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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鄉村振興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其他分類其他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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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鄉村振興
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糧食

鄉村振興 利國利民

? 目? ? ? ?錄

? 一、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稅費優惠
(一)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 1.“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 2.“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 ? ? ?得稅
? 3.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4.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 5.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 6.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7.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8.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 9.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10.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 11.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 1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13.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 14.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15.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 16.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 17.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 18.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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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20.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1.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農業稅
? ? ?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22.農業特產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3.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24.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25.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6.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27.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四)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28.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
? ? ?即征即退100%
29.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30.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
? ? ?即征即退70%
31.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
? ? ?即征即退50%
32.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總額
33.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入
? ? 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34.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二、促進脫貧人口穩定就業稅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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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
35.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36.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37.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稅收扣減
38.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扣減
39.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40.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41.吸納隨軍家屬就業免征增值稅
42.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4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44.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45.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46.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47.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4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49.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50.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52.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53.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支持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稅費優惠
(一)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54.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55.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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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56.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7.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58.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59.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60.農村烈屬等優撫對象及低保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6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五)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
62.公共租賃住房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六)垃圾處理費優惠
63.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回遷住房建設項目,保障性
? ? ? 住房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垃圾處理費
四、醫療養老托育稅費優惠和農村低收入人群稅費優惠
(一)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64.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65.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養老托育稅費優惠
66.養老托育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67.提供養老托育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68.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 ? ? ? ? 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69.老年服務機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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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 ? ? ?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71.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的機構土地閑置費、防空地下室
? ? ?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72.新建養老院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73.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土地閑置費、
? ? ? 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三)農村低收入人群稅費優惠
74.對特殊群體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優惠政策
75.對特殊群體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優惠政策
五、金融服務政策稅費優惠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7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7.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8.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7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80.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81.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82.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83.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84.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85.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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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 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87.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88.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89.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六、土地支持政策稅費優惠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0.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二)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1.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三)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2.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四)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稅收優惠
?93.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優惠
?9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9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六)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稅收優惠
?96.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七)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稅收優惠
97.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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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稅費優惠
(一)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1.“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畜禽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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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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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
3.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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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產品。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用物資銷售給本社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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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5.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購銷合同簽訂雙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
合同標的為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二)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6.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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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7.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部分鮮活肉蛋產品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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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8.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享受條件】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 ?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不屬于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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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9.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 ?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不屬于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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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10.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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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11.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
【優惠內容】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享受條件】
?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1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業生產者
【優惠內容】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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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13.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進口飼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進口《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內的飼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14.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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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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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國稅流字[2008]2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國稅流函[2008]34號 )第四條
15.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有機肥料,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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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16.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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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生產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出具報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一條、第四條
17.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農膜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膜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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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事農膜生產銷售、批發零售。
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五條
18.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種子、種苗、農藥、農機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農藥是指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 ? 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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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19.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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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
20.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
【優惠內容】
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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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21.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農業稅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個體戶或個人
【優惠內容】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22.農業特產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戶或個人
【優惠內容】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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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57號)
23.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第二條
24.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農業機耕等農業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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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
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
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25.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購買農用三輪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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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
26.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主體】
漁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27.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享受主體】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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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由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
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四)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28.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體】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及電力、熱力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及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享受條件】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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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技術要求。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29.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纖維板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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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自產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享受條件】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30.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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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
【享受條件】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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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31.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享受主體】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的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
【享受條件】
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廢水排放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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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技術要求。
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32.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以鋸末等為原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企業以鋸末、樹皮、枝丫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符合產品標準。
產品原料100%來自鋸末、樹皮、枝丫材。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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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33.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為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企業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為主要原料,生產的代木產品、電力、熱力及燃氣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34.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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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沼氣工程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單體裝置容積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產沼氣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國家有關沼氣工程技術規范的項目。
廢水排放、廢渣處置、沼氣利用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不產生二次污染。
項目包括完整的發酵原料的預處理設施、沼渣和沼液的綜合利用或進一步處理系統,沼氣凈化、儲存、輸配和利用系統。
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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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二、促進脫貧人口穩定就業稅費優惠
(一)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35.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政策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內財稅〔2019〕770 號) 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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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從事個體經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一條、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70號)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36.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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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我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上述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二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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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70號)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37.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我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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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以上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第一條
38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35-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以上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以上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

-36-

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第二條。
39.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隨軍家屬
【政策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40.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 ? 隨軍家屬
【政策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41.吸納隨軍家屬就業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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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新開辦企業。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42.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 ? 【享受主體】
? ? 軍隊轉業干部
【政策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38-

4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 ? 【享受主體】
?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政策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 號)第一條
44.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 ? 【享受主體】
? ? 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
【政策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45.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 ? 【享受主體】
? ? 殘疾人

-39-

【政策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第八條
46.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政策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4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號)
47.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政策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
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 100 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 條第一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 號)
4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政策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 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 25 (含 25 )且實際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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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人數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 號)第一條
(二)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49.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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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50.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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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
5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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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在50%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減征。
內蒙古自治區減按50%征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我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相關地方稅費的通知》(內財稅〔2019〕113號)。
52.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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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53.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三、 支持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稅費優惠
(一)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54.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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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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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55.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
【優惠內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2.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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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56.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57.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占用耕地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第二款
58.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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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三)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59.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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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九條
60.農村烈屬等優撫對象及低保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九條
(四)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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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五條
(五)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
62.公共租賃住房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
【優惠內容】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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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五條、第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垃圾處理費優惠
63.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回遷住房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垃圾處理費
【享受主體】
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回遷住房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政策內容】
垃圾處置費中的建筑垃圾處理費暫按現行標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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噸)的30%收取。
【享受條件】
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回遷住房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政策依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辦發〔2013〕10號)
四、醫療養老托育和農村低收入人群稅費優惠
(一)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64.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醫療機構
【優惠內容】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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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65.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醫療機構
【優惠內容】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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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二)養老托育稅費優惠
66.養老托育機構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
【政策內容】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享受條件】
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
67.養老托育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
【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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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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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
【政策內容】
自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69.老年服務機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服務機構。
【政策內容】
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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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享受條件】
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70.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
【政策內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一、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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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71.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的機構土地閑置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的機構。
【政策內容】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的土地,免征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的建設項目,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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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享受條件】
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72.新建養老院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養老院。
【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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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享受條件】
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
【政策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第十三條
73.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土地閑置費、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
【享受對象】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
【政策內容】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土地閑置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收取土地閑置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享受條件】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
(三)農村低收入人群稅費優惠
74.對特殊群體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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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致貧返貧人口實施傾斜支付政策,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額。
【政策依據】
《呼和浩特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呼醫保發〔2021〕50號)
75.對特殊群體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
【優惠內容】
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繳費檔次養老保險費。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上述困難群體和其他已脫貧人口可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困難人員參保繳費提供資助。對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引導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鞏固拓展社會保險扶貧成果 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通知》人社部發〔202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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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務政策稅費優惠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7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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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77.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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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適用“優惠內容”第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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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五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78.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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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7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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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享受條件】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農戶貸款;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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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
80.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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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農戶貸款;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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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
81.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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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82.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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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83.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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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84.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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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85.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

-76-

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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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86.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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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87.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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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88.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89.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訂立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的雙方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保險合同屬于農林作物、牧業畜類。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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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
六、土地支持政策稅費優惠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0.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
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五)項
(二)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1.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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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
農業生產者將土地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四條
(三)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92.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出租國有農用地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出租的土地為國有農用土地。
2.農業生產者將土地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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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一條
(四)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稅收優惠
93.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優惠
? ? 9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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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經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一條
9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六)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稅收優惠
96.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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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因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七)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稅收優惠
97.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優惠內容】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條件】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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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
? ? ? ? ? ? ? ? ?農業強
? ? ? ? ? ? ? ? ? ? ? ? ? ? ? ?農村美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民富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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