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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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執業證號:14113202211490535
畢業院校:
河南科技學院
業務領域:
案件代理??
法律文書??
法律咨詢
企業法律顧問?
賈亭亭律師擁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各類法律法規,精通各種法律文書的書寫,辦案期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日常工作時,一絲不茍,積極主動與當事人溝通。耐心細心地為當事人奔前走后,時時從案件細節入手,爭取用最小的
成本維護當事人的最大的利益。
賈亭亭律師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辦案過程中能及時對當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全身心投入到服務當事人的工作中去,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為充分發揮律師服務社會的職能作用,履行村(居)法律顧問責任,提高基層群眾法律意識,為居民提供零距離、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實現公共法律服務的全覆蓋,我所顧問律師團于10月22日在唐河縣黑龍鎮、上屯鎮開展了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活動。
利用此次開展村(居)法律顧問活動的契機,顧問律師團以發放《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及《農村宅基地常見法律問題解析》普法宣傳手冊,對村民進行宣傳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律問題,現場提供法律咨詢與解讀。
顧問律師每到一處都耐心地為群眾講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從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實好有關部門采取的防控措施,深入淺出地舉例講述了有關違規違法行為以及法律后果,通過宣講使群眾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以及法律后果。同時認真地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并結合手冊向他們講解關于宅基地方面的法律知識,引導他們走上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之路,做新時代的守法公民。此外,此次普法之行,律師團還準備了年度村(居)法律顧問工作考評表,讓群眾對顧問律師以往的工作給出意見建議,以便今后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服務質量。
本次活動通過現場與居民的面對面溝通,讓村民群眾與律師有
了更加密切的聯系,體現出我所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接下
來,我所會繼續響應司法局及律協的號召,充分落實“一社區
(村)一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工作,并不斷優化基層法律服務
供給,為積極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助力鄉村法治化進
程、共同營造和諧平安的鄉村生活環境貢獻積極力量。
問:向哪個法院起訴?
答:如未約定管轄法院,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居住地為準。
問:起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答:原告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項出借事實的相關證據,如借條、銀行轉賬憑證等。
問: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答:沒有借條,但是可以通過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證實雙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項出借的銀行憑證的,包括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轉賬憑證等,具備上述資料的情況下,可以起訴。
問:律師費可以要對方承擔嗎?
答:除非雙方對律師費的負擔做出了明確約定,否則一般是誰委托誰支付。
問: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嗎?
答:可以,出借人可通過書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債務人有關債權轉讓的意思
表示,而債權受讓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告知債務人。
問:可以主張利息嗎?
答: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除非在借條等書面憑證中約定了利息,否則一律視為
律師說法
問:債權/務人死亡,怎么辦?
答: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子女有繼承借款人的遺產,則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有限還款責任;如放棄繼承或者無財產可供繼承的,則無需承擔借款人的債務。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債權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其繼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如果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繼承人重新出具借條的,該借條仍然有效。
夫妻一方簽訂借條,另一方追認的,或者款項是進入到夫妻另一方個人賬戶進行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所借款項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為無利息。但是在一方逾期還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張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問: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
答: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計算。如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則從主張還款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請求、借款人同意履行還款
義務等情形而發生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問:訴訟時效已過,能再去起訴嗎?
答:可以,但若借款人以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不支持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但若借款人同意履行的,便不得以此為由抗辯。
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張賠償?
答: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問: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答:該出資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除外。
問: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答: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于對雙方的贈與。
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答: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問: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答: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發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問: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答: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問: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答:1)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
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對于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問:約定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即放棄財產的協議,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答: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問:離婚時承諾另一方不用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能否反悔再起訴?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一、提起訴訟的證據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登記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應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四、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傷勢鑒定機構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的單據。
3、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比如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七、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必須要有住宿的發票。
八、傷殘評定賠償證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賠償證據、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4、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九、后續治療費
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一、康復費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費用,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部門鑒定意見。
十二、適當的整容費
受害人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發生的費用。
十三、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楊小娟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接到委托后,辦案律師查到該游樂場在保險公司投有景區安全保保險。等楊小娟傷情穩定后,在我所法醫工作人員的全程陪同下,做了傷殘鑒定,最終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律師認為游樂場作為娛樂經
營性場所,應保障游玩人員人身安全,楊小娟在網紅橋玩耍時,由于網紅橋下部的緩沖地帶未設置足夠的安全設施,從而導致其在網紅橋掉下時受傷,因此游樂場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游樂場及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31日傍晚,楊小娟帶著孩子在游樂場游玩時,從網紅橋上摔了下來,后在游樂場經理和朋友陪同下,在骨科醫院診斷為:三踝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
保險公司賠償楊小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82046. 48元。
證據目錄:
為支持主張,特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第一組:原告身份信息,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據第二組:被告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景區責任險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保險情況。
證據第四組:南陽市骨科醫院病歷一套、外購藥發票一張、住院發票一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的治療和花費情況。
證據第五組:土地證及務工證明1份,證明原告的誤工按照農林牧漁行業標準進行主張。
證據第六組:護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護理人身份信息。
證據第七組:原告戶口本復印件、被扶養人證明、被扶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扶養人的身份信息。
證據第八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60日、后續治療費11000元及本次鑒定花費情況。
證據第三組:景區門票一張,錄音、視頻光盤一份,證明 1、原告在被告游樂場進行游玩且在游玩過程中受傷;2、證明被告游樂場安全氣墊充氣量不足,導致原告受傷的事實。安全氣囊作為游玩設施“網紅橋”的關鍵硬件設施應當按規定充氣,由于被告的
安全氣墊未按規定充氣,存在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原告從網紅橋上被晃下后落至安全氣墊時,安全氣墊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保護作用,導致原告受傷,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了本可避免的事故,因此,被告在該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游樂設施“網紅橋”上摔下來,自身應當承擔部分過錯;不承擔精神損害及鑒定費。
被告游樂場辯稱:我方氣墊充氣足,充氣是一直在進行中,是原告落地姿勢不對造成原告受傷的。
涉案搖擺橋是吊橋,無護欄、無橋墩,玩耍規則是由多人站在橋上搖擺,在搖擺過程中必然有人被晃到橋下,帶有一定的危險性,經營者應當在橋下做好安全保障設施。橋下雖然放置了充氣墊,但原告從橋上摔下導致身體
多處骨折,表明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搖擺橋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并不意味著消費者甘于冒險、對墜入地面摔傷自擔風險,不能免除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在搖擺過程中,原告無論站在橋上哪個位置、無論是否與他人有肢體接觸,均是游客在橋上活動的一種狀態,均不影響有人必然被晃到橋下的結果,均不影響經營者在橋下做好安全保障的義務與責任。原告在活動中并無過錯,自身不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但該費用為實際必要支出,且在保險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故對此辯稱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0046.48元,減去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的精神撫慰金,以及按照醫療費免賠額100元及免賠率10%的醫療費4059.49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其中的159251.83元,游樂場除去墊付的1000元,還應承擔下余的醫藥費19794.65元。
基本案情:
張曉慧(化名)準備開一家奶茶店,于是開始四處尋找合適的地方,最終選中了一處。她跟房東李俊夫婦(化名)約定租金總計78000元,并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2022年4月2日支付剩余的租金68000元。原以為自己開店當老板的夢想馬上就要實現,可現實卻狠狠地給了張曉慧一擊。
4月6日,張曉慧來到自己租用的店鋪處,卻意外看到城管部門在拆除店鋪招牌,于是便上前詢問現場城管工作人員,知曉該店鋪屬于“1050非商改商”范圍,不能用于經營。
后來,張曉慧得知該房屋已于4 月1日被南陽張衡街道辦1050指揮部下達相關通知:“該店鋪屬于“1050 非商改商”專項整治范
圍,須于七日內自行關停經營門店,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到行業審批、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注銷或撤銷經營證照,拆除門頭牌匾及違建部分,恢復建筑物原批準使用用途。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同日即4月6日,張曉慧便多次聯系李俊夫婦打聽店鋪情況,打聽店鋪情況。多方咨詢確定不能用于經營后,于4月8日通過微信明確要求歸還房屋,退還房租。但是,李俊夫婦一直不予退還房租也不接收房屋,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交付完店鋪租金后得知不能經營,對方卻拒不退還,法院:賠!
以上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光盤、收款碼支付截屏、1050指揮部通告、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曉慧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律師認為,李俊夫婦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對轉租的房屋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在收到“1050 非商改商”通知后未告知張曉慧的情況下,仍然收取租金,其行為導致租賃無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李俊夫婦返還房屋租金定金88000元及其他損失。
原被告協商一致,被告將位于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XX鄉XX村XX號的房屋轉租給原告經營使用。
原告將78000元交付給被告,被告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形成了口頭形式的實際的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南陽張衡街道辦1050 指揮部于2022年4月1日已下達關停經營門店,停止一切經營活動的通知,被告仍于次日要求原告交付剩余68000元租金,明顯不當。
被告將其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的房屋轉租給原告進行商業經營,并收取原告共計78000元,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的合同應予以解除。
原告應返還被告房屋,被告收取原告的78000元應當予以返還。被告陳娟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對轉租的房屋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仍然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合同目的無
法實現,被告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返還租金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房屋租金及定金共計8.8萬元。當事人對辦案律師給予高度贊揚:“雖然我這是個小案子,可律師幫我挽回了大大的損失!以后有需要還找你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張建中(化名)與王華清(化名)簽訂了《種植項目合作協議書》,甲方王華清,乙方張建中,雙方自愿合作經營福祿桐種植項目,由乙方負責種植期間的技術及管理,甲方負責日常運營管理的費用投入,雙方簽字確認。后因種植理念產生分歧,張建中退出了合作項目,王華清于2021年4月17日支付25萬元,并與2021年11月11日經清算并補簽退伙協議,協議約定王華清需支付張建中40萬元作為補償,余下15萬元在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間支付。但是,支付期限屆滿后,王華清卻不履行支付義務。
無奈只得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王華清支付欠款15萬元及利息。
種植項目合作協議書。證明2019年5月26日原被告合作經營福祿桐種植項目,被告負責日常運營管理費用的投入,原告負責種植期間的技術和管理,共享收益。
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建設銀行轉賬記錄截圖。證明雙方因種植理念產生分歧,原告退出合作項目,被告于2021年4月17日支付原告25萬元,并與2021年11月11日雙方通過微信達成補充簽署協
議,被告支付40萬元給原告,剩余15萬在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之間支付。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同意給錢但是表示自己資金困難的事實。
二審上訴:
被告王華清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律師及法官的努力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華清向張建中共支付150000元,其中王華清應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張建中50000元及一審中張建中繳納的訴訟費1656.42元;于2022年9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自愿簽訂《種植項目合作協議書》,合作經營種植項目。2021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轉賬250000元。2021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微信消息,內容為:“協議書 根據2019年5月26日,王華清(身份證:XXX)與張建中(身份證:XXX)在XX市XX鎮XX村簽訂的種植
被告王華清辯稱,雙方不存在合作經營事實,原告只是參加種植園的日常經營。原告被清退,是因虛領工資。對于張建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王華清聲稱是其拿著自己的手機自行操作,自己對此并不知情。
項目合作協議書。由于王華清和張建中種植理念產生分歧,現雙方協商終止種植項目合作,王華清同意一次性支付給張建中4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收到全部款項后張建中退出種植項目,此后項目產生的收益均與張建中無關。現已支付給張建中25萬元人民幣,剩余15萬元人民幣約定在2021年11月8日到2022年1月8日之間打入張建中賬戶中。如若同意,請回復,同意以上協議內容。”同日,被告微信回復原告稱:“同意以上協議。”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種植項目合作協議書》,后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發送退伙協議書,被告在微信上予以確認,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事實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辯稱微信聊天記錄可能是原告拿被告手機操作的,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且被告并未舉證證明,故法院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協議,其在微信上達成一致意見,原、被告均應按照雙方約定履行義務。現原告請求被告按照約定向其支付150000元及利息,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月10日前支付33000元;于2022年10月10日前支付33000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34000元,本案其他事宜雙方互不追究。如果王華清未按前款約定的任一期限及金額履行,張建中可直接申請法院按照一審判決內容執行。
2021年1月的一天,張家明(化名)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車輛失控后發生側翻,造成一名乘車人當場死亡、趙瑩(化名)等43人受傷,車輛及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家明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瑩無責。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趙瑩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待趙瑩的傷勢穩定后,在我所法醫工作人員的全程陪同下進行傷殘鑒定。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趙瑩構成十級傷殘,所需后續治療費用約為10000元,所需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
1.后續治療費10000元;
2.營養費18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
4.誤工費16531.07元;
5.護理費8066.79元;
6.傷殘賠償金74189.6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12747.63元;
9.鑒定及檢查費2881.6元;
10.交通費927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岳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歷、村民委員會證明、戶口簿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發票、交通費票據等證據證明。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數額過高,且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乘坐被告運輸公司的客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成立,作為承運人的被告運輸公司負有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并應對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運輸公司未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故被告運輸公司應當承擔原告受傷損失的違約賠償責任。因被告運輸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按該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替代賠償責任。
原告乘坐被告運輸公司的客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成立,作為承運人的被告運輸公司負有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并應對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運輸公司未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故被告運輸公司應當承擔原告受傷損失的違約賠償責任。因被告運輸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按該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替代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的計算依據及計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43.69元,未超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全額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賠償項目數額,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趙瑩133243.69元。
交通事故案件。對方駕駛小轎車撞到駕駛電動三輪車的當事人,對方主責,我方當事人次責。經辦案律師多次溝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賠償當事人三萬余元。在律師的努力下,案件沒有經過訴訟程序便得以圓滿解決。
當事人預備租一家店鋪經營奶茶店,在給商鋪的經營者先后轉了78000元定金及租金后,發現該店鋪因種種原因不能經營,但對方卻拒絕退還租金。在律師的幫助下,成功地拿回了租金及定金共計88000元。
案情簡介:
我方當事人與對方合伙經營梧桐種植項目,后因雙方理念不合,當事人退出了合作項目,對方補償40萬。但在支付25萬后,剩下的15萬對方卻不承認。在律師的介入下,成功地為當事人拿回了15萬。此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案情簡介: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對方駕駛貨車與載有我方當事人的摩托車相撞。對方主責,摩托車駕駛者次責,當事人無責。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當事人便委托我所起訴對方。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萬余元。當事人對此判決非常滿意。
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律師的介入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同意離婚并成功地處理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之間的借款。從案件委托到結案,僅用時一個月。
交通事故案件,對方酒駕全責。經辦案律師努力,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15余萬賠償。
案情簡介:
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與地產公司簽訂某房地產項目的廣告制作及安裝合同。在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后,對方卻在支付一部分費用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費用。在律師的介入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成功拿到了剩余的10萬余元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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