳理工具,可以更高效的自動識別數據庫中的數據字段,幫助企業梳理清楚數據資產,更有利于進一步實施數據的分類分級。
隨著近幾年《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文件的出臺,企業的數據安全合規逐漸成為監管領域以及司法領域的關注重點。《數據安全法》更是首次從法律層面提出了數據分類分級的制度,工信部、信安標委亦出臺了《工業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網絡安全標準實踐——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等法規標準。但目前針對企業數據的分類分級,法規標準層面并沒有十分明確的實施標準,就數據分類分級制度而言許多企業都是“摸著石頭過河”,事實上數據的分類分級如果要在企業內部真正落地實施,可能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合規成本。因法規以及監管的不確定性,大部分企業對于數據的分類分級制度實施不知道從何著手,仍然在觀望中。本文將給予讀者一些對于實施數據分類分級制度的建議。
數據分類具有多種視角和維度,但分類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數據管理和使用。《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給出了公民個人維度、公共管理維度、信息傳播維度、行業領域維度以及組織經營維度的多種分類方式,同時,《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以及《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就組織經營維度的數據分類維度給出了參考示例(如下表),具體分為用戶數據、業務數據、經營管理數據、系統運行和安全數據。
數據分類 |
類別定義 |
示例 |
用戶數據 |
組織在開展業務服務過程中從個人用戶或組織用戶收集的數據,以及在業務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歸屬于用戶的數據 |
如個人用戶信息(即個人信息)、組織用戶信息(如組織基本信息、組織賬號信息、組織信用信息等) |
業務數據 |
組織在業務生產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非用戶類數據 |
參考業務所屬的行業數據分類分級,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進行細分,如產品數據、合同協議等 |
經營管理數據 |
組織在機構經營管理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
如經營戰略、財務數據、并購及融資信息等 |
系統運行和安全數據 |
網絡和信息系統運維及網絡安全數據 |
如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配置數據、網絡安全監測數據、備份數據、日志數據、安全漏洞信息等 |
筆者認為,目前以“組織經營維度”進行數據分類,較符合企業數據的屬性,可以更好的囊括企業經營活動中所有的數據類型。當然,用戶數據、業務數據、經營管理數據、系統運行和安全數據還可以繼續往下作二級子類、三級子類的分類,例如參考《基礎電信企業數據分類分級方法》的企業數據分類示例,“用戶數據”又可細分為用戶身份相關數據、用戶服務內容數據、用戶服務衍生數據、用戶統計分析類數據。在實踐中,若企業完全參考法規標準給出的示例進行分類,則有可能產生部分數據重復或者多重屬性的數據無法明確類別的情況。舉個例子,用戶統計數據在實際分類時是作為用戶數據還是業務決策所需業務數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只要企業回歸到數據分類分級的本質目的是便于數據管理、使用以及安全保護,在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制的情況下,企業完全可以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主觀判斷對數據的分類進行調整。
我們看完國內數據分類的一些法規標準后,再放眼國外的數據分類措施,該等制度也能一定程度上供企業在建立數據分類分級制度時查閱參考。例如,歐盟安全分類指南(Security Classification Guide)規定的分類等級有4類,主要是根據安全數據泄漏后可能導致的損害來進行分類。美國按照不同保護程度將政府數據資源劃分為保密數據、敏感數據與公開數據三類,并對其分別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其中,敏感數據介于保密數據與公開數據之間,不屬于國家秘密,一旦公開卻有可能造成某種損害或
潛在損害,需要限制公開或控制其傳播。美國將該類數據定義為“受控非密信息”Controlled Unclassified Information (CUI),并制定了CUI數據分類目錄。東盟數據分類框架(ASEAN Data Management Framework)主要將數據分為個人數據與商業數據兩個大類,并且羅列了清單。關于政府數據,澳大利亞建立了政府數據的標識體系,對政府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縱覽目前現有的法規標準,數據分類分級的定級無外乎須根據數據影響的對象、影響的范圍及影響的程度進行,對這類影響因素的表述方式均大同小異。影響對象包括國家安全、公眾利益、相關行業、公司權益、相關人員個人。影響程度包括一般指數據安全屬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遭到破壞后對影響對象帶來的影響大小,劃分為:嚴重損害、中等損害、輕微損害、微弱影響/無。
1.分級的影響因素
影響程度 |
參考說明 |
嚴重損害 |
1.可能導致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發生危害國家利益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2.可能導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引發公眾廣泛訴訟等事件,或者導致相應行業的市場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等情況。
3.可能導致公司遭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或者影響重要/關鍵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的情況。
4.可能導致重大個人信息安全風險、侵犯個人隱私等嚴重危害個人權益的事件。 |
2.定級的級別確定
對數據的級別劃分,目前法規標準給出的劃分一般為2~5級,公司亦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落地能力進行級別劃分。
中等損害 |
1.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引發區域性集體訴訟事件,或者導致相應行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情況。
2.可能導致公司遭到監管部門處罰,或者影響部分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的情況。
3.可能導致一定規模的個人信息泄漏、濫用等安全風險,或對個人權益可能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
輕微損害 |
1.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引發區域性集體訴訟事件,或者導致相應行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情況。
2.可能導致公司遭到監管部門處罰,或者影響部分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的情況。
3.可能導致一定規模的個人信息泄漏、濫用等安全風險,或對個人權益可能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
微弱影響/無 |
1.對公司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等不造成影響,或僅造成微弱影響但不會影響國家安全、公眾權益、相應行業的市場秩序或者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開展。 |
法規標準 |
級別劃分
|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 |
按照數據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將一般數據從低到高分為 1級、2 級、3 級、4 級共四個級別 |
《基礎電信企業數據分類分級方法》 |
按照數據對象的重要敏感程度,將基礎電信企業網絡數據資源分為四個安全級別 |
《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分級指南》 |
本標準將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由低到高劃分為1-5級,服務收集、存儲、轉移和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敏感性越高,該服務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級別就越高 |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 |
就一般數據分為4級、3級、2級時給出參考說明 |
《廣東省健康醫療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 技術規范》 |
數據級別分為4級 |
《證券期貨業數據安全風險防控 數據分類分級指引》 |
本文件中的數據等級分為四級,描述標識分為數據級別標識和數據重要程度標識兩類,相互一一對應,兩類標示說明如下:a) 數據級別標識,從高到低劃分為:4、3、2、1。 |
《金融數據安全 數據安全分級指南》 |
本標準根據金融業機構數據安全性遭受破壞后的影響對象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將數據安全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5級、4級、3級、2級、1級 |
《中國移動大數據安全管控分類分級實施指南》 |
按照數據敏感程度進行劃分為4級 |
《基礎電信企業數據分類分級方法》 |
按照數據對象的重要敏感程度,將基礎電信企業網絡數據資源分為四個安全級別 |
《電信和互聯網服務 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分級指南》 |
本標準將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由低到高劃分為1-5級,服務收集、存儲、轉移和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敏感性越高,該服務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級別就越高 |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 |
就一般數據分為4級、3級、2級時給出參考說明 |
《廣東省健康醫療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 技術規范》 |
數據級別分為4級 |
《證券期貨業數據安全風險防控 數據分類分級指引》 |
本文件中的數據等級分為四級,描述標識分為數據級別標識和數據重要程度標識兩類,相互一一對應,兩類標示說明如下:a) 數據級別標識,從高到低劃分為:4、3、2、1。 |
《金融數據安全 數據安全分級指南》 |
本標準根據金融業機構數據安全性遭受破壞后的影響對象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將數據安全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5級、4級、3級、2級、1級 |
《中國移動大數據安全管控分類分級實施指南》 |
按照數據敏感程度進行劃分為4級 |
根據上文的分析,目前現有的定級的標準較為籠統抽象,要真正落實到企業內部作為具體的定級措施仍然無法直接適用(部分政府數據、醫療數據類可能有較明確的分類分級標準),但一定程度上也是給企業一定的“空間”設置調整自身企業數據的分級。故,筆者認為無論是數據定級的標準還是層級劃分的多少目前均可以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雖然目前的數據分類分級相關的法規標準較為籠統,但其中有一些條款還是能給出較為確定性的指引,筆者結合自身理解給出如下分級的建議:
建議一: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等標準均將敏感個人信息歸入最高等級數據級。
建議二:《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網絡數據分類分級指引》、《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等標準中規定,4級數據分級框架下,一般個人信息不得低于2級。
建議三: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標準等法律文件中關于個人敏感信息的定義、分類示例,手機號碼并不屬于個人敏感信息范疇。但就手機號碼這一數據字段而言:首先,其處理風險相較于其他一般個人信息更大。在當前的一些在先判例中,如涉及違規收集、使用手機號碼,除侵犯個人信息權益外,也極有可能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其次,一旦手機號碼泄露,極有可能對用戶個人造成較大影響,如電話騷擾等。考慮到前述情況,筆者認為手機號碼雖然不被認定為個人敏感信息,但可從一般的個人信息的級別提升相應級別。
建議四:唯一設備標識符分為不可變更的唯一設備標識符和可變更的唯一設備標識符。常見不可變更的唯一設備標識符包括IMEI、IMSI、MEID、SN(設備序列號)、MAC地址(移動設備分為藍牙MAC地址和WLAN MAC地址)、ICCID(SIM卡序列號)等。常見可變更的唯一設備標識符包括Android ID、IDFA、IDFV、OAID等。
唯一設備標識符屬于設備信息,一般不具備單獨識別用戶個人的可能,但從實踐中來看,監管部門近年來已頻繁通報違規收集設備IMEI、IMSI、ICCID、設備MAC地址、Android ID等信息的行為,通報對象包括App、SDK,如工信部發布的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2022年第1批)。《GBT 41391-2022 信息安全技術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收集個人信息基本要求》對不可變更的唯一設備標識符的收集場景也作出了嚴格限制,一般僅限于安全風控場景。基于前述情況,筆者認為唯一設備標識符應比一般的設備信息提升相應級別。
建議五:根據《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附錄A、《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征求意見稿)》的規定,IP地址屬于網絡身份標識信息,而非設備信息,且IP地址本身亦對應用戶的粗略位置信息,處理IP地址的行為可能會對個人造成一般損害,而非輕微損害,故我們認為IP地址應比一般的設備信息提升相應級別,不可混為一談。
建議六:按照數據加工程度不同,數據通常可分為原始數據、脫敏數據、標簽數據、統計數據、融合數據,其中,脫敏數據、標簽數據、統計數據、融合數據均屬于衍生數據。
(1)脫敏數據是指對數據(如個人信息)按照脫敏規則進行數據變形處理后的新數據。脫敏數據可比原始數據級別降低一級,若本身為1級數據則不再降級。
(2)標簽數據是指對用戶個人敏感數據等數據進行區間化、分級化、統計分析后形成的非精確的模糊化標簽數據。標簽數據可比原始數據降低一級,但個人標簽信息亦屬于個人信息,故不得低于一般數據的分級。
(3)統計數據即群體性綜合性數據,是由多個用戶個人或實體對象的數據進行統計或分析后形成的數據。統計數據如涉及大規模群體特征或行動軌跡,應設置比原始數據級別更高的級別。但若企業使用統計的數據做大數據產品,如生成人群包、數據看板等情況,統計數據不結合其他數據無法識別到自然人個人的,則筆者認為可以相應降低數據級別。
(4)融合數據是指對不同業務目的或地域的數據匯聚,進行挖掘或聚合。融合數據級別需要考慮數據匯聚融合結果,如果結果數據匯聚了更多的原始數據或挖掘出更敏感的數據,級別需要相應升高;如果結果數據去標識化程度較高等,級別可以相應降低。
建議七:其他的公司業務數據以及內部數據仍可以根據上述相似邏輯進行判斷。
2005年5月中國資本市場開始實施股權分置的結構性變革,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證券市場進入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的股價與市值表現與大股東的經濟利益休戚相關,市值成為了大小股東、管理團隊和整個市場的共同關注點,這為實行市值管理提供了契機。[2]上市公司追求的目標轉變為公司價值最大化,市值成為了衡量上市公司投資價值與綜合實力的全新標桿。
2014年5月9日,國務院出臺《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下稱“新國九條”),明確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在管理學層面,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市值信號,綜合運用多種科學與合規的價值經營方法和手段,以達到公司價值創造
市值管理是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制定正確發展戰略、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經營管理、培育核心競爭力,切實、可持續地創造公司價值,通過資本運作工具實現公司市值與內在價值的動態均衡的重要手段。[1]然而由于上市公司對于市值管理的理解不盡相同,且缺乏系統的監管規定,實踐中披著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縱股價行為屢見不鮮,與市值管理政策初心嚴重偏離。偽市值管理行為不僅侵害投資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更給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市值管理帶來了難題。
上市公司合規研究 |?
? ? ? ? ? ? ? ? 市值管理與操縱證券市場之別
市值管理的由來及演變
最大化、價值實現最優化的一種戰略管理行為。[3]可以看出,市值管理是為了解決弱有效市場中“價格偏離價值”的問題,讓股價被低估的公司股價逐漸回歸價值,維持公司市值與公司價值的動態平衡,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通常而言,回購股票、員工持股、并購重組、大股東增持、改善投資者關系等都是正常的市值管理手段。
積極的市值管理應當是由上市公司在業務、技術、經營、治理、機制等方面苦練內功,提高核心競爭力,進而創造公司價值,并通過輔之以資本運作,最終實現公司市值與內在價值的有機統一。由此看來,其必然是一項長期積累與維護的工作。然而,新國九條對市值管理僅有肯定態度,但監管層面并無具體的操作指引,實踐中市值管理逐漸扭曲。
在“市值=每股價格*發行股份總數”這一公式下,股價管理成為了市值管理的重點。業務發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核心內容都淪為了股價管理的配角,短期內營造出虛假繁榮的市值曲線,但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長效化的盈利狀況并未發生改變。如此一來,上市公司開始陷入“唯股價論”。“市值管理”迅速變異為“管理市值”或“管理股價”,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機構們聯手快速獵取市場利潤的收割機,變成了投機和賺快錢的工具,甚至成為操縱證券市場的代名詞。
2021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七次會員大會上發表的《堅持穩中求進 優化發展生態 推動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新進步》主題講話明確指出,“偽市值管理”本質是上市公司及實控人與相關機構和個人相互勾結,濫用持股、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股價,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2022年2月18日證監會發布的《通報2021年案件辦理情況》明確了“以市值管理名義操縱市場”也是典型證券違法行為[5],屬于“零容忍”政策下重點打擊的對象。
202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召開的“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為資本市場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新聞發布會,并發布《關于印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在發布會上,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劉永強指出,堅持全鏈條追責,堅決查辦上市公司內部人與操縱團伙串通、以偽市值管理形式惡意炒作違法行為。
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證券市場之實的處罰情況
結合我們的辦案實務及部分公開信息,我們選擇了較為典型的14個案例進行了研究,其中行政處罰11起,刑事判決3起。
1.主體層面,實控人是“主力”,內外勾結也不少
在11起行政處罰案件中,實際控制人成為了“偽市值管理”違法行為的主力軍,涉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處罰共10件,占比高達90.91%;涉及到投資總監(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的共計3件,占比為27.27%;涉及到總經理的共計3件,占比為27.27%;涉及到其他股東的1件,占比為9.09%。
之所以實際控制人與大股東頻頻折戟于“偽市值管理”,與大股東和實控人高比例股票質押不無關系。伴隨市場下行、震蕩及市值兩極分化,部分上市公司市值嚴重縮水,導致一些大股東股票質押頻頻預警甚至遭遇強制平倉。為避免質押股票爆倉而被強平,個別大股東會聯合一些機構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以市值管理的名義去干預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及交易量。除此之外,解決資金需求、實現高位減持,也是大股東及董監高聯合外部人員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主要動機。
此外,從前述證監會相關發言人的講話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也是實施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主體。在我們所檢索到的案例中,內外勾結以市值管理行操縱證券市場之實的行政處罰案例6份,占總數的54.5%。
2.手段層面,交易型操縱為主,信息型操縱為輔
(1)整體情況
在行為方式上,交易型操縱依然是主要的操縱類型,11起案件中交易型操縱共計9件,占比81.82%,在這些交易型操縱的案件中,9起案件均包含有連續交易操縱;涉及信息型操縱共5件,占比45.45%,其中存在1起無任何資金介入、單純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的案例;而虛假申報操縱共3件,占比27.27%。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手段多樣,利用多種方式進行操縱的案件也并不少見,11起案例中,3起行政處罰案件行為人同時采用了交易型操縱、信息型操縱與虛假申報操縱多種手段,1起案件行為人同時采用了交易型操縱與信息型操縱兩種方式。
(2)單純利用信息優勢操縱也被處罰
從立法歷程看,早期證券市場上,行為人利用巨額資金、高比例持股優勢,長期控制上市公司流通股交易、連續交易等手法極其突出,信息優勢相對處于從屬地位。因此刑法及證券法均將信息優勢與資金、持股優勢并列,以打擊聯合、連續交易操縱。此后逐漸出現行為人配合市場熱點,通過披露更名、轉型、重組等信息的方式影響股票價量,故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單列利用信息優勢操縱。
所謂信息優勢,是指行為人相對于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對標的證券及其相關事項的重大信息具有獲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準確、更完整的優勢。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對具有一般證券市場知識的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影響的事實或評價。在偽市值管理中,由于上市公司內部人的參與,使得打著市值管理名義的操縱行為都帶有利用信息優勢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處罰案例中,存在1起無任何資金介入、單純利用信息優勢以“市值管理”為名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例。
在C資產管理公司(下稱“C公司”)、X某、Q某操縱證券市場案[9]中,涉案當事人簽署了《資產管理合同》與《研究顧問協議》,由C公司提供顧問服務,C公司及X某向某醫療實際控制人Q某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議,Q某通過實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議,實現了其以高價減持某醫療的目的。證監會認為,Q某與C公司、X某合謀,利用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的信息優勢,控制某醫療密集發布利好信息,人為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對某醫療不利的信息,夸大某醫療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某醫療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通過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綜合起效,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既往案例中,利用信息優勢所進行的偽市值管理往往與連續交易等其他操縱行為結合,如在“市值管理操縱第一案”的Y公司、Z某、Y某、F某操縱證券市場案[10]中,某材料的實際控制人Z某陸續將4,788萬股該公司股份減持到Y某控制的相關賬戶名下,由Y公司幫助進行“市值管理”。Z某尋
找并購重組題材和熱點,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提供信息、資金等支持,Y公司則通過11個結構化信托產品和券商收益互換產品動用了56個賬戶大量資金實施連續交易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方式配合,雙方共同影響某材料股價。
相比之下,C公司、X某、Q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當事人僅通過利用信息披露(實質為信息優勢)這一種方式操縱股價,不涉及其他操縱方式,并僅因為該單一行為被行政處罰。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詳細梳理了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綁定共同利益”、“利用信息優勢拉高股價”、“高價減持后分配利益”等一系列行為的脈絡,勾勒出了X某與Q某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的具體輪廓,體現了“零容忍”政策下的嚴執法態度,更值得市場主體引以為戒。
3.巨額違法所得與巨額虧損并現
11起案例中,部分案例的行為人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縱證券市場獲得了巨額違法所得,個別案例的違法所得高達5.78億元;而部分案例的行為人的操縱行為卻產生了巨額虧損,虧損8.17億元。相關案例的違法所得和虧損數額的分布如下圖所示:
針對上述案例中存在巨額違法所得的,證監會在行政處罰中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處以違法所得數額1-5倍不等的罰款,其中最高罰款金額高達28億;針對巨額虧損的案例,證監會基本處以300萬元的高額罰款。行政處罰罰款分布情況如下圖所示。而在刑事判決中,除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如有)外,法院亦會判處高額罰金,其中最低罰金數額為200萬元,最高罰金數額高達1000萬元。
偽市值管理操縱證券市場的認定要點
1.主觀要件的認定
(1)應當具備特定犯罪目的要素
2006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刪除了1997年刑法第182條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規定,刑法條文目前并無對主觀要件的進一步規定。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55條中將“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作為了操縱行為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層面,部分司法人員認為,操縱證券市場罪主觀上仍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操縱目的),這也與行政監管實踐肯定操縱目的的必要性相契合。
就操縱目的的內容而言,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具備交易常識的行為人大量交易某證券時,都應當意識到該交易會影響證券的行情,也應當意識到該交易可能引發其他投資人跟隨,因而操縱目的的內涵應當是意圖影響市場。從實踐中看,雖然大部分的操縱違法行為具有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意圖,但仍然存在使公司增值等其他目的。以“意圖影響市場”作為操縱目的的內涵不僅可以容納多元動機,也與《證券法》第55條中“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相合。
在S投資公司、Y某、Z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S投資公司提出,其買入6支股票是在發生史上罕見股災背景下,為防止部分產品“爆倉”而采取的維護產品凈值進而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不存在通過抬高交易價格或制造交易實際或表面活躍的假象以“誘使他人買賣”的主觀惡意。但證監會認為,S投資公司主張其操作6支股票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值、防止爆倉,其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維護市值的目的,而為達到上述目的客觀上采取了影響股價的相應手段,并且對相關股票的價格產生了影響,足以認定其操縱證券市場。由此看來,維護市值的目的并不影響行政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認定,只要具有影響股價的目的,就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目的要件。
(2)內外合謀操縱的認定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內部人與外部人士合謀是偽市值管理行為的主力軍。然而,主觀意圖以及合伙預謀作為存在于當事人主觀意識中的狀態,除非當事人自認或者出現特殊情形,否則難以直接證明。
如“市值管理操縱第一案”的Y公司、Z某、Y某、F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認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Z某與Y公司等外部主體合謀操縱的關鍵之一在于查證到行為人的市值管理協議安排。與之類似,C公司、X某、Q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Q某與外部主體合謀的關鍵也是雙方簽署了相關市值管理協議。通常情況下,此類書面的合謀證據極為少見,在合謀的認定上,行政執法機關通過分析行為人在整個操縱活動中的動機、行為、事后狀態等事項,來綜合判定行為人是否存在操縱的故意,在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后,操縱市場行政處罰上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將不具備合謀意圖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行為人。
通常情況下,通信記錄、電子郵件以及事后的反向交易行為等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主觀意圖的重要證據。但是雙方正式簽訂的市值管理協議是否能夠作為認定合謀操縱證券市場意圖的證據可能還有待商榷。如若雙方真的存在操縱股價的意圖,必定會將知情的當事人數量限縮在最小范圍內,留下書面證據,一定程度上會增加違法行為曝光的風險。而C公司、X某、Q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系單純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如若實控人意圖操縱股價,其也沒有必要引入外部主體,其自己便可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時間、內容和頻率,通過發布利好公告借機減持,這恐怕才是最安全、最隱蔽、能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的操縱方式。在此種情形下,以正式書面協議來認定雙方合謀的主觀意圖,應當結合在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2.連續交易型操縱連續性的認定
交易型操縱證券市場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中占據重要地位,而連續交易更是交易型操縱的重中之重,這在前述分析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之實的操縱手段中也可以看出。對于連續交易操縱而言,除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資金、持股或持倉優勢,以及是否利用上述優勢對證券交易進行干預和引導外,交易連續性的判斷也是關鍵。然而交易連續性的判斷存在一定的爭議,主要在于連續交易的時間和次數。
既往觀點認為,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2次以上,或在2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3次以上的,即構成連續買賣。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僅僅2次或者少次數往往較難被發現。如在某藥業案中,雖然存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的操縱手段,但集中的資金、持股分散于55個證券、個人、大股東賬戶組中,且不存在多個賬戶同時交易,而是一天交易一個賬戶的模式,甚至單個賬戶之間彼此“對敲”的方式操縱證券。因而盡管該案涉及的資金高達上百億元且持股優勢超過30%,但依然規避了稽查風險。可以看出,既往觀點對于連續性的認定相對嚴苛,認定重心也放在了形式要件上。
相比較而言,司法實踐中對于“連續性”的認定相對靈活,對“連續性”的認定存在一定的淡化趨勢,這主要體現在:(1)多數操縱案件中,操縱者都會通過多個實際控制賬戶進行操縱,以多個賬戶在短時間內進行交易會
被司法機關以及行政監管機關認定構成連續交易;(2)隨著操縱手段的多樣化,認定的角度從實質出發,連續交易操縱的構成更重要的是論證資本市場是否受到行為人的控制。正如在某藥業案中,行為人以多個賬戶在一定時間內進行交易,且持續自買自賣實現“鎖倉”,事實上影響了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從而認定構成連續交易,不再割裂地看連續交易時間并單獨評價。
3.賬戶控制權的認定
偽市值管理因有外部人員參與,因而利用資管產品控制多個證券賬戶也成為了此類違法行為的重要特征。[22]雖然資管計劃產品中產品管理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受托管理人,對產品賬戶具有管理、控制權,但在內外勾結的偽市值管理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中,受托管理人也可能受制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人。因此,此類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哪些賬戶應該認定為實控賬戶,如何認定控制權、決策權,往往影響案件“首惡”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進行了界定,主要列明了4種情形,分別為:(1)行為人以自己名義開戶并使用的實名賬戶;(2)行為人向賬戶轉入或者從賬戶轉出資金,并承擔實際損益的他人賬戶;(3)行為人通過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賬戶;(4)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等方式對賬戶內資產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賬戶。通常而言,對于賬戶的控制主要通過審查賬戶的網絡軌跡、資金往來記錄、交易的對象和方式、行為人與賬戶開戶人之間的關系等。從實質角度來看,控制賬戶的核心是對賬戶交易行為具有決策權,因而即使賬戶確實被他人使用,但若賬戶操作人員系根據他人意志進行交易,則依然應當認定該賬戶為他人控制。
對于有資管產品涉及的案件,司法機關會從賬戶交易決策權限出發,結合交易行為的異常性綜合進行認定。在目前所披露出的某藥業案的案情中,XX公司掌握的37個信托產品證券賬戶,在大量購買持有某藥業股票且股價上漲時幾乎沒有減持,在股價大跌時甚至出現積極補倉避免平倉、注入大量資金流的情形,并不符合拋售股票獲利的目的性行為特征,有違交易理性,交易行為的異常性明顯。可以印證馬某等人與XX公司之間存在聯系,因而認定馬某等人對37個信托產品證券賬戶具有決策權。
1.真偽市值管理之辨
偽市值管理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一種利用信息優勢、持股優勢、資金優勢影響證券價量以牟取不法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其邊界是相對清晰的。操縱行為與合法合規的市值管理之間并不存在過多的模糊地帶。所謂市值管理的模糊性,完全是一種誤解,認為二者邊界不清晰更是對抗監管和司法機關的一種借口。合法合規的市值管理一定是依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在指定的信息平臺對上市公司的相關市值管理措施進行披露,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使得市場更加透明有序且理性;而形形色色的“偽市值管理”行為,有關各方都會極力隱瞞或否認,違規披露或不披露相關信息。
2.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嚴守“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
2021年9月24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指出要正確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邊界,并提出應當嚴守“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24]其中“三條紅線”包括:一是嚴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節奏,不得選擇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欺騙投資者;二是嚴禁進行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牟取非法利益,擾亂資本市場“三公”秩序;三是嚴禁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而“三項原則”包括:一是主體適格。市值管理的主體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準許的適格主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等其他主體不得以自身名義實施市值管理。二是賬戶實名。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賬戶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準許的其他主體的實名賬戶。三是披露充分。必須按照現行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屜協議。
基于此,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守法經營,合規運作,遵循監管提出的“三項原則”,并以“三條紅線”為警醒,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運用資本市場工具合理提升公司經營治理水平,堅決抵制“偽市值管理”。同時應當謹記,市值管理的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合規開展市值管理,避免成為操縱證券市場的溫床
積極的市值管理應該致力于構建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基于資本市場的預期和需求倒逼企業的戰略升級,業務調整,而并非管理股價以追求曇花一現的股價上揚。
3.對于中介機構而言,細小之處落實合規要求
在偽市值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中,部分中介機構也有牽涉其中。對于提供市值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應嚴格遵守業務規則,遵守合規及內核要求,勤勉盡責,不觸碰監管紅線。如若沒有明確規則可遵循,應當本著誠實守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從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和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從事市值管理咨詢服務活動。
具體而言,結合C公司、X某、Q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介機構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服務協議的價格條款。將上市公司股價作為衡量市值管理成效的指標本無可厚非,但相關費用如與股價或者上市公司內部人員成交股票的金額掛鉤,往往容易遭致懷疑。第二,在出具相關文件時注意措辭,如采用“采取某措施才能使股價達到某水平”的說法,往往會引發監管機關相關建議系為拉抬股價而非提升上市公司價值的質疑。
編者按
版權中心取消軟件登記代理服務時限分檔,統一為21-30個工作日。只提供名字就可申請軟著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版權中心現對申請材料(代碼、操作手冊)嚴格審查。
2021年12月24日,國家版權局正式印發《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規劃提出,到2025年,作品登記數量年均增長10%以上,2025年全國作品登記數量超過500萬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量年均增長12%以上,2025年全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量超過300萬件。到2025年,版權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權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規劃》指導思想是:以建設版權強國為中心目標,以全面加強版權保護、加快版權產業發展為基本任務,以進一步完善版權工作體系為主要措施,不斷提升版權工作水平和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文化強國、知識產權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權支撐。
《規劃》基本原則是:堅持守正創新,堅持全面保護,堅持質量優先,堅持開放合作,堅持統籌協調。
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的出臺,堅持質量優先原則,版權登記代理要從以前的以量為準,轉變成為以質為準。這就要求企事業單位和版權代理公司都要高質量發展,無論是軟件的質量還是申請材料的質量,都要符合國家版權局的審查要求。
2022年7月,國家版權中心對登記代理制度的調整,就是以高質量發展為基礎,提升版權審查和版權代理質量,具體調整如下:
版權登記代理制度的調整,是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實施的政策落地,只有從企業的源頭,嚴把登記材料的質量關。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 ? ? ?源程序:應提交前、后各連續30頁,不足60頁的,應當全部提交;
? ? ? ?文檔:可以是操作手冊或設計說明二選一。操作手冊須含有詳細的登錄界面、操作步驟截圖配以說明。 設計說明須含有詳細的軟件結構圖、各個功能的流程圖、邏輯框圖,介紹軟件總體設計,接口設計,模塊名稱功能,函數名稱功能,算法,運行設計等內容。
? ? ? 注:申請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檔頁眉上標注了所申請軟件的名稱和版本號,應當與申請表中相應內容完全一致,右上角應標注頁碼,源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最后一頁應是程序的結束頁,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有圖除外。
? ? ? ?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代理人及聯系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等。
? ? ? ? 修改他人軟件應當授權許可的,應當提交授權書;? ? ? ? 受讓取得軟件著作權的, 應當提交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
自然賦予人以思想,人賦予思想以創造,知識產權賦予創造以財富,讓知識產權得到新高度從越見開啟。
上海越見系愷英網絡旗下一家專業致力于知識產權領域全面服務的公司,并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知識產權代理授權備案。上海越見擁有資深的知識產權代理人,專業從事商標代理、著作權代理等各項知識產權事務,并與律師事務所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關系,致力于知識產權非訴業務到訴訟業務的無縫對接。?
1、商標:越見為國內外企業提供商標的申請,駁回復審,異議無效,訴訟爭議等服務;依托于客戶需求和商業特點,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方案。越見最大程度地維護了客戶的權益。
2、版權:越見為客戶代為辦理作品自愿登記;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及;協助客戶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及代為辦理備案事宜;協助客戶訂立質權合同及代為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事宜;協助客戶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及代為辦理備案事宜等等。
3、品牌策劃、LOGO設計:品牌的logo代表了公司的形象,不同品牌的logo設計思路也是有所不同,在品牌策劃時要把公司的品牌與行業元素結合在一起,根據公司的元素特征進行合理的設計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