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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出臺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XINCHUTAISHUIFEIYOUHUIZHENGCEBIANHUI
.............................
0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
的公告
03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
征管問題的公告
........................................................................
0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的公告? ?
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
公告
14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發布第三批適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
和測試賽企業贊助增值稅政策的企業名單的公告
16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
的公告
17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2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企業贊助有關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4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25
國務院
........................................................................
? ? ? ? ? ? ? ? ? ? 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
26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7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29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公告
31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2021
-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32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
收政策的通知
........................................................................
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
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38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
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4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4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45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46
02
延長執行期限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YANCHANGZHIXINGQIXIANDEBUFENSHUISHOUYOUHUIZHENGCEHUIBIAN
.............................
47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4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5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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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公布《環境保
? ? 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 以及《資源綜
合? ? 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
51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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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調整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53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55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57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58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推進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便利二手車異地交易的通知
59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
政策的公告
6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
政策的通知
6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65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
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
6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7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有關政策的公告
7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74
03
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YANXUSHISHIYINGDUIYIQINGBUFENSHUIFEIYOUHUIZHENGCEHUIBIAN
..........
76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77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
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7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8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
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8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
政策的公告
84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
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
85
國家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
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86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87
01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
策的公告
88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長部分
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89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
公告
9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
惠政策的公告
9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9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
策的公告
93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03
0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4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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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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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
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 ? ? ?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 ? ? ?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 ? ? ?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 ? ? ?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 ? ? ?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 ? ? ?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 ? ?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 ? ? ?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 ? ? ?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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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并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范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 ? ? ?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 ? ? ?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 ?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 ? ? ?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 ? ? ?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 ? ? ?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 ? ? ?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1日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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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
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
稅兩費”減免優惠。
? ? ? ?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 ? ? ?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 ? ?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 ? ? ?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 ? ?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 ? ?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 ? ? ? 三、關于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相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具體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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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 ? ? ? ?四、關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
? ? ? ?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 ? ? ? ?五、關于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
? ? ? ?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 ? ? ? ?六、其他
? ? ? ?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 ? ? ?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 ? ? ?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 ? ? ? (四)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后,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 ? ? ? ?特此公告。
附件: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點擊查看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4日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點擊查看下載)
4.《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點擊查看下載)
1.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點擊查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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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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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
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為促進中小微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五、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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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
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
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 ? ? ?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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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第三批適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
和測試賽企業贊助增值稅政策的企業名單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現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三批)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本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二)項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6號)的規定適用相關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
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附件:
1.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贊助企業及參與
? ?贊助的下屬機構名單(第三批)(點擊查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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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下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年度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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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年度匯算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年度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十、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年度匯算地),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申請2021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
退稅。
? ? ? ?(二)辦理補稅
? ? ? ?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 ? ? ? ?年度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年度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 ? ? ?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 ? ? ? ?十一、年度匯算服務
? ? ? ?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 ? ? ? ?年度匯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看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信息等基礎資料,為年度匯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年度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年度匯算。
? ? ? ? ?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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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范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 ? ? ? ?十二、其他事項
? ?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2月8日
附件: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點擊查看下載)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點擊查看下載)
1.財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點擊查看下載)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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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現就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贊助企業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贊助企業名單(第一批)》執行。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與組委會簽訂的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三、贊助企業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執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從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特此公告。
附件:
1.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贊助企業名單(第一批)(點擊查看下載)
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
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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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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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1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 ? ? ? ? ?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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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發〔20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三、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項,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
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
國務院
2022年3月19日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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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
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13號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力i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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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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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12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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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
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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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的首臺新設備進口3個月前,向省級財政廳(局)提出申請,附項目投資金額、進口設備時間、年度進口新設備金額、年度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稅款擔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初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的分期納稅方案(包括項目名稱、承建企業名稱、分期納稅起止時間、分期納稅總稅額、每季度納稅額等),通知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 ? ? ? ?分期納稅方案實施中,如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承建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承建企業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向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申請變更分期納稅方案相應內容。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確定變更結果,并由省級財政廳(局)函告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稅務局,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將變更結果告知承建企業。承建企業超過本款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不予受理,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完成變更登記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 ? ? ? ?享受分期納稅的進口新設備,應在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區內申報進口。按海關事務擔保的規定,承建企業對未繳納的稅款應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承建企業在最后一次納稅時,由海關完成該項目全部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如違反規定,逾期未及時繳納稅款的,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逾期未繳納情形發生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 ? ? ? ?四、《通知》第二條中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同時適用申報進口當期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的累積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享受免征進口關稅的新型顯示器件生產企業和新型顯示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名單。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凈化室配套系統、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的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標準和享受分期納稅承建企業的條件,并根據上述標準、條件確定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建議名單和承建企業建議名單,函告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名單和承建企業名單,通知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
?承建企業應于承建的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項下申請享受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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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
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第一、二條所稱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二)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三)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
五、免稅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六、本辦法第一、二條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別牽頭制定的名單、清單應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關稅稅款,依免稅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以后批次的名單、清單,分別自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七、免稅進口單位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通知》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第一條規定,確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注明變更登記日期。確定結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海關總署(確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八、免稅進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九、免稅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查實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海關總署,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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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 ? ? (四)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 ? ?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 ? ? (六)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 ? ? (七)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 ? ? (八)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 ? ? ? ?四、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機構。
? ? ? ? ?五、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 ? ? ? ?六、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5日
套設備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 ? ? ? ?七、“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 ? ? ? ?八、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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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
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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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加快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新型顯示器件(即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有源矩陣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器件、Micro-LED顯示器件,下同)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凈化室配套系統、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對新型顯示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濾光膜)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 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上述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類型適時調整。
二、承建新型顯示器件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6年(連續72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年
(連續12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 ? ? ? ?三、第一條中所述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 ? ? ? ?四、2021-2030年支持新型顯示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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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8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x(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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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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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
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好特困行業紓困政策落實,現就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緩繳適用于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三項社保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實施期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辦理流程。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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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 ? ? ? 四、資格認定。各省要本著方便、快捷、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的原則審核。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 ? ? 五、補繳費款。企業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后的一個月內補繳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款;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遲于2022年底前補繳到位,期間免收滯納金,稅務部門應及時提醒企業補繳。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稅務部門應及時征收。企業依法注銷的,應當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相關部門按照注銷流程及時辦理。
? ? ? ? 六、待遇處理。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穩崗返還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參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等相關待遇。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 ? ? 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簡化辦事流程,大力推行“網上辦”等不見面服務方式。各地要加強指導監督,健全內控機制,切實防范風險。要建立信息溝通協調機制,參保企業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地區,稅務部門要按月將緩繳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行業類型、緩繳險種及屬期、緩繳期限、緩繳金額、人數等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信息進行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月將上述緩繳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各省要加強工作調度,按季將政策落實情況分別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執行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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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4月25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現將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特此公告。
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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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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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1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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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6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詳見附件1。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 ? ? ? ? ? ? ? ? ,詳見附件2。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5日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繼續執行
附件1 (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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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
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7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
為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推動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現發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三、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中目錄規定范圍,但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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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如不能準確判定企業從事的項目是否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是否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的范圍,可提請省級以上(含省級)發展改革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出具意見。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1 (點擊查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2 (點擊查看)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了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2)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有關目錄的通知
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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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 ? ? ? 三、對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財關稅〔2019〕38號文執行;2022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銷售業績要求僅用于確定免稅企業名單。附件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該年度12月31日(含)。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稅則號列僅供參考,具體商品范圍以設備名稱及技術規格要求為準。
五、如遇目錄列明商品范圍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項,企業及有關單位可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共同解釋。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予以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
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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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22日
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 ? ? ? 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 ? ? ?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附件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 ? ? ? 申請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
? ? ? ? 四、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 ? ? ?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十)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附《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同時廢止。
? ? ? ?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 (點擊查看下載)
附件2 (點擊查看下載)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
現將出口貨物保險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
(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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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推進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便利
二手車異地交易的通知
商辦消費函〔202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
對已登記的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以下簡稱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買賣雙方可以選擇在車輛原登記地(以下簡稱轉出地)或者買方住所地(以下簡稱轉入地)進行二手車交易,辦理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對在轉入地進行二手車交易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核實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與車輛轉入地一致。對在轉入地和轉出地以外第三地進行交易的車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車轉移登記
小型非營運二手車可以在車輛轉入地或轉出地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資料實行電子化網上轉遞。對在轉入地交易的,二手車買方應當向轉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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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征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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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返回轉出地交驗機動車、提取機動車登記實物檔案。對在轉出地交易的,二手車買方應當向轉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不需要提取機動車登記實物檔案,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限內向轉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轉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經營規范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等場所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便利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 ? ? ? 三、規范二手車交易行為
? ? ? ?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在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前,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準確采集并及時報送相關交易信息。在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時,應當查看交易車輛,核對交易雙方當事人和車輛的相關信息及憑證等,核對內容包括:賣方身份證明信息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一致;實車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記載的一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是否有效等。查看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是否有非法改動跡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組)裝、走私、盜搶騙等嫌疑。二手車交易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 ? ? ?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檔案,交易檔案應當包括交易雙方身份證明、交易合同、交易發票等,除交易發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保存外,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勵二手車交易檔案電子化。
二手車買賣雙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二手車異地交易手續、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等業務,代理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委托代理人辦理二手車異地交易手續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采用拍攝照片、視頻通話等方式核驗買賣雙方身份,核驗
過程留存音視頻并納入交易檔案。
? ? ? ? 四、加強監督管理
? ? ? ?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指導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進一步優化規范交易服務流程,督促其認真核對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車交易檔案。對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規范準確錄入、信息傳遞及時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聯網核對相關信息。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未按規定核對二手車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檔案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采取警示提醒、告誡約談等方式依法處理。對未按規定辦理二手車交易事宜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為非法拼(組)裝、走私、盜搶騙等車輛辦理交易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 五、積極推廣實施
? ? ? ?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優化管理服務,便利二手車異地交易,切實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單見附件)試點推行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國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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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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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
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88號
現將民用航空發動機(包括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有關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客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 ~ 16000kgf;2雙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 ~ 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 ~ 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四)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五、納稅人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產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七、納稅人已繳納的根據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從其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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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
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
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13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證券類準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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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 ? ? ? ?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第124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第124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二、期貨類準備金
? ? ? ?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 ? ? ?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于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二)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
? ? ? ?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3月21日
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 ? ? ? ? ?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第129號)和《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財政部公告〔2016〕26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 ?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第129號)和《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財政部公告〔2016〕26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至億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萬分之五至干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 ? ? ?三、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 ? ? ?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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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
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和《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規
定的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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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
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8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公告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
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 ? ? ?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 ? ? ? ?三、本公告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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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8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未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條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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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29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易地扶貧搬遷
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助推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現將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二、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二)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二)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執行之日起的已征稅款,除以貼花方式繳納的印花稅外,依申請予以退稅。
注:(貴陽稅務提示: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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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為幫助企業紓困解難,促進創業創新,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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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
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一)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三)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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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2年2月28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
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現將延續執行部分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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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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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 ? ? ?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2月2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
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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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為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3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
交運規〔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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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10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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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為扎實做好“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嚴格落實過渡期內“四個不摘”的要求,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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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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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為支持脫貧攻堅,現就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三、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四、各地扶貧辦公室與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明確當地“目標脫貧地區”具體范圍,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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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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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
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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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出臺和延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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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為支持脫貧攻堅,現就企業扶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4月2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
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年第7號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好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