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未來可
7月刊? ?第·14·期
不負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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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編 委 會:光法南陽
Editor-in-Chief
總 編:王松偉
Editor in chief
主 編: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責任編輯:廖倩倩
Layout
版面設計:周夢陽
柒月寄語
推開七月的大門,
撲面而來是滾燙的生活。
在繁花似錦中,年已過半。
我們開始靜靜思考,
陰影和傷痕,
只是生命中一小塊砂礫。
放下,它便留在了原地。
背負,它將一直跟隨著。
光法愿你以后的人生,
隨處是光,一路晴朗。
柒月寄語
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
地址:南陽市長安一號A座22樓
電話:0377-68580001
目錄
目錄
Contents
人物專欄
律所動態
聚焦熱點
光法案例
柒月集錦
仲夏小集
Part 1
精于法律??誠于服務
01
季發中,畢業于信陽師范學院法學專業,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合同類、婚姻類、人損類案件專職律師。擅長處理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婚約財產糾紛。執業以來,代理各種案件數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實務操作技能。
在辦理婚姻案件的過程中,季律師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在分析法律解決方案的同時,輔以心理疏導以緩和當事人的沖突情緒,盡可能地為當事人提供多一個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協助當事人做出更理性的應對策略,幫助當事人從根本上化解家事矛盾。
季律師待人以誠、立世以信,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事認真負責,辦案經驗豐富,本人還經常與法律界人士交流互動,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和實踐水平,在業內享有良好的聲譽,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贊揚與認可。
光·法·律·師? ?02
律師風采
律師風采
專業領域:
人身損害、民間借貸
婚姻家事、買賣合同
勞資糾紛、刑事辯護
執業理念:
精法以專業,勤勉以敬業
用心做好每一個案件
季發中律師
Part 2
精于法律??誠于服務
03
村(居)普法進行時
? ? ? ? ? ? ? ??—— 我為群眾辦實事?
自村(居)法律顧問活動開展以來,我所認真貫徹落實司法局、律協部署要求,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工作,為群眾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等。受到人民群眾普遍歡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促進農村和諧穩定作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扎實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我所顧問律師團以點帶面全面延伸法律服務觸角,于6月25日利用自己的周末休息時間,頂著炎炎烈日,再次深入唐河縣黑龍鎮、上屯鎮開展了關于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普法宣傳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零距離”法律服務,為鄉村振興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活動中,顧問律師向群眾宣傳講解法律政策,告知大家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怎樣尋求法律幫助,在可能出現討薪難的問題時,引導大家利用方便快捷的方式獲得公共法律服務,正確處理矛盾糾紛,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光·法·律·師? ?04
律所動態
律所動態
光·法·律·師? ?05
活動共發放《農民工常見法律問題解答》普法資料幾十余份,普及了維權知識,增強了大家的學法、用法意識,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城市與農村,對法律顧問的需求有很大不同,如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個性化的法律服務,這對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是一項不小的挑戰。
自一村(居)一法律顧問工作開展以來,我所顧問律師嚴格有序開展顧問工作,到所在轄區村鎮開展法治講座、法律咨詢、法治宣傳;將村(居)法律顧問信息公示在村委會,供村委干部、群眾在法律顧問微信群或通過電話咨詢法律問題。群眾不需要千里迢迢尋幫助,可以通過微信、電話與村居法律顧問“一對一”人工咨詢,真正實現“足不出戶、手指一觸”的便捷法律服務體驗。
今后我所將繼續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優勢,就地開展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專案化解以及申訴代理等工作,以法律咨詢引導、矛盾糾紛化解、代理等為功能定位,為城鄉居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
06
下半年我們更要加強、加大律師執業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教育等內部管理力度,持續做好形象宣傳,擦亮我所的金字招牌,進一步開展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公益活動,讓法律既有溫度又有深度,從而促進律所整體工作邁上新臺階。
最后,我所王主任對今后律所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主任提到:變化的是律所的規模,不變的是我們卓越的業務素質;變化的是律所的定位,不變的是勤勉的服務態度;變化的是律所的發展謀略,不變的是始終把當事人放在首位的使命。今后,更要不斷完善自身,拼盡全力提升自身的各項技能,真正做到不負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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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光法年中總結大會圓滿落幕
時光飛逝,如約而至。在過去的半年中,我們齊心協力、發奮圖強、開拓進取。為共謀光法的發展之路,?2022年7月15日,我所全體人員濟濟一堂,在會議室召開了年中總結大會。總結我們光法所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下半年如何突破自我,再創新高。
每位光法人都認真分析匯總了上半年自己的工作內容。通過對以往工作情況的梳理,大家做到心中有數,思路清晰,為下一步工作開展提質增效。
2022年上半年,全體光法人員用心投入、認真做事,積極應對疫情與工作,在危機中尋找生機。律所工作高質量發展,業務進一步拓展,是全體人員辛勤勞動的結果。
Part 3
精于法律??誠于服務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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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律所間的交流,有效推動南陽律師行業的深度合作和共同發展,7月14日下午,我所特邀雷雨所的工會主席祖明強律師前來指導交流。我所全體律師人員參加了此次交流會。
座談會上, 我所主任首先對祖律師的到來表示了熱烈的歡迎,并對其優秀事跡進行了介紹。同時也簡單的講解了我所的基本信息、業務特色等。
隨后大家就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交流和探討,共同找出更有效的解決途徑。我所主任表示希望雙方以本次交流為契機,建立起兩所之間常態化的交流機制,共享互通,共同發展。
今后我所將繼續加強與同行的交流與合作,不斷向其他優秀的同行學習借鑒,加強自身建設和同行間的合作,助推南陽律師行業的穩步發展。
2022光法年中總結大會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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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熱點
聚焦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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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干問題的規定》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諧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為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
但是,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還存在一定障礙。如何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明晰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規定》,以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
《規定》共13條,以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消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
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二)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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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
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審判實踐中亟待明確的。《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也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
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是辦理該類案件
的難點。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在
于制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
離墻”,故應當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
明標準有所區分。《規定》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五)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范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此外,《規定》還對參照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的具體人員范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離婚訴訟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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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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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系的人。
第五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辦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線訴訟平臺、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發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八條? 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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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第十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第十一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 ??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張三,女,漢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小區X號樓1單元四樓東戶,電話:*********。
被申請人:李四,男,漢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XX市XX小區X號樓1單元四樓東戶,電話:*********。
申請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
四、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五、(其它法院可操作的合法申請)。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登記結婚,婚后被申請人經常毆打、辱罵申請人。X年X月,因被申請人毆打申請人,致使申請人全身多處受傷,XX區XX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請人,并于當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申請人外表皮挫傷,面部受傷。
綜上,被申請人的言行對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及威脅,申請人依據《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請上述人身保護令。請求貴院依法批準!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清單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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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精于法律??誠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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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昔日戀人對簿公堂,
? ? ? ? ? ? ? ? ? ? ? ? ? ? 光法助其拿回13余萬借款。
對方辯稱
基本案情:張小萌與王家明(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原本是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王家明以做生意周轉不開為由,向自己的女朋友張小萌借款130000元,隨后張小萌便通過支付寶轉賬給了男朋友。
兩人分手后,張小萌多次向王家明索要欠款,卻一直未給。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諾:“你的13萬下周我轉給你”、“你放心吧,你給我的13萬始終是你的......”、“你借給我13”、“我怕你多想,我強調過這個錢始終是我借你的一定還給你”……2022年2月6日,王家明給張小萌微信聊天時發文字“借你的5千”,張小萌回復“好,等下”。隨后就轉給了王家明5000元。
王家明稱單憑轉賬不能認為是借款,他轉給張小萌的錢數已查出的有125000元,其中包含著為張小萌分期購買的二手車車貸錢,租房期間每月1000元左右的房租及生活費等。張小萌提供的微信聊天證據,上面說的同意給她并不是承認這130000元屬于雙方之間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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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
光法案例
光·法·律·師? ?21
整理證據:
我所接到張小萌的委托后,開始整理各項證據材料:
證據一: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目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二: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1份、交易流水證明1份;
證明目的: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賬130000元。
證據三: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2份、微信截圖頁面2張;
證明目的:兩個微信號系被告本人的微信號,原告通過微信借給被告5000元的事實。
證據四:微信聊天截圖8張;
證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及金額。
證據五:錄音光盤1份,錄音翻譯文字版1份;
證明目的:原告曾多次通過電話向被告索要13萬元的欠款,被告同意返還,及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原系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4月3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款130000元,被告雖未向原告出具借條,但其在微信聊天和通話錄音中多次承諾還款,表明其存在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
庭審中辯稱單憑轉賬不能認為是借款,其轉給原告的錢數也很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雖然提供了向原告多筆轉款的流水,但同時也對上述轉款的事由做了解釋,有購車償還貸款錢、房租和支付原告生活費等,均不能有效證明自己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且其大額轉款的時間段集中在2020年之前。2021年9月1日和9月5日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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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聊天中,被告仍兩次強調原告的130000元一定會還,也表明此前給原告的轉款與該筆借款無關,故被告仍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庭審中,被告對2022年2月6日的5000元借款認可,故被告兩次共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35000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的某天,李麗(化名)駕駛小轎車,與張雪(化名)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張雪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麗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雪承擔次責。
事故發生當天,張雪便被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2021年6月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咨詢意見書,構成十級傷殘。
李麗駕駛的機動車登記車主是她的丈夫王強(化名)。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 100 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光法律師溫馨提醒:情侶戀愛期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糾紛難以認定。因此,情侶熱戀時要保持理智,以免造成感情和經濟上的雙重傷害。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案例二:交通事故受傷住院,
? ? ? ? ? ? ? ? ? ? ? ? ?律師助當事人獲賠16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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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雪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李麗王強夫婦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 17萬元。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認為張雪不具有評定傷殘的病理基礎,不夠殘;在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商業險承擔不超過 70%的賠償責任;醫療費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不承擔鑒定費。
法院審理:
1、關于鑒定結果問題。
經審查,被告保險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委托南陽宛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構成十級傷殘。
2、關于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
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承擔主責,原告承擔次責。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故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向原告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按 80%的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
3、關于非醫保用藥問題。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法院認為,被告的辯稱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4、關于鑒定費。
受害人進行司法鑒定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該項費用為受害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因此,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應由被告賠償。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雪各項損失共計16萬6千余元,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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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1年8月的某天,王曉強(化名)駕駛拖拉機沿公路行駛時,因發現車輛故障把車停到了道路北側檢查。此時,張小軍(化名)駕駛貨車行駛至此處時,撞在王曉強停放在一旁的拖拉機的掛車尾部,事故造成乘坐人劉建明(化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劉建明受傷后,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治療。發生事故后,王曉強駕車逃逸,后被查獲。
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王曉強駕駛機動車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而張小軍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也是此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王曉強負本次事故主責,張小軍負次責,劉建明不承擔責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建明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辦案律師認為,王曉強的侵權行為使劉建明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王曉強作為肇事拖拉機的駕駛人和所有人;張小軍作為肇事貨車的駕駛人;某運輸公司作為肇事貨車的所有人,應對我當事人劉建明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特提交以下證據支持其主張:
第一組證據: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第二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目的:侵權事實的發生與責任的劃分。第三組證據:被告的駕駛證復印件、肇事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商業險保單。證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與肇事車輛的車輛信息。第四組證據:診斷證明、門診發票、出院證、住院病歷、住院總發票、住院費用清單。證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
爭議焦點:
王曉強辯稱,對于公安機關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事故發生時,實際上是由于其駕駛的車輛出現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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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障,為了查看按照要求將車輛靠道路右側停放。雖然事故發生后,駕駛車輛離開,但該行為并不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對于公安機關認定其負事故主要責任有異議。王曉強認為自己至多應當負次要責任。對于原告遭受的醫療費損失,對于其中合理的損失部分至多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比例。
法院審理認為: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所提出的全部主張。判決生效后,因為被告王曉強聲稱沒有賠付能力,案件陷入了執行難的境地。我所辦案律師便與被告及其家屬反復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無奈對方拒不配合。律師開始全程協助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繼續與被告及其家屬溝通,對方表示想先訴部分+后期傷殘打包一次性解決,我方當事人劉建明表示可以接受。律師便就賠償數額開始了新一輪的調解。期間經過無數次的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打包賠償劉建明包括前期費用及后續傷殘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元。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后續執行:
《民法典》第1211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某運輸公司作為肇事貨車的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張小軍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被告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事實或者證據,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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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原告所舉證據符合證據形式要件,對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部分證據法院予以采信。
2014年5月份,被告以買房為由向原告提出借錢,原告(我方當事人)多次通過現金形式共借給被告25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XXX人民幣250000元,此借款定于2020年5月30日歸還,費用一次性償還清。如違約,則從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之四倍計算至此筆借款的資金利息。借款日期2020年4月19日”。
訴訟中,原告陳述,該款實為前期借款傳化而來。2014 年5月出借12.5萬元給被告,2020年結算時將前期利息和本金計算在一起出具了25萬元的借條。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被告承諾還款,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清償債務。
案例四:欠了25萬不還該怎么辦?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二、借條一張。證明本案借款關系的具體情況及利息約定。
三、原告的銀行流水明細一組。證明原告的交易習慣為使用現金且有大額的現金支取,具有出借能力。
四、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借款真實存在且被告認可借款事實存在,同意還款,但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本案中,原告自認2014年5月份出借給被告12.5萬元,2020年核算本金及利息時將利息計入本金出具了本案爭議的25萬元借條,根據當時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及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經核算,原告主張本案出借本金為25萬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
故判決如下: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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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天,李小華(化名)騎著電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被駕駛著輕型廂式貨車的張強(化名)撞倒。事故造成李小華受傷、車輛損壞。后經交管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小華無責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小華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 44947.33?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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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 | 張強駕駛機動車與原告李小華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肇事司機張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
?投保情況 | 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
?墊付情況 | 肇事司機張強墊付2000元。 |
原告主要傷情 | 左足拇趾近節趾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舟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肩部外傷。 |
? ?住院天數 | 原告在南陽市骨科醫院住院12天 |
? ? 醫療費 | 8921.14元 |
三期評定結論 | 誤工期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其支付鑒定費600元。 |
? ?財產損失 | 車輛損失800元,車輛施救費100元。 |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如下:
?事故責任 | 張強駕駛機動車與李小華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肇肇事司機張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 100%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張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
?投保情況 | 被告辯稱鑒定結論過高。法院認為,鑒定結論屬于證據的一種,在被告有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對鑒定結論本院可以不予采納,但本案中,被告僅提出異議,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也無證據推翻該結論,故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結合原告的傷情,對三期評定結論,法院予以采信。 |
?墊付情況 | 原告事故發生前以打零工為主要收入來源,事故發生前在超市臨時促銷崗位工作,故其誤工費標準按河南省居民服務業收入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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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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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月集錦
柒月集錦
李小華的具體損失如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李小華支付賠償款44104.87元。
1、醫療費 | ? ? ? ?8921.14元 |
2、住院伙食 補助費 | ? ? ? ?50元/天×12天=600元 |
3、營養費 | ? ? ? ?20元/天×90天=1800元 |
4、護理費 | ? ? ? ?50254元/年÷365天×90天×1人=12391.4元 |
5、鑒定費 | ? ? ? ?600元 |
6、交通費 | ? ? ? ?20元/天×12天=240元 |
7、誤工費 | ? ? ? ?50254元/年÷365天×150天=20652.33元 |
8、財產損失 | ? ? ? ?900元 |
1-8共計46104.87元,原告要求扣除張強墊付的2000元,故,被告平安財險南陽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44104.87元。 |
案情梗概:
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案件。對方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我方當事人駕駛的非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故雙方同等責任。事故造成我方當事人十級傷殘。我所接到委托后,為當事人爭取到了5萬余元賠償款。一句“百姓的好律師,法律的守護神”,是對我所律師辛苦辦案的最好回報。
案情梗概:
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對方全責。對方對責任劃分、三期鑒定、誤工費有異議。我所辦案律師據理力爭,最終法院幾乎全部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賠償項目,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四萬余元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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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開車門致傷的交通事故案件,對方全責,事故造成我方當事人十級傷殘。雙發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我所接到委托后,經過數次溝通調解,最終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為當事人爭取到了8萬余元的賠償款。
案情梗概: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對方主責。事故造成我方當事人十級傷殘。對方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及事故責任承擔有異議。我所接到委托后,排除萬難,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16萬6千余元的賠償款。
案情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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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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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夏小集
仲夏小集
付出努力
”
就著一張小小的板凳
借著夜半熒熒的月光
寫下一份重重的委托
薄薄的一頁紙
落下寥寥數筆
這就承載了萬重希望
收獲信任
享受生活
努力工作
開心生活
全力以赴付出
盡情盡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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