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重
厚-重-人-生? 輕-裝-上-陣
精/于/法/律 · 誠/于/服/務
3月刊·第12期
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
地址:南陽市長安一號A座22樓
電話:0377-68580001
編輯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編 委 會:光法南陽
Editor-in-Chief
總 編:王松偉
Editor in chief
主 編: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責任編輯:廖倩倩
Layout
版面設計:周夢陽
厚重人生,
輕裝上陣。
光法的厚重,
來源于人性,
來源于責任,
來源于擔當。
當這期《豫見光法》與你碰面,冬天已經過去了。
春天是萬物復蘇的季節,
也是生機和希望的開始。
脫去厚重的棉衣,
我們輕裝上陣。
開卷寄語
目錄
contents
·以客戶為中心,
·以服務為已任,
·以追求公平、匡扶正義為社會責任。
1
2
3
4
5
6
人物專欄
光法動態
光法聚焦
光法案例
光法小趣
法言法語
PART 1
人·物·專·欄
李媛媛律師,2008年通過全國司法考試,2010年開始執業。自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以來,代理各類刑、民、商事訴訟和仲裁案件數百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主要擅長民事、經濟合同、單位法律顧問等多個方面的法律事務。
李媛媛律師擅長與人溝通交流,辦事干練,在法庭上冷靜沉著,能言善辯,談判中肯親切、靈活。在執業過程中始終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服務宗旨,力求為當事人提供積極、穩妥、優質的個性化解決方案,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和解決疑難案件的操作能力,能體會到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和真切要求,成功地解決了大量疑難案件,深受當事人的好評和贊譽。
本期人物:李媛媛
PART 2
光·法·動·態
2022年3月4日,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一行人來到我所參觀學習,并開展互動交流。此次之行,在王主任的引領下,大家一邊參觀我所的辦公場地,一邊聽取律所基本情況介紹。
隨后在會議室,就南陽所的基本概況、發展歷程、團隊構成、業務建設等方面做了具體介紹。在座談交流環節,與會人員圍繞業務開拓等問題,展開了充分熱烈的討論。大家紛紛表示此次交流活動受益匪淺。
責重山岳,能者方可擔當。通過此次業務學習之行,優勢互補,互促互進,加深了雙方的交流與合作。光法更加堅定努力方向,在不斷加強自身業務能力的同時繼續致力于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與優秀同行的溝通聯系,借鑒好的經驗做法,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隊伍建設、業務建設,為推動南陽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來我所交流學習
光法文化建設
傳承律所文化,放飛事業夢想
偉大的中華民族,孕育了五千年的傳統文化。在歷史的長河中,仁人志士層出不窮,中華美德熠熠生輝,民族精神世代傳承。
此次培訓從律所定位、使命、愿景、服務理念、服務要求、律所精神、價值觀、發展理念、核心競爭力9個方面一一進行詳細講解。
今后,光法將持有共同理想信念、價值觀和敬業精神的優秀團隊匯聚于此,不斷吸收新鮮血液,建立律所和個人發展平臺,凝心聚力,務實擔當,開拓創新。使每位光法人都能深切感受到律所文化的感召力、凝聚力、向心力。從而披荊斬棘,不懈奮斗成就夢想,發揮優秀才能,并努力推進律所及個人事業不斷走向輝煌。
依托中原
? ? ? ? ? ? ? ? ? 面向全國
? ? ? ? ? ? ? ? ? ? ? ? ? ? ? ? ? ?打造百年律所
如何做一個素質高、有教養的現代法律人,就要求我們必須傳承優秀的企業文化理念,秉承堅實的職業操守,崇尚擔當盡責的奉獻精神,奮力有為成就自己的事業理想。
3月9日、10日下午5點,我所在會議室先后開展了兩場關于律所文化學習的專題培訓,全體員工積極參與了此次學習。
與群眾“零距離”
光法村(居)法律顧問
為認真落實關于開展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的要求,扎實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積極為群眾辦實事,著力解決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問題,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法律服務,3月26日,我所全體顧問律師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再次進入唐河黑龍鎮、上屯鎮35個村開展普法活動。
專業
專心
專注
此行正值疫情反撲時期,我所顧問律師貼心準備了關于疫情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書冊,每到一處細心熱情地為群眾講解防控知識,并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同時,顧問律師引用發生在群眾身邊與他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給群眾講解婚姻家庭、贍養、遺產繼承、房屋買賣等法律知識,認真耐心地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答疑解惑,直至他們露出滿意的笑容。
自一村(居)一法律顧問工作開展以來,我所顧問律師嚴格按照各項文件要求,認真開展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到村開展法治講座、法律咨詢、法治宣傳,應村(居)要求調處疑難復雜信訪矛盾糾紛;將村(居)法律顧問信息公示在村居委員會,供村居委員會干部、群眾在法律顧問微信群或通過電話咨詢法律問題。
今后,我所將嚴格貫徹落實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指導和考核評估,提升服務質量與效率,讓基層群眾足不出戶也能享受到優質的法律資源,以群眾滿意度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標準,為基層社會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提供專業助力。
一直以來,我所認真貫徹落實司法局、律協要求,積極推進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引導顧問律師為村(居)提供專業法律意見,解答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等,致力于將城鄉基層法律問題導入法治軌道,受到人民群眾普遍歡迎,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PART 3
光·法·聚·焦
“有作家曾經認為,如果打擊拐賣現象導致村落消失怎么辦?對此我的回應是一句法諺: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來,正義才能得到實現,那就塌吧。”
? ? ? ? ? ? ? ? ? ? ——羅翔 ???
前言
??近日,拐賣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學界的基本共識是必須用好現行的法律,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我們欣喜地看到,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法律一直在進步,雖然它離理想狀態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過對刑法歷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將收買人口規定為犯罪的歷史較短,僅30年。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邁出,意義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羅翔:不解救被拐賣婦女,
? ? ? ? ? ?是一種不作為的繼續犯
一、買賣刑罰的不匹配
對賣方和買方刑罰規定的明顯不匹配,使得刑法對買方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規定八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條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了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如果不考慮強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單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關數據顯示,實踐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量刑較輕。一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477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相關判決書為樣本進行分析的文章指出,從判決情況看,存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其他犯罪并罰的案例,一種是與強奸罪并罰,另一種是與非法拘禁罪并罰。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了突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將拐賣人口罪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并提高其基準刑。同時首次增加收買型犯罪。
1997年刑法則基本保留了1991年決定的內容,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8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免責條款修改為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追責。
立法需要嚴格的論證,不能倉促為之。因
此,針對舊有的案件,現有的法律必須用
足用好,嚴格執行到位,給受害人送上法
律的及時雨。
按照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是3年,所以追訴時效是5年。但如果在這五年內有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強奸等,就可以通過合理的刑法解釋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犯新罪起重新計算追訴時效。
從司法實踐來看,收買被拐賣婦女很少與伴隨犯罪數罪并罰,這種現象應該被糾正。
首先是關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的規定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見,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須是剝奪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很多被拐婦女最初是被剝奪人身自由,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逃跑希望渺茫,剝奪轉為限制,似乎就不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條件。
但是,刑法第241條第三款卻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顯然,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認為是一個立法冗余,可以視為特別規定,也即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就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導致被害人自殺,則屬于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轉化為故意殺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自殘或者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直接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但總體而言,數罪并罰的案件并不占主體,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即便嚴格貫徹第241條數罪并罰的規定,依然和第240條的刑罰不匹配。
因為第240條拐賣婦女罪的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種加重情節的,比如拐賣過程中強奸,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即使和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和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的刑罰相差仍然較大。
比如,行為人收買了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暴、非法拘禁,最后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數罪并罰。這三個罪名的基準刑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2年,強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并非三個罪名的刑期簡單相加,而是在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來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區間進行量刑,最后完全可以判處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拐賣過程中實施強奸,
起點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
把第241條數罪并罰條款全部用足,
也和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的刑罰相
差較大。換言之,收買婦女、兒童
的數罪并罰的規定明顯輕于拐賣婦
女、兒童加重處罰的規定。
二、要用好用足現有法律
其次是強奸罪,收買被拐賣婦女與之締結婚姻關系不能阻礙強奸罪的成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強奸導致婦女懷孕或者精神疾病一般都屬于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加重犯,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沒有理由認為強奸導致女方生產就不再屬于情節加重犯。
同時,收買人強奸被拐賣婦女后又出賣的,無需按照拐賣婦女罪和強奸罪數罪并罰,而應該直接評價為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起刑點就是十年。加重情節的處理比數罪并罰更重。
再次,要用好瀆職罪的規定。
刑法第416條第1款規定了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款規定了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最高可以處七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罪很少被適用,相關數據庫很難檢索到相關判例。
法律不能被虛置,否則必將損害法律的尊嚴。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是一種不作為的繼續犯,因此其追訴時效應該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換言之,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么就可以一直追訴下去。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村委會主任完全可以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只是最后手段,只靠刑法來解決拐賣問題是不現實的,我們不能只求法律文本的改變,而忽視了盤根錯節的其他問題,畢竟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們期待看到司法的積極作為,擦去那些被傷害和被侮辱者的淚水。
拐賣
PART 4
光·法·案·例
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稱誤工期過長,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法院經審查認為,該鑒定不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被告保險公司的異議不予支持。
案例一:
駕駛無牌號摩托車發生事故,律師助其獲數萬元賠償
2021年的某天,王兵(化名)駕駛小型轎車行至交叉路口時,與張天明(化名)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張天明受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天明承擔主要責任,王兵次責。
事故發生后張天明被送往醫院治療,主要診斷為髕骨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等,住院21天,支出醫療費21551.94元,門診費661.2元。
訴前,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張天明的三期及后續治療費做出評估:
1.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4.2.1)及10.2.12.b)條款之規定,綜合評定被鑒定人張天明其誤工期(休息期)為15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
2.評定其二次手術(后續治療費用)費約6000元。張天明支出檢查費140元,鑒定費120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摩托車經施救并維修,支付車輛施救費3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手機屏及頭盔損壞。王兵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給張天明墊付醫療費18000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侵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王兵駕駛的機動車與張天明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王兵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張天明的合理損失由承保交強險的太保財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王兵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財產損失(車輛施救費、維修費、手機屏及頭盔損失),庭審中,太保財險同意賠償1300元。本院酌定財產損失1500元。根據張天明請求的賠償項目及數額,認定如下:
1.醫療費合計30603.14元.
(1)醫療費28353.14元(21551.94元+661.2元+14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
(3)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
2.傷殘賠償合計34534.03元.
(4)誤工費20663.84元(50282元/年+365天×150天);
(5)護理費12100.19元(49073元/年+365天×90天);
(6)輔助器具費150元;
(7)交通費420元(20元/天×21天);
(8)鑒定費1200元。
3.財產損失1500元.
上述醫療費用項下超出交強險限額18000元,超出部分按30%的責任賠償,為3780.94元。傷殘賠償項下和財產損失項下未超出交強險該項限額,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扣除墊付醫療費18000元。
綜上,由保險公司再賠償張天明39814.97元。至此,
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抓,
? ? ? ? ? ?法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案情梗概:當事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羈押在看守所,我所接到當事人家屬委托后,先是做出不予批準逮捕辯護意見,成功地為其爭取到了取保候審;后又建議檢察院對我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了刑事訴訟,當事人無罪釋放。
光法律師關于當事人開設賭場罪一案
不予批準逮捕辯護意見
(節選)
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實并沒有達到必須要予以逮捕關押的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的情況不屬于上述規定應當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當事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其大學文化,受到良好的教育,一向表現良好,遵紀守法,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本次工作系出入社會的第一份工作,社會經驗比較匱乏,且從事的工作僅僅系人事前臺。因此,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必須逮捕的必要條件,采取取保候審更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當事人沒有開設賭場罪的主觀故意
當事人大學畢業后應聘進入XX科技有限公司。經網上調查,該公司是正規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公司,且當事人既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該公司是以賭博為業。其與本案賭場——XX科技有限公司的關系即不是開設者關系,也不是股東關系,還不是管理者關系,而是員工與公司的關系,即勞動合同關系,公司與其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當然,即使是勞動者,或者通俗的說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賭場,公司有賭博行為,他參與其中,哪怕僅僅是掃地,同樣構成同案犯罪。
本案整個公安案卷,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是賭場,也不知道他服務的機構從事的是賭博犯罪。
關于其是否明知,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本案中,某市文化局還向其單位頒發了網絡文書經營許可證】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當事人僅是行政,非技術和財務人員】
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節選)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本案沒有上述情節,不能認定當事人明知。
至于以盈利為目的,那就更是談不上。當事人每月固定工資,涉案賭場是否盈利與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是否盈利其均拿固定數額的工資。
二、當事人沒有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行為
在案證據顯示:當事人系該單位人事,主要負責考勤、辦公用品采購和前臺工作,除此之外,還偶爾進行公司相關資質證書辦理的工作(例如:網絡
文化經營許可證、軟件著作權、軟件專利的申請及辦理),以上工作內
容均合法合規,且證書的辦理也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提供的合法的
手續實際辦理下來的,不存在任何違法的行為。
《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規定:“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
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
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
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關于這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明確了重點打擊的對象。對于受雇傭的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
固定工資的”。司法解釋的本意是打擊開設賭場的
老板,以及與賭場開設人有特殊關系并獲取高額
利潤分成,從而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本
案中當事人的工資不可能是高額的工資,并
且是固定工資沒有任何提成。從司法解釋
的本意看,其并不是打擊的對象。
綜上,當事人沒有開設賭場罪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開設賭場罪的行為,建議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光法律師助當事人獲近百萬賠償
基本案情: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李天明(化名)駕駛豫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路口處時,撞到了步行的王田園(化名),造成王田園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安全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天明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田園不擔責任。
辦案經過:我所接到委托后,查到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與商業險,這對于后期賠償無疑是一個強有力的保障。辦案團隊
仔仔細細研究案情后認為:根據《民法典》、《道交法》、
《保險法》、《民訴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李天明作為
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和所有人,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
人,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接著開始準備各項證據材料:
一、村委會出具的繼承人證明、繼承人身份證、
戶口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繼承人的身份信息。
二、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的戶籍
注銷證明、交警大隊出具的死亡證明、道
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醫院出具
的死亡醫學證明。證明王田園因交通
事故死亡的事實。
三、事故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
四、肇事司機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車輛的信息及投保信息。
五、門診發票。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在醫院檢查花費情況。
六、村委會出具的被撫養人證明一份。證明被撫養人的身份信息。
……
法院認為:
1、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本案中,原告主張按照死者戶籍地四川省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參照四川省202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計算,王田園年齡為49周歲,死亡賠償金為38253元×20年=765060元。
2、被扶養人生活費。王田園父親已滿77周歲,可按5年計算,結合其只有王田園一個子女的情況,參照四川省202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25133元計算為125665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王田園死亡,對原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故精神損害撫慰金參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責任比例等因素酌定50000元。
4、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據此,核算該項費用為35675.5元。因案涉車輛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由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承保,被告李天明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原告損失數額在兩者責任限額內,因此,本案無需區分交強險賠付金額、商業險賠付金額,上述共計976400.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給原告。
一審判決: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死亡賠償金等976400.5元。
案件爭議: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死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一直居住在南陽,且在南陽以打工為生,主要生活收入來源也以在南陽打工為主。因此應當認定死者的經常居住地為河南南陽,因此其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論是按照受訴法院還是按照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都應當以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準。隨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機構所在地,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通過列舉的方式對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分別予以表述,兩者并不混淆,就本案而言,因受害人的戶籍地為四川省,故一審法院按照四川省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丈夫向情人轉賬130余萬怎么辦?
當事人的丈夫一直隱瞞自己,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期間多次向第三者轉賬大筆金額的錢款。我所接到委托后,為當事人拿回了130余萬的錢款。
基本案情:
我當事人李小翠(化名)與張小剛(化名)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登記結婚。被告與張小剛系初中同學,在2016年雙方開始有聯系,隨后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并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系。在交往期間,張小剛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共向被告轉款130余萬元,李小翠對此一直不知情。
專業
專心
專注
案情
梗概
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詳細地了解了案情認為:該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張小剛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我當事人李小翠的合法權益;且被告的行為也有違公序良俗,其收到的錢款為不當得利,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舉證如下:
>> 第一組:李小翠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 第二組:銀行、微信及支付寶轉記錄。證明原告丈夫向被告轉款數額。
>> 第三組:原告丈夫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合影照片。證明雙方存? ? ? ? ? ? ? ? ? ?在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
>> 第四組:證人證言。證明原告丈夫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焦點應當為被告是否應承擔返還責任、應承擔多少返還責任。
被告在原告丈夫張小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已經違背了基本的道德要求。張小剛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原告李小翠同意,分多次將巨額款項贈與被告,該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所有權,為無效行為。而被告明知張小剛有配偶,繼續與之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未得到其配偶許可的情況下接受巨額款項,具有明顯過錯,構成不當得利。
光法案例
光法案例
綜上所述,法院做出判決:
被告返還原告130余萬款項。
我所再一次成功地捍衛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
特送來錦旗以表感謝。
陽春三月
春風微醺
恰似你的溫柔
一束鮮花
一場驚喜
一份祝福
祝女神們
節日快樂
每日快樂
PART 5
光·法·小·趣
38
溫柔且堅定
女
善良有鋒芒
節
知足且上進
神
愛人不傷己
你是妻子
是女兒
是母親
更是自己
無論哪一種身份和姿態
皆是世間最美的色彩
世界因你而美麗
光法律師愿你
不為俗眼收斂可愛不為偏見妥協熱愛
不懼時光
無畏目光
不為俗眼收斂可愛不為偏見妥協熱愛
不卑不亢
乘風破浪
就要活得漂亮
冰心說過
世界上若沒有女人
這世界至少要失去十分之五的真十分之六的善
十分之七的美
PART 6
法·言·法·語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釋義:法,是用來提倡立功威懾行暴的;律,是用來明定本分制止爭端的;令,是用來命令人們管理事務的。
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 《慎子·佚文》
釋義:法不是天造地設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 ? ? ? ? ? ? ? ? ? ? ? ? ? ? ? ? ? ? ——約翰·洛克
釋義:“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 ? ? ? ??——古羅馬法諺
釋義:
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
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
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 ? ? ? ——《韓非子·有度》
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
? ? ? ? ? ?——培根《論司法》?
釋義:
法不偏袒權貴,法律的準繩決不能屈從于邪惡,就像木匠用的墨線決不會屈就彎曲的木料一樣。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即使他有才智也不能用言辭來辨解、搪塞,即使他英勇無比也不敢用武力來抗爭。懲罰非過,不可回避權貴大臣;而獎賞善行,則不可遺漏普通百姓。
法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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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記錄春天啦
又不是每天都有閑情逸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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