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
知多少
? ? ? ? ? ? ? ? ? ? ? ? ? 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
什么情況下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支付?
廢話不多說,干貨表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一、經濟補償金為什么分段計算
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故而當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計算經濟補償金的算法需適用不同的計算規則。
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取決于兩個數據,一個是工資基數,一個是工作年限。簡單來說,
經濟補償金數額=工資基數×工作年限。
為便于理解,以下分析以新法(勞動合同法)和舊法(勞動法)來區分2008年1月1日前后。
二、新法下的計算規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上述條文規定,可歸納為兩種算法,一種普通算法,一種特別算法。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
1、普通算法
(1)工資基數:
(2)計算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無12年限制。
2、特殊算法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1)工資基數:
(2)計算年限:
最高不超過12年(這個最高不超過12年針對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
特別提醒:
最高不超過12年的限制針對的是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對于工資不高的勞動者,按照普通算法計算,并未限制最高年限。
三、舊法下的計算規則
舊法下(指2008年1月1日前)的計算規則可以參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5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未按照6個月分界)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未規定12個月上限)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未規定社平工資3倍上限)
從前述條文規定,也可歸納為普通算法和特別算法。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普通算法
(1)工資基數:
(2)計算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特別算法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工資基數:
(2)計算年限:
當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號(1999)178號文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附法律法規原文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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