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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其他分類其他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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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3年1月

目錄

contents

一、減免稅費負擔
? 1. 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
? ? (含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 3.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
? 4.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 100% 加計扣除
??5.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6.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 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征地方 “ 六稅兩費?
? 8.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 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 9. 中小微企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 10. 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11.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 12. 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13.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14.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 15. 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16.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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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 18.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 19.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20.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21.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22.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23.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 24. 中小企業融資 ( 信用 ) 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25. 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26. 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項目免征增值稅
? 27. 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企業所得? ? ? ? ? ? 稅收入
? 28. 賬簿減免印花稅
三、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 29. 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 30. 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 31. 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 32. 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 33. 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 34.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 35. 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 36.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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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稅費負擔
1. 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企業 、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統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統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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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中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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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1. 2022年第14號公告和21號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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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2.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3.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4.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適用14號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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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6.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8.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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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3.《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 減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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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 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3.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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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4.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 100% 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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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2 年 1 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 號)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號)
5.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1 年 1 月1日至2022年 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22 年 1 月1日至2024年 12 月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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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所得額超過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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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 年第 5 號)
6.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1 年 1 月1日至2022年 12 月31 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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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 年第 8 號)
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征地方 “ 六稅兩費 ”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22 年1月 1 日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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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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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號)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內財稅【2022】35號)
8.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 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 500 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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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 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 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 4 年、5年、10 年的,單位價值的 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1.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 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12 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 20 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4 億元以下。
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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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號)發布前企業在 2022 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政策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4.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 號)
9. 中小微企業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享受主體】
自治區參加三項社會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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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所有中小微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
【優惠內容】
一、在自治區參加三項社會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所有中小微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符合緩繳條件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均可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
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辦理緩繳的用人單位應于2023年底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方式可采取分期或逐月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條件】
一、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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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緩繳條件的用人單位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時,要明確受疫情影響程度并承諾2023年底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緩繳條件用人單位在緩繳期間已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個人繳費認定為正常繳費。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據其申請直接辦理緩繳手續,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類材料;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不得做欠費處理。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健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用人單位“即申即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辦事流程,主動對接用人單位,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
四、不再實施《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22﹞42號)規定的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備案制,各地可按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中小微企業緩繳。《關于階段性緩繳特困行業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2﹞65號)規定的5個特困行業和《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22﹞42號)規定的17個擴圍行業中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大型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和辦理程序仍按原規定執行;行業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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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限按原規定執行,辦理程序可比照其他中小微企業即申即享。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 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 號)
3.《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22﹞42號)
4.《關于階段性緩繳特困行業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22﹞65號)
5.《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22﹞75號)
10. 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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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企業在職職工總數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11.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 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 30 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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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12. 符合條件的企業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保金。
【享受條件】
自 2020 年 1 月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保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
13.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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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 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 50%的幅度內減征。
【享受條件】
自 2019 年 7 月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 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 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自治區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自治區收入的文化事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內財非稅[2019]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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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15. 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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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內容】
2017 年 12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018 年 9 月1日至2023年 12 月31 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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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適用“優惠內容”第 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 1000 萬元以下(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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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號)第五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6.《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16.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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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 本數)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該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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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17.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1月 1 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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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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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
18.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 萬元(含 300 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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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 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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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5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 號)
19.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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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 × 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二條、第三條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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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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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1.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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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2.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 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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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號)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3.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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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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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24. 中小企業融資 ( 信用 ) 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 2016 年1月 1 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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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 2010 年第 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2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
25. 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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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1.自 2017 年 12月 1 日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享受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第一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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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 號)第一條、第四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
26. 農牧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項目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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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27. 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企業所得稅收入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2. 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財稅〔2017〕44 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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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28. 賬簿印花稅減免
【享受主體】
所有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三、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29. 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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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 1 月1日至12 月 31日。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36 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 12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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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1.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 號)第一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7號)
5.《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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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我區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時限的通知》(內財稅[2022]19號)
30. 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 12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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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 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9〕764號)
31. 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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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32. 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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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33. 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34.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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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
35. 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 至 8 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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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第八條
36.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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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
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 5 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 C 級或 D 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執行。一經選定,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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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 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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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快樂 兔年大吉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
呼和浩特市稅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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