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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合規月刊

其他分類其他2022-03-29
368

合規

月刊

強化合規建設
? ? ? ?營造清風正氣

第3期 共12期

內部刊物 僅供參考
禁止對外轉載

目 錄

反洗錢課堂

風險提示

監管動態

合規課堂

以案說險

十類違規行為,銀保監會將排查!

“倒簽單”領罰單!違反了哪些保險規定?

打擊洗錢犯罪

打擊金融類犯罪

保險人義務

十類違規行為,銀保監會將排查!

監管動態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于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開展為期3個月的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涉及范圍廣泛,從保險機構到銷售人員全部覆蓋
其中,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以法人機構為責任主體,部署各級分支機構全面梳理檢視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
銷售人員包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所有人員(即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勞務派遣人員、非全日制用工人員)、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紀從業人員。
自查內容方面也涉及互聯網營銷的各個環節。

監管動態

《通知》要求,自查各級機構建立及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管理責任情況,包括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承諾制度機制;是否要求銷售人員備案有關自媒體賬號和營銷宣傳內容等情況;是否做好對銷售人員自媒體賬號的檢測管理,等等。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必須持牌經營
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強調保險機構及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的合規性,整治“無照經營”及其引發的銷售誤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保險市場發展。

監管動態

1.??發布未經機構統一制作的產品介紹、銷售策和營銷活動等信息;
2.??發布未經公司審批或授權的公司形象、保險服務、宣傳理念等內容;
3.??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或承諾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
4.??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片面宣傳或夸大宣傳的內容;
5.??發布內容中使用易與銀行理財、基金、債券等金融產品相混淆的描述;
6.??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的內容;
7.??誤導性解讀監管政策的內容,或使用、變相使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宣傳的內容;
8.??未經公司允許發布增員廣告;
9.??擅自組織、安排或委托他人通過轉發信息、咨詢、答疑等形式開展互聯網營銷宣傳;
10.??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聯網平臺的聊天群中發送違規信息。

監管動態

近年來,互聯網成為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商業宣傳推廣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管控不力,誤導性宣傳時有發生。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銷售誤導一直是保險業的頑疾之一,也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之一,在互聯網渠道則更具誤導性。《通知》從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的角度規范銷售人員的互聯網營銷宣傳內容,有利于防止銷售誤導,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自媒體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抖音視頻、快手視頻、微博帖子、小紅書筆記、今日頭條帖子等

風險提示——

風險提示

“倒簽單”領罰單!違反了哪些保險規定?

倒簽單,顧名思義,就是今天簽了一個昨天起保的單。或者說起保日期早于核保通過日期。
那么,“倒簽單”到底違反了什么規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通過幾個保險處罰案例來看下: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7、9號
當事人:某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某養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場有限公司團體保險,保費收入358800元,承保產品為**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等11款團體保險,承保日期為2021年2月24日。經查,該公司人為將該保單的生效日期定為2021年1月1日,導致某牧場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通過理賠申請,合計獲得理賠款17039.81元,均系相關人員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上述兩項保險業務活動中,某養老山西分公司將保單生效日期確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賠付承保日期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共計22938.89元。

一、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風險提示

上述利用保險業務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太平養老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對保險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董某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二、承保理賠控制不嚴格

營銀保監罰決〔2020〕6號
當事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橋支公司
經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具體表現為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使之早于核保通過日期;理賠檔案中用氣象預報代替氣象證明。保單生效日(2018年7月14日)早于核保通過日期(2018年7月18日)。此單最后一位繳款人盧XX2018年7月13日(周五)繳費后未通知你公司,14日和15日為休息日,……從7月16日至18日連續4次提交資料才核保通過。7月17日,投保人報案7月14日遭遇暴雨出險,18日你公司人員現場查勘后,告訴投保人保險尚未核保通過,無法賠償,投保人認定最后一筆保費是13日繳存的,就應賠償,如不賠償將進行投訴甚至起訴。你公司為了維護聲譽和便于以后開展業務,在18日下午提交核保時,將保險生效時間人為修改為“7月14日”。

風險提示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保監發﹝2010﹞69號)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規范……核保……等控制事項”和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規范……結案歸檔等控制事項,確保理賠質量和理賠時效”的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三、未如實記錄保費收入

京保監罰[2012]6號
當事人:某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2010年共承保意外險保單68份,涉及保費收入425.67萬元,全部以核保通過日期確認保費收入,其中63份(占比92.65%)保單的核保通過日期晚于保險起期。2010年共處理意外險批單30份,全部批單的核批通過日期晚于批單生效日期。
你公司未如實記錄意外險保費收入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打擊洗錢犯罪

反洗錢課堂

金融機構是社會資金流動的主要載體,其在國家支付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其有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的潛在風險。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法》的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和可疑交易資金監測,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 反洗錢是國家賦予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

■ 卷入洗錢犯罪,將受到法律制裁,并被禁止享受金融服務

■ 發現洗錢活動,您可以通過如下途徑舉報:

向公安機關舉報
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地市支行反洗錢部門舉報
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舉報

打擊金融類犯罪

合規課堂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如何防范?

牢記“三個切莫”
1、切莫貪圖小恩小惠,警惕虛假金融產品宣傳,不給犯罪分子行騙的機會。
2、切莫相信一夜暴富,投資要走正規渠道,在正規金融機構購買投資產品,防范非法集資和投資陷阱。
3、切莫疏于與家人溝通,遇事多與家人商量,有疑問及時向子女求助,識別金融騙局,遠離非法金融活動。

合規課堂

做到“六個一律”
1、接到陌生電話,只要談到銀行卡,一律掛掉。
2、談到中獎,若確定不是自己參與的活動,一律掛掉。
3、談到“電話轉接公安局、法院”,一律掛掉。
4、收到不明短信,但凡讓點擊鏈接,一律刪除。
5、微信里不認識的人發來鏈接,一律不點。
6、提到“安全賬戶”的,一律是詐騙。
警惕“六個凡事”
1、凡是自稱公檢法要求匯款,都是詐騙。
2、凡是讓你匯款到“安全賬戶”的,都是詐騙。
3、凡是通知中獎、領取補貼要你先交錢的,都是詐騙。
4、凡是通知家屬出事要匯款的,都是詐騙。
5、凡是電話中索要銀行信息及短信驗證碼的,都是詐騙。
6、凡是讓你開通網銀接受檢查的,都是詐騙。

以案說險

以案說險——保險人義務

案情簡介

?客戶W先生于2020年8月31日投保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附加某補償醫療保險,此保單是經由合作某代理公司業務員銷售。W先生于2022年8月29日起訴我司,稱其在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未為其詳細講解條款,僅是讓其簽字,現以欺詐訂立保險合同為由要求我司退還全部保費。

案例分析

?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以案說險

? 業務員在銷售時已向原告說明相關格式條款所包含的內容,并且已出示、講解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故W先生已喪失撤銷權。最終法院判決我司勝訴。

風險提示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之一為說明告知保險合同的內容、免責條款等細則,所以在銷售保險產品時,要詳細給客戶講解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等,如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將不產生效力。為避免發生后續不必要的糾紛,說明告知對于保險人而言很重要。

強化合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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