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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力

其他分類其他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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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6.0

美麗的春天是美好的,?們都向往美麗的春天。所有的?都知道,?年中有四個季節。夏,就像
?位愛??發?的娃娃;秋,就像?位喜愛豐收的農夫,果樹在他的培養下茁壯成?;冬,就像?位
冰冷冷的?年,不?不語,只會呼呼的吹?;?春,她像?位和藹可親的姑娘,她不會??;她播下
的種?,讓他們在秋天?修得正果;她不像冬那樣冰冷,她是溫暖的。她尊敬萬物,萬物也尊敬她,
因為是她給予了萬物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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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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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繩

數說

生活中無處不在的數據分析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解讀

免費的才是最貴的,揭開算法背后的商業秘密

其實夜晚的星星和月亮什么都照亮不了

這個春天不太一樣

只是披星戴月的人心里有光

文章轉自一個數據人的自留地公眾號 作者:@sven
原文鏈接://mp.weixin.qq.com/s/pNra30AUJhdxTkVHQws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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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數據分析每個人都會經歷三個階段,始于業務,高于業務,反哺業務。
在始于業務的階段,我們確實是會做大量的提數據的工作,但是,要想從中解脫出來,我們還需要邁向下一個步驟。
當然,邁向下一個步驟,我們可能還需要一點點經驗沉淀,以及優化思考的sense。當然這其中需要很多的項目經驗,還依賴于你對于自己經驗的整理,并將這些經驗抽象成可以復用的方法論。網上方法論一搜一大堆,但那些都屬于知識,只有經過長期的練習和不斷的實操,這些知識才能轉化為技能。
但我也想要說明一點,我們的“高于業務”,并不是說我們通過描述統計告訴業務是什么。就如同去面試一樣,我們簡歷上就有自我介紹,為什么面試官還要我們自我介紹?!因為他想知道我們的觀點!
這也是業務方看到數據最想知道的,你從這個數據中得出了什么觀點。這個才是核心中的核心。這個觀點可以不對,但一定要有自己對于數據的觀點。因為隨著這個習慣的養成,以及與業務方的不斷磨合,我們才能提出對的觀點,才能養成良好的數據敏感度。

活中無處不在的數據分析

很多時候,會被一些剛剛入門或者入門兩三年的同學問:數據分析就是提數據嗎?為什么我感覺我像個工具人一樣天天寫SQL做報表呢?!
每到這個時候,我就想起來了我入行的那個夏天,每天樂此不疲的跑著SQL。好像自己那會兒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也沒有懷疑過說數據分析師是不是就只干提數據跑SQL的活兒。
當然,這里說到這個問題,我其實是非常贊同大家去思考并發出這個疑問的。我在這些年的工作中不斷的總結思考數據分析到底是做什么的,也非常的不贊同我們一直做這樣的活兒。SQL boy,表哥表姐,數據工具人,數據清道夫。
那反過來問,你如何才能不做這樣的活兒呢?我們不僅要提出問題,還需要養成思考問題答案的習慣。抱怨解決不了問題,不是嗎?
首先我認為,作為一個入門的同學,日常工作偏工具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這個可接受的節點,是我們還不了解業務的時候。當我們了解業務之后,就不該再花大量的時間去做這樣重復性高且價值不高的事情了。
這就要求我們,在做這種重復性的提數據的活兒的同時,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業務方需求,更重要的是,我們還需要構建自己對業務的認知。我們需要了解到,業務在做什么,業務要解決什么問題,業務和業務之間的聯系是什么。我們需要構建一個業務大圖,填上不同的業務板塊,填上業務板塊之前的聯系。當然,我們可以用紙畫出來,也可以在腦海中構建。
在我們了解業務,構建了業務大圖,對業務有了清晰認知之后,我們就算是完成了“始于業務的階段”。這時候,我們應該主動去用發現那些業務中可以做的各路分支,就如同一棵樹,有非常多的枝條,每一個業務上可以做的點,我們都可以看到,這時候,我們又需要結合業務的目標,以及我們的能力和興趣,去找到某個點,分析思考該如何做,這時,我們就到了“高于業務”的階段。最后,我們根據自己的分析思考,給出業務自己的落地建議,并將這個過程,通過一個通俗易懂的故事來告訴業務方去實施,我們才算是到了“反哺業務”的階段。

02

生活中的分析

很多時候,我們在JD中都能發現數據分析的影子,比如招一個產品經理崗位要求會數據分析,招一個運營同學也需要會數據分析。看起來數據分析越發的變成了一種基礎技能,而非一個具體的崗位。但是仍舊會有很多的公司在招數據分析師,增長分析師,戰略分析師。
我與一些身邊的同事朋友交流,有些做運營的朋友猜測數據分析師會慢慢變成數據運營,產品的朋友也越發覺得不需要數據分析師,自己就能做很多報表和分析,要分析師干什么?!
咱們先拋開這些觀點不看,不管以后有沒有數據分析這個崗位。我們先結合實際想想,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哪些問題可以利用數據分析的想法。
舉幾個小例子。
為了“偷懶”,我們可以計算從出門到地鐵,需要多少分鐘,匹配一下,地鐵的間隔時長及到站時間點,就可以更精確的到達地鐵站,減少等待時間。
為了“省錢”,我們會在點外賣時拼單,或者分成幾份點。因為這樣,我們可以更多的使用滿減紅包。
為了“適配”,我們在找工作時,會考慮先要不加班,其次離家近,再其次有加班費之類的。

01

關于數據分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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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文說到的簡化注冊流程,那么該簡化注冊流程中的哪些步驟;
建立新手引導,那么新手引導具體由哪些引導構成,告訴用戶的方法是什么;
將內容標簽化,那標簽可以分為哪些類別,這些類別中由粗到細的粒度分別是什么,建立了標簽后,如何給用戶使用。
這些,就是拆分的過程,以及拆分后的實際落地。無論是對于業務同學,還是對于分析師來說,拆分和落地都十分重要。不要講那些空泛的統計數字,我們需要理解數字中代表的含義是什么,以及數字由哪些變量構成,這些變量如何映射到業務中。
只有這樣,拆分數字背后的業務,解讀數字的含義,我們才能發現數字中可以優化的方向,和落地的方向。
總結來說,通過解讀數字,我們可以得到怎樣的結論,可以表達出怎樣的觀點,才是數字的意義。因為數字本身是沒有意義的,只有落地到具體的業務場景,數字才具備了意義,業務才被數字所度量。
當然,這些拆分和落地,都需要不斷的學習,沉淀,復盤。學習可以讓我們了解具體的原理,讓我們在做業務時有頭緒;沉淀可以讓我們在下次遇到同樣的問題時,知道該怎么做;復盤可以讓我們不斷的總結自己的知識,優化提升抽象出自己的方法論,讓我們對問題有一個通用的解決方案。
前期,我們可以多去學習,嘗試使用一些成熟的方法論,比如5W2H,人貨場,AARRR之類的。先學會用這些方法論,因為方法論結合到業務,也需要一個磨合和理解的過程。
中期,我們可以去學習了解一些底層的數學理論,比如一些常用的樸素貝葉斯,全概率公式,馬爾可夫鏈,概率分布。因為5W2H,人貨場,AARRR,告訴我們的是如何拆分一個業務場景,而這些底層數學原理,告訴了我們如何量化業務,以及如何優化業務。
最后,我們結合在工作中的項目經驗,以及數學理論,拆分方法的落地過程,逐漸理解出自己對業務的理解,對分析的認知。這會兒,我們就可以算作有了一個通用的方法論雛形了。
后續,就是在不斷的落地的過程中,去優化完善自己的方法論,最終達到“一招鮮,吃遍天”的理想狀態(真的就是一個理想狀態)。
就我自己對分析的理解,身邊朋友的一句話我很贊同,“用數學邏輯串聯業務,講一個情景優化的故事”。我們不僅需要理解業務,還需要了解數學邏輯,還需要會講故事。三者缺一不可,當然,這些我們都可以慢慢積累沉淀,有了方向,我們也知道了該往哪個方向學習了,不是嗎?
?

這些我們在生活中經常使用,不論是點外賣,找工作,還是趕地鐵,都會算一算,哪種對自己更有利。但是反過來思考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們會這么做?
因為很多時候,我們認為這樣能為我們生活帶來一定的方便,可以得到一些附加利益。計算地鐵間隔時間,我們可以在床上多睡幾分鐘;拼單點外賣,我們可以少花錢;找工作的適配,我們可以盡可能地找到“錢多事少離家近”的輕松活兒。而這些,都是實實在在能夠落地的,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小日常。
如果運用到實際業務中,我們站在用戶角度,如何讓用戶體驗到我們產品的價值呢?比如,為了幫用戶“偷懶”,我們可以簡化用戶注冊流程,做一個新手引導,降低用戶第一次使用產品時的成本。為了讓用戶“省錢”,我們可以給用戶推薦更適合他的內容,節省用戶尋找成本。為了讓用戶“適配”,我們可以將內容標簽化,供用戶選擇他更鐘意的內容。
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從生活中遷移到業務中的小事。但正是這些小事,構成了我們的生活,也構成了用戶每一次使用產品的過程。精細化的理解和服務用戶,才是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的基石。
所以,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后續還會不會有數據分析這個崗位,我認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析其實并不局限于某個崗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工作,分析可以融入生活,融入業務中的方方面面,只要我們去不斷的拆分,站在用戶的角度,總能找到可以優化的方向。成就用戶,也成就我們自己。

03

關于分析的思考

上面我們說了,生活中有點點滴滴的分析例子,可以優化的點,業務同樣。但是,上面的這些例子,都是比較皮毛的。我們如果再深入的思考一下,在生活中這些點點滴滴里,我們如何做的更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便利呢?
延續上文的例子,如果我們想要在趕地鐵時更節省時間,或者避免由于其他因素導致的問題,我們是不是還可以計算自己的速度,以及根據出門時間與地鐵到達時間的間隔,判斷自己需要走路還是跑步。
如果我們想要更便宜的外賣,是不是可以貨比三家,查看同樣的食物在每一個店鋪中可能的便宜的金額,從而找到優惠最高的商家。
如果我們想要找到一個“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工作,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圈定一些公司范圍,在這些公司范圍中去篩選,我們可以去哪些公司面試,可以去哪些崗位工作,這樣是不是就比無頭蒼蠅似的、撒網似的投簡歷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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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全文包括總則、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五十二條。
2022年1月26日,《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經2021年10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10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審簽,并公開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悠咨詢通過對比2007年2號令、2017年235號文、2018年164號文等反洗錢相關文件,對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進行比照分析,供反洗錢同仁參考。
本文參考的相關反洗錢法律法規列示如下:

在很多時候,我們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套路你會用了,這OK,沒問題,但是閑下來,希望你也能去思考一下,背后的原理,為什么這么做,才是最重要的。
希望大家以后無論做業務還是做分析,都能持續學習,在這條路上深耕并有所成就。我一直相信一句話:當一個流程的轉化率沒有到100%的時候,就還有提升的空間。希望你在做任何的過程中,這句話也能伴你左右,只要沒到極致,就還能提升。

文章轉自徵悠咨詢
原文鏈接://mp.weixin.qq.com/s/W9ygfylU06QAVNaORFzywQ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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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三條、【2018】130號第二條
合并2018年130號文關于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要求的內容;“識別并核實”替換原2號令的“了解”,同時明確“識別并核實”的對象范圍;新增采取持續盡職調查、強化盡職調查及后續管控措施的總體要求,凸顯“風險為本”和盡職調查貫穿“客戶生命周期”的文件精神。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每筆交易,以提供客戶盡職調查、監測分析交易、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以及查處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所需的信息。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三條
無重大變化。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金融機構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審計、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有效執行。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四條
文字表述無重大調整或變化。隨著“風險為本”監管理念地不斷深入,如何通過“評估”工作,強化本機構內部制度落實執行的可操作性,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對仍停留在表面合規的部分金融機構而言,將面臨的是一場嚴峻的挑戰。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證客戶盡職調查、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或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一條
“客戶盡職調查”取代“客戶身份識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于金融機構的規定。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條
表述增加“開發性金融機構”、“村鎮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征求意見稿中為銀行理財子公司】,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上述部分金融機構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已開始執行。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原意見稿中第二條(五)“會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內容,合并原意見稿中第四十九條內容。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并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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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觀察與分析:
新增條款,近兩年涉及身份不明客戶的處罰金額均高于平均處罰金額,根據2021年徵悠反洗錢處罰數據收集統計,涉及身份不明客戶的處罰金額為15501.15萬元,筆數為43筆,平均單筆處罰金額為360.49萬元。此次新規新增身份不明的客戶相關規定,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此類問題的重視,機構應持續高度關注。
第九條 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賬戶或者通過其他協議約定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
?(二)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七條
對一次性金融服務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如新增了通過其他協議約定的業務關系建立方式,新增了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的交易類別。
將原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的一次性金融服務金額標準修改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要對5日內有關聯的交易也納入識別監測,降低了業務操作方面的要求。
第十條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八條
新增“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的要求。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了“遵循大額現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的描述。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當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登記實際使用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實際使用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五條
新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對信息同步與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自2018年19號文之后,再次強調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的重要性。
對照【征求意見稿】
采納征求意見,刪除對金融機構集團的相關規定,關于金融集團的規定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號)執行。
第二章 客戶盡職調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采取以下盡職調查措施:
?(一)識別客戶身份,并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二)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并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
?(三)對于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
?(四)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對客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審查客戶狀況及其交易情況,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五)對于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狀況差異化確定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不應采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盡職調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風險與優化服務的平衡。
觀察與分析:
新增條款,“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質,并根據風險狀況獲取相關信息”。先前的反洗錢監管制度只規定了金融機構應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用途,但未規定金融機構可以以此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輔助證明,如交易的合同、協議等等,金融機構往往是自行制定,面對客戶的質疑時也拿不出相關法規依據。
對照【征求意見稿】
采納征求意見,部分內容表述調整以更加規范,確保前后條款間和與目前適用運行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間措辭一致。此外,該新增條款增加了一點,并對原先四點進行了拆分和整合,首先對受益所有人識別的客戶性質提供了更明確的說辭,其次更為強調的是要根據風險情形及狀況來判斷了解客戶建立業務、交易目的、持續盡職調查的程度,更體現了“風險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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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保險費金額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財產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與客戶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識別并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身份,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二條
此條規定了保險行業初次客戶身份識別及盡職調查的金額標準及具體要求,比原法規要求更加清晰,主要變化如下:
1) 原有法規客戶身份識別金額標準及具體要求簡單按照“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進行區分;現調整為 “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險合同”,更加符合險種實際的固有風險水平分類。
2) 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取消金額標準的門檻,即“全覆蓋”。
3) 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的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新增“確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益人的概念范圍擴大,不再僅限于“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新增對于未通過合同指定受益人的特殊情形的受益人識別時點的要求。
4) 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險合同,不再區分現金或者非現金投保設定相應的金額標準,直接統一為“5萬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同樣需要識別、核實、登記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明確了僅需要留存投保人身份證件影印件或復印件要求。
第十四條 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減保或者辦理保單貸款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提供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憑證,核實申請人身份,登記退保、減保或者辦理保單貸款原因,將保險費退還或者發放至投保人本人賬戶,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將保險費退還或者發放至投保人本人賬戶的,需登記原因并經高級管理層批準。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三條
此條規定客戶解除業務關系(即退保)或減保業務環節的身份識別要求。主要變化如下:
1) 新增“申請減保”情形
2) 用“提供保險合同信息”代替“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保險憑證原件”
3) 新增“登記退保或減保原因”、將“將保險費原路退還客戶”修改為“將保險費原路退還或發放至投保人本人賬戶”、新增因特殊情形無法原路退還須經高級管理層批準要求,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資金去向的監控和核實力度。
對照【征求意見稿】
新增“保單貸款業務”的情形;明確“原路退回”表述,修改為“退還或者發放至投保人本人賬戶”,方便實務的理解和操作。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九條
增加登記實際使用人具體信息要素的要求,對于開展保管箱業務的機構需要開展識別工作。
對照【征求意見稿】
增加了需登記實際使用人的聯系方式,并要求留存實際使用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為客戶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經紀業務;
?(二)資產管理業務;
?(三)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四)融資融券、股票質押、約定購回等信用交易類業務;
?(五)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柜臺業務;
?(六)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資產證券化等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其他證券業務。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一條
原有法規的客戶身份識別情形主要提及證券經紀業務的具體環節,對非經紀業務的舉例并不全面,此次發文通過羅列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的業務種類,擴大客戶盡職調查的適用范圍,確保覆蓋所有業務。
對照【征求意見稿】
第(三)點“銷售各類金融產品”增加了金額限制,規定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交易均應當履行相應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與客戶訂立人壽保險合同和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確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以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登記投保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識別并核實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當上述保險合同未明確指定受益人,而是通過特征描述、法定繼承或者其他方式指定受益人時,保險公司應當在明確受益人身份或者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識別并核實受益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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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2】54號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整合原有法規的表述,要求但凡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建立業務關系的都應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去掉了個人客戶可免除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的情況。
對照【2012】54號第十三條
主要規定了未在本機構開立賬戶需要客戶身份識別的情形,增加了“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支付交易處理包括明顯有關聯關系的數次交易且5日內累計達到上述金額的”兩種情況。
新增第三款情形“為網上銷售的金融產品提供支付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了“提供網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網上銷售的金融產品提供支付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的情形,同時明確了是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應當履行相關要求,刪除了支付交易處理包括明顯有關聯關系的數次交易且5日內累計達到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情形。
第十八條 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當對特約商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登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2】54號第十四條、第十九條,【2013】9號第七條、第九條
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在設立信托或者為客戶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應當識別并核實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財產的來源,登記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核實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并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對于財產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合同,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時,如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識別并核實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登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者指定收款人的賬戶。對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險公司應當確認被保險人和實際收款人之間的關系,或者受益人和實際收款人之間的關系,識別并核實實際收款人身份,登記實際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實際收款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四條
此條規定理賠、給付保險金環節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主要變化如下:
1) 具體要求區分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合同vs財產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障型人身保險合同。對于前者,不再設立金額標準,同建立業務環節要求;對于后者,金額標準調高至“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客戶盡職調查重點集中于核實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2) 新增保險金支付去向的限制要求,明確可支付的對手方賬戶類型,對于涉及第三人進行收款的,新增對收款人身份識別和信息留存的要求。填補了保險機構在實務操作中對于是否需要對第三人收款人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及程度的監管空白。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與客戶訂立養老保障管理合同時,應當識別并核實委托人身份,登記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在辦理資金領取時,如金額為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識別并核實受益人身份。
觀察與分析:
新增條款,彌補了訂立養老保障管理合同這一特殊業務類型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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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先的“一定比例”又明確為25%,與235號文、164號文相比,無差距。
第二十三條 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受益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并且具有較高風險情形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保單受益人的受益所有人。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7】235號第三條
相對于原2號令為新增條款內容,增加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受益人適用于強化盡職調查措施的情形以及調查時點及識別受益人的受益所有人的要求,內容上部分參考吸納了原有法規中對于受益人為非自然人的受益所有人客戶盡職調查要求,用“較高風險情形”統括需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來源可靠、獨立的證明材料、數據或者信息核實客戶身份,包括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
?(一)通過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稅務、移民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政府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二)通過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官方認證的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三)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信息來源。
銀行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實相關自然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三條
新增了向民政、稅務以及其他政府公開渠道,及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官方認證獲取的信息進行核實。采納機構對于核實要求較為嚴格的意見和建議,適當放寬標準。該條規定也是對FATF對中國互評估發現問題的整改,評估組認為,中國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和核實措施有效性不足。也期待有更多的公開信息查詢渠道,以滿足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對照【征求意見稿】
增加了“移民管理”渠道,刪除了“社保”渠道以及“實地查訪客戶”,將“實地查訪”納入第三十條,作為強化盡職調查的一種方式。
刪除了“非居民身份證件”的聯網核查要求,刪除了“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者其他合法、可靠渠道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一次性交易時,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在有效管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情況下,對于難以中斷的正常交易,金融機構可以在建立業務關系后盡快完成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實工作。金融機構在未完成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實工作前為客戶辦理業務的,應當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8】19號第四十四條、【2018】130號第一條

第二十條 對于客戶的資金是信托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提供規定金額以上一次性交易時,應當識別信托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托財產的自然人身份,登記其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觀察與分析:
對照【征求意見稿】、【2007】2號令第二十一條
完善了“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表述,修改為“對于客戶的資金是信托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機構通過其他機構開展上述業務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六條
1)加入了“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三種新類型法人機構。
2)新增加參照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要求,即特別強調上述類型的法人機構通過第三方進行身份識別的,應當符合第三方識別的規定。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了交易金額5萬元的額外金額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時,對于客戶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業務性質、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即通過以下方式最終擁有或者實際控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一個或者多個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25%(含)以上股權或合伙權益的自然人;
?(二)單獨或者聯合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進行實際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協議約定、親屬關系等方式實施控制,如決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
?(三)直接或者間接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25%(含)以上收益權的自然人。
?金融機構應當綜合使用上述三種方式識別并核實客戶的受益所有人,當使用上述方式均無法識別受益所有人時,識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觀察與分析:
對照【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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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申請變更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
?(五)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
?(六)其他需要關注并審查客戶身份狀況及交易情況的。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金融機構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戶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保留了原法規中因客戶證件過期而須中止業務的規定,并增加了新的前置條件“金融機構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具體有關“必要的告知程序”的理解,金融機構可以咨詢法務部的專業意見,共同保證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
對照【征求意見稿】
新增審核本機構保存的客戶身份信息的要求,刪除“必要時重新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的重新識別要求,新增第(一)點“客戶風險狀況發生變化的”的情形,刪除“客戶已到金融機構規定的定期審核期限的”情形,新增第(三)點“受益所有人”表述。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或者業務存續期間,綜合考慮客戶特征、業務關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等因素,對于存在較高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情形的,或者客戶為國家司法、執法和監察機關調查、發布的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及相關犯罪人員的,應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九條
高風險情形表述包括“客戶特征、業務關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取代了原法規的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或外國政要的描述;同時將【2007】2號令中提出的加強對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及了解資金來源與用途統一表述為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對照【征求意見稿】
新增“交易性質”表述。部分話術改變表述: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為“客戶疑似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依法要求金融機構配合調查人員或者國家司法、執法和監察機關發布的涉嫌洗錢及相關犯罪人員”
第三十條 對于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以及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一)獲取業務關系、交易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的相關信息,必要時,要求客戶提供證明材料并予以核實;
?(二)通過實地查訪等方式了解客戶的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
?(三)加強對客戶及其交易的監測分析;
?(四)提高對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審查和更新的頻率;
?(五)與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辦理業務,需要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沿襲了原有法規的精神,即為了減少各方面的壓力,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先建立業務關系,后完成身份核實。這體現出監管部門給予金融機構更加人性化的標準。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了業務關系存續期間。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采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時,應當識別并核實代理人身份,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條
修改原先“核對”工作改為“識別與核實”更為嚴格流程。增加了“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當根據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信息,及時評估客戶風險,劃分風險等級,并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確定業務存續期間對客戶身份狀況的定期審核頻次和方式。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客戶的風險狀況、交易情況和身份信息變化,及時調整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八條
修改了表述,更加強調了“風險為本”和“風險跟蹤”原則,要求對客戶綜合狀況的持續關注,及時調整等級并采取對應措施,體現了反洗錢工作模塊之間的聯動性。
對照【征求意見稿】
高風險客戶審核頻次由半年調整為一年,刪除“經評估認為客戶存在較高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取與客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盡職調查措施。”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持續關注并審查客戶身份狀況及交易情況,發生以下情形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本機構保存的客戶身份信息,及時更新或者補充客戶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資料,以確認為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和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以及對客戶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認識:
?(一)客戶有關行為或者交易出現異常,或者客戶風險狀況發生變化的;
?(二)金融機構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三)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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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無法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絕交易,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并根據風險情形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8】19號文第二十八條、【2018】130號文第二點
無重大變化,強調了在合理的風險承受能力范圍內建立業務關系。
第三十三條 如果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并且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會導致發生泄密事件的,金融機構可以不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但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觀察與分析:
此條為新增條款,考慮到開展盡職調查可能會導致泄密事件,即在處理風險的過程中產生次生風險,因此給出了允許金融機構不展開盡職調查的前提條件。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或者接受委托為境外經紀機構或其客戶提供境內證券期貨交易時,應當了解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充分收集境外機構代理業務性質、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和調查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機構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和調查的情況,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明確本機構與境外機構在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或者接受委托為境外經紀機構或其客戶提供境內證券期貨交易時,應當獲得董事會或者向董事會負責的高級管理層的批準。金融機構不得與空殼銀行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同時應當確保代理行不提供賬戶供空殼銀行使用。
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并審查境外機構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情況,以及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評定境外機構風險等級,并實施動態管理。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六條
擴充了新的客戶身份識別和須高管批復的場景—“或者接受委托為境外經紀機構或其客戶提供境內證券期貨交易時”。
對照【2012】201號第一條
原法規曾提到不得開立代理行賬戶的場景—“對于在注冊地無實質性經營管理活動、沒有受到良好監管的外國金融機構”,而新規表述為“空殼銀行”。
對照【2012】201號第二條
原法規提到“對與本金融機構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逐一確定風險等級,采取與其風險狀況相當的風險控制措施”,新規基本沿襲了這一方法,表述為“評定境外機構風險等級,并實施動態管理”。

金融機構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后,認為需要對客戶的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進行風險管理的,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認為客戶的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超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應當拒絕交易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8】19號文第二十八條
此條為新增條款,吸納了【2018】19號文第二十八條的文件規定。
對照【征求意見稿】? ?
增加強化盡調的適用情形為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以及高風險客戶。
第(一)點新增必要時核實的要求,第(二)點將正文第二十四條的實地查訪措施納入,第(四)點新增受益所有人信息,最后對限制業務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如強化盡調、限制業務、拒絕交易或終止關系,層層遞進。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參考以下信息,結合客戶特征、業務關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質,經過風險評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斷某類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低時,可以采取相匹配的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一)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以及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相關規定的。
金融機構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時,應當至少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登記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留存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必要的身份資料。對已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其風險狀況,根據風險高低調整所提供的服務范圍和業務功能;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存在洗錢和恐怖融資嫌疑或者高風險的情形時,金融機構不得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觀察與分析:
此條為新增條款,部分參考吸納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中提到的“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采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但此條款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要求參考相應可靠的信息,綜合考慮判斷客戶風險,并明確規定了簡化盡職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采取的識別方式。
對照【征求意見稿】? ?
由“真實意圖”修改為“性質”,新增“某類客戶”的定語修飾,對于義務機構而言,可以將同類型的客戶、業務進行批量處理,同時強調根據風險高低調整所提供的服務范圍和業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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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十條
使用“金融機構”替代原有的各類銀行機構的列舉,表明跨境匯款主體適用范圍更加寬泛。
將須登記收款人“賬號”取代原有法規的“住所”。
新增當“金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核實匯款人信息”的要求,而不僅限于登記,以及“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無論匯出資金金額大小都有核實信息。
增加了金融機構作為“中間機構”時的義務。
增加了當“通過代理機構開展匯款業務”時,有義務“應當確保代理機構遵守跨境匯款和境內匯款的相關規定”。
對照【征求意見稿】
明確“單筆金額限制”,與《匯款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境內匯款要求保持一致。
“匯款業務所附的匯款人和收款人所有信息”改為“匯款業務所附的匯款人和收款人信息”。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通過代理機構開展匯款業務,應當確保代理機構遵守跨境匯款和境內匯款的相關規定。”調整至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辦理境內匯款的,應當參照執行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若匯款機構無法及時將匯款人信息提供給接收匯款的機構,應當至少提供匯款人賬號或者其他能夠確保該筆交易可跟蹤稽核的信息,并在接收匯款的機構或者相關主管部門需要時向其提供匯款人信息。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有關匯款業務要求的,不得為客戶辦理匯款業務。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通過其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者代理機構開展匯款業務的,應當確保其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者代理機構遵守匯款業務相關規定。
觀察與分析
原有法規只強調了對境外匯款的要求,此次新規特別增加境內匯款的條款。
對照【征求意見稿】
具體要求統一參照跨境匯款信息登記要求,不再重復表述,新增部分內容確保整體和匯款業務管理要求與《匯款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銀發【2021】102號)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依法以非面對面形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應當建立有效的客戶身份認證機制,通過有效措施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以確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交易的合理性。
觀察與分析:
此條為新增條款,對高風險的非面對面形式提出了具體的盡職調查要求。
對照【征求意見稿】
修改表述,“多重有效”修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確定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是否為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外國政要或者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如客戶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上述人員,金融機構應當采取風險管理措施了解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資金或者財產的來源和用途,與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還應當獲得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對客戶及業務關系采取強化的持續監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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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壽保險保單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外國政要或者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保險公司應當在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獲得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對投保人及業務關系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七條、第十九條,【2018】164號第四條
盡職調查場景表述為,客戶及其受益人為“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外國政要或者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關系人”,這其實與原有法規的范圍是一致的。
?新增了“人壽保險保單受益人”為“外國政要”的要求,特別要求在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仍然需要額外的高管批準。
對照【征求意見稿】
增加對象描述,指向更加清晰。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未在本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以登記并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可跟蹤稽核。
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金額為單筆人民幣5000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核實匯款人身份,確保匯款人信息的準確性。發現客戶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無論匯出資金金額大小,金融機構都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匯款人身份。
金融機構作為跨境匯款業務的中間機構時,應當完整傳遞匯款業務所附的匯款人和收款人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根據風險狀況,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后續處理措施。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未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以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可跟蹤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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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獲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名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洗錢及相關犯罪人員名單。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其交易對手,以及客戶或其交易對手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和風險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17】235號第三條、【2017】99號、【2017】187號、【2018】19號、【2018】130號、【2016】3號令、【2014】1號令、【2010】48號等文件
新增條款,原【2007】2號令對于名單監控機制的建立及相關的盡職調查和風險控制措施并未明確提及。彌補了原先2號令的相關空白,對于相關法規中的核心內容進行了要點匯總,使得客戶盡職調查內容更加完整,和名單監控、可疑監測及報告的聯動工作體現的更加明顯。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新規將2020年10月反洗錢局新下發的“關于落實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管理要求的說明”中對于針對FATF黑灰名單的不同風險管控措施的要求納入其中,避免了義務機構在此類名單管控問題上采取“一刀切”的去風險化措施且對客戶資金資產或交易對手資金資產均有名單篩查要求。
對照【征求意見稿】
“風險控制措施”均修改為“風險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獲取國際反洗錢組織和我國有關部門發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強化監控國家或地區名單。對于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或交易,金融機構應當結合業務關系和交易的風險狀況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和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對于來自強化監控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及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時,應當關注客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
金融機構通過境外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應當充分考慮第三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通過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觀察與分析:
同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時,應當根據風險情形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與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
?(三)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賬號和住所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時發現其他可疑行為的。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開展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盡職調查措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承擔未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的責任:
?(一)第三方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或者監測;
?(二)評估第三方的風險狀況及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能力,并確保第三方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采取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措施;第三方具有較高風險情形或者不具備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三)金融機構能夠立即從第三方獲取客戶盡職調查的必要信息;
?(四)金融機構在需要時能夠立即獲得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獲取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其他資料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方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并向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客戶身份信息;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或者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的,第三方應當配合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第三方未按照規定配合金融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要求。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對第三方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劃分和細化,同時也考慮了從第三方獲取資料以及配合盡職調查的困難現狀,明確提出第三方未按照規定配合金融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照【征求意見稿】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表述更加細化,明確了此條適用的具體范圍,即通過第三方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具體情形,進行前后文對照。
刪除了“金融機構通過境外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應當充分考慮第三方所在國家(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依靠來自高風險國家(地區)的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境外第三方盡調限制規定挪到了第四十二條“金融機構通過境外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應當充分考慮第三方所在國家(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依靠來自高風險國家(地區)的第三方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中相互配合。
觀察與分析:
新增條款,為金融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中開展合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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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以及包含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的介質移交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三十條
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被移交機構。
對照【征求意見稿】
補充“介質”表述,確保范圍完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采取或者建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三十一條
原先采取除《反洗錢法》規定的處罰方式時必須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而本文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可“采取或建議”。
刪除了“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
觀察與分析:
對照【征求意見稿】
原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適用范圍的表述統一調整至前文第二條。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戶的經常居住地為準。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七條
無重大變化。
第四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逐步實現以電子化方式完整、準確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的保存方式和管理機制,應當確保足以重現和追溯每筆交易,便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開展,以及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八條
新增要求,提出資料要逐步實現電子化,并確保可以重現與追溯每項交易。補充“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規定,在去年正式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和近兩年監管對于個人信息和機構反洗錢信息安全保護接連下發相關通知的大環境下十分應景。
?第四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當將相關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保存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對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從其規定。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二十九條
無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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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觀察與分析:
對照【2007】2號令第三十三條、【2017】235號第一點
非自然人客戶刪除了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由受益所有人取代。
對照【征求意見稿】
刪除了自然人客戶信息“工作單位”要素的填寫。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金融機構對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的存量客戶,未滿足本辦法有關客戶盡職調查要求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較高風險以上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成全部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
觀察與分析:
該辦法正式實施后,金融機構應盡快完成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及業務系統的改造,如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客戶信息的字段增刪改,一次性金融服務識別系統控制標準,及對符合新的盡職調查標準的客戶開展重新盡職調查等等。
對照【征求意見稿】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基于重要性和風險為本原則”重新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表述,明確了存量客戶重新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執行完成的具體期限和優先級,方便機構有統一標準遵照開展相應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觀察與分析:
明確施行日期。

文章來源于36氪財經 ,作者氪星研究所
原文鏈接://mp.weixin.qq.com/s/EsFcgJkaP0Q2duaQ4VEitA

費的才是最貴的,揭開算法背后的商業秘密

只有兩個行業,會把他們的客戶叫做“使用者”,就是毒品行業和互聯網公司
這就是耶魯大學教授,愛德華·塔夫特,對互聯網公司真誠的評價。
我國28.5小時的周人均上網時長,相當于每周要在手機里來一次通宵加班。

算法是如何讓我們沉迷網絡、戒不掉手機的?

但是哪怕這樣,我們也只在世界上,排1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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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外國人在刷手機這件事上,要比我們更卷。
既然這么多人沉迷網絡,想必也會有很多人把責任歸咎于推薦算法。
但事情只有這么簡單嗎?推薦算法又真的能控制我們嗎?而且,明明是白嫖視頻,互聯網公司又是怎么賺錢的呢?

算法如何“控制”我們?

01

把時間撥回90年代,那時候的網絡就像青澀的校園,非常單純。門戶網站方興未艾,豐富了人們的信息獲取渠道,這就是在2004年左右開始出現的web1.0和web2.0。
社交媒體和博客興起,互聯網變得更加多元,信息的上傳和下載也成了家常便飯。
至于web3.0,則是去中心化的互聯網模式。不過,現在還沒有實現,更多的是停留在概念上。但可以肯定的是,未來的互聯網生活,將有巨大想象空間。
所以不難發現,從web1.0到web3.0,變化最大的就是信息量,變得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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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量變多雖然是好事,可一旦過多,信息過載(Information Overload)的問題也會隨之出現。
用戶被信息海洋吞沒,想找到有用的信息真就成了大海撈針。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推薦算法應運而生。
不過,回望整個過程,把推薦算法推向高潮的,還要屬網飛在2006舉辦的算法比賽。

網飛當時,拿出了一百萬美元獎金,來獎勵第一個能夠將影片的推薦效果提升10%的團隊。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歷經三年,一百八十多個團隊的較量,最終一支由各路專家組成的七人團隊獲得大獎。而這一事件,也讓推薦算法,開啟了新的篇章。
時至今日,推薦算法的核心技術基本分為3類。
簡單來講,基于協同過濾的推薦方法,就是利用“人以群分,物以類聚”的原理,把相似用戶的喜好,也推薦給你。
而基于內容的推薦方法:則是以用戶自身特點為主要依據進行的推薦。這種方法,就需要采集大量信息(職業、年齡、性別、偏好、地域、收入 、 評論、收藏、 點贊、觀看、瀏覽、點擊、加購物車、購買等 ),才能構建專屬的推薦算法模型。
至于混合推薦方法:則是權衡各推薦方法的利弊,通過一系列復雜操作(加權、切換、混雜、特征組合)揚長避短,進而提升整體推薦性能。
推薦算法確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場效率,用戶和企業都應該很高興。
在2021年,tiktok的推薦算法還被《麻省理工科技評論》,評為“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

其母公司,字節跳動,更是在去年做到了年營收580億美元,3700億人民幣。
每天掙10個億,真是種奇妙的體驗。
既然前有大廠帶頭,后面就會有小弟跟著吃肉,目前我國算法相關的公司大約有76000多個。這其中,有一半都是2021年至今成立的,都是看準了這塊蛋糕。
算法這個賽道,可以說是越來越熱,可作為用戶,卻好像并沒有變得更開心,因為互聯網的體驗感正在以肉眼可見的速度下降,算法帶了更多更的問題。

算法帶來的負面影響

02

1、注意力經濟
要搞清楚為什么,就不得不提注意力經濟——一個信息時代孕育出來的畸形產物。
它是1997年,由美國科學家邁克爾·戈德海伯(Michael H.Goldhaber)正式提出的。

在經濟學里,稀缺的資源才會更有價值,而在信息過剩乃至泛濫的今天,信息早已不再是稀缺資源,反而正在獲取信息的人,成了稀缺資源,我們的注意力,就成了信息時代最值錢的東西。
所以在這樣的市場作用下,除了自媒體博主們為博眼球開始逐漸離譜。互聯網企業則為了讓我們更沉迷手機,逐漸瘋狂。
為了賺錢,臉書在違規的巔峰時期,平均12天就能爆出一個丑聞,看起來非常可“刑”。

2、人腦本身的問題
但哪怕是這樣的公司,卻依然身體倍棒,拼命數錢。其實也并不是因為他們有多厲害,而是我們有著先天的弱點。
人類經過200萬年演化,大腦的體積足足增加了三倍。
但再看看計算機,從19世紀60年代至今,處理能力,可是增長了幾萬億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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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互聯網公司手握強大算法,對付人腦這套古董硬件,簡直不要太輕松。
我們所有的弱點,都被屏幕另一頭研究人員扒地一清二楚。所以對付我們,互聯網公司就用上了最簡單也最無賴的打法——“上癮”。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一個叫做“腦刺激獎勵”的實驗。
給小白鼠腦內植入電極,通過操作按鈕的方式,刺激大腦調節多巴胺分泌,就能夠讓小鼠變得更快樂,當小鼠自己擁有控制權后,它在12小時內瘋狂按壓了7500多次,平均每分鐘12次,最后忙的飯都不干了。
后來,還把實驗用在了人類身上,得到的結論也基本相同,互聯網公司為了讓我們成功上癮,用了大量精力對用戶進行AB測試。
A/B測試是為Web或App界面或流程制作兩個(A/B)或多個(A/B/n)版本,在同一時間維度,分別讓組成成分相同(相似)的訪客群組(目標人群)隨機的訪問這些版本,收集各群組的用戶體驗數據和業務數據,最后分析、評估出最好版本,正式采用。
簡單說就是通過控制變量來測試某個單獨的變化,對目標效果的影響,而推薦算法,就是通過不斷地測試,輸出你喜歡的內容,讓多巴胺分泌更多。
類似的成癮性設計還有很多,比如利用我們的好奇心,把視頻呈現形式設計成沒有底線的瀑布流。把屏幕底層的圖片設計成一半,讓你一直好奇接下來的內容。還有利用了人們需要社會認同的生存本能,設計的點贊和評論。
仔細看不難發現,現在很多關于內容消費的app,都是無數個成癮要素的最優合集,所以作為普通用戶,想要不被軟件吸引,變得越來越難。

3、廣告邏輯
得到了我們的注意力,下一步就是拿它們賺錢。
你以為你只要堅持原則,一直白嫖,就不會有任何人能掏走你兜里的錢。
但你不知道的是,心理學家對廣告都有一個明確的觀點,就是只要讓用戶接觸到廣告,就足以使消費者對品牌產生積極的態度。
何況通過算法推薦的廣告都是你感興趣的產品,即使你是鐵板一塊,面對數量級龐大的同類人群標簽,也總會有人下單付費,這跟電信詐騙的邏輯是一樣的。所以,沒有產品是不好賣的,如果有,那只能說明廣告推得還不夠。
各個平臺頂風作案收集我們的數據和標簽,其目的也正在于此。
字節的廣告營收占總收入75%以上,僅阿里一家公司,就豪氣的投了180億廣告費。
而在國際市場上,谷歌2021年第四季度廣告收入612億美元,facebook也有326億進賬,一個季度就頂上字節一年。
算法加廣告的組合,成了互聯網公司的印鈔機,整個流程中,平臺賺了,商家也賺了,虧錢的只有我們用戶,總要買一些原本并不需要的產品。
你以為自己每次都能全身而退,殊不知,就連你不愛花錢的行為,都可以被變成了標簽。沒準理財產品,就是你的歸宿。
所以在這樣的商業模式推動下,算法引發的問題,也正在往荒誕的方向發展,就比如nba球星歐文、歐神仙,曾公開宣稱地球是平的;反口罩的人說口罩里有天線,還有像披薩門之類的搞笑組織。
因為他想看什么,就越會看到什么,然后越信越刷,越刷越信,最終變成了離譜觀點的堅決擁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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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這種極端信息的累積,還有可能催生出更嚴重的后果。
2017年,因為放任種族仇恨的言論在網上瘋傳,間接導致了緬甸七十萬羅興亞族穆斯林人遭到迫害,死傷過萬。臉書遭到難民集體訴訟要求賠償1500億英鎊。就連川建國同志上臺,據說也有臉書的功勞。
時至今日,算法能做到的事,正在逐漸超乎想象,所以算法和人類究竟誰才是主角呢?
目前來看,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準確答案,但可以確信的是,當我們產生疑問的時候,算法就已經悄無聲息成為主角了。
就像黑客帝國里的矩陣,當我們有一天都分不清自己身處的世界,是真還是是假的時候,我們又怎么可能醒來呢?
未來當無人駕駛、人工智能這些強算法催生的行業興起之時,算法當家做主也將變得合理。
但最嘲諷的莫過于,連估算我們人類被取代的時間,都是計算機算出來的,想想這些,還真的有些無奈。

美國也下了大功夫,比如2020年生效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

改變和技術相處的方式

03

1、辯證看待資本
所以以算法為代表的科技發展,對我們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呢?
一味的指責資本貪得無厭,我們的生活好像也并不能變得更好,其實無論是科技的創新,還是算法的演變,從本質上來說,都是為了滿足人類需求而誕生的產物。
資本在這其中,頂多算是推波助瀾,雖然有的時候,也會拿起科技這個趁手的鐮刀來割韭菜,但也是因為資本的介入,才能集中金錢辦大事,要不然科技的發展,也做不到今天這么迅猛。
2、法規
好在目前對于算法濫用的問題,正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
歐盟在18年就推出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確定了居民對信息的知情權和處置權。

這些條款都對互聯網企業的違規行為設置了巨額的罰款標準,違規一次可能比吃老壇酸菜牛肉面還難受,我國在這個領域干的也不錯,甚至還小優。
從17年開始,陸續出臺了3部法規,奠定了網絡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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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和技術相處的方式

03

效果怎么樣先不談,反正,當人們再看手機app的時候,已經可以找到推薦算法的開關和自己的標簽。
算法這個大怪獸,好像也正在褪去可怕的外表。
3、跟科技共存
當科技發展到今天,技術本身其實并沒有錯,不過是越來越迎合我們的人性。
在未來,科技發展將會越來越快,周圍的誘惑也將越來越多,如果我們依然把自己當成小白鼠,只是被動等待這種低級的快樂,我們的大腦也將會越來越懶惰,失去主動學習和深度思考的能力。
到了那時候,再想走出技術編織的蛛網,將變得更加困難。
所以,讀完這篇文章之后,不如就試著放下手機,開始主動閱讀這些書,鍛煉一下懶惰的大腦,你獲得的思考和收獲絕對會更多。

今年3月,更是把矛頭直指算法,提出了相當明確的管理規定。

QU DONG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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