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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世信息(2020第一期)

其他分類其他2019-02-19
1174

度世

2020

《楚辭·遠游》:“欲度世以忘歸兮,意姿睢以擔撟。”

目錄

CONTENTS

序言
關于度世
度世資訊
業務交流
他山之石
本周心得
新法速遞

01
02
03
04
05
06
07

目錄

CONTENTS

?>>>

度世信息

策劃? ? ?王波
編輯? ? ?許諾
? ? ? ? ? ? ?? 郭夏天

王波
?寫于“度世信息”即將面世之時

? 2020
?02-10

只有一種聲音,法治下的法律必須得到嚴格的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每個逃離注定最終回歸;什么都不做,就是做了一切……
? ?沒有行動,永遠只能停留在原地;現在犯錯是為了以后不再犯更多錯、更大錯;責任是最偉大、最高尚的擔當。銘記那些曾經的痛苦,把這些恥辱感,化作一記記辛辣而有力的鞭策,抽在背上,打進心里!
? ?改變就在現在,我們有了第一次的全所視頻會議,我們全面啟用了釘釘線上辦公,我們每天準時線上考勤打卡,我們每天學習并且文字分享,我們計劃許久的內刊即將新呱呱墜地。
? ?待到疫情散去之時,也是我們破繭成蝶之日。
? ? ? ? ? ? ? ? ? ? ? ? ? ? ? ? ?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把大家隔開在各自的生活空間里,或是恐慌、或是焦躁,或是安安靜靜地享受陪伴的美好……這一次,武漢為我們的生活按下了暫停鍵。
疫情給我們帶來的不只是疾病、恐懼和死亡,還有拷問和反思。也許,一個人只有靜下來才可以復盤自己的前世今生,一個群體只有靜下來才可以審視得失功過,一個組織只有靜下來才可以正面凝視未來的道路,而這正是我們所欠缺的。
這一次武漢被全民拿著放大鏡在熱火下炙烤:李文亮等8人被訓誡、“逃離”武漢的400萬人成了最大的危險源、新聞發布會上錯誤的口罩生產數據,一問三不知的衛健委主任,“糟糕”的紅十字會……

這些被文明有序的繁榮掩蓋的無序的真實一一顯露。在責難的同時,我們反思自己的人生又何嘗不是如此,在自我陶醉的世界里沾沾自喜,在未知的世界里驚慌失措,自亂手腳。原來“災難”才是真正的試金石,才是人生的照妖鏡。
要敬畏自然,否則必然會遭到報復;法治的社會不能

? 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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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度世

江蘇度世律師事務所系以知名教授、中青年骨干律師組建的一家新型律師事務所,度世所在揚州率先打破傳統合伙制律所提成制模式,實施一體化管理,以專業化分工的方式,為客戶提供團隊化服務。
? 所內已經初步形成刑事,行政、人資,普通民商事,金融、企業債權維護,重大民商事訴訟,法律顧問、重大項目服務等專業化服務團隊。律所還吸收了一批知名教授、專家作為兼職律師和顧問,為律所重大、復雜和疑難案件提供專業支持。
? 度世所與媒體具有良好的合作方式,部分律師長期應邀在省市電視臺、報社等媒體擔任節目嘉賓或顧問,參與節目制作及點評。律所主任王波曾數次登陸央視《法律講堂》錄制多期節目。
? 度世人以助力客戶成功為使命,秉承創新、協作、有度的理念,根據客戶的現狀和要求,通過個性化、靈活的合作方式,力圖成為客戶首選的律師事務所,最大程度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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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世資訊

度世一周新聞

獻熱血,為愛逆行

因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揚州血液庫存告急,為保證臨床供血,揚州中心血站向全市人民發出號召,鼓勵大家獻愛心。
看到號召后,固定血小板捐獻志愿者竇永明律師主動與血站工作人員聯系,告知工作人員如果需要B型血小板,隨時聯系。

2020年2月7日下午,我所副主任、合伙人、黨員律師竇永明收到一封來自揚州市獻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揚州市中心血站的“感謝狀”。

2020年2月7日下午,因臨床用血需要,血站工作人員向竇永明律師發出了請求。竇永明律師二話不說,下午趕去血站捐獻了兩個治療單位的血小板。
竇永明律師說:我不是醫護工作者,不能親臨醫院一線,我不是人民警察,不能參與設卡檢查,但我曾經是一名基層公務員,自己原來的同事現在都直接參與疫情防控,同時我也是一名黨員律師,臨床缺血,我來獻血,我是黨員我先上,責無旁貸!

時間:2020年2月10日起至通知解除之日
具體內容:
一、每周一、周三全所釘釘視頻會議。
二、每人每天通過點睛網或群內通知的其他學習內容學習至少一課,撰寫學習心得或做好筆記。
2月10日 蔣勇:“戰疫”中律師如何保持高效工作?
2月11日 朱華芳: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應對
2月12日 王曉雨:“十個問題”教你如何學習證據新規
2月13日 卡律師:《九民紀要》點睛研究和難點答疑
2月14日 趙潤眾:法律人的戰疫假期讀書推薦
三、全面啟用釘釘辦公軟件(所有通知及工作安排在釘釘內傳達),每日報送律師工作日志,包括身體健康、工作計劃、工作成果。
四、2月10日至2月21日圍繞疫情期間及以后業務開拓進行團隊分工。

度世開啟“云”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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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主任就如何界定疫情期晉江“毒王”致四千余人被隔離和向醫護人員吐口水暴力傷醫此類行為人的法律性質和責任以及如何定罪處罰,依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客觀分析。?

律師提醒:這種過激的行為涉及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妨礙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輕則拘役,重至死刑。愛護醫護人員,別讓逆行者傷心。 另外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病情,即使未造成病毒傳播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仍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周樹兵副主任就一些網民在未經合適的情況下,以博取公眾眼球或者非法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甚至制造、傳播謠言的行為進行了解析,并提醒大家這些非法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重干擾,已經逾越了法律紅線。

律師強調:將口水吐到電梯按鍵上此類荒誕行為,不僅缺乏公共意識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違法犯罪。在這個特殊時期,提高國民素質也是控制疫情的必要手段,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特殊日子里,別讓極個別的不文明行為傷害了社會大眾的善意。

我所與揚州廣電新聞女生全新融媒體普法宣傳專欄《律師來了》聯合推出了防控疫情階段的法治宣傳節目,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的開展,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戰疫防控,普法先行

戰疫防控,普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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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疫情還沒結束,但是生產不能無限期推遲。原定于2月3日結束的春節假期,因為要控制疫情一部分企業延遲到2月10日復工,還有一些企業可能要繼續延期復工。從2月3日開始,員工即使不上班,單位也還是要發工資的。馬云說:“今天很殘酷,明天更殘酷,后天很美好,但是大多數人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陽!”想看到后天的太陽就要考慮如何活下去。

業務交流

陳恩才

A1.答: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最長30天)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決定 2 月份和3 月份繼續停工, 那么從2月 3 日至 3 月 2 日,企業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從3月 3 日至 4月 2 日,企業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 80%支付停工待遇。這里的工資應該不包括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

Q1.對于延期復工的企業而言,在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人工成本是一條重要措施。如果企業2 月份和 3 月份繼續停工,工資應該如何發?

Q2.招聘的員工不及時入職以及在職員工以疫情或疫情防控為由不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該如何處理?

A2.企業應該主動跟未入職的員工以及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進行聯系,確認他們是否屬于“三類人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如果不是“三類人員”卻又以疫情或疫情防控為由拒不入職或者返崗的,應書面通知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入職或者返崗,到期后該員工仍未入職或者返崗的,對未入職的員工發放解除錄用通知,對未返崗的員工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關鍵是要及時、主動發出書面通知,并保留相應的證據。

Q3、政府的疫情防控措肯定對很多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阻礙,可能造成一些企業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比如未能及時交貨),企業如何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A3、合同法上有“不可抗力事件”一說,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也應該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這并不代表所有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都能夠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企業首先應該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其次還要提供因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書面證據。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以及沒有提供證據的,都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A4.根據以往的經驗,國家會對企業做出稅收減免、財政補貼、優先發放貸款等扶持措施。其實國家已經釋放了一些支持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政策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政府機關陸續出臺了預防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措施,未來肯定會有更多的政策出臺。作為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一定要注意收集國家的政策支持信息,必要時還可以找相關部門陳述自己的實際困難,力求得到國家的支持和幫助。

Q4.突如其來的疫情肯定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因為工資依舊要發放、社保照樣要繳納、房租照樣要交付,真是壓力山大啊!其實國家都知道這些情況,按照慣例也一定會出臺對企業的支持政策,作為企業你知道這些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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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自?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戰“疫”全面打響以來,全國人民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在這關鍵時刻,卻仍有不正之風的滋長,違法犯罪的發生。有的為謀取暴利,生產銷售偽劣藥品、防護用品,給防控帶來巨大的障礙;有的故意編造疫情謊言,轉發不實信息,引發公眾恐慌;有的哄抬物價,賣出天價糧,高價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疫情期間相關刑事法律風險

竇永明

1.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人員核查,有何法律后果?

2.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的,怎么處理?

答: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然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故意傳播病原體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何罪?

4.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道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如何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包括:(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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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疫情對企業合同履行的影響

宗靜

? ? ? ? ? ? ? ? ? ? ? ? ? ? ? ? ? ? ? ? ? ?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讓我們在新春佳節期間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焦躁不安,看到不斷增加的感染患者我們會十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牽掛。疫情不僅影響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樣也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在期疫情間,國家啟動一級預案,政府頒布紅頭文件,禁止群眾集體聚餐等群體性活動,使得商場、餐飲業、服裝業等眾多行業經營慘淡,線下交易額受到重創。

除了商場、餐飲、服裝等行業受到重創之外,其實租賃、制造等行業也不能幸免,絕大部分行業都面臨推遲復工的窘境,即使勉強復工,也不能立刻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疫情如此嚴重的形勢下,很多企業的合同履行勢必受到影響。那么“戰”疫時期,我們該如何看待合同履行問題,如何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呢?我們不妨用“三部曲”來判斷和衡量!

第一步,首先要判斷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說來,不可抗力有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該事件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換言之,如果當時能夠預見,就屬于商業風險了,商業風險責任應該由自己承擔。
第二,該事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換言之,如果是疫情發生之前就該履行的合同而未按期履行的,如果后來因為疫情發生而不能履行了,仍屬于違約行為,當事人不能以疫情為由免除自己的免責。
第三,該事件的發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第二步,判斷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主要有以下幾種,需要我們有針對性地對待:
1、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盡管疫情很嚴重,但是并不是對所有的合同履行都造成影響,比如通過網絡提供藝術策劃、課程輔導、電子支付等方式履行合同的,疫情對合同履行并無影響,這時當事人不能以疫情為由遲延或者拒絕履行合同。
2、疫情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疫情結束后要繼續履行。如果因疫情導致合同暫時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待不可抗力情形結束后,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期間,免除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3、因疫情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受到影響的部分可不再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當事人如果不履行,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對方損失的,要予以賠償。
4、因疫情導致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則可以解除合同。如因疫情本身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因新型冠狀病毒的存在導致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徹底不能時,才能主張解除合同。

第三步,當事人需要仍需要采取的措施

由于遭遇疫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就可以不做任何事了。但是,當事人仍舊需要積極應對,否則仍有可能承擔責任。
首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應該承擔的義務
1.通知義務。不可抗力發生后, 當事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或合理的時間內通知對方,以便對方當事人采取措施,減輕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損失;
2.證明義務。受損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有關權力機關的證明或能夠證明的確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已經有相關部門為部分企業提供了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證明(見圖)。
3.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合理、不適當, 致使損失擴大的,則擴大部分不能要求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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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不可抗力事由的適用限制

陳恩才

?事實上,司法機關也有相同的敏感性,因為他們? 也預見到次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將會陸續? 進入司法程序。近日,北京二中院發布了公眾號文章? 《京小槌普法|“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及相關審 判工作的影響及建議》,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租賃合 同履行的影響以及審判工作思路進行了研判,對相關法 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了研究,以妥善辦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勢必造成重大影響,我們度世公證號曾經以《“戰役”期間,合同履行戰役三部曲》為題,從企業的視角分析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我們覺得意猶未盡,感覺對該問題還沒有分析透徹,所以我們以不可抗力適用的限制為討論對象,進一步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結合北京二中院公眾號文章的內容,我們進一步思考未來司法審判機關對合同履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可能秉持的精神,從而對未來涉訴的合同履行案件的審理思路和審判結果有一個更清晰的預判。

二、不可抗力的適用限制

坊間談論的大多是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如果我們充分認識到適用不可抗力的標準極其嚴格后,我們很難把新冠肺炎疫情等同于不可抗力。退一步說,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本身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也不能把新冠疫情及國家防控疫情的措施等同為不可抗力事件,更不能把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事件運用到所有的合同履行上去。 在探討不可抗力對合同效力阻卻以及合同履行影響之前,其實我們還應該強調一下合同法上的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因為該原則構成了對不可抗力適用的基礎性或根本性限制。
1、不可抗力事由是對維護交易安全原則適用的阻卻 維護交易安全原則是最根本、最首要的原則,其他原則或者規則大多是對它進行支撐,也有極少數原則或者規則是對維護交易安全原則適用的阻卻。法律共同體成員應該盡可能在維持交易安全原則,即維護原有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慎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包括情勢變更條款),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更需要(也很可能)會秉持這一精神。鑒于疫情過后,大

一、概述?

量合同(不限于租賃合同)履行糾紛會產生,審判機關如何行使裁量權會受到政府的政策導向、上級法院(尤其是省高院和最高院)內部會議精神的影響。但是基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要求,我們必須維護交易安全,不輕易撤銷或者變更既有的合同。畢竟締結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它的效力并通過履行來實現締結它的目的,而不是相反。
? ? ? ? 2、不可抗力本身并不當然構成合同解除并免除責任的條件 關于何為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有定義:
? ? ? ?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 ? ?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現象,也可以包括戰爭、政變、政府管制措施等社會現象。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大家幾乎耳熟能詳,把新冠肺炎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也并無不可,我們不去否認,也不用多解釋。 但是,我們要強調的是:不可抗力事件并不等于可以解除合同,還要看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造成什么樣的影響。按照《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才是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 ? ? ? 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我們首先要判斷一個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然后還要評估該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阻礙合同目的的實現,唯有兩者都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才可以解除。疫情發生之后,官方發通知要求取消眾多的民事活動(很多是合同行為),比如預定的車船票、預約的賓館、餐廳都可以取消預訂,這些管制行為構成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預訂人因為疫情無法乘坐火車、汽車、飛機,無法入住賓館、無法去餐廳就餐,這些民事活動的目的無法實現,所以當事人一方(預訂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對于長期的房屋租賃合同、某些買賣合同(假如貨物因為暫時無法運輸)等,是否能以締結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予以解除,答案顯然不是那么肯定。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并不是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唯一原因,我們還需要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力因素進行分析,分析出其在整個合同不能履行當中所占的份額。如果是當事人遲延履行,隨后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不能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對此《合同法》第117條第一款有明確規定規定? ?:
? ?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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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條款無法適用時的補救措施——情勢變更事由 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是指自然災害,也可能包括一些社會事件,但是主要指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事件的解釋和適用√受到嚴格限制,但是還存在大量的自然和社會事件,當它們對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并對合同當事人造成嚴重不公平時,是否還有對合同一方的其他補救措施呢?
?考慮到不可抗力適用范圍特備狹窄,很多事件和情況導致的結果需要進行救濟,于是情勢變更原則被引入合同法。因為種種原因,我國1999年制定合同法時只規定了不可抗力,卻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引入了情勢變更原則,彌補了不可抗力適用中的不足,為合同履行的變更或者解除提供了依據。該司法解釋規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

三、結語

關于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訴訟中如何進行適用還需要繼續研究,真正進入訴訟程序,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是關鍵。《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情勢變更事由需要提供的證據大致與不可抗力事由相似,只是因為情勢變更還沒有寫入合同法,所以還沒有關于該方面證據的明確規定。顯然,我們不能僅僅以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作為證據,并期待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想要使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條款,應該固定各方面的證據,關于證據問題,我們不在此討論。

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 ? ? 從請求權的角度看,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本身存在競合,兩者不能同時適用,也就是說,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的一種事由進行補救。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兩者之間如何區分和適用還沒有完全形成共識,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研究的深入,未來法律共同體會對他們的適用形成統一認識。
? ? ? ?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有兩個認識應該可以確認:
? ? ? ? 一是如果以竹梯為比喻,兩者之間應該形成梯度,不可抗力在更上層,情勢變更在更下層;
? ? ? ? 二是兩者存在競合,不能同時適用。不可抗力通常會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果只是對合同履行產生嚴重影響并沒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更可能認定為情勢變更。顯然,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導致大量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就房屋
租賃合同為例來講,因為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并不多見,因此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機會并不多。從請求權的角度看,房屋租賃合同以情勢變更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可能更有說服力,更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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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及相關審判工作的影響及建議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近日,北京二中院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審判工作思路進行了研判,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了研究,以妥善辦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下面,就跟“京小槌”一起來學習吧!

(壹)疫情”對房屋租賃的現實影響。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妨礙,房屋租賃合同也因此成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合同類型。根據租賃房屋的使用情況,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影響主要有如下兩種類型:
一是民用類型
此類房屋以承租人自住為主。以北京為例,因春節假期和疫情防控需要,部分承租人因被感染、被隔離或者交通控制無法按時返京,在一定時期內無法繼續使用租賃房屋。
二是商用類型
此類房屋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承租人無法對租賃標的進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比如餐廳、賓館無法正常營業或被要求限期停業,電影院、KTV、商場等消費娛樂場所客流下降、收入減少等。

(貳)“疫情”引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類型

根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影響,結合2003年因非典疫情引發的相關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類型,此次疫情可能導致如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01 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
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導致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
02 承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

人以疫情防控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為由未按時支付租金。租賃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承租人主張因疫情防控導致其經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起訴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03 承租人起訴要求減免租金的糾紛?
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負擔過重,壓力過大,故起訴要求減免租金。

(叁 ?)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建議?

為減少和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提出如下建議:對合同當事人的建議、及時通知,提供證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盡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文件。
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從促進合同繼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后,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盡量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承租人先行交納租金,防止因己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后再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還是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比如,政府針對疫情發布的相關政策,采取的具體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經營收入驟減的相關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
謹慎合理選擇請求權基礎。對疫情性質的確定因個案的不同而存有差異,合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亦應謹慎選擇請求權基礎,充分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他山

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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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判工作的建議 。準確界定疫情性質及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仍然存在不同主張。多數觀點認為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情勢變更。筆者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不可一概而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同時存在適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空間,應結合具體個案中當事人的主張以及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判斷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進而確定責任負擔方式。具體而言,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直接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可按照不可抗力原則處理;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正常使用、收益租賃房屋,但不必然導致履行合同障礙,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一般可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嚴格審查承租人違約行為的時間節點

不可抗力與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當事人方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責。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如果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嚴格審查承租人違約的時間節點。比如,未按時支付租金的行為發生在疫情之前,還是發生在疫情之后,抑或上述違約行為貫穿了疫情發生的前后。對于疫情發生之前發生的違約行為,要嚴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免除。對于疫情發生之后發生的違約行為,應當按照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要防止部分承租人借疫情減輕己方違約責任的情況發生。

對于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未按時支付租金等違約行為的處理

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能按時支付租金的情況分為兩類。一類是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行為與疫情防控直接相關,比如承租人因疫情防控無法與出租人對接,又無法通過其它方式支付租金。對于該種情況,可以根據疫情防控對承租人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亦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另一類是承租

人以疫情防控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為由未按時支付租金。
? ? ? ? 對于該種情況,一般不宜認為疫情防控與未支付租金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但該違約行為與疫情導致的經濟效益不好有關,并非惡意違約,只要承租人在疫情結束之后繼續履行合同且補交房租,出租人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實現。因此,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觀現實出發,對于因疫情防控期間未按時支付房租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根本違約,進而解除合同,這與“輕微違約不可解除合同”的精神亦相契合。

對于承租人以疫情防控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處理

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完全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其租賃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此時需嚴格審查疫情防控與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承租人僅以疫情防控導致收益下降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謹慎對待。一般認為,雖然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故此時承租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但可援引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減免租金和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減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承租人亦有援引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空間。此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判決承租人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后解除合同。

對于承租人起訴要求減免租金的處理

減免租金屬于變更合同,對于此種情況,可適用情勢變更的精神,按照公平原則,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風險。具體來說,需考慮承租人的性質(自然人還是企業)、租用房屋的目的(自主還是商用)以及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全部不能使用還是部分不能使用)進行綜合判斷,進而決定是全部免除、部分免除,還是不予免除。需要強調的是,公平原則是對雙方當事人的公平,而不僅僅是對一方當事人公平,否則就是實質的不公平。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既要對承租人公平,又要對出租人公平,如果全部免除租金,實際上是讓出租人承擔疫情帶來的全部風險,反而不公平,因此,在分配風險及責任時,應考慮影響合同履行的各方因素以及合同當事人的地位,適當向承租人傾斜,但不可過于偏向,導致損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
近期,正值大批離京人員陸續返京,北京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是這場戰“疫”的參與者,都應嚴格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向社區(村)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動態信息,彼此之間互相協商,妥善處理,顧全大局,共同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應有的貢獻。

進而確定是要求變更合同還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請求權基礎選擇不當而承擔不利后果。比如,在疫情僅是對承租人的經營收益產生不利影響,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此時,承租人基于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法院減免租金的請求更為現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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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房地產糾紛法律適用問題

來源:審判研究|趙蕾法官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的產生、發展和全國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各行各業的商業活動在不同層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文立足審判實踐,圍繞房地產糾紛的實務問題,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四個板塊,提前研判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和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房地產審判實務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相應的裁判思路和司法對策,為妥善處理相關案件提供參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地產市場有哪些影響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與政府采取的有關延遲復工、人員管控、交通限制等事項的緊急措施,會給房地產市場的基建、銷售模式和進度、資金周轉速度、中小房企的融資和發展、購房人的預期和相關權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本文擬就與房地產審判實務相關的,本次疫情發生后審判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探討。

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隨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部門又陸續發布了相關地方性文件,要求企業進一步推遲復工時間。
其中,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表明,除國家級、市級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以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不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或新開工。上述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直接造成疫情期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延期。
對于項目的復工,部分省市要求項目達到防控條件后才能提出復工申請,合格一家復工一家。項目復工后,受疫情影響,包括現場的排查、消毒、防護用具的購買等,導致成本有所增加。勞動力方面,受疫情影響,大量建筑工人返鄉后,由于疫情管控、交通管制、隔離期限、社會及心理影響,難以流動到崗。生產材料方面,部分材料生產商停工導致材料緊缺,部分物資所在地限制物資運輸,間接影響到工程的實際建設進度。上述一系列原因導致許多房地產項目可能面臨建筑成本增加及停工、窩工的現實難題。

新冠肺炎疫情對前端建筑行業造成影響,勢必會對后期預售商品房的銷售、交付以及過戶登記造成影響。開發商能否引用已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免責,業主能否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或延期入住的房屋使用費,雙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影響著房地產企業的發展,亦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首先,全國多個城市都發文要求企業推遲開工時間,并發文暫停房地產市場經營,一些中介公司暫緩開業,導致通過中介公司居間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易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其次,為減少人員流動和密集接觸,多處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發出倡議,由于交易大廳人員密集,人流量大,倡導市民防控期間盡量減少到市政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辦理業務,以減少人員聚集,杜絕潛在的交叉感染隱患。買賣雙方可能會據此要求遲延履行合同、變更合同,甚至解除合同;第三,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作為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一方可能據此遲延交房、辦理注銷抵押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支付房款,或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
除了以上情形,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焦慮緊張的情緒可能會影響購房的熱情,房地產市場的交易價格也可能發生波動,已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一方借此毀約的風險。
(四)房屋租賃市場受到沖擊
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從政府到企業再到個人,都采取各種各樣措施減少人員聚集,其中部分網吧、KTV、酒吧、電影院等娛樂性經營場所關閉,餐飲場所、農貿市場、商場停業,正在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于客流量額減少,營業收入也受到了影響。
為此,眾多房地產公司、業主(房東)紛紛主動減免租戶的租金,但對于沒有減免租金的商戶,承租人能否要求予以減免,遲延支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此外,部分地區還出現出租人由于承租人來自疫情地區,強行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騰退,該行為是依法行使解除權抑或是構成違約,這都是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新問題。

二、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及疫情影響下的房地產糾紛裁判規則

(一)“不可抗力”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

(一)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延期

(二)預售商品房延期交付、辦證

(三)二手房買賣運轉流程受阻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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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我國法律沒有做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上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對“不可抗力”的理解,應是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發生沒有預知能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應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個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1]
不可抗力是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對象是什么?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均是針對客觀情況的發生,這點已基本達成共識。不能克服的對象是什么?有觀點認為,“克服”是指消除損害后果。[2]有觀點認為,克服是指已盡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使合同得以履行。另有觀點認為,從《民法通則》第153條的規定來看,“三個不能”是針對客觀現象的發生而言的。但不可抗力實質上是講客觀現象對法律行為的影響,如果單講客觀現象本身的特征而不將其與法律行為聯系起來,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法律意義。[3]
那么,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履行不能、損害后果是否也包括在“不能”的客體范圍之內呢?
筆者認為,不可抗力的經典定義明確指出,不可抗力指的是客觀現象,通過《民法總則》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表述及理論上對不可抗力列舉的情形,可知,不可抗力指的是客觀情況,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對象也即客觀現象。客觀現象是因,損失是果,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況且不可抗力之“力”從語意上也分明是指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損失如何也可以成為“力”呢?所以在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中兼納客觀現象和損失這一對因果,顯屬不妥。[4]
同理,合同不能履行亦是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倒果為因,根據合同是否能夠履行,來確定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厘清上述問題后,我們可以判斷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一種突發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通過現有的技術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措施能夠避免,阻止其傳播,及研制出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
但是,疫情對不同的案件、具體的法律關系,影響有所不同。審判實務中應區分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免責制度。不可抗力對民事關系的影響程度有輕重之分,有時影響到全部履行,有時只會導致債務的部分履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有諸多形態,有的涉及合同存廢,有的涉及標的物或價款給付,有的會涉及風險負擔,還有

的會遇有合同存廢、給付行為、風險負擔等情形,不能籠統得出不可抗力將免去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責任的結論。[5]是否構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需要根據不同的案情進行綜合研判。

(二)區分個案中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正確適用法律規則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礙,是否必須通過主張不可抗力免除責任方可解決?答案是否定的。
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分為四類:(1)疫情的發生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履行沒有影響;(2)疫情的發生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履行具有一定影響;(3)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4)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上述四種情形中,只有第四類情形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第三種情形,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締結的基礎喪失,并進而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當事人可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二種情形,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案情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則。也就是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具體適用什么樣的規則,要看不可抗力是如何影響合同履行的。
這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32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6]
據此,不可抗力未被排除在情勢變更事由之外。即便發生了不可抗力,也可以成為情事變更的事由。無論是不可抗力還是其他原因,都是使得合同難以履行的客觀原因,只要造成了履行艱難、繼續履行對當事人不公平,不論其屬于不可抗力還是其他客觀原因,都可能構成情事變更。[7]不應拘泥于將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是由于疫情對不同合同造成的不同影響,而非疫情本身的性質。因此實務中經常有人疑問,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屬于情勢變更?這其實是一個偽命題。情勢變更反映的,是某種客觀事實與合同履行的關系。拋卻合同簽訂及履行的實際情況及與疫情之間的關系而直接論述疫情是否屬于情勢變更,系對情勢變更的錯誤理解。
首先,注意不是所有跟疫情相關的合同糾紛均能適用“不可抗力”減輕或免除責任;其次,應當從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著手,認定疫情與法律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系;再次,根據影響造成的法律后果,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同時,要考慮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是否也有一定負面影響因素,如履行遲延、不適當履行等導致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響,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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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房地產合同糾紛的核心要點,即為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具體而言:(1)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根據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分為對合同主體的影響(如買賣一方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合同履行期限的影響(如行政防控措施要求企業延期復工)、合同標的物的影響(如政府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賃的房屋、場所停止經營)、合同履行方式的影響(如由于受疫情影響從線下履行變為線上履行)、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影響(如由于疫情事件較長,合同過分遲延,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等;(2)按照影響與后果的因果關系,可分為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唯一原因與共同原因,關鍵原因與次要原因等;(3)產生的法律后果分為: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時不能履行;四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五是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

? ? ? 因此,在審理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時,要重點把握以下審理思路:首先,注意不是所有跟疫情相關的合同糾紛均能適用“不可抗力”減輕或免除責任;其次,應當從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著手,認定疫情與法律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系;再次,根據影響造成的法律后果,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同時,要考慮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是否也有一定負面影響因素,如履行遲延、不適當履行等導致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響,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疫情下房地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施工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除國家級、市級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以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不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或新開工。
建設工程承包企業、個人在疫情期間不能施工,構成因不可抗力致使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申請工期順延。我國現在使用的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條“不可抗力的確認”: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第17.3.1條“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并將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誤作為申請工期順延的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包人申請工期順延的,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6條規定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法院應支持承包人順延工期的主張。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承包人如何提起工期順延,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為例,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8]
如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發包人的,是否喪失索賠權利?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無法證明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直接在訴訟主張工期順延的,不予支持。[9]也有觀點認為,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復雜性、不可控性,施工現場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很多時候沒有及時申報并非承包方故意或過失導致,不應因制式文本約定而使其喪失實體權利。[10]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觀點認為,在適用“索賠期限”時將重點考量承包方不申請工期順延是否足以使發包方相信對方不會再主張權利,如果發包方仍有理由相信,則并不因此就認定承包方失去權利,而該舉證責任由承包方承擔。[11]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眾所周知,由此導致的工期順延發包方亦應有所預判,在承包方沒有放棄相應利益的情況下,發包方沒有理由相信對方會不再主張權利。故不應因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申請索賠即認定其喪失權利。
對于疫情期間的風險承擔問題,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合同法》第 142 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以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顯然,《合同法》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采交付主義,即以交付作為風險移轉的時點。合同性質上看,承攬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種,是完成工作的一方按相對方的指定,把自己的特定內容的活勞動,與特定的物品相結合,形成物化的工作成果,作為商品出賣。
從這種意義上講,將我國《合同法》在買賣合同中規定的風險負擔規則適用于承攬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性質是契合的。[12]《合同法》第 172 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但有償合同中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仍可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則適用,故建設施工合同可按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產生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2 . 疫情導致的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損失承擔問題

1 . 疫情導致不能按時施工的,承包人可以申請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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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價格、工程費用、工期變化等損失問題,根據即將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此外,由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不履行合同義務引發的損失,當事人可主張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分擔損失。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1 . 受疫情影響企業與認購人遲延簽約的,可主張免除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認購人已經簽訂商品房購房意向書、認購書等預約合同的,受疫情影響,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響應政府倡議暫時停止售樓處銷售活動,不能及時與認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認購人由于受疫情期間的人員管控影響,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等,均屬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的情形,應免除預約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2 . 受疫情影響企業遲延交付商品房、遲延辦證的,可主張免除相應責任

由于政府頒發的遲延復工規定或政府封閉施工現場、要求停工等措施以及疫情持續期間因交通管制等造成施工人員、工程設備材料無法及時就位等,導致無法按期正常交付或者因此導致無法具備交付條件而不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主張免除相應期間的部分或全部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向買受人發出逾期交房通知,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如地方政府、疫情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通知,下游供應商的供貨情況以及疫情發生與管控與其逾期交房之間具備因果聯系的證據。
除了受疫情影響前期延期施工導致后期辦證遲延的情形,已經完工的商品房辦理產權證書受到疫情的影響較小,因房產交易部門無法正常受理產權證書辦理事宜而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延期辦證的,可主張減免其相應責任。如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本身即不具備辦理產權證書條件的,也就是說無論疫情是否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均無法為業主辦理產權證書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履行違約責任。

(三)疫情影響下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 1 . 合同主體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義務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買賣一方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的或被交通管制的,導致遲延交房、遲延注銷抵押登記、遲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可認定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可免除遲延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部分或全部責任。

2 . 金錢給付義務一般不受疫情影響,遲延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一般不受疫情的影響,買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或通訊設備或委托他人支付購房款,買方以受到交通管制為由不能依約履行支付購房款義務的,應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買方以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為由,遲延履行支付購房款義務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處理

3 . 當事人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應嚴格審查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反映當事人訂約意圖,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一般來說購房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賣人的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對價,即購房款。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不會直接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落空;其次,疫情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影響較小,目前看來不構成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形,疫情發生至今兩個月時間,按照一般房屋交易慣例,延長兩個月的交易期限尚不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對于當事人以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應依法審查,在堅持嚴守合同義務原則之前提下,準確適用不可抗力制度。

(四)疫情影響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市場、企業經營的影響,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中小微企業承租京內市及區屬國有企業房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政府要求堅持營業或依照防疫規定關閉停業且不裁員、少裁員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辦公用房的,給予2月份租金20%的減免。對承租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由市區政府給予一定資金補貼。
除了政府規定和倡導,為租戶減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減免的幅度如何確定?解決上述問題,應正確理解適用以下幾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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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不可抗力作為一種免責事由,是指免除一方的違約責任,而非產生一方據此可以完全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法律效果,因此承租人不能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即主張出租人免除其租金支付義務,只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解除合同時才無需支付剩余期間的租金。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有不可抗力條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216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具有保證租賃物適租的義務,如因由于行政措施導致租賃房屋所在商場停業,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在行政措施實施期間,承租人實際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使用,因此承租人有權要求免除相應期間的租金。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綜合考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給承租人的經營或居住功能是否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以公平原則為基礎予以處理。
具體是免除還是減少租戶租金及減免租金的幅度、比例,應視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來確定。由于政府的防控措施直接造成疫情期間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可以主張免除疫情期間的租金。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在疫情期間的履行造成一定影響的,如承租人所租賃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的,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承租人對應的可以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對于租賃房屋的用途為居住功能的,若所在小區未被封閉,未影響租戶的居住用途,則不予減免租金。其中租賃期限較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導致剩余租期很短甚至疫情期間超過剩余租期的,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確定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影響可從房屋租賃房屋合同的用途、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房屋租賃合同在疫情期間的履行障礙類別等幾個要素綜合判別。

參考文獻:

[1]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23-424頁。
[2]王利明:《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12頁。
[3]毛立新、徐東升:“淺論不可抗力”,載《民商法學》1998年第11期。
[4]劉凱湘、張海峽: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
[5]葉林:“論不可抗力制度”,載《北方法學》2000年第5期。
[6]本文將此作為一種觀點引用。
[7]王利明:“情事變更制度若干問題探討——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323條”,載《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8]有觀點認為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長與工程工期索賠為兩個概念,本文在此不做探討。實則二者并不矛盾,前者的法律依據是不可抗力導致承包人遲延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或由于情勢變更,可請求法院變更合同。而索賠是從承包人角度,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延誤,承包人有權申請工程延期。根據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發布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不可抗力亦為承包商索賠的條件之一。
[9]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2號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于工期延誤情形及工期順延程序均有約定,即對于因符合合同約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應當由承包人提出書面報告(或索賠報告),由發包人(或發包人的工程師)進行確認,才能作為順延工期的依據。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簽證是證明施工中發生工程量變更、工期應順延等情況的重要依據。承包人不能提供按合同約定提交申請確認工期延誤的報告及工程簽證等證據的,其主張工期順延不能成立。
[10]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96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期順延事由應當在14天內報告的約定,應當視為一般性的告知。只要工期順延的事由正當,即使承包人未及時告知,亦不影響工期的正常順延。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0頁。
[12]高印立:“不可抗力引發在建工程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載《房地產法律》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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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心得』

職業生涯那些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個新人律師的內心獨白
丁潔??

這次疫情的突然襲擊,雖讓我們無法去辦公室工作,但居家的遠程在線辦公模式也給了我們每個人一次自我沉淀思考人生的機會。在這期間,我們安下心來學習新的專業知識,拓寬新的視野,回顧過往的經歷,不斷總結并作出改變,也是自我快速成長的方式。

一、對于遠程在線辦公模式的看法
某日有幸聽了蔣勇律師分享的課程《“戰役”中律師如何保持高效工作》,有點自己的心得體會。

個人認為遠程在線辦公,不一定是形勢所迫,而是一個機遇,在未來的辦公模式選擇中,遠程在線辦公可結合辦公室辦公,這樣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我們作為律師,可能更需要這種雙結合的辦公性質,這也正好符合當下互聯網行業興起的趨勢。依據蔣勇律師的分享內容,遠程在線辦公模式可以減少通勤時間,自由分配時間,實現高自由度的時間管理。對于目前的我們來說,直接從傳統辦公模式過渡到遠程在線辦公模式很艱難,首先我們沒有過高的自制力,其次我們也需要接待當事人,并在辦公室處理文書資料,例如打印、復印之類,最后我們也需要經常聚集在一起,增強團隊的協作力和凝聚力,所以我們需要將兩種形式互相結合起來。
自律也是一重要因素,首先我們要明確固定的工作時間,目前我們開始了釘釘打卡,畢竟無論在家辦公,還是去辦公室辦公,職場規則仍然需要遵守。在工作時間,如何對自我進行具體的工作規劃,就是考慮個人自律的時候了。在此期間,我們不僅要完成好每一個工作任務,而且每個任務的每個細節都要盡力做好。

二、職業經歷的那些酸甜苦辣
開始工作后,我內心始終繃著一根弦,隨時提醒自己不可再像過去那樣肆意瀟灑,要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要記得作為一名律師該有的模樣。

很慚愧,在過去的一年多里,我丟三落四,甚至做了一些雖得以挽回,但確實對我造成很大影響的事情。我一度會在很久之后的夜里失眠,如果當初注意點,就不會再做出那些讓人啼笑不停的錯事。放在以前,我很少去反思自己的錯誤,我一向覺得過好當下即可,我甚至幻想著如果有天不做律師,就去開個奶茶店,過完余生。
慶幸的是,結婚生子,讓我成熟了不少,我開始理解生活的艱辛,職場生活中老板們的不易,如果這是生活的酸,那生活的甜也是有的。
前些日子,有個八竿子打不著的姐妹總想在我這蹭點免費咨詢,一上來就微信發問題,一大串,而且是不帶給我喘息的那種。在這之前,我面臨過多次類似的情況,那時的我初出茅廬,不曉得如何婉拒那些人,也怕那些人在背后說我是非。
經歷一年多的職業生涯,實習律師轉變成執業律師,再是紙糊的假老虎也會變成強悍一點的真老虎,不信?看我的轉變,話題回歸到上文,肯定很多人好奇那個來蹭免費咨詢的妹子結果如何,結果就是心甘情愿給我付了200元的咨詢費,并且我與她約定我接受咨詢的時間只限半小時。至于這中間的過程,我就不說了,很多人知曉結果笑了,不過就是200元的咨詢費,其實不然,我只是向所有人傳遞一份信息,我不再接受免費咨詢。
最近明顯感覺知識匱乏,因此開始靜下心來看書,并做點筆記來充實自己,一是為了疫情過后可能辦案的需要,二是以后還需應付更多當事人的法律咨詢,如果自己的專業知識回答不了對方的問題,那是及其尷尬的。

三、生活感悟
我們這一代年輕人已經很幸福了,前輩們辛苦打下的江山,我們要知足,并要學會感恩。我們也要懷揣夢想,虛心向他人請教,隨時保持謹慎狀態,期待多年后,我們能實現心中所想,做個讓前輩們滿意,成為后輩們學習榜樣的一代新青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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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究竟應該如何制定一份合格的清單?
? ? ? ? ? ? ——《清單革命》讀后總結

首先,明確個人制定清單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無知之錯及無能知錯,將各類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抑制到最小化。
其次,關于如何制定清單,主要可以從以下3個要素入手:
最后,制作清單的價值并不在于機械的完成打勾動作,而是做事之前預先進行思考,將效用發揮到最大值。

1、清單所列事項應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制定工作計劃時,應當寫明今天學習“哪一門”課程,而不是“學習”。
2、清單在執行的時候要具有檢查點,比如在制定學習心得清單時,可以羅列以下幾點:閱讀這本書前我的初始目的是什么,我想要得到何種提升,讀完這本書后是否可以對該書的內容進行大致的總等。??
3、清單的內容應與實際情況相結合,及時進行更新,而不是一成不變。

最后,制作清單的價值并不在于機械的完成打勾動作,而是做事之前預先進行思考,將效用發揮到最大值。

王曉雨《十個問題教你如何學習證據新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聽后筆記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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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1)對比學習
(2)自己帶著問題去學習
(3)劃重點,例如該法條中如果缺少這個要點會影響到法律關系的成立的都應當劃重點予以記憶
(4)結合案例進行實踐學習

3、對于證據的三性有了更加深入以及明確的了解,此前對于真實性更多的還是關注形式要件,即是否與原件相符而忽略了內容要件。對于合法性也是更多的關注其來源是否合法而忽略了其形式是否合法,例如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需要簽名及蓋章,如果缺少簽名的要件,該證據其實也是不合法的。
4、關于質證,在以往的實操中,很多時候因為對證據三性的理解不夠到位,而在質證階段多采用三性均不予認可的話語,要加強對于證據的分析能力,主要還是要自己在檢索案例時多代入自己進行演練。
? ? 5、在整理證據時,多以法律要件的分類進行整理,如侵權案件的法律要件大致分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過錯及因果關系,以要件證據的分類方式來整理證據清單也便于自己梳理案件的基本情況。

1、對于新規進行了提煉羅列,更深層次的意義還需要自己再去思考
并結合案例進行消化學習。
2、王曉雨所列的學習方法覺得可以作為自己學習新法規的參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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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新法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時期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重大意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
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

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 ?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 ? ?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 ? ? (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 ? ?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 ?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 ?(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 ? ?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 ? ?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 ?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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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 ? ?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 ? ?(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 ? ?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 ? ?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 ? ?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 ? ? ?(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 ?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 ? ?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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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辦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時查處案件。公安機關對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公安機關要依法協助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強化溝通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重大、敏感、復雜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三)保障訴訟權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積極組織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四)加強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堅決依法嚴懲此類違法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決心。要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五)注重辦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辦案人員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識,增強在履行接處警、抓捕、羈押、訊問、審判、執行等職能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須當面接觸的情形外,可以盡量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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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為加強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以下簡稱《解釋》),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醫函〔2020〕4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8日公布)等法律法規,制訂如下審理指南:

一、總體要求

?1.強化思想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2.嚴格依法審理。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規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到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程序公正合法,確保案件事實證據和定罪量刑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3.堅持從嚴懲處。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等各類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解釋》、《意見》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

二、規范審判程序

?4.堅持依法從快審理。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判,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快速審理。
?5.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采用遠?
  

(一)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與他人密切接觸的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3)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而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根據行為人對自身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認知程度,行為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程度以及有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綜合判斷。
?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的,屬于"有傳播嚴重危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后,及時主動向醫療、疫情防控機構報告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構成坦白、自首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
?9.【破壞交通設施罪】未經批準擅自斷路堵路,損毀、破壞道路、橋梁等,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損毀、

 三、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2020年2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次刑事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程提訊、開庭等方式組織訴訟活動,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案件審判質量。
 ? ? 6.充分保障訴訟權利。落實辯護全覆蓋,為認罪認罰以及適用速裁、簡易程序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為其他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充分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切實保障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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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行為人是否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行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等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或者具有紅十字會成員身份的醫療人員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二)依法從嚴懲處暴力傷醫等妨害醫療活動的犯罪行為
11.【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醫務人員輕傷以上的損害后果;(2)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或致人死亡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撕扯、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或者吐口水等惡意接觸醫務人員,造成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確有致人傷亡的故意,實施傷醫害醫行為,但未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12.【非法拘禁罪】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2)行為人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以及有無毆打、侮辱、虐待、捆綁、使用械具等情節。
13.【侮辱罪】【誹謗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醫務人員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實施本罪行為,具有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訴案件程序審理。
  

行為人尋釁滋事,推搡、撕扯醫務人員或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嚴重影響醫療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行為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嚴重影響醫療、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場所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社會秩序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生產、經營及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16.【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帶頭或積極參加哄搶行為;(2)行為人所哄搶物資的價值,以及是否屬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哄搶物資數額雖未達到三千元,但造成延誤治療等嚴重后果的,視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17.【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2)行為人的行為有無造成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
  (三)依法從嚴懲處制假售假等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
  1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

破壞公路、橋梁等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
? ? ? ?未經批準實施斷路堵路行為,但設立明顯標識或安排專人攔截予以警示,足防止汽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違法造成道路損毀,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 ? ? ?14.【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隨意毆打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員,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防護器具、醫療設備等公私財物,情節嚴
重的;
? ? ?(3)在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屬于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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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生產、銷售的疫情防控產品、物資是否屬于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2)涉案物品的數量及銷售價格,對涉案物品是否為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貨物價值存在爭議的,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和評估;(3)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產品系偽劣商品,主要審查進貨渠道、價格、銷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4)涉案產品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 ? ? 19.【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經防治、防護用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防治、防護用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2)使用行為是否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3)行為人的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對于涉案防治、防護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根據案件客觀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20.【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國家規定;(2)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上當受騙人數及損失數額,行為人是否曾因虛假廣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以及是否有虛假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人身傷殘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假藥、劣藥或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犯罪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提供廣告宣傳幫助行為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21.【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國家規定;
? ? ?(2)涉案產品的真偽、質量、進貨渠道、購銷價格以及政府限價、指導價及市

?場一般行情;
? ? ?(3)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因生產、銷售成本大幅度上漲導致定價過高的,可不認定為哄抬物價的行為。
  22.【競合的適用】上述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 ? (四)依法從嚴懲處造謠傳謠的犯罪行為
  2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精準、恰當處置。行為人編造、散布的信息內容有一定根據,并非完全捏造,其主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不得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編造、傳播的信息、恐怖信息內容是否虛假;(2)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編造、傳播;(3)行為人的行為有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負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而未履行;(2)行為人是否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五)依法從嚴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25.【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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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31.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格控制對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生產、銷售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財產刑處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犯罪違法所得,堅決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非法獲利。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依法決定對被告人的職業禁止。
32.綜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實,定罪量刑時既要考慮犯罪數額、對象、損害后果等一般情節,也要考慮犯罪發生的特殊時期、地點以及相關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等造成的危害后果,避免"唯數額論"。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因實施相關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理后又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重視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

五、其他要求

33.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機關的協調配合,暢通指定管轄、案件移送、涉案款物移交等工作渠道,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34.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落實司法公開各項要求,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既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也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旗幟鮮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捕獵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2)捕獵方式、捕獵行為對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繁殖的危害,特別是此類行為對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對明知他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長期性、經常性多次向他人收購被獵捕野生動物的收購者,應當以非法狩獵罪共犯論處,同時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
  (六)依法嚴懲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26.【詐騙罪】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以及假借救治傳染病、防控疫情名義騙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或者社會捐助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有真實的貨源、是否具備供貨能力、所獲財物的實際用途等;(2)詐騙是否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對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或者騙取救濟、醫療專項款物,數額接近六千元、六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或認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7.【污染環境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隨意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規定;(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污染環境;(3)行為人是否有嚴重污染環境的故意。對此,應根據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認知程度以及污染方式、損害后果等綜合判斷。
  28.【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2)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3)涉案款物是否為特定款物。同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定罪量刑的標準。
? ? ? ?29.【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疫情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行為人是否具有防控疫情相關工作職責;(3)瀆職行為與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 ? ? ?30.【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屬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是否對新型冠狀病毒毒種具有管理權限;(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且后果嚴重。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以及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后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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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采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采取針對性防控措施,落細落實防控工作;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醫學觀察的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醫學觀察、居家防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注重聽取合理化建議。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

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 疫,臨時征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應急處置措施。
? ?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
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 ? ? ?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 ? ?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
  (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嚴格執行政府關于復工、開學等規定;
  (八)政府要求開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村(社區)報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
  (四)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
  (五)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
  

(2020年2月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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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 ? ?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采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后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不見面審批”的優勢,利用
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加強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普及疫情科學防控知識,宣傳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營造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輿論氛圍。
  九、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擾亂醫療秩序、隱瞞

謊報疫情、制售偽劣防護產品、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一)不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不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隱瞞病情等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服從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措施。
? ? ? (二)未落實疫情報告、信息公布制度,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未及時、準確公布疫情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三)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四)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實施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依法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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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 ? ?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部署,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廣大醫務人員在醫療戰線辛勤耕耘、無私奉獻,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推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特別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衛生系統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要求,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近期,個別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患者及家屬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故意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風險防范意識,密切關注、嚴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尤其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二、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 ? ?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并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證據。
? ? ? ?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三、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安全防范措施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和《關于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7號)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重點督促指導承接疫情防控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強化安保工作,根據需要組建應急安保隊伍,重點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院發熱門診、隔離病房等人流密集的重點診療區域安全保衛工作。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提升安全防范意識,安保人員應當加強盯防,發現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報警。各地公安機關要全面提升定點救治醫療衛生機構勤務等級,強化顯性用警,加強巡邏防控,并按照“一院一專班”要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和醫

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一)毆打、故意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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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么針對性的規定?

四、健全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疫情防控期間,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依托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主動加強同公安機關的工作溝通,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間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對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通報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提出的補充、核實證據等意見建議。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安全保衛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在案事件處置過程中,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與宣傳部門加強溝通,依法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本通知印發后,各地對疫情防控期間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案事件,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公安部報告;辦理相關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分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2月7日

人大法工委“不可抗力”答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
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于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有序,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重大意義

1.提高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做好疫情防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來,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著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2.把握要求。堅持黨的統一領導,確保依法防控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確保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充分認識疫情嚴峻形勢,堅決防止麻痹、輕懈、厭戰情緒,堅決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扎實推進各項防控措施落地落實落細。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3.依法嚴懲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犯罪。認真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省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的《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依法從快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等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療衛生機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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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力度。對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使金融機構以延期還貸、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依法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對金融機構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融資成本。
5.依法妥善審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適用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勢或防控措施導致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適用合同法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裁量。對于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當事人就相關責任、損失承擔有明確約定的,除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當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擔等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6.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疫情期間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合同雖已生效,但因政府調配、征用等原因無法履行,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防護、診療物品,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旅游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嚴厲打擊通過渲染疫情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當保險產品的行為,確保保險市場穩定健康有序。
7.依法妥善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的聯動協作,盡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并重的原則,支持企業與員工協商合理調配崗位,采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內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準確界定疫情期間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勞動者因治療、隔離,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延遲支付報酬等引發的勞動爭議。
8.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導致的醫療糾紛案件。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應在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局勢、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基礎上,合理認定醫方是否盡到與疫情防治特殊時期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對于沒有明顯過錯的診療瑕疵行為當事人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以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疫情有關的必要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 ? ? ?9.依法妥善審理疫情引起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管控管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以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其身體健康為由,要求管控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在網絡等公眾場合利用疫情惡意侵害特定對象隱私、名譽,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可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可根據具體情況支付精神撫慰金。? ? ?10.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對主營業務發展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對僅因疫情影響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應當積極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對于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盡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融資借款等,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破產企業接管、清產核資、企業管理、企業復工等工作的,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防疫工作的各項要求。因受疫情影響,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可以適當延長重整期間。債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無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 ?11.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案件。切實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有效運用知識產權 “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對于防疫物資生產或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糾紛,應當依法、優先、快速審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責令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盡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
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承擔支付合理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慎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如屬于急需防疫物資的,原則上不采取停止生產、銷售等強制措施。
? ? ? 12.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依法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海商合同案件和船員勞務案件。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的貨物運輸交付遲延、租船合同下船舶不予靠泊、繞航,滯箱費等貨物運輸糾紛,合理認定免責事由。根據船舶建造合同的具體約定,正確認定疫情防控措施對船舶建造合同履行的影響,引導船舶建造企業履行合理通知義務,依法確定船舶交付遲延的責任。依法認定疫情防控期間船員工資報酬,引導用工單位與船員協商確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務報酬標準,優先撥付船員遣返費用。準確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正確理解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條約中規定的“障礙”規則等,對于疫情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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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量合同約定、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聯系、疫情影響程度等進行解釋。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積極引導企業向各地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提前做好防范糾紛發生的證據收集工作。
? ? ? ?13.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相關行政糾紛案件。對政府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防控疫情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征收征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開展。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行政機關的不履職、怠于履職或違法履職情形在審查后依法作出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等否定評價,必要時責令行
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職。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合法征收征用行為提出補償要求的,應予支持,能夠返還的應及時返還,對違法行為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責令行政機關及時予以賠償。因疫情不可抗力導致行政機關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行政協議的,應依法減輕或免除相應賠償責任。
? ? ? ? 14.認真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執行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出臺的《關于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疫情防控實際情況推進執行工作,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進行。準確把握執行時效相關規定,依法保障疫情感染者的合法權利。依法穩妥采取各項執行措施,確保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充分依托執行信息化成果,統籌兼顧做好各項執行工作。

三、積極創新便民舉措,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參與訴訟

? ? ? ?17.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化解。積極通過“江蘇微解紛”在線多元調解平臺開展線上調解,引導群眾通過非訴訟方式和在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對于調解成功案件,當事人可線上申請司法確認。對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立案的,可在平臺上直接申請網上立案。有效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特邀調解以及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員等功能作用,堅決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貫徹落實,統籌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工作

18.加強疫情防控組織領導。要把防控工作擺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確保疫情防控與審判執行工作“兩手抓,兩手硬”。全省各級法院黨組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堅持一線指揮,及時督導檢查工作,嚴肅紀律、強化問責,全面壓實工作責任。要以最嚴明的紀律、最嚴密的措施、最嚴實的作風,不折不扣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要對疫情防控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喊口號、裝樣子、不擔當、不作為、推諉塞責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加大查處力度,從嚴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19.高度重視辦案安全。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各地根據疫情防控情況視情暫時關閉訴訟服務和信訪接待場所。疫情防控解除前,停止非必要的線下開庭、聽證等訴訟活動。對依法可以進行書面審理的案件,盡量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對于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安排開庭等活動的案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合議庭成員與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之間必須按照相關防控指南要求,保持適當距離。
20.強化涉疫情案件審判管理和調研指導。要建立涉疫情審判執行工作臺賬,進行專項審判態勢分析,結合實際做好審限變更審批和質效考核工作。上級法院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統一類案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質量與審判效果。要加強對疫情所涉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的研究,對于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合同履行、醫療糾紛、產品質量、勞動糾紛、行政爭議等案件審理以及延期審理、中止訴訟、不可抗力等問題,及時發布指導意見,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要運用司法大數據分析研究涉疫情糾紛特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幫助相關部門、企業防范化解法律風險。
21.加強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和新聞輿論引導。疫情防控期間,要嚴肅信息報送工作紀律,遇有疫情緊急情況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案件信息,要第一時間向省法院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要充分利用戶外大屏等公共場所以及法院門戶網站、微信微博,發布訴訟服務相關提示和防范疫情相關知識。要做好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引導干警和群眾不恐慌、不聽謠、不信謠、不傳謠,理解支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及時宣傳疫情防控斗爭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不斷凝聚全力以赴、共克時艱的強大正能量。

15.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江蘇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綜合運用江蘇法院“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江蘇微解紛”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訴訟服務平臺,全面推行網上立案、網(線)上查詢、網上開庭、網上調解,為訴訟參與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利益,因疫情防控延期開庭、聽證的,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并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征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對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
16.設立受疫情影響案件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審理涉疫情相關案件,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以及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重點物資生產運輸等所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確保困難企業訴訟事項優先辦理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誤。加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而涉訴的危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業擺脫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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