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誠
智庫
2021年5月刊 總第 42 期
Haocheng Think Tank
興企之策寄于智庫 解困之略托于豪誠
董事長寄語
豪誠智庫集團簡介
? ? 砥礪前行、不忘初心,十余年來,豪誠集團專于業務,重于實踐,所有的成功都離不開社會各界領導、朋友的關心支持。在此,謹向大家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 ? 滿懷感激之情,專注客戶需求,未來的日子里,豪誠團隊將一如既往堅持“正直誠信、勤勉敬業、團結協作、發展共贏”的理念,承載“興企之策寄于智庫,解困之略托于豪誠”的使命,腳踏實地、不斷前行,為危困企業救助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 ? 成都豪誠企業智庫集團有限公司系專業從事破產管理、并購重組、企業管理咨詢、財稅咨詢、法律服務、投融資的綜合性中介服務機構,擁有經驗豐富且精通法律、財務、稅務、投融資、管理等專業知識的核心團隊,集團旗下現有如下4家機構:
? ? 四川豪誠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國內最早從事企業破產、債務重組業務的專業機構之一,擁有省內外分公司16家,先后入圍多家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
? ? 四川方法律所事務所:定位于專業化、精品化發展的專業律所,擁有一批專注于破產業務、債務重組、危困企業投資和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的高端復合型法律人才。
? ? 四川行和信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專注危困企業投資,團隊憑借對資本市場的精準研判,為企業及時準確的提供財經金融咨詢,優化投資組合方案。
? ? 成都中正誠信財稅咨詢有限公司:擅長從企業發展戰略入手,通過對經營、投資等活動的事先籌劃,為納稅人解決稅收難題。
? ? 自07年破產法實施以來,公司先后入圍四川省高院、貴州省高院、成都中院等二十余家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其中貴州高院、成都中院為一級管理人機構),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和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管理服務危困企業逾百家,清理不良資產超過500億元,被數十家法院評為優秀執業機構,是西南地區辦理破產案件經驗最豐富的機構之一。
? ? 我們的愿景是成為:行業標準的制定者、行業技術的輸出者、企業管理方案的提供者、困境企業管理的智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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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豪誠智庫
集團期刊
2021年5月刊 總第42期
本刊編委會
編委主任:劉艷
副主任:覃萬秋 魏婷
編輯:李佳佳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88號AFC中航國際廣場B座2102
聯系電話:
028-84518706
郵箱:2177272584@qq.com
網址:
www.hczk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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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誠動態
? ? ? 5? 豪誠動態 | 集團董事長曹愛武應邀為廣安市前鋒區做困難企業解困紓困專題培訓
? ? ? 7? 豪誠動態 | 西南聯交所總經理宋潔一行蒞臨我公司座談交流
? ? ? 8? 豪誠集團2021年度“凝心聚力 共贏未來”團建活動完美落幕!
? ? ?13? 豪誠動態 | 集團財審總監雷加林應邀在第二期天府破產法沙龍——破產涉稅問題專題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
? ? ?15? 豪誠動態 | 成都騰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 ? ?17? 豪誠動態 | 江油恒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 ? 》行業熱點
? ? ?19? 司法實踐史上罕見:房企破產重整受阻,債權人起訴管理人
? ? ?22? 德恒鄭州 | 重整轉和解的流程設置及應注意問題
? ? 》破產新規
? ? ?25? 最高院|開發商破產,支付房屋對價的購房債權人并不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
? ? ?27? 最高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文)
? ? 》問題探索
? ? ?36? 淺談破產清算中的的訴訟時效制度
? ? ?40? 案例 | 破產清算中不能以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行使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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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集團董事長曹愛武應邀為廣安市前鋒區做困難企業解困紓困專題培訓
? ? 5月12日,廣安市前鋒區困難企業解困紓困專題培訓會在前鋒區公安分局召開。集團董事長曹愛武受廣安市前鋒區區委、區政府邀請,做“以破產助力企業紓困,借重整促高質量發展——破產重整制度的實踐及解析”主題培訓。
? ? 前鋒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此次專題培訓,會議由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張建春主持。前鋒區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領導小組各專班正副組長,區法院領導,民庭、立案庭、審管辦負責人及審判員,區經信局、區自規局、區住建局、區文廣電旅局主要負責人,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司法局、區商務局相關負責人,綜合協調小組全體成員、恒立清算小組全體成員、各專班具體經辦人員,轄區鑫鴻集團、鑫鴻投控等企業負責人以及前鋒區相關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會議。
? ? 董事長首先介紹了審理好破產案件對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的重要意義,并從破產審判的總體要求入手,對破產制度概況進行了講解。
? ? 緊接著,董事長從重整制度特點及優勢、重整程序參與主體及職責等方面對重整制度進行了詳細講解。
? ? 從宏觀方面講,重整制度可以幫助有市場價值的困境企業涅槃重生,從而兼顧市場經濟效益和社會穩定兩方面價值。
? ? 微觀方面,相對于破產清算,原企業出資人、債權人、職工等與困境企業利益息息相關的各方主體,能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后最大化獲取破產價值。重整投資人也能以最優成本獲取優質資源,優化投入產出比。
? ? 董事長認為,新時代破產重整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不僅僅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推動企業依法退市的法律問題。在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戰略背景下,需要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破產管理人等各方主體加強溝通、有效協同、通力合作,幫助困境企業盡早重整成功,以利于困境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從而維護一方社會穩定、促進地方經濟增長、優化營商環境。
? ? 最后,董事長從具體案例出發,對重整過程中的實務操作進行了分享交流。
? ? 通過本次主題培訓,來自政府、企業、法律服務組織等各界與會人員對破產及重整制度的重大意義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本次培訓也對廣安市前鋒區企業破產案件府院聯動機制建設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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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西南聯交所總經理宋潔一行蒞臨我公司座談交流
? ? 5月13日,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宋潔一行蒞臨我公司座談交流。集團法律總顧問、四川方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艷等領導熱情接待了宋總一行。
? ? 座談雙方首先介紹了企業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發展方向等情況。隨后,雙方就企業并購重組、不良資產處置、重整投資人招募等重點關注領域進行深入交流。
? ? 雙方一致認為,破產及不良資產投融資領域合作空間大,雙方可以探索建立深度合作機制形成戰略聯盟,共同拓寬金融服務領域,為危困企業拯救和市場出清貢獻綿薄之力。
豪誠集團2021年度“凝心聚力 共贏未來”團建活動完美落幕!
? ? 為豐富員工業余生活,加強公司員工的凝聚力,同時促進公司團隊在工作之外的娛樂活動中相互了解、共同進步,公司于5月14日舉辦了“凝心聚力 共贏未來”主題戶外拓展活動。
? ? 破冰拓展環節,所有員工紛紛自我介紹,加深彼此印象后迅速分組組隊,并相繼進行團隊展示,振奮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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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拓展環節開展了“星際之圈”“旱地蛟龍”等團隊游戲。這些游戲均需要小組成員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參與這些游戲,既鍛煉了身體,又增強了團隊合作精神,提升了同事之間的信任度,同時,也讓大家感受到了合作與溝通的重要性,為以后的工作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 ? “四平八穩”游戲極其考驗參與者的協調能力,讓參與者感受到每個人都是隊員中的重要成員,都是工作鏈條中的重要環節,只有環環相扣才能高效地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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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過開展本次團建活動,增強了團體凝聚力和整體向心力,強化了員工之間積極溝通、相互信任、團結合作、的團隊意識,同時也增加了員工的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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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集團財審總監雷加林應邀在第二期天府破產法沙龍——破產涉稅問題專題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
? ? 第二期天府破產法沙龍——破產涉稅問題專題研討會于5月15日在成都理工大學召開。集團財審總監、成都中正誠信財稅咨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雷加林應邀作《房地產破產案件涉稅問題》主題發言。
? ? 本次專題研討會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指導,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成都市法學會企業破產與重組研究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辦,成都理工大學破產法與企業保護研究中心承辦,成都市律師協會、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協辦。
? ? 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會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郭彥;成都理工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孫文;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瑞琰;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何學敏;成都市法學會企業破產與重組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徐琳;四川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李正國應邀出席活動。
? ? 來自全省各地的破產專家與法院系統、稅收主管部門、高等院校及管理人機構的代表參加活動。
? ? 在主題發言環節,雷加林先生從三方面闡述了房地產案件涉稅問題的實務處理:一是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對債務人解除非正常戶及進行正常申報的處理;二是協助稅務局按照項目不同階段分稅種對債務人以前欠稅進行清理,以此作為稅務局稅金債權的申報依據;三是處置資產的兩種方式下債務人、投資人涉稅處理思路。?
? ? 長期以來,我公司在實踐過程中,結合理論知識,不斷總結經驗,并樂于分享研究成果,旨在為破產法治建設貢獻豪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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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成都騰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 ? 5月21日,成都騰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網絡形式順利召開。
? ? 會上,審判員宣讀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決定書,指定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為本案債權人會議主席。
? ? 隨后,管理人作《執行職務的工作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關于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報告》。同時,管理人向大會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并進行關于召開非現場會議的說明。
? ? 緊接著,債權人會議對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的債權進行核查,對《財產管理方案》和《財產變價方案》進行審議、表決。
? ? 騰越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已順利完成既定議程,表決時間截止到5月28日。
? ? 2021年3月11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以(2021)川0107破申9號裁定書,裁定受理成都武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成都騰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1年3月18日,以(2021)川0107破8號決定書,指定我公司為騰越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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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誠動態 | 江油恒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
? ? 5月27日,江油恒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江油市人民法院召開。本案合議庭成員、管理人代表、恒祥公司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職工代表等參加會議。
? ? 會上,審判員宣讀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決定書,指定廣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本案債權人會議主席。
? ? 隨后,管理人作《執行職務的工作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關于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報告》,并向大會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
? ? 同時,債權人會議對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的債權進行核查,對《江油恒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管理方案》、《江油恒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財產變價方案》進行審議、表決。
? ? 本次會議圓滿完成了各項既定議程。
? ? 恒祥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廣元市一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川0781破申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恒祥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同時以(2021)川0781破2號決定書,指定我公司綿陽分公司擔任恒祥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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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史上罕見:房企破產重整受阻,債權人起訴管理人
? ? 文章來源:破產法維律
? ? 近日,重慶市萬州區一起破產案的唯一重整意向投資人,被管理人“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踢出局”。為此,債權人代表將管理人起訴至法院
5月8日,該案債權人會議主席謝勇告訴記者,他已向法院起訴管理人,法院目前已經受理此案。
? ? 記者了解到,這起破產案關系到300余債權人的權益,該案的唯一重整意向投資人得到了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支持。債權人起訴破產管理人,這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極為罕見,此案的審理也必將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明星項目深陷泥潭
? ? 臨近2011年年底,一架直升機經常盤旋在重慶市萬州區上空,引得無數市民駐足觀看。機身上,“天仙湖·棕櫚長灘”幾個大字格外醒目。這是重慶天仙湖置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簡稱“天仙湖公司”)別出心裁的銷售策略。
? ? 天仙湖地產項目,地處萬州區苧溪河與長江交匯處,位于主城中心區域,是房地產開發的黃金地段,更是業界普遍看好的一個項目。加之,天仙湖項目首開重慶“直升機看房”先河,讓項目的銷售更加火爆。2012年,該項目拿下了萬州區的銷售第一,躋身重慶市單盤銷售前十名。
? ? 2021年5月8日,李大明告訴記者,因規劃審批方案進展緩慢等原因,項目二期方案審批周期長達4年,直接導致公司資金鏈緊繃,一度需要向社會高息借貸支付工程款,加上對銀行貸款還本付息等原因,公司陷入惡性循環。
? ? 在此期間,天仙湖公司采取了銷售旗下公司股權、套現其它項目等多種方式,試圖使天仙湖項目起死回生,但在確保向1800余名業主交房后,公司再也難以為繼。資金鏈的斷裂,致使天仙湖項目成為爛尾工程,且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 ? 2018年12月19日,債權人某銀行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對天仙湖公司提起破產清算申請,法院受理后裁定該公司破產。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大信會計事務所重慶分所成為天仙湖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破產重整受阻
? ? 一般來說,破產重整比破產清算更具有經濟價值。為了保護自身及多方利益,2019年10月,天仙湖公司股東申請將該公司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
? ? 在重慶市政府相關文件及萬州區政府文件(萬州府函﹝2020﹞36號)均明確支持天仙湖公司依法重整后,萬州區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招募重整投資人。
? ? 2020年5月,管理人發布《重慶天仙湖置業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資人招募公告》(簡稱《招募公告》),稱經管理人對債務人的歷史經營狀況、資產情況以及債權債務的調查,認為在引入投資人的情形下,債務人資產營運價值才能實現,債務人才具備重整最大可能性,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實現資源有效整合,經萬州區人民法院同意,進行意向投資人招募。
? ? 2020年10月15日,重慶藍城藍越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藍城公司”)向管理人遞交《天仙湖置業有限公司重整投資方案》(下稱《投資方案》),擬受讓75%股權承債式收購天仙湖公司,并重組原董事會及管理團隊,全面負責天仙湖項目的后續開發建設。
? ? 謝勇告訴記者,藍城公司提交的方案承諾,職工債權、優先債權、稅收債權均將100%清償,普通債權本金70%以上清償;同時優先保證停工未交房項目1年內交房。藍城公司還繳納了2000萬元保證金。因此,藍城公司得到廣大債權人及債務人等多方一致認同。
? ? 2020年10月19日,管理人收到《投資方案》后發布公告稱:“管理人將在人民法院的指導下成立評審委員會,對藍城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
? ? 此后,管理人制作《意向投資人遴選評審委員會評審方案》(下稱《評審方案》),確定評審委員會由13人組成。2020年11月3日,管理人主持召開評審會。會前,債權人會議主席謝勇會上提交聲明稱,評審委員會無合法授權,不能代替債權人“決定意向投資人的‘生死’”,且有委員受到脅迫,無法保證投票結果的公正,要求終止評審,將決定權交由全體債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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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管理人未采納此要求,繼續由13名評審委員進行投票,結果評審委員會不同意藍城公司成為正式重整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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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破產管理人無權否決重整投資人
? ? 基于前述評審結果,萬州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認為天仙湖公司資不抵債,宣告天仙湖公司破產。
? ? 天仙湖公司債權人因對破產裁定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監督。同時,債權人會議主席謝勇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起訴本案管理人。
? ? 5月8日,記者聯系到大信會計事務所重慶分所負責人盛長風,對方告訴記者,該所的確是天仙湖項目的破產管理人,但對于謝勇起訴管理人一事,他不清楚。
? ? 記者同時獲悉,謝勇和部分債權人及債務人針對此案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唐力教授等四位專家作出《專家論證意見書》(簡稱“意見書”)。其中指出,評審委員會并非《企業破產法》明確的法定機構,亦不享有決策重整投資人的法定職權。
? ? 專家認為,評審委員會的權利來源于破產管理人的委托,其權利范圍應當根據《招募公告》僅限于對投資人的經濟實力、投資價值等事項進行評審并給予專業意見,而非對投資人及其《投資方案》進行簡單的投票式否決。
? ? 投資人是否適格系實質影響債務人企業重整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性事項,亦是債權人整體利益能否實現最大化、受償比例能否提高的決定性事項。由此,針對唯一意向投資人提交的《投資方案》評議,應屬于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事項而非決議事項。故此,評審委員會并無權利代表債務人企業和債權人行使否決權,評審委員會的投票結論也不應構成重整程序啟動的法定障礙。
? ? 專家還認為,重整投資人遴選機制首先要解決由誰選擇的問題,破產程序以債權人為中心,投資人的選擇權應當交由債權人行使。本案中,管理人以直接指定的方式確定13名委員構成評審委員會為選擇權主體。從該委員會的結構而言,無法充分表達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訴求,也無法保證遴選程序的公平公正。管理人制定的遴選規則以及在遴選投資人的程序中未盡勤勉義務。
德恒鄭州 | 重整轉和解的流程設置及應注意問題
? ? 文章來源:破產重整那些事
? ? 就重整程序是否可以轉為和解程序,實務界爭議頗多,最大的爭議焦點就是當前企業破產法中缺乏明確具體規定。
? ? 不過,爭議歸爭議,實踐中該類程序轉換卻已經出現了多例,如2021年河南省高院公布的典型破產案例中的“焦作市全星鈣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轉和解案”。我團隊這兩年成功辦結了三件和解案件,其中就有重整轉和解。
? ? 那么,就重整轉和解這一程序轉換問題,在企業破產法中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 ? 我們先不說這個問題,可以先看看和解制度的核心內容。和解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就債權債務關系達成一個總體的解決方案,進而化解原有的債務危機。這其中能夠保障和解最終成功的關鍵是債權人能夠認同并接受債務人提出的和解方案。也就是說,只要債權人愿意接受債務人的和解方案,就應當允許債務人進入和解程序。所以,我認為,重整程序轉和解程序是具備法理基礎的,就是當事人的“自愿”原則。
? ? 在對這個問題做詳細闡述之前,我們先看一個實務中我設置的一個程序轉換的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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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流程圖可以看出,我在設置重整轉和解的流程中,并沒有讓債務人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和解申請,而是由債務人先向管理人提起一個和解意向,然后制作和解協議草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如果和解協議被通過,債務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和解申請。
? ? 這樣設置主要考慮了兩個因素:
? ? 因素一:由債權人決定債務人是否從重整程序轉為和解程序,可充分體現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愿的原則。
? ? 這種流程設置,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依據債務人單方意愿裁定債務人和解,但債權人卻不買賬的情形出現。在債務人正式進入和解程序之前,債務人可以先表達自己和解的訴求,同時通過管理人協助制作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的過程,其實就是征求債權人對是否進入和解程序的意見。當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后,表明大多數債權人的意愿是同意和解的,此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由重整轉為和解,其實體現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意愿,而非單方所為。
? ?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規則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而不是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原因其實很簡單,我在本文中講的是“重整轉和解”的程序轉換問題,和解協議草案的審議表決是按照和解程序開展工作,而第一百零五條講的并不是和解程序要處理的事項。該條調整的范圍是,在任何一種破產程序(而非僅僅和解程序)中,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一攬子全部處理,其表決規則并非“多數決”,而是“全體決”。當然,為了避免實務與法律適用之間的沖突,我在做此類案件過程中,會在和解協議草案中加入一項內容,注明該和解協議草案雖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但需要等到正式進入和解程序后,才會提交法院認可。
? ? “若本次債權人會議能夠表決通過本草案,管理人將協助單引擎公司提請法院裁定單引擎公司正式進入和解程序。一旦法院裁定單引擎公司和解,經本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不再另行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管理人將經本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提交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若本次債權人會議不能表決通過本草案,或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管理人將報請法院裁定對單引擎公司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 ? 因素二:可最大限度縮短重整程序終止與和解申請受理之間的期限,減少程序銜接過程中的質疑。
? ? 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后,若認為債務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先終止重整程序,再裁定受理和解申請。這明顯與現行企業破產規定存在沖突。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規定,若重整計劃草案不能按期提交,導致債務人重整失敗,人民法院依法除了終止重整程序外,還要宣告債務人破產。根據立法文義,“終止重整程序”和“宣
告債務人破產”屬于并列關系,不過,法律沒有規定這兩個行為必須同時進行,基于此,我的理解是,“終止重整程序”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間是存在間隔期的(有人認為“終止重整程序”和“宣告債務人破產”為同時發生,并且最高院有關司法文書的格式也是將這兩個行為放在一個裁定書中表述的)。
? ? 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為貫徹中央提出的“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經濟改革工作思路,我們可以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加進一個“和解”,借此再救債務人一把。不過,畢竟當前法律并沒有明確重整轉和解的內容,同時基于對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顧忌,自和解申請被受理至和解協議被裁定認可之間的期間還是越短越好,減少程序銜接中的質疑。基于此,我設置的流程為先審議表決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債務人再提和解申請,若不通過,人民法院就終止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了。
? ? 那,重整程序轉和解程序是否真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僅靠上述法理內容呢?我不這么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就可以作為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和解申請的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其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申請”就應包括重整申請,而不單單是破產清算申請。這樣,就給重整轉和解找到了立法依據。
? ? 重整轉和解的前提是管理人或債務人逾期不能或確定不能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導致重整失敗。
? ? 重整轉和解不能擴大適用范圍。我認為,只有當重整失敗或瀕臨失敗的時候,為保障各方利益主體的利益最大化,避免被破產清算,債務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也就是說,重整正常進展過程中,債務人不能隨意轉換程序,特別是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重整申請的案件,更不能允許債務人申請變更程序。這也和重整制度對債務人的約束程度要高于和解制度有關。
? ? 再有一個,重整轉和解只能在重整期間,而不能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我曾看到有人寫文章稱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債務人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和解申請。就此觀點,我是不贊同的。就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很明確,就是“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另外,為了貫徹“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的經濟改革精神,實務中遇到重整計劃執行困難,一般會選擇變更重整計劃,而非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所以,遇到債務人不能執行重整計劃,沒有必要將重整轉為和解,通過變更重整計劃來解決問題就可以了。有人又講,如果變更重整計劃不能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是不是就可以再轉和解程序了。這種情況,我認為更沒有必要。即便轉入和解程序,相信債務人后期制定的和解協議草案和前期變更后的重整計劃不會有本質的區別,除了徒增司法成本外,這種和解沒有太大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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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開發商破產,支付房屋對價的購房債權人并不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
? ? 文章來源:破產前沿
裁判要旨
? ? 香河公司開發建造案涉房屋并基于事實行為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蔣守亮支付所購房屋的對價,并不導致案涉房屋發生物權變動,其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再審申請人關于案涉房屋不屬于破產財產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
? ? 編者注:原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規定于現民法典第209條第1款,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再審理由
? ? 再審申請人蔣守亮因與被申請人永州市香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河公司)取回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2019)湘民終934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 ? 蔣守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案涉房屋不屬于破產財產,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享有準物權。一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合法建造房屋發生效力的規定認為再審申請人所購房屋屬于破產財產;二審法院以產權登記辦理之前屬于破產財產,均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湖南省永州市“香河一品”項目(以下簡稱“香河一品”項目)已經基本建成,
再審申請人所購房屋有明確的樓層和房號。無論是否已經取得產權證,該商品房屬于特定物無疑。因此,再審申請人所購商品房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應列入香河公司的破產財產,亦不能作為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案涉商品房已經進行了登記備案,再審申請人對所購商品房享有準物權。為保障買房人的利益,我國法律除強制性的商品房預售條件外,還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經過登記備案的合同,產生了債權物權化的效果,購房人取得了類似物權的準物權,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被申請人無權處分案涉房屋。(二)被申請人應當繼續履行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從法律層面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
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已經支付全部購房價款,合同已履行完畢,被申請人無權解除,應繼續履行。從法律、道德理念層面講,應當保護購房消費者的利益,繼續履行合同。無論是執行規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對于購房消費者是給予一定保護的。從事實可操作性層面講,“香河一品”項目已經復工,不存在不能履行的事由。據此,蔣守亮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 ?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因此,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原審法院駁回蔣守亮關于案涉房屋不屬破產財產以及繼續履行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是否妥當等問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香河公司開發建造案涉房屋并基于事實行為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蔣守亮支付所購房屋的對價,并不導致案涉房屋發生物權變動,其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再審申請人關于案涉房屋不屬于破產財產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又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經查,案涉項目所涉樓盤未辦理預售許可證明,故原審法院據此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且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遂判令駁回蔣守亮要求香河公司繼續履行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并無不當。此外,香河公司破產財產處置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基于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充分考慮了購房款債權,并不損害蔣守亮的合法權益。故原審法院駁回蔣守亮關于案涉房屋不屬破產財產以及繼續履行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亦較為公允,本院予以認可。
案例索引
? ? 蔣守亮與永州市香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回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1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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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全文)
? ? 文章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
? ?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這條主線,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中的積極作用,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破產審判庭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代表經認真討論,對人民法院破產審判涉及的主要問題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 ? 一、破產審判的總體要求
? ?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破產法治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意義,以更加有力的舉措開展破產審判工作,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破產審判工作總的要求是:
? ? 一要發揮破產審判功能,助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人民法院要通過破產工作實現資源重新配置,用好企業破產中權益、經營管理、資產、技術等重大調整的有利契機,對不同企業分類處置,把科技、資本、勞動力和人力資源等生產要素調動好、配置好、協同好,促進實體經濟和產業體系優質高效。
? ? 二要著力服務構建新的經濟體制,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要充分運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實現市場主體的有效救治,幫助企業提質增效;運用清算手段促使喪失經營價值的企業和產能及時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從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的救治和退出機制。
? ? 三要健全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最大限度釋放破產審判的價值。要進一步完善破產重整企業識別、政府與法院協調、案件信息溝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項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推動破產審判工作良性運行,彰顯破產審判工作的制度價值和社會責任。
? ? 四要完善執行與破產工作的有序銜接,推動解決“執行難”。要將破產審判作為與立案、審判、執行既相互銜接、又相對獨立的一個重要環節,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對化解執行積案的促進功能,消除執行轉破產的障礙,從司法工作機制上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
? ? 二、破產審判的專業化建設
審判專業化是破產審判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關鍵環節。各級法院要大力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努力實現審判機構專業化、審判隊伍專業化、審判程序規范化、裁判規則標準化、績效考評科學化。
1.推進破產審判機構專業化建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號),抓緊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其他各級法院可根據本地工作實際需求決定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或專門的合議庭,培養熟悉清算與破產審判的專業法官,以適應破產審判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審判任務。要根據破產案件數量、案件難易程度、審判力量等情況,合理分配各級法院的審判任務。對于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審理難度大的破產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實行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審理難度不大的破產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通過快速審理程序高效審結。
3.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 要盡快完善清算與破產審判工作績效考評體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確定績效考評標準,避免將辦理清算破產案件與普通案件簡單對比、等量齊觀、同等考核。
? ?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 ?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質不僅影響破產審判工作的質量,還關系到破產企業的命運與未來發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職業素養和執業能力,強化對管理人的履職保障和有效監督,為改善企業經營、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 ? 4.完善管理人隊伍結構。人民法院要指導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吸收具有專業技術知識、企業經營能力的人員充實到管理人隊伍中來,促進管理人隊伍內在結構更加合理,充分發揮和提升管理人在企業病因診斷、資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 5.探索管理人跨區域執業。除從本地名冊選擇管理人外,各地法院還可以探索從外省、市管理人名冊中選任管理人,確保重大破產案件能夠遴選出最佳管理人。兩家以上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請求聯合擔任同一破產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自愿協商、優勢互補、權責一致要求且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
? ? 6.實行管理人分級管理。高級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管理人的專業水準、工作經驗、執業操守、工作績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管理人等級,對管理人實行分級管理、定期考評。對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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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數量不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的破產案件,可以在相應等級的管理人中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
? ? 7.建立競爭選定管理人工作機制。破產案件中可以引入競爭機制選任管理人,提升破產管理質量。上市公司破產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或者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債權人、職工以及利害關系人人數較多的破產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時,一般應當通過競爭方式依法選定。
? ? 8. 合理劃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職能范圍。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應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決定。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審慎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不得將自己的職責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
? ? 9.進一步落實管理人職責。在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訂監督債務人的具體制度。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管理人應當代表債務人參加監督期開始前已經啟動而尚未終結的訴訟、仲裁活動。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應當按照破產清算程序繼續履行管理人職責。
? ? 10.發揮管理人報酬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破產案件的不同情況確定管理人報酬的支付方式,發揮管理人報酬在激勵、約束管理人勤勉履職方面的積極作用。管理人報酬原則上應當根據破產案件審理進度和管理人履職情況分期支付。案情簡單、耗時較短的破產案件,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報酬。
? ?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員費用負擔的規制。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聘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或者管理人確有必要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執行或審計等專業性較強工作,如所需費用需要列入破產費用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 ? 12.推動建立破產費用的綜合保障制度。各地法院要積極爭取財政部門支持,或采取從其他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動設立破產費用保障資金,建立破產費用保障長效機制,解決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影響破產程序啟動的問題。
? ? 13.支持和引導成立管理人協會。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引導、推動本轄區范圍內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個人成立管理人協會,加強對管理人的管理和約束,維護管理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形成規范、穩定和自律的行業組織,確保管理人隊伍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發展。
? ? 四、破產重整
? ? 會議認為,重整制度集中體現了破產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現代破產法的發展趨勢,全國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重整工作,妥善審理企業重整案件,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途徑挽救困境企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 ? 14.重整企業的識別審查。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對于僵尸企業,應通過破產清算,果斷實現市場出清。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根據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技術工藝、生產銷售、行業前景等因素,能夠認定債務人明顯不具備重整價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應裁定不予受理。
? ? 15.重整案件的聽證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債務規模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可以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聽證。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參加聽證。聽證期間不計入重整申請審查期限。
? ? 16.重整計劃的制定及溝通協調。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管理人或債務人的溝通,引導其分析債務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重整計劃草案,促使企業重新獲得盈利能力,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與政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幫助管理人或債務人解決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中的困難和問題。
? ? 17.重整計劃的審查與批準。重整不限于債務減免和財務調整,重整的重點是維持企業的營運價值。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計劃時,除合法性審查外,還應審查其中的經營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計劃中關于企業重新獲得盈利能力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表決程序合法、內容不損害各表決組中反對者的清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 ? 18.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得濫用強制批準權。確需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除應當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債權人分多組的,還應當至少有一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
? ? 19.重整計劃執行中的變更條件和程序。債務人應嚴格執行重整計劃,但因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等特殊情況,導致原重整計劃無法執行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變更重整計劃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變更重整計劃的,應自決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提請人民法院批準。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準變更申請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 ? 20.重整計劃變更后的重新表決與裁定批準。人民法院裁定同意變更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新的重整計劃。變更后的重整計劃應提交給因重整計劃變更而遭受不利影響的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進行表決。表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準的程序與原重整計劃的相同。
? ? 21.重整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保障。企業重整后,投資主體、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模式、經營方式等與原企業相比,往往發生了根本變化,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協調,幫助重整企業修復信用記錄,依法獲取稅收優惠,以利于重整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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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重整程序啟動后,可以重組方案為依據擬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批準。
? ? 五、破產清算
? ? 會議認為,破產清算作為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產能、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對于缺乏拯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債務人,要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全面清理,重新配置社會資源,提升社會有效供給的質量和水平,增強企業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引領作用。
? ? 23.破產宣告的條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請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審核確認和必要的審計、資產評估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和解或重整申請后,債務人出現應當宣告破產的法定原因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
? ? 24.破產宣告的程序及轉換限制。相關主體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并進行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不得再轉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 ? 25.擔保權人權利的行使與限制。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
? ? 26.破產財產的處置。破產財產處置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更為有效的破產財產處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產財產變價率。采用拍賣方式進行處置的,拍賣所得預計不足以支付評估拍賣費用,或者拍賣不成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采取作價變賣或實物分配方式。變賣或實物分配的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處理。
? ? 27.企業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 ? 28.破產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
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 ? 29.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機制。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提升審判效率,在確保利害關系人程序和實體權利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機制。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的破產案件,可以通過縮短程序時間、簡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審理進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規定的最低期限。
? ? 30.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應當以查明債務人財產狀況、明確債務人財產的分配方案、確保破產債權獲得依法清償為基礎。破產申請受理后,經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且無人代為清償或墊付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管理人申請宣告破產并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 ? 31.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和求償權的限制。破產程序終結前,已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向其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得清償部分。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就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 ? 六、關聯企業破產
? ?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時,要立足于破產關聯企業之間的具體關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處理。既要通過實質合并審理方式處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關系,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也要避免不當采用實質合并審理方式損害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 ? 32.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慎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
? ? 33.實質合并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組織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人民法院在審查實質合并申請過程中,可以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實質合并審理的裁定。
? ? 34.裁定實質合并時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救濟。相關利害關系人對受理法院作出的實質合并審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 35.實質合并審理的管轄原則與沖突解決。采用實質合并方式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由關聯企業中的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核心控制企業不明確的,由關聯企業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多個法院之間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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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 36.實質合并審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實質合并方式審理破產案件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償。采用實質合并方式進行重整的,重整計劃草案中應當制定統一的債權分類、債權調整和債權受償方案。
? ? 37.實質合并審理后的企業成員存續。適用實質合并規則進行破產清算的,破產程序終結后各關聯企業成員均應予以注銷。適用實質合并規則進行和解或重整的,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并為一個企業。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確有需要保持個別企業獨立的,應當依照企業分立的有關規則單獨處理。
? ? 38.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協調審理與管轄原則。多個關聯企業成員均存在破產原因但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主體的申請對多個破產程序進行協調審理,并可根據程序協調的需要,綜合考慮破產案件審理的效率、破產申請的先后順序、成員負債規模大小、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等因素, 由共同的上級法院確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
? ? 39.協調審理的法律后果。協調審理不消滅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對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進行合并,各關聯企業成員的債權人仍以該企業成員財產為限依法獲得清償。但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于其他普通債權順序清償,且該劣后債權人不得就其他關聯企業成員提供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 ? 七、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
? ? 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效銜接是全面推進破產審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舉措。全國各級法院要深刻認識執行轉破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大力推動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案件,包括執行不能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充分發揮破產程序的制度價值。
? ? 40.執行法院的審查告知、釋明義務和移送職責。執行部門要高度重視執行與破產的銜接工作,推動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向破產程序移轉。執行法院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并釋明法律后果。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
? ? 41.執行轉破產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執行法院與受移送法院應加強移送環節的協調配合,提升工作實效。執行法院移送案件時,應當確保材料完備,內容、形式符合規定。受移送法院應當認真審核并及時反饋意見,不得無故不予接收或暫緩立案。
? ? 42.破產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財產的移送。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根據破產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權交破產受理法
院。破產受理法院可以持執行法院的移送處置函件進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予以處置。
? ? 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破產受理法院可以請求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 ? 43.破產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的信息共享。破產受理法院可以利用執行查控系統查控債務人財產,提高破產審判工作效率,執行部門應予以配合。
? ? 各地法院要樹立線上線下法律程序同步化的觀念,逐步實現符合移送條件的執行案件網上移送,提升移送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案件移送、通知、送達、溝通協調等相關工作的效率。
? ? 44.強化執行轉破產工作的考核與管理。各級法院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執行轉破產工作考核機制,科學設置考核指標,推動執行轉破產工作開展。對應當征詢當事人意見不征詢、應當提交移送審查不提交、受移送法院違反相關規定拒不接收執行轉破產材料或者拒絕立案的,除應當納入績效考核和業績考評體系外,還應當公開通報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 八、破產信息化建設
? ? 會議認為,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加強破產審判的信息化建設,提升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進破產案件審理質效,促進企業重整再生。
? ? 45.充分發揮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對破產審判工作的推動作用。各級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通過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規范破產案件審理,全程公開、步步留痕。要進一步強化信息網的數據統計、數據檢索等功能,分析研判企業破產案件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升破產案件審判水平。
? ? 46.不斷加大破產重整案件的信息公開力度。要增加對債務人企業信息的公開內容,吸引潛在投資者,促進資本、技術、管理能力等要素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幫助企業重整再生。要確保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及時、充分了解案件進程和債務人相關財務、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執行等情況,維護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程序參與權。
? ? 47.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產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效率。要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積極引導以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益。鼓勵和規范通過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提高效率,降低破產費用,確保債權人等主體參與破產程序的權利。
? ? 48.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的樞紐作用。要不斷完善和推廣使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在確保增量數據及時錄入信息網的同時,加快填充有關存量數據,確立信息網在企業破產大數據方面的樞紐地位,發揮信息網的宣傳、交流功能,擴大各方運用信息網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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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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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跨境破產
? ? 49.對跨境破產與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在處理跨境破產案件時,要妥善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沖突與矛盾,合理確定跨境破產案件中的管轄權。在堅持同類債權平等保護的原則下,協調好外國債權人利益與我國債權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護我國境內職工債權、稅收債權等優先權的清償利益。積極參與、推動跨境破產國際條約的協商與簽訂,探索互惠原則適用的新方式,加強我國法院和管理人在跨境破產領域的合作,推進國際投資健康有序發展。
? ? 50.跨境破產案件中的權利保護與利益平衡。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的規定,開展跨境破產協作。人民法院認可外國法院作出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后,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在全額清償境內的擔保權人、職工債權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等優先權后,剩余財產可以按照該外國法院的規定進行分配。
淺談破產清算中的的訴訟時效制度
? ? 文章來源:破產法維律
? ? 審查債務人及債權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是管理人在清算破產企業過程中的重要職責之一,審查結果涉及眾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在審查訴訟時效時往往會審慎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于一般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那么,在破產程序啟動后,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一、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
? ? (一)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 ? 例外情況: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此時不能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
? ? (二)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 ? 1.一般情形下債務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 ? 《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破產企業對外追收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后何時重新計算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則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訴訟時效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二是破產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
? ? (1)觀點一: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 ? 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魯民終1410號惠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態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中認為:無論是生態潔公司主張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還是頒布在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均未規定訴訟時效自整個破產程序終結之后重新計算,故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自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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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司法解釋如此規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因破產債務人惡意行為導致其債權的訴訟時效在法定期間內超過而使債權人受到財產損害;另一方面,督促管理人及時接管破產債務人的財產,調查破產債務人財產狀況,避免破產債務人財產權益的損失。因此,生態潔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之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 ? ②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粵06民初25號廣東廣大電纜有限公司與廈門電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中認為:由于原告的破產申請受理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本案符合訴訟時效中斷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從破產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起訴被告追收債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 ? (2)觀點二:訴訟時效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重新計算
? ?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646號劉平、大理漾濞雪山河發電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故已經中斷的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雪山河公司的破產程序迄今仍未終結,故原審認定雪山河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 ? ②溫州市樂清市人民法院(2015)溫樂柳商初字第537號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與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系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并不意味著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二年訴訟時效,破產程序終結才意味著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現江南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尚在破產清算中,故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 ? 筆者傾向第一種觀點,訴訟時效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理由有二:一是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款未規定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時間,但是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未主張債權導致訴訟時效屆滿時,訴訟時效是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的,筆者認為應綜合兩款規定,對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應當進行體系解釋;二是實踐中存在部分債務人破產程序異常漫長的現象,倘若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才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有悖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初衷,債務人請求權長期處于睡眠狀態
? ? 2.特殊情形下債務人請求權的重新計算
? ?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以下兩種情形中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點:
? ?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二款,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 ?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產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債權人享有的請求權權訴訟時效審查
? ? (一)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法院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八種情形,其中包括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主張抵銷。
? ? 1.申請破產
? ? 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申報債務人破產的目的是為了清算債務人的資產或者盤活債務人以達到清償債權的目的,因此,即使債權人的請求并非是直接要求債務人還款,亦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因此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之日,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斷。
? ? 債權人申請破產后,在破產裁定受理前又撤回破產申請的,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呢?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 ?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的,債權人申請破產后又撤回破產申請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撤回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申請破產表明債權人已經行使權利,并未懈怠行使權利,即使撤回破產申請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而非放棄行使權利。
? ?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的,即申請破產后又撤回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債權人這一行為表明其放棄行使請求權,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參照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原則,破產程序根本沒有啟動,沒有對債權人實現債權產生影響,因此不產生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 ? 筆者是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但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或者受理后又駁回破產申請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應當從人民法院做出不受理破產申請或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之時起重新計算。
? ? 2.申報破產債權
? ? 破產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開始履行接管企業、通知債權人的職責。而債權人應當在管理人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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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管理人是債務人的清算機構,管理人的地位等同于債務人本身,因此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是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的一種表現。而申報債權是破產法明確規定的程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履行要求。因此,申報債權足以使訴訟時效中斷,與債權審查結果無關。
? ? 3.主張債務抵銷
? ? 抵銷債務是當事人主張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而破產法也賦予了管理人主 動或者被動抵銷債權債務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主張債務抵銷的,亦屬于請求履行的表現之一,因此筆者認為與申報破產債權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 ? (二)訴訟時效屬于管理人主動審查的情況
?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破產程序中,訴訟時效問題是管理人應當主動審查的事項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六條明確規定了,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 ? 因此,破產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履行忠實義務,嚴格審查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問題,積極對外追收債權,合理運用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保障破產企業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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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破產清算中不能以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行使履行抗辯權
? ? 文章來源:破產法維律
裁判要旨
? ? 當事人約定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作為付款條件,買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辯權。當出賣人處于破產清算狀態,買受人不能以合同中約定先開票作為付款條件主張后履行抗辯權。
案 號
? ? 一審案號:(2018)渝0103民初11565號
? ? 二審案號:(2019)渝05民終3155號
案 情
? ? 原告:重慶俊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凱貿易公司)。
? ? 被告:重慶愛蓮百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蓮百貨公司)。
? ? 2015年6月29日,俊凱貿易公司(乙方)與愛蓮百貨公司(甲方)簽訂專柜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其門店設置專柜,合同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 同日,俊凱貿易公司(乙方)與愛蓮百貨公司(甲方)簽訂主購貨協議(交易條款和條件)。協議約定,甲方是作為購貨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并與乙方構成獨立買賣關系的公司。協議第9.1.2條約定,若乙方未將準確的增值稅發票交付甲方,視為乙方未完成送貨。2015年12月10日,案外人易施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俊凱貿易公司、案外人吳靜、張黨琪銀行賬戶及應收賬款人民幣63萬元,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2015年12月10日渝中法院作出(2015)中區法民保字第00956號民事裁定,依法凍結俊凱貿易公司等人價值63萬元的財產。
? ? 案外人黃立中以俊凱貿易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申請對俊凱貿易公司破產清算。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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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破27號民事裁定,受理黃立中對俊凱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該案交由渝中法院審理。渝中法院作出決定書,指定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擔任俊凱貿易公司管理人。
審 判
? ??渝中法院審理認為,愛蓮百貨公司尚有103644.4元貨款未支付俊凱貿易公司。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貨款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以及應付貨款金額。經核實,目前俊凱貿易公司處于破產清算狀態,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俊凱貿易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涉案貨款發生至今達兩年多時間,愛蓮百貨公司仍不支付貨款,于理不合。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俊凱貿易公司現處于破產清算狀態,其債權人均應按照司法破產程序主張其債權并參與分配,貨款被司法凍結并不構成不支付貨款的理由。綜上,愛蓮百貨公司辯稱付款條件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
? ? 關于應付貨款金額問題。愛蓮百貨公司認為應當扣除其損失的稅金15059.44元及北京合力中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代收的服務費3000元。對此渝中法院認為,愛蓮百貨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未開具發票導致其產生上述稅款損失,而服務費3000元僅有服務協議為證,且該服務協議為復印件,根據該協議內容不能認定俊凱貿易公司應支付上述服務費。愛蓮百貨公司關于扣款的意見不能成立,其應當支付俊凱貿易公司貨款103644.4元。
? ? 關于利息。凱貿易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本案訴訟時已經處于破產清算狀態,愛蓮百貨公司仍以俊凱貿易公司未開具發票進行抗辯,不能成立,愛蓮百貨公司在俊凱貿易公司提出訴訟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渝中法院酌定自起訴之日起10日內付款,因愛蓮百貨公司未按期履行,應當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5月1日起向俊凱貿易公司支付遲延付款資金利息。故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愛蓮百貨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俊凱貿易公司貨款103644.4元,并支付俊凱貿易公司以103644.4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俊凱貿易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 愛蓮百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 ? 二審中,愛蓮百貨公司提交了未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損失說明一份,以證實該筆貨款因俊凱貿易公司沒有提供增值稅發票,導致的進項稅損失:? 103644.4/1.17*17%=15059.44元;以及企業所得稅損失:103644.4*25%=25911.1元,以下兩項合計40970.54元。俊凱貿易公司質證認為,損失說明并不能確定愛蓮百貨公司實際損失的多少,也不是實際損失的依據。
? ? 重慶五中院審理后認為,愛蓮百貨公司、俊凱貿易公司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若俊凱貿易公司未將增值稅發票交給愛蓮百貨公司,視為未完成送貨,雙方已達成先開票后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俊凱貿易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交予愛蓮百貨公司顯屬違約,已損害了愛蓮百貨公司收到交易發票后的正當進項
稅抵扣權益。但因俊凱貿易公司已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俊凱貿易公司在清繳欠付的稅款之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愛蓮百貨公司要求俊凱貿易公司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已陷入事實上的履行不能。在俊凱貿易公司已經履行了交貨主義務的情況下,渝中法院判決愛蓮百貨公司支付俊凱貿易公司貨款103644.4元并無不當。
? ? 因俊凱貿易公司未按照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愛蓮百貨公司要求俊凱貿易公司承擔賠償稅款損失屬于反訴范圍,其應當另案解決。至于北京合力中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俊凱貿易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因無北京合力中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蓋章,且俊凱貿易公司不予認可,故重慶五中院對愛蓮百貨公司要求從貨款中扣除代收服務費3000元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重慶五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 ? 在買賣合同中,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是出賣人的法定義務。雖然開具增值稅發票義務屬于買賣合同賣方的從給付義務,但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有明確約定以及出賣人作為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等不同情況下,應當區分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及應對。
? ? 一、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作為付款條件時,買受人不能以此作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
? ? 買賣合同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是交付貨物,與之相對應的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相應的約定款項,而交付增值稅發票是出賣人的法定義務,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的情況下,買受人對出賣人以未開具發票加以抗辯難以得到司法支持。
? ? 買受人憑增值稅發票折抵進項稅額,故需要出賣方及時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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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增值稅發票是進貨方進項稅額折抵的直接依據,沒有增值稅發票或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規定,必然導致買受方無法折抵的直接經濟損失。
? ? 當事人沒有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開具發票系從義務,不能作為履行抗辯的正當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第7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貨物及轉移貨物所有權,因出賣人原因未完成增值稅發票的有效交付,是未完全履行從給付義務的行為。開具發票的義務屬于從給付義務,而不是合同主給付義務,買受人不得以未履行開發票的從給付義務為由主張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即賣方必須先提供發票后付貨款,賣方提供發票不屬于主合同義務,僅是附隨義務。如果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約定賣方先行提供發票,而以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附隨義務為由提出抗辯拒絕支付所欠貨款,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開具發票的義務并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買賣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方交付貨物及轉移貨物所有權,買方支付貨款并受領標的物,開具發票義務并非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當然,未開具發票不構成拒付貨款的抗辯,但并未意味著法院縱容未開具發票的偷稅漏稅行為,法院可依職權向稅收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對偷稅漏稅予以行政處罰。
? ? 法院對買受人單獨起訴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對拒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權利遭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可向稅務部門投訴,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同時發票管理辦法也規定,對拒不開票的義務人,稅務管理機關可責令開票義務人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處罰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還規定,取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收回拒不開票義務人的增值稅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當事人可自行到稅收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行政救濟。
? ? 買受人支付貨款后出賣方仍拒絕提供增值稅發票,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稅款損失。當事人沒有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買受人對出賣人以未開具發票加以抗辯不付款的理由不成立,但不影響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稅款損失,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在要求出賣方開具發票未果的情況單獨起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買賣合同解釋》第44條規定,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未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本訴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若未提起反訴,則應當另案處理。
? ? 二、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作為付款條件,買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辯權
? ? 愛蓮百貨公司、俊凱貿易公司在專柜合同及主購貨協議中均約定先提交增值稅發票再付貨款,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 ? 合同當事人約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就合法有效,并應當優先適用。合同主體的市場經濟地位平等,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約定理當受到司法尊重。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本案中,愛蓮百貨公司、俊凱貿易公司在專柜合同第7.2條約定,愛蓮百貨公司于收到俊凱貿易公司發票后按月結方式付款。若俊凱貿易公司未能根據本條前述之約定時限,將正確記載的發票交付愛蓮百貨公司,則應承擔因此帶來的一切損失。主購貨協議9.1.1-9.1.2條約定了俊凱貿易公司需要提供的發票系增值稅發票,且約定若俊凱貿易公司未將增值稅發票交給愛蓮百貨公司,視為未完成送貨。本案因俊凱貿易公司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如果按照約定判決讓俊凱貿易公司先開具增值稅發票再領取貨款,必然導致俊凱貿易公司因進入破產清算無法履行。如果不存在破產清算的特殊情況,法院查明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未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約定就應當予以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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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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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并優先適用。
? ? 先開發票后付款約定可以成為當事人的履行順序,買受人有權行使法律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盡管開具發票的義務不構成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履行順序,并不損害出賣人的合法權益,買受人據此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本案按照合同約定,愛蓮百貨公司應當在俊凱貿易公司開具發票之日起45天至60天支付貨款。如果不存在俊凱貿易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在查明約定先開發票后付款的情況后,按照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約定義務,而出賣方沒有得到貨款系沒有按照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所致,其請求資金占用損失等因自身違約無法得到支持,作為守約方的買受人依法享有的后履行抗辯權理當得到司法保護支持。即使在雙方就先開發票后付款發生爭議進入訴訟,法院也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作出附條件的支付判決,即愛蓮百貨公司應當在收到發票之日45天至60天付款,以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全面落實當事人約定優先適用。
? ? 尊重當事人約定并不影響法官及時向當事人釋明提出抗辯或提起反訴的區別。出賣人未及時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超過法定期限給買受人造成的稅款損失,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開具發票是賣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法定義務,未開具發票讓一方無端損失,另一方卻偷稅漏稅尚可獲得貨款,直接違反了公平原則,司法判決顯然并不能支持惡意違約的毀約行為,而必須對違約行為加以規制。如果雙方明確約定開具發票,應堅持誠信規則,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前述的將開具發票作為付款的履行順序就是貫徹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否則當事人隨意撕毀合同不全面履行約定,市場中的誠信規則將遭受嚴重破壞。針對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先開發票后付款糾紛,特別是一審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就有必要審慎處理,按照《買賣合同解釋》第44條規定,及時向買受人釋明提出抗辯或提起反訴的區別,并由當事人自行作出選擇。
? ? 三、出賣人處于破產狀態,盡管合同明確約定先開具并交增值稅票作為付款條件,買受人亦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 ? 出賣人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因破產前實際欠付的稅款無力清繳,致使無法開具新增值稅發票,雙方合同約定的先開票后付款已陷入實際的履行不能,買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辯權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
? ? 出賣人進入破產清算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屬于事實上的不能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俊凱貿易公司處于破產清算狀態,已經不能從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本案中,俊凱貿易公司作為出賣人已實際履行交付貨物的主給付義務,且開具發票的從給付義務已陷入實際履行不能,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事實上不能履行。故買受人以約定先開票后付款為由,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開具并交付增值稅發票的約定義務,主張后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付款的主給付義務,法院對該訴求在平衡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不宜機械適用責令出賣人限期繼續開具增值稅,否則法院的生效判決將形同空文,根本得不到落實,并直接導致破產清算難以推進。
? ? 買受人在出賣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維權,應當優先選擇提起賠償損失訴訟或提起反訴以抵扣貨款。出賣人因破產導致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買受人必然因缺乏增值稅發票不能作為進貨方予以進項稅額折抵,為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在所難免,故買賣合同當事人必須關注市場交易風險,最大限度采取防范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賣人進入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如果出賣人進入破產程序之前,未開具并交付增稅發票所產生的稅款損失已存在,買受人可以主張與貨款進行抵銷。在明知出賣人進入破產清算的情況下,買受人在面對出賣人的管理人起訴貨款的最佳應對策略,就是相應地提起反訴,以欠缺增值稅發票的進項稅損失為由,要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稅款損失,并從應支付的貨款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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