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紀檢
2022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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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放到陽光下 經得起時間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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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典型案例
? ? 因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造成? ? ? ? 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
04? ?
廉政教育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解讀
06? ?
文件精神
目錄
清風善語
01? ?
紀檢小課堂
? ?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漫畫說紀
? ?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這些事干不得
紀檢動態
02? ?
? 廉政文化宣傳月活動
? ? 家銀融資租賃? ?家銀商業保理公司開展
? 學習落實
? ? 完善監督體系? ?打造“廉潔金控”
?節氣凈化之白露
?節氣凈化之秋分
?你是監察對象嗎
清廉之音
03? ?
國企領導人不得濫用經營權
不得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05? ?
紀法解讀
國有資產經營投資專題? ??
? ? 嚴守合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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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
責任追究
? 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責任追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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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認定
? 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責任追究處理
?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資產損失認定
?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 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
? 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開展監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清風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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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 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資金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清風善語
清風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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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三)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四)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國家和省市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漫畫說紀
清風善語
漫畫說紀
清風善語
漫畫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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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央紀委網站
9月2日上午,家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聯合家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全體黨員干部及職工參觀“持之以恒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治‘四風’樹新風”和“筑牢拒腐底線 強化責任擔當”兩個廉政警示教育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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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廉政警示教育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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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學廉政準則、作廉政模范”
? ? 以廉政教育展覽的形式教育廣大黨員和干部,形成了獨特的廉政文化形式,旨在教育全體黨員干部在工作中,時刻嚴于律己,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抵御各種誘惑,守住底線,不碰紅線,廉潔、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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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覽通過大量廉政圖片、文字資料,以案釋法,以文施教,以圖示警,展示了近期發生并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再現了部分黨員領導干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最終鋃鐺入獄的悔恨,用“身邊事”警醒“身邊人”,起到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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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家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聯合家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組織全員集中觀看了題為“學廉政準則,做廉政模范”的《廉政準則》52集系列情景短劇。旨在更好地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干部職工增強黨紀法規觀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廉潔從政、廉潔自律,防止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發生。
9月廉政文化宣傳月活動? ? ? ? ??
——家銀融資租賃 家銀商業保理
紀檢動態
廉政文化宣傳活動
紀檢動態
廉政文化宣傳活動
《學廉政準則 做廉政模范--廉政準則系列情景短劇》,是由黑龍江省紀委電教中心與哈爾濱話劇院聯合攝制的。這部啟用118個專業演員、歷時4個月精心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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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情景短劇,用一個個生活中的事例形象地詮釋了《廉政準則》八個方面52個“不準”的內容,體現了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觀看的同志普遍反映這樣生動鮮活的廉政警示教育影片,讓人喜聞樂見,印象深刻,受到一次很好的教育。
? ? 觀看結束后,部門負責人及黨員干部代表唐鵬結合觀看體會,以及部門有關重點工作要點,作了講話。
? ? 唐鵬強調,黨員干部及各職工要充分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極端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長期性。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履行《廉政準則》的自覺性、堅定性。做到警鐘長鳴,在日常工作中防止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發生。同時指出,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注重自律和他律的結合。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營造崇尚廉潔的良好氛圍,使黨員干部及各職工知紀懂法,不想腐敗;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財,防控廉政風險,使人不能腐敗,不敢腐敗。
廉政文化宣傳活動
紀檢動態
學習落實
紀檢動態
完善監督體系? 打造“廉潔金控”? ? ? ? ??
——紀檢監察辦公室
中辦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市紀委監委印發《關于建立“室”“組”“地”協作聯動監督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張紀辦字【2022】16號等文件以來,集團紀委立即行動,組織紀檢監察干部逐條逐項認真學習,并結合集團實際,通過健全制度機制,在集團范圍內推動落實。
重點圍繞打造廉潔金控目標,以“廉潔金控”建設為抓手,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制定并發布了《監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制度。此項制度的制定,進一步明確了日常監督工作的對象、內容、方式方法及保障機制,為日常監督工作規范開展提供有力抓手,著力實現日常監督工作質效雙提,進一步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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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視頻
清廉之音
節氣凈化
微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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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第三類監察對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兩大群體:
一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
二是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他們也應當理解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
你是監察對象嗎?
以“節”講“廉”
營造廉潔文化氛圍
節氣凈化之白露
節氣凈化之秋分
節氣凈化
清廉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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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
(一)基本案情
經查、2007年5月至6月,中冶集團時任董事長、黨委書記楊長恒,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沈鶴庭,副總經理黃丹,發展改革部部長李鵬程等人,依據現場考察情況及民營企業唐山恒通提供數據資料,啟動與唐山恒通的合作。6月5日,楊長恒授權黃丹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訂《戰略重組框架協議》。
2007年7月26日,在法律和財務盡職調查已提示唐山恒通有巨大法律和財務風險等情況下,楊長恒主持召開董事會第五次會議,臨時將審議與唐山恒通合作有關議案改為情況通報,未經正式審議表決,即同意中冶集團和唐山恒通的合作。會上李鵬程的匯報及沈鶴庭、黃丹的會議發言均未如實陳述法律、財務盡職調查提示的重大風險。
2007年7月31日,楊長恒、沈鶴庭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授權或決議、目標資產未經評估的情況下,超越權限,批準出資3億元購買唐山恒通所屬公司存在嚴重產權瑕疵的設備、廠房及土地。合同簽訂當日,中冶集團違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在資產尚未交割的情況下,由時任總會計師李世鈺等人簽批先行支付全部合同款。
2007年8月10日,楊長恒違反規定,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未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下,擅自代表中冶集團與唐山恒通簽署《合作協議書》。8月13日,由李鵬程組織撰寫、楊長恒修改簽發,向國資委報送不實報告。該報告未采納已形成的法律、財務盡職調查和審計報告的數據,無視法律和財務風險,仍采用前期唐山恒通提供的數據,未如實反映唐山恒通財務及運營情況。
2007年9月,沈鶴庭在未經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違規授權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張哲英與唐山恒通簽訂出資協議書。11月2日,同樣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資產評估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沈鶴庭擅自與唐山恒通簽訂《<合作協議書》之補充協議》,擴大合作規模,改變合作條件。
2007年11月9日,時任中冶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王為民作為召集人,主持召開中冶集團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關于重組唐山恒通集團的議案》。在該議案未經戰略委員會、資產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先行專題研究,決策程序嚴重違規,議題材料嚴重缺失的情況下,盲目、草率決策,一致通過并作出并購重組唐山恒通的決議,對決議之前的一系列違規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糾正。知悉風險并出席會議的王為民、沈鶴庭,在會議中未作充分風險提示。出席會議的6位董事在表決及代為表決時,未對決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齊備進行審慎審查。該決策直接導致后續巨額虧損。
經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研究,國資委黨委決定: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冶集團違規決策并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由有關中央企業按程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李世鈺、李鵬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中治集團違規決策并購重組唐山恒通造成的巨大資產損失負直接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按程序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參與董事會決策的其他董事吳鳳山、韓長林、蔣龍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錦珍,未履行、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紀律,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另,黃丹、張哲英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暴露出的問題及教訓
一是黨的領導弱化,重大決策黨委“失聲”。中冶集團長期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黨委會在企業并購重組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上,職權不清晰,說不上話、插不上手、把不了關,黨的領導作用無從談起、難以發揮。
二是破壞民主集中制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淪為“稻草人”。作為早期推行規范董事會試點的中央企業,中冶集團針對依法依規決策、科學決策、防控經營風險等,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以及資產評估、投資管理等一系列決策制度,但公司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明文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外部董事沒有發揮作用,不正確履職。從立項到簽約、付款一路違規,使制度成為擺設,徹底淪為“稻草人”。
三是監督制約缺失,一把手權力失控。楊長恒、王為民、沈鶴庭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經集體決策、擅自作為,違反程序、違規決策的行為比比皆是;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失靈,對一把手濫用權力等行為沒有有效制止、糾正,導致權力失控、行為失范。
四是責任意識淡薄,擔當精神匱乏。在并購唐山恒通的決策、執行整個過程中,中治集團從公司主要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具體工作人員,都沒有將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作為己任,不及時提示、不如實反映項目風險,正是這一層層的不負責任、一步步的隨意輕率、一個個的毫不擔當,才導致國有資產的巨額損失,是不盡職、不擔當的典型。
點評: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是中冶集團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國資委黨委研究決定,將今年作為中央企業黨建工作“落實年”,主要任務就是要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和全國國企黨建工作會議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在中央企業落地生根。要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抓落實,針對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問題,重點從體制機制上找原因,拿出有效管用的硬措施,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使黨組織真正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要對照《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抓落實,針對案件暴露的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監督約束失控的問題,特別是對國資委和派駐中央企業監事會的反復提醒置之不理、置若罔聞,根本不把黨章黨規黨紀當回事、不把上級三令五申當回事的突出問題,堅決把該建立的制度建立起來,該執行的規定執行到位,使黨員干部心有戒尺、行有準繩。要扭住“兩個責任”抓落實,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管,建立逐級傳導壓力、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加強對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甚至變形走樣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嚴肅問責。
中冶集團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件,是中央第十四巡視組對國務院國資委巡視報告中點名的重大案件。這起案件后果嚴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嚴肅查處這起案件,是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駐國資委紀檢組認真落實巡視整改任務、扎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重大舉措,體現的是違規必究、嚴格執紀。各中央企業要對照這起案件,深刻反思、引以為戒,認真履行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采取切實有效的硬措施,嚴肅黨的紀律,強化制度執行,規范權力運行,切實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要敢于擔當、正確決策、積極作為,為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奮力拼搏,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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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
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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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 ?此條針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詢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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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百七十八號,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四十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 國家制定一系列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目的是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因此,負有管理、經營、使用國有資產職責的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必須依照法規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切實維護國家和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表現有:
(1)將國有資產落戶或者變相落戶至私人名下;
(2)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無償處置給其他單位、個人;
(3)在其他管理環節上絢私舞弊;
(4)未發現國有資產流失或雖發現卻不及時制止,堵塞漏洞。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主體是單位的,追究單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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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領導人不得濫用經營權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行為規范,對于促進企業的發展尤為重要。條文所禁止的事項很有針對性,所列的現象都是在企業容易發生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實質,都是以損害國有企業為代價,換取企業領導人員私自的利益,嚴重的時候,既毀了個人,也搞垮了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肩負著組織企業生產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應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切不可濫用手中的權力,去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和職工群眾利益的事情。
注意
本條針對的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其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主要有八種行為,是廉潔從業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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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八條??對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條??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1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下(孰低認定,下同)為一般資產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上至5%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5%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二十三條??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管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監管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監管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監管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未執行年薪制和任期激勵的,參照造成損失不同情形的相應規定,在年度薪酬總額(含績效獎金)的80%以內扣減和追索。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三十二條??監管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三條??監管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四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三十五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監管企業發生兩次及以上重大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組織處理、扣減薪酬外,應當同時進行禁入限制處理;涉及犯罪的相關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監管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雖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偽造、毀滅、隱匿證據。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對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或因國家政策、市場環境變化和其他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情節,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或有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參與決策但經會議記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
(八)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市國資委批準。
第四十四條??將已調離工作崗位、離職或退休的相關責任人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對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當及時調整或解聘。
第四十七條??在責任追究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或犯罪的,應當中止責任追究程序,按照規定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移送相關材料。在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結果確定后,恢復本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四十八條??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條??市國資委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監管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監管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監管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監管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監管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條??市國資委按照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五十一條??監管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二級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二級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按照市國資委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二條??監管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五十三條??監管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并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章??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條??開展監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條??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二)監事會、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三)監管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報告的。
(四)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第五十六條??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初步的調查核實工作。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一)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二)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一)屬于市國資委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市國資委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于監管企業或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監管企業或所屬子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五十八條??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
第五十九條??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六十條??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監管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一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市國資委或監管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監管企業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六十三條??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六十四條??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六十五條??監管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監管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六十七條??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第六十八條??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企業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九條??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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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參照《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冀國資字〔2018〕26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是指市國資委代表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出資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市國資委以及有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第四條??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國家和省市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條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 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 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轉包、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二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第十四條 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第十五條 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三)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四)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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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意義
制定《辦法(試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和規范監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企業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個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監管企業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面臨很多問題,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和省國資委先后制定統一了責任追究制度,規范了責任追究有關標準、程序和方式等。按照進一步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有關工作的要求,我市《辦法(試行》參照省國資委辦法,結合實際,詳細規定了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有關范圍、標準、處理方式、職責和程序等,為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監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主要體現在“治標”和“治本”兩個方面。一方面,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嚴肅查處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嚴肅問責,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倒逼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從而從根本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加強和改進監管企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處于監督工作后端,有關監督部門或機構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得到追究處理,關系整個監督工作的實際成效。《辦法(試行)》從操作層面細化這項工作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強化與其他監督力量的協同,形成有效的監督工作閉環,打通監督鏈條上成果運用環節“最后一公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
三、主要內容
《辦法(試行)》分為1總則、2責任追究范圍、3資產損失認定、4責任認定、5責任追究處理、6責任追究工作職責、7責任追究工作程序、8附則共8章71條。《辦法(試行)》明確,對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辦法(試行)》明確,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了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辦法(試行)》要求監管企業據此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四、原則范圍
《辦法(試行)》明確了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它們相互銜接、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三是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四是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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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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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精神
參照《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冀國資字〔2018〕262號),結合我市實際,企業管理與巡察監督科起草了我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對文稿起草情況進行說明。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我省《關于深化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冀發〔2015〕21號)和我市《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張發〔2016〕8號)也將“嚴格責任追究”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對國有企業責任追究范圍、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追究處理、組織實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規定。2018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7號),2018年9月,河北省國資委印發《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冀國資字〔2018〕262號),對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總則、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責任追究工作職責、責任追究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省國資委明確了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省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2019年12月24日,省國資委以冀國資辦〔2019〕轉發了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監責〔2019〕33號),《通知》要求2020年6月底前,要實現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制度全覆蓋,同時做好制度備案工作。省國資委69號文通知要求,2020年5月底前報告責任追究工作階段性進展情況。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國資關于責任追究工作的要求,加強和規范我市監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聽取意見,起草了《辦法(試行)》。擬征求有關部門和國資委監管企業意見并研究修改后,形成審議稿,提請委主任辦公會和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后,擬以市國資委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實施。
三、主要內容
《辦法(試行)》分為1總則、2責任追究范圍、3資產損失認定、4責任認定、5責任追究處理、6責任追究工作職責、7責任追究工作程序、8附則共8章71條。《辦法(試行)》明確,對監管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辦法(試行)》明確,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了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辦法(試行)》要求監管企業據此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四、原則范圍
《辦法(試行)》明確了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它們相互銜接、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三是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四是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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