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支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
“兩凡兩必”學習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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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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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目錄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一、總則。本規定適用于地方黨委和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設立的黨組(黨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在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的基層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責任內容。黨委應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加強
摘要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 ? 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責任落實;黨委書記應當履行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 ? 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黨建工作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同時,應當協助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委辦公室、職能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抓好全面從嚴治黨相關工作;黨的機關工委應當統一組織、規劃、部署本級機關黨的工作;部門和單位機關黨委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助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 ? 三、責任落實。黨委每半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可以制定簡便易行、務實管用的責任清單,具體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明確黨委及其書記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每年年初應當制定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年度任務安排,明確責任分工和完成時限;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從嚴治黨宣傳教育;應當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情況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嚴重“四風”問題,應當及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發現問題,要通過提醒談話約談,嚴肅批評教育等方式,督促落實責任;應當通報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及時通報因責任落實不力被問責的典型問題;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黨委書記應當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四、監督追責。黨委每年年初應當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統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基層黨建工作等方面考核,建立健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1.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不認真、不得力;2.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重要領導責任不擔當、不作為;3.本地區本單位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責任落實軟化,管黨治黨寬松軟;4.本地區本單位在管黨治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后果;5.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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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習近平: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3月16日《求是》雜志發表了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文章《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文章強調,人類同疾病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學技術,人類戰勝大災大疫離不開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要把疫情防控科研攻關作為科技戰線的一項重大而緊迫任務,綜合多學科力量,統一領導、協同推進,在堅持科學性、確保安全性的基礎上加快研發進度,盡快攻克疫情防控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文章指出,要加強藥物、醫療裝備研發和臨床救治相結合,切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要推進疫苗研發和產業化鏈條有機銜接,為有可能出現的常態化防控工作做好周全準備。要統籌病毒溯源及其傳播途徑研究,搞清楚病源從哪里來、向哪里去。要做好患者康復和隔離群眾的心理疏導工作。要完善平戰結合的疫病防控和公共衛生科研攻關體系。要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要加強疫情防控科研攻關的國際合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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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依法、科學、規范、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 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四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全文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與職級的設置、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最低職級、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在規定的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有關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 晉升、降低領導職務、職級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領導職務、職級的,按照擬任領導職務、職級任職條件等確定。
第九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執行。其中,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一)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 ? (二)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 ? 第十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歷確定。
? ? 第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職級、級別的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 第十二條 通過面向社會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 ? 第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后,原級別低于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范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 ? 第十四條 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 ? 第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后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 第十六條 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
? ? 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領導職務、職級任免的機關批準。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 ? 第十九條 對不按照規定的職數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 ? 第二十條 對違反規定進行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 ? 第二十一條 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務、職級的設置和管理另行規定。
?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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