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月刊
第7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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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監管動態
行業資訊
法務課堂
反洗錢課堂
2023年上半年監管處罰分析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判例
客戶盡職調查知多少
監管動態
2023年上半年監管處罰分析
一、總體情況
2023年上半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公開披露的處罰中,針對人身險公司共開出罰單394張,較上一年度同期減少12.1%。其中涉及機構罰單共201張,較上一年度同期減少4.7%;涉及個人罰單253張,較上一年度同期減少15.1%。
監管動態
2023 年上半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公開披露的處罰中,針對人身險公司累計罰款 4697.8 萬元,較上一年同期增加 11.4%;其中機構罰款超過 3681萬元,較上一年同期增加 10.7%; 個人罰款 1016.8 萬元,較上一年同期增加 13.7%。總體罰款金額分布如下:
從行政處罰的類別上看,罰款和警告是監管機關做出最多的處罰類型。此外,上半年人身險公司禁止進入保險業、撤銷任職資格的處罰分別出現 3次、1 次。
監管動態
二、處罰主體分析
2023 年上半年,人身險公司處罰共涉及機構/個人共計551家/人次,較上一年度減少 6.45%。其中處罰機構 211 家次,較上一年度減少 4.09%;處罰個人 340 人次,較上一年度減少 7.86%。
監管動態
三、處罰地域分析
2023 年上半年,從罰單區域分來看,人身險公司處罰金額較高的地區為貴州、山東、 重慶,處罰金額分別為 514 萬元、507.9 萬元、501 萬元;罰單數多的地區為山東、貴州、江蘇,罰單數分別為 75 張、31 張、29 張。具體分布如下:
四、處罰事由分析
2023 年上半年,全國區域來看人身險公司罰款金額較高的處罰事由主要集中在編制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銷售誤導;條款費率管理違規。其中編制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涉及罰單 134 張,涉及罰款金額 3100.6 萬元;銷售誤導及罰單 71 張,涉及罰款金額 1460.4 萬元;條款費率管理違規涉及罰單 24 張,涉及罰款金額 1048.4 萬元。
監管動態
五、罰款額前十名的機構
2023 年上半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金額最高,累計金額 914.7 萬 元;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處罰金額累計 332.5 萬;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處罰金額累計 273.5 萬。機構處罰金額排行如下:
監管動態
六、全國單筆大額罰單情況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萬州中心支公司單筆處罰金額高達380萬元,罰單由重慶監管局開出。主要違規問題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未經任職資格履職。
復星保德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單筆處罰金額高達262萬元,罰單由上海監管局開出。主要違規問題為: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或費率、誤導宣傳、未經批準展業、違規向中介機構支付實物獎勵、股東股權管理不到位、保險資金未獨立運作、違規投資管理業務、保險產品資金投資管理不到位、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備案或批準。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等單筆處罰金額高達205萬元,罰單由寧夏銀保監局開出。主要違規問題為:給予合同以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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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規則,提升銀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業資訊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操作風險是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面臨主要風險之一。原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施行后,對規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明確了對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近年來,操作風險防控形勢更加復雜,原有監管規定難以滿足風險管理的現實需要,國內銀行保險機構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既積累了一系列良好做法,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操作風險管理相關的國際規則也進行了修訂、完善,有必要對原有監管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二、《辦法》對操作風險管理提出哪些原則?
一是審慎性原則。
二是全面性原則。
三是匹配性原則。
四是有效性原則。
行業資訊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六章五十條及附錄,包括總則、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基本要求、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風險管理基本要求。
三是細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
四是完善監督管理職責。
四、此次制定的《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一是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
二是區分規模實行差異化監管。參照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機構的認定標準,《辦法》劃分規模較大和規模較小的銀行保險機構,分別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要求:鼓勵規模較大的機構提升運營韌性;不強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獨立的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但要求其相關信息系統應具備操作風險管理功能;明確規模較小機構的第二道防線部門可不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專崗,并給予其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兩年過渡期。
法務課堂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判例
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判決了一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代理人跟客戶說輕癥可以賠三次,但實際只能賠一次,導致客戶退保。保險公司要求代理人把退保損失和傭金退回來。
2017年2月,代理人朱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代理合同》。
2018年4月,代理人朱某向客戶周某銷售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
2020年11月,客戶周某以代理人朱某告知的輕癥賠三次與條款約定不符(輕癥賠一次)為由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解除案涉保險合同,退還所交保險費2695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810.16元,總計27760.16元(現金價值7700元,保險公司實際保費損失20060.16元)。
法務課堂
雙方申辯
代理人朱某:保險公司也有過錯,認為相關賠付條款的內容在規范管理及相應培訓方面未達到盡職,理應承擔相應損失。公司也發了傭金,表示對朱某的銷售行為進行了認可,出現損失,保險公司對流于形式的審查也要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一是朱某說保險公司在培訓方面未盡職,朱某應該舉證。
二是保險公司與朱某簽訂了《個人代理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權根據公司的損失情況扣減乙方的傭金作為違約金:……乙方以欺騙、不實說明等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退保或轉換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合同尾部保險公司在甲方處蓋章,朱某在乙方處簽字。
三是根據《公司個險營銷業務人員品質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一)款規定“業務人員違規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業務人員進行賠償,……如保單已得利益不足以抵償公司損失,公司有權繼續追償不足部分”。保險公司提交的《業務人員告知聲明書》顯示:保險公司已將相關制度內容告知朱某,朱某確認已了解并在聲明人處簽字。
法務課堂
法院判決
客戶周某基于輕癥可以賠付三次的錯誤認識簽訂了案涉保險合同,案涉保險合同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可撤銷合同。判決保險公司向周某退還保險費26950元和利息810.16元,總計27760.16元。
保險公司與朱某存在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按照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規定中涉及保險代理傭金的部分亦屬于合同內容。
法院終審判決代理人朱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保險公司經濟損失20060.16元,返還傭金報酬12114.85元。
反洗錢課堂
客戶盡職調查知多少
一、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采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1、識別客戶身份,并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2、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及性質,并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
3、對于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
4、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5、對于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狀況差異化確定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應采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盡職調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風險與優化服務的平衡。
反洗錢課堂
二、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包括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
1、通過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稅務、移民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政府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2、通過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官方認證的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3、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4、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信息來源。
遼寧分公司
合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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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共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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