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組合式稅費
支持政策匯編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2022年5月
序 言
今年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做出的重大決策,對穩定宏觀經濟大盤、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具有重大意義。為不折不扣落實好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呼浩特市稅務局梳理制作了《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匯編》電子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落實組合式稅費政策總體要求,收錄了2022年新出臺和延續的稅費支持政策,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全面理解,準確掌握,充分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本次收錄的相關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5月16日,如果遇到國家和自治區稅費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政策或明文規定為準。呼和浩特市稅務局將持續以納稅人、繳費人需求為導向,繼續完善、更新稅費優惠政策匯編,嚴格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規定,助力首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目錄 Contents
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二)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三)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四)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八)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九)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十三)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 ? ? ? ? ? ? ?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十四)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五)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六)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十七)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
(十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十九)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二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 ? ? ? ? ? 策?
(二十一)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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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二十四)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十五)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十六)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二十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二十八)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二十九)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二)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十三)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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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享受條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享受退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二)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提前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0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三)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 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2.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政策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4.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四)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 年 2 月納稅申報期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發布之日(2022 年 3月 3 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享受條件】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分支機構。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
【享受條件】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3歲以下嬰幼兒的監護人,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可以比照執行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1.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享受條件】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項,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印發)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
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八)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九)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符合條件的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內財稅【2022】35號)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在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基礎上,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3.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十三)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優惠內容】
1.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享受條件】
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3.《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特困行業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2〕65號)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十四)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
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
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70號)
4.《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5.《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時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十五)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
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 ? 【享受條件】
? ?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 ? 2.企業與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4.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5.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 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 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70號)
3.《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時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十六)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支出用于目標脫貧地區扶貧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享受條件】
1.“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2.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3.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
(十七)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單位和個人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享受條件】
1.“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3.2019年第55號公告發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庫的按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號)
(十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
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
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第一條。
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十九)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
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區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
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6.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第二條。
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二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
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二十一)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享受主體】
運營高校學生公寓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2.企業享受本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產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運營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
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3.納稅人享受本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二十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優惠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2.享受本政策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業享受本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二十四)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2.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二十五)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1.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2.獲得單位發給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十六)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2.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 企業享受本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4.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
(二十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
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3.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5.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二十八)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
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二十九)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4.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
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
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享受本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
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三十)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null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享受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
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規定計算納稅。
【享受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應當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二)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居民條件的外籍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
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三)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自治區規定:在保持八檔費率總體穩定的前提
下,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24(含)個月以上的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盟、鄂爾多斯市、烏海市、自治區本級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興安盟、烏蘭察布市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以下的通遼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赤峰市、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以現行費率執行。其中自治區移交通遼市、赤峰市、巴彥淖爾市、滿洲里市屬地管理的原自治區行業統籌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現行費率高于八檔基準費率的按八檔基準費率執行。
【享受條件】
1.統計地區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計算時點為2021年底。
2.現行費率是指2018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前適用的費率。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
4.《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
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做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2〕52號)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