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六大產業集群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序言
? ? ? 為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全面理解.準確掌握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梳理制作了《“六大產業集群”稅費優惠政策匯編》電子書。聚焦“六大產業集群”,詳細收錄了以乳業、草種業為龍頭的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集群,以綠色電力為基礎的清潔能源產業集群,以節能低碳為方向的現代化工產業集群,以電子級硅,機械自動化技術為引領的新材料和裝備制造業產業集群,以生物疫苗為重點的生物醫藥產業集群,以大數據、云計算為特色的電子信息技術產業集群等“六大產業集群”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通用通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 ? ?如果您進駐“六大產業集群”,可以隨時隨地對照查閱掌握,第一時間了解稅費優惠政策紅利。如果您符合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方式申報,助您應享快享稅費政策紅利。一冊在手,優惠全有,六大集群,助力青城,稅干有責,稅務先行。?
? ? ? ?本次收錄的相關政策文件截止到2021年12月1日,如果遇到國家稅費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政策為準,或以明文規定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好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納稅人、繳費人需求為導向,持續完善、更新稅費優惠政策匯編,為助力首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如期實現“34456”發展宏偉藍圖貢獻稅務力量。
一、支持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
(一)農產品
(二)農業生產資料
(三)部分飼料產品
(四)農業生產相關服務
(五)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
(六)“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
(七)“農林牧漁”使用城鎮土地
(八)農副產品收購合同訂立
(九)捕撈、養殖漁船車船
(十)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車船
(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十二)農業特產所得
(十三)取得“四業”所得
二、支持清潔能源產業
(一)風力發電
(二)清潔基金收入
(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
三、支持節能低碳現代化工產業
(一)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貨物
(三)資源綜合利用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五)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七)新能源汽車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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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四、支持新材料和現代裝備制造產業
(一)高薪技術企業和先進制造業
(二)創業投資中小高新企業
(三)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新辦的符? ? ? ? ? ? ? ? ? ? ?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現代裝備制造企業
五、支持生物醫藥產業
(一)銷售自產創新藥
(二)從事藥用植物初加工
(三)醫藥制造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 ? ? ? ? ? ? ? ? ? ? 前扣除
六、支持電子信息技術產業
(一)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七、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三)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四)金融支持稅收優惠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七)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八)科研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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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產業
(一)農產品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二)農業生產資料
?【政策內容】
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機。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藥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6號)
【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有機肥產品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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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肥。
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于免征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
(三)部分飼料產品
【政策內容】
部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范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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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四)農業生產相關服務
【政策內容】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項。
(五)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
【政策內容】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政策內容】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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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六)“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
【政策內容】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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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七)“農林牧漁”使用城鎮土地
【政策內容】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 ;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
(八)農副產品收購合同訂立
【政策內容】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九)捕撈、養殖漁船車船
【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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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十)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車船
【政策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政策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十二)農業特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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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1.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個人取得農業特產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57號)
(十三)取得“四業”所得
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二、支持清潔能源產業
(一)風力發電
?【政策內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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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財稅〔2015〕74號 )
(二)清潔基金收入
【政策內容】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于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
【政策內容】
關于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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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
【政策內容】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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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三、支持節能低碳現代化工產業
?(一)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政策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七)項。
(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貨物
【政策內容】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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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三)資源綜合利用
【政策內容】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政策內容】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政策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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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政策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五)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政策內容】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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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
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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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政策內容】
?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七)新能源汽車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政策內容】
一、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
(八)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政策內容】
一、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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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二、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
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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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新材料和現代裝備制造產業
? ? (一)高薪技術企業和先進制造業
? ? 1.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
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 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 24 號)
2.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 年
【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 之前 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10 年。
【政策依據】
— 1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 通知》(財稅〔2017〕79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 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 號)
4.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內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 2021 年 5 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第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4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5 號)
— 19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 年第 20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二)創業投資中小高新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 ? 【政策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政策內容】
? ?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 20 —
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 ?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 ? 四、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
— 21 —
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內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
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 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
4.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 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 22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5.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
【政策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 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6.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 從合伙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政策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 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23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7.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 【政策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 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 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 36 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 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三)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新辦的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現代裝備制造企業
— 24 —
【政策內容】
在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新辦的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現代裝備制造企業,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資源配置政策的企業外,其項目所得自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支持現代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4〕59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繼續有效、廢止和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內政發〔2019〕24號)該文件有效)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現代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通知》(內國稅函〔2014〕178號)
五、支持生物醫藥產業
(一)銷售自產創新藥
【政策內容】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
(二)從事藥用植物初加工
【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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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藥用植物初加工(通過對各種藥用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種子等,進行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晾曬、切碎、蒸煮炒制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村)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加工的各類中成藥不屬于初加工范圍。【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三)醫藥制造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醫藥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第43號)
? ? 六、支持電子信息技術產業
(一)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1.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 (編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適用 17%稅率的
— 26 —
調整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適用 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 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第一條
2.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 號)第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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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4.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政策依據】
— 28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 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27 號)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10 號)
6.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政策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 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 年(含)。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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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1.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政策內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政策內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 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 號)
3.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 增值稅
【政策內容】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 年7月27日至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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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 6 年(連續 72 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 年內每年(連續 12環節增值稅,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 0、20 %、20% 、20% 、20% 、20 %,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 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 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4.線寬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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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六條、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
5.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25 微米,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五條、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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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
利的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五條、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
7.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18 年1 月1 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獲利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 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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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二條、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五條
8.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28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9.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65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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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10.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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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第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11.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 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1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 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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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5〕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
13.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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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 9 號)第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1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政策內容】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3 年(含)。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政策內容】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繳納義務人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免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政策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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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基金繳納義務人受外貿公司(以下簡稱委托方)委托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其海關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復出口的,免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進(來)料受托加工復出口免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有關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號)
【政策內容】
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政策依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
七、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1.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5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 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45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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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政策內容】?
?? ?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號)第一條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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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2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4.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政策內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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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第三條、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5 號)
6.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號)第四條
7.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政策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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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 號)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25 號)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1.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政策內容】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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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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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涉及(內財稅〔2019〕77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 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開發辦公室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內財稅〔2019〕770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內財稅〔20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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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我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 ?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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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
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4.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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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5.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 號)第一條
7.安置隨軍家屬新開辦企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8.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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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9.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第八條
10.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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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號)
1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
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 100 %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 條第一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 號)
1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 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 25 (含 25 )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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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 號)第一條
1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內容】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 1 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 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 年第 26 號)第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5 號)第一條
1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 置稅
【政策內容】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 1 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 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 年第 26 號)第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 75 號)第一條
(三)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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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 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2.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
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3.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 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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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4.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5.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 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6.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 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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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四)金融支持稅收優惠
1.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 稱創新企業 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36 個月)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號) 第三條.第五條
2.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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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 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號) 第二條.第五條
3.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 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 知》(財稅〔2015〕101 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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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號) 第一條、第五條
4.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 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 5 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33 號)
5.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 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認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 5 年期限內繳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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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0 號)
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政策內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 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二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7.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 %;
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5 %;
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50 %;
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100 %。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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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 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300 萬元(含 300 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
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 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3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 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1000 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 告》(2011 年第 25 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 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
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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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二條.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一條
10.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一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1.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政策內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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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二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2.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第六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13.賬簿印花稅減免
【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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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 號)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 ,在稅前加計扣除。
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97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 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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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 100%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 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1年 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 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號)
3.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97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 64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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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內容】
(一)企業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 1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 100 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0 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0 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企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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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 年第 64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
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2.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政策內容】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 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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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4 年第 64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6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 年第 66 號)
3.制造業及部分服務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政策內容】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 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 100 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 100 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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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106 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 年第 64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6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 年第 66 號)
(七)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 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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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 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 年第 6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2 號)
(八)科研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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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 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 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 號)
2.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 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0 號)第一條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
— 68 —
〔2015〕116 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0 號)第二條
4.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 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 ?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 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一條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5.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 納稅期限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 起,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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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 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7.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 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 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
8.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 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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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
9.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
【政策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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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