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月刊
第12期 共12期
內部刊物 僅供參考
禁止對外轉載
目錄
/contents
貳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行業資訊
叁
百年人壽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獲中保協通報表揚
公司動態
肆
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效力和變更條件
法務課堂
壹
11月監管處罰分析
監管動態
11月監管處罰分析
一、總體情況
2023年11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險機構及保險業務罰單合計179張,處罰金額累計2033萬元,處罰機構97家,處罰人員120人。
2022年11月罰單合計213張,處罰金額累計3044萬元,處罰機構130家,處罰人員147人,與同期對比,2023年11月在罰單數量、處罰金額、處罰人員、處罰機構方面均有所下降。
壹
省局罰單合計69張,占本月罰單的38.55%,處罰金額累計543.5萬元,占本月罰沒總金額的26.74%。
分局罰單合計110張,占本月罰單的61.45%,處罰金額累計1489萬元,占本月罰沒總金額的73.26%。
二、全國區域分析
本月,罰單數量在全國區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東省、云南省、北京市、廣東省、江蘇省、河南省等,其中:山東省罰單數量最多,累計罰單50張。
本月,處罰金額在全國區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山東省、云南省、江蘇省等,累計處罰金額超200萬元,其中:山東省罰沒總金額最高,高達469萬元。
在罰單數量、處罰金額方面山東省均處于首位。
三、受罰機構分析
本月,財險公司罰單數量最多,罰單合計82張,壽險公司罰單合計63張。
本月,財險公司處罰金額最高,處罰金額累計1247萬元,壽險公司處罰金額累計509.6萬元。
四、 涉及處罰業務分析
本月,罰單涉及業務主要集中在銷售理賠、財務業務數據、內控與合規、公司治理、員工行為管理等。其中:
銷售理賠涉及罰單74筆,頻次占比34.42%,涉及處罰金額738.1萬元;
財務業務數據涉及罰單56筆,頻次占比26.05%,涉及處罰金額680.5萬元;
內控與合規涉及罰單42筆,頻次占比19.53%,涉及處罰金額422.1萬元。
銷售理賠、財務業務數據、內控與合規業務處罰是處罰重災區,受罰主體主要為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等。
本月,主要違規要點集中在:給予合同以外利益、虛構業務套取資金、編制或提供虛假資料、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或費率、經營許可證管理不到位等五個方面。其中:
給予合同以外利益涉及罰單30筆,頻次占比19.61%,涉及處罰金額314.9萬元;
虛構業務套取資金涉及罰單19筆,頻次占比12.42%,涉及處罰金額205.6萬元;
編制或提供虛假資料涉及罰單18筆,頻次占比11.76%,涉及處罰金額233.5萬元。
五、 涉及處罰要點分析
六、單筆大額罰單
處罰機構名稱 |
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 |
B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處罰金額 |
公司:73萬元
相關責任人員:21.5萬元
共計94.5萬元
|
公司:80萬元 |
違法違規事實 |
虛構業務套取資金、編制或提供虛假資料、跨區域經營 |
業務數據不真實、未取得合法資格銷售、給予合同以外利益、虛列費用、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或費率 |
處罰依據 |
《保險法》第86、116、161、170、171條 |
《保險法》第86、116、135、161、170條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 |
溫州監管分局 |
常州監管分局 |
《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12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實施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
貳
《辦法》的公布,一方面,對于金融機構起到了震懾作用,強調對于違法違規行為將予以嚴厲懲戒,另一方面,細化了各類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和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相匹配。
保險業處罰分五個處罰層次
《辦法》提到,保險業處罰可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適中處罰、從重處罰五個層次。
1.不予處罰,《辦法》第13條規定,有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法行為已超出法定處罰時效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以下進行處罰,但適用警告、通報批評和沒收違法所得的除外。沒有規定最低罰款金額只規定最高罰款金額的,不適用減輕罰款。
3.從輕罰款,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40%以下處以罰款。
4.適中罰款,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40%以上、70%以下處以罰款。
5.從重罰款,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70%以上、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幅度內處以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處罰時效,《辦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五年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此外,《辦法》還明確,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各監管局可以調整適用。濫用處罰裁量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年人壽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獲中保協通報表揚
近日,百年人壽收到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2023年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開展情況的通報》(中保協函〔2023〕241號)。《通報》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對表現突出的會員單位進行了公開表彰,百年人壽憑借優秀的活動組織和精彩的活動表現,尤其是在五進入中與公眾進行良好的互動宣傳,成功入圍了“通報表揚二類單位”名單,這也是繼2020、2021年之后,百年人壽78保宣日活動連續多年獲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認可與贊揚。
叁
百年人壽一直高度重視和配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開展的各項工作,在今年的7.8保險公眾宣傳日期間,百年人壽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統一部署,圍繞“保險力量為奮斗的你加把勁”活動主題,聚焦保險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回歸保障本源,服務國家戰略,凝聚行業共識等內容,上下聯動、同向發力,在全國20家省級分公司及390余家分支機構組織開展了“健康生活每一天”“唱響新征程,綠色環保跑”“保險力量,為奮斗的你加油”直播活動以及“保險五進入“等一系列精彩紛呈、亮點不斷的保險宣傳活動,從多個維度積極踐行保險核心價值和社會責任,展示了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一直以來,百年人壽舉辦的各項活動深受官方認可。2021年,百年人壽成功入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7.8保宣日話動”通報鼓勵單位"名單;2020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別向百年人壽發送了感謝函,贊揚公司在2020年“7.8保險公眾宣傳日“期間的突出表現,尤其是精心設計的海報聚心成愛”,從全行業報送的115張海報中脫穎而出,入選行協宣傳主題海報。此外,百年人壽舉辦的"3·15保險消費者權益教育宣傳周“活動在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榮獲銀保監會評選的“優秀組織單位”稱號。
此外,百年人壽積極踐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教的主體責任,用心組織,用情互動,用力提升,努力擦亮”金融為民“的宣教底色,截至目前,2023年共計組織了2000余場活動宣傳,推送了6000余篇宣傳素材,拍攝了800余條宣傳短視頻,觸達了330余萬消費者人次,積極展現了險企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新擔當、新氣象。
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效力和變更條件
案例簡介
肆
客戶袁某于2015年1月17日作為投保人為其丈夫寧某在保險公司購買個人護理保險,保險期間30年,年交保險費1575元。2020年6月投保人袁某突發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寧某申請將保單的投保人變更為自己本人。經保險公司初審并詢問得知,投保人袁某與前夫韓某育有一子,現已成年。保險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告知被保險人寧某,在投保人身故后,解除保險合同權益中體現的保單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應作為投保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關系認定,并在發生遺產分配時需要由投保人袁某的全體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并出具意見。
如果被保險人申請變更保單的投保人為本人,需征得投保人袁某的父母、子女作為繼承人的意見,經共同簽字同意后才可以為其辦理投保人變更事宜。
本案例的焦點是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我國法律對于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效力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投保人身故后,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案情分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主要權利。
《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上述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能夠看出,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享有解除保險合同、取得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合法的財產權利。
其次,依照《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在投保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合法財產應作為遺產依法繼承,投保人的繼承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如繼承人不同意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的,則可以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合同解除后,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遺產,依法發生繼承。
本案例中,寧某作為被保險人,在投保人袁某身故后,要求將投保人變更為其本人寧某,無法律依據與合同依據。本案保險合同目前尚有效,至于涉案保險合同解除與否,是投保人繼承人自行處理的范疇,若作為被保險人寧某不愿保險合同被解除,其應先行解決其繼承權問題,再回歸本案依法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的除外。因此,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可向投保人或投保人的繼承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從而保障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百年人壽遼寧分公司
——————————
合規管理部
第12期? 共12期
內部刊物 僅供參考
禁止對外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