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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人事管理每日問答202107版

其他分類其他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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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問答

2021年7月

海大集團人力資源中心

人事管理

海大學院協助出版
排版設計:羅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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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暑

SUMMER

07

2021辛丑牛年

JULY

07

2021辛丑牛年

JULY

二十四節氣

問:勞動約定提成工資/計件工資已包含加班費,是否有效?

答: 不能。
? ? 支付給員工的補貼費用,應盡量要求員工提供發票報銷,以報銷形式支付;如果采取列入工資,即使標記所謂的福利費用、報銷等,均會被納入工資總額的一部分,最為直接后果是,后續遇上勞動補償等將拉高經濟補償賠付成本、社保稽查成本等。

07-01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集團制度

問: 員工涉嫌犯罪被刑拘期間,勞動關系如何處置?

答: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保留勞動關系,但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即勞動合同中止。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包括:不支付勞動報酬、停止繳納社會保險、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 ? 注:相關法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羈押——刑事羈押及行政/司法拘留”期間的員工,引入“勞動合同中止”概念是比較恰當的,這樣既可以有效避免合規風險,也可以確保企業利益得到維護。

07-02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集團制度

問: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07-05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解雇違紀問題員工的操作要素包括哪些?

答:1)解除違紀人員的法律依據或制度依據。
2)違紀行為違規行為的事實證據。
3)《解除通知書》的表述(原因、依據、生效時間等)。
4)解除通知書的送達(面簽或通過EMS快遞)。
5)通報工會程序(注:可后補)。

07-06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 需要。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管理導言:勞動合同的多樣化是有益的,但是每種用工形式都有其相應使用條件和要求,HR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07-07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集團對勞動合同版本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1. 必須要使用集團版本勞動合同模板。
? ? 2. 地方有合同版本強制要求時,經集團批復同意,可使用地方版勞動合同,但必須將集團勞動合同核心要求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形式完成簽署,啟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特別約定(模板)》。
3. 勞動合同效力優于規章制度,應盡可能將合同內容豐富化,所以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屬地公司的個性化管理內容約定。

07-08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集團制度

問:達到多少歲可以成為勞動者?/達到多少歲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答:一般情況下,達到16周歲可成為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
管理導言:16周歲是用工,包括實習年齡的最低限制,16-18周歲的用工對勞動強度、工作內容等都有嚴格的限制和要求,穩妥起見,集團要求公司所有崗位用工年齡應該達到年滿18周歲。且,如果該人身份是在校學生,則須簽訂《實習協議》進行用工,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1.《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07-09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可否直接扣發工資?

答:可以,但是又執行要求。
由于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該損失可以用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單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額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條鏈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07-10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離職補償金需要繳個稅嗎?

答: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法條鏈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說明:用人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并非《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并不包含在上面三項中。當然,各地稅務部門在具體執行口徑上存在一定的差別,有些地方并未作具體區分,將經濟補償、賠償金、二倍工資差額等,只要是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款項都按上述規定繳納

07-12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如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是否需要賠償勞動者的醫療費用損失?

答:勞動者提出賠償損失訴求,在申報醫保范圍內大概率會被法律支持。
管理感言: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1. 員工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企業應當予以補繳或補償;
2. 若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離職,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3、當事人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社保損失:發生工傷的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或待遇差額;發生疾病的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承擔退休金賠償責任。
綜上,社保覆蓋應盡可能做到齊全、合規,才能有效降低用工風險,這也是集團“雙百管理”的重要要求。若出于成本考慮或日常管理疏失導致個別員工未能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醫療費損失或相關社會保險損失產生的,應盡量與員工協商損失金額的承擔并簽署好書面的協商協議。提請企業HR應注意的是:協議當中應對所作的賠償項目進一步明確為醫療費損失或具體相關社會保險項目的損失,以期在仲裁/訴訟階段能最大可能地獲得仲裁委/

07-13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五險一金

?問:什么樣的條件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
(1)雙方協商一致;
(2)有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07-14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 工傷假期間的工資應如何計發?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如何理解“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發部分,按月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

07-15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五險一金

問: 勞動者隱瞞婚育狀況,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答:不能。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義務如實告知的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如學歷、從業資格等,而婚育狀況在實踐中通常不被仲裁委/法院認可為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中亦明確載明:“不得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狀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若企業確需擬解除與其存在的勞動關系的,盡可能地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進行解除或與該員工進行協商解除。
除此之外,在設計員工入職登記表時應關注其“家庭成員情況”,督促進行完善且如實填寫,企業亦可通過該欄信息側面知曉其婚育狀況。
關聯法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載明:“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逾期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07-16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有些單位為了控制用工成本,常與新員工先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通過轉正后在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可以這樣操作嗎

答:不可以。
1、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等于沒有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不能應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第一項解除情形,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中最簡單,成本最小的解除情形。當試用期不成立時,自然不能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要按照正式合同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要按照正式合同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因為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如果在該份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正式合同期間的工資標準,因為試用期不成立,那就應當按正式合同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用人單位將很快失去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選擇權。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后決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已經失去了選擇權,僅僅一年一個月就達到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必須訂立。
綜上,先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轉正在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做法是錯誤的,不僅不能控制用工成本,反而會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和用工成本。

07-17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注意事項?

答:要嚴格區分不勝任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
1.若公司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是需要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情形的,否則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
2.不勝任工作是不能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培訓或調崗,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綜上,結合集團人事基礎管理指引,集團推出的《錄用條件確認書》在舉證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價值;同時,試用期過程考核表以及相關記錄,在舉證不勝任工作時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07-19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什么時間簽訂《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最遲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常見問題:
1、? HR做事拖拉,未及時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甚至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后仍未簽訂勞動合同。
—對策:單位盡快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超過30天如果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2、在勞動者入職后,人事部門積極找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以種種借口拖延不簽訂合同
—對策:企業可向勞動者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限期內還不簽的,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綜上,結合集團人事基礎管理指引,在“入職當日即簽訂勞動合同”這個事上不能有任何馬虎。
關聯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07-20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答:法律上不支持。
? ? 法律后果是,由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及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關聯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7-21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勞動者提出:操作方式與提出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具體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13種情形。
用人單位提出:可以通過協商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違法違規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開除勞動者。具體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的14種情形。

07-22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某員工自離,電話不接,信息不回,這樣員工應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答:員工無理由不出勤,公司應該及時發《催促返崗通知書》,催告1-2次后,且曠工達到3天的,可按照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EMS快遞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即可。
管理導言:集團考勤管理要求,各類用工群體都必須有清晰的考勤管理規則,且對考勤異常的(出現曠工、自離等)必須當天進行跟進處理。

07-23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答: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或者如果用人單位續簽,但降低勞動待遇的,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關聯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07-24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未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了,怎么辦?

答:恰在未辦理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單位可以能過補辦工傷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但要注意三十日期限的問題:
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按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各自部分;在一個月之后補辦工傷保險的,新發生的費用,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關聯法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07-26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五險一金

問:員工申請公司為其親屬掛靠社保,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由他個人承擔,請問可以操作嗎??

答:不允許。
首先,不管成本由誰承擔,替非公司人員掛靠購買社保/公積金都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及管理問題的。
1. 社會保險的繳納要以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為基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屬于違法行為。一旦被稽查,公司將會收到被計入企業信用檔案、行政罰款等處罰。
2. 一旦因為社保待遇享受引起公司與掛靠人員的糾紛和矛盾,公司將面臨極度被動局面。
3.“掛靠”社保,勢必影響公司殘障金繳納等人數口徑統計,拉高用工成本數據。

07-27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五險一金

問: 試用期期限如何設定??

?答:新員工試用期限參照如下試用期期限設置對照表執行。
? ? ?新員工試用期期限設置對照表
勞動合同期限(N) 試用期期限
? ?N <3個月 0
? 3個月≥N > 1年 最多不超過1個月
? 1年≥N>3年 最多不超過2個月
? N≥3年 最多不超過6個月

07-28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年多都未續訂,公司還要付二倍工資嗎

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內容含義是:未簽署勞動合同滿一年之后的期間內,雙方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但在用工滿一個月至一年內(或公司與員工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一個月至一年內),只要未超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07-29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勞動法規

問: 假期管理要點有哪些?

答:?
1、明確考勤審批權限和請假流程
考勤制度明確,除了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其他所有休假都必須經申請和審批才可以休假。
請假必須先履行申請手續,對于特殊情況也應做規范,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也應以微信、短信等說明情況,并在后續按時補上相關手續及證明。
2、建立病假定期報告/探望機制
在病假、工傷期間,與員工本人或家人溝通好應定期與企業聯系反饋治療情況。HR在員工病假期間,給予員工關懷及假期管理也應不定時予以慰問探視,了解情況,表達關懷,也方便做好員工缺崗的工作應對安排。
3、完善銷假手續
制度應明確,或在請假審批中應明確告知清楚當事人,休假期滿后應按時上班,并及時到人行部辦理銷假手續,以保證對員工到崗情況的及時確認。

07-30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考勤工時

問: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當職工發生工傷時,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都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比如,工傷一至四級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等,這些費用都很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都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按標準支付。
關聯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07-31

2021辛丑牛年

NOVEMBER

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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