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數據條例》
解讀手冊
2023年5月
目 錄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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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立法背景
要點解讀
心中有數
立法背景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
四川省數字化發展
外省數據立法情況
數據條例制定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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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
國家密集出臺數據要素政策
國家數據立法加快
推動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加快完善數字基礎設施,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保障數據安全,加快建設數字中國,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2017年12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進行集體學習時的講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將數據列為生產要素。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為地方數據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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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視數字化發展
——《四川省“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加快建設網絡強省、數字四川、智慧社會,打造西部領跑、全國領先的數字驅動發展高地。
——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提出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立法,充分發揮立法的保障、引領和推動作用,保持我省在國家大數據戰略實施中的先導性和主動性,助推我省數字化高質量發展。
我省數字化發展有基礎、有潛力,前景十分廣闊,有條件在國家大數據戰略中走在前列
數字化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 管理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 公共數據管理平臺在公共數據歸集、共享、開放等的基礎地位難彰顯。
- 數據高質量供給能力不足,數據源頭治理有待加強。
- 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有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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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立法實踐
外省立法實踐為我省數據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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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前期調研階段
調研階段:
大數據應用促進條例
制定階段:
大數據發展條例
審議階段:數據條例
2021年3月
列入重點調研項目
2021年11月
申報制定項目
2022年6月7日
人大一次審議
2022年12月2日
人大通過
省人大成立高規格立法領導小組,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召開專題會議5次,研究解決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省大數據中心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起草小組,分管領導全程推動
起草組赴福建、山東、海南、廣東等省,以及宜賓、達州、阿壩州等市(州)調研,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建議200余條
征求市(州)、部門意見建議5輪
召開專家論證、部門座談、企業座談10余場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3次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數據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2023年1月1日施行
要點解讀
02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六章 區域協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章 數據應用
第三章 數據流通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一章 總則
總體結構
共八章 七十條
第一章 總則
條例適用范圍、職責分工、規劃與基礎設施、標準、行業自律、權益保護等
第二章 數據資源
公共數據定義、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數據分級分類、公共數據管理、數據采集、數據回流、數據治理、數據權益等
第三章 數據流通
數據流通體系、數據共享、數據開放、數據授權運營、數據交易等
第四章 數據應用
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鄉村、要素保障、監管體系等
第五章 數據安全
安全制度、數據處理者安全責任、第三方機構的數據安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數據安全檢查評估
第六章 區域合作
區域合作機制、公共數據共享、政務協同、標準互認、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樞紐節點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區域合作機制、公共數據共享、政務協同、標準互認、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樞紐節點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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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理順數據管理的體制機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第六條 數字基礎設施統籌
第七條 數據標準
第八條 行業自律
第四條 數據主管機構職責
第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九條 權益保護
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推動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基本定位: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賦能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
- 立法目的:統籌促進發展與監管規范、保障安全的關系,把促進發展、服務民生、監管規范、保障安全作為立法目的。
- 立法主線:緊扣以規范促發展、以保護促利用的立法主線。
- 主要環節:聚焦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管理三大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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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數據流通、數據應用、數據安全和區域合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產生的政務數據,以及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文化旅游、體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務數據。
采用“政務數據+公共服務數據”的集合方式定義公共數據。擴大了數據收集、匯聚的范圍,不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質量公共服務、提升治理能力,還能有效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促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
理順管理體制機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據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據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數據資源體系建設和數據要素市場培育。
【第五條】發改、經信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領域發展促進工作
? ? ? ? ?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 ? ? ?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相關工作。
結合我省數據管理現狀和需求,壓實主體責任,確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發力
構建起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全省數據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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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一體化 收集規范化
治理制度化
建立以公共數據為主的數據資源體系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十四條 目錄化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規則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數據收集規則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數據收集規則
第十三條 基礎庫、主題庫建設
第十二條 分類分級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管理平臺
第十條 數據資源體系
第十八條 數據采購
第十九條 數據匯聚、回流
第二十條 數據治理
第二十一條 非公共數據收集
? ? 【第十二條】 省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
數據資源一體化:建立和完善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
? ?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社會信用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以及宏觀經濟、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生態環境、民生保障等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主題數據庫。
健全公共數據管理體系 實現公共數據“一本賬管理”
數據管理一體化
規劃建設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公共數據資源中心體系、公共數據管理平臺
? ? 【第十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推進公共數據資源依法采集匯聚、加工處理、共享開放、創新應用。
? ? 【第十一條 】 構建全省公共數據資源中心體系和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臺,支撐公共數據匯聚、存儲、共享、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管理規則一體化:制定本省分類分級規則、行業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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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管理一體化:省級、市(州)、部門目錄編制、發布、動態更新
? ? 【第十四條】 省數據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目錄編制指南,組織編制、發布全省公共數據目錄并動態更新。 市(州)、縣(市、區)數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子目錄。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子目錄。
《條例》是首部落實“一數一源一標準”原則的
省級立法
數據收集規范化
? ? 【第十五條】?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公共數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收集。
數據收集原則
- 公共數據收集:【第十五條】不得重復收集、不得重復驗證
- 公共場所數據收集:【第十六條】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
- 突發事件數據收集:【第十七條】 按照應對突發事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不同類別數據收集規則
- 數據采購:【第十八條】不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
- 非公共數據收集:【第二十一條】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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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立足數據源頭管理,對建立數據標準化體系、數據管理制度、質量管控制度、數據校核更正機制、數據使用反饋機制作了規定,保證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數據治理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普查制度,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清單,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統一管理。
公共數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建立公共數據質量管控制度,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保證數據及時、準確、完整。
質量管控制度
【第二十一條】發現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政務部門或者公共服務組織提出校核申請,相關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反饋。
數據校核制度
【第二十一條】由省數據管理機構統計并定期向數據來源部門反饋公共數據的歸集、使用、交易等情況。
數據使用反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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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授權運營、數據交易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通
第三章 數據流通
第二十六條 開放原則
第二十七條 開放目錄
第二十八條 開放程序
第二十九條 開放數據使用
第二十五條 共享數據使用
第二十四條 共享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共享原則
第二十二條 數據流通體系
第三十條 開放數據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條 數據融合
第三十二條 政府數據授權運營
第三十三條 數據交易制度
第三十四條 交易場所
第三十五條 限制交易
第三十六條 交易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交易服務
第三十八條 數據權益保護
第三十九條 數據使用規定
- 數據流通:是以數據按照一定規則從供應方傳遞到需求方的過程,包括數據共享、數據開放、授權運營、數據交易等數據從存儲、加工、運營到消費的過程。
- 政府數據授權運營:是指授權特定的市場主體,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開發利用政府部門掌握的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數據。
- 數據交易:是數據供方和需方之間以數據商品作為交易對象,進行的以貨幣或貨幣等價物交換數據商品的行為。
數據流通體系
【第二十二條】省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授權運營,規范數據交易,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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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獲取方式,并對獲取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程序設置了“打表計時”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
【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數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明確共享條件;列入不予共享數據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不予開放三類。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開放以及開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損害民事權益的公共數據,列入不予開放類;
需要依法授權 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放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
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需要研究解決:授權機制、范圍、程序、條件、行為規范、安全、監管、退出等
數據交易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授權符合規定安全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發利用政務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并與授權運營單位簽訂授權運營協議。
省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對授權運營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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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交易行為規范清單
1.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
2.審核數據交易雙方的身份;
3.留存相關審核、交易記錄;
4.監督數據交易、結算和交付;
5.采取必要技術手段確保數據交易安全;
6.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數據交易
【第三十五條】交易負面行為清單
1.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的;
2.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3.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數字政府 數字經濟 數字社會
推動數據資源高效開發利用
第四章 數據應用
第四十四條 民生數字化
第四十五條 數字社會
第四十六條 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條 產業數字化
第四十二條 數字產業化
第四十一條 數字政府
第四十條? ?一般原則
第四十八條 創新平臺
第四十九條 數字人才
第五十條? ?公益宣傳
第五十一條 智庫建設
第五十二條 監管體系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電子政務云、電子政務外網等的服務能力,建設新一代通信網絡、新型數據中心等重大基礎設施,建立完善網絡、存儲、計算、安全等數字基礎設施。
明確“天府通辦和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法律地位。
數字政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將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和管理服務效率。依托天府通辦和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全程網辦,開發數據應用場景,促進政務服務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協同,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數字機關建設,提升政務運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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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培育壯大數據采集、存儲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數據核心產業,發展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數據存儲、物聯網、高端軟件、網絡安全等特色產業。
數字產業化
【第四十三條】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傳統產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鼓勵開展數據融合應用,加快數據賦能生產制造、科技研發、金融服務、商貿流通、農業等領域和市政、交通運輸、能源、環保、水利、物流、園區等的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級。
產業數字化
【第四十四條】規范發展共享經濟、平臺經濟、在線文娛、數字文創、智慧文旅等新業態,提高公共衛生、醫療、教育、養老、就業等基本民生領域和商業、文娛、體育、旅游等民生領域的數字化水平。支持手機應用程序、智慧終端設施、各類公共服務設施面向殘疾人和老年人開展適應性數字化改造。
發展新業態
數字社會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應用數據賦能城市治理,統籌建設城市大腦,提升智能感知、數據處理、分析研判、協同指揮和科學治理水平,推動城市管理和服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智慧城市
【第四十五條】開展智慧農業、農村電商等建設,提升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精準化、管理服務智能化、鄉村治理數字化水平。
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農村地區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優化數字公共產品供給,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
數字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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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規劃引領:將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新一代通信網絡、新型數據中心等重大基礎設施,建立完善網絡、存儲、計算、安全等數字基礎設施。
- 標準規范:加強數據標準體系建設和管理,制定完善并推廣數據收集、共享、開放、應用等標準規范。
- 強化要素保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電力、能耗指標等生產要素方面優先保障數據領域發展。
- 政策支撐:從創業投資基金、科技創新平臺、數字化素養提升、公益宣傳、智庫建設、鼓勵創新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形成政策合力;
- 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營造數字化發展良好環境。
兩大制度?安全保護義務
六大機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五十七條 重要數據保護
第五十八條 安全預警
第五十九條 應急處置
第六十條? ?數據安全檢測評估
第五十六條 委托建設平臺和運維
第五十五條 委托處理數據
第五十四條 數據處理者義務
第五十三條 安全制度
第六十一條 數據安全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安全技術創新
數據安全責任制:數據安全實行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責任制。
分類分級保護制: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數據安全責任制,完善數據安全綜合治理體系。
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數據安全規劃和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指導督促數據處理者及時對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第五十七條】省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省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編制本省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實行兩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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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據處理者
2.數據處理受托方
3.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
4.平臺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四條】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八個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數據的,應當與其訂立數據安全保護合同,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十六條】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平臺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服務提供方進行安全審查;經安全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服務外包協議時應當同時簽訂服務安全保護以及保密協議,并監督服務提供方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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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風險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六大機制
數據安全機制
【第五十八條】省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五十九條】省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第六十一條】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處理數據安全事件。
合作機制 省域合作 川渝合作
第六章 區域合作
第六十七條 成渝一體化樞紐節點建設
第六十六條 川渝區域合作
第六十五條 省域電子證照互通互認
第六十四條 省域數據合作
第六十三條 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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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合作
【第六十三條】加強數據領域省際合作,按照區域數據要素流通需求,推動數據安全流通技術的應用,促進區域間數據共享交換,建立跨區域的數據融合發展應用機制,發揮數據在跨區域協同發展中的創新驅動作用。
合作內容
合作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責任及追責措施
第六十八條 轉致規定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國家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公共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公共數據普查、質量管控工作的;
(三)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校核申請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
(五)篡改、偽造、破壞、泄露公共數據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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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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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數據,關乎你我
數據管理機構有哪些任務
《條例》如何宣貫實施
宣貫要求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宣貫實施方案,精心策劃,組織開展宣貫工作。市、縣(市、區)逐級分層或統分結合的方式推進《條例》宣貫工作,在 9月集中開展《條例》宣貫周活動,深入企業、基層等開展《條例》宣貫。
結合實際宣貫實施
根據各地各部門在《條例》實施中取得的成效,編寫總結材料,及時報送,進一步推動《條例》落地落實落細。
總結報送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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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省數據領域第一部基礎性法規,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6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省內已有部分市(州)將《條例》納入會前學習內容,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宣傳貫徹。前期,中心在全省大數據信息報送聯絡群中發了做好條例宣貫工作事宜的溫馨提示,一 方面提醒各地各數據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同時也要積極爭取廳局黨委(黨組)、市(州)黨委、政府將《四川省數據條例》納入會前學法內容,并積極推動《條例》在本系統本地區深入實施。
數據管理機構有哪些任務?
-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九條
- 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復驗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 發生突發事件時,要求提供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的,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明確告知數據使用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期限。——第十七條
- 在使用、加工等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關數據創新活動取得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八條
政務部門有哪些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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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數據,關乎你我
《四川省數據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發揮立法的保障、引領和推動作用,保持我省在國家大數據戰略實施中的先導性和主動性,加快建設數字四川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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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宣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