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揚清風
2023年8月
中再集團紀檢工作學習交流
內部資料
黨紀法規
工作交流
紀法課堂
再揚清風
總第三期
黨紀法規
03
六項紀律之組織紀律
工作交流
集團紀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對子公司紀委和大地基層機構開展調研
集團紀委:聚焦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與戰略發
展部、審計部、黨群工作部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中再壽險紀委:
開展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專題調研
目錄/contents
06
08
紀法課堂
紀檢業務探討:精準規范運用第一種形態有
關問題探析
以案釋紀:向請托人放貸收息構成違紀
還是受賄
12
17
10
再揚清風
一、黨紀法規
六項紀律之組織紀律
? ? ?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黨的組織制度。我們黨是按照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政黨,以民主集中制為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黨章規定的“四個服從”,既是黨最基本的組織原則,也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黨的力量來自組織,組織嚴密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組織紀律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
? ? ? 第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
? ? ?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內容豐富,黨章規定了它的六條基本原則,第一條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是最基本的組織紀律。
? ? ? 第二,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行為(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
? ? ? 請示報告制度是加強組織管理、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載
黨紀法規
2023年第03期
體。針對有的黨員領導干部目無組織、泥牛入海無消息等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向以下行為“亮劍”: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 ? ? 第三,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行為(第六十八條)
? ? ?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同學、同行、同鄉、同事等小圈子聚會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會形成宗派主義、山頭主義、小圈子。”黨是大家庭,黨的干部都是來自五湖四海,不能互相抱團、利益交換。
? ? ? 第四,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
? ? ? 具體包括: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侵犯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權利,侵犯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申訴權利等行為。
? ? ? 第五,違反干部人事制度的行為(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
? ? ?干部人事問題廣受關注,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條例》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依次針對在選舉等活動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違反人事制度的行為。
2023年第03期
? ? ? ?第六,制造瑕疵黨員身份的行為(第七十五條)
? ? ? 一個黨員就是一面旗幟,共產黨員是光榮稱號,不容玷污。嚴把黨員“入口關”,維護黨員身份與稱號的嚴肅性,直接關系到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以上行為都在處分之列。
? ? ? ?第七,明顯不當的涉外行為(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
? ?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除了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等違紀處分規定外,還包含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等違紀處分條款。
工作交流
二、工作交流
集團紀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對子公司紀委和大地基層機構開展調研
? ? ?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以有力政治監督保障黨的二十大決策部署落實見效”。年初集團年度工作會議,部署了高質量發展“三步走”戰略和黨建領航工程,明確了2023年重點工作任務。作為肩負監督專責的紀檢機構,應當深刻領會中央精神要求,了解掌握集團系統各單位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和監督情況,督促推動各單位不折不扣落實決策部署。
? ? ? 5月以來,集團紀委辦公室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為題開展了調研。調研聚焦高質量發展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在基層單位,尤其是在近年來發生過違紀違法問題單位的落實情況,通過以下看上、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方式,了解五家子公司紀委關于主題教育、教育整頓、監督合力機制建設情況,以及大地保險部分分支機構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黨建促業務、監督檢查、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等相關工作情況,從中檢驗各單位監督工作發揮保障執行作用情況。
? ? ? 調研發現,對照中央關于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的要求,集團系統在監督
2023年第03期
? ? ? 工作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子公司及大地省分公司監督合力作用發揮有限,距離“以黨內監督主導,貫通各類監督”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大地保險各省分公司黨委巡察工作距離聚焦政治監督定位以及全面體檢的標準要求有差距;各級紀委履職水平距離高質量紀檢工作要求不同程度存在差距。
? ? ? 針對存在的不足,集團紀委提出:要立足提升政治能力,持續抓好創新理論武裝。把理論學習貫穿始終,切實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圍繞“國之大者”找準監督工作切入點著力點,主動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圍繞“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貫通”目標,督促建立完善工作配合機制,明確工作路徑和流程,推動各監督職能部門貫通協同,結合實際科學運用監督檢查方式,實現監督全覆蓋與抓重點有機統一。要推進巡察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加強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立足實際,進一步完善培訓體系,加強分類分級培訓、全員培訓。要以主題教育和教育整頓為契機,加強集團系統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著力提升各級紀委政治監督能力和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工作交流
集團紀委:聚焦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與戰略發展部、審計部、黨群工作部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 ? ? 近日,二十屆中央紀委常委會就“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著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舉行集體學習。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李希在會上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更加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監督專責機關職能作用,更加聚焦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加強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為督促集團系統堅決貫徹落實服務國家戰略相關部署,7月20日至25日,集團紀委辦公室聯合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開展服務國家戰略督導檢查,了解中再壽險、中再產險、中再資產、大地保險、華泰經紀的服務國家戰略工作管理情況、工作進展情況及各子公司紀委監督情況。檢查發現,各子公司還需進一步完善服務國家戰略閉環管理機制,以及服務國家戰略與年度經營計劃一體部署、融合推進的機制;各子公司紀委監督作用還需進一步強化,圍繞服務國家戰略管理機制、項目推進等重點事項,運用多種方式跟蹤監督,督促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 ? ?為督促集團系統做好定點幫扶鄉村振興工作,發揮中再集團
2023年第03期
團系統主業優勢和資源優勢,7月31日以來,集團紀委辦公室聯合集團公司審計部、黨群工作部對中再集團近三年定點幫扶工作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黨中央及中投公司幫扶政策、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幫扶工作干部工作作風等情況。
? ? ? 下一步,集團紀委將更加注重發現問題的整改與管理提升,打通貫徹執行中的堵點淤點難點,確保服務國家戰略執行不偏向、不變通、不走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以有力政治監督保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工作交流
中再壽險紀委:
開展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專題調研
? ? ? ?日前,習近平總書記在四川考察時指出,評估主題教育成效,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否得到有效解決,要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東西來一次檢視,分析根源,對癥下藥,切實改出實效。作為紀檢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將主題教育與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統籌銜接,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學查改相貫通,系統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 ? ? 中再壽險紀委于2023年5月至7月開展“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專題調研,先后2次對公司全員開展問卷調查,與2個基層黨支部開展座談訪談,深入黨員群眾中,聽取意見建議,梳理出較為普遍關注的問題,提出推動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具體舉措。
? ? ? 公司員工共318人次參與問卷調查,兩次問卷調查員工平均參與率為78%。通過調查問卷數據統計以及調研組座談訪談,總體來看,近年來公司在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著力為基層減負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基層滿意度較高。同時,調研也發現,公司在“批評和自我批評不夠深刻”“談心談話不經常、開展‘一對一’談話少,集體‘打包式談話’多”“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說工作不足的多,談思想認識的少”等傾向性問題和不足。
2023年第03期
工作中說工作不足的多,談思想認識的少”等傾向性問題和不足。
? ? ? 中再壽險紀委本次專題調研,是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探索性實踐,為公司黨委今后開展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提供支持和借鑒。作風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再壽險紀委將持續用力,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緊盯不放,推動作風建設走深走實,為公司高質量發展提供作風保障。
業務探討
三、紀法課堂
精準規范運用第一種形態有關問題探析
? ? ? 第一種形態處理措施,指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等非處分類的處理措施。第一種形態作為“四種形態”中占比最大、運用最多的形態,如何精準規范運用,關系到“四種形態”運用效果。筆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探析,以供討論。
一、明晰運用主體,把握職責要求
責任清則職責明。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等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均可對行為人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確邊界和具體職責、貫通銜接方式。運用第一種形態,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等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負有不同的責任。
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運用第一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手段,與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體系一致,主體責任在各級黨委(黨組)。其中,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一崗雙責”。依據黨內監督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采取提
2023年第03期
醒談話、批評教育等處理措施。據此,同級黨委(黨組)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及時精準運用第一種形態,不能片面認為線索處置是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而視而不見。此外,由于第一種形態均系非處分措施,同級黨委(黨組)對屬于上一級黨組織管理、但黨組織關系在本級的黨員干部,鑒于黨組織對其黨員有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可給予誡勉以外的第一種形態處理措施。如市委發現某副市長存在苗頭性問題,需要給予提醒的,市委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班長”,可以對該副市長給予提醒談話等處理措施。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運用好第一種形態。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根據上級紀委或同級黨委(黨組)要求,核查相關問題線索。對需要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理行為人的,依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監察法等相關規定,區分日常監督、初步核實及審查調查等不同階段,履行審批程序。比如,對經談話函詢后給予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第一種形態處理的,依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報紀委主要領導審批。對立案后免予處分、給予第一種形態處理的,仍按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報批。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中,根據同級黨委(黨組)要求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可以給予行為人第一種形態處理。
? ? ? ?二、著眼處理效果,明確適用情形
中央紀委《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體系
2023年第03期
系(試行)》明確紀律審查后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12項措施,主要有: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糾正或停止違紀行為、責成退出違紀所得、限期整改、責令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責令公開道歉(檢討)、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其他批評教育類措施等。實踐中,常見適用情形如下:
1. 提醒談話。依據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主要適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或者核查難度較大,但有基礎證據證明存在輕微違規行為,需要引起注意的問題。如多人反映行為人與管理服務對象不當交往,雖然行為人予以否認,核實后難以認定,但需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角度予以提醒。
2. 批評教育。主要適用具有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情節相對較輕,未達到違紀違法程度,不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如因疏忽導致的一般性工作偏差。
3. 責令作出檢查。主要適用違規性質明顯,或思想認識不夠到位,經綜合考量又不宜給予處分的行為。如違規收受小額禮品等行為。具體分為書面檢查和公開檢討。
4. 通報。主要適用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或警示意義較強的,需要消除影響、公開事實、開展警示教育的行為。如對輿情關注、典型性較強的事故、事件,需要公布事實、問責追責等情況。具體分為內部通報和公開通報。
5. 誡勉。依據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主要適用輕
2023年第03期
微違紀行為,接近應給予處分程度;或本應給予處分,但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可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行為。如收受他人禮品情節較重的,本應給予處分,因具有積極配合審查等減輕因素可給予誡勉。
6. 其他措施。根據行為的性質、具體表現、影響等因素,可同時給予責成退出違規違紀所得、限期整改、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等措施,分別適用于有違規違紀所得、需要整改、通過民主生活會強化處理效果等情形。
在上述措施中,根據影響、后果、公開程度等因素,懲戒教育輕重程度遞增,即提醒談話<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誡勉。上述處理措施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比如,給予誡勉的,可同時適用責令作出檢查、通報。考慮到輕重匹配和效果,誡勉后不必同時給予明顯較輕的提醒談話、批評教育措施。
實踐中,需要注意對于免予或不予處分后給予第一種形態處理的措施運用。對本應給予處分,但因具有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免予處分,或具有特定情形不予處分,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在適用具體措施時,考慮到本應給予處分,一般適用誡勉等較重的第一種形態處理措施。
? ? ? ?三、區分不同情形,把握證明標準
有觀點認為,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行為,證據標準低,甚至不需要證據。筆者認為,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雖然相對于被處理人影響較輕,但畢竟屬于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仍需基本的事實依據。要根據線索來源、核查情況、行為性質、擬給予處理種類等因素,具體把握證明標準。一方面,要守住質量底線,對捕風捉影、言之無物、無法甄別真偽的問題線索,可暫存待查,不宜對行為人按第一種形態處理,一般也不宜僅憑行為人自述或者信訪舉報材料即予認定。其中,對提醒談話的證明標準相對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夠印證可能存在違規行為,或者不同來源的線索均指向同一問題,反映的問題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現有條件難以查實,即便行為人否認,也可給予提醒談話。對于通報、責令作出檢查、批評教育等處理措施,可結合個案把握,一般需確定存在違規等基礎行為。另一方面,對影響較大的處理措施,如擬適用誡勉的問題線索或立案后免予處分的案件,鑒于誡勉影響期為六個月,與政務警告相同,一般應按違紀案件“明確合理可信”或違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證據標準把握。
2023年第03期
至不需要證據。筆者認為,按第一種形態處理的,雖然相對于被處理人影響較輕,但畢竟屬于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仍需基本的事實依據。要根據線索來源、核查情況、行為性質、擬給予處理種類等因素,具體把握證明標準。一方面,要守住質量底線,對捕風捉影、言之無物、無法甄別真偽的問題線索,可暫存待查,不宜對行為人按第一種形態處理,一般也不宜僅憑行為人自述或者信訪舉報材料即予認定。其中,對提醒談話的證明標準相對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夠印證可能存在違規行為,或者不同來源的線索均指向同一問題,反映的問題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現有條件難以查實,即便行為人否認,也可給予提醒談話。對于通報、責令作出檢查、批評教育等處理措施,可結合個案把握,一般需確定存在違規等基礎行為。另一方面,對影響較大的處理措施,如擬適用誡勉的問題線索或立案后免予處分的案件,鑒于誡勉影響期為六個月,與政務警告相同,一般應按違紀案件“明確合理可信”或違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證據標準把握。
以案釋紀
向請托人放貸收息構成違紀還是受賄
【典型案例】
? ? ? 李某系某市副市長,張某系某私營企業老板。2015年,李某應張某請托,利用其擔任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張某承攬該市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張某據此獲得巨額利益。2015年底,張某為了感謝李某提供的幫助,以幫助李某獲取高額利息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萬元用于轉貸,并承諾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張某收到李某轉來錢款1000萬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從張某處收回本金1000萬元,并獲利息1260萬元。經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張某用李某1000萬元中的200萬元出借給私營企業主田某,月利率3%,共獲利息216萬元,張某未將這一事實告知李某,李某對于張某是否轉貸也未跟蹤了解。
視頻:揭開違規借貸“隱身衣”
2023年第03期
【分歧意見】
? ? ? 本案中,對于李某通過向張某放貸獲得1260萬元利息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觀點。
? ? ?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違紀。因李某已經實際向張某出借1000萬元,屬于民事上的借貸關系,因此不涉嫌受賄犯罪。
? ? ?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謀取巨額利益,通過“放貸收息”的方式收受張某錢款,涉嫌受賄犯罪,其受賄數額為其獲得的全部利息1260萬元。
? ? ? 第三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涉嫌受賄犯罪,理由同第二種觀點。但在受賄數額認定上,因張某按照“借款約定”,以轉貸方式實際幫助李某獲利216萬元,這部分利息收益應在李某的受賄數額中扣除,所以李某的受賄數額為1044萬元。
【評析意見】
? ? ? 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利息收益,是否構成違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把握職務廉潔要求以及權錢交易的特點,才能對該類行為的處理做到精準定性。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 ? ? 一、判斷是否涉嫌受賄犯罪,要重點查明是否屬于權錢交易
? ? ? 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越來越多行受賄行為試圖披上合法的外衣以掩蓋違法犯罪的本質,對這些隱蔽性較強的職務犯罪行為要做到全面調查、綜合分析,重點查明是否存在權錢交易,才能更好地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甄別其性質。對于以“放貸收息”
2023年第03期
錢交易,才能更好地透過現象看本質,準確甄別其性質。對于以“放貸收息”方式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需要查明出借人對借款人是否具有管理制約監督關系、出借人是否為借款人謀利、借款人是否有資金需求以及借款合理性等情況,并進行綜合研判,才能更好地甄別是否屬于權錢交易的行為。
? ? ? 本案中,李某利用擔任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張某謀取巨額利益。張某為了感謝李某的幫助以及希望繼續得到李某的關照,以幫助轉貸謀利為由向李某借款,并承諾給予李某無風險、高收益的回報,從而實現以“放貸收息”的形式進行利益輸送,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屬于以借貸為名、行賄賂之實的行受賄行為。
? ? ? 二、精準區分以“放貸收息”方式收受賄賂的情形,準確認定受賄數額
? ? ? 實踐中,以“放貸收息”方式收受賄賂存在多種情形,因此受賄數額認定的方式也不一樣。比如,對于事先約定通過“放貸收息”方式掩蓋行受賄事實,以及明知請托人無實際借款需求而出借資金收取高額利息的,應當將出借資金所獲全部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對于請托人雖有借款需求但所付利息的利率明顯高于向其他一般民事主體借款利率及市場利率的,因請托人有實際的借款需求,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利益輸送,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受賄數額為實際支付利息與以參考利率計算應付利息的差額。
? ? ?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事先約定通過“放貸收息”方式掩蓋行受賄事實,主觀上具有行受賄合意。李某雖然實際出借資金,
2023年第03期
受賄事實,主觀上具有行受賄合意。李某雖然實際出借資金,但不影響將其所獲全部利息作為受賄數額予以認定。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李某收受張某按照“借款約定”轉貸獲利的216萬元,應當從受賄數額中扣除。筆者認為,實踐中,轉貸存在資金風險,一般會根據實際的資金需求出借資金,且每次轉貸利率也可能不同,因而導致獲得的利息收益不同。但本案中,張某為了感謝李某的幫助,希望通過“轉貸支付利息”的方式對李某進行利益輸送,明確告知李某無需承擔任何資金風險,并保證獲得約定收益。李某主觀上認識到張某是通過該方式向其輸送利益,其為了收取更多好處費,不考慮實際資金需求出借1000萬元。張某缺乏借用資金需求,對大部分資金實際并未使用,但仍按借貸金額定額向李某支付利息,張某所述以轉貸方式幫助李某謀利的“借款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雙方主觀上實際上是將轉貸獲利作為幌子,實質上系以“放貸收息”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同時,張某實際開展轉貸并未告知李某,李某也未對張某是否真實開展轉貸進行跟蹤了解。由于李某對張某的轉貸行為并不知情,張某轉貸實為其對資金的自行處置,與其和李某實施行受賄的行為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因此李某所獲利息1260萬元應作為受賄數額全部予以認定。
? ? ?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觀點和第三種觀點的主要區別在于對受賄金額的認定。實踐中,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如果本案中李某對張某轉貸200萬元獲利216萬元知情,按照存疑有利于被調查人的原則,則計算李某受賄數額時可考慮對此予以扣減,認定受賄數額為1044萬元,對該216萬元則按照違反
2023年第03期
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認定處理。
? ? ? 三、對于不涉嫌受賄犯罪的“放貸收息”行為,判斷其是否構成違紀,要重點查明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
? ? ? 黨員領導干部作為社會的一員,享有正常民間借貸收取利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合法借款利率范圍內,黨員領導干部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正常民間借貸收取利息行為應受到保護。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構成違紀。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認定“放貸收息”行為構成違紀,并不要求已經實際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只需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即可。因此,實踐中,對于黨員領導干部“放貸收息”的行為,如果不涉嫌受賄犯罪,在查明已經獲取大額回報的基礎上,還應查明該行為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從而準確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違紀。
中再集團紀委辦公室
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