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誠
2021年6月刊 總第 43 期
智庫
Haocheng Think Tank
興企之策寄于智庫 解困之略托于豪誠
董事長寄語
? ? 砥礪前行、不忘初心,十余年來,豪誠集團專于業務,重于實踐,所有的成功都離不開社會各界領導、朋友的關心支持。在此,謹向大家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 ? 滿懷感激之情,專注客戶需求,未來的日子里,豪誠團隊將一如既往堅持“正直誠信、勤勉敬業、團結協作、發展共贏”的理念,承載“興企之策寄于智庫,解困之略托于豪誠”的使命,腳踏實地、不斷前行,為危困企業救助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豪誠智庫集團簡介
? ? 成都豪誠企業智庫集團有限公司系專業從事破產管理、并購重組、企業管理咨詢、財稅咨詢、法律服務、投融資的綜合性中介服務機構,擁有經驗豐富且精通法律、財務、稅務、投融資、管理等專業知識的核心團隊,集團旗下現有如下4家機構:
? ? 四川豪誠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國內最早從事企業破產、債務重組業務的專業機構之一,擁有省內外分公司16家,先后入圍多家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
? ? 四川方法律所事務所:定位于專業化、精品化發展的專業律所,擁有一批專注于破產業務、債務重組、危困企業投資和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的高端復合型法律人才。
? ? 四川行和信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專注危困企業投資,團隊憑借對資本市場的精準研判,為企業及時準確的提供財經金融咨詢,優化投資組合方案。
? ? 成都中正誠信財稅咨詢有限公司:擅長從企業發展戰略入手,通過對經營、投資等活動的事先籌劃,為納稅人解決稅收難題。
? ? 自07年破產法實施以來,公司先后入圍四川省高院、貴州省高院、成都中院等二十余家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其中貴州高院、成都中院為一級管理人機構),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和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管理服務危困企業逾百家,清理不良資產超過500億元,被數十家法院評為優秀執業機構,是西南地區辦理破產案件經驗最豐富的機構之一。
? ? 我們的愿景是成為:行業標準的制定者、行業技術的輸出者、企業管理方案的提供者、困境企業管理的智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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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豪誠智庫
集團期刊
2021年6月刊 總第43期
本刊編委會
編委主任:劉艷
副主任:覃萬秋 魏婷
編輯:李佳佳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88號AFC中航國際廣場B座2102
聯系電話:
028-84518706
郵箱:2177272584@qq.com
網址:
www.hczk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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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誠動態
? ? ? 5? 豪誠動態 | 天府集團房地產事業部總經理陳國棟一行蒞臨我司座談交流
? ? ? 7? 豪誠講堂|民法典中的破產問題解析
? ? ? 9? 豪誠動態 | 四川剛毅集團有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第四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 ? ?10? 豪誠動態丨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正式成立,我公司董事長曹愛武當選為副會長
? ? ?12? 豪誠動態 | 豪誠集團與天府集團戰略合作簽約儀式隆重舉行
? ? 》行業熱點
? ? ?14? 公達研究 | 淺析四種破產重整清償方式及其比對
? ? ?17? 不良資產|共益債投資在房企破產重整中的實踐運用
? ? 》破產新規
? ? ?21? 最高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有權對登記股東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
? ? ?24? 重慶高院:破產受理前裁定對方承擔的稅費,稅務部門能否向債務人申報債權?
? ? 》問題探索
? ? ?26? 淺析破產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選擇權
? ? ?30? 齊明:論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
豪誠動態 | 天府集團房地產事業部總經理陳國棟一行蒞臨我司座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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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9日,天府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府集團)一行六人由房地產事業部總經理陳國棟、天府·不動產特殊資產管理服務平臺項目組組長黃陽帶隊,就行業發展、業務合作等課題蒞臨我司座談交流。集團董事長曹愛武、集團財務中心總監雷加林、集團律師事務所(方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覃萬秋、董事長助理陳曉璐等領導參加座談。
? ? 會談中,董事長曹愛武首先表示對天府集團來訪貴賓的熱烈歡迎,然后對豪誠集團的歷史沿革、團隊建設、業務模式和相關案例進行了詳細介紹。曹總指出,豪誠集團作為長期服務于困境企業的綜合服務性機構,深耕破產管理、困境投資、不良資產處置等業務領域,和天府集團具有天然的合作優勢。
? ? 陳國棟總經理代表天府集團對豪誠集團的專業性表示充分認可,同時,陳總詳細介紹了天府集團成立金熊貓不動產特殊資產管理服務平臺的背景和運行機制。
? ? 陳總指出,天府集團依托天府銀行和金熊貓不動產平臺,在資本、資源方面具有強大優勢。希望在特殊資產處置、運營、管理以及危困企業救助等業務領域和豪誠集團進行深入、全面的合作。
? ? 隨后,雙方議定了下一步日常交流機制,并表示將盡快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實現長期、穩定、全面的業務合作。雙方還就部分擬合作項目交換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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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講堂|民法典中的破產問題解析
民法典中的破產問題解析
? ? 《民法典》的部分規定直接或間接涉及破產問題,自實施以來,對破產業務的開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為正確理解相關規定,有效銜接《民法典》與《企業破產法》并運用到管理人的工作當中,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組織開展了“民法典中的破產問題解析”專題培訓。本次培訓由豪誠集團法律總顧問、四川方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艷主講。
? ? 劉艷主任以《民法典》視角,結合九民會議紀要、企業破產法、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建工解釋等相關規定 ,對破產程序中民法典的溯及力、清算義務人的責任、抵押權預告登記、動產抵押的效力和限制、抵押財產的轉讓、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保全、保證責任、非典型擔保等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了深入的解讀。
? ? 培訓過程中,各位同事紛紛發表自己對民法典相關條文的理解,并結合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 ? 通過本次培訓,進一步提升了公司同事對《民法典》的理解,增強了新法的適用能力。大家表示在之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切實有效地運用民法典銜接破產法,提高了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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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四川剛毅集團有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第四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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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0日,我公司擔任管理人的四川剛毅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剛毅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成都市欣欣剛毅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第四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網絡形式順利召開。
? ? 會上,管理人作《執行職務的工作報告》、《關于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報告》。
? ? 同時,債權人會議對《四川剛毅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剛毅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成都市欣欣剛毅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議表決。
? ? 剛毅集團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已順利完成既定議程,表決時間截止至6月25日。
豪誠動態丨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正式成立,我公司董事長曹愛武當選為副會長
? ? 2021年6月21日,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一屆一次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在成都首座萬麗酒店隆重召開。四川省高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樹江出席會議并講話,省高院、省國資委、省銀保監局、省經信廳、省司法廳等有關領導,省律協、省法學會,人民銀行、中信銀行等金融機構代表及全體會員單位代表參加會議,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教授、副會長徐陽光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會長韓長印教授、北京外國語大學個人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靜教授等專家學者以及重慶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等友鄰協會代表應邀參加會議。四川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楠出席并主持會議。
?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樹江為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授牌并發表重要講話。王樹江院長指出,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是貫徹中央、省委關于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標志著四川破產管理人行業的隊伍管理、業務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具有重要的戰略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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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公司作為協會籌備組成員,參與了協會的籌建工作,起草了《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章程(草案)》、《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運行管理辦法(草案)》等管理辦法。在先行召開的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一屆一次會員大會上,我公司董事長曹愛武就《章程》及《運行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及核心內容作了簡要說明。其后召開的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一屆領導班子成員,我公司董事長曹愛武當選為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
? ? 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是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共同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四川省破產管理人協會的成立,對提升我省破產管理人隊伍的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促進我省破產管理人行業的自身發展,推動實現人民法院加快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依法處置“僵尸企業”,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豪誠動態
豪誠動態 | 豪誠集團與天府集團戰略合作簽約儀式隆重舉行
? ? 6月28日,豪誠企業智庫集團與天府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戰略合作簽約儀式在豪誠集團會議室隆重舉行。天府集團房地產事業部總經理陳國棟、豪誠集團董事長曹愛武出席簽約儀式。
? ? 曹愛武董事長首先致辭。曹總指出,天府集團作為一家國際化的專業管理公司,憑借其專業團隊和強大的金融背景,在資源整合、管理輸出、創新服務領域享有盛譽。豪誠集團作為一家智庫企業,立足于困境企業救助,專業從事債務重整與企業重組業務,相信通過和天府集團的戰略合作,一定可以實現雙方的共贏。
? ? 陳國棟總經理代表天府集團熱情致辭,對下一步雙方的戰略合作愿景表示充分認同,寄予厚望。陳總談到,天府集團擁有金熊貓不動產特殊資產管理服務平臺,天府集團希望和豪誠集團建立長期、穩定、務實的業務合作,最終實現雙方資源整合、共建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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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后,曹愛武董事長和陳國棟總經理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雙方管理層代表合影留念。
? ? 豪誠集團和天府集團戰略合作協議的圓滿簽訂,標志著雙方合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下一步雙方業務部門將按照既定思路逐項落實項目合作方案。
行業熱點
公達研究 | 淺析四種破產重整清償方式及其比對
? ? 文章來源:破產前沿
? ?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債務關系是最常見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債權人來說,了解債權實現方式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債務人來說,了解債務的清償方式則是必不可少的。
? ? 而相對于債務的清償方式來說,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時候,也有一定的方式和方法的。當前,主流的清償方式包括現金清償、應收賬款清償、留債延期支付清償、債轉股清償等四種方式。
? ? 普通債權人可以從現在價值、確定程度、變現能力、時間效率、優化成本等幾個因素評價各種受償方式。重整后企業應該從降低償債壓力、改善改善資金狀況、維護股東地位等因素確定清償方式。不同清償方式的選擇對普通債權人以及企業重整后的影響差異較大。
一、現金清償
? ? 現金是破產重整中清償方案最常見的清償方式之一,現金的來源往往是變現部分非經營所需資產所得,戰略投資者提供的現金,或企業以借款形式籌措的現金。現金清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普通債權人和企業的各項權益。?
? ? 1、對普通債權人的影響:
? ? 從普通債權人的角度來看,現金清償方式優缺點并存。
? ? 如果是現金清償,說明負債累累的企業除了清償職工債權、稅務債權,還需要額外拿出現金對普通債權中的小額債權人進行清償。因此,現金清償方案對于金融債權人的清償程度往往較低,導致普通債權人當前債權價值明顯低于其余方案。
? ? 不過在法院裁定的重整方案中對于清償數額有明確的現金支付數值。債權人能夠準確計算當前能夠回收的資金。并且通常為一次性清償,或者分期清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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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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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時間計劃,整體上時間效率高。
? ? 2、對企業重整后的影響:
? ? 而對于重整后的債務人而言,現金清償不利于降低自身的負債壓力,現金清償方式將帶來一定的資金壓力,尤其是通過借款形式獲取清償資金的債務人。更不利于改善資金狀況,企業自身資金鏈較為緊張,用于清償債權人的現金越多,對自身運營資金的擠占越大。
? ? 但好在現金清償的方式是有利于維護股東的地位,維護股東地位主要表現為,原股東與重整進入方之間股權的讓渡,股權并沒有分攤至債務人。
二、應收賬款清償
? ? 應收賬款作為企業資產存在的一種形式,被破產重整的債務人將該項資產的收益權轉讓給普通債權人。
? ? 1、對普通債權人的影響:
? ? 對于普通債權人而言,這相當于應收賬款的受讓,普通債權人接受該項資產作為清償手段,目的能夠獲得較好的價值補償。因此,同等條件下,應收賬款的面值高于現金清償,并且有真實的交易基礎,追償的依據充足。
? ? 但應收賬款清償的方式并不利于優化成本,屬于風險資產的一種,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投資應收賬款,風險資本占用的比例相當之高。
? ? 2、對企業重整后的影響:
? ? 將應收賬款用于對普通債權人的清償,對破產重整企業來講,有利于加快未到期應收賬款的處置,提高自身的資產周轉率。與此同時,無需企業投入新的資金來償還,有助于降低企業的負債率,且應收賬款用于清償債務,相當于提高資產的周轉效率,且不占用企業運營資金,有利于企業改善改善資金狀況。
三、留債延期支付清償
? ? 留債可以作為清償的一種方式,主要是將原債權轉為貸款、放棄即時清償權利,屬于新的權利義務的設定。延長還款期限的“留債”處理,留存部分債務分期還本付息,給予企業以恢復和發展的時間和空間,提升對債權人的清償能力。
? ? 1、對普通債權人的影響:
? ? 留債,實際上是延期支付清償款,相當于放棄原有債權的即時清償,轉化為新的債權,新的債權比原有債權有所減少。
? ? 留債與相比較于其他的清償方式不同在于,將部分債務縮減或調整還款期限,使得債權人仍保留對企業的求償權利。普通債權人縮減部分債務,以及放棄立刻求償的權益,換取更高的清償率,因而現在價值較高。
? ? 但是,未來企業的償債能力是否好轉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企業情況有可能進一步惡化,因此不確定性較大,且留債對于普通債權人而言,時間效率較差,
因為該方式不僅降低償債額度,更主要在于延長支付期限。
? ? 2、對企業重整后的影響:
? ? 留債對于破產重整后企業而言,將債務延期支付,減輕當前的償債壓力,但仍負有未來償付的責任。將部分債務縮減,將部分債務延期支付,對于降低償債壓力的效果一般。留債清償的方式實質上只是將當前壓力,延至未來償付。
? ? 不過呢,好在留債清償無需將現金用于清償債權人,以及不占用企業運營資金,有利于重整后企業改善改善資金狀況。并且債務的調整,并不會攤薄股東份額,一定程度上來說,不會影響股東的地位。
四、債轉股清償
? ? 債轉股清償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通過將部分或全部債務轉換成股權,以期降低破產企業債務規模。
? ? 在實際的重整方案中,通過債轉股的應用,能夠提高清償率,減少普通債權人尤其是大額金融債權人的損失。并且債轉股清償的方式運用是較多的。
? ? 1、對普通債權人的影響:
? ? 對于普通債權人而言,債轉股清償方式不直接削減債務,而是讓轉股債權人通過股權轉讓市場等渠道實現退出,間接償付轉股債權的重整模式。股權方式折算得到的清償率相對較高,價值較高。
? ? 但凡事有利則有弊,普通債權人轉化為企業的股東,享受企業剩余收益的分配權。但是重整后的企業能否良好運營,為股東創造利潤,這與企業管理、市場運行狀況息息相關,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且時間效率相當之弱,因為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等到企業經營改善,權益增加。
? ? 2、對企業重整后的影響:
? ? 債轉股對企業來說是降低負債率的最直接手段,也是其被推廣的主要原因,但該方式存在股權份額攤薄,直接影響原股東地位,尤其是對于大股東的影響較大,債轉股的方式往往是需要大股東讓渡部分乃至全部的權益。
? ? 雖說債轉股清償方式降低了股東地位,但好在普通債權人轉化為股東,降低負債的同時增加了企業凈資產,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負債。并且不需要將資金用于清償普通債權人,資金可以全部用于自身的運營,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資金狀況。
五、總結
? ? 對于清償方式的最終確定,根據被重整企業的資源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由于破產重整目的在于挽救企業,以期后續能夠正常經營。因此破產重整管理人以及法院在方案的選擇中傾向于選擇對被重整后企業降低償債壓力以及改善現金狀況較好的方式,這也是近年來債轉股被推廣與運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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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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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共益債投資在房企破產重整中的實踐運用
? ? 文章來源:專注不良資產
? ?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管控措施對房地產企業帶來了明顯的沖擊,投資受阻、工程延期、銷售業績下滑、管理成本增加等問題使得部分中小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瀕臨破產清算,而共益債投資作為房地產企業破產重整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給破產企業注入流動資金、解決項目后續建設資金缺口,完成項目的整體建設,既解決社會穩定問題,又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使企業恢復營運能力,從而從根本上實現化解風險的目的。
? ? 本文從共益債的法律依據、適用前提、項目篩選標準及投資方案設計等三個維度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論證,具體如下:
共益債的法律依據及適用前提
? ? 《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是共益債務”。實踐中,共益債投資的交易結構如下:
? ? 根據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共益債投資前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 (一)共益債的優先退出權益得到司法確認
? ? 涉房企業破產案件中,纏繞于在建工程之上復雜的法律關系是復工續建的難點,包括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債權的優先受償、預售商品房的權利歸屬、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等問題都是在建工程續建過程中的法律障礙。為確保擬投入資金的優先退出(含重整成功退出和重整失敗清算退出),需要在重組方案中明確已投入的金額及預期收益應優先于購房消費者的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稅收等債權,并隨時清償。上述重組方案應取得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或者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
? ? (二)厘清破產企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
? ?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共益債優先于普通債權但劣后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因而,在投資前應確認破產企業中享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總金額,并測算項目預期可獲得的變現價值,在確保扣除有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后仍可足額覆蓋擬投入金額及預期收益。
? ? 實踐中,為在破產程序中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并獲得絕對的優先權,共益債投資人可采用收購全部或部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并經債權人會議確認或法院許可將擬收購的債權納入到共益債的總投資額度內的方式來實現。
共益債投資項目的篩選標準
? ? 案例:開發商投入自有資金3000萬、負債7000萬,項目前期的實際投入為1億元,因資金流斷裂導致項目資不抵債而進入破產程序。若此時企業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現狀拍賣資產可以變現金額約4000萬,扣除相應的費用后,債權受償率約55%。但若追加2000萬項目即可竣工,可獲得的銷售變現金額約2.5億。
? ? 上述案例中,通過追加投資可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全額實現,甚至可以挽救破產企業。因此,建議從以下幾個維度對項目進行篩選:
? ? (一)項目具有重組價值及可行性
? ? 判斷項目是否具有重整再生的價值時,不僅要依據司法規則進行判斷,還應從經濟屬性上做出判斷,即在投資前需對項目的社會價值、重整成本、房地產市場發展前景,以及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質量、周邊地勢和價格、改造周期、市場定位、銷售方案等進行全方位的評估,明確項目的自身優勢并確保銷售預期可支撐整個項目的盤活。同時,考慮到工程質量以及產品接受的風險,盡量避免選擇“大齡爛尾”的項目。
? ? (二)投資至形成銷售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 ? “爛尾”項目改造不同于一般的房地產項目,其屬于“短、快”型開發項目,如果投資的前期工作準備充分,項目無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問題,通常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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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熱點
行業熱點
半年至一年左右就可完成項目改造并上市交易。項目的銷售回款作為共益債投資退出的還款來源,為匹配項目的投資期限(一般為一年左右),在篩選項目時應盡量選擇工程復建后半年內即可實現銷售形成現金流的項目。
? ? (三)追加投入的資金量占項目可變現價值比小
為確保公司投入資金的安全性,建議盡量選擇前期追加投入資金相對較小、可通過項目自身銷售回款滾動開發建設的方式來實現項目的整體盤活。前期投入資金量的大小可根據投入資金量占項目重組成功后可變現價值的比例來判斷,原則上該比值越小,項目投資的安全系數越高。
? ?(四)優先選擇地方政府支持的項目
? ? 啟動項目后續開工建設工作,牽涉的利益廣泛、維穩任務繁重,法院只能解決破產重組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而更為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維穩問題則需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同時,因項目后續建設可能會涉及土地延期手續、消防規劃重新審核、施工許可證變更或重新辦理、預售許可證辦理等一系列手續,優先選擇得到地方政府重點關注和支持的項目,使其協助解決歷史遺留、各項缺陷手續的補辦等問題。另外,地方政府會協調稅務部門,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扶持企業重組,包括但不限于減免欠繳稅費及滯納金、對重整續建工程具備銷售條件的,先行開具銷售稅票及完稅證明以及增值稅等稅款延待工程竣工驗收和重整計劃完成后一并結算和征繳等。通過“府院聯動”的方式促成各方利益最大化、實現共贏。
共益債投資項目的方案設計
? ? (一)選擇恰當的投資時點
? ? 共益債投資可選擇在企業申請破產前介入或已經債務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后介入,通常在破產前,主要債權人會聯合債務人通過預重整的方式對債務企業進行重組方案設計,但考慮到預重整是否成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建議優先選擇已進入破產程序且破產管理人已基本鎖定破產企業對外負債總額(含或有負債)的項目。
? ? (二)制定合理的投資預算
? ? 測算共益債投資預算額度時,要對項目進行詳盡的調查并充分考慮市場的各類變化因素,必要時可引入審計、評估等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專業的意見。考慮到市場上的各種變化因素,建議投資預算額度要相對寬松,具有可調節的空間,實際放款時可根據項目的進展分期放款,應避免因額度不充分無法滿足重整續建的需要,導致重組的再一次失敗,進而影響共益債投資收益的實現。
? ? (三)謹慎選擇劣后合作方
? ? 受限于公司自身對項目的運營管理能力以及人員委派等系列問題,建議我司不作為共益債的單一投資人,但項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占總工程量占比較大的除
外。在選擇合作方時,應對其過往項目的運營管理、銷售等進行綜合評估,并關注其對我司優先級資金及收益的擔保能力。
? ? (四)設計可行的管控方案
? ? 共益債投資項目需做到全流程封閉運作,在投資退出前,對項目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管控、破產企業和資產運營的管理以及對項目銷售的管控,具體如下:
? ? 1、對共益債投資資金進行全程管控。通過設立監管賬戶、在銀行預留印鑒、共同保管U盾及財務專用章等方式對資金進行管控,根據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對資金使用進行審批,確保資金用途符合約定。
? ? 2、對破產企業和資產經營管理進行監管。可采取委派董事(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對外借款、擔保權限、聘請中介機構監督工程建設、審計項目成本核算、公司資金往來和財務管理等。
? ? 3、對項目銷售進行監管。根據已制定的代銷方案,對銷售進度實時跟蹤,要求破產管理人至少按月披露銷售面積及回款情況。項目產生銷售回款后,需進行資金歸集并設定銷售回款達到一定金額后,按約定比例留存一定的經營所需款項,剩余部分可提前申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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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新規
最高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有權對登記股東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
? ? 文章來源:破產前沿
? ? 裁判要旨
? ? 公司的工商登記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明月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有權對登記股東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張良兆、丁曉雪與顏學洲等人是否另行簽訂內部出資協議,其內部持股比例問題不影響公司股東按照工商登記的股權狀況履行出資義務。
? ??再審理由?
? ? 再審申請人丁曉雪因與被申請人施秉明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明月公司管理人)、張良兆、顏學洲、龍澤軍、張伍雄、尹康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終74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 ? 丁曉雪認為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的規定情形,向本院申請再審。其所持具體理由:1、明月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持股情況與實際股東持股情況不一致。申請人自2017年9月12日去宇成裝飾公司(明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務工,公司總經理顏學洲一直拉攏申請人入股,并承諾公司經營產生的盈虧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申請人受到顏學洲的欺騙與顏學洲等各股東簽訂了《公司合作協議》,占股20%,2017年12月11日,顏學洲催促申請人補交入股資金,申請人表示因為資金問題就申請只占股10%,顏學洲表示同意,并把之前申請人持股的其中10%股份劃到了顏學洲本人的名下,但沒有修正合作協議書,同日,申請人支付了10%的轉讓款3萬元給顏學洲。后來,因公司諸多債權人討債,申請人認為自己受騙遂找到顏學洲要求退股。2018年3月9日顏學洲退還申請人的轉讓股份款3萬元,出具《退股協議》,并承諾去當地工商局變更注冊登記。之后申請人換了手機號碼,也沒再過問關于明月公司任何事務。2018年7月,明月公司破產管理人起訴申請人繳納股東出
資。申請人才知道自己身上背負了14起標達32萬余元的債務。而這些莫名其妙的債務,申請人毫不知情,當中的法定代表人張良兆和破產管理人沒有告知、也沒有與申請人質證過。另,工商登記行為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辦理公司工商登記時,顏學洲稱他本人是黑戶注冊不了公司,所以讓申請人和張良兆去登記注冊公司,注冊的所有資料都在當地一家代辦營業執照的會計公司做好了,只需要申請人和張良兆去簽字。2017年12月22日,申請人就去了這個會計事務所簽字,負責代辦人員沒有讓申請人閱讀明月公司章程約定的內容,就讓申請人在兩分鐘時間內簽下了名字。2、明月公司破產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職責,明月公司存在虛假債務以及股東張良兆加蓋明月公司公章承認不實債務。根據貴州省施秉法院提交的14件案證據證明:很多債務并非屬于施秉明月公司的債務。明月公司的各股東張良兆、顏學洲、龍澤軍、張伍雄、尹康等人共同串謀把明月公司(明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黔東南州宇成公司”和“黔東南州明月公司”所發生的債務及顏學洲個人債務以及丁曉雪退股后由顏學洲、張良兆、尹康三人所收業主交來公司的工程款私自瓜分從而產生的后期債務全部歸于明月公司的名下。明月公司管理人在明月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管理期間,沒有認真履行管理人的職責和本分,對案件不審、不查,對破產清算極不負責任,為謀取一己之利,徇私舞弊,對債權債務根本沒有采取質證程序,對當中債權人惡意偽造票據、虛假申報不實的債務數據等行為,置之不理,掩蓋本案真相,卻將申請人告上法庭,并執行申請人的個人財產。因此,本案存在虛假債務以及股東張良兆加蓋明月公司公章承認不實債務的問題。
? ? 張伍雄辯稱:1、我不是明月公司股東,沒有跟明月公司簽訂任何股份合同協議,明月公司是否有債務與我無關。沒有任何證據我與明月公司相連,只能說我在明月公司上班打工而已。2、施秉宇成公司沒有正規經營許可證。顏學洲和張良兆在我不知情也不清楚是否正規經營和公司嚴重虧損狀態的情況下。顏學洲和張良兆騙邀我一起收購楊文萍大股東的股份,楊文萍也沒有對我說明施秉宇成公司是否正規經營,也沒有告知施秉宇成公司是否是盈利還是虧損,這屬于是詐騙。所以,我跟張良兆、顏學洲所簽的協議是無效不成立的,我是被顏學洲蠱惑欺騙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股份協議。
? ? 裁判理由
? ?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 ? 首先,關于申請人主張的明月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持股情況與實際股東持股情況不一致的問題。公司的工商登記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明月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有權對登記股東提起追收未繳出資之訴。張良兆、丁曉雪與顏學洲等人是否另行簽訂內部出資協議,其內部持股比例問題不影響公司股東按照工商登記的股權狀況履行出資義務。按照明月公司的工商登記,公司注冊資本為120萬元人民幣,丁曉雪為明月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為58.8萬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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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新規
破產新規
審法院據此判決申請人在認繳出資額范圍內向明月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 其次,關于申請人主張明月公司存在虛假債務、股東張良兆加蓋明月公司公章承認不實債務以及明月公司破產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問題。股東的出資義務屬于法定義務,不因公司是否負有債務而承擔或免除,明月公司的債務問題與其股東是否應承擔出資義務之間無邏輯關聯。同理,明月公司破產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職責問題以及公司資金及其出資款被顏學洲挪用的問題與股東是否應承擔出資義務之間亦無關聯,不在本案審查范圍內。申請人的相關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 ? 案例索引
? ? 丁曉雪因與施秉明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股東出資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3854號】。
重慶高院:破產受理前裁定對方承擔的稅費,稅務部門能否向債務人申報債權?
? ? 文章來源:破產前沿
? ? 重慶高院:法院裁定書載明的過戶稅費承擔人,是確定相關稅費的負擔主體,并未改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且僅能約束過戶雙方,不約束當事人的稅務機關。
? ? 閱讀提示
? ? 在破產受理前,債務人財產經法院裁定交付他人,并裁定有買受人承擔稅費的,該裁定書能否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就該筆稅款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否確認為破產債權?
? ? 案情簡介
? ? 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華川置業公司公證債權文書一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華川置業公司名下位于重慶市大足區棠香街道辦事處冬融路2號的40套商服用房抵償給申請執行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用于清償三案的執行案款,該40套商服用房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申請執行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2019年8月26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向重慶市大足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協助執行通知書亦載明上述40套房屋的過戶稅費由申請執行人自行負擔。2020年3月16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3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華川置業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重慶經緯資產清算有限公司為管理人。2020年7月9日,大足區稅務局向重慶經緯資產清算有限公司申報相關稅收債權共計1477474.17元。2020年7月27日,重慶經緯資產清算有限公司書面告知大足區稅務局,對其申報的相關稅收債權共計1477474.17元不予確認為破產債權。案涉40套商服用房至今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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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新規
問題探索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 ?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 ? 裁判觀點?
? ? 重慶第三中院認為:大足區稅務局是依據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征收案涉稅款,故應依據前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在裁定將案涉40套房屋折價抵償給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用于清償債務時,均明確該40套房屋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故應認定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接收的房屋中已經包含了華川置業公司應繳納的稅費,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納稅義務人和代扣代繳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以物抵債的執行裁定書后,應當及時向大足區稅務局繳納相應稅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其未及時繳納稅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大足區稅務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征收案涉房屋過戶稅費及滯納金,應向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納稅義務人和代扣代繳人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征收,其向華川置業公司征收,與征收依據即生效法律文書不符,不予支持。?
? ? 重慶高院認為:不論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征稅,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都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其征收任何稅收。本案中,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以物抵債裁定書,載明相關過戶的稅費等費用由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自行負擔,是確定相關稅費的負擔主體,并未改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同時其法律效力僅約束作為以物抵債裁定書當事人的華川置業公司和重慶中泰創展典當有限公司,不約束非當事人的稅務機關。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欠繳稅款本金和滯納金均屬于破產債權。綜上所述,大足區稅務局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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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破產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選擇權
? ? 文章來源:破產法維律
? ?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企業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本文所稱的管理人具有選擇權的合同僅限于“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企業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類型詳見《管理人享有履行選擇權的合同范圍》。法律賦予管理人對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選擇權,有利于避免債務人企業在無力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仍被要求履行合同,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失。今天,我們向大家分享,破產清算之合同履行或解除的選擇權的相關問題。
? ? 一、管理人應向對方當事人通知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未及時通知的,視為解除合同
? ??法律賦予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沒有放任由管理人掌握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決定權。管理人怠于履行選擇權的,視為解除合同,即管理人應當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事宜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或回復對方當事人,逾期不通知或回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 ??二、因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產生的債務的性質?
? ??無論是繼續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對債務人企業而言,或產生債務。如租賃合同中,債務人企業作為承租人的,繼續承租物業需要支付租金,解除合同或需向對方當事人支付損失賠償。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如何處理因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呢??
? ??(一)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企業的財產隨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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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探索
問題探索
? ?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企業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 ? (二)解除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的性質?
? ?
1.債務人企業已收取且未實際履行義務的款項應予退還,該債務為共益債務?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因破產清算解除合同的,債務人企業應承擔恢復原狀的法律責任,如向對方當事人返還已收取但未實際履行的款項,如合同款,因返還前述款項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 ??關于債務人企業收取對方當事人的押金返還問題,押金具有擔保性質,非合同款,一般于合同終止后且支付押金的當事人沒有違約的情況下退還。債務人企業因其被受理破產而解除合同,非對方當事人的違約事由,債務人企業沒有沒收押金的權利,也無繼續收取押金的依據,其占有押金構成不當得利,向對方當事人返還押金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 ? 【案例】(2018)粵16民初122號案
? ? 2014年8月30日,南某和房地產公司簽訂了《xxx認購書》,約定房屋位置、價款、付款方式、簽訂買賣合同時間、定金及其他事項共六項條款,南某向房地產公司支付定金和購房款共11萬元。后房地產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南某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管理人以南某未按約定交納購房首期款為由,不予確認購房行為。南某不服,遂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將案涉房產產權辦至其名下。后經法院釋明,南某表示如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意變更請求為雙倍返還定金,并按房屋價值賠償其損失。
? ? 一審法院認為,《xxx認購書》不符合《商品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且南某亦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購房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xxx認購書》為預約合同。房地產公司不同意繼續履行,且簽訂本約的債務不適于強制履行,所以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應予解除。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亦有權解除。對于解除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應向南某承擔的責任問題,首先,《xxx認購書》解除發生在破產清算受理后,房地產公司繼續占有南某的定金元及房款共11萬元屬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的規定,該11萬元屬于共益債務,由房地產公司的財產隨時清償。其次,南某未能舉證證實房地產公司故意不網簽,且其逾期付款,存在過錯,其要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及按房屋價值賠償損失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 ? 2.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企業支付損害賠償款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的規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對因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損害賠償”的債權的性質,但根據實踐,該損害賠償款一般認定為普通債權。
? ??關于合同解除后,債務人企業是否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債務人企業僅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無法履行合同或沒有履行的必要,而解除的,債務人企業無需支付違約金;但對于債務人企業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前,已經發生的違約行為,對方當事人仍有權追究債務人企業的違約責任。
? ? 【案例】(2020)粵1973民初7872號案
? ? 2014年,五金模具公司將廠房A出租給安某等,安某等向其支付三個月租金作為押金。2018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對五金模具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安某等最遲在2019年3月知道合同解除,2020年5月31日,安某等將廠房A返還給五金模具公司。因安某等拖欠租金(占有使用費),故五金模具公司將安某等訴至法院,安某等反訴要求五金模具公司支付違約金、裝修損失,返還押金。
?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安某等應當就其因合同被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申報債權。安某等反訴要求確認原告支付違約金xx元為普通債權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安某等為修繕案涉租賃物加建的屋頂及排水設施已經附著在建筑物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安某等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為了修繕屋頂漏水問題花費了xxx元,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情形下,安某等有理由相信其上述裝飾裝修費用可以在剩余租賃期內(2015年11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攤銷,安某等實際于2020年5月31日返還物業,故五金模具公司應當賠償被告安某等剩余租賃期內(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裝飾裝修殘值損失xxx元(總裝修費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房屋返還之日剩余的租賃期限)。該費用為普通債權。……再次,關于押金的問題。被告安某等主張并證明其向原告交付押金xx元,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原告應當在合同解除時向被告返還上述押金,其未予返還,構成不當得利,……押金xxx元為共益債務,本院予以支持。
? ? 三、合同解除的,債務人企業支付的定金,對方當事人無需返還
? ??上文所述,合同因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被解除,對方當事人支付定金的,債務人企業應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該定金,因返還該定金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對于債務人企業支付的定金,對方當事人是否負有返還的義務呢?根據司法實踐,對方當事人無需返還定金,筆者認為,這有利于平衡債務人企業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適當補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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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2014)鄂民二終字第00134號案
? ? 旺達公司向武鍋公司訂購鍋爐,約定需方應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貨款(460.8萬元)為定金等,旺達公司依約支付定金。后雙方簽訂多份補充協議,推遲交貨時間。2013年,旺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武鍋公司向其退還定金及利息等。2013年11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對旺達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 ??一審法院認為,旺達公司主張未獲政府批準而解除合同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旺達公司在本案訴訟階段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其破產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成為管理人后,二個月內并未通知武鍋公司,故本案合同應視為解除。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旺達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導致合同解除,不宜適用定金罰則,旺達公司要求武鍋公司退還其已支付的購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持。武鍋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旺達公司已經向武鍋公司支付的460.83萬元款項的性質。雙方之間的《鍋爐供貨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旺達公司需支付合同總價1536萬元30%的貨款即460.8萬元為定金,該金額超過法律規定的定金數額,故雙方約定受法律保護定金的數額為合同標的額1536萬元的20%,即307.2萬元,其余153.63萬元應為預付貨款。對于旺達公司已經支付的定金,旺達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是在經營中可預見的經營風險,不屬于意外事件,不能因此而免于定金罰則。故旺達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定金307.2萬元。對于旺達公司支付的預付款153.63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規定,武鍋公司應當返還。?
? ? 綜上,債務人企業被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對于在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企業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但應及時將繼續履行或解除的通知送達給對方當事人,否則視為合同解除。對于對方當事人,當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可以向管理人發出催告通知;或在管理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要求其提供擔保,管理人無法提供擔保的,合同視為解除。合同解除后,對方當事人應及時就解除合同的損失賠償請求權、債務人應返還的合同款、押金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齊明:論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
? ? 文章來源;破產前沿
一、引 言
?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貫徹破產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基本原則,也是破產法的基石原則。然而現行破產法沒有在總則中確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甚至沒有確立破產法的基本原則,致使破產立法缺少了靈魂,也使破產法的司法實踐失去了方向,導致我國現行破產法不能體系化地為破產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未確立該原則也導致破產法的理論研究缺乏必要的基礎,難以系統化地開展。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指破產立法和實施中需要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以盡可能增加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和價值的方式設計破產立法,并在合法性框架下以此為原則實施破產法。一方面破產法自身的價值在于能夠通過破產程序來更好地保證各方面權利實現,另一方面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體現在破產立法的方方面面,解釋了破產立法的主要的特殊性。?
? ??美國破產法雖然沒有直接確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但由于美國債務人財產制度建立在信托法的基礎之上,破產案件中的管理人作為法定受托人,依據信托法對債務人財產當然負有使其保值增值的義務。我國有學者提出,美國破產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提煉為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有效率地處理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以實現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相比之下,我國盡管理論界期待通過信托法關系理順法院、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和債務人財產之間的關系,但是由于我國財團法人制度的缺失和現行破產立法的規定導致債務人財產相關的法律關系混亂,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變現,進而影響到破產案件的效果。因此,盡快建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對我國破產法順利實施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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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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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內涵和價值
? ? (一)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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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問題是破產中的核心問題。破產程序能夠吸引廣大破產利害關系人啟動并且參與到破產程序中是因為能夠保證其破產權利的實現。破產權利實現的基本方式是破產分配,如果沒有債務人財產那么這一切都無法進行。破產法的立法者清晰地認識到了這個關鍵環節,因此在我國的現行破產法中確定破產程序的啟動和正常進行的前提是債務人財產的價值在一定的范圍內。?
? ??首先,債務人財產的價值應當高于破產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價值應當高于進行破產程序進行所需要的成本。如果債務人財產低于破產費用,那么意味著破產程序啟動的成本都無法滿足,這種情況下興師動眾地啟動破產程序一方面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浪費了債權人和其他破產利害關系人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不具有正當性。?
? ? 其次,債務人財產價值應當低于總負債,不僅在決定是否啟動破產程序、做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的時間點需要考慮債務人是否滿足破產界限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破產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債務人財產的價值都應當低于總負債。如果債務人財產的價值高于負債,那么啟動破產程序對債務進行清償和對財產進行分配是沒有意義的,而且容易引起破產欺詐等不公平事件發生。
? ? 所謂債務人財產的保值與增值就是指在破產立法過程中通過破產內部機制和整體制度的設計與完善,法院裁決、管理人履行職務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在破產程序啟動過程中、進行過程中以及在破產程序最終變現分配過程中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貶損,并盡可能提升債務人財產的價值,以更好地保護破產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破產法的目的。
? ? (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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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約束破產法立法者、司法者、管理人以及債權人會議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首先破產立法應當在法條、機制和制度設計上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貶損,并盡可能地提升債務人財產的實際價值。在立法政策上遵循實用主義原則,客觀中立的評價過度負債和債務不能履行現象,摒棄有罪破產主義和破產懲戒主義的思想,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為主線統一破產法法條、機制和制度之間的相互分工協作。現行破產法的內部機制以及制度設計上的內在思想并未統一,追求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的實用主義與對債務人進行追責的破產懲戒主義之間存在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了破產程序的啟動和應有功能的發揮。?
? ? 其次,法院和管理人在對破產案件進行重大事項的決策中應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為依據。破產程序是法院主導下的司法程序,法院權力的行使在破產程序的啟動、路徑選擇等不同的節點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如果破產程序的啟動及時,那么可能就會使債務人財產的價值得到更好的保護,實現保值增值,而如果
破產審查立案階段久拖不決,可能會將債務人企業拖垮,使債務人財產受損。再例如,我國破產法在規定了對于欺詐性轉讓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只有在欺詐性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序啟動前一年之內方可被撤銷。如果受理破產的裁定滯后則可能導致應當被撤銷的交易行為難以被撤銷,進而影響到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現行《破產法》第65條,《破產法》第87條規定了法院對于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事項可以直接下裁定予以通過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強裁的權力。該權力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正當性應當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為判斷標準。
? ? 現行破產法賦予了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處置和分配的重要權力。這些權力一方面能夠保證管理人能夠較為順利地完成破產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務工作,履行管理人的職能;但是另一方面也給管理人履職帶來較高的責任風險。在此情況下,如果不給管理人行使權力確定標準和原則,那么極可能導致管理人的權力濫用,或者導致管理人過于保守并怠于履行職責。基于破產案件的復雜性,為管理人行使權力確定明確、具體的標準可能會束縛管理人的手腳難以保證其靈活機動的處理具體問題,因此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為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確定了行為標準和行為框架,一方面限制了管理人權力濫用,另一方面為管理人履職確定評價標準和依據。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理解破產法特殊性的切入點,也是約束破產法張力的基本框架。破產法產生于其他民商事部門法之后,一方面在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非破產法的基礎上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其自身追求的獨特制度價值和目標,突破了非破產法體系。基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破產法條文中設計出一系列類似于帶履行合同規則、撤銷權、禁止抵銷條款等相關的機制,這些規則突破了非破產法所設定的體系,使破產法的外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缺乏對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理解和對破產法的深入研究,那么可能會將破產法視為不可理喻的洪水猛獸,致使破產法被污名化。各方破產利害關系人也可能會過分強調破產法的特殊性,以破產法特殊為由,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目標而曲解破產法。在此情況下,應該看到破產法的特殊性規定基本上都是源自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同時也只有符合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特殊規則才具有合理性。?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確立有利于破產法的理論研究和破產法司法實踐之間的有機結合,并且為下一步完善我國破產立法實施有利探索。應該說我國現行破產法沒有很好地解決法院、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管理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我國目前沒有財團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直接規定,結果導致英美破產法中解決破產管理人法律定位和確定相應法律關系的信托理論難以在我國適用。由于目前我國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和相關法律關系難以確定,管理人與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無法理順,甚至破產法確立的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機制難以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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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為理清破產程序中的法律關系發揮重要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在我國發揮著彌補債務人財產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缺位所導致的不足的重要作用。通過在立法上確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在司法上加以貫徹,能夠在客觀上強化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的必要性,進而可能推動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財產具備獨立主體資格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
三、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立法體現
?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直接關系到破產法的自身生存問題,是破產法生命力的源泉。值得注意的是,破產程序不是唯一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程序,如果破產程序的啟動不能給申請人帶來比其他債務解決程序更優的效果,那么就不能夠吸引其啟動破產程序,破產法也就行將破產。顯而易見,破產程序之所以能夠提供給債權人利益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就是要盡可能地把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收集在資金池中,在破產程序中進行妥善保管并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并進行分配。否則,破產程序將被債權人和債務人所遺棄。
? ??由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關系到破產法自身的生存,關系到破產法功能和價值能否真正發揮出來,因此該原則在破產立法的設計上得到體現。從債務人財產價值保值增值的原則出發能夠更為清晰地理解現行破產法中看似特別的具體機制。?
? ? 從我國現行破產立法條文和機制設計來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在破產立法上隨處可見。很大程度上破產法法條、規則和機制的特殊之處,甚至看似不合理之處都源于對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貫徹,也只有從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視角能夠解釋這些破產法法條、規則和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現舉例如下:?
? ??1.自動凍結制度。自動凍結制度是美國破產法中的一項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啟動時自動施加給債務人財產的破產保護。我國破產法吸收借鑒了一部分內容,例如破產程序啟動產生解除已經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中止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和訴訟程序等,但是并沒有引入反破產歧視等制度。?
? ??2.《破產法》第18條和第53條確定的破產程序中帶履行合同的處置規則。《破產法》第18條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有單方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權利,而第53條則明確規定了把合同相對方由于管理人單方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列入普通債權。從破產法的立法上看,明顯表現出一種立法政策上對債務人的傾斜,其立法政策考量只能夠通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得以解釋。?
? ??3.《破產法》第40條規定了破產抵銷權的禁止。權利人之間互負債務在等額的范圍內行使抵銷權本無爭議,同時也保證了抵銷權作為形成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但是破產法根據債務人的債務人所持有債權的時間點確定了限制抵銷權形式的制度,也就是說雖然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仍然可以自由流轉,但是后獲得的債
權不能夠與先形成的債權進行抵銷。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債權流轉并允許行使抵銷權的話,那么必然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損。破產案件中抵銷權的行使一般使債務人財產遭受損失,因此破產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管理人不得主動主張行使抵銷權。
? ??4.我國現行破產法在立法上刪除了關于單一清算組的規定,而是設計了破產管理人制度,與原有的清算組形式相比,破產管理人顯然從稱謂上就顯現出強調“管理”而非“清算”的職能。破產法規定了破產管理人負有“忠實、勤勉”義務,那么忠實和勤勉義務指向哪個具體對象呢?這是個問題。通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適用,該問題能夠得以解答。也就是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應當對債務人財產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即一方面不應造成債務人財產價值的不正當貶損,另一方面應當盡最大所能提升債務人財產的價值。
四、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司法適用
?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能夠解決諸多破產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基本問題,并為其提供法律依據。“當公有財產未分配之前團體的成員有可能產生機會主義時,為了財產價值的維持和最大化,就需通過一定的程序界定各自的權利份額。”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確立財團法人的民事主體類型,但是不妨礙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確立。在司法實踐中貫徹執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能夠切實解決如下系列問題:
? ??該原則在破產程序的啟動問題上為決策行為提供判斷標準。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滲透到對破產申請的實質審查環節,憑借是否對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標準決定破產程序啟動的時間、破產程序進行選擇的路徑、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企業停業或者繼續經營等因素。?
? ??管理人履行職責應當貫徹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破產管理人應以此作為標準貫徹忠誠和勤勉義務,并將該原則作為履行職務,做出重大破產決策、利益得失的標準。“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對于債權人來說,遠比債務人企業的最終命運重要得多。”例如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有權在法院的批準下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這是一項重大的決定。如何決定在破產程序中停止或者繼續債務人企業的經營需要以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的需要為判斷標準。如果經營中的企業每天都在虧損,那么繼續其經營就變得毫無意義,每經營一天都是對債務人財產價值的貶損。例如《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了破產管理人有權利決定繼續履行或者主張解除待履行合同,但是沒有規定管理人繼續履行或者作出解除合同決定的標準。管理人應當以是否有利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為判斷標準作出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決定;再例如《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了在破產程序啟動前1年之內,債務人企業以“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的財產處分行為,管理人有權主張撤銷。在實踐中“明顯不合理”顯然包括低買高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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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買低賣兩種情況,因此從字面上理解《破產法》第31條這兩種情況下管理人都有權主張撤銷,但是從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來看破產撤銷權是單向的針對高買低賣損害債務人財產的價值,因此管理人一方面不能夠利用司法資源或者動用自己的權力撤銷低買高賣的交易,另一方面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既違反了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也違反了管理人的忠實勤勉義務。
? ? 在破產重整中,同樣需要遵循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與破產清算程序不同,破產重整程序一般會引入戰略投資人參與挽救企業的程序,戰略投資人投資索取的一般是重整后企業的控股地位或者可以確定的遠期收益。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制定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的主體限定為破產管理人或者債務人,除此之外均不可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破產管理人引入投資人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所確定的分配率既涉及忠實義務的履行,也涉及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例如在實踐中,破產管理人引入了戰略投資人甲,經過協商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中確定的普通債權的分配率為25%,在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債權人乙提出該債務人企業本身具有較高建設資質,債務人企業的殼具有較高價值,自己愿意作為戰略投資人出資,保證普通債權的分配率為45%,并愿意先繳納保證金。破產管理人拒絕引入乙作為戰略投資人,并強行將該重整計劃草案拿到債權人會議表決,由于我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計劃草案屬于一次性表決,因此債權人面臨要么通過要么清算的困境。本文認為,管理人的行為既是對破產規定忠實義務的違反,也是對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違反。因為戰略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必然首先流經債務人財產資金池,因為其鎖定甲拒絕乙而導致債務人財產價值減損,違反了該基本原則。
? ??盡管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作為破產法的基本原則貫穿破產案件的審理始終,但破產程序是司法程序,需要在合法性的框架下開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盲目、無限制提升債務人財產的價值,導致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當貶損。
五、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與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關系
? ? 我國現行破產法的宗旨確立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必須在破產程序中得以體現,但是破產程序是法院主導下的司法程序,現行破產法并非以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單一制度價值。“從目標上看,破產法的立法者與司法者從來就不擁有一元與多元之間的選擇。”因此,在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和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之間存在著聯系和區別。通過對二者之間聯系和區別的理解,一方面能夠更為深刻地理解破產法理論和立法規范,另一方面能夠更好地解決破產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 ??二者之間的聯系較為明顯。盡管破產程序是充滿著不同破產利害關系人以及充斥著利益沖突的法律程序,但是在全部破產利害關系人中債權人是最為重要的保護群體。一方面,破產程序啟動、推進以及最終的財產分配圍繞著債權人整體
利益最大化開展。一般而言,破產分配是債務人財產的最終歸宿,債務人財產能否保值增值直接決定了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能夠獲得分配的份額,也直觀體現出特定破產案件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度。另一方面,破產法圍繞著最大化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實現設計破產法制度和相關機制。隨著破產原因的產生,債權人的權益將要遭受損失成為必然發生的事情,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債權人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考驗破產法功能的重要標準。在此情況下,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必然對此有所體現。
? ? 破產法的歷史沿革經歷了“債權必須實現”到“債權人保護兼顧債務人救濟”的過程,我國破產法也規定了“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最終目的不是債務人保護,而是為了債權人整體利益保值增值原則。在我國現行破產法中規定了破產宣告的時間節點,在此之后債務人財產被稱之為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用來給債權人進行破產分配的財產。因此,保護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的價值不是為了債務人自身,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達成這樣的共識是意義深遠的,一方面我國傳統債法文化要求破產法專注保護的對象應當是債權人而不是債務人,另一方面我國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僅限于企業法人,只需要妥善解決職工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必再對其施加人文關懷。本文認為即便是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保護與債務人救濟二者也不能本末倒置,甚至尤其是在企業破產程序這一諸多債權債務關系能面對的最后一道解決的司法程序中,更應當明確立法對債權人保護的態度。
? ??與二者之間的聯系相比,二者之間的區別更值得我們關注。如果對二者不加區分,那么將混淆破產法實施的多元化功能,降低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作為破產法基石原則的地位,并且將動搖破產法依法實施的基礎,使破產法的實施陷入任意創新的怪圈。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 ??首先,二者針對的對象不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針對的是債務人財產資金池的收集、管理和處分;而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則針對其他破產利害關系人和債權人個體。當債權人整體利益與其他破產利害關系人或者與個體債權人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債權人整體利益。?
? ??其次,二者地位不同。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破產法的基石原則,是關系到破產法作為集中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實踐中得以應用,得以實現的關鍵。當二者發生沖突的時候應當優先適用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由于我國破產法將債權人保護作為破產法所保護的目標,但是并非唯一目標,因此不排除將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用作債務人保護或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就體現為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優先性。?
? ??再次,二者立法體現不同。該原則體現在破產法的立法設計中,如前所述,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破產法獨特之處大多基于該原則產生。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破產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設定了破產法的次一級追求目標。以我國破產立法為例,除破產重整中規定了擔保物權在破產重整期間暫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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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債權人會議表決制度等之外,基本上沒有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其他立法體現。
? ? 破產程序是充滿利益沖突的司法程序,破產利害關系人通過自身權利對抗其他利害關系人權利以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實現。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破產法中規定的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較大職權,但是破產法并未將所有破產法權利都賦予債權人會議來決定,而是強調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主導地位。例如,破產法分別在第65條和第87條規定了法院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對債權人會議表決不通過的方案行使強制裁定批準權。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更換和薪酬只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而沒有決定權。由此可見,破產法一方面對債權人施加保護,另一方面也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
? ??最后,司法適用中的地位不同。債務人財產作為破產程序中的核心問題,債務人財產保值和增值是保證破產程序啟動和正常開展的基礎。因此,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可以作為破產法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基本原則加以適用。相比之下,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不能在司法實踐中擴大適用。
六、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張力與限制
?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基于破產法自身的需要而產生,是最大限度保證債權人權益、其他破產利害關系人權益實現以及破產法功能實現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呈現出破產程序啟動和終結時間軸前后以及破產程序中橫向的張力,表現為破產程序不同于其他民商事部門法的溯及力。?
? ??(一)債務人財產時間軸上的張力?
? ??為防止在破產程序啟動前一定時期內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貶損,各國破產法都對欺詐性轉讓行為作出了可撤銷的規定,進而把破產法的適用時間向前追溯到了破產程序正式啟動前的一定時期之內。也就是說雖然對可撤銷行為的審查和提出撤銷申請是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后進行的,但是審查的內容卻是在破產程序真正啟動之前。由此可見,破產法施加給債務人企業審慎處置自身財產的義務,否則其財產處置行為可能在破產程序中被撤銷。?
? ??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被遺漏,我國破產法規定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內發現的可供債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仍然有權對其進行追回,給權利人追加分配,因此破產法的效力被延展到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內的時間。?
? ??由此可見,從某種程度上看,債務人財產與破產程序之間的關系不是破產程序產生債務人財產的概念,而是破產程序以追蹤債務人財產的線索開展。因此,破產法在沿著債務人財產產生和延續的時間軸上產生了先前的追溯力和向后的延展效力。這種時間上的追溯力和延展力破壞了破產法與公司法原本清晰明確的法律適用上的界限,使破產案件中的公司法適用問題和公司法中的破產法適用問題變得更為復雜。?
? ?(二)債務人財產橫向張力
? ??基于破產利害關系人權益實現、破產中的債務人自身商業信用需要補強以及破產法自身成本的需要,破產程序中產生了債務人財產橫向擴張的需要,其直接作用對象即破產程序中所涉及的案外擔保物和保證人的財產。?
? ??從我國現行破產法對別除權人的規定來看,別除權人不等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而是用債務人財產來擔保的債權人。可見,破產法對案內抵押財產和案外抵押財產進行了區別對待。?
? ??我國現行破產法對案外抵押財產和保證人采取了不予豁免的嚴厲的立法政策。破產法分別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和破產清算中對保證人責任分別進行了規定。確定了即便是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調整,也不減輕保證人責任。而在破產清算程序之后,保證人仍需就未獲清償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顯然破產法突破了擔保法的規則和原則,將更多的財產歸入了供破產利害關系人進行分配的資金池中。?
? ??(三)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的限制?
? ??雖然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是破產法中的基本原則,但是也并非沒有限制。破產法的實施不能超越合法性的框架,不能用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保護債權人利益無限的擴展破產法的適用。?
? ??在破產法的實踐中必然涉及破產法和非破產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破產法的原則和規則都要在不違背破產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前提下適用。“除非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原則上不應對非破產法規范進行變動;除非法律作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遵守實體法的有關規范。”也就是說除非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已經體現為破產法的規定,否則破產法原則不具有超越其他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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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 語
? ? 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是統領破產法規定、機制、制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缺位一方面導致現行破產法的立法和司法缺少靈魂,另一方面導致傳統民商事法律原則在破產案件中的適用,結果導致破產法本身所追求的價值和功能無法體現。
? ??建立健全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才能保證我國破產法內在和諧統一成為有機的整體,妥善解決破產程序中其他法律法規適用性的問題,有效解決現行破產法和司法解釋的法律適用問題,為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和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依據并確立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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