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月刊
第10期? 共12期
內部刊物 僅供參考
禁止對外轉載
10月
目錄
監管動態
行業資訊
第三季度監管處罰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
法務課堂
保險公司調查客戶病例是否合法?
第三季度監管處罰
一、總體情況
2023年第三年季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險機構及保險業務罰單合計713張,處罰金額累計27.22億元,處罰機構389家,處罰人員603人。
2023年 | 2022年 | |
罰單數 | 713張 | 610張 |
處罰金額 | 27.22億元 | 8356萬元 |
處罰機構 | 389家 | 365家 |
處罰人員 | 603人 | 467人 |
2023年第三季度在罰單數量、處罰金額、處罰機構、處罰人員方面均大幅度上升。
監管動態
二、全國區域分析
本季度,罰單數量在全國區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等,其中山東省罰單數量最多,罰單合計81張。
處罰金額在全國區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市、重慶市、山東省等,處罰金額累計均超過900萬元,其中:北京市處罰總金額最高,高達26.35億元。
三、受罰機構分析
本季度,財險公司罰單數量最多,罰單合計340張,壽險公司罰單合計260張。
本季度,支付公司處罰金額最高,處罰金額累計26.33億元,財險公司處罰金額累計5638萬元。
四、業務領域/處罰要點分析
本季度,罰單涉及業務主要集中在財務業務數據、銷售理賠、內控與合規、員工行為管理、公司治理等。其中:
財務業務數據涉及罰單291筆,頻次占比32.26%,涉及處罰金額3190萬元;
銷售理賠涉及罰單245筆,頻次占比27.16%,涉及處罰金額4.657億元;
內控與合規涉及罰單188筆,頻次占比20.84%,涉及處罰金額1516萬元。
財務業務數據、銷售理賠、內控與合規業務領域是處罰重災區,受罰主體主要為財險公司、壽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等。
本季度,主要違規要點集中在:給予合同以外利益、虛構業務套取資金、虛列費用、編制或提供虛假資料、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等五個方面。其中:
給予合同以外利益涉及罰單97筆,頻次占比16.87%,涉及處罰金額689.6萬元;
虛構業務套取資金涉及罰單83筆,頻次占比14.43%,涉及處罰金額747.5萬元;
虛列費用涉及罰單78筆,頻次占比13.57%,涉及處罰金額770萬元。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
一、介紹和宣傳保險
《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于2023年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2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公眾介紹保險知識、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重點講解保險條款中的專業性詞語、集中性疑問、容易引發爭議糾紛的行為以及保險消費中的各類風險等內容。
2、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
行業資訊
1、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的原則收集處理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并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
2、投保人投保后,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將所銷售的保險業務相關信息如實完整及時地提供給其所在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利于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
1、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雙方合作協議中明確其他機構的信息收集處理行為要求,定期了解其他機構執行協議要求情況。
2、具有保險銷售業務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相關協議中確定合作范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3、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依照雙方業務合作約定,將所銷售的保險業務相關信息如實完整及時地提供給與其具有保險銷售業務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
4、保險公司應當支持依照雙方業務合作約定,將保險業務相關保單存續期管理信息如實完整及時地提供給該保險中介機構,以利于該保險中介機構為投保人提供后續服務。
5、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中介機構在從事保險銷售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合作協議要求情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糾正,并依法追究該保險中介機構責任。
三、更新合作協議內容
1、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銷售各項管理制度,加強保險銷售人員身份和保險銷售業務真實性管理;應當明確各級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銷售管理責任,建立銷售制度執行、銷售管控和內部責任追究機制。
2、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
3、保險公司應當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細化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優化退保流程,不得設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卻條件。
4、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規范歸檔資料和數據的保管、保密和調閱程序。
5、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復雜程度、保險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類分級。
6、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
四、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
1、具有保險銷售業務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雙方業務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數據對接。
2、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財務、人員等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確保系統數據準確、完整、更新及時,并與監管機構要求錄入各類監管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信息保持一致。
3、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在其官方網站、官方APP等官方線上平臺公示本公司現有保險產品條款信息和該保險產品說明
。
4、保險公司應當在官方線上平臺披露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并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明確提示投保人該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
五、系統對接和網站建設
1、保險公司決定停止使用保險產品條款的,應當在官方線上平臺顯著位置和營業場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該保險產品條款信息和該保險產品說明的顯著位置標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該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2、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在官方線上平臺顯著位置和營業場所公告。
3、在保險公司未就某一保險產品發出停止銷售或者調整價格的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產品即將停止銷售或者調整價格。
六、停售相關要求
1、離職保險銷售人員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30日內明確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關該保險銷售人員的離職信息。
2、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終止合作,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0日內明確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終止合作的信息、保險合同狀況以及獲得后續服務的途徑。
3、保險銷售人員離職后、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終止合作后,不得通過慫恿退保等方式損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七、離職相關要求
1、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2、發現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投保人的保險需求與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明顯不符的;投保人持續承擔保險費的能力明顯不足的;投保人已購買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同類型保險,繼續投保屬于重復保險或者超額保險的。
3、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代領保險金,不得經手或者通過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賬戶支付保險費、領取退保金、領取保險金。
4、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意思就是保險行業以外的人)不得違法違規開展保險退保業務推介、咨詢、代辦等活動,誘導投保人退保,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八、其他銷售規定
保險公司調查客戶病例是否合法?
Q:保險公司有權調查被保險人的病歷嗎?這算不算侵犯隱私權?
A:其實,早在投保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授權保險公司調查我們的既往病史了。
在理賠時,我們會重新授權保險公司對我們的身體健康狀況和保險事故進行調查。
某互聯網產品《隱私政策》
答:合法!
法務課堂
那保險公司去調查了,醫院或者體檢機構就這么乖乖地配合?醫院或體檢機構泄露了我的健康信息,算不算侵犯隱私權?
某公司理賠聲明
2013年國家衛計委、中藥管理局修訂《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特別指出,保險公司用于商業保險審核時,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患者的部分或全部病歷。所以保險公司經過我們的授權調查病歷,是合法的。
百年人壽遼寧分公司
合規管理部
—————————
第10期? 共12期
內部刊物 僅供參考
禁止對外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