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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期法制視野

法制視野

01

總第93期

2022年3月31日

法制視野

總第93期

主編:凌雁青
校對:趙坤
設計:李雪
? ? ? ? 李瑞
? ? ? ? 肖堯

征途漫漫,唯有奮斗
——聚焦“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

聚焦社會

01

目錄

02

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能否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以案釋法

合同當事人未全部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實務指引

03

04

《公司法修訂稿》重大實務影響

法制前沿

one

01

part

聚焦社會

?2022年第01期?

征途漫漫,唯有奮斗
——聚焦“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

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22年3月5日-3月11日在北京召開。李克強總理代表國務院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
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今年工作要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要把穩增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穩”的要求明確,覆蓋宏觀政策、市場主體、物價水平、就業培訓、供應鏈安全、糧食播種等諸多方面,穩住這些國計民生的“四梁八柱”,就能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中國經濟就能行穩致遠。
2021年,我國GDP達到114萬億元;今年1月地方發行新增專項債4844億元,政策適當靠前發力;2月份,中國制造業采購經理指數(PMI)為50.2%,保持在擴張區間……這些硬核表現和措施為“穩得住”創造了有利條件。

“進”的目標務實,“國內生產總值增長5.5%左右”“城鎮新增就業1100萬人以上”“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必須指出的是,這些今年發展預期目標是高基數上的中高速增長,同樣需要付出艱苦努力才能實現。
報告提出,“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增加約1.5萬億元”“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退稅資金全部直達企業”等,這些“精準滴灌”的政策措施是“進得好”的重要支撐,各方要抓緊落實,穩扎穩打,確保“穩中求進”順利實現。
穩為進創造條件,進為穩夯實基礎,兩者共同發力,為的是讓“中國號”巨輪“行得遠”。中國經濟有持續快速發展積累的堅實基礎,經濟體量大、回旋余地廣,又有超大規模市場,長期向好的基本面不會改變,這是我們“行得遠”的底氣所在。

?2022年第01期?

two

02

part

以案釋法

?2022年第01期?

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
能否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案情簡述】
中國農業銀行文昌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文昌支行)作為債權人,向債務人海南捷達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達公司)采取方式,以期收回債權,包括:
1、2007年和2011年對全部債務本金和利息進行催收,明確要求捷達公司履行還款義務,捷達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和蓋章。
2、2013年1月9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6日多次在海南日報上刊登催收公告。
捷達公司稱:
1、本案關于訴訟時效屆滿后簽收催收通知書效力的認定完全與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相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在1999年批復的基礎上,新增了人民法院支持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前提,即“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2020)最高法民申6202號、(2020)最高法民申6203號、(2020)最高法民申4676號裁定書均認定債務人在與本案具有同樣債務人聲明內容的農行催收通知書上簽章的行為不能認定債務人作出了同意履行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務的意思表示,該等催收通知書并無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效力。
2.二審判決錯誤認定本案原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文昌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符合法律規定,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原債權人農行文昌支行的催收公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前提是債權人依法證明捷達公司于公告催收前已“下落不明”,而本案債權人未舉示任何可以證明當時捷達公司下落不明的證據。二審判決毫無依據地主動認定農行文昌支行曾經“當面催收不成”,并將其等同于法律規定的“下落不明”,其關于農行文昌支行可以公告催收及其公告催收合理的結論錯誤。
【法理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①捷達公司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行為是否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起算;②原債權人農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能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關于捷達公司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行為是否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債權人農行文昌支行多次書面向捷達公司催收欠款,且捷達公司也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雖然催收期間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的情況,但是農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對全部債務本金和利息進行催收,明確要求捷達公司履行還款義務,捷達公司在《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和蓋章,并未明確寫明其不認可或不同意履行該債務、簽字或者蓋章只代表收到通知書等內容,其簽字、蓋章行為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仍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捷達公司的簽收行為引起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并無不當。

?2022年第01期?

關于原債權人農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能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在一審期間提交的司法鑒定申請書中捷達公司自述,捷達公司2006年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所有員工均已遣散,公司無人經營,公司內無人接待。在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情況下,農行文昌支行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6日多次在海南日報上刊登催收公告,其積極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明確,不足以認定其怠于行使權利,且其以此種方式主張權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案涉債權訴訟時效因農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而中斷,并無明顯不當。
【現實啟示】
以上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可從兩方面考慮:
1、現階段公司運營,存在部分歷史遺留應收款或預付賬款,業務單位在處理這部分賬款時,應在保持催收的同時,注意書面材料的保留,可借鑒本案例內的做法,向對方發出書面催收函并要求對方出具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簽收單,確保送達、證據的有效性,為后期可能的訴訟工作提供更為扎實的證據基礎。

2、對于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應實時跟進,確保我方債權不因超過訴訟時效歸為自然債權。對于訴訟時效已過,已經歸為的自然債權,應盡可能的獲取對方對于原債權的確認材料,使之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2022年第01期?

?2022年第01期?

03

part

實務指引

合同當事人未全部簽字的合同
是否有效?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經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一、《民法典》對合同成立的規定較《合同法》有了新變化。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總結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二者之間存在以下的變化:①二者對合同的主體要求有了變化,《合同法》強調的是合同“雙方”,而《民法典》則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未必就是雙方,可能是三方甚至多方,因此《民法典》的表述較為全面。②二者對合同成立的條件有了變化。《合同法》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而《民法典》規定“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蓋章”后加上了“或者按指印”。

three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寧波分行與順風公司對還款協議的生效條件作出特別的約定,即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關于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二、合同當事人未全部簽字合同也發生效力的情形:
1、當事人在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也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的簽訂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雖然合同中約定“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的條款,但最終只有兩方簽字,該合同并不一定完全不生效。這主要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存在主次合同之分,主合同當事人簽字后對簽字的當事人可產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謂只有部分當事人簽名,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合同本身有多方當事人,例如合伙協議有多方合伙人,保兌倉合同有賣方、買方(借款方)、貸款方等三方甚至是四方當事人;另一種情形是某一方合同當事人由多個民事主體組成,例如買賣合同的買方或者是賣方由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組成,最為常見的是夫、妻。第一種情形下,只有部分當事人簽名的合同,對未簽名的當事人而言,該合同不成立,但是對于其他已經簽名的當事人而言,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論:①如果因為部分當事人未簽名影響了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安排,那么該合同原則上不成立。②如果部分當事人未簽名并不影響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當事人也未把全體當事人簽名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只是未簽名的人不再作為合同當事人。

?2022年第01期?

例如甲、乙、丙、丁四方協商簽訂合伙協議,協議擬定后,乙方卻不同意簽名,在這種情形下,其他三方簽名,則該合伙協議成為簽名三人之間的合伙協議。
在實際業務中,基于業務開展的穩妥性考慮,簽字及蓋章均是不可缺少的,若因各類原因導致部分當事人并未簽字蓋章,則應重新審視合同文本,考慮未簽字蓋章的當事人是否影響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是合同成立的條件。例如借款合同約定以擔保合同的成立為條件,則擔保人不簽名蓋章,則亦影響借款合同的成立。

04

part

法制前沿

four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訂草案頒發并征求社會意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新的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不斷涌現,股東逃避出資義務、空殼公司難執行、法人治理混亂、掛名股東、掛名法人、掛名監事、高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等案件層出不窮,公司法的修訂勢在必行。
一、修訂稿主要變化涵蓋范圍
1、修訂草案符合實踐需要,便捷了公司設立、變更、簡易注銷的工商程序,如變更法人的只需要新法人簽署變更申請書即可,而不需要舊法定代表人配合。比如股東會召集、表決程序可以采用電子化方式。
2、提高了董監高的監督義務,涵蓋股東出資、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方面的監督責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董監高的“勤勉”的邊界“為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注意義務”“自我交易和關聯交易均要表決權限制,關聯董事不得投票”等。?
3、落實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充實,如規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公司有權單方面直接解除股東資格。

《公司法修訂稿》重大實務影響

比如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公司資不抵債,各股東出資直接加速到期。如股東出資義務未履行,負有監督義務的董監高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4、強化了股東義務,如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或多個公司運營的,直接以“法律”形式規定由任一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比如公司全體股東承諾簡易注銷的,所有股東對公司注銷前的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5、豐富了出資形式、擴大了公司治理自由選擇范圍,允許公司章程選擇單層治理方式,即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從而免于設立監事制度。
二、重大變化條款(部分)及其實務影響
1、關聯關系損害主體限制
修改草案條文:第二十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影響:將原來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管理關系損害的主體限縮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兩類人,這點在今后此類關聯關系損害公司案由中要特別注意變化。

?2022年第01期?

2、法人變更登記便捷化
修訂草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等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實務影響:實務中,公司每次做出變更登記都需要原來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如果股東會決議撤銷原法人并變更登記,但原來法人必然不配合登記,這就衍生“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糾紛”,其實是非常不必要的。修訂后的草案直接規定“由新法定代表人簽署”實際就避免了大量的“變更登記糾紛”。
3、董事自我辭職即卸任制度
修訂草案條文:第六十五條?增加“董事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職生效,但依照前款規定需要董事留任的除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辭職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實務影響:更符合實踐,尊重人權,以董事的“此致”作為判定是否履職的標準,避免了董事實際離開公司但公司拒不決議變更登記,董事“被迫”“被掛名登記”進而影響被限高,可謂一項進步的修改。

4、股東會召集、表決可電子化
修訂草案條文:第七十六條?股東會、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電子通訊方式。?
實務影響:符合現在的生活實踐,由于互聯網、手機的發達,現在很多公司治理都采取微信群、QQ群、釘釘群等社交媒體的方式進行公司決策討論,實際上形同“股東會”,因此,建議公司章程起草時添加“可以按照電子通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便于提供公司治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時間和物資成本,符合環保理念。
5、以法律行使明確高管“勤勉”的標準,即公司利益最大化
修訂草案條文:第一百八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實務影響:重大影響。以“法律”行使明確了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的內涵和外延即,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2022年第01期?

避免了在審理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時,法院無法判斷“勤勉的邊界”,是否只是僅限于資金的劃轉到高管個人賬戶才算違法?一些明顯超出商業合理性的決策,如大額的無入庫單的采購、不合理的報銷和費用支付、吃空餉的人員工資發放,雖然可能不進入高管的口袋,但都應當視為高管作為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盡到管理者應有的合理注意。”
6、高管謀取商業機會的豁免
修訂草案條文:第一百八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已經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二)已經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但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明確拒絕該商業機會;(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能利用該商業機會。
實務影響:本條旨在平衡公司的商業利益和高管的生存利益,即高管原則上不得違反忠實義務,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但如果已經向公司報告,公司明確拒絕或公司決議同意該高管在外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等情形時,實際上也就賦予高管獲取生存利益的權利,不得再以違反忠實義務要求高管退回相應收入。

7、高管同業競爭嚴格禁止
修訂草案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實務影響:雖然上條允許高管在獲得公司同意情況下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利益,但未經股東會決議,高管嚴格禁止經營同類業務,這是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底線。

?2022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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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視野?總第93期 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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