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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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
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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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多個稅種后只更正申報一個稅種怎么辦?.........................................................................14
1. 企業改制,改制前的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
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6
12. 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報嗎?...14
13. 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對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有影響嗎?...............................................................................15
14. 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的合并申報?..............................................................................15
3. 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繳納契稅?.......................................8
4. 承受所購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如何繳納契稅?................................................................................9
5. 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什么是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10
7. 財產和行為稅納稅人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12
8. 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怎么提供財產和行為稅稅源
信息?............................................................................12
16. 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新增哪些便捷服務功能?..............................................................................16
17.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17
6. 如何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11
9. 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怎么更正財產和行為稅稅源
信息?............................................................................13
10. 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是否必須一次性申報完畢?..........13
15. 納稅人可通過哪些渠道辦理出口退稅業務?...............16
18. 納稅人由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沒有電子信息,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是否還需要提前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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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未收齊增值稅進貨憑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是否均無需提前申請延期申報,待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后,即可直接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22
20. 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的表單資料有何變化?....................................................................23
21. 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24
22. 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25
23. 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能否申請撤回申報數據?如何撤回?..............................................................................25
24. 土地閑置費和城鎮垃圾處理費什么時候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26
2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何時劃轉
至稅務部門征收?..........................................................27
26. 土地閑置費和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等政策有什么變化嗎?....28
27.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繳費人如何申報繳納?.......................................................................28
28. 土地閑置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繳費人如何申報繳
納?..............................................................................28
29. 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發現多繳了土地閑置費或城鎮垃
圾處理費,如何辦理退費?...............................................29
30. 2021年7月1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使用什么票據?...........................................................................29
31. 新劃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如何處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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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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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改制,改制前的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規定:“一、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九、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公告規定可按本公告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規定:“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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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
2.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
九、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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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公告規定可按本公告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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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自執行之日起,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本公告規定但已繳納契稅的,可申請退稅;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3.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繳納契稅?
4.承受所購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如何繳納契稅?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五、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
……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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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自執行之日起,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本公告規定但已繳納契稅的,可申請退稅;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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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納稅申報時,各稅種統一采用《財產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該申報表由一張主表和一張減免稅附表組成,主表為納稅情況,附表為申報享受的各類減免稅情況。納稅申報前,需先維護稅源信息。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后直接進行納稅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后再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既可以在申報期之前,也可以在申報期內。為確保稅源信息和納稅申報表邏輯一致,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征管系統將根據各稅種稅源信息自動生成新申報表,納稅人審核確認后即可完成申報。無論選擇何種填報方式,納稅人申報時,系統都會根據已經登記的稅源明細表自動生成申報表。”?
5.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什么是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6.如何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通俗講就是“簡并申報表,一表報多稅”,納稅人在申報多個稅費種時,不再單獨使用分稅種申報表,而是在一張納稅申報表上同時申報多個稅種。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增值稅、消費稅的附加稅種,將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合并申報,不納入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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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產和行為稅納稅人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稅源信息是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申報和后續管理的基礎數據來源,是生成納稅申報表的主要依據。納稅人通過填報稅源明細表提供稅源信息。納稅人僅就發生納稅義務的稅種填報對應的稅源明細表。每個稅種的稅源明細表根據該稅種的稅制特點設計。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穩定稅源,可以‘一次填報,長期有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維護稅源信息的時間,既可以在申報期之前,也可以在申報期內。”
時刻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然后申報,只要廠房不發生轉讓、損毀,就可以一直使用該稅源明細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納稅人發現錯填、漏填稅源信息時,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寫的稅源明細表。例如,納稅人填寫了印花稅稅源明細表,申報前發現遺漏了應稅合同信息,則可直接修改已填寫的稅源明細表,補充相應合同信息,然后繼續申報或更正申報。”
8.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怎么提供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9.進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怎么更正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10.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是否必須一次性申報完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合并申報不強制要求一次性申報全部稅種,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次性或分別申報當期稅種。例如,納稅人7月應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資源稅等4個稅種,7月5日申報時只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3個稅種,遺
例如,某企業按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7月15日購入廠房,假設當季申報期為9月1日至9月15日,則企業可在7月15日至9月15日之間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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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了資源稅,則可在申報期結束前單獨申報資源稅,不用更正此前的申報。”
11.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多個稅種后只更正申報一個稅種怎么辦?
13.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對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有影響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合并申報支持單稅種更正。納稅人更正申報一個或部分稅種,不影響其他已申報稅種。例如,納稅人一次性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資源稅等4個稅種,隨后發現資源稅申報錯誤,則可以僅就資源稅進行更正申報。更正時,修改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再單獨更正申報即可,無需調整其他已申報稅種。”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解讀:“不同納稅期限的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按期申報但納稅期限不同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按期申報與按次申報的稅種也可以合并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文件的解讀規定:“目前,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稅收申報時一般使用不動產登記辦稅功能模塊中的增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表、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表、土地交易納稅申報表,合并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后,不動產登記辦稅有關申報表單仍可以繼續使用。”
12.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報嗎?
14.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的合并申報?
答:納稅人可登錄電子稅務局,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綜合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模塊進行申報,通過“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稅源信息報告”模塊對各稅種的稅源信息進行填報。納稅人還可通過“搜索”欄直接搜索相關模塊,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納稅人也可根據需要,在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稅窗口進行財產和行為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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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納稅人可通過哪些渠道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16.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新增哪些便捷服務功能?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二)為便于納稅人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上述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提出相關申請。
……
5.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
1.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2.已辦結退稅的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發現申報數據有誤而作申報調整;
(一)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本
次系統整合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供納稅人選用。”
4.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作廢;
17.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3.將申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途改為申報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
第九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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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賬號’,必須填寫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以水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航空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2.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
(二)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
4.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三)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出口貨物勞務,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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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規定:“……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
(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二、簡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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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18.納稅人由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沒有電子信息,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是否還需要提前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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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收齊電子信息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退(免)稅申報憑證沒有電子信息,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電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的。《公告》施行前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與供貨企業經濟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出口報關單等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收齊申報單證后再申報出口退(免)稅。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施行后,對于因未收齊退(免)稅申報單證,而無法按期申報退(免)稅的納稅人,收齊申報單證后即可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不再需要提前辦理延期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公告》施行前,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項資料。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
19.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和視同出口貨物,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如因未收齊增值稅進貨憑證,而無法按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是否均無需提前申請延期申報,待取得增值稅進貨憑證后,即可直接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20.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需要報送的表單資料有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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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公告》施行前,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3張表單。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通過進一步完善申報表單間勾稽關系,對現有申報表單及填列項目進行了簡并優化。簡并優化后,外貿企業辦理免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不再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無需報送上述2項資料。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出口退(免)稅備案環節的報送資料進行了簡化。后,所有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均不再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公告》施行前,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共4張表單,在加工出口貨物時使用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的,還需同時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公告》對上述申報表單進行了簡并優化,凡可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的,不再要求納稅人報送。簡并優化
21.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后,生產企業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僅需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張表單,不再報送其余3張表單。”?
22.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時需要報送的表單有何變化?
23.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能否申請撤回申報數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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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規定:“一、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文件的解讀規定:“可以撤回。《公告》明確,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申請撤回申報數據。申請撤回時,外貿型出口企業按批次撤回退(免)稅申報,生產型出口企業按所屬期撤回退(免)稅申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相關申報數據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申報。”
何撤回?
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24.土地閑置費和城鎮垃圾處理費什么時候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將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
2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何時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先試點后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征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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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閑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向繳納義務人(土地使用權人)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文書,并向稅務部門推送《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繳納義務人依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通過“河北省電子稅務局”、當地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土地閑置費申報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26.土地閑置費和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等政策有什么變化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七、……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六、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27.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繳費人如何申報繳納?
答: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通過“河北省電子稅務局”、當地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原則上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
28.土地閑置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繳費人如何申報繳納?
29.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發現多繳了土地閑置費或城鎮垃圾處理費,如何辦理退費?
30.2021年7月1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使用什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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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五、稅務部門征收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行關
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規定:“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答: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通過“河北省電子稅務局”、當地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原則上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
31.新劃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規定:“六、稅務部門征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