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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AI繪畫(Midjourney)的侵權問題探討
AI游戲開發不能“游戲”
數據合規對人工智能訓練意味著什么
“AI孫燕姿”爆火,是否存在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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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要求藥品、醫療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體動物等在使用條件、存儲運輸、檢驗檢疫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
食品、化妝品,不具備保障質量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條件的,不應當以盲盒形式銷售。食品經營者在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過程中附贈其他盲盒商品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盲盒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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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總局修訂出臺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入手,進一步夯實合同行政監管的法治基礎:一是加強對利用合同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監管;二是加強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三是加強行政指導;四是明確有關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方式和法律責任,加大違法行為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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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聚焦網絡安全、數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直面破壞網絡安全、違法收集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等實務亂象,以《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對行政處罰程序的進一步完善為背景,對《信息內容管理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的范圍,以適應現實監管需求,并為國家各級網信部門執法活動提供依據。
《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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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第一版)》。
《指南》對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方式、備案流程、備案材料等具體要求作出了說明。《指南》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送達書面材料并附帶材料電子版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級網信辦備案。標準合同備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驗及反饋備案結果、補充或者重新備案等環節。個人信息處理者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補充訂立標準合同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網信辦提交補充材料;重新訂立標準合同的,應當重新備案。《指南》隨附件一并發布了備案材料要求、經辦人授權委托書(模板)、承諾書(模板)、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范本)、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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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和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文化自信自強方面,提出要制定制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強調國務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推進任務落實,充分發揮立法在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國務院發布2023年立法工作規劃:制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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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起草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稱,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對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兩高一部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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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下發6月共計89款游戲版號。多家大廠都有斬獲,包括不少備受期待的重點游戲。其中《星之破曉》(騰訊)、《燕云十六聲》(網易)、《流浪地球》(散爆)、《遠光84》(莉莉絲)、《仙劍世界》(中手游)、《緋色回響》(游族)、《舞力全開:派對》(育碧中國)和《寶貝樂消消》(樂元素)等大廠游戲獲得了版號。
89款游戲獲版號:《王者破曉》《燕云十六聲》《流浪地球》等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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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銳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稅務問題,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罰款403萬元。
稅務部門對該公司2021年1月至4月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60.26萬元;少繳的企業所得稅約361.75萬元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80.87萬元;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62萬元。該公司為手游、頁游研發公司,游戲產品包括《攻城掠地》《悠長假期》《傲視天地》《征戰四方》等。上海游戲市場銷售收入占全國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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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已經向聯邦法院申請了一道禁令,要求在7月18日的截止日期前,阻止微軟687億美元收購動視暴雪的交易案。
美國聯邦法院已同意將于6月23日對初步禁令進行證據聽證會,而在做出決定前,法院將對微軟收購動視暴雪案發出一份臨時限制令,禁止這樁687億美元的收購案繼續推進。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將發布禁令,阻止微軟收購動視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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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信息技術部部長Rajeev Chandrasekhar如今成為了推動印度游戲監管的關鍵人物。他在今年一月推出的《平臺準則與數字媒體道德規章》引起了印度游戲業地震。在4月,他出席了政策制定會,宣布要加強對游戲業的監管。就連《PUBG》手游在印度遭禁,也是在Rajeev Chandrasekhar的直接過問下進行。這一事件讓《PUBG》直接暫別了印度市場,直到十個月后才由Krafton公司推出印度特供版《BGMI》并重新上架。
近日,Rajeev部長策劃之中的游戲業監管即將迎來落地。他在昨日對媒體表示,“我們首次為在線游戲監管準備了完整的政策框架。”據悉,印度政府已經起草完畢了一份游戲行業監管法律。這勢必將為印度游戲業帶來大地震。
根據Rajeev Chandrasekhar的說法,此次的監管法案將徹底禁止三類游戲的上架:博彩游戲、對用戶造成傷害的游戲、包含成癮因素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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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日本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PPC)宣布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APPI)向ChatGPT開發商OpenAI發布行政指南。
這份有關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目的的指南規定,ChatGPT不得在未經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從用戶和非用戶處獲取需要特別注意的個人信息。同時,必須使用日語告知或公開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此外,PPC計劃繼續密切關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開發和使用,確保個人信息的妥善處理以及個人權益的保護。在這方面,PPC指出個人信息處理應當是實現特定目的所必需,并強調事先獲得此類處理的同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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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6月5日,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喬羅娃(Vera Jourova)宣布,要求社交媒體公司標記任何人工智能(AI)生成的內容。
報道表示,喬羅娃向谷歌、抖音國際版、微軟、Facebook和Instagram母公司Meta等超過40家科技企業要求,檢測人工智能(AI)生成的圖片、視頻和文本,并向用戶提供明確的標記。喬羅娃表示,這是歐盟委員會打擊虛假信息的努力的一部分。
喬羅娃還表示,谷歌CEO桑達爾·皮查伊(Sundar Pichai)此前已向她表示,谷歌正在開發能實時對AI生成內容進行檢測和標記的技術,并正在不斷改進中。
為應對AI帶來的挑戰,目前歐盟正在制定《人工智能法案》,以加強對AI的監管,這一草案將于6月中旬提交歐洲議會全會表決。歐盟《數字服務法案》也將于今年8月25日正式生效,打擊虛假信息將成為該法案的重要規定,違反該法規的公司將面臨高達全球年營業額6%的罰款。
歐盟:歐盟委員會要求社交媒體公司標記任何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游戲充值引發的消費者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并向原告家長與被告公司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與《司法建議書》。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家長以及被告公司雙方均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規范和改善。
??從未成年人教育來看,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家長未能妥善盡到監護職責,對于子女關心不夠,未能正確引導子女形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同時,家長對于賬號身份信息管理不當、支付密碼的保管不善,具有一定的責任,甚至在明知已經提起退款申請后,依舊出現再次超額充值情況,導致退款程序無法進行,不僅僅影響了糾紛解決的效率,也喪失了培養孩子誠實守信等良好品質的契機。
孩子冒用家長信息充值網游126次,人民法院發出“一令一書
??從游戲公司運營方面來看,作為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戲平臺,對于該類賬戶的成年持有者缺少足夠的提示和告知行為,使其無法及時獲知異常充值的情況。同時,退款手續門檻較高,取證繁雜,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身份資料和視頻核實,對于部分文化水平不高及工作繁忙的家長而言,操作較為復雜,導致退款不順引發訴訟。
綜上,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通過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登錄游戲賬號,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與其年齡不符合的游戲操作和游戲充值,平臺因再次充值而選擇終止全部退款的操作存在瑕疵,而家長未能妥善保管支付密碼等信息,也存在教育方面的缺失,最終經人民法院調解,被告公司進行部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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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伽馬數據發布了《2022—2023上海游戲出版產業報告》。該報告給出了詳細的上海游戲產業收入,包括移動端、客戶端及海外游戲收入。同時報告還對上海游戲廠商的特性以及頭部二次元產品進行分析,內容非常詳盡,給我們呈現了一個具象且透明的“上海游戲產業大盤”。
在這份報告中,我們看到了上海游戲產業的韌性。在2022年游戲行業市場規模及用戶增長“雙降”情況下,上海游戲產業仍呈現增長態勢。據伽馬數據提供的數據,2022年上海網絡游戲總銷售收入達1280.3億元,同比增長2.40%。而其早期報告提到,2022年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為2658.84億元,下降10.33%。以此估算,上海游戲市場銷售收入占全國近半。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上海移動游戲銷售收入達782.5億元,而去年國內移動游戲銷售收入達1930.58億元,也就是說去年上海移動游戲的收入規模在全國占比達4成。
除2022年產業數據外,報告還對2023年上海游戲產業的收入以及海外收入進行了估算,其預計2023年上半年上海游戲產業收入超630億元;海外銷售收入預計超19億美元(約136億元人民幣),整體與2022年同期持平。
而在2022年全國流水達千萬元級、億元級、十億元級的產品中,上海相關產品分別占據24.1%、27.8%、23.7%的市場份額。與其他地區頭部產品的競爭中,上海在MMORPG/ARPG、卡牌類、塔防類賽道的優勢已較為成熟,MMORPG/ARPG、卡牌類產品連續2年位于上海流水超千萬元產品的數量TOP2。
上海游戲“成績單”:去年產值1280億占全國近半,今年海外收入超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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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在出海產品類別上,2022年上海頭部出海移動游戲類型分布數量TOP3分別為策略類、MMORPG/ARPG、卡牌類。其中上海地區在策略類、MMORPG/ARPG的優勢更為穩固,上述品類連續兩年進入TOP3。卡牌類游戲的數量占比在本年度提升較快。
最近,“孫燕姿”“翻唱”的各種經典曲目成為網友津津樂道的話題。據了解,在B站與“AI孫燕姿”相關的視頻已經有了上千條,翻唱周杰倫的《發如雪》播放量已經達到了122萬,南拳媽媽的《下雨天》達116萬,且每天以數十首新作的速度更新,大家耳熟能詳的《一直很安靜》《歲月神偷》《紅豆》等歌曲在“AI孫燕姿”的演繹下別有風味。
本人未曾開口,輕而易舉地“占據”華語樂壇半壁江山。與此相關,“AI出來后第一個失業的是孫燕姿”的話題也被推上了熱搜,進而有關AI歌手的話題引發了巨大的關注。
AI歌手對于音樂創作確有輔助作用,但也存在諸如歌曲版權、歌手的人格權等問題。AI歌手只是豐富拓展了娛樂業的展示方式,畢竟歌手還是都有著自己的獨特風格和情感魅力,這是無可替代的。AI不管如何發展和成熟,還是要以人為本,尊重人倫和商業規則。AI歌手的技術門檻并不高,本質上是AIGC技術產生的新花樣。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表示,AI歌手基本上是用開源的生成式語音訓練模型,集納一些語音素材進行訓練形成的。
正如網絡熱門的話題指向,我們就以“AI孫燕姿”是否侵權,所唱的歌曲是否存在侵犯版權、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問題為例來做一下分析評議。梳理一下“孫燕姿AI聲音”產出歌曲引發爭議的具體行為大致過程脈絡,首先需要①搜集孫燕姿聲音、提取目標音色,然后②借助軟件技術、模型和語音訓練形成以孫燕姿為聲音來源辨識對象的AI聲音,合成的孫燕姿AI聲音要素穩定后,就可以③轉換、組合成各種音色、曲風的歌曲演繹,而AI聲音歌曲的產出可能還會經過④歌曲作品的創編、制作、發行、傳播。
那么,在以上行為活動中我們來拆解其中可能涉及的侵權或法律爭議:
一方面,由于孫燕姿作為歌手明星藝人,其通過歌曲傳播和公眾場合發言、演唱而表達的聲音較易獲得,且技術和人工智能的發展本身是中立的,所以在通常情形下,獲取孫燕姿音色和借助開源技術、模型形成孫燕姿AI聲音,可能并不涉及違法或侵權的法律評價。
但并非代表獲取和合成就可以隨心所欲,若在行為過程中存有非法利用、擅用他人作品、竊用技術、侵害禁止性權利的,涉及侵害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相關作品版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也會面臨侵
權法律后果的承擔。原因在于非法的數據信息,是不能用做AI底層數據庫資料的。比如是使用他人未公開的商業秘密、閉源的軟件程序、個人型態和習慣的畫像、爬蟲等,都涉及違法,可能面臨侵權糾紛、行政管理規制和刑法處罰。
另一方面,在孫燕姿AI聲音被合成、訓練、轉換、組合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分析行為可能引發的侵權風險:
一是,可能因為未征求被孫燕姿AI聲音演繹的歌曲的詞、曲作者、歌曲發行人等主體的授權同意,而涉及侵害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即使是出于研究、學習目的進行的使用,也應當表明出處和作者。如果商用還涉及賠償經濟損失。
二是,可能會因為不符合孫燕姿本人意愿和個性表達意志,譬如AI聲音被合成演繹為孫燕姿本人不認可的歌曲、過分修改調整或任意組合音色、降低孫燕姿社會評價的某些轉換,未尊重孫燕姿的聲音署名等行為,可能就會觸犯《民法典》的規定,涉嫌侵害孫燕姿本人的聲音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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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方面,孫燕姿作為歌手在演藝事業中已經凝結了巨大的商業價值。從辨識度上看,因孫燕姿AI音與本人的音色同源于一人,一般聽眾在沒有被提醒的情形下很難辨認區分出本人與AI聲音。AI音形成的歌曲被編創、錄制、發行和傳播,并借此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直接略去、跨越了合法授權許可人、演藝經營者在制作、發行、宣傳活動中的高成本,攫取孫燕姿演唱歌曲的影響力,是有違商業道德的,會侵害孫燕姿合作的唱片公司、藝人經紀公司、歌曲制作發行單位等經營者的權益,并破壞公平競爭,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科技改變了生活,但生活不要被連累,如何避免侵權】
一是,作為“AI搬運工”的愛好者或商家,都要注意合法取得數據源。通過去除伴奏、雜音、音效提取原始聲音素材和音色數據時,應確保有合法來源,對于權利方有特別聲明的資源要謹慎使用,并保留合法合規取得的證據。
三、作為地球公民,都應當提升認知,人類社會以人為本。技術、人工智能僅發揮工具作用的說辭并不能為人的行為做開脫,使用AI創作和運營仍應遵循律法原理、版權法規、人倫和道德標準,不破壞基本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原則,避免將AI產物置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二是,作為平臺方等經營者,可以設置出關于敏感內容、風險未經證明內容的證明提供機制和適當的過濾機制。與相關權利方對使用和收益進行約定,并在傳播過程中應顯著提醒哪些部分系AI生成的內容,并對于該部分的使用和傳播做出風險提示,以充分披露用戶風險,保護平臺方不承擔連帶責任。畢竟AI生成的內容涉及自然人本人的人格,還涉及他人的作品、他人的技術、他人的智慧產權、他人未公開的秘密信息,應注意使用和商業經營的合法和合理。
現階段的共識是,AI是改善生活品質、提升生產效率的工具,飽含人格、情感,需要用心、用愛、用倫理來支撐的工作不能被AI取代。與此同時,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時,對其引用的數據、信息和使用的其他工具、技術、作品的來源以及底層數據信息如何合法合規被使用的原理與邏輯,確有必要分析清楚以免法律爭議。
? ? ? ?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興的應用場景,其中包括AI繪畫。AI繪畫是指利用機器深度學習技術,讓計算機程序通過學習大量的圖像數據,從而生成藝術作品。AI繪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模仿人類的繪畫技巧,同時又具有其獨特的創新和想象力,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使用AI繪畫來創作和展示藝術作品。
? ? ? ?在各大繪畫平臺,你都可以發現AI生成作品,只要輸入一些描述性語句(內容+屬性+風格),在2-3分鐘內,AI繪畫平臺Midjouney就能為你生成四幅AI繪畫,點擊刷新,它還能變異并生成其他風格迥異的圖片。
? ? ? ?AI繪畫給不擅長繪畫的人帶來便利的同時,它也面臨著許多爭議和批評。部分人認為AI繪畫所創作的圖像實際上都是基于現有畫家的風格進行模仿而生成的。因此,如果兩幅畫的相似度過高,可能存在侵權風險。本文主旨意在對AI繪畫是否侵權,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等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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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要回答AI生成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我們應當從基礎的問題的入手,即何種情況下判定兩張圖片構成侵權,通常臨摹或復制的繪畫作品構成侵權,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素:
- 首先受保護的繪畫作品應當是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且仍屬于著作權的有效保護期內,侵權作品與受保護作品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即侵權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 對于繪畫作品的臨摹或者復制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即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復制、篡改或剽竊。
- 作品已經發表或者有證據表明侵權人已經接觸過受保護的繪畫作品。(即接觸性原則,如果侵權人完全沒有接觸過受保護的作品,那如何對繪畫作品進行復制和臨摹)
? ? ? ? 通過前述分析,我們可以判定AI繪畫基本滿足最后兩個侵權條件,因為AI繪畫的訓練數據來源于客觀世界各種類型的繪畫作品,而AI訓練師使用這些繪畫作品訓練AI時并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后面三個條件都滿足了,但是假定AI繪畫作品具有獨創性,即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受保護的作品之間存在實質區別,那么AI作品則不應當被認定為侵權作品。因此,AI繪畫是否具有獨創性是認定侵權行為關鍵步驟。
? ? ? 上面這張圖是我從Midjourney上截取下來的一張圖,和數碼寶貝里面的“亞
古獸”非常類似,但是數碼寶貝里面看到亞古獸與AI繪圖的存在細微的差別,因為這只亞古獸,它是有犄角的,而且背上多了點凹凸不平的綠色鱗片和翅膀,大腿上還紋了綠色刺青,背景是一座巍峨的雪山。所以AI繪畫也不是完全抄襲原畫作,而是根據使用者的需求將各種元素(訓練數據)進行拼接。那么,各種元素拼接的繪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呢?
? ? ? ?從繪畫專業角度,對于繪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通常采用以下幾個方法進行判定:
- 對比已有的類似作品,比較其構圖、表現手法、情感表達等方面,尋找作品的獨特性。
- 對于已有的藝術流派和風格,通過對比和研究來了解這幅畫作品是否具備創造性和原創性。
- 調查畫作品的創作背景、藝術家的創作理念、創作過程等方面的信息,判斷畫作品的獨立性。
? ? ? ?司法實踐角度,如何判定繪畫作品的獨創性,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 ? ? ?案件名稱:張沁園與張鑫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 ? ?訴訟編號:(2022)滬73民終385號
? ? ?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民國白雪》中的人物造型雖與末春《霜降》作品中的女子姿態、“白雪公主”卡通形象中的頭部特征存在相似之處,但在整體構圖、鋪色及人物服飾、配飾、發型、發飾、五官、神態等處的具體設計上,均與上述兩幅作品存在明顯差異,差異之處體現了上訴人對繪畫對象的個性化感知和理解,《民國白雪》中的女子造型融入了上訴人的個性化選擇、展現了上訴人的獨特審美,有別于上述兩幅作品的畫面構思及細節處理,形成了新的表達,屬于作品。關于《颯氣女俠》卡通造型,該卡通造型雖系以陳漫攝影作品為基礎,但上訴人在創作該卡通造型時對該人物形象進行了變形、潤色等處理,在線條勾勒、色彩渲染、神態刻畫等方面體現了上訴人的個性化選擇和判斷,已因此產生了獨創性,屬于作品。一審判決關于《颯氣女俠》屬于對既有攝影作品的精確臨摹,屬于復制,并不具有獨創性的認定有誤。
? ? ? ? 案件名稱:凱達環球建筑設計咨詢(北京)有限公司等與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 ? ? ? 訴訟編號:(2021)滬73民終64號
? ? ? ?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凱達公司在本案中僅主張將權利圖片作為美術作品保護,故比對時需針對美術作品的特性進行比對,即應當充分考慮美術作品的
構圖角度、繪制方式、圖片中各景物的搭配、布局、色彩的選擇、相似部分在圖片中的占比等要素,再作出相似與否的判斷。根據上述比對原則,就權利圖片1與被控侵權圖片1及權利圖片3與被控侵權圖片3的比對,兩者所描繪的建筑物的取景角度幾乎相同,布局方式也基本相同,均采用主體建筑物加背景的搭配方式。其中權利圖片1和被控侵權圖片1的色彩搭配、部分綠化的布局位置、方式幾乎相同;權利圖片3和被控侵權圖片3的色彩搭配雖略有變化,權利圖片呈現的系黃昏時刻的建筑物、被控侵權圖片呈現的系夜間的建筑物。但兩者在對建筑物獨特的梯田形狀的角度的取舍上幾乎完全相同,僅在陽臺圍欄底部有無綠植裝飾、室內有無燈光、所展示的樓層數量及被虛化的人物和背景上有所區別。鑒于建筑物效果圖的目的是為了展示其設計的建筑物的美感,為了美化該設計成果,通常會再配以天空、綠化、周邊環境等背景部分烘托建筑物。故建筑物效果圖中主體部分為建筑物本身的設計,建筑物系權利美術作品中最主要的表達部分,比對的核心應在于對兩者建筑物創作手法的比對。現權利圖片1和被控侵權圖片1及權利圖片3和被控侵權圖片3中對建筑物的表達方式、選取的角度、色彩的搭配等均構成高度相似,部分細節的差異并不影響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因此,權利圖片1和被控侵權圖片1及權利圖片3和被控侵權圖片3亦構成實質性相似。
? ? ? ? 案件名稱:廣州鑾盛貿易有限公司、廣州錦藝貿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 ? ? ? 案件編號:(2021)粵73民終6902號
? ? ? ?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著作權領域的作品獨創性與專利權領域的新穎性之間存在差異,獨創性強調的是作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但也允許不同作者針對同一題材獨立創作完成相似的作品;而新穎性強調的是授權專利不得屬于在先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現有設計,具體到外觀設計而言,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因此,不能簡單僅以完成先后時間否定在后完成作品的獨創性,特別對于雙方均確認存在差異的作品而言,更加存在各自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故本案中鑾盛公司、錦藝公司以他人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專利為依據主張涉案作品不具有獨創性,該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涉案工藝品是否構成美術作品,不能僅考慮其取材的形象是否屬于公知元素,而是要綜合分析其各個組成部分,須從整體上判斷該工藝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及是否有獨特的審美意義。雖然蔡國海創作的《志在千里》中的馬形象是取材于公共領域的元素,但是蔡國海在傳統馬形象是取材于公共領域的元素,但是蔡國海在傳統馬形象的基礎上融合了自己
的設計元素,即在馬的面部神態、頭頸部鬃毛飄動的樣式、矯健軀干的表現、四蹄奔走的步伐等方面加入了其獨特的創意,從而使其創作有別于傳統馬形象,是對公有領域素材的重新創作,具有獨創性和獨有的審美意義,故此工藝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
? ? ? ? 結合上述司法案例,我們理解,AI繪畫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以AI畫的這只亞古獸為例,它和原版亞古獸均以恐龍這個形象作為基礎,顏色相近均呈現出橘黃色,而此幅AI繪畫的主體元素就是這只恐龍,AI繪畫的恐龍除了增加了犄角、鱗片、紋身等元素外并未改變原版亞古獸的元素特征,畫風也異常的相近。因此,AI畫的這版亞古獸并不具有獨創性,AI版亞古獸和原版的亞古獸之間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讓人產生混淆,存在侵權的法律風險。但是,假定生成的AI繪畫作品雖然和原版的畫作存在相同的主體元素,然而其描繪風格,著裝、神態與原版存在顯著區別的,應當認為此AI作品具有獨創性,比如下面一幅畫,我在Midjourney輸入了一條指令“An adorable Harry Potter,GHIBIL, a splash of ink”,它生成了以下四張圖片,除了第三張繪畫的衣服和Harry Potter穿的學院袍有點類似外,其他作品可以說和Harry Potter毫不相干。
? ? ? ? 在圖像生成任務中,生成的畫作和原版卡通形象的差異大小取決于許多因素,有些生成算法會嘗試在細節方面盡可能地復制原始形象,生成的畫作可能會產生與原版形象較為相似的風格。而有些算法生成的畫作可能與原版形象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在顏色、紋理、線條粗細、繪畫手法等方面都有明確的區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理解AI生成的繪畫應當具有其獨創性。
? ? ? ?既然AI繪畫存在侵權風險,那么侵權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包括圖像生成、修復、編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我們理解,這里的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包括著作權。上述規定中,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主要是深度合成服務的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AI繪畫平臺),而對于使用者(即利用AI繪畫平臺進行創作的主體),深度合成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監督義務,對使用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對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這部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深度合成服務的使用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個人理解,對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而言,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例如明知道用戶使用平臺的AI作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卻未采取任何措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服務提供者在事先警示的前提下,用戶在平臺外使用AI作品時仍然存在侵權行為的,那么侵權責任應由使用者承擔,服務提供者不應被追究責任。在此建議AI繪畫平臺可以研發出相應技術大范圍降低侵權圖片生成的幾率。另外可以提供舉報通道,賦予權利人要求AI平臺刪除侵權圖片的權利。
? ? ? ?Getty Images這家公司正式向Stability AI(AI繪畫平臺Stable Diffusion的創作人),提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Getty Images主張Stability AI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復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圖片多達上百萬張。Stable Diffusion在創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抓取這些圖片作為訓練數據,雖然其聲稱這種做法受到美國合理使用原則的保護(注:筆者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因為合理使用通常是無償的,但AI繪畫平臺通常需要用戶訂閱并支付一定的費用,且合理使用不應當減少著作權人的正常市場收入,而AI繪畫明顯已經對藝術家的收入造成了威脅),但法律專家在這個問題上明顯各持己見。
? ? ? ?我們可以期待第一起AI繪畫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這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隨著AI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這種情況可能會越來越常見。我們需要尋找有效的解決方案以確保藝術家的創造性成果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又不會限制技術的發展和創新。此外,可以考慮建立一種法律機制,使得AI系統的創作者和使用者能夠共同分享收益。無論結果如何,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都將為未來AI技術和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參考。
(全文完)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于今年4月發布的《全球云游戲產業深度觀察及趨勢研判研究報告(2023年)》,全球云游戲市場保持蓬勃發展態勢,中國云游戲市場收入快速增長,中國云游戲市場快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來自于技術升級帶動云游戲體驗進一步增長。而根據西部證券發布的《AI賦能,游戲全產業鏈迎來升級——游戲Al行業深度報告》顯示,從游戲資源制作到游戲運營和游戲生態建設,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能夠在游戲的各個環節賦能,助力游戲行業實現收入和利潤空間的新提升。
AI技術賦能網絡游戲,可以視為網絡游戲技術升級的中堅力量。然而,AI技術賦能網絡游戲涉及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
正如西部證券報告所說,AI技術對網絡游戲的賦能是全方位的,AI技術為網絡游戲制作提供了高效的生產工具。
(一)豐富的素材與內容
首先,AI技術能夠為游戲素材生成和使用降本增效。在內容為王的時代,游戲的背景故事、場景創建、角色形象是吸引玩家的重中之重。AI文本生成可用于游戲內容生成,提高游戲創作效率和游戲內容的豐富度,包括游戲劇情、NPC對話臺詞以及游戲界面語言等。開發人員可以利用AI工具,如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式預訓練)等大型語言模型直接生成初稿再進行調整。已經較為成熟的AI繪畫也早已應用于網絡游戲開發,游戲場景、游戲角色形象等都可以借助AI繪畫工具縮短制作周期。據西部證券的報告,傳統的游戲角色開發周期一般以月為單位,而AI開發游戲角色的周期則以秒為單位。并且,AI技術的進步也已經為個性化素材生成提供了支持。例如,網易研發的風格化頭部模型生成技術,只需要提供少量的符合游戲風格的頭部模型,就可以批量化地生成同風格的頭部網格模型(又稱“頭部mesh”)。AI也可以用于游戲開發中極為耗時耗力的3D模型和地圖資源生成,節約開發人員代碼編寫和調試的時間。
(二)順暢的游戲運行
其次,在游戲運行方面,AI技術可以為游戲順暢運行提供高效支持。例如,語音驅動嘴型動畫技術可以根據語音以生成相對應的表情及口型;又如動捕去噪技術可以針對不同的動捕效果進行后期優化;再如自動插幀技術,原來美術手K一個1秒30幀的動畫(手K動畫,即手動通過關鍵幀技術實現動畫效果),需要很長的時間。現在通過這個技術,我們只需要美術手K動畫的第一幀和最后一幀,中間的其他幀可以用算法直接插幀,達到提升效率的目的。此外,AI bot(人工智能機器人)還可用于游戲關卡的自動生成和測試,代替人類進行大規模的關卡評估和測試。
(三)個性化的游戲體驗
第三,在玩家體驗方面,AI技術也功不可沒。視頻動捕技術、貼圖變換技術等可以為玩家提供豐富的個性化體驗。基于AI技術的智能NPC(“Non-player character”,中文譯為“非玩家角色”)可以為玩家提供個性化交互內容。例如,GPT模型可以實現更智能的對話和豐富的表情行為,為玩家提供“千人千面”的游戲體驗。智能人機陪玩讓團隊游戲玩家不需要等待其他玩家上線組隊。AI托管可以代替掉線玩家維持游戲公平對戰。
此前某互聯網法院宣判了一起游戲著作權案。法院認為,被告運營的涉案游戲部分內容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判令被告刪除或修改相關侵權內容以及相應游戲機制,并賠償原告損失5000萬。該案案情較為復雜,且一審判決也尚未生效,案件的爭議焦點也非AI技術的使用,本文無意展開分析評論。但該案也給予了游戲行業些許警示,在游戲開發運營過程中,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權、肖像權侵權、反不正當競爭、互聯網信息服務內容等多項法律問題,稍有不慎,相關開發運營主體可能就會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并面臨巨額賠償的風險。
(一)素材處理和使用的侵權
游戲角色形象、游戲場景設置、游戲劇情、NPC對話臺詞、背景音樂音效等等都是網絡游戲的組成元素。如前文所述,上述游戲組成元素都可以借助AI技術搭建。而AI技術賦能游戲內容的基本原理是,輸入大量素材作為訓練數據,再根據一定的算法,輸出相應的游戲內容元素,供開發人員審核和調整。
AI游戲開發的訓練素材往往涉及了海量的文字內容、繪畫、音樂等素材,這些作為訓練數據的素材本身可能是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又或可能涉及他人的肖像權等。例如,開發人員在游戲劇情故事的文稿中未經授權直接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或改編了他人的文字作品,這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如果游戲角色形象未經授權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則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二)游戲抄襲
AI可以快速批量地輸出工作成果,但可能會使得工作成果具有雷同,且可能進而不被認為具有人工工作成果所包含的“獨創性”。AI技術在游戲開發中已經形成了廣泛的應用。如果游戲整體架構、游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劇本、形象、場景、音樂等)、游戲機制和規則中存在一項或多項與其他網絡游戲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或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如果構成“抄襲”,就會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例如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也有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1456號案件中,原告掌游天下公司系游戲“PopStar!消滅星星官方正版”的發行和運營方,被告嘉豐永道公司是“消滅星星3最新版”的游戲運營方。經法院查明,掌游天下公司在嘉豐永道公司申請注冊的“消滅星星”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PopStar!消滅星星”游戲名稱。嘉豐永道公司將“消滅星星”作為自己游戲的主題名稱,且其所運營的被訴侵權游戲在游戲界面、整體框架、組成元素、游戲規則、美術效果等方面均與掌游天下公司在先開發運營的游戲軟件高度相似,容易造成用戶混淆,攀附掌游天下公司已有市場知名度的意圖明顯;且嘉豐永道公司在宣傳其被訴侵權游戲的過程中,在宣傳用語中直接使用被抄襲游戲的特有詞匯“PopStar”。法院認為:“嘉豐永道公司的上述行為客觀上容易誤導用戶造成混淆,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攀附掌游天下公司涉案軟件知名度的故意,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法院判決嘉豐永道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原告賠償損失500萬元。
當涉及AI游戲開發,情況可能更為復雜,例如兩個游戲都使用AI開發,而游戲內容雷同,如何判定是否構成抄襲?又如何判定抄襲和被抄襲的主體?
(三)內容違法違規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根據該等規定,網絡游戲內容嚴禁包含前述違法違規信息。AI本身并不具
有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如果AI被“投喂”的訓練數據包含違規違法信息,而算法又未能對其妥善加以限制,AI生成的游戲內容或許會包含前述違規違法信息,從而導致相關游戲不能取得版號上架運營或者下架停運的后果。
AI技術為賦能游戲開發,為游戲開發降本增效。但在合規和維權層面,AI游戲開發也需要同步跟進。
(一)取得必要授權
訓練數據的采集應當遵循合規路徑。例如從公開渠道爬取數據,應當遵循Robots協議;如果是自行采集或通過采購間接獲取的訓練數據,應當取得必要的授權。授權應當明確授權的期限、范圍和限制,包括能否直接用于輸出的游戲內容等。
(二)技術審核與人工審核雙管齊下
在使用AI生成的游戲內容時,也需要進行一定的審查,包括游戲內容是否包含違法違規信息,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等情形。
AI游戲開發中,前期的輸出主要基于大數據和機器的計算,后期調整審核和調整基于人工的工作,而僅靠人工識別機器輸出內容是否存在侵權情形非常困難。
因此,在侵權審核方面也需要AI技術的強大計算能力,在海量的AI生成內容中快速識別和發現涉嫌侵權的信息,將侵權防患于未然。當然,這就需要技術團隊在算法和訓練數據標注方面多下功夫,難免會增加一定的研發成本。
(三)反不正當競爭
游戲角色形象、背景故事、NPC臺詞等游戲內容,如果屬于《著作權法》下的作品,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但是,網絡游戲中的游戲機制,包括游戲規則和玩法、游戲整體邏輯、游戲系統、游戲運營方式等,較難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疇。在此情況下,或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途徑尋求救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游戲機制可以形成特定網絡游戲獨特的競爭優勢,模仿、抄襲游戲機制,可能導致游戲競爭優勢喪失、用戶黏性降低甚至用戶流失,從
而導致游戲運營商的商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模仿、抄襲他人游戲機制的行為,有關主體或可通過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模仿者、抄襲者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請求損害賠償,以實現救濟。
AI技術為網絡游戲開發賦能,對網絡游戲開發的降本增效方面大有助益。但AI游戲開發必須遵循合規路徑,絕對不能如“游戲”一般對待,唯有確保AI游戲開發的合規才能保障游戲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隨著AI產業的快速發展,被用于訓練的數據集規模亦呈指數級上升趨勢,人類在漫長歷史中積累的經驗與文化正快速被人工智能這一新興智能形態所汲取,歲月的積累成為培養未來科技的基底,知識的璀璨星光同時照亮了文明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隨著越來越多的數據被AI所學習乃至理解,人們欣喜地看到,人工智能的智慧與能力正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進化速度遠超已知的任何一種自然或人類造物,但同樣也帶來了社會對未知的隱憂。?
難以完全確認的是,在人工標識和清洗那些被AI所汲取的數據和文本時,那些同樣根植于歷史的系統性惡意與偏見能夠被抹去。人們不可避免地發問,當似乎有著無限潛能的AI在仰望亙古以來的知識星空時,是否應同時對其教化以人類社會的精神和道德法則。
善意、德行與律法,當從AI生成與成長的源頭追溯是什么塑造了人工智能的形態,似乎仍需回到由人類所生產與處理的數據本身,而如何在數據的構建和使用中建立規則,同樣蘊含著我們與AI這一內容、工具抑或是伙伴真正的相處模式,以及互相影響的未來。
在數據的合規標準中,個人隱私與版權是當前已具備一定實踐標準的監管領域,但面對AIGC龐大的數據需求量和生產的“黑箱化”,隱私與版權合規在人工智能爆發期仍面臨很多難以完全依據過往經驗解決的新問題。
根據自第一代發布的GPT訓練數據庫至GPT-3的數據庫總量,有觀點推測,ChatGPT的基礎GPT-4模型使用的訓練數據量已超過10TB,1.8萬億參數。
(表1:歷代CPT數據庫構成及大小。數據來源:CPT論文、Alan D. Thompson)
如表1所示,在對第一代GPT模型進行訓練時,OpenAI僅使用了4.6GB的書籍數據,隨著版本的更新迭代,維基百科、期刊、Reddit鏈接、Common Crawl等其他數據被逐漸加入到訓練數據中。
選擇書籍作為數據庫基礎的原因也并不難理解——作為一種精煉且結構化的內容,書籍文本所具備的信息量和邏輯性高,非常適合人工智能進行學習。
“除數據規模外,決定數據集對模型訓練效果的因素還包括數據的準確度和數據分布。”綠盟科技天樞實驗室主任顧杜鵑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數據集在收集階段會集合大量冗余數據、缺失數據和有毒數據,需要貼合目標任務對數據進行選擇和預處理;而數據集合中不同類型的數據分布(例如正常/不正常數據的黑樣本與白樣本比例)同樣會影響模型訓練的效果。
除數據質量外,從當前各公司大模型研發實踐來看,可得性亦是其構建訓練數據集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今年4月,作為GPT模型訓練數據的重要來源之一,擁有5000多萬DAU、3.66億帖子數量的社交新聞站點Reddit宣布將針對AI大模型訓練,對其企業級API收費,這無疑將抬高數據的獲得門檻。
多位業內人士在與記者交流時指出,以數據質量和可得性為主要衡量維度,當前AIGC廠商的數據來源大致可分為三個面向:
其一是各個廠商歷史積累的數據,數據的具體類型和質量取決于廠商的主營業務情況;其二是公開渠道爬取的數據,受限于當前各類反爬取技術和規則,此類數據獲取將愈加困難;其三則是各類免費或付費的第三方數據庫與數據集,例如GPT數據來源中全球最大的免費網頁數據庫Common Crawl,各類高校,以及企業科研機構所搜集和處理的開源數據集如WikiQA(微軟研究院發布)、EXEQ-300K(北京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中山大學發布)、ArxivPapers(Facebook、倫敦大學學院、DeepMind發布)等。
不同數據來源的特征與實際應用需求間的耦合性,則形成了開發者不同的數據集構建策略,而合規,則是其中重要的原則之一。
在數據成為企業重要競爭力的今天,擺在企業面前的,除了回答如何獲取數據的問題之外,最為直接的問題是,如何確保來源繁雜且格式不一的AI訓練數據在個人隱私與版權層面的合規。
國內大模型方面,百度、阿里、科大訊飛等積累了豐富數據資源的企業紛紛加入大模型之戰。其中,隱私數據成為數據治理和使用中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位不愿具名的算法工程師對記者介紹稱,近些年來,企業對于隱私數據進行專門治理,公司內部所積累的相關數據很難接觸,相關數據需要經過脫敏等措施才可使用。“從技術上來說,不會故意使用相關數據;如果發現相關漏洞,第一選擇一定是堵上漏洞,現在誰都不敢去踩紅線。”
大模型自身“大力出奇跡”的暴力美學,擁有的數據越多、質量越高,大模型的能力也就愈加強大。如上文所言,除企業本身所積累的數據之外,公開數據、開源數據集等也構成大模型數據來源的一部分。
某互聯網大廠人工智能架構師對記者表示,“對于大模型來說,數據集的范圍肯定是越多越好,覆蓋的領域越廣越好。開源的數據集的使用則會根據哪部分數據的適用途徑進行匹配。”
但其中,隨著數據來源的擴大,如何解決人工智能模型訓練數據中的可版權性問題,成為關注的焦點。即便是號稱“開源”的各類數據庫,也并非意味著完全不存在版權層面的合規問題,當前各類開源平臺往往以開放數據共享、社區數據許可協議等協議方式規范相關內容的署名權、繼承權、盈利權、演繹權等權益。
具體到開發層面,我國的AIGC領域的版權規制亦存在爭議。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相關法律,利用數據訓練人工智能實際上存在“先上車再買票”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規定合理使用的相關情況。線上線下的聲音文字圖片,如果有獨創性,是個人創作的,就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行使用,涉嫌侵權。”
值得關注的是,傳統的“授權許可模式”對于大模型的數據訓練存在天然困境,不僅在于實操層面難以落地,更在于對產業研發的長期影響。業界有觀點認為,需將數據納入合理使用的范疇進行規制。
顧杜鵑指出,開發者在制定數據收集策略時,需綜合衡量在數據收集上的預算限制、數據質量、數據合規性以及數據源可靠性,對比各收費和免費數據源是否具備多樣性、準確性、合法合規性等,結合開發目標,最終決定AI開發項目的數據源構成。
梳理近期不同國家和地區對AIGC的立法不難發現,基于不同的法律體系和產業發展愿景,不同國家選取的實踐路徑亦各有側重。
以近期剛剛在歐洲議會通過《人工智能法案》談判授權草案的歐盟為例,這部于2021年正式成為歐盟委員會提案的法案中規定,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創建者需要在人工智能使用之前進行評估并減輕各種風險。相關公司必須公開訓練人工智能使用的數據,以確保其使用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訓練。
而隨著立法期間ChatGPT的橫空出世,歐洲立法者很快對法案增添了修正案,擴大了AI開發者的禁止行為清單,其中包括“禁止從社交媒體或監控攝像頭中抓取生物特征數據以創建面部識別數據庫(侵犯人權和隱私權)”。
在立法層面的法律法規不斷推進的同時,司法層面的案例亦開始涌現,今年1月,三名藝術家聯合對Stability Al、DeviantArt和Midjourney發起集體訴訟,指控其訓練數據侵害了藝術家版權。
作為全球首例知名的AIGC商業化應用領域,算法模型及訓練數據版權侵權案,原告認為Stable Diffusion等AI模型“將無數受版權保護的圖像存儲和合并為訓練圖像后……生成完全基于訓練圖像的‘新’圖像”,從而獲得商業利潤,擠占了原作品的交易市場。
雖然Stable Diffusion案距塵埃落定無疑還將面臨長久的訴訟過程,但在部分國家,為AI產業大開綠燈已成為重要的政策指引方向。
近日,日本最高教育行政長官、文部科學大臣在會議上重申,日本政府不會對人工智能訓練過程中使用的數據實施版權保護。上海大邦律游云庭告訴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如果不以欣賞作品中表達的思想或情感為目的,且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權益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考慮到立法已經先行,雖然會有動漫,影視制作的利益群體的游說,個人認為這個事情法律上的爭議還是會比較小。”游云庭表示。
“整體來看,各國都在基于自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不同定位和戰略訴求,設計和實現自身的治理框架和治理主張,并引入與之匹配的治理機制。”
可以看到,日本、英國、歐盟等已對將數據挖掘作為合理使用的情形進行了立法確認:日本以“計算機信息分析”的名義規定了文本數據挖掘的著作權例外,英國同樣引入文本和數據挖掘的版權許可或例外情況,歐盟則選擇“非科研目的”例外的謹慎方案……這些監管舉措的背后,則是各國對AIGC規制路徑的探索。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指出,以歐盟為例,基于其強調數字主權的立場,其更傾向于從數據治理角度強化與AI相關的數據流轉利用規則,日本則表現出以產業數據促進流轉利用的治理思路。“我國強調的是一種以風險為導向的綜合治理思路。”他進一步表示。
某種程度上,隱私與版權仍是沿用人類已有的法律體系對AI利用生產資料的方式加以監督,而如何保證AI這一新興事物的“思考”與“輸出”符合人類的倫理和道德,卻是一項幾無先例可循的監管實踐。在本專題的下一篇,我們將進一步探討如何由從數據角度對AI生成與訓練加以梳理和監管,以打造真正“向善”的下一代人工智能。
(全文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統稱董監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其中,忠實義務是指當董監高自身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利益為先,包括不得獲得非法利益、同業禁止義務以及抵觸利益交易與不得篡奪公司機會等。
雖然公司法明確賦予了董監高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但對于該規定中“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是僅指董監高(特別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公司,還是可及于任職公司的下屬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雖未謀取所任職公司的利益,卻蓄意謀取了其下屬子公司的利益時,公司能否要求賠償?”等問題,實踐中仍存在觀點爭議。
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對有關問題予以梳理討論。期待在以案釋法的同時,提出切實可行的合規建議。
- 案例名稱:深圳市華佗在線網絡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訴李某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 案由:民事—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1686號
-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審理階段:再審
1.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美谷佳公司)設立于2008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15日,美谷佳公司股東變更為李某(持股36.25%)及其他自然人。李某擔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2.深圳市華佗在線網絡有限公司(簡稱華佗在線公司)設立于2013年6月3日,股東為張卓(持股90%)和張家斌(持股10%)。隱名股東為美谷佳公司(持股100%)。
3.廣東友德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友德醫健康管理公司)設立于2006年4月12日,股東為省二醫(持股100%)。
4.深圳友德醫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友德醫公司)設立于2014年8月7日。友德醫公司股東為李曉婧(85%)和周祖斌(15%),李曉婧代李某持有72.25%的股權,周祖斌代李某持有友德醫公司12.75%的股權。李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5.2014年1月10日,省二醫和華佗在線公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共建互聯網醫院。
6.2014年9月23日,省二醫向華佗在線公司發出《通知函》,載明省二醫曾向華佗在線公司項目主管協商提出終止框架協議意見,華佗在線公司表示理解省二醫決定終止與華佗在線公司所有合作項目。2014年9月25日,美谷佳公司蓋章《通知函回復》,載明同意省二醫通知函中提出的終止合作意見。
7.2014年11月20日,友德醫公司與省二醫簽訂《友德醫網絡醫院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共建互聯網醫院等。
8.華佗在線公司、美谷佳公司認為李某在擔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關聯關系和職務便利,謀取屬于華佗在線公司的商業機會,違反對美谷佳公司、華佗在線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賠償華佗在線公司1.2億元。
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是否對美谷佳公司和華佗在線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對此,李某與審理法院的觀點截然相反。
李某主張,華佗在線公司和美谷佳公司是獨立的商事主體,公司法對同業禁止索賠之訴的民事責任主體作出嚴格限定,僅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本案爭議的商業機會,自始與美谷佳公司無關。盡管華佗在線公司認為本案爭議的商業機會屬其所有,但李某并非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對該公司不負忠實義務,不可能成為篡奪其商業機會的民事責任主體。李某也從來不是華佗在線公司的股東,對華佗在線公司不負有股東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美谷佳公司、華佗在線公司均系法人,互為獨立民事主體,但在華佗在線公司、美谷佳公司所稱的李某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發生期間,華佗在線公司實際系美谷佳公司全資子公司,故李某如有不當謀取華佗在線公司商業機會、損害華佗在線公司利益等行為,也必然對美谷佳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李某作為美谷佳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其行為已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美谷佳公司有權依法向李某主張權利,而李某則須以向華佗在線公司賠償的方式彌補美谷佳公司因華佗在線公司利益直接受損而受到的股東損失。
二審法院指出,李某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總經理,依據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美谷佳公司負有法定的忠實義務和同業禁止義務。關于李某作為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對子公司華佗在線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的問題。美谷佳公司是華佗在線公司的全資股東,子公司華佗在線公司的利益和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具有顯見的一致性。因此,李某對母公司所負忠實義務和同業禁止義務應自然延伸至子公司華佗在線公司,方能實現公司法為母公司董監高設置忠實義務的立法目的,才能實現對母公司美谷佳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則進一步明確,公司法關于董事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應不限于董事所任職的公司自身,還應包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公司法設置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美谷佳公司是華佗在線公司的全資股東,雙方利益具有顯見的一致性,李某對美谷佳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和同業禁止義務應自然延伸至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華佗在線公司。
? ? ?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我們也能夠清晰地觀察到,三級法院在本案爭議焦點的認知上雖然大方向統一,卻真實的存在著“從保守到激進”“從側面迂回到正面出擊”的變化,細品之下頗為有趣。
- 一審法院以“母公司美谷佳公司作為華佗在線公司股東,李某違反對華佗在線公司的忠實義務導致美谷佳公司利益受損”,作為李某需承擔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 二審法院則更進一步,從母子公司利益一致性的角度出發,作出“李某對母公司美谷佳公司所負忠實義務和同業禁止義務自然延伸至子公司華佗在線公司”論斷。
- 最高人民法院在肯定二審法院觀點的基礎上,旗幟鮮明地提出“公司法關于董事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應不限于董事所任職的公司自身,還應包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某種意義上對這一問題給出了“蓋棺定論”式的解答。
? ? ? ?關于本文題述問題,我們贊同法院的裁判觀點。公司法第147條、第148條雖然對董監高忠實義務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說明,但卻并未明確董監高的忠實義務是否當然及于子公司,客觀上造成了實務中存在一些不同認識。
? ? ? ?母、子公司在法律上確實是相互獨立的個體,原則上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各個主體的董監高似乎也只對其所任職的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但如果就此嚴格解釋為“董監高對其未任職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利益無忠實義務”,則董監高勾結第三方直接侵犯其未任職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利益、從而間接損害母公司利益的道德風險將大大提高,這顯然是違背公司法立法本意。
? ? ? ?通過本案,最高法明確“公司法關于董事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應不限于董事所任職的公司自身,還應包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并指出“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公司法設置忠實義務、同業禁止義務的立法本意”,實際是對公司法中所規定的董監高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中的“公司”進行了擴張解釋,該解釋符合立法宗旨和本意,呼應了社會現實需要,對于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以及對董監高的約束是有利的,對校準司法實務中的理論認識、統一裁判標準亦大有裨益。
? ? ? ?此外,本案的還有一個難點在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對于此類商業機會被剝奪的情況下,如何判斷違反忠實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往往難以量化確定。本案結合考慮公司的運營成本、項目的發展前景和技術團隊、資本團隊對項目的投入、貢獻情況,酌定賠償以彌補公司及其背后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及合理期待利益,值得借鑒。
董監高是公司良好治理的核心要素,公司是否制定了妥當的合規制度、是否建立了運行良好的合規機制、董監高是否具有合規理念,直接決定了公司能否穩健經營、有序發展。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合規建議:
1.加強對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審核,切實貫徹執行“準入要求”及“禁入情形”;
2.建立健全公司董監高等管理人員的長效培訓機制和嚴肅懲戒機制,加強對管理能力、合規運營能力、公關能力、法律素養的培訓工作;
3.考慮到部分法院對題述問題仍有不同的認識,為最大限度維護公司(集團)利益,建議可通過公司章程的形式將董監高忠實義務的外延予以明確,并進一步明確規定損害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益的追責方式;
4.如母公司發現董監高存在損害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益的,母公司可以將母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提起損害公司利益之訴,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全文完)
商業賄賂作為嚴重影響企業商譽、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一顆“毒瘤”,歷來是全球打擊的對象。近年來隨著國內外局勢的變化,反商業賄賂日漸成為企業合規的重點。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合規辦法》”),更是將反商業賄賂置于企業合規建設的重點領域。本文將結合反商業賄賂合規背景及重要性,解讀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強調要健全完善懲治行賄行為的制度規范,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規范化法治化,堅決查處行賄行為、特別是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對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個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一般立案追訴標準由2016年《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6萬元以上,下調至3萬元以上。
由此可見,我國司法機關降低了前述兩罪的立案追訴門檻,進一步加大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懲治力度,這無疑拉近了企業與商業賄賂違法犯罪紅線之間的距離。
1.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均未就企業提供何種證據可以達到“無關”的程度作出明確規定。
原工商總局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于2017年11月在接受中國工商時報記者專訪時作出了相關回應:“有證據證明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是指,經營者已制定合法合規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不應放縱或變相放縱工作人員實行賄賂行為。”
2.刑事責任。被譽為“中國企業合規無罪抗辯第一案”的雀巢合規案件中,雀巢公司恰是在審判過程中援引了合規作為抗辯事由,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雀巢公司提交的合規文件充分證明其已盡到合規管理的義務,故被告人鄭某等人的賄賂行為屬于個人行為。由此可見,企業合規已經成為切割單位責任和員工責任的重要依據,甚至成為單位無罪抗辯的有效事由。
2017年11月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相關條款進行了全面修改。其中最明顯的修訂之處在于將違反商業賄賂行為的行政罰款從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至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并新增了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手段。因此,企業應當做好商業賄賂風險防范的全面布局,高度重視企業合規體系建設,規避經營活動中引發的商業賄賂法律風險。
1.行政責任。涉案企業在接受行政調查時,與行政機關保持積極溝通,承諾進行合規整改,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減輕企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該制度系
行政和解制度,主要應用于美國。近年來,我國也開始探索行政和解制度,例如中國證監會于2015年2月出臺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雖然該辦法現已失效,但也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行政和解制度的進步。
2022年9月,威海市文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其制訂的《關于建立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合規審查機制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對合規整改驗收合格的企業作出了不予處罰決定。
2.刑事責任。反商業賄賂合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涉嫌商業賄賂犯罪企業的刑事責任。
- 第一,從國外來看,美國建立的暫緩起訴協議制度,要求涉案企業制定并完善合規計劃,這也是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基本前提。暫緩起訴協議制度既避免了因刑罰而對企業造成的毀滅性打擊,同時也有助于敦促企業建立相關行業的合規管理制度,幫助企業規避再次涉及違法犯罪的風險。
- 第二,從國內來看,自2020年起,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將企業合規納入涉企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綜合考察涉案企業合規整改計劃及落實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最高檢發布的第一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劉某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中,檢察機關與涉案企業Y公司簽署合規監管協議后,圍繞與商業賄賂犯罪有密切聯系的企業內部問題,制定可行的合規管理規范,構建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著手制定企業內部反舞弊和防止商業賄賂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防止企業再次發生相同或者類似的違法犯罪。最終,檢察院成功驗收合規建設情況,推動Y公司查漏補缺并重啟上市申報程序。
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制度建設為企業構筑一道反商業賄賂“防火墻”,在公司業務的各個環節防微杜漸,將商業賄賂扼殺于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以合規賦能企業發展。
以商業賄賂事件高發的醫藥行業為例,近年來國家監管部門,尤其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衛健委等部門陸續出臺了要求醫藥行業廉潔從業、嚴懲商業賄賂行為的文件。某藥企在完成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搭建之前,曾多次因員工涉嫌商業賄賂接受監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罰。在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正式建立后,該公司至今未發生因商業賄賂被調查的事件。
《合規辦法》的亮點之一在于要求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設立首席合規官,全面領導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和運營。商業賄賂是企業內部高發的法律風險,極易滋生于企業高級管理層中,設置合規部門,有助于確保合規部門與市場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可能與反商業賄賂職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部門、職能部門相分離,防止合規部門在調查、處理商業賄賂線索過程中受到干預,甚至再次發生賄賂事件。
當然,隨著合規逐漸成為企業的日常工作,合規不能僅依靠公司的法務或者合規部門。根據《合規辦法》的指導意見以及各大企業的實踐操作,反商業賄賂合規管理工作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道防線”:
- “第一道防線”:由企業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各自承擔本部門合規管理制度的建設,并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及時向合規部門報告商業賄賂風險線索,在反商業賄賂風險防范工作中起“前哨”作用;
- “第二道防線”:企業合規部門承擔合規統籌職能,具體包括負責規章制度、重大合同和決策的合規審查,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調查并出具處置意見,組織開展反商業賄賂合規業務培訓,提供合規法律咨詢,是反商業賄賂工作中的“指導專家”;
- “第三道防線”:企業紀檢監察等監督部門可以按照內部規定監督業務、職能等各部門是否符合合規要求,并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堅守反商業賄賂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線”。
在實踐中,各企業可以根據公司規模、行業特點以及商業賄賂風險大小,搭建適用于企業自身的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本文結合為國內多個大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從以下幾個重點維度介紹如何構建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
在實務中,企業通常采取設立專門電子郵箱、信箱、舉報電話等方式,由合規部門的專門人員負責。企業不僅要鼓勵企業員工及任何第三方人員提供商業賄賂違規線索,還應強調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舉報的積極性。對于未遵守企業反商業賄賂合規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將調查和處理結果作為員工考核、績效分配、評先評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1.風險識別。為了更加有效地規避商業賄賂風險,可以結合企業可能發生商業賄賂風險的領域,制定商業賄賂風險清單,例如員工招聘領域、禮品與招待領域、投資并購領域、廣告宣傳領域等。具體來說,就是將各部門對內管理、對外經營過程中具有商業賄賂風險的行為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使得企業在合規過程中有章可循。
2.流程管控。由于商業賄賂可能滲透在公司業務的各個方面,企業各部門在制定反商業賄賂合規工作制度時,可以以“流程管控”的方式將反商業賄賂合規嵌入到銷售、采購、招聘、投資等每項環節,確保反商業賄賂合規貫穿于企業運營全過程的所有重要節點,合規工作得以環環相扣,從而幫助企業更高效、更準確地識別風險并進行相應整改。
除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外,還應重視從企業內部逐漸培育可持續發展的反商業賄賂企業文化。在員工手冊中突出反商業賄賂內容、定期開展反商業賄賂合規培訓和考核,使反商業賄賂工作常態化,企業從上至下形成遵守反商業賄賂規定的合規管理合力。
“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企業要明確促合規就是促業務的經營理念,推動企業反商業賄賂合規工作體系化、制度化、日常化,才能維護企業的商譽和品牌形象,提前構筑業務安全的堅實防線,亦能在應對調查時掌握主動權。
(全文完)
一、招股說明書重要性內容披露
(一)招股說明書披露準則與重要性信息披露相關的重要內容變化
1. 注冊制背景下重要性原則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體現
根據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7 號——招股說明書》的立法說明,本次招股說明書披露準則的修改原則之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大性、精簡篇幅,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強調按重要性原則披露行業政策法規、子公司、關聯交易、財務會計信息等內容。強調披露內容應具有相關性,圍繞發行人情況進行具體、準確的分析描述,避免簡單重復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會計準則相關內容。”
相比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7 號——招股說明書》,涉及招股書需要披露的重要性或重大內容如下:
2. 部分內容移至附件披露并合并部分章節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7 號——招股說明書》,將落實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規定的安排、股利分配決策程序、股東投票機制建立情況,與投資者保護相關的承諾,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運行情況說明,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情況說明,募集資金具體運用情況,子公司、參股公司簡要情況等內容移至招股書附件。
盡管將上述內容移至附件披露,但相關內容并非完全不在正文體現,比如,涉及重要子公司、募集資金運用、股利分配政策等也需要根據重要性原則在正文中予以體現。
總體來說,在原有招股說明書編報規則要求的基礎上,招股說明書披露要求特別明確突出了重要性原則,與原有招股說明書披露準則相比,主要是特別重點強調了重要控股或參股子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披露,同時,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披露重要性水平確定標準和選擇依據”。
3.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的公告中關于重要性的內容
(二)示例:重要子公司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的確定
1.以重要子公司或參股子公司選取標準為例
從目前IPO上市條件來看,主板、創業板和科創板并未明確主要子公司的標準,但北交所上市條件中,有部分內容也可以作為重要子公司的參考,例如,對發行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占比超過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報受理后至上市前不存在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比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按照中營業收入、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等任何一項財務指標占合并報表相關指標的比例大于 10%作為重要子公司的判斷標準,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公司仍然未區分重要子公司,仍按相同或類似的標準進行披露,隨著注冊制的全面實施,我們理解未來相關披露標準也將越來越更加清晰化。
2.重大關聯交易
就重大關聯交易而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相關需要披露的關聯交易標準,這也可以作為招股說明書界定相關關聯交易是否屬于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
例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發行人關聯交易包括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的判斷標準為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或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絕對值的 0.5%以上的關聯交易。
但從目前來看,部分案例在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上雖然予以區分,但未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明確,考慮明確相關重要性水平的確定依據是本次全面注冊制改革明確提及的內容,我們理解未來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發行人將會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進一步明確相關重要性水平的確定依據。
二、4號及5號監管指引
(一)4號監管指引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4號》(以下簡稱“4號監管指引”)的立法說明,《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4 號》整理《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監管問答》共計 9 項文件,形成了 20 項規定。相較于原規定,本次無重大新增
或修改內容,僅涉及對原規定部分規則的整理完善。其中主要包括針對申報前引入新股東情形,明確紅籌企業拆除紅籌架構、發行人重要子公司股權置換等方式可不視為新股東;針對解除對賭協議的情形,明確會計處理原則等。
具體體現重要性內容的是:
(二)5號監管指引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5 號》(以下簡稱“5號監管指引”)的立法說明,注冊制改革突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調強化市場約束和法治約束,僅保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必要的資格條件、合規條件,因此全面注冊制后,不作為發行條件但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審核標準修改為信息披露要求,
全面注冊制后不再適用的審核標準予以刪除。
5號監管指引新增了研發支出資本化、科研項目相關政府補助、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信息系統專項核查的規定,同時刪除了工程施工(合同資產)余額、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減值、委托加工業務等相關問題的規定。
其中,涉及重要性方面,我們理解主要是增加了以下條款:(1)發行人重要客戶以現金、銀行轉賬以外方式回款的,應清晰披露回款方式;(2)發行人因宏觀環境因素影響存在重大不利變化風險,如法律法規、匯率稅收、國際貿易條件、不可抗力事件等;(3)經銷模式:中介機構應按風險導向和重要性原則,對于報告期任意一期經銷收入或毛利占比超過30%的發行人,原則上應按照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并出具專項說明,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參照執行;(4)簡化了在審期間分紅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了重點披露的內容(如合理性)等。
三、小結
突出信息披露內容的重要性原則是本次注冊制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就需要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分析信息披露內容的重要性與否,而非“眉毛胡子一把抓”,進一步來說,就重要性的選取標準問題,中介機構需要緊跟公司實際及所處行業情況,深度理解信息披露內容的實質內涵和目的,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的判斷依據。
接下來,在結合本次注冊制改革理念的基礎上,我們將分系列對相關信息披露內容重要性標準的確定、選取等方面進行針對性介紹和分析,敬請期待。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