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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21期

其他分類其他2022-11-24
293

期刊

21

第一版

內部刊物? ? ? ? ? ? ? 責任編輯: 李娜? ? ? ? ? ? ?排版:孟凡蓮? ? ? ? ? 校對:李麗

2023年5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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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準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條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并于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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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并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第三十二條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后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文物藏品檔案制度,并將文物藏品檔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九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依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核準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并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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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后,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九條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第五十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
第五十二條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后,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后,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并登記拍照。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后標明文物出境標識,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于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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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服務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專家座談會
順利召開

??4月27日,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召開《拍賣服務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工作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人力資源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范巍,副研究員趙寧,研究實習員曹婕、趙智磊,中拍協會長黃小堅,秘書長賀慧,副秘書長季樂出席會議,拍賣服務師代表、拍賣服務機構代表、拍賣服務相關專家學者等20人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參加會議。會議由季樂副秘書長主持。
? ? ? ? 本次座談重點研究了拍賣服務師的職業特征、職業等級劃分、具體工作內容、所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適應拍賣服務的人才培養要求。會上,黃小堅會長代表中拍協對該項工作表示重視和支持,要求工作組編制高質量、可用可行的《拍賣服務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預祝該項工作順利完成。來自拍賣行業不同業務條線的業務專家、學者從自身職業角度,就《拍賣服務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工作中的主要內容做詳細闡述,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解答并充分交換意見。通過交流,達成共識。
? ? ? ? 會后,《拍賣服務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工作組將深入一線,開展實地調研,并依據本次座談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結合拍賣服務師新職業的發展現狀,充分收集社會經濟發展對拍賣服務師技能的要求,進一步展開研究,為拍賣服務人才培養和從業人員職業發展提供專業指導。

中拍協組織開展國史學習活動

?4月7日下午,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長黃小堅率協會秘書處支部黨員和全體員工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參觀學習,并與中華詩詞發展基金會、國史學會進行黨建交流。中華詩詞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毛炳、副秘書長劉建東,當代中國研究所辦公室秘書處處長畢研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宣教中心主任李立等出席交流活動。
?黃小堅會長一行在當代中國研究所辦公室秘書處處長畢研永、國史學會宣教中心主任李立的陪同下參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館,系統了解國史學會開展國史研究、宣傳,參與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四史”教育工作的情況。參觀過程中,國史學會“修史、資政、育人、護國”的理念宗旨給全體

參觀人員留下了深刻印象,讓大家進一步深刻認識到黨為國家和民族作出的偉大貢獻,增進了對黨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堅定了聽黨話、跟黨走,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偉大實踐中建功立業的信心和決心。
? ? ? ? 參觀學習期間,中拍協還與中華詩詞發展基金會、國史學會開展了交流座談。中拍協賀慧秘書長、中華詩詞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毛炳、當代中國研究所辦公室秘書處處長畢研永分別介紹了各自協會、基金會和學會的情況。三方表示,社會組織有著共同的目標、共同的歸屬,有著天然的聯系,未來將以此次參觀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交流合作,進行資源互補,服務彼此需求,共謀新的發展。

稿件來源:中拍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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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拍協五屆一次理事會在濟南召開

4月25日,山東省拍賣行業協會五屆一次理事會暨資產處置業務專題講座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議室召開。省拍協會長李偉,副會長畢研挺、遲明華、郭棟、商雪梅、趙彬、虞培濤,協會監事劉青出席會議,全省理事以上單位共計110余人參加會議。
會議首先聽取并審議了李偉會長所做的《凝心聚力 開啟拍賣業新篇章》的工作報告,報告回顧了2022年協會工作,特別是在司法輔助拍賣業務上向山東省高院做了大量協調工作,為拍賣行業爭取了政策支持,拓展了業務領域。報告重點從黨建引領、政策協調、加快推進專委會建設、加強行業自律、行業宣傳、注重人才培訓等方面對2023年工作進行了部署。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擬成立省拍協司法拍賣輔助分會的建議》、《關于擬成立省拍協資產處置專業委員會的建議》、《關于擬成立省拍協慈善公益拍賣專業委員會的建議》及《關于對新會員報備的建議》。
?為進一步擴大拍賣行業影響,激發行業精神,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會議還向獲得省拍協2022年度65家先進單位和74名優秀經理及榮獲山東省“執槌15年貢獻獎”的部分拍賣師代表頒發榮譽證書。
會議圓滿完成了各項議程,提振了士氣,取得了共識,堅定了拍賣業大有可為、大有作為的信念。

稿件來源:省拍協

第六版

中組部人社部教育部公安部國資委出臺《關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

? ? ? 日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
? ? ?《通知》明確,2023年起,不再發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統稱就業報到證),取消就業報到證補辦、改派手續,不再將就業報到證作為辦理高校畢業生招聘錄用、落戶、檔案接收轉遞等手續的必需材料,并明確一系列銜接措施。一是建立去向登記制度。教育部門建立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制度,作為高校為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的必要環節。二是明確戶口遷移要求。高校畢業生戶籍可以遷往就業創業地(超大城市按現有規定執行),也可以遷往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三是明確檔案轉遞銜接。2023年起,組織人事部門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在審核和管理人事檔案時,就業報到證不再作為必需的存檔材料,之前檔案材料中的就業報到證應繼續保存,缺失的無需補辦。四是明確報到入職流程。用人單位可憑勞動(聘用)合同或就業協議書(含網簽協議)或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或其他雙方約定的證明材料,為高校畢業生辦理報到入職手續。五是明確信息查詢渠道。用人單位、戶籍和檔案接收管理部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辦理招聘錄用、落戶、檔案接收轉遞等業務時,可通過查看學歷證書、勞動(聘用)合同(就業協議、錄用接收函)等,或通過全國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系統(//dj.ncss.cn),查詢離校時相應畢業去向信息。高校畢業生和有關單位可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查詢和驗證高校畢業生學歷、學位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和高校要認真梳理調整原涉及就業報到證的辦事規則流程并及時公告,進一步精簡證明材料,切實做好取消就業報到證有關工作銜接。

稿件來源:共產黨員網

 “2023首屆家政博覽會”于4月28至30日在北京展覽館舉辦。本次博覽會以“大家政、新市場、僖生活、福產業”為主題,重點聚焦“領跑者”行動、社區家政服務、居家養老育幼、相關產業融合等,開展了論壇交流、政策解讀、展覽展示、成果發布、互動體驗等系列活動。
4月28日上午,博覽會召開“推動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共筑人民美好生活”主論壇。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李春臨,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詹成付,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杜芮出席論壇并講話,商務部、人力

2023首屆家政博覽會在京舉辦

稿件來源:國家發改委

聯系地址: 青島市城陽區國城路101號1號樓107棟

聯系方式:0532-87663966

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參加并發言。中國工程院、中國勞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等單位知名專家作交流分享。
  論壇指出,高質量的家政服務供給,事關千家萬戶福祉。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政服務業的重要論述,抓好家政“小切口”,滿足民生“大需求”,聚焦家政服務“提質”與“擴量”,提高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技能水平,分類有序發展家政服務員工制,推動家政社區一體化發展,推廣志愿、互助、共享服務,擴大“家門口”家政服務供給,保障家政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推動家政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
  本次博覽會聚力打造服務觀念更新的推廣平臺、民生熱點服務的展示平臺,行業內外聯動的創新平臺。期間,發布了《中國城鄉改革發展前沿報告2022》,還圍繞“未來家政服務業發展”“美好生活構筑”“家政行業職業化發展和勞動者權益保障”“家政產教融合”“家政信用建設”等召開分論壇。博覽會共吸引了全國18個城市(城區)代表、家政服務領域的近300家知名企業參加,匯聚了家政行業最新的服務、產品、工藝、科技,展示了家政服務業的新成就、新形象、新動態,在博覽中增長智慧,在交流中匯聚眾智,為促進家政全產業鏈融合創新發展注入了新動能。博覽會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踴躍觀展的群眾紛紛表示,這是一場“接地氣”的博覽會。
  本次博覽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辦,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等積極支持并參與分論壇籌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社會司、城市和小城鎮中心負責同志參加有關研討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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