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1日? ?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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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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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簡介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三、小試牛刀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重點解讀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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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實施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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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應急管理部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時《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廢止。
《規定》全文共計24條,適用于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新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重點解讀
一、《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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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確定義了六種情形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1、首次明確誰是主要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2、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做出明確的界定
●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 《規定》將以下六種情況明確定義為: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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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 《規定》第二十條
其他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罰款規定
●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金額為上一年年收入20%-50%。
● 修改后的《規定》與《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一致,并將罰款金額按事故類別分不同階次予以規定
(見下圖)
4、按《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增加了對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規定
注:此內容在《規定》(試行版)上是沒有的
5、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內容,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金額進行了細化
●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金額如下:
發生一般事故,罰款金額為30-100萬
發生較大事故,罰款金額為100-200萬
發生重大事故,罰款金額為200-1000萬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罰款金額為1000-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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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將《新安全生產法》中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時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罰款金額根據死亡、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合理劃分了三個階次
▲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 《規定》將一般事故罰款金額劃分三個階次
▲ 《規定》將較大事故罰款金額劃分三個階次
▲ 《規定》將重大事故罰款金額劃分三個階次
▲ 《規定》將特別重大事故罰款金額劃分三個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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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的不同情形所對應的罰款幅度,予以細化量化
●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①不立即組織搶救②擅離職守③逃匿④瞞報、謊報、遲報的,罰款金額為上一年年收入60%-100%
▲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金額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
? ? (一)①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 ? (二)④遲報或者⑤漏報事故的;
? ?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②擅離職守的。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金額為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一)④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⑥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⑦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⑧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⑨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事故調查中⑩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③逃匿的。
● 規定將《新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以上違法情形(①-⑩)的罰款金額按是否貽誤搶救或造成事故擴大或影響事故調查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后果情形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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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試牛刀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經理不是主要負責人。
A、正確? ? ? B、錯誤
【答案解析】B,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都是主要負責人,詳見本篇“首次明確誰是主要負責人”內容。
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做出明確的界定,屬于漏報情形的是(? )
A、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B、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C、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
D、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
【答案解析】B
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是依照哪些法律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
A、《新安全生產法》
B、《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C、《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D、《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答案解析】AB
4)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A、正確 B、錯誤
【答案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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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部門:安委會辦公室
編? ? ? ? 輯:姜紅
審? ? ? ? 核:吳啟帆
審? ? ? ? 批:丁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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