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支持重點群體、退役軍人、殘疾人
創業稅收優惠指引匯編
目錄
一、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減
二、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減
三、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值稅
四、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稅
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八、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
? ? ? ? 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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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 ?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 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 ? ?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 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 ? ?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 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 ? ?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 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優惠內容】
? ?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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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 ? ? ?我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 ?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 ?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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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 ? ?我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 (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涉及(內財稅〔2019〕77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 年12月31日.
【享受條件】
? ? ?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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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額為限。
? ? ?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 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 ?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 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第一條、第五條
? ? ?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 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10 號)第一條
? ? ?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號)
? ? ? ?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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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70號)
? ? ? ?5.《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二、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 ?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 ?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 ? ? ?我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 ?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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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我區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 ?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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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 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 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 ?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 號)
? ? ?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
三、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 ? ?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 ?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 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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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四、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主體】
? ? ?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 ? ?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 ? ?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 ? ?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五、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 ? ?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 ?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 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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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 ? ?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 ?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 ?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
七、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 ? ?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 ? ?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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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 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第八條
八、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 ? ?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 ? ?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 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
? ? ?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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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 ? ? ?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 ? ?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 ? ?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 ? ?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 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 ?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 C 級或 D 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 ? ? ?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 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 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 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 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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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以 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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