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專輯
? ? ?TAX? ? ?MAGAZINE
01
第1期
年總12期
2021年1月1日
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迎接新年的曙光
? ? ? ?泛彼浩劫,人聞清鐘。俱往矣,新篇啟幕。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各位致以新年祝賀!
? ? ? ?2020年的一頁寫滿了瘡痍,也許你還能記起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希望2020年重新開啟”。是的,對于個人來說有過恐懼、對于國家來說充滿挑戰、對于全球來說依然焦灼,雨過盼天晴,這一頁也終于要翻過去了。
? ? ? ?我們看到了沖擊,復工復產也成為了一個年度詞。機器要運轉、員工要生活,這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存,企業面臨的困難我們能從數字中清晰地感受到,國家在出臺政策助力企業發展,我們能做的是用我們專業的知識、細致的服務幫助您解決困難。
? ? ? ? 新的一年到來了,立信誠瑞感謝您一直以來的信任,我們的成長離不開您的陪伴。曙光諧映,未來可期,我們愿與您共走那條名為“財稅”的道路。
稅務專輯
?TAX MAGAZINE
定制版
主? ? ? ? 編:陳軍
副? 主? 編:韋怡
責任編輯:單未秋? 李帥兵??
地? ? ? ?址:上海市廣中西路757號多媒體大廈5樓
電? ? ? ?話:021-36696900
郵? ? ? ?編:200072
主辦單位: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
熱點關注
-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知多少
與您有關
- 個稅新預扣預繳方法重點注意事項
- 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通知
-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相關政策
其他政策
- 關于延長《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 關于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 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
-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 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 ? ? 本專輯為定制版,發行范圍對象為本公司訂閱專輯客戶。未經本公司允許,不得私自傳閱、印制、公開發行。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知多少
? ? ? ? 近日,國稅總局出臺了《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本公告在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范圍進項了擴大,從文件能看到開具電子專用發票的主體為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不過,受票方范圍已擴至全國。下面就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熱點關注
? ? ? ? 我們先要關注“新辦納稅人”這一項,也就意味著,在試點范圍內的并且滿足成立時間要求的納稅人才能夠開具電子專用發票,除此之外,其他納稅人還沒有明確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但是,等待的時間也不會太長了。關于這些問題,一定要弄清楚。
? ? ? ? 一、在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前,需要先辦理哪些業務?
? ? ? ?試點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免費領取稅務UKey、下載并安裝增值稅發票開票軟件(稅務UKey版)后,即可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 ? ? ? 二、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后,可以開具哪些種類的發票?
? ? ? ?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并核定對應票種后,可以開具紙質普票、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發票和紙質二手車發票。
? ? ? ? 三、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后,是不是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都可以開具?
? ? ? ?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后,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紙質專票,為保障受票方權益,其在索取紙質專票時,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 ? ? ? 四、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法律效力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嗎?
? ? ? ?相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
? ? ? ? 五、電子專票為何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紙質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更好適應發票電子化改革需要,電子專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
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 ? ? ?六、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 ? ? ? 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納稅人可以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僅使用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第二,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電子發票,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 ? ? ?第三,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發票。
? ? ? ?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 ? ?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 ? ? ?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 ? ? ?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
? ? ? ? 二、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電子專票票樣見附件。
? ? ? ? 三、電子專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3。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 ? ? ?
? ? ? ? 四、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向新辦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并依托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專票開具服務。
? ? ? ? 五、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 ? ? ? 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 ? ? ? 七、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 ? ? ?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
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 ? ? ?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 ? ? ?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 ? ? ?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 ? ? ?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
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 ? ? ? 八、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
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 ? ? ? 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inv-veri.chinatax.gov.cn)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 ? ? ? 十、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的規定執行。
? ? ? ?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 ? ? ?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0日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個稅新預扣預繳方法重點注意事項
? ? ? ?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 ? ? ? 按照條文的規定,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還規定,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可見,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適用對象有兩
與您有關
類,一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 ? ? ? 本項政策所說的“累計工薪收入不超過6萬元暫不預扣預繳個稅”,有個很重要的前提條件(適用本項政策的條件)就是“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當然還須滿足其他兩個條件。因此,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對于本項政策不能理解為,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只要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就一律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還須注意適用本項政策的三個條件。
? ? ? ? 一、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如下表所示: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 ||
適用條件 |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 | |
不扣稅月份 | 本納稅年度(如2021年)1月份起仍在與上年相同的單位取得累計工薪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 | 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扣稅月份 | 本納稅年度(如2021年)在與上年相同的單位取得累計工薪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 |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注: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 |
? ? ? 【例1】楊女士2020年至2021年都是某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2020年1-12月支付楊女士工資薪金(含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合計65000元,每月均為楊女士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現雖預計支付楊女士2021年全年工資薪金56000元沒超過6萬元,但由于楊女士2020年1-12月工資薪金收入超過了6萬元,則楊女士2021年不能適用本項政策。
? ? ? 【例2】譚女士2020年3-12月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在該單位工作月份之外的其他月份,或在其他單位工作、或沒參加工作等),且2020年3-12月合計工資薪金收入52000元。假設譚女士2021年仍在該公司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這一公司工作,則不適用本項政策。
? ? ? 【例3】成先生為某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1-12月在該公司取得工資薪金收入55000元,公司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個別月份預扣預繳的稅款通過年度匯算辦理了退稅。
? ? ? ? 現假設,2021年,某有限公司1月向其發放
6000元工資,2月份(春節)向其發放工資11000元,后續3-12月每月發放42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成先生需預繳1月份個稅30元[(6000-5000)×3%=30];需預繳2月份個稅180元[(6000+11000-5000×2)×3%-30=180];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工資薪金收入59000元沒超過6萬元,次年通過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可退稅210元(30+180=210)。采用本項政策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成先生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因全年工資薪金收入59000元沒超過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匯算清繳,減輕了辦稅負擔。
? ? ? ? 二、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 ? ? ?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方能享受本項新政策: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 ||
適用條件 |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必須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且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 | |
不扣稅月份 | 本納稅年度(如2021年)1月份起仍在與上年相同的單位取得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 | 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扣稅月份 | 本納稅年度(如2021年)在與上年相同的單位取得累計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 | 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注:所稱累計勞務報酬所得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 |
? ? ? ? 三、適用本項政策,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的操作事項
? ? ? ? 1.采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并預扣本年度1月份(如2021年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如2020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并提示可能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后,即可按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 ? ? 2.采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手工判斷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再按本項政策規定執行。
? ? ? ? 3.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 ? ? ? 4.對于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如因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某納稅人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或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納稅人因而不愿意適用本項政策的,扣繳義務人與這些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要注意將這部分納稅人從上述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員工名單中剔除。總的來講,本項政策的主旨就是根據相關稅收政策,照顧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納稅人,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一步予以優化,盡最大可能讓這些納稅人不用再去辦理年度匯算清繳退稅,從而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
過6萬元;或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工資薪金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納稅人因而不愿意適用本項政策的,扣繳義務人與這些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要注意將這部分納稅人從上述符合本項政策條件的員工名單中剔除。總的來講,本項政策的主旨就是根據相關稅收政策,照顧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納稅人,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一步予以優化,盡最大可能讓這些納稅人不用再去辦理年度匯算清繳退稅,從而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
? ? ? ? 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 ? ?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 ? ? ?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 ? ?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于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稅總辦函〔2020〕242號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12月9日
?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 ? ?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 ? ?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 ? ??
? ? ? ?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 ? ?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27日
其他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延長《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滬府規〔2020〕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請繼續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 ? ? ? 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 ? ? ?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日
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 ? ? ?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財政部?交通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
輸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5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運輸企業購進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第一條或者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船舶,按照本辦法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船舶退稅”)。
? ? ? ? 應予退還的增值稅額,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 ? ? ? 第三條?主管運輸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船舶退稅的備案、辦理及后續管理工作。
? ? ? ? 第四條?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于首次申報船舶退稅時,憑以下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船舶退稅備案:
? ? ? ? (一)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該備案表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中,“是否
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填寫“是”;“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代碼”填寫“01(國際運輸服務)”;“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填寫“船舶退稅運輸企業”;其他欄次按填表說明填寫。
? ? ? ? (二)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從事國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和旅客運輸業務的,應當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從事國際集裝箱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從事內地往返港澳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和旅客運輸業務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從事內地往返港澳集裝箱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從事大陸與臺灣地區間運輸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復印件。
? ? ? ? 上述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 ? ? ? 第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無需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備案變更即可。
? ? ? ? 運輸企業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同時,出口貨物勞務或者發生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按照現行規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 ? ? ? 第六條?運輸企業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運輸企業,待其補正后再予以備案。
??? ? 第七條?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退稅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
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自條件變更之日起,運輸企業停止適用船舶退稅政策。
? ? ? ?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退稅備案變更并繼續申報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 ? ? ? 第八條?運輸企業船舶退稅的申報期限,為購進? 船舶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 ? ? ? 第九條?運輸企業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船舶退稅:
? ? ? ? (一)財稅〔2020〕41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資料復印件,或者財稅〔2020〕52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資料復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過的資料,如無變化,可不再重復提供。
? ? ? ? (二)《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該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2年第24號)發布。填寫該表時,應在業務類型欄填寫“CBTS”,備注欄填寫“船舶退稅”。
? ? ? ? (三)境內建造船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電子信息。
? ? ? ?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于出口退稅”。上述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 ? ? ? 第十條?運輸企業申報船舶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審核中發現疑點,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確認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船舶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 ? ? ? 第十一條?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船舶退稅;已用于船舶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 ? ? ? 第十二條?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
(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退稅條件的,運輸企業應在條件變更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未按規定補繳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追回已退稅款。
? ? ? ? 應補繳稅款=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 ? ? ?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 ? ? ? 第十三條?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船舶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并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的運輸企業,自取得完稅憑證當期起,可憑從稅務機關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十四條?運輸企業采取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 ? ? ?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退稅管理事項,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執行。
? ? ? ? 第十六條?符合財稅〔2020〕41號文件規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運輸企業,以及符合財稅〔2020〕52號文件規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的運輸企業,按照本辦法辦理船舶退稅相關事項。
? ? ? ?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機動車行業發票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 ? ? 特此公告。?
附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年12月28日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 ? ? ?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和服務,規范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 ? ? ? 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 ? ? ? 第三條?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 ? ? ?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
售后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 ? ? ? 對于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 ? ? ?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對機動車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范管理,提升辦稅效率,加強后續服務和監管。
? ? ?(一)對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需要調整機動車發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時辦理。對于同時存在其他經營業務申領發票的,仍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 ? ?(二)對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 ? ?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銷售方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并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
? ? ? ? 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包括:
? ? ?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 ? (三)貨物進口證明書;
? ? ? (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 ? ? (五)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
? ? ?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 ? ? ? 第六條?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 ? ? ? 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 第七條?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 ? ?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
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 ? ? (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后,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 ? ? ? 第八條?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 ? ? (一)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 ? ?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
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 ? ? (三)銷售方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應當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的,在“規格型號”欄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生銷售折讓的,“規格型號”欄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 ? ? ? 第九條?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 ? ?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 ? ?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
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 ? ? (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 ? ? ?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 ? ? ?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 ? ? (四)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 ? (五)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 ? ? ? 第十條?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不得更改車輛電子信息;未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可以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關管理規定修改車輛電子信息,但銷售方所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內容應與修改后的車輛電子信息一致。
? ? ? ? 第十一條?稅務部門與工信部門應加強對車輛電子信息的管理。省稅務機關應當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實時傳輸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機動車登記核查信息反饋稅務部門。
? ? ? ? 第十二條?銷售方未按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 ?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制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
? ? ? ? 第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2014年第27號)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廢止。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0〕54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 ? ? ?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 ? ? ?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 ? ? ?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參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交通運輸、旅游業相
關產業條目確定,動態調整。
? ? ? ? 二、享受“零關稅”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具體范圍見附件。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動態調整。
? ? ? ? 三、“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營運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主體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 ? ? ? 四、企業進口清單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 ? ? ? 五、“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游艇營運范圍
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 ? ? ?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 ? ? ? 六、海南省商交通運輸、民航、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政策條件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進口后登記、入籍、營運、監管等規定,航空器、船舶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的認定標準,車輛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的適用情形及計算方式,“點對點”和“即往即返”運輸服務的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 ? ? ?七、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
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平穩運行,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監管等信息。
? ? ? ?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 ? ?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單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25日
? ? ? ? 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結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經本市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詳見附件1,下同),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每季度申報截止日(申報截止日為每季度結束后第1個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財發〔2020〕15號
月的15日,以下簡稱“申報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填報《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2,下同),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填報《申請報送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下同)。主管稅務機關對提出申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審核,對初審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對上述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認定名單在市稅務局網站(網址://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布。
? ? ? ? 經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對照《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在申報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進行審核后會簽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將會簽結論回復主管稅務機關。主
管稅務機關、區財政局將經審核認定的名單(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審核認定名單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 ? ? ?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
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復審,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對到期復審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到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復審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報告,以及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通知》規定的免稅資格認定條件的,應及時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進行復核(其中: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發生稅務遷移的,
由遷入地財稅部門負責,下同)。
? ? ? ? 對復核合格的非營利組織,確認其繼續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對復核不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主管稅務機關、區財政局將復核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復核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變更
非營利組織發生名稱等變更,凡自我評價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的認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取消工作,由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實施。各級財稅部門應與同級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就非營利組織管理情況加強溝通,發現已認定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通知》第六條規定情況的,應啟動取消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程序,審核相應證明
材料,并按管理權限及時對上述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進行確認,對確認取消資格的,取消結論分別在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網站上公布。各區財稅部門應將取消結論(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抄報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4〕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2.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
3. 申請報送材料清單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9日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有關要求,現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稱“新片區”)內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第(一)、(二)項條件,以及第(三)項或第(四)項條件中任一子條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8號
業務為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
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
(二)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
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
(三)企業投資主體條件:
1、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居于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
2、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
(四)企業研發生產條件:
1、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
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
2、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
3、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
4、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
5、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
6、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
三、上海市財稅部門會同產業主管部門制定重點產業企業認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區注冊登記且從事《目錄》所列業務的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可自2020年至該企業設立滿5年期限
內按照本通知執行。
? ? ? ? 附件: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7月13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有關要求,為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 ? ? ?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 ? ? ?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 ? ? ? 二、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 ? ? ? 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
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 ? ? ?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 ? ? ? 五、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 ? ? ? 六、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
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 ? ? ? 七、本公告規定的優惠,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 ? ? ? 八、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 ? ? ? 九、本公告所稱原有政策,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
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 ? ? ?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2〕27號第二條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第四條“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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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簡介
?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的專門從事稅務咨詢、稅務代理、稅務鑒證、稅務籌劃及其他涉稅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擁有多名資深財稅專家,熟悉和掌握現行涉稅的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及各稅種的征收管理,具有多年服務于各類大中型企業(其中包括世界500強公司在內的眾多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專業知識和經驗。2018年被認定為上海市AAAA稅務師事務所,2012年至2019年,連續八年進入全國稅務師事務所百強,在上海市內資稅務師事務所排名第三位。
公司多年來一貫堅持“優質服務、誠信為本”的服務宗旨公司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合理的組織架構,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公司執業力量雄厚,擁有一批在稅務、財會等領域工作過的資深財稅專家和專業知識全面、實踐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干,現有員工47人,其中注冊稅務師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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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誠昌會計師事務所簡介
上海誠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于2009年11月,持有會計師事務所B類資質證書,A類納稅信用等級,是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實習基地。截止2019年12月,擁有員工47名,其中執業注冊會計師24名,高級技術職稱員工5名,中級技術職稱員工17名,碩士研究生3名,本科以上學歷員工33名,同時還擁有上海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質量檢查人員、上注協優秀人才以及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聘用教師各一名。
誠昌會計師事務所多年來一貫堅持“優質服務、誠信為本”的服務宗旨,嚴格遵從職業操守,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合理的組織架構,有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為社會各界提供值得信賴的服務。
出品人:上海立信誠瑞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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