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書刊名稱:德昭律師微雜志——第一百一十六期_10月
發布作者: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23-11-05
閱讀次數:47
書刊簡介: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出品
其他信息:《德昭律師微雜志——第一百一十六期_10月》電子宣傳畫冊作品由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于2023-11-05制作并發布于FLBOOK電子雜志制作平臺。FLBOOK是一款HTML5電子雜志、電子書刊、電子畫冊制作平臺,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發布電子書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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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昭律師事務所是一家集傳統與新型管理模式為一體的精品化律師事務所。“德昭”二字出自《詩經·小雅》:“呦呦鹿鳴,食野之蒿。我有嘉賓,德音孔昭。”
我們的優勢是采用團隊化辦案方式,集中團隊成員優勢所長,打破傳統律師個人辦案能力有限的壁壘。“大家”辦案,人人出力,將每個人的價值和效率發揮到最大。
我們的使命是將德昭所打造成山西省乃至全國一家有影響力的精品化律師事務所,做一群德才兼備的律師。我輩中人躬身入局,一起做一些事情,力爭為法治化進程做綿薄貢獻。
律所簡介
法治前沿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15日,朱帥律師、李雯凡律師就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在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提交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意見及相關材料并與檢察官交流辯護觀點。
2024年10月15日下午 牛晨律師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在小店區人民檢察院遞交法律意見書。
2024年10月22日,展雁飛律師就某盜竊案向忻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辯護意見并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無罪意見。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14日,秦亞杰、喬佳琪律師就某放火、拒絕執行判決裁定案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會見。
2024年10月21日,朱帥、李雯凡律師就某受賄案在靈石縣看守所會見。
2024年10月22日,展雁飛律師就某盜竊案在忻州市看守所會見。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23日,展雁飛、王娟律師就某車位糾紛案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與庭審。
2024年10月22日,秦亞杰律師就某放火、拒絕執行判決裁定案在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閱卷。
2024年10月22日,秦亞杰律師就某信訪事項在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現場辦公。
2024年10月25日,展雁飛律師就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孝義市人民法院開庭質證。
2024年10月22日,秦亞杰律師就某信訪事項在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現場辦公。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28日,梁安琪律師就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中澗河法庭提交委托手續并閱卷。
2024年10月28日,展雁飛律師就某故意傷害案向小店區人民法院遞交辯護人手續并領取起訴書。
2024年10月29日,牛晨律師、梁藝濱律師就某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在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會見。
2024年10月28日,梁安琪律師就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續并閱卷。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28日,梁藝繽律師就某尋釁滋事案在盂縣檢察院提交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
2024年10月30日,朱帥、秦亞杰律師就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在呂梁市看守所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4年10月29日,朱帥,秦亞杰律師就某重大勞動責任事故案在呂梁市看守所會見。
近期動態
近期動態
2024年10月26日,安治宇律師在香港參加慶祝建國75周年市集活動,為山西展區提供全程法律保障服務。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民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業創新、方便群眾生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雇員(包括店長、經理、收銀員等)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個體工商戶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對此類行為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多數觀點認為,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繼而主張以侵占罪進行定罪處罰。但由于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而且不能像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那樣可在特定情形下轉為公訴案件,屬于刑法中的“絕對自訴”案件。由于侵占個體工商戶財物的案件屬于經濟犯罪,犯罪主體多掌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在侵占財物時多采用隱蔽手段進行,導致對被害人的取證能力和需投入的取證成本比較高。被害方個體工商戶一般難以承擔這種沉重的證明責任和訴訟成本,繼而在實踐中被雇員侵占財物時便會陷入難以維權的困境。在強化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大背景下,筆者認為,通過將個體工商戶解釋為我國刑法第271條中的“其他單位”,將個體工商戶雇員作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可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首先,從體系解釋角度看。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本質上是業務侵占行為,行為基本特征是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單位財物,法律關系的實質是員工與單位之間的非法轉移財產關系。因此,對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的解釋,必須考察
法治前沿
法治前沿
專門用來調整員工與單位之間關系的勞動法規。這是主張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雇傭人員的觀點所忽略的。勞動法第2條第1款和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1款均明確“個體經濟組織屬于用人單位”,即個體工商戶屬于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和《最低工資規定》第2條均明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于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條明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條例”。可見,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將個體工商戶規定為單位。
有部分觀點依據民法典第54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認為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筆者認為,該觀點存在誤解,民法典第54條只是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同樣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也可以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條款并不是對個體工商戶的定義,更不能得出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的結論。事實上,民法典第54條是為第56條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規則作鋪墊的,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兩個條文結合起來看,表達的意思就是自然人如果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那么債務承擔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為限。還有觀點以刑法第30條規定的單位犯罪中沒有列舉“個體工商戶”為由主張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該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刑法第30條只是列舉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并沒有使用“其他單位”的表述,根本不存在將刑法第30條與第271條作同一性解釋的基礎,更不存在將單位犯罪中的“事業單位”與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作同一性解釋的問題。
其次,從文義解釋角度看。“單位”的本質特點是組織性,是一種組織體,目前的個體工商戶完全具備組織體的特征。刑法用語的含義需要遵循公民預測可能性,刑法用語的含義會隨著時代變遷而發生變化。在計劃經濟時代,個體工商戶受“用工人數不得超過8人”的限制。在當時,個體工商戶的員工是“幫手”“學徒”,其人身依附性較強,且這些“幫手”和“學徒”與雇主大多是親戚、朋友關系。在當時的背景下,這種特殊關系之間產生的財產犯罪,作為自訴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類似于熟人之間、家庭之間的財產犯罪,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但時至今日,隨著過時的有關個體工商戶的法律法規的廢止和《個體工商戶條例》與《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規的先后出臺,處于市場經濟時代的個體工商戶早已走出“用工人數不得超過8人”的桎梏。2016年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1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與公司企業聘用人員沒有本質差異。2022年《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個體工商戶在用工、融資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當今的個體工商戶實質上已經進行企業化運營,生產經營規模大,有明確的管理規章制度,有些甚至是全國連鎖經營,是提供就業崗位的“生力軍”。日常生活中,普通公民已經將個體工商戶理解為用人單位。刑法用語是規范用語與普通用語的統一,個體工商戶在當今的普通用語中已經屬于單位,規范用語的含義應當與其保持一致。
最后,從法益保護的角度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法益保護的必要性與刑法用語含義解釋的射程范圍成正比。由于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壯大、經營規模的擴大、運營方式的企業化運作,在其內部發生的侵占財產犯罪行為,手段隱蔽、調查成本高昂、取證困難,靠自訴難以有效平等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利益。當今的個體工商戶與大量的中小微企業已經沒有本質差異,理應受到平等保護。《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
法治前沿
法治前沿
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2023年《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也強調“健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評價體系”“搭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等,充分體現出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導向。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將個體工商戶解釋為刑法第271條中的“其他單位”,更有利于實現刑法平等保護法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