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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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一、減免稅費負擔
1.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6.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7.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9.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0.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11.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12.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13.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4.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5.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16.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7.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18.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9.賬簿印花稅減免
三、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20.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21.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2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2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2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2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26.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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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稅費負擔
1.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5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 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45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 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 15 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 15 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01-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5 號)
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
-02-
征收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 ? 享受政策的主體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5 號)
?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號)
?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號)第一條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 ?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
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
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0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 ? ?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 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二條
-04-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2 號)
?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4.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 ?1.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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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
? 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 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06-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 度,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三條、第四條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5 號)
6.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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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 ?企業在職職工總數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號)第四條
7.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 30 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 號)
-08-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 ?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25 號)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09-
9.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稅
【享受主體】
?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 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2.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 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0-
?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 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 場報價利率 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 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 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11-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 際存續月數×12。
? 2.適用“優惠內容”第 2 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 ?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 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 1000 萬元以下(含) 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 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一條、第三條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號)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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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一條
?6.《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10.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 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 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 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 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 承包耕地均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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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 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4-
11.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
〔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15-
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 ? ?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 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 區域。
?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 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 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號)
-16-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12.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 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300 萬元(含 300 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 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3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 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1000 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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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
〔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 ? ?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 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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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 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 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5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 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號)
13.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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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 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二條、第三條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一條
14.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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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 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 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 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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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一條、第四條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5.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 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 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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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集體戶; 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二條、第四條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6.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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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 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 ?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號)執行。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三條
?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7.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 值稅
【享受主體】
?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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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1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 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 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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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 12 個自然月的
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 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第六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18.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 前扣除
【享受主體】
?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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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 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 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 部委令 2010 年第 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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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 %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
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 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 稅〔2017〕22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19.賬簿印花稅減免
【享受主體】
? ?所有企業
【優惠內容】
?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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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 ? 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 號)
三、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20.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 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 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 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 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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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 12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 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 ? ?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 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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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 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 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10 號)第一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號)
21.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 年(36 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 12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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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 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 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 21 號)
2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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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 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2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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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2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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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2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 轉業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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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 號)第一條
26.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 至 8 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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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第八條
27.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 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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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5 人(含 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 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 C 級或 D 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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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 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 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 ? ?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 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 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 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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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