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期刊
?TAX JOURNAL OF HUNAN MINGWEI CERTIFIED TAX AGENTS CO.,LTD? ?
2022年1月第15期? ? ?(1、2月合集)
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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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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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
1、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
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聯合舉辦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5、農業農村部等七部門關于公布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8、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9、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最新文件
10、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
15、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16、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心關愛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員做好納稅繳費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
18、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動產登記和辦稅的通知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
20、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疫情期間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的通知
最新文件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26、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27、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8、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22A版的通知
政策解讀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入等七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5、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解讀
6、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7、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8、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操作流程
熱點問答?
1、制造業小微企業如何申報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2、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有啥新變化?
3、能否舉例說明個體工商戶如何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有啥新變化?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有啥新變化?
6、修訂后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有啥新變化?
7、《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有啥新變化?
8、《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有啥新變化?
熱點問答?
9、修訂后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有啥新變化?
10、修訂后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有啥新變化?
11、《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有啥新變化?
1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有啥新變化?
13、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一起了解一下吧
14、納稅人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操作性更強的行政指導,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依據《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30號)所附《企業注銷指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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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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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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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退出市場基本程序
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經營活動退出市場,需要經歷決議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銷登記三個主要過程。以公司為例,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在退出市場正式終止前,須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公司財產、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待公司清算結束后,應制作清算報告并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解散
企業解散是企業因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時,停止其經營活動,并開始進入清算程序直至終止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企業或股東的意愿而導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為例,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解散,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強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東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政府有關機關的決定命令或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的解散,通常分為行政決定解散與司法判決解散。行政決定解散,公司因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從而被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責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司法判決解散,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散。
三、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決議后,應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內容是清理公司資產,清結各項債務,終結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公司股東組成(公司股東為法人的,可指派相關人員參與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由申請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信息。同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依法通過報紙發布債權人公告,也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向社會發布債權人公告,公告期為45日。
(三)開展清算活動。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繳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罰款和罰金;向海關和稅務機關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并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滯納金、罰款、繳納減免稅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需補繳稅款以及提交相關需補辦許可證件,辦理企業所得稅注銷清算、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等;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應當接受處罰繳納罰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
(四)分配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組在清算結束后,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四、注銷登記
(一)普通注銷流程
普通注銷流程適用于各類企業。企業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別注銷稅務登記、企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涉及海關報關等相關業務的公司,還需要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注銷等事宜。
1.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時,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注銷預檢,檢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未辦結事項。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稅務部門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2)符合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資料齊全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若資料不齊,可在作出承諾后,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具體容缺條件是:
①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的;
②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3)不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的(或雖符合承諾制容缺即時辦理條件但納稅人不愿意承諾的),稅務部門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未結事項),納稅人先行辦理完畢各項未結事項后,方可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5)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2.申請注銷企業登記。清算組向登記機關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和清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已共享企業清稅信息的,企業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領取了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3.申請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企業應當自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和其他有關注銷文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清繳社會保險費欠費。
4.申請辦理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注銷。涉及海關報關相關業務的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互聯網+海關”(//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銷申請,也可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與海關聯網的注銷“一網”服務平臺提交注銷申請。對于已在海關備案,存在欠稅(含滯納金)及罰款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結海關報關單位備案注銷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企業登記。
(二)簡易注銷流程
1.適用對象
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注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無需撤銷簡易注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對于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主體補正后予以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簡易注銷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免予到稅務部門辦理清稅證明,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
2.辦理流程
(1)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登錄注銷“一網”服務平臺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公示期為20日。
(2)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超過公示期,公示系統不再接受異議。
(3)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信息后,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一是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
(4)公示期屆滿后,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企業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期滿未辦理的,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延長時限,寬展期最長不超過30日。企業在公示后,不得從事與注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的數據接口(統稱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于10日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注銷。對于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具體請參照《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辦理。
五、特殊情況辦理指引
(一)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問題。對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等情況難以注銷的,經書面及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表決比例的決議、成立清算組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二)存在企業無法自行組織清算問題。對于公司已出現解散事宜,但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無法取得聯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公司,相關股東或債權人可依照《公司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三)存在營業執照、公章遺失問題。對于營業執照遺失的企業,可以持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的執照遺失公告,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無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涉及公章遺失的,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或由清算組負責人簽字確認,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上級主管單位公章進行確認,相關注銷材料可不蓋公章。
(四)存在股東(出資人)已注銷問題。因股東(出資人)已注銷卻未清理對外投資,導致被投資企業無法注銷的企業,其股東(出資人)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由已注銷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注銷手續;已注銷企業有合法的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注銷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注銷企業注銷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
(五)其他問題。
1.對于尚未更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即被吊銷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已就此類企業進行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賦碼,企業在相關部門辦理注銷業務時可使用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無需更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
2.納稅人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注銷。
3.處于稅務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后,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六、注銷法律責任提示
(一)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
(二)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
(六)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
(七)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
(八)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十)企業在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十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十二)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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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聯合舉辦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
稅總宣傳發〔2021〕92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辦公廳、電影頻道節目中心、中國教育電視臺: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和稅收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加強稅費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發揮稅法宣傳教育的預防和引導作用,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決定聯合舉辦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安排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和稅收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向社會公開征集的方式,通過層層選拔,推出一批導向正確、主題鮮明、形式新穎、群眾接受度高,尤其是基于納稅人繳費人視角的優秀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在全國進行展播,切實增強稅收公益廣告作品的滲透力、感染力和影響力,讓社會各界和公眾更好地認知稅收、理解稅收、支持稅收。
二、宣傳主題
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稅收中心工作,重點突出七個方面內容:
(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舉措和成效。展示稅務部門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著力建設智慧稅務,持續發揮稅收征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減稅降費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展示減稅降費政策在新發展階段以實體經濟、重點行業為著力點,在激發創新活力、優化經濟結構、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鼓勵新業態發展、促進居民消費、擴大就業、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稅收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展示稅務部門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和稅收大數據優勢,通過減負擔降成本、大數據聚效能、優服務增便利,持續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提升辦稅繳費效率,切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
(四)稅收與綠色發展。展現稅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十四五”規劃中推動綠色發展理念,圍繞支持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通過傳播節能理念、節能意識,全面落實綠色稅制,不斷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完善生態稅收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低碳發展的做法及成效。
(五)國際稅收發展。展現稅務部門深度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強化國際稅收管理,積極推動構建新型國際稅收關系的新成就,凸顯稅收在服務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一帶一路”建設和推進全球稅收治理體系等方面的重要貢獻。
(六)稅收促進共同富裕。展示稅務部門不斷推進個人所得稅等稅制改革,發揮稅收在優化收入分配、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改善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生動展現稅收促進共同富裕的新舉措、新面貌、新成果。
(七)稅務先進典型人物和“最美稅務人”事跡。展現新時代稅務干部熱愛祖國,對黨忠誠,信念堅定,時刻牢記“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神圣使命,積極踐行中國稅務精神,投身各項重大改革攻堅戰,在平凡中創造業績、在奮斗中擔當作為的感人事跡。
三、活動時間
作品征集時間: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
作品評選時間: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
作品展播時間: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四、活動組織
(一)本次活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主辦。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協調全國各省稅務部門組織作品參評等相關工作,負責提供活動資金支持,指導做好征集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協調全國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活動宣傳報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級稅務部門和廣電部門負責本地區活動宣傳和報名組織工作。兩部門要加強配合,在做好宣傳和組織工作的同時,充分利用各自優勢,協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優秀作品。
五、參加方式
(一)參加對象。具備公益廣告創作能力的全國各級稅務機關、電臺、電視臺、影視制作機構、高等院校和個人均可報名參加。鼓勵各級稅務部門與電臺、電視臺、高校等機構聯合制作。稅務系統以省為單位報送,各省稅務部門參賽數量原則上每類不超過15部。各地可以跨區域合作,共同制作報送。廣電系統、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送數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參選公益廣告作品分音頻作品、視頻作品兩種形式,須符合《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創作要求》(見附件1)規定。
(三)報名方式。參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動人員需認真填寫活動報名表并蓋章(附件2),連同作品的音視頻U盤、創意腳本、設計說明一同寄到組委會進行報名,同時將以上資料電子版(其中報名表須上傳一份為word版報名表,一份為蓋章后報名表掃描件)發送至組委會指定郵箱,郵件標題格式為“稅收公益廣告征集活動作品-作者名-作品名”。報名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30日。
作品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大郊亭中街2號院華騰國際寫字樓2號樓15LA,郵編:100124
組委會郵箱:ssgongyi12345@foxmail.com
組委會聯系電話:010-87785054
聯系人(收件人):益小美?15711466048
國家稅務總局聯系人:張路遙,聯系電話:010-61989051,傳真:010-61989081。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系人:許旭,聯系電話:010-86098540,傳真:010-86092589。
附件:1.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創作要求
? ? ? ? ? ?2.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活動報名表
3.稅務部門作品報送統計表
4.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活動評審辦法
5.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征集活動展播安排
6.第五屆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展播情況統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1年12月23日
P2
現將出口貨物保險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一)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
(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上述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按照現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22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3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49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釋放政策效應,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鮮木薯、氯乙烯、航空發動機零件等187項商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原輔料清單,具體范圍見附件。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的有關規定。
二、海南省相關部門應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定位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充分評估產業實際需要,引導企業合理使用“零關稅”原輔料。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增補清單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21日
P4
農業農村部等七部門關于公布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
農產發〔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委、局)、供銷合作社,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局、供銷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農辦產〔2021〕5號)要求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規定,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織開展了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經各省(區、市)遴選推薦、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評審、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公示,決定認定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等412家企業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到2024年監測結果公布前。
希望新認定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珍惜榮譽、奮勇當先,強化科技創新,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引領標準化生產,推行綠色生產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立足優勢特色資源,拓展鄉村多種功能,構建農業全產業鏈,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完善聯農帶農機制,帶動農民就業增收,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精神,著眼鄉村產業高質量發展大局,將培育壯大龍頭企業隊伍作為有力抓手,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強化指導服務,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附件: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第七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
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中農富通園藝有限公司
北京沃德辰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港強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瑞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碧城農產品批發市場
益海(石家莊)糧油工業有限公司
石家莊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興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玖興農牧發展有限公司
河北新希望天香乳業有限公司
河北方田飼料有限公司
河北巡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亞歐果仁有限公司
昌黎佳朋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唐山鼎晨食品有限公司
唐山廣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廊坊利珠糧油食品有限公司
滄州市華海順達糧油調料有限公司
唇動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喜和圣面業有限公司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興寵物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美臨多維糧油貿易有限公司
河北康遠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鼎康糧油有限公司
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
沁水縣恒泰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鴻新農產品有限公司
山西廣譽遠國藥有限公司
山西琪爾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長榮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郭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錫林郭勒盟羊羊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李牛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陰山優麥食品有限公司
內蒙古安達牧業有限公司
內蒙古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林西縣恒豐糧油加工有限責任公司
五原縣大豐糧油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內蒙古燕谷坊生態農業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賽諾種羊科技有限公司
內蒙古奈曼牧原農牧有限公司
內蒙古蒙清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錫林郭勒盟威遠畜產品有限責任公司
內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遼寧千喜鶴食品有限公司
丹東零點食品有限公司
大連雨豐食品有限公司
遼寧仁泰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行天健藥業集團有限公司
沈陽德氏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大連天正實業有限公司
營口瑞豐科技有限公司
大連金砣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沈陽波音飼料有限公司
遼寧格蘭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營口供銷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通榆牧原農牧有限公司
中鋼新元現代農業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鎧繹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
磐石市眾合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參威人參產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敬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琿春華瑞參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佐丹力健康產業集團(吉林)有限公司
長春奢愛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黑龍江象嶼農業物產有限公司
黑龍江新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七臺河萬通內陸港綜合物流有限公司
中糧建三江米業有限公司
中糧米業(虎林)有限公司
杜爾伯特伊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
中糧米業(綏化)有限公司
五常市彩橋米業有限公司
巴彥萬潤肉類加工有限公司
依安東方瑞雪糖業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博林鑫農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春華秋實糧油有限公司
方正縣盛軍米業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五常金禾米業有限責任公司
東方集團肇源米業有限公司
上海老杜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農好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色莊園農產品有限公司
南京櫻桃鴨業有限公司
無錫市博大竹木業有限公司
宜興市百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張場米業有限公司
江蘇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
江蘇南順食品有限公司
蘇州健飛腸衣有限公司
蘇州市南環橋市場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天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連云港銀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百斯特鮮食有限公司
江蘇射陽大米集團有限公司
江蘇乾寶牧業有限公司
揚州市宏大飼料有限公司
江蘇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江蘇萬家福米業有限公司
江蘇光明天成米業有限公司
江蘇綠港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錦家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金太陽糧油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宏盛糧油貿易有限公司
寧波梁橋米業有限公司
百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老娘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嘉興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
金華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浙江壽仙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茗皇天然食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天蓬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水產舟山海洋漁業有限公司
浙江天和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南茶葉市場有限公司
安徽老鄉雞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華肉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黑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華佗國藥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東大木業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聯禽業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兄弟糧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瓦大現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鳳臺縣國武糧油工貿有限公司
全椒縣華豐糧油儲運有限公司
大團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龍翔美食王禽業有限公司
安徽華安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藍田農業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寧清茶業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銅陵白姜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鴻葉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德琳環保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黃山小罐茶業有限公司
黃山市歙縣薇薇茶業有限公司
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容益菌業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福建傲農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長富乳品有限公司
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龍巖閩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
連城縣福農食品有限公司
龍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深滬灣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石獅市華寶明祥食品有限公司
長樂聚泉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閩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欽龍食品有限公司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全南現代牧業有限公司
撫州民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齊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南安板鴨有限公司
江西興安種業有限公司
南昌苗旺實業有限公司
江西普正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御華軒實業有限公司
江西省綠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高安市盛發糧油有限公司
江西鵬輝高科糧業有限公司
江西省小才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貴溪市金土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江西樟樹天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澤縣宏興油脂有限公司
江西金土地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亞太中慧集團有限公司
濱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
山東圣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
青島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東亞奧特乳業有限公司
山東百龍創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福牌阿膠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興泉油脂有限公司
商都恒昌有限公司
棲霞德豐食品有限公司
山東藍海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山東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福藤食品有限公司
中糧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山東東阿綠佳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莒縣海通繭絲綢有限公司
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陽信億利源清真肉類有限公司
臨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
沂水大地玉米開發有限公司
山東鄆城華寶食品有限公司
山東和美華集團有限公司
海陽市鼎立種雞有限責任公司
河南金沃野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汝陽杜康釀酒有限公司
魯山縣正隆牧業發展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安陽)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河南鑫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河南九豫全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
孟州市華興有限責任公司
大咖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家家宜米業有限公司
河南兆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靈寶市高山天然果品有限責任公司
南陽月季基地
商丘金平安面業有限公司
河南神人助糧油有限公司
息縣宏升糧食制品有限責任公司
河南賽山悟道生態茶業科技有限公司
春泉園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三利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今三麥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鄧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麥客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濟源市濟世藥業有限公司
河南銀發牧業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武漢)糧油工業有限公司
武漢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聯海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湖北晨科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供銷中和農產品市場集團有限公司
湖北小胡鴨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湖北京和米業有限公司
湖北豐慶源糧油集團有限公司
品源(隨州)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湖北民大農牧發展有限公司
武漢宏農農牧有限公司
湖北蝦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富農食品工業園有限公司
天門市鑫天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湖北楚豐泉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宣恩縣伍臺昌臣茶業有限公司
湖北省石花釀酒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博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聯創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春米業有限公司
衡陽市金雁糧食購銷有限公司
佳和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鑫廣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德農牧業集團有限公司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日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插旗菜業有限公司
勁仔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益陽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綠葉水果有限公司
張家界綠航果業有限公司
補天健康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宏藥業有限公司
懷化市恒裕竹木開發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惠生農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益陽世林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神農國油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樂禾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黃沙水產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僑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澳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百果園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鄉意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海霸王(汕頭)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甘竹罐頭有限公司
廣東融和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
惠東縣倫信農業有限公司
東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廣東榮業食品有限公司
廣東嘉士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廚邦食品有限公司
廣東恒興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粵佳飼料有限公司
廣東環球水產食品有限公司
廣東天禾農資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立騰農牧發展有限公司
廣西商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新柳邕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桂林吉福思羅漢果股份有限公司
廣西梧州茶廠有限公司
廣西梧州甜蜜家蜂業有限公司
廣西神龍王農牧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廣西祝氏農牧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鴻光農牧有限公司
凌云縣宏鑫茶業有限公司
廣西華泰藥業有限公司
海南達川食品有限公司
重慶奇爽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陶然居飲食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德佳肉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重慶飯遭殃食品有限公司
重慶三峽云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豐澤園肥業有限公司
重慶中一種業有限公司
重慶市樹上鮮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凱欣糧油有限公司
重慶特珍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雪寶乳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絲天成(攀枝花)絲綢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寧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百島湖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四川尚好茶業有限公司
四川省百岳茶業有限公司
宜賓市申酉辰明威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自貢市春蘭茶業有限公司
綿陽輝達糧油有限公司
甘孜縣康巴拉綠色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南釀造有限公司
四川五豐黎紅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唯怡飲料食品有限公司
中糧(成都)糧油工業有限公司
四川嵐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歐陽農業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金四方果業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遠鴻小角樓酒業有限公司
昭覺縣虹谷拉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四川飯掃光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貴陽市農業農墾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貴州中科易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貴州首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貴州貴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貴州卓豪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貴州陽春白雪茶業有限公司
貴州初好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貴州南山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貴州秀辣天下農業有限公司
中禾恒瑞(貴州)有限公司
貴州高原藍夢菇業科技有限公司
貴州省梵天菌業有限公司
貴州省三穗縣興綠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貴州金晨農產品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普安縣宏鑫茶業開發有限公司
昆明國際花卉拍賣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云南凱普農業投資有限公司
云南蕓嶺鮮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云南永孜堂制藥有限公司
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
云南大天種業有限公司
元謀縣蔬菜有限責任公司
元謀縣果然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
云南云藍藍莓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紅河佳裕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園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谷多農牧業有限公司
賓川縣云福農副產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
勐海陳升茶業有限公司
蔓莓(西雙版納)果莓種植有限公司
晨光生物科技集團騰沖有限公司
麗江華坪金芒果生態開發有限公司
迪慶州香格里拉龍峰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西藏圣信工貿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則市納爾扶貧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林芝銀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年河乳業有限公司
西藏陽光莊園農牧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陜西秦龍乳業集團有限公司
白水縣潤泉現代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陜西紅星軟香酥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陜西石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陜西華西牧業有限責任公司
陜西漢晶糧油股份有限公司
陜西省紫陽縣和平茶廠有限公司
丹鳳縣華茂牧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陜西富強宏圖牧業有限公司
陜西果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甘肅品高食品有限公司
甘肅祁連牧歌實業有限公司
甘肅凱凱農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蘭州鑫源現代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甘肅元生農牧科技有限公司
金昌市源達農副果品有限責任公司
瓜州縣立林生態農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康源現代農業有限公司
甘肅美婭泛農產業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貢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青海新丁香糧油有限責任公司
青海大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夏華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祁連億達畜產肉食品有限公司
寧夏農墾賀蘭山奶業有限公司
寧夏塞外香食品有限公司
寧夏小任果業發展有限公司
寧夏全通枸杞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康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塔城市利凱商貿有限公司
新疆笑廚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岐峰農副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新疆阜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瑪依綠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博圣酒業釀造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惠森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新疆鴻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豐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玉種業有限責任公司
喀什新粵紡織有限公司
晨光生物科技集團莎車有限公司
新疆昆侖綠源農業科技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刀郎陽光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奧都糖業有限公司
新疆惠澤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可克達拉市創錦牧業有限公司
阿拉爾新農乳業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金蘭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5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有關要求,現將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
3.瀾之教育基金會
4.中國慈善聯合會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
2021年12月28日
P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并在書面聲明中如實注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后,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復查意見。復查工作應于退稅后3個月內完成,具體復查程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
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7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P8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2021年第5號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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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及其他涉稅(費)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范圍內選擇處罰種類。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其他法定的處罰種類。
第五條 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選擇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最小損害的措施,做到過罰相當。
第八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九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公開處罰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第十一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法律,有效預防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但停止出口退稅權除外。
第十三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務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因稅務機關與稅務行政相對人混合過錯導致行為違法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稅務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在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抗拒檢查,阻礙稅收執法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共同實施稅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擬減輕處罰的案件,稅務機關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必須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將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不定期選擇本省范圍內的稅務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全省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強化執法協作,健全信息交換和執法合作機制,保證同一地區對基本相同的稅務違法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嚴格按照《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確定的處罰基準執行。對《基準》沒有明確的違法情形,應當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與稅務行政相對人過錯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督察、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同時廢止。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9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
交運規〔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P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為扎實做好“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1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優惠政策、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P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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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
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
“(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
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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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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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9年
1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
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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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第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規則
第七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務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二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稅務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
第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十七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對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清理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務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
第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務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
(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 制定內容簡單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二十二條? 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
(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
(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政策法規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
(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七條? 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務規范性文件。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所述發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發布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
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三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四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五條? 報送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
(二)稅務規范性文件;
(三)起草說明;
(四)稅務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三十六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第三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
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三十九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
第四十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
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
第四十一條? 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有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務工作發展需要,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
(一)上級機關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務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
第四十六條?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
第四十七條? 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調整對象滅失;
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
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
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與本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
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
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發布修改后的稅務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發布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發布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
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督察內審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稅務規范性文件合規性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同時廢止。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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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優化辦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具體如下: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一條“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1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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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12月31日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章?失信主體的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
(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九條 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條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
(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
第三章?信息公布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
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第四章?提前停止公布
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
(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
(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
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
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15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心關愛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員做好納稅繳費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稅函〔20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員納稅繳費服務工作,切實解決特殊人員在納稅繳費中的“急難愁盼”問題,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心關愛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員做好納稅繳費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納服函〔2021〕29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 ??一、優化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設置
? ??在辦稅繳費服務場所開設“綠色通道快辦專窗”,在排隊叫號軟件中設置“綠色通道”特呼號并優先叫號,安排專人負責特殊群體的導稅、指引、協辦,盡量縮短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員的等候和辦理時間。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設在二樓及以上的,有條件增設電梯等便民設備的單位盡快增設,無法增設的單位應安排專人在一樓場所進行及時引導和提供幫辦服務。
??? 二、設置現金繳納稅費窗口
??? 各辦稅繳費服務場所應至少設置一個現金繳納稅費窗口,并在窗口上方增加明顯標識,窗口應配備驗鈔機等便民設備,方便特殊人員識別窗口并辦理涉稅事項。各單位應安排正式稅務干部 進行人工現金收付工作,加強內控管理,嚴格落實不相容崗位互相分離制度,稅款征收崗與票證開具崗相分離,有效防范貪污截留稅款、以稅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 ??三、鼓勵開展特色辦稅繳費服務
???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各類特色服務,整合分析本地納稅人 繳費人群體特征,特別是張家界市、湘西自治州等少數民族聚集的地區,充分利用業務骨干、“相稅行”志愿者組成服務團隊,在辦稅繳費服務場所提供特色化、民族化、國際化的服務。拓展辦稅繳費服務“微稅廳”,依托街道、社區、郵政、銀行等服務網點多、受眾人群廣的特點,探索集成服務終端,實現一機辦理跨部門業務。推行自助辦稅終端離廳式管理,將終端投入至園區、商業區等納稅人繳費人較為集中的區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 2022年1月5日
P16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
稅總辦征科發〔20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規范企業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稅收信息化管理,促進稅收信息化服務商守信履約,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表
2.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認定表
3.××省(區、市)稅務局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4.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1月5日
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
(試行)
一、信息化服務商
信息化服務商是指為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提供信息化項目承建、運維、咨詢、監理服務或參加相關采購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服務商)。
受服務商指派參與稅務部門信息化服務工作的個人,其行為納入服務商行為記錄。
二、失信行為
服務商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運維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較多,且未按承諾改進到位的;
3.違反合同約定內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監理工作或對監理指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違反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包括CA等);
2.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合同約定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
5.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6.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惡意競標;
7.存在“圍獵”稅務人員行為的;
8.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
9.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10.其他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三、失信行為的認定
(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
1.認定標準:服務商違反稅務信息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導致數據失竊或丟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業務系統癱瘓等網絡安全事件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2.認定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網絡安全管理部門、業主單位、實施單位發現并發起;其他部門的通報。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其他信息來源單位自發現起3個工作日,將具體情形、產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單方式提交認定部門,表單模板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失信記錄表)→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通報、收到表單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表單報送同級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表單模板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失信認定表)。
(二)運維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較多,且未按承諾改進到位
1.認定標準: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上季度得分被扣減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諾改進到位。
2.認定部門:督察內審司、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第二大隊)。
3.信息來源:服務質量評價系統。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評價部門每個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服務質量評價系統中完成服務商服務質量評價)→核實確認(認定部門對評價得分結果和改進程度進行審核確認)→認定結果(對符合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的,認定部門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
1.認定標準:服務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產品或服務,導致系統不能按時上線運行或系統阻斷運行超過4小時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業主單位、實施單位、運維監控部門、監理管理部門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四)不配合監理工作或對監理指出問題整改不到位
1.認定標準:服務商不按監理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或其他不配合監理工作的,對監理指出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2.認定部門:監理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監理管理部門、業主單位、實施單位在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五)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包括CA等)
1.認定標準:服務商存在攻擊或侵入稅務信息系統的。
2.認定部門:電子稅務管理部門。
3.信息來源:網信管理職能部門的認定、通報、決定等。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六)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惡意競標
1.認定標準:服務商競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惡意投標的。
2.認定部門:采購部門。
3.信息來源:評標委員會報告;評標管理部門、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一)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認定流程。
(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
1.認定標準:服務商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售硬件、軟件、服務或進行其他變相收費的。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納稅人、繳費人、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有關部門通報;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認定部門知悉投訴、通報)→核實確認(認定部門自發現或知悉投訴、通報起2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報送同級網信辦)。
(八)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1.認定標準:服務商另行開發銷售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
2.認定部門:業主單位。
3.信息來源:納稅人、繳費人、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有關部門通報;業主單位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認定流程。
(九)存在“圍獵”稅務人員行為
1.認定標準:服務商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采取饋贈禮品禮金、邀請娛樂旅游消費、提供便利條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圍獵”相關稅務人員及親屬。
2.認定部門:被“圍獵”人員所在部門。
3.信息來源:相關部門的通報;其他部門或人員投訴;被“圍獵”人員所在部門發現并發起。
4.認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為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化服務的便利,向納稅人、繳費人搭車收費或變相收費”認定流程。
(十)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
1.認定標準:信息化服務商聘用3年內離職的原從事過稅收信息化及相關信息系統業務條線的稅務人員。原從事過,是指離職前3年內從事過稅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關信息系統業務條線工作。
2.認定部門:網信辦、組織人事部門。
3.信息來源:違規人員所在部門發現、組織人事部門發現、大數據查詢發現、輿情反映報道、上級部門推送、其他部門或人員舉報等。
4.認定流程: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將離職人員名單交本級網信辦,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發現;認定部門知悉投訴)→核實確認(認定部門完成核實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填制失信認定表)。
(十一)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1.認定標準:一個自然年度內,服務商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2.認定部門:稅務總局網信辦、省稅務局網信辦。
3.信息來源:各省稅務局網信辦報送的《××省稅務局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表單模板詳見附件3,以下簡稱失信記錄名單);同級單位報送的失信認定表。
4.認定流程:發起認定(認定部門知悉)→核實確認(認定部門10個工作日進行匯總確認)→認定結果(認定部門經查屬實的,3個工作日填制失信認定表)。
服務商在省內一年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由所在省稅務局網信辦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結果應用
稅務總局網信辦負責匯總稅務總局各部門報送的失信認定表,以及各省稅務局網信辦按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報送的失信記錄名單,制作《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表單模板詳見附件4,以下簡稱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按季度在全國稅務系統范圍內進行通報。
對于一般失信行為的,由認定部門的同級網信辦函告服務商。對于嚴重失信行為的,由認定部門的同級網信辦約談服務商主要負責人。對于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由采購部門按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影響惡劣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由采購部門按規定將其推送財政部納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五、信用修復
一般失信行為的服務商,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未再發生新的失信行為的,由稅務總局網信辦將其移出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
嚴重失信行為的服務商,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未再發生新的失信行為的,由稅務總局網信辦將其移出稅務系統失信記錄名單。
六、其他事項
采購部門負責在信息化合同中設置專門條款,禁止中標商另行開發合同業務需求范圍內、供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的軟件,明確對違反合約專門條款的,納入失信名單;約定對于違反網絡安全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務商,3年內限制參加稅務系統政府采購活動;明確服務商建立防止違法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風險控制制度,并約定出現違法違規聘用離職稅務人員行為將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3年內限制參加所聘人員原單位及下屬單位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等)。國家稅務總局發票電子化改革(金稅四期)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對本制度列舉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經其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服務商,3年內限制參加稅收信息化項目政府采購活動。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網信辦)負責解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稅總辦發〔2020〕52號)同時廢止。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17
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動產登記和辦稅的通知
稅總財行發〔20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便利化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工作要求,不斷鞏固拓展黨史學習教育成果,現就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作、加強信息共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門信息共享
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設實際,密切加強合作,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合理確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時實現共享實時化。2022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實現不動產登記涉稅業務的全流程信息實時共享。
(一)信息共享內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稅務部門推送統一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和辦稅信息。主要包括:權利人、證件號、共有情況、不動產單元號、坐落、面積、交易價格、權利類型、登記類型、登記時間等不動產登記信息,以及辦理納稅申報時所需的其他登記信息。
稅務部門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送完稅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證件號、不動產單元號、是否完稅、完稅時間,以及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所需的其他完稅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應通過構建“省對省”模式實現信息共享,即兩部門在省級層面打通共享路徑,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或連接專線實現不動產登記和辦稅信息實時共享。
條件暫不具備的,可由省稅務部門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商,以接口方式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對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遷移至電子政務外網的市縣,可通過調用省稅務部門部署于電子政務外網的數據接口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已實現信息實時共享的市縣暫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會同稅務部門推動實現“省對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部門協作,共同研究確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規范標準、完成接口開發,確保不動產登記和辦稅所需信息實時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環境、網絡環境、數據加密與傳輸機制,保障數據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僅用于不動產登記和辦稅工作,防止數據外泄,確保信息安全。
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深入推進“以地控稅、以稅節地”工作,以不動產單元代碼為關鍵字段,加強地籍數據信息的共享。稅務部門要加快構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數據庫,不斷提升稅收征管質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籍調查工作,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上,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推進地籍數據信息的共享應用。
二、大力推進“一窗辦事”
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鞏固“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工作成果基礎上,以部門信息實時共享為突破口,大力推進信息化技術支撐下的線上線下“一窗辦事”。不動產登記和辦稅聯辦業務原則上應該通過“一窗辦事”綜合窗口受理,不得通過單一窗口分別受理、串聯辦理。2022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應實現不動產登記和辦稅線下“一窗辦事”;2023年底前,全國所有市縣力爭實現不動產登記和辦稅“網上(掌上)辦理”。
(一)線下實現“一窗辦事”。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統一線下綜合受理窗口業務規范,堅決取消違法違規的前置環節、合并相近環節,對退稅、爭議處理等特殊業務,可單獨設置業務窗口,進一步改善企業群眾辦事體驗。要積極推動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系統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系統對接,應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門業務,將紙質資料“現場傳遞”提升為電子資料“線上流轉”。要認真梳理優化辦理流程,在綜合受理窗口統一收件、統一錄入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系統自動將稅務部門所需信息推送至稅收征管系統。稅務部門并行辦理稅收業務,及時確定稅額,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繳納方式,力爭實現稅費業務現場即時辦結。納稅人完稅后,稅收征管系統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系統實時反饋完稅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登簿、發證。
(二)積極推進線上“一窗辦事”。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圍繞智慧稅務建設和“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的目標,加強網上不同業務系統相互融合,實行“一次受理、自動分發、集成辦理、順暢銜接”,實現登記、辦稅網上申請、現場核驗“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網辦“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一窗辦事”平臺開發層級和應用范圍,統籌加快手機APP、小程序等開發應用,逐步實現不動產登記和辦稅全程“掌上辦理”。要打通信息數據壁壘、統一流程環節,實現線上線下業務辦理有機貫通銜接。
三、切實保障各項任務有序落地
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從黨史學習教育中汲取繼續前進的智慧和力量,切實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和辦稅便利化,將此項工作作為鞏固拓展黨史學習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當地黨委、政府主動匯報工作情況,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在信息數據、經費、技術、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要努力將不動產登記和辦稅打造為本地優化營商環境的“排頭兵”,持續規范辦事流程,不斷提升服務質效,營造和諧穩定、可持續的政務服務環境。
(二)細化任務措施。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具體措施。對本轄區范圍內尚未實現信息共享的市縣,要及時統計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時間表、任務圖,逐一掛賬銷號。要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采取創新舉措,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三)狠抓責任落實。各省稅務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圍繞目標加大績效考評和督導力度,嚴格工作標準,壓實職責任務。必要時聯合開展實地督查,跟蹤指導,督促工作落實,確保各市縣按期實現工作任務,及時將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廣大群眾。
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
2022年1月7日
P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
稅總納服發〔2022〕5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落實,鞏固拓展黨史學習教育成果,稅務總局決定,2022年以“智慧稅務助發展·惠企利民穩增長”為主題,連續第9年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以下簡稱“春風行動”),首批推出5大類20項80條便民辦稅繳費措施,后續再適時推出若干舉措。通過開展“春風行動”,加快推動智慧稅務建設,大力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堅持依法組織稅費收入原則,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強稅收監管,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對稅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堅持人民至上,圍繞構建常態化、長效化黨史學習教育制度機制,聚焦納稅人繳費人急難愁盼問題,深入開展“春風行動”,推出系列改革創新舉措,持續深化智慧稅務建設,推動執法更規范、服務更便捷、監管更精準、風險更可控,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法治公平稅收環境、服務“六穩”“六保”、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推動高質量發展作出稅務貢獻,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二、行動內容
(一)訴求響應更及時
1.需求快速響應。組織開展2022年度全國納稅人繳費人需求調查,深入分析調查結果,準確掌握納稅人繳費人共性需求,持續優化改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整合優化知識庫,推進知識庫在全國共享共用,基本實現全國咨詢“一線通答”。優化升級12366智能咨詢功能,完善智能咨詢知識庫,提高智能咨詢的解答準確率,加快推動咨詢服務向以24小時智能咨詢為主轉變。強化12366咨詢數據的多維度分析和多場景運用,聚焦減稅降費政策出臺、重大改革推進和社會關注熱點,及時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快速響應納稅人繳費人訴求。探索遠程咨詢和辦稅輔導新模式,納稅人繳費人可直接通過電子稅務局、征納互動平臺等遠程發起稅費咨詢求助,實現“辦問協同”。進一步推動涉稅文書電子化推送,逐步實現“無接觸”送達。
2.政策及時送達。優化稅費優惠政策精準推送機制,完善稅費政策宣傳輔導標簽體系,實現稅費優惠政策的系統集成、精準定位、智能推送,幫助納稅人繳費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貼近實操的政策解讀、操作指南等推送內容,開發圖片、短視頻、動漫等更加直觀的新媒體產品,拓寬微信、抖音、稅企溝通平臺等推送接收渠道。
3.問題實時解決。積極拓展征納互動平臺、自助辦稅終端、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電子稅務局等納稅人端稅費辦理渠道的征納互動服務,實時解決納稅人繳費人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電子稅務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稅收扣繳客戶端,探索啟用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印章,在出具高頻的表證單書上自動套印,提升辦稅效率。
4.關注個性需求。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強服務保障,優化線下服務流程,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優先辦理服務。推進辦稅繳費軟件適老化改造。明確本地區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以及辦理流程、時限,提高困難減免稅辦理的確定性。結合本地納稅人繳費人群體特征,組建由稅務人員、志愿者組成的民族語言、方言和外語等服務團隊,消除語言溝通障礙。
(二)智慧辦理更便捷
5.提升網辦體驗。擴大“非接觸式”服務范圍,持續拓展辦稅繳費網上辦事項清單。試點推廣稅收完稅證明線上開具,提升稅收票證獲取便利性。完善電子稅務局增值稅申報比對功能,優化異常申報在線提示提醒事項內容。增加環境保護稅申報數據批量導入功能,納稅人填報完成后即可線上提交。擴大跨省異地電子繳稅試點范圍,逐步實現全國推廣上線。在具備電子稅務局移動端的地區實現非居民扣繳企業所得稅套餐式服務掌上辦理,方便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
6.精簡辦理流程。對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依托稅收大數據自動確定最高開票限額,并以動態管理為主、納稅人申請調整為輔,大幅簡化發票申領流程、環節和相關文書。推動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申報、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以及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等4個事項由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簡化事項辦理程序。發布第一批全國通辦稅費事項清單,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繳費人跨區域辦理稅費業務。研究制定簡化企業涉稅涉費事項跨省遷移辦理程序的措施辦法,基本實現資質異地共認,便利生產要素合理流動。開展不動產登記區塊鏈應用試點,進一步推動不動產登記稅費信息共享,減輕納稅人繳費人提交資料負擔,縮短辦理時間。
7.減少資料報送。將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由事前備案改為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簡化辦理流程。開展整合企業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表試點,進一步統一不同稅種征期、減少納稅人申報和繳稅的次數。發布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進一步減少納稅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8.便利發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相關工作。制定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方案并組織實施,提高社會滿意度。深化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的“首票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線上多渠道精準服務,同步提升線下網格化服務效能,顯著優化納稅人體驗。完善電子發票服務保障體系,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向納稅人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申領、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
9.提速退稅辦理。進一步精簡出口退稅涉稅資料報送、簡化退稅辦理流程,將全國正常出口退稅平均辦理時間由7個工作日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推進電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稅備案單證。依托各地電子稅務局,探索多繳退稅業務由稅務機關自動推送退稅提示提醒,納稅人在線辦理確認、申請和退稅。
(三)分類服務更精細
10.助力大型企業。提供大企業稅收確定性服務,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提升大企業納稅人滿意度。試點開展大企業集團遵從評價,根據企業集團遵從度,提供差異性服務和管理措施。試點開展稅企數據互聯互通,降低大企業集團辦稅成本,提升納稅人服務體驗。通過線上溝通渠道,適時推送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開展政策宣傳,助力企業及時、準確掌握政策。與部分遵從意愿強、遵從能力高的大企業集團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提供定制服務。
11.扶持中小企業。擴大小微企業減稅降費紅利賬單推送服務試點范圍,幫助納稅人算清算細減稅降費紅利賬。按照國務院部署,組織開展稅務系統助力中小企業發展主題服務月活動。推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小巨人”企業“一戶一檔”服務措施落實,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深化規范“銀稅互動”合作,試點在稅務和銀保監部門間實現數據直連,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2.完善繳費服務。發布社保費繳費事項清單,明確事項辦理流程、辦理方式、辦理時限以及需提交的資料。推廣社保退費申請網上受理,讓繳費人“少跑路”。加強與人社、醫保等相關部門數據共享,落實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困難人群分類資助參保繳費政策。以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等行業為重點,開展社保費政策進企業、進車間、進工地宣傳和繳費服務活動。規范和優化電力能源類、土地出讓類等非稅收入征繳流程,編制相關繳費指引,提高辦理繳費業務的便利度。推進土地出讓金、土地閑置費、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設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非稅收入項目自動預填申報,改善繳費人申報操作體驗。
13.服務個稅匯算。積極協調動員社會力量,組織開展稅收志愿服務活動,做好各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宣傳輔導,讓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及時享受紅利。對靈活就業自行繳納社保費的納稅人,優化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的填報方式,提升納稅人的填報體驗。運用稅收大數據智能分析,完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提示提醒,引導納稅人如實準確申報。優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數據備份功能,使扣繳義務人在更換設備后恢復數據更加便利。
(四)執法監管更公正
14.優化執法方式。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在部分地區推行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試點,讓執法既有溫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國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推進簡易處罰事項網上辦理,實現違法信息自動提醒、處罰流程全程網上辦、處罰結果實時傳遞。堅持依法組織稅費收入原則,堅決不收“過頭稅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15.加強精準監管。深入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持續督促規范公正執法。推進稅務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拓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覆蓋范圍,規范雙隨機的方式方法,提高監管效率。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嚴厲精準查處打擊涉稅違法行為,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為守法守規納稅人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試點推進動態“信用+風險”稅務監控,簡化無風險和低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流程,提醒預警或直接阻斷高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依托大數據分析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權益。開展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制發權益性審核操作辦法,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將“楓橋經驗”應用于稅收實踐,推動建設“公職律師涉稅爭議咨詢調解中心”,開展涉稅爭議咨詢、組織調解、出具意見等法務活動,推動爭議化解,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五)稅收共治更聚力
17.推進部門聯動。深化稅務、海關兩部門數據共享,優化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進一步擴大出口退稅申報“免填報”范圍。結合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跨省通辦工作,加強與各級殘聯的雙向數據共享,優化殘疾人保障金申報表單,方便企業辦理殘疾人安置情況認證和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推進土地出讓金、土地閑置費、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項目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減輕繳費人繳費辦證相關資料報送負擔。完善涉稅數據共享機制,拓展數據獲取渠道,推進數據共享共用,減少納稅人繳費人重復報送。
18.深化國際協作。持續加強國別(地區)稅收信息研究工作,優化“一帶一路”相關稅收政策資訊服務,分批次更新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幫助“走出去”納稅人了解相關國家(地區)稅制等信息,防范和規避跨境投資稅收風險。擴大和完善稅收協定網絡,推動與更多國家(地區)開展稅收協定談簽工作,為納稅人跨境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降低納稅人在東道國的稅收負擔。針對符合享受以利潤分配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情況,向納稅人精準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幫助境外投資者應享盡享優惠政策。
19.促進社會協同。制定出臺相關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場化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開展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及廣告信息專項治理,幫助納稅人降低選擇涉稅專業服務的風險。曝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懾效應,促進規范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秩序。
20.拓展信用應用。編制稅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引導市場主體及時糾正自身涉稅違規行為,強化納稅人信用意識。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修復信用。進一步優化守信激勵措施,為守信納稅人在跨省遷移、發票使用、稅收證明等事項辦理時給予更多便利。實施《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加強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當事人名單動態管理,積極開展信用修復工作,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引導市場主體規范健康發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強黨建引領。各級稅務機關要秉承以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的理念,對標納稅人繳費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辦稅繳費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級稅務局黨委要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春風行動”的推進落實與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結合起來、與加強黨的建設結合起來、與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結合起來、與創建模范稅務機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形成各級黨組織聚力推進、廣大黨員積極行動的良好局面。
(二)堅持統籌推進,抓好貫徹落實。各級稅務機關要深刻認識開展“春風行動”的重要意義,結合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行動方案。納稅服務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春風行動”各項措施的推動落實,各職能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安排。要結合當地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持續細化和創新推出“春風行動”舉措,讓便民春風常吹常新。
(三)強化督導檢查,務求取得實效。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求真務實,堅決避免搞形式、走過場。要把開展“春風行動”成效作為績效考評和領導干部述職評議考核內容,推動“春風行動”扎實開展。要通過工作調研、巡視巡察等方式,對行動開展情況和取得的實際效果進行督導檢查和跟蹤問效,并適時以集中研討、座談交流、書面反饋等形式持續推進各項措施落地落實落細。
(四)加大宣傳力度,發掘特色精品。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引導,發揮先進典型示范作用,及時總結推廣在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做法,以點帶面推動解民憂破難題,形成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的常態化機制。各地稅務機關可在落實規定動作的基礎上積極豐富自選動作,發掘各具特色的行動內容,總結出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好經驗好做法,打造行動精品,切實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附件: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工作任務安排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月11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19
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疫情期間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緩解疫情對市場主體的影響,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和《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和財關稅〔2019〕15號,以下統稱管理辦法)中有關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規定調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并已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已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并已完成招標(含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準的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的情形,下同)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或口岸業主,下同)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延長免稅店招投標時確定的經營期限,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長2年。延期后的經營期限可超過10年。
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的延期協議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簽署。簽署延期協議后,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二、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但尚未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標工作,可不受批準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招標的時間限制,但最晚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
三、未按照管理辦法批準設立的免稅店
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免稅店,繼續由口岸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批準。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2年1月12日??????????????
P20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現就亞運會和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免費提供的與杭州亞運會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贊助企業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贊助企業名單(第一批)》執行。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與組委會簽訂的贊助協議中列明的服務。
三、贊助企業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執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凡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從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測試賽贊助企業名單(第一批)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0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2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支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產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后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運營、分配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范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6日
P2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為幫助企業紓困解難,促進創業創新,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9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2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 ? ?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2年2月9日
P2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匯算的內容
2021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下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年度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年度匯算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年度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十、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年度匯算地),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申請2021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年度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年度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年度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年度匯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看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信息等基礎資料,為年度匯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年度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年度匯算。
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2月8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25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2〕4號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進一步釋放政策效應,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第二條所指生產設備,增列旋轉木馬、秋千及其他游樂場娛樂設備等文體旅游業所需的生產設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2)》商品分類,包括:旋轉木馬、秋千和旋轉平臺,過山車,水上乘騎游樂設施,水上樂園娛樂設備等8項商品。具體范圍見附件。
二、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進口財關稅〔2021〕7號文件和上述第一條規定范圍內的自用生產設備,按照財關稅〔2021〕7號文件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產設備清單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2年02月14日???
P26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改財金〔2022〕2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衛 生 健 康 委
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民??航??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27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改產業〔2022〕2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工業經濟穩定增長的困難和挑戰明顯增多。在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來工業經濟主要指標逐步改善,振作工業經濟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為進一步鞏固工業經濟增長勢頭,抓緊做好預調微調和跨周期調節,確保全年工業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關于財政稅費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內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可減半扣除;企業可按季度享受優惠,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按規定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適用政策的中小微企業范圍:一是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標準為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二是房地產開發經營,標準為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三是其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2.延長階段性稅費緩繳政策,將2021年四季度實施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延續實施6個月;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充電設施獎補、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
3.擴大地方“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力度。
4.降低企業社保負擔,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二、關于金融信貸政策
5.2022年繼續引導金融系統向實體經濟讓利;加強對銀行支持制造業發展的考核約束,2022年推動大型國有銀行優化經濟資本分配,向制造業企業傾斜,推動制造業中長期貸款繼續保持較快增長。
6.2022年人民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按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發放普惠小微信用貸款,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優惠資金支持。
7.落實煤電等行業綠色低碳轉型金融政策,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和2000億元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推動金融機構加快信貸投放進度,支持碳減排和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大項目建設。
三、關于保供穩價政策
8.堅持綠色發展,整合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政策,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對能效達到基準水平的存量企業和能效達到標桿水平的在建、擬建企業用電不加價,未達到的根據能效水平差距實行階梯電價,加價電費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節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
9.做好鐵礦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級產品保供穩價,進一步強化大宗商品期現貨市場監管,加強大宗商品價格監測預警;支持企業投資開發鐵礦、銅礦等國內具備資源條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礦產開發項目;推動廢鋼、廢有色金屬、廢紙等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城市礦山”對資源的保障能力。
四、關于投資和外貿外資政策
10.組織實施光伏產業創新發展專項行動,實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區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鼓勵中東部地區發展分布式光伏,推進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海上風電發展,帶動太陽能電池、風電裝備產業鏈投資。
11.推進供電煤耗300克標準煤/千瓦時以上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在西北、東北、華北等地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熱機組改造;對納入規劃的跨省區輸電線路和具備條件的支撐性保障電源,要加快核準開工、建設投產,帶動裝備制造業投資。
12.啟動實施鋼鐵、有色、建材、石化等重點領域企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工程;加快實施制造業核心競爭力提升五年行動計劃和制造業領域國家專項規劃重大工程,啟動一批產業基礎再造工程項目,推進制造業強鏈補鏈,推動重點地區沿海、內河老舊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進制造業集群,加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引導電信運營商加快5G建設進度,支持工業企業加快數字化改造升級,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啟動實施北斗產業化重大工程,推動重大戰略區域北斗規模化應用;加快實施大數據中心建設專項行動,實施“東數西算”工程,加快長三角、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等8個國家級數據中心樞紐節點建設。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健康發展,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
14.鼓勵具備跨境金融服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傳統外貿企業、跨境電商和物流企業等建設和使用海外倉的金融支持。進一步暢通國際運輸,加強對海運市場相關主體收費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鼓勵外貿企業與航運企業簽訂長期協議,引導各地方、進出口商協會組織中小微外貿企業與航運企業進行直客對接;增加中歐班列車次,引導企業通過中歐班列擴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舉支持制造業引進外資,加大對制造業重大外資項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員及其家屬來華,推動早簽約、早投產、早達產;加快修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領域;出臺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創新發展政策舉措,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和創新效能。全面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保障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等適用各級政府出臺的支持政策。
五、關于用地、用能和環境政策
16.保障納入規劃的重大項目土地供應,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按程序合理轉換,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置換等政策;鼓勵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
17.落實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政策;優化考核頻次,能耗強度目標在“十四五”規劃期內統籌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標完成進度問題限制企業正常用能;落實好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政策,加快確定并組織實施“十四五”期間符合重大項目能耗單列要求的產業項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分級分區管理,堅持精準實施企業生產調控措施;對大型風光電基地建設、節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項目,加快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進度,保障盡快開工建設。
六、保障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重點工業大省以及重點行業、重點園區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調度監測;加大協調推動有關政策出臺、執行落實工作力度,適時開展政策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配合,積極推出有利于振作工業經濟的舉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盡早顯現政策效果。
各省級地方政府要設立由省政府領導牽頭的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本地區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行動方案。各級地方政府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特點,在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出臺更為有力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總結推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穩定工業運行的有效做法和經驗,科學精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發疫情情況下保障重點產業園區、重點工業企業正常有序運行;針對國內疫情點狀散發可能帶來的人員返程受限、產業鏈供應鏈受阻等風險提前制定應對預案,盡最大努力保障企業穩定生產;加大對企業在重要節假日開復工情況的監測調度,及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銀?保?監?會
能??源??局
2022年2月18日
P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22A版的通知
稅總貨勞函〔2022〕20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2022年,我國進出口稅則稅目根據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進行了同步轉版,結合進出口稅則及海關商品編碼等調整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稅率文庫(以下簡稱文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文庫放置在國家稅務總局可控FTP系統(100.16.92.60)“程序發布”目錄下,請各地及時下載,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文庫升級,并將文庫及時發放給出口企業。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出口退稅率,嚴禁擅自改變出口退稅率,一經發現,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2月21日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29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入等七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七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級五項非稅收入劃轉的有關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我省上述七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后的征管事項,以便各部門和繳費人按照相關流程,規范、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便民、高效”的原則,從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優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劃轉時間、政策依據等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等七項非稅收入劃轉時間,同時明確了劃轉項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關于受理渠道的規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劃轉后七項非稅收入繳納業務不再通過原渠道辦理,改由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辦理。
(三)關于屬地征收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上述七項非稅收入按照屬地原則確定征收機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等七項非稅收入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縣市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根據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征收。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P30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為完善稅務執法相關工作規范,健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布背景
為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持續健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對于納稅人首次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規定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重新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梳理規范,結合實際修訂出臺新的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二、《公告》主要內容
與2017年1月1日執行的《湖南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相比,本次發布的辦法正文和附件有關表述更加契合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和“首違不罰”制度。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更詳細的處罰標準、更確切的處罰數額。針對需要進行罰款、情節不嚴重的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更詳細的處罰標準,一般對個人(個體工商戶)處以5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多次違反的或危害后果嚴重的,相應提高處罰標準。
(二)落實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如《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修訂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增加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增加了“主動供述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第二十六條增加了“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嚴格按照《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確定的處罰基準執行。對《湖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沒有明確的違法情形,應當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與稅務行政相對人過錯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三)落實“首違不罰”制度。結合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等10項,落實“首違不罰”制度。對于發生以上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31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21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我局及相關部門出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等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二是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
(三)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制發《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程序,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四)推動創業投資發展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制發《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53號),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五)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制發《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更新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目錄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產品、技術標準等。
為全面落實上述各項政策,優化填報口徑,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同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優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處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制發《公告》。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要修訂內容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將“203-2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調整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適用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免稅政策的相關信息。
二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調整《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
三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新增“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用于填報企業適用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類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為便利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計算,將該事項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用于計算享受優惠政策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三)《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部分,供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在第28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增加“(加計扣除比例____%)”,供納稅人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填報適用的加計扣除比例。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一是調整“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二是依照輔助賬設立的不同樣式,調整表內行次計算規則。
(六)《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調整“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明細優惠事項,供納稅人精準填報適用的優惠項目。
(七)《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一是將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事項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填報。
二是明確第29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填報口徑。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一是精簡《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方式代碼表》,并調整了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優惠政策的具體指標,增加填報的精準度。
(九)《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將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調整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所得免稅政策有關情況。
(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為便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更精準享受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增加第18行“總機構應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19行“總機構全年累計已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20行“總機構因民族地方優惠調整分配金額”、第21行“八、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相關行次。
三、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計算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對于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A=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
B=A×[(減半項目所得×5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
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金額=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為《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優惠金額,不包括免稅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業為例說明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計算方法。企業選擇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可據此類推。
【例1】甲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4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種植項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為0,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甲公司應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計算
納稅調整后所得
400
所得減免
300×50%=150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0
應納稅所得額
400-150=250
應納所得稅額
250×25%=62.5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稅額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金額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應納稅額
62.5-(45-27)=44.5
【例2】乙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1000萬元,其中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養殖項目所得1200萬元,符合所得免稅條件的林木種植項目所得100萬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200萬元,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乙公司應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調整,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計算
納稅調整后所得
1000
所得減免
100+1200×50%=700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0
應納稅所得額
1000-700-200=100
應納所得稅額
100×25%=25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稅額
100×(25%-12.5%×20%)=22.5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金額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應納稅額
25-(22.5-22.5)=25
【例3】丙公司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納稅調整后所得500萬元,其中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養殖項目所得150萬元,符合所得免稅條件的林木種植項目所得300萬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20萬元,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此時,丙公司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2種處理方式,計算結果如下:
項目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
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疊加部分進行調整
納稅調整后所得
500
500
所得減免
300
300+150×50%=375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
20
應納稅所得額
500-300-20=180
500-375-20=105
應納所得稅額
180×25%=45
105×25%=26.25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免稅額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疊加享受減免優惠
0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應納稅額
45-34.5=10.5
26.25-(23.25-13.95)=16.95
在例1、例2情形下,企業應選擇同時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業不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只選擇享受項目所得免稅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優惠力度。
綜上,建議納稅人在申報時關注以下兩方面:一是可以同時享受兩類優惠政策時,建議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綜合分析,選擇優惠力度最大的處理方式。二是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申報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計算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無需納稅人再手動計算。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多繳稅款的處理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避免占壓納稅人資金,自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今后如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關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P32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結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關于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的安排,稅務總局組織對《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修改,以下簡稱《文件辦法》)進行了修改。2021年9月,中央宣傳部等四部門印發《關于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協調機制的意見(試行)》,為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對《文件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稅務部門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的必然要求。稅務部門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務納稅人繳費人作為中心,維護好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2021年以來,稅務總局扎實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在“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明確提出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這將使納稅人繳費人權益保護工作貫穿政策措施制定、執行、監督全過程,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二)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全面落實《意見》的具體體現。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的重要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意見》對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減輕辦稅繳費負擔、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建立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就是推動《意見》有關任務落實落地,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
(三)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是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稅務部門持續減少審批事項和精簡流程資料,構建“信用+風險”新型動態監管機制,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等,得到納稅人繳費人普遍好評。建立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從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權益視角對業務辦理流程、報送資料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將有利于鞏固和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成果,推動稅收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文件辦法》第四條規定“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二)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具體負責權益性審核。《文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三)做好權益性審核與合法性審核的銜接。結合目前的公文處理流程,明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先根據規定會簽相關部門,再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文件辦法》第十九條)
(四)規定權益性審核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方式。納稅服務部門權益性審核的事項包括:1.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2.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此外,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文件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1.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2.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退回起草部門。(《文件辦法》第二十三條)
(五)將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以及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考慮到上述文件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權益性審核范圍。(《文件辦法》第二十九條)
(六)明確備案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并細化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上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文件辦法》第三十六條)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33
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現就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深入推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規范管理流程,約束行政權力,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務誠信機制在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職能作用,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
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2016年和2018年,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以來,原辦法在震懾稅收違法行為和引導依法誠信納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國務院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辦法在失信主體確定、修復程序規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切實強化權利保障。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貫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過程。事前保障知情權,規定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的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相關事由、依據、擬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事中保障異議權,及時復核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請權,及時受理審核并告知審核結果。
(二)嚴格約束執法行為。全面規范失信主體確定、失信懲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關執法程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職權,細化失信主體確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復等環節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三)著重解決實際問題。著重解決原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如:適當提高部分納入失信主體的違法行為涉及金額標準,做到過罰相當;適應稅收征管新形勢,將違法的稅務代理人、協助偷騙稅的相關當事人等納入失信主體。
三、修訂的重點內容
本辦法分五章(總則、失信主體的確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則)共二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表述。在第一條中將“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二)增加對失信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在第四條明確稅務機關對在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明確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充分考慮失信主體確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條關于失信主體確定標準規定中,把逃避追繳欠稅金額由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上,把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同時,把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涉稅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稅務代理人等四類稅收違法主體納入失信主體范圍。
(四)明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在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確定失信主體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在第九條增加及時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增加確定失信主體和公布失信主體信息的時限規定。在第十條明確稅務機關在相關期限屆滿或者相關文書生效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在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
(六)增加不予公開失信主體的情形。在第十一條規定公開失信主體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七)進一步規范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第十二條明確只公布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實際責任人,不再公布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
(八)明確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條件。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符合三類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九)明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為減輕當事人辦稅負擔,按照必要性原則,在第十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提前停止公布應提交的材料。
(十)嚴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審批程序。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信主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稅務機關經報規定層級的局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作出準予停止公布決定,并在5日內停止公布。
(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為體現“寬嚴相濟”“過懲相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和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逃騙抗、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處理處罰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十二)增加信用培訓的規定。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可以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強化對失信主體的正面引導。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稅款?
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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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
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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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規范完成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在全面總結2019、2020年度匯算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后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條規定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
二、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加準確地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復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進行調整。稅務部門前期進一步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明確2021年—2023年,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可繼續適用免予年度匯算的政策。《公告》第二條據此列明了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
第一類是對部分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取得綜合所得且本應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年度匯算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不在免予年度匯算的情形之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滿足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無需退補稅,或者自愿放棄退稅,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匯算。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于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只要納稅人預繳稅額大于納稅年度應納稅額,就可以依法申請年度匯算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徑可以幫助納稅人做好年度匯算的準備工作?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額、已繳稅額,或者無法確定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予辦理年度匯算的條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可以要求扣繳單位提供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款等情況,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上述信息告訴納稅人;
二是可以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地址為//etax.chinatax.gov.cn),查詢本人納稅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信息;
三是年度匯算開始后,稅務機關將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收入、已預繳稅款等申報表項目認真核對沒有異議并確認后,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了。
六、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時間是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提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建議納稅人盡量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以免產生辦稅擁堵,影響辦稅體驗。
七、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考慮到任職受雇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系也比較緊密,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辦年度匯算。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年度匯算期內(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完成確認后,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納稅年度內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年度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代辦或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八、納稅人可通過什么渠道辦理年度匯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個渠道:網絡辦、郵寄辦、大廳辦。
一是網絡辦。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特別是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掌上辦稅。稅務機關提供了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納稅人選擇使用預填服務并確認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后即可快速辦理年度匯算,非常方便快捷。此外,對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可以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郵寄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也可以郵寄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各省(區、市)稅務局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并向社會公告。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條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郵寄申報需要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信息,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建議使用電腦填報并打印、簽字。
三是大廳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或郵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九、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交什么資料,保存多久?
年度匯算時,納稅人只需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如果納稅人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并報送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于后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為其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辦理年度匯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比如2021年度匯算的相關資料留存期限為自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十、納稅人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稅務機關,是指受理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并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并不等同于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納稅人在通過網絡辦理申報時可不受物理空間限制,實行全國通辦。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了。
負責受理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年度匯算期內,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
1.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按照累計預扣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視同為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這部分納稅人需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
例:納稅人李先生2021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任職,下半年到深圳市寶安區某單位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該單位按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上述兩個單位均視為李先生的任職受雇單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或者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之間選擇辦理年度匯算。
2.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主要收入來源地即一個納稅年度內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受理申報機關。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選擇向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例:納稅人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槐蔭區,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沒有任職受雇單位。2021年從北京市海淀區某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單位分別取得勞務報酬10萬元和5萬元,全年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張先生可以在濟南市槐蔭區稅務局、天津市和平區稅務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之間,選擇一處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年度匯算期內,若由任職受雇單位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則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是年度匯算結束后,為便于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公告》進一步明確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十一、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辦理退稅。如果年度匯算后有應退稅額,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后,即完成了申請程序。稅務機關和國庫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即可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納稅人銀行賬戶。申請退稅的納稅人需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年度中間被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提供簡易申報表預填服務,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申請退稅;納稅人對預填服務中的數據有疑問的,也可以選擇標準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辦理補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十二、為方便納稅人辦年度匯算,今年有哪些優化服務舉措?
一是提供年度匯算初期“預約辦稅”服務。為給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我們今年推出了年度匯算初期預約辦稅功能,通過預約使稅收公共服務更有效率、更有質量、更有秩序。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間有辦稅需求的納稅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預約辦理時間,并按照預約時間辦理年度匯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需要說明的是,預約辦稅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高峰期過后,納稅人在年度匯算期內隨時可以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進一步鞏固“首違不罰”制度。《公告》明確繼續實行年度匯算“首違不罰”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三是明確年度匯算期結束后的主管稅務機關。年度匯算結束后,將按規則給未按時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確定一個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則與《公告》第九條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確定規則基本一致。這一做法,便于納稅人后續辦理年度匯算時找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提供涉稅服務管理。
十三、為幫助納稅人依法辦理年度匯算,今年有哪些提醒準確申報的舉措?
一是提醒納稅人年度匯算開始前可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看自己納稅年度內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信息等基礎資料,為年度匯算做好準備。
二是提醒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要在如實補充申報相關收入后,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三是提醒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通過關聯納稅人不同納稅年度匯算補稅和退稅的情況,提醒納稅人依法誠信申報辦稅、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稅人的涉稅信用記錄。
四是提醒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對已經在經營所得年度匯算填報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納稅人,在提供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預填服務時,將減除費用等數據設置為0,同時提醒納稅人也可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后在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中扣除6萬元/年的減除費用。
十四、對于不遵從的納稅人,今年會有哪些管理性措施?
2021年度匯算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之后的第三次,從前兩次的辦理情況看,絕大多數納稅人能夠依法如實辦理,有相當數量的納稅人通過辦理年度匯算申請退稅享受了個稅改革紅利,也有很多納稅人補充了稅務部門未掌握的收入,辦理年度匯算申報繳稅。同時,我們也發現有少量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沒有如實申報。對于年度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如在年度匯算期結束后未申報并補繳稅款,稅務部門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對于涉稅金額較大的,稅務部門將進行提示提醒,對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督促整改,對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約談警示,約談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對立案案件選擇部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公開曝光。
十五、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已成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主要渠道,今年有哪些優化功能?
一是優化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對于選擇適用空白申報表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我們在空白表的填報界面上,提供了納稅人可再次使用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的功能,更好滿足納稅人需要。
二是優化社保費填寫方式。對靈活就業自行繳納社保的納稅人,結合部分地區按月、季、年不同繳費情形,新增按季度或者年度填報的選項,讓納稅人新增社保時更加方便。
三是優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務提示提醒,幫助納稅人便利地辦理年度匯算;另一方面,對填報減少收入或增加扣除、免稅收入、減免稅額的納稅人進行風險提示,提醒納稅依法如實申報,降低納稅人誤填錯填幾率。
十六、納稅人可以從哪里獲取辦理年度匯算的幫助?
稅務機關將一如既往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持續推出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制作內容豐富、形式生動的宣傳產品,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公益廣告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
納稅人也可關注稅務總局、各地稅務局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獲取最新的辦稅信息。同時,我們還將利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為納稅人及時答疑解惑,積極回應關切。
十七、稅務部門為老年人提供了哪些辦理年度匯算的服務?
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老年納稅人,稅務部門除提供上述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申報表項目預填、提示提醒等各項服務外,還將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條件下,提供稅費咨詢、業務指引、全程協助辦理等“一站式”綜合服務,并建立“綠色通道”,縮短老年人的等候和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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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35
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理問答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們將迎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為提升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防止匯算初期扎堆辦理造成不便,今年稅務部門新提供預約辦稅服務,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間辦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前預約辦稅。3月16日以后,無需預約即可辦理。
一、年度匯算的時間范圍是什么?納稅人何時可以預約辦稅?
答:2021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跨度4個月,全天候24小時隨時辦理,納稅人辦稅時間非常充裕,無需搶在前幾天扎堆辦理。
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間辦理年度匯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預約操作步驟非常簡便,有關功能將于2月16日上線,屆時我們將同步發布操作指南。
二、納稅人想預約3月2日辦理匯算,但沒有預約到,怎么辦?
答:納稅人沒有預約到3月2日辦理匯算也無需著急,可以選擇其他日期進行預約,也可以不預約,3月16日后直接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網頁端辦理匯算申報即可。如納稅人確有緊急情況,又沒有預約到合適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
三、納稅人在3月1日匯算期開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預約辦稅,此時再預約還來得及么?
答:3月1日以后直到3月15日,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辦稅,選擇未約滿的任意日期預約即可。當然,納稅人也可以不預約,3月16日后直接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網頁端辦理匯算申報。
四、工作單位通知納稅人在4月上旬辦理年度匯算,納稅人還需要預約嗎?
答: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稅務部門會分批分期通過單位通知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因此如果單位已通知納稅人具體的辦理時間,建議在相應時間段內辦理,以便享受高質量的納稅服務。如果納稅人確需在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申報,也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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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操作流程
2021年度個稅匯算預約辦稅功能于2月16日上線運行,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15日之間辦理匯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3月16日以后,無需預約即可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直接辦理。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一、為什么要在匯算初期實行預約辦稅?
答:為提升納稅人的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防止匯算初期扎堆辦理造成不便,稅務部門在2021年度匯算中推出預約辦稅服務。有年度匯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辦稅需求的納稅人,可在2月16日后登錄手機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隨時可以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
二、如何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上預約辦稅?
答: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上預約辦稅非常簡便,可簡稱為“三步走”:
? ? ? ?第一步,納稅人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后,可通過“首頁——2021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專題區域點擊“去預約”進入預約功能頁面,也可以通過“辦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預約”進入預約功能界面。
? ? ? 第二步,進入預約功能界面后,納稅人需仔細閱讀提示內容,點擊“開始預約”進入“選擇預約日期”界面,選中標記為“可選”的日期后,點擊底部“提交預約申請”按鈕提交。
? ?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統顯示“您已成功預約”頁面,納稅人即可在預約日期當天辦理2021年度匯算申報。此外,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首頁年度匯算專題欄查看預約情況。
? 需要說明的是,預約功能開放時間為202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納稅人可在上述時間內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并預約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匯算申報。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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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1、制造業小微企業如何申報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答:納稅人A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的制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后,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A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1年12月相關稅費后,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3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P38
2、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有啥新變化?
答:一是將“203-2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調整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適用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免稅政策的相關信息。
二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調整《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
三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新增“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用于填報企業適用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類型。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39
3、能否舉例說明個體工商戶如何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答:納稅人S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確認,2022年1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相關稅費延緩繳納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劃扣2022年第一季度應繳稅費時一并劃扣。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有啥新變化?
答:為便利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計算,將該事項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用于計算享受優惠政策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P40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有啥新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在第28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增加“(加計扣除比例____%)”,供納稅人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填報適用的加計扣除比例。
6、修訂后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有啥新變化?
答:新增“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部分,供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企業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相關優惠政策。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P41
7、《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有啥新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調整“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明細優惠事項,供納稅人精準填報適用的優惠項目。
8、《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有啥新變化?
答:一是將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事項調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填報。
二是明確第29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填報口徑。
10、修訂后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有啥新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一是調整“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二是依照輔助賬設立的不同樣式,調整表內行次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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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修訂后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有啥新變化?
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一是精簡《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方式代碼表》,并調整了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優惠政策的具體指標,增加填報的精準度。
11、《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有啥新變化?
答:將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調整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地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填報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所得免稅政策有關情況。
編制單位:湖南明威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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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有啥新變化?
答:為便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更精準享受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政策,增加第18行“總機構應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19行“總機構全年累計已享受民族地方優惠金額”、第20行“總機構因民族地方優惠調整分配金額”、第21行“八、總機構本年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相關行次。
13、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一起了解一下吧
答:辦理退稅。如果年度匯算后有應退稅額,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后,即完成了申請程序。稅務機關和國庫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即可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納稅人銀行賬戶。申請退稅的納稅人需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年度中間被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提供簡易申報表預填服務,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申請退稅;納稅人對預填服務中的數據有疑問的,也可以選擇標準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
????辦理補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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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納稅人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答: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受理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稅務機關,是指受理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并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并不等同于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納稅人在通過網絡辦理申報時可不受物理空間限制,實行全國通辦。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了。
負責受理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年度匯算期內,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
1.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按照累計預扣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視同為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這部分納稅人需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
例:納稅人李先生2021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任職,下半年到深圳市寶安區某單位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該單位按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上述兩個單位均視為李先生的任職受雇單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或者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之間選擇辦理年度匯算。
2.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納稅人也可以選擇主要收入來源地即一個納稅年度內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受理申報機關。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選擇向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例:納稅人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槐蔭區,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沒有任職受雇單位。2021年從北京市海淀區某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單位分別取得勞務報酬10萬元和5萬元,全年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張先生可以在濟南市槐蔭區稅務局、天津市和平區稅務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之間,選擇一處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年度匯算期內,若由任職受雇單位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則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是年度匯算結束后,為便于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公告》進一步明確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2022年第15期
《稅務期刊》編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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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